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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论文范文1
当前在我国的城市园林设计和园林植物保护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园林的功能发挥,通过对部分城市园林的调查显示在园林设计和植物保护中存在着如下的问题。
1.1园林设计模式单一,病虫害频发
在园林设计中,普遍存在着模式单一化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园林设计的效果,部分园林设计植被整齐划一,但是植物的种类较少,植物年龄、层次等趋于一致,极易出现水土流失现象,造成了地表土壤肥力损失,增大火灾和病虫害发生概率。例如在某些园林中种植了大量的冷季型禾本类草坪,从而造成了蝗虫等害虫的频发,而部分地区种植的金丝柳,如果在某一区域种植了大量同类型的植物,植物极易发生腐烂病等,甚至会出现大批死亡的现象。
1.2盲目引进新物种,造成了树苗的水土不服
近些年来,我国的园林建设加快,部分城市在园林设计过程中,过度的追求标新立异,引进了很多外国的植物物种,虽然在短期时间内,可以取得良好的景观效果,但是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部分引进的物种由于不适应当地的温度和气候,从而造成了新植物的死亡,甚至有些植物会收到严重的病虫害侵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此外外来物种的引进还会影响当地的生态平衡,影响了当地动物群落和鸟类群落的正常生存。
1.3园林树种配置不合理
由于在城市园林设计中,缺乏专业的生物规划,造成了设计方面缺陷,甚至存在了植物生物学特性和各种植物之间的相克现象,降低了植被之间的相互保护作用。园林树种配置的不合理,还会造成白粉病、黄化病、根腐病、蚜虫等病虫害的发生,且大部分病虫害由于环境及周围条件限制,很难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园林植物病虫害常年发生和流行。
2城市园林设计中园林植物保护采取的措施
2.1提高园林植物的自我保护能力
提高园林植物的自我保护能力,就需要进行合理的植物设计,尤其是注重园林植物的多样性,通过植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提高群落之间的相互保护作用,提高植物的免疫力。在提高植物的多样性的同时,应当加强对于各种植物属性的研究,形成一个有序、稳定的植物群落,要结合不同环境和不同树种之间的生态学特征,选择最佳的物种组合,实现园林植物的多样化。例如在园林设计中,应当注重植被植物、草木植物、灌木、乔木等的层次分配,保证生态链的完整性,提高园林植物的自我修复功能,并减少园林植物的病虫害发生。
2.2植物栽种密度适宜
适宜的植物栽种密度可以有效地降低病虫害的发生,这是园林设计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调查显示在部分城市园林的设计中,为了追求绿化面积和艺术造型,忽视了植物栽种密度,不仅浪费了树苗资源,也造成了植物群落的生长空间拥挤,出现了争水争肥的现象,甚至造成了植物死亡。因此在植物设计的初期可以进行适当的密植,以保证景观的效果,经过几年的生长期后,要及时的进行空间结构的规划,保持植物合理的生长空间,增强树体抗病虫害的能力。
2.3注重病虫害防治,提高植被的免疫力
园林植物在维持绿化面积,提高城市居住舒适度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对植物的保护不力,从而造成了植被病虫害灾害频发,因此注重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建立病虫害防治部门,根据园林内部植物的生态属性,建立全面的病虫害防治方案,及时的监控植物变化,确定发病的机理和规律,提高病虫害防治的效率。
3总结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2
关键词:文化整体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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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市场化机制;国际制度
1前言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长期以来,人们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主要作为技术、生态和伦理问题而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但有关经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探讨则至今仍相当滞后。随着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人类自然遗产”的植物遗传资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与此同时,由于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和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水平存在明显的国际差异,尤其是缺少相应的市场化机制以及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种资源相对贫乏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遗传资源,而植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却受技术、资金等制约大都仍处于植物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公平分享为目标,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物种资源的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已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探讨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上,以现有国际多边体系为出发点,提出未来国际制度安排的可能选择。
2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机制
2.1经济价值概念与市场化界限
遗传多样性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核心部分,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的重要来源与基础。与一般物品不同,植物遗传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它不仅具有遗传信息的多样性和代际共存性,而且以其稀缺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为主要特征。但人们在认识与确定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时,所涉及的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传信息的多样性”,而是“遗传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遗传信息的功能很少体现在某一单一基因,而是大多表现为含有多基因组合的遗传功能,所以“遗传编码功能"(geneticallycodedfunction)被经济学家认为是评价植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和研究其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1]。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当今药业工业和从长远来看对农业更有实际意义的将是“遗传编码信息"(geneticallycodedinformation,下简称GCI)[2]。虽然植物遗传资源对解决农业、健康和环境等问题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类目前认识上的局限,尤其依靠现有的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一种植物物种及其遗传编码信息的经济价值又是很难明确量化的。根据Munasinghe[3]和VonBraun[2]等人的研究,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理论经济价值可借助下图(资料来源:文献2和3)所示来分类与评价。
图1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分类
Fig.1Economicvalueofplant-geneticresourcesanditsclass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图1在构划出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细分的同时,也显示出植物遗传资源作为经济资源的市场化可能与界限。如果将市场化机制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分配的手段,其作用与意义在图中将从左到右递减(参见文献2)。同时,植物遗传资源的缩减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在上图中所示的“可利用价值”与“不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果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后者产生负面效应。这种效应不仅关系到遗传编码信息市场化交换方案的设计,而且涉及到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后将可能对资源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因遗传资源市场化对保护在经济上没有利用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不利影响,将是制度安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2供求趋势与保护效应内部化
从全球范围内看,植物遗传资源与遗传编码信息的供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存在各国及国际农业与生物研究机构的基因库里的“离位”样本材料(ex-situaccessions);二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原产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即所谓的“原位”样本材料(in-situaccessions)。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至1996年,全世界保存在基因库内的植物遗传资源共达200多万样本材料,其中大约有60万样本材料属于国际农业研究机构并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监管之下[4]。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植物遗传资源和GCI“原位”样本材料的供给因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破坏而明显减少,而其原因又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自然力的影响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长期以来植物遗传资源被视为可自由获取、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没有形成相应的市场化体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保护制度与组织的失效,从而造成植物遗传资源利用上的掠夺和保护上的积极性下降[5]。
