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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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1

一、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思辨

我国财务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对财务治理的内涵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本文倾向于衣龙新(2005)的概括: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等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形成科学的财务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财务治理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制度安排,是对财权的合理配置,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使企业得到更为全面而有效的治理。

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以达到企业特定的财务管理目标。当然,这项工作必须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财务管理的客观规律去实施。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神经中枢。

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主要区别。企业是一组相关契约的集合体,财务治理是关于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的契约子集,是企业治理的延伸,而且是企业治理的核心部分。财务治理是以充分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其目标,其目的是财富创造的同时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财务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制衡机制,而财务管理则是一种运行机制,财务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财务运行的基本框架,财务管理则是在这个基本框架下驾驭企业财务奔向目标。因此,财务治理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框架和轨道,财务管理是财务治理内在规定性的外在表达和实施。同时,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也存在许多共同点:理论基础均为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同源性、对象同为财权的同质性、终极目标都是财富创造的一致性。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财务治理则是企业治理的核心,研究解决好财务管理与财务治理问题将成为企业治理与企业管理好坏的关键。财务治理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架构和轨道,因此,财务管理中首当其冲的财务管理目标也就必然要置于财务治理框架下进行研究和实践。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复杂性:基于财务治理

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资产的专用性导致交易费用过高,正是基于这两个主要的原因而产生了合作社这种模式的经济组织。基于财务治理的角度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存在诸多特殊性。

(1)财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社员权不能让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且合作社必须退还退社社员的出资。这样从制度上确保社员资格的纯粹性,体现合作社的自愿原则。但是,产权没有封闭,合作社的规模呈现出不确定性。合作社成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确立, 使合作社的资本金、财务关系更呈现出不稳定性;同时,随着生产规模、市场环境、经营能力的变化, 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发生变化, 直接导致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比例、决策权的分配也经常处于变化中, 因此,合作社内部财务关系的不稳定性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重要特征。

(2)财务活动。按照财务管理理论,财务活动包括筹资、投资、营运、分配等。资本结构决定着财务治理结构。合作社资格特定,我国农民基本不富裕,注册资本相对较少,权益负债比例极不均衡,筹资难度极大,因此,可开展的投资活动有限。营运具有针对性,分配具有法定特色,剩余索取权具有模糊性,产权界定不够清晰具有共享性。

(3)组织成本。合作社的组织目的是降低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交易费用以应对市场风险,合作社的组织功能是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提供服务。产权客体基本平等,采取平等配置机制,社员自由退社权、社员投票权、异议权、社员自我管理、社员认股最高限制等均以法律强制方式进行了刚性规范,这样加强了社员的认同感,防止合作社异化,但是,增加了协调成本;合作社不仅是社员之间利益结合, 而且还是建立在社员团结、信任与合作基础上联合体,必须关注社区发展和成员教育,增强凝聚力所必要的情感诉求和提供社区服务导致增加额外的支出;资本资格特定,股本规模小,增加了筹资压力,相对提高了筹资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可以我们很清晰的看到合作社是一个高成本组织。

财务关系的不稳定性,财务活动中的筹资、投资、营运、分配存在诸多特定性和高成本组织等特殊性,使得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呈现出多维属性,进而基于财务治理财务管理目标也同样包含多个要素。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应包含的基本要素:基于财务治理

基于资合价值理念的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经历长期的演变与发展。主要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利润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等。理论上各有优势和劣势,实践中各类公司制企业,从各自自身的理财环境理性选取其中之一作为本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从现在的研究来看,“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是当前的主流理论认可的财务管理目标。但是,对基于人合价值理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其组建基础、产权结构、管理方式、运作目标、决策权分配、利润分配等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显著不同,理所当然,财务管理与公司制企业也存在明显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从这一法定的组织定位中,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目标具有多元性,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更加复杂。本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目标包括如下基本要素:服务性、营利性、民主性、相关性。