在植物遗传资源供给减少的同时,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信息体系的日趋完善,将使GCI获取与保存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其结果是部分地减轻了因物种多样性破坏而引起的GCI供给短缺程度。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换价格的上升幅度可能比预计的要小。另一方面,植物遗传资源的需求却因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医药、环境等领域应用的进一步扩大将呈急增的趋势。可以预见,在短期内,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因多样化需求而提高。但从长远看,尤其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将有可能使原生植物物种对植物与农作物育种的重要性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由于世界各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与保护程度以及生物技术水平的不同,以致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成本和效用也具有明显的国际差异,并由此进一步形成因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或破坏而产生的外部效应[6]。如果从一个国家范围内考察,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会形成社会(或私人)成本和与此相应的社会(或私人)效用。如果该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被其它国家的科研机构或生物技术企业无偿地获得并用于农业、药业等领域的开发与应用,那么这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还具有国际效用。在一个国家内,私人投资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而产生的效用与该国的社会效用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私人投资的目标大多并不在于促进植物遗传资源在非直接利用价值方面的保护。因此,如果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所产生的社会效用来看,私人投资则是次优化的。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具有国际效用,并且其保护行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诱发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的下降。对此,一个典型例证就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建立了一些在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委员会(CGIAR)监管下、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若一个国家的植物遗传资源同时具有国内效用和国际效用,则在该国遗传资源保护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之间将可能出现3种不同的理论均衡:国内私人均衡、国内社会均衡和国际均衡(参见图2,作者根据文献2更改)。这3种不同的均衡状态反映了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程度的差异性。
图2不同均衡状态下植物遗传资源的优化保护水平
Fig.2Optimalprotectionlevelsofplant-geneticresourcesunderdifferentequilibriumsituations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国家对植物遗传资源采取有关保护政策与措施,在以期实现资源保护量为Qns的同时,还要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则需要国际社会或有关资源受益机构采取相应的经济支持行动,因为在大于资源保护量Qns点时,该国资源保护的边际社会成本已超过边际社会效用。为了使该国的资源保护量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国际社会或资源受益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要么使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者或机构有权参与其资源利用效益的分配,向该国转移一部分因利用其遗传资源产生的国际效用,实现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要么向该国提供至少相当于图中面积为BCE的补偿资金,在经济上对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只有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实现内部化或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水平达到Qg在经济上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保持或提高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因此,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或“补偿”机制应该成为探索公正、有效的国际保护与利用制度,实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3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创新
3.1完善国际多边体系——制度创新的出发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上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已形成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对基因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如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二是对作物新品种承认育种者权利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61年制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协定》(UPOV)就是以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为目标,规范新品种交易行为的国际性文件。此后,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制度得到确立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这种专利权制度甚至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文件之一《知识产权贸易》(TRIPs)中也可找到有关条文。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至今已有175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部对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性文件,它在主张各国承担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义务的同时,强调了所谓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
原则[7]。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承诺》提出的“农民权”概念[8],则在肯定农民对“保护、改善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所作贡献的同时,主张农民也应该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的“资源保护效益”。1996年在德国莱比锡有150多个国家参与、以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已视为各国承认原产植物品种价值和承担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义务的开始。为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有关法律的文字与精神,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有数十个国家参加的有关植物遗传资源共享的国际会议。该次会议制定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园共同政策准则》,提出尊重各国对其遗传资源的,维护资源原产国和其他各级各类资源托管者的利益,并强调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效益的分享机制,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提供鼓励和帮助[9]。在这些国际多边协议与文件中,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以下4个主要问题:①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②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与条件;③植物遗传资源效益在“遗传资源所有者”与“遗传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分享;④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国际资金支持。