(1)服务性。合作社是民主控制、民主管理的组织,,农民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 合作社的宗旨是对合作成员不以赢利为目的,合作社创造的利润扣除成本和扩大经营所需费用外,其余的要返还合作成员。利润的追求不是合作社的唯一要求。组织行为后果是以农民满意和受益程度为主要目标,所以,在财权配置、财务机构设置、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性要求是搁置在第一位的。从而,服务性要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中的第一要素。

(2)营利性。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定位中我们可以看到,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的同时要创造经济价值,作为合作社组织必须要有经营能力,要有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从外部考察合作社是高效的经济组织(相对于农民个体经营),从内部考察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的互助型合作团队。营利性要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中的必然要素。

(3)民主性。民主控制、民主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重要特征,是保障农民在合作社中所有权利的基石,一人一票,民主决策是合作社区别于公司制企业的重要标准,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中是应该具体体现和始终坚持的原则,这也是合作社财务治理的重要特色。民主性要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中的关键要素。

(4)相关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治理以授权方式实现,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形成委托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合作社形成了社员、经营管理层、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政府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基于“多边治理”逻辑,在财务治理框架下的财务管理目标要素中,相关性要素成为其他要素的前提。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以服务最优为前提的相关者利益均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和运行机制决定着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必定包含的服务性、营利性、民主性、相关性要素,服务性体现着合作社存在的价值前提,民主性和相关性体现着合作社运行的制衡机制。本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应确立为:服务最优为前提的相关者利益均衡。这一目标不仅有利于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而且是合作社的经济性目标和社会性目标有机结合,保证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

企业是一个多边契约的结合体,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通过特殊的契约关系而组成。基于“多边治理”逻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法律框架内达到均衡,是企业理性和现实的路径选择。目前,利益相关者内涵的共识是: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实现企业目标所影响的集团或个人,具体包括:出资者(股东)、经营者、债权人、政府、员工、供应商和客户。

众多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源的组合,从而获取单个组织生产所无法达到的合作盈余或组织租金。各利益相关者合作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的企业,这种博弈属于的合作博弈类型,每一次博弈后果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达到博弈均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更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解决各方冲突,实现均衡的结合点。合作社更为复杂的是内部实行民主控制,成员的投票权为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合作社的营运更加呈现出博弈均衡的结果,成员之间及利益各方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单纯地追求某一方面利益的最大化是不现实的。在追求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只有在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并使其受惠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合作社作为多边利益主体实现共同利益的多重契约结合体,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既要确保合作社自身利益的实现,又要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只有以科学的财务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当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并不断增长时,合作社的经营才是公平而有效率的,才能实现“广义的帕累托最优”。因此,合作社财务管理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合作社在组织财务活动的过程中,恰当而公平地处理好财务关系。这样,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达到均衡。

五、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管理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财务管理目标的基本要求。“民办”是对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提出的合作性特征要求;“民管”是对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提出的民主性特征要求,“民受益”是对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提出的服务性特征要求,“民受益”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终极要求。以服务最优为前提的相关者利益均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正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管理原则。

基于财务治理视角,明晰成员与成员、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产权界限,确保处理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加强成员监督权和控制权, 防止合作社异化。坚持以服务最优为前提的相关者利益均衡的财务管理目标,合理配置财权,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合作社财务决策科学化。规范会计核算体系,强化社员的民主意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社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衣龙新:《财务治理理论初探》,《财会通讯》2002年第10期。

[2]伍中信:《现代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会计研究》2005年第10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2

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

合作社自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活跃主体。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推进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从而给农民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加速了农村自然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整合,大大提高了农民的专业化合作化水平。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关乎农村与农民,而且关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稳定;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键在于其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运作。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皆较为成熟,本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一、相似之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成员的开放性和财产权利的明晰性与公司具有相似性。总的来说,合作社是一种由客户掌握所有权的企业,而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只是合作社众多客户中的一种,所以,商事公司其实只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川公司治理已有了丰富的经验,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自然就成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主要借鉴来源,其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均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为法律所创造,在使法人得与社团的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而以独立的单一体,经由其机关从事法律交易。私法上的法人是通过私法行为设立的长期存在的人的联合体或组织体,它本身是与其全体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相互分开的实体。它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通过其机关的行为取得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参与法律交往。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民事主体,它可以独享权利并独担责任。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曾遇到过设立、登记、贷款、交易等障碍,都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从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和现实情况来看: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场所,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一般由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和合作社章程,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经费(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银行贷款和积累资金),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登记注册方可有效成立并运转。这些显然符合了民法通则中法人的成立条件。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从法律上确立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商业生产经营者,改变了过去的模糊认识,消除了体制上的障碍,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运作。