如何完善已有、但在内容上又未能充分体现经济激励机制和在法律上还未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国际多边协议,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种挑战,也是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在未来的国际多边体系中,必须明确地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注各资源所有国和有关机构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按照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处理好资源所有国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资源效益分配问题。在此,要充分体现出全部参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家或机构都应是受益者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是均等的。所以,以何种方式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将是完善国际多边体系的中心议题。如果在协议中未对利益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则会容易导致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或解体。此外,在制定与实施国际多边协议时,应考虑植物遗传资源利用部门如农业与医药工业之间存在的产业差异性,尤其是植物育种企业从事其产业活动的特殊性。植物育种企业应该与生物技术工业企业有不同的制度性环境,生物技术企业可以在竞争条件下与资源拥有国政府或机构达成获取、利用与开发植物遗传资源的双边协议。
3.2制度创新的可能选择
在完善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基础上,按照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国际社会应该考虑建立国际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从而为体现资源所有权和实现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条件。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应设计为资源供给者与需求者实现资源交换的中介机构,它提供有关来自原产地国家的特殊植物遗传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需求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易所”的服务要以植物遗传资源供求双方在资金补偿、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双边协议为目标,充分考虑到以不同资源开发为目标的供求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与效益,以降低正处于培育中的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不确定性。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以资源所有权得到充分保护、以GCI为基础的遗传资源功能价值得到明确确认为基本条件,同时又有赖于资源使用者的生物技术进步和最终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必须避免因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易使物种资源的长期、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短期的商业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尚缺乏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金建立的“生物多样性基金”,不仅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提供特别项目资助,在经济上对遗传资源保护国进行一定的补偿,而且还可以起到“风险资本金”的作用,促进有关机构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投资。因此,“生物多样性基金”的这种基本功能最终将有助于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形成。但是,考虑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国际基金机制应该有一明确、公开的评价方法和控制计划,以便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国际基金的使用效果。
对在经济利用价值上尚未明确的植物遗传资源,可通过“生物多样性合作社”的方式,以建立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补偿机制。与农业合作社类似,“生物多样性合作社”可以设想为植物遗传资源效益与谈判主体相结合的一种垂直型联合组织。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资源所有者向资源利用者提供遗传材料,并对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最终产品的经济收入拥有一定的比例,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补偿。补偿标准可根据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意义、濒临灭绝程度和保存与开发价值,以及原产国的经济收入水平等方面协商加以确定。随着这种合作方式的逐步制度化,将可使之逐步培育发展成为“低级的遗传资源市场”。
4结束语
随着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植物遗传资源正由以往的公共物品转变为私有物品,它预示着以“遗传编码信息"为基础的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逐步形成。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坚持资源保护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完善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将有助于提高世界尤其是各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植物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不应再把自己置于遗传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上,而是应在做好本国植物遗传资源及其分布的确认等技术性工作、关注国际生物技术与市场信息、加强遗传资源出口管制、完善国家关于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性条件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积极开展以“参与”或“补偿”方式为基础的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为本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以提高本国的遗传资源保护能力和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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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VonBraunJ,VirchowD.PflanzengenetischeRessourcenzwischenAngebotundNachfrage:EntwicklunginstitutionellerRahmmenbedingungenfuerKonservierungundNutzung[J].BerichteueberLandwirtschaft,1998,B(76):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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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R].InterimSecretariatfor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Geneva,Switzerland,1994.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思考
[中图分类号]G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73-01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进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认知程度已经越来越高,但是这些认识大多停留在表面层次,事实上,它具有自己的内涵和特点以及保护它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被称之为无形文化遗产,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概念是什么呢?在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另外公约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1.通过口头流传和表述,这其中包括了用来传播的交流语言;2.各种各样的肢体表演的艺术;3.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节日礼仪等;4.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各种知识,包括自然界和宇宙;5.通过各种活动总结得到的手工艺技能等。而在我国,又在原有公约的基础上,补充上了“文化空间”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在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理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分类的理解,总结出其具有的以下几个典型的特点。
(一)本土性。所谓的本土指的是生存的空间、根基。从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从某一特定空间外传入的,而是在这一空间地域内土生土长的,具有这一地域特点的。它的产生受到该地区历史环境的影响,是本地区人们通过长时间的生活习惯形成的,并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也可能产生不同。
(二)民族性。人的生存与活动都是一种以历史为前提的实践方式,不同民族人的生存方式与实践活动都有着各自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民族差异。所以作为不同民族创造而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强的时间和地域的文化差异,即鲜明的民族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整体性。这一点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结构来说的,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包含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涵这三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缺少任何一种都无法称之为文化遗产,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特定的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形成统一的文化整体,从而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也是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所必须注意的。