公司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对营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顺、无须掩饰的目的。作为法人已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在此不多赘述。

(二)社员、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例来看,社员对合作社债务的责任形式有多种,既包括有限责任,也包括无限责任、保证责任。学界普遍主张采取有限责任制度,其理由主要是:我国经营规模小,小农占主体是客观事实,如果采取无限责任或保证责任,从事小农生产的农民可能不会加人到合作社中来,这样势必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确实,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尚处于开始发展阶段,且地区性差异严重,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结合我国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有限责任制度是可取的。

对公司的投资者来说,面对商业环境中各式各样的经营风险,公司组织形态在法律上的责任设计自然是其所关注的焦点。《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明确了有限责任的原则,这与公司的独立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公司形式有效地在公司与其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增加一项默认条款:公司的债权人只能针对公司的财产行使债权,而无权针对股东或经营者的财产行使债权。对投资者股东而言,公司在经营上所可能遭遇到的风险责任,仅止于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不及于其个人财产,此一制度设计,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控管具有相当意义。

二、不同之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和公司一样具有法人独立地位,但作为一种新型的法人类型,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运作,不应只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翻版,而应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农村经济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特征及其法律属性等情况。其不同主要体现在:

(一)所属法人类型的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法人,应属创设的合作社法人。合作社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却从事经营活动。虽不强调公益性,但由于社员身份与特定区域密切关系,因而其在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又体现出其公益性。由此可知,合作社是一种介于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的经济组织。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合作社法,几乎都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专门的合作社法人,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等;另一种是把合作社视为公司法人的一种,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之所以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存在着差异,是因为英美国家公司法的覆盖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和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而且还包括了按特别法成立的合作社法人。另外,这两个国家的合作社既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特别注册合作社法人,也可以按照民法或者州颁合作社法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如美国各州的法律,是将合作社确定为按公司法建立的法人企业。我国立法总体秉承大陆法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亦应采设立专门的合作社法人,以利于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2、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我国由于受社会制度的长期影响,将法人根据其管理职能和设立方式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公司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简而言之就是营利,固公司显然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不可置否的事实。

(二)目的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获得合作社的服务,互助各需。合作社制度是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的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的自助组织。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因此,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合作社成员的钱。合作社以劳动为核心,强调劳动支配资本,虽也有资本联合,但以劳动联合为主,是人的结合,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原因在于:社员之间因相同的经济和生活境况而拥有类似或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社员之间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至少有一种利益相同,群体的目标也就是成员个体的目标。

“虽然合作社社员也要缴纳一定的出资(股金),但出资不是他们合作的基础,合作社成员的联合基础是从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劳动,及所有社员都对某种服务有需求。"

合作社的服务,包括服务性合作社通过与社员交易提供的服务和生产性合作社组织社员合作劳动、创造就业并保障社员分享劳动成果的服务,这种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关系即是社员联合的基础。以这种基础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其目的在于实现一种集体形式的自我帮助,是对合作社社员进行资助,可以说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满足成员的社会和经济的需要。也就是说,通过社员之间的合作而互利,注重的是社员之间的共同合作与平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营利为目,仅是把所获得的可分配盈余(利润)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

2、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在公司中,资本成了公司的核心,资本支配着劳动,具有典型的资合性,全体参与者是通过资本联合起来的,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的企业。正如美国法律研究院于1994年修正的“公司治理原则”中规定的那样:营利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公司是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实现资本增值的企业形式,其根本目的就是营利,营利是其天性,没有营利就没有公司,不能营利公司就不能生存,为股东谋取利润是其初衷也是其最终目的。公司发行股票及股东购买股票都是基于营利目的,股东是为了分红、资本增值或赚取股市差价,而公司是为了筹资用于营利性经营,因此公司和股东是为了营利的资本交易关系。

(三)出资者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权利来自其成员资格,它是一种成员权(社员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反对资本控制和资本雇佣劳动,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企业,其社员权利平等,故社员在选举和表决中的议事规则实行“一人一票”制(法律中称其为基本表决权,就是指对于合作社重大事项的表决,不管社员股金的多寡及一般社员还是理事社员,一名社员只有一个表决权),这样可以将理事会或监事会置于全体社员监督下,有助于促进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事务,有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有效地保护了普通社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消除了个别人控制合作社的隐患。

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占有得分量很小(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且合作社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根本无法动摇合作社“一人一票”制这种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2、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来自其对公司的投资,它是一种财产权利(或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利)。公司的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略显人合性,但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起来还是具有明显的资合性)特征决定了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即所谓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称“股份多数决原则”),如果我们将股东的投资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数股,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一股一票”制,这充分体现了资本对公司的控制,实质上是一种“财阀制”。这样一种“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只是实现了股权(股份)平等,股权平等是一股权衡量(或以股份平等为表象)的权利平等,股东虽然都有权选举董事会,但由于按股权多少分配投票权,真正能选举和控制董事会的,事实上只有股权相对集中的少数大股东,没有解决由股份平等所导致的表决力差异引发的地位的不平等问题。

(四)成员权利的流通性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社员权不可转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一定的单位或团体,也就是需要合作社服务的人或单位团体,在履行了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成员的权利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为了取得社员资格而在人社时缴纳的人社股金,是不可以转让给他人的。如果社员不再和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人社时缴纳的股金或人社费。退社成员的社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2、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流通。当股东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成立了公司之后,便不得抽回注册资金,否则便构成了法律禁止的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业已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认缴的出资暗中抽回的情形),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做了一定的限制;而股份具有财产性,财产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最大价值,禁止转让股权将导致财产的退化,并且阻碍财产的改进,从而对公司财富造成损害,同时,禁止股份的流通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故法律赋予了股东以股权(股份)转让的权利,股东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其股权(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五)收益的分配依据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它所奉行的是惠顾额返还原则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所谓惠顾返还原则是指合作社不以社员为营利对象,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同合作社交易额比例(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或者按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劳动贡献比例(生产合作)返还给社员。联合社对成员社也同样实行惠顾返还。所谓“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是指合作社利益分配上虽然也会体现按资分配,但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法定比例或章定的比例。“合作社清盘时,所有的净资产无论是来自企业的利润留成,还是来自企业的资产增值,都要依照每个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累计数额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3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5-12-1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以往我国农村农业生产的模式都是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将千家万户联系到一起,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系千家万户共同增收创富的纽带。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农业生产过程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增强了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农产品销售对路,改善农民的生活,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和市场有机的结合到了一起,有效调整了农业产业结构,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2.1引导农民摆脱“小农”意识,做农业的经营者

以前农民的生产目的是解决温饱问题,在自己的土地上自耕自作,没有拘束,没有合作意识,在心理上也是求稳定、怕变故,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不够开放,创新意识薄弱,久而久之形成一种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我们将其称为“小农”意识。

而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正是要打破这种“小农”意识,让农民学会协作,学会创新。现在,广大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在逐渐市场化,由以前的生产者变成了经营者,这是一种质的飞跃,人们只有摆脱了“小农”意识,才能真正地适应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发展好自己的合作社。

因此新时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朋友们摆脱“小农”意识是关键所在,是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保证。

2.2规范制度建设,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实践中,更是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准则,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在管理上要实现民主、自由,听取各方意见,社员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真正由社员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利益分配要内外有别,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员提供基本服务优惠政策,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组织的交易量(额)返还,这样才能保证所有资源为社员所有、社员控制,更好地激发社员致富的积极性。

2.3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

从实际情况中可以发现,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接受新鲜事物能力不强,学习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知识也比较吃力,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想尽一切办法来帮助农民,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培训,围绕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法律法规、营销常识、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立体式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还要有一定的耐心,不要使用晦涩难懂的词语,尽量讲农民容易接受理解的语言,便于他们学习,从而达到更好地培训效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结语

以上分别从引导农民朋友摆脱“小农”意识,做农业的经营者;规范制度建设,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加强培训三大方面介绍了新时期如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也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还促进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面对我国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一种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倪娟慧.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与发展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9,(13).

[2]余丽燕,郑少锋,罗良标,徐贵兰.探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基于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0,(09).

[3]徐喜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对策[J].经济师,2008,(10).

[4]邢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03).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5

一、基本情况

(一)数量与规模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于20世纪末,且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由农民专业协会演变形成的,但总体数量较少,规模较小。XX年以来,尤其是自XX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环境不断改善,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扶持下,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据县农委的普查统计,截止XX年2月末,我县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6个,其中:种植业36合作社个、养殖业合作社5个、农机合作社1个、食用菌合作社4个。4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县祥驰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凤山五味子生产合作社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县华隆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46个合作社共有成员2219人,资产总额971.9万元。

(二)行业分布及分类

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于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的比重为78.2%;养殖业合作社的比重为10.8%;农机服务合作社的比重为2%;其他为9%,这与我县种植业、养殖业在农业总收入的比例相关。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看,按牵头人划分:由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领办的39个。依托涉农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6个,其他形式创办的1个。由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领办的合作组织据主体地位,比例为84.7%;由涉农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合作社所占比例为13%。从合作社与成员结合的紧密程度看,较为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是主要形式,约占80% 。

(三)基本特点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体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在机制和运行方式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全县4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形式、行业各不相同,但有许多共性,表现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特点。

一是在合作方式上,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二是在经营内容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合作社能够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为成员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

三是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民主办社。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组成,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是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资供应,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6

一、郑庄镇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现状

沁水县位于山西省南部中段,晋城市的西北部。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林果业,主要品种包括苹果、梨、桃、葡萄等,其中苹果种植主要集中于中部的郑庄镇辖区。1992年起,郑庄镇的南郎村和南大村最先开始引进苹果种植,面积约为700亩。而后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深化调整,苹果种植面积不断扩大,目前全镇已发展到3000亩左右。

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扶持下,郑庄镇先后建立了两个针对苹果产业的专业合作社,即南大村的蓝天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南郎村的神佑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对这两个合作社的走访调研,笔者发现郑庄镇苹果专业合作社在果农对合作社的认识、合作社组织结构、人才引进、制度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1.果农对合作社的认识不足

长期的小农户经营方式,使我国农户缺乏自我积累与发展的能力。在郑庄镇50名调查对象中,能够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功能的农民只占总数的38%,这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当地地处中部山区,信息闭塞,交通不便,农民与外界接触较少。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入社原则、建社目的、服务方式等不甚了解,只是通过电视等媒体获取相关信息,始终抱着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没有系统的知识介绍,他们不能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就造成了不加入或者不知道合作社发展的现象,甚至有少部分人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当年的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同,形成严重的认识误区。

2.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合理

笔者调查的两个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都是社员大会,日常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不同的是,蓝天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置了具体的职能部门,包括生产部和财务部,神佑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职能部门,只有与理事会和监事会处于同一级别的财务管理部(具体示意图见图1-1和图1-2)。按照这样的组织结构设置,合作社的事务除财务外,基本上是由理事会全部承担的,权利和责任都过于集中,不能体现明确的分工,不利于组织工作效率的提高。

3.合作社人才匮乏

虽然合作社已经成立,但是其管理、运行等还很不规范,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成员的文化程度偏低(见表1-1)。目前两个专业合作社主要缺乏三方面的人才:一是缺乏既懂合作社经营又懂行政管理的人才。两个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虽然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村里的领导干部,他们都属于经验式管理,缺乏必要的系统的理论知识以及学习经验,也并不真正懂得如何管理、运行。二是缺乏财务人员。两个合作社都是聘用了村会计人员合作社会计事务,他们对于合作社的财务相关事务了解的非常少也没有经过相关培训。三是缺乏专业的营销人员。目前当地的苹果销售还是鲜果销售,鲜果销售的时令性决定了营销人员在合作社人才配备上的重要作用。而目前销售人员都是苹果种植户,他们不懂营销更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合作社仅仅靠简单的将农民组织起来,靠政府的扶持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具备懂管理、善经营的人才,开拓销售市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等,才能使合作社具有真正的市场竞争力。

4.资金缺乏仍然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尽管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另外,在大多数地方,政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习惯思维是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并不是支持发展的重点对象。大多数金融机构从农村撤出形成农村金融的真空,使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2]。蓝天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神佑苹果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都曾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指导,但原始资本中并没有政府资本和企业资本,农户资金占所有资金比重的100%。

5.合作社制度缺陷

(1)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固。两个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虽然成立,但是章程也只是按照常规的合作社章程范本来制定,都包括了参加社员大会,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除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60%盈余返还社员外,其他关于公积金比例、二次返利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模糊的表述为:“分享本组织盈余,参加股金分红。”究竟如何进行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现在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

(2)内外部监督不足。内部监督主要由合作社的监事会执行,而监事会成员是由理事会委派的,不能真正代表社员的利益。外部监督主要是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而无论是社员还是非社员,都是政府关心帮助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无论合作社的资金、物质如何使用,政府都实现了其扶助农村发展的目的,所以政府部门不会严格监督资金是仅用于合作社发展,还是用于全村产业的发展。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合作社社员不能实现其加入合作社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逐渐的造成了对合作社的不信任、不支持,严重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1.加强宣传,促进农户认知

通过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农民对于合作社认知水平。基于当地落后的经济条件和信息发展水平,网络学习平台不适合当地采用。地方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化媒体,系统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进行介绍,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和运行的规则进行培训,说明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使农民系统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增强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可度,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级社、人民公社,避免认识误区。

2.完善合作社组织结构,健全各项职能管理

一个组织要有效运作,实现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各施其职,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益。作为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第一层领导部门下,完善具体的职能部门设置,如生产部、技术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部、发展部等是非常必要的,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社运行的效率。

3.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培养当地专业人才

提升合作社农民综合科技素质,既要注重引进相关经营管理外部人才,又要通过完善农村基础教育,加强内部人才培养。首先,合作社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确保高素质人才不流失,保证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进懂技术、擅长管理经营、有创新性和责任心、具备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为合作社的发展注入新鲜力量;同时,还要培养当地种植大户、技术能手、善交际者等,尽可能的吸收他们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内部中坚力量。

4.多渠道解决融资困难,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仅仅依靠农户缴纳的会费和股金是满足不了合作社快速高效发展的要求的而外部融资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国家补助两个方面。政府需要适当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贴,并实行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外部工商资本投资合作社。同时还要制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如在申报绿色产品证书、商标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减免。

5.健全运行机制,规范合作社发展

(1)设立成员账户,明确利益分配机制。要通过制度来保持农民对合作社的信任。信任是维持组织绩效与维系组织生存的重要因素,它可以有效降低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防范投机行为,降低未来不确定性,促使组织内部资源的更合理运用,也可以促成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从形式上建立规范的合作社,变人际信任为制度信任[2]。

合作社会员的关系除了共同接受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功能以外,还要形成经济利益互补,合作社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要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机制。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部分按照所有成员的数量进行量化,分配至每一个成员。同时,合作社可以为每一个会员建立成员账户,其功能包括:一是记录成员的出资情况;二是记录量化给成员的公积金部分,三是记录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

(2)完善会务、财务公开制度,力求公平公正。合作社应定期进行组织工作的公开、并且建立财务公开平台,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成员应由社员选举产生,让社员信得过,能够充分代表社员利益。同时,当地政府应健全监督体系,定期要求合作社对内部工作的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汇报,保证所有社员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确保每一位社员的利益。

(3)建立并逐步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政府首先应该对专业合作社进行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泰国的合作社审计部专门履行审计合作社的职责也是唯一合法对合作社进行审计的机构,德国建立了合作社审计制度,美国农业部每年对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我国可以采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形式将监督管理体系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乡级四级监督管理体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