(四)传承性。相比较于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正在,而且以后还会继续传承下去的文化遗产,它在特定的群体、时间、地域依然具有相当旺盛的生命力。而这些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在群体中传承并且不断改变着,这里的改变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主体的前提下,原有的内在精神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比如说传承中的民族语言、歌曲、舞蹈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遵循的原则
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护才能达到较好的实际效果呢?通常情况下为了很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生命原则。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创造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己旺盛的生命力,这一生命力的存在包含很多条件的存在。所以如果想要不断维持增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通过调研等手段,寻找到这一生命的存在根本,把握其精神灵魂。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
(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其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其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
总之,如果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可以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避免新的破坏,真正实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余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十年回顾与理性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10(9).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5
[关键词]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两者关系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博物馆也越来越被重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有自己的独特历史和文化,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各个地方的传统历史和文化,欣赏各地博物馆的藏品,博物馆的信息化建设也显得更加重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无论是硬件设备还是软件系统都日新月异,使得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能够蓬勃发展。
1. 博物馆信息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
1.1 博物馆信息化
我们利用先进的数据库进行资料管理;利用多媒体影像或虚拟现实技术进行展览;利用网络建设网上博物馆,制作博物馆主页,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的传播范围,迅速的传播速度,来满足观众的新要求。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我们有条件利用信息技术整合民族文化资源,合理保护和利用我国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得到最大的维护,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在21的主要文化战略方针之一就是发展“信息内容产业”,文化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保存和展出传统文化的博物馆,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责无旁贷的,而利用数字化技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除了保护以外,博物馆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宣传、推广以及对后代的教育中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将信息技术用于其中势必对文化的真正的保护和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4年12月3日,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 博物馆信息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作用以及遇到的问题
2.1博物馆信息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信息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意义应在于利用计算机技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展示各类信息,利用应用软件进行研发,加强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必须建立具有独立操作性质和广泛合作方式的科研与教学并重的信息基地,而博物馆正是建立这种基地的最佳地点,利用现在的信息技术,博物馆应该在关注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中国本原文化基因的认知,推动当代多元文化教育的发展、推动民间、民族优秀传统创作性的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学科的普及和建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规划管理的专门人才方面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博物馆信息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整理、研究、交流、展示和公众教育等相关领域会其到非常巨大的作用,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使观众来到博物馆后通过充分享受到种种优越和便利的同时能接受和领悟到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而随着数字化多媒体展示技术和网络流媒体传播手段的日趋成熟,以网络为平台的网上虚拟博物馆传递给观众相关信息的能力将与传统博物馆不相上下,如果对异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但是因为条件限制而无法亲自领略其独特韵味的博物馆观众将会乐于在网上通过虚拟的博物馆展厅而得到足够的精神享受或知识追求。
2.2博物馆网络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1.利用网络加强国内博物馆彼此之间的交流和联系。2.利用网络博物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展示给社会公众。3.加强博物馆与个人的互动。4.适当利用博物馆网络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活动。5.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化处理。6.利用博物馆多媒体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和保护。
2.3遇到的问题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问题。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条件。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关系。4. 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所有权属。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营方法不当。6. 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配。
为了加强研究和教学,博物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室。加强原生态文化抢救和可持续发展参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媒和规划工作室。建立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建立民间美术(科研和教学)信息库。这些都是我们国家博物馆在保护非物质遗产的时候所建立的,但是笔者认为,如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认识中说到的“能否继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最终能否为社会实践带来利益”,博物馆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时候应该灵活运用自己的信息化手段和技术,与其他部门协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不但自己可以创造利润,也能够很大程度上扩大博物馆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展望博物馆未来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尽管我们强调博物馆是一个非赢利机构,但是在当前形式下,一个不赢利或者薄利的博物馆不但无法做到对文物的良好保护,甚至自身生存都有问题,面对市场经济的潮流,博物馆应该想的时候如何通过其他途径来达到赢利的目的。网站的建置和运用,几已成为各博物馆的一项基本配备。无论是已经利用网站提供服务与信息的博物馆,或是正积极地筹备上线的博物馆,不妨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博物馆是将网站视为电子化或在线的简介,还是希望藉由网站开发更大的观众。目前国际上营销与科技媒体结合的研讨中,特别针对日益普遍的博物馆网站进行了分析,提醒各类博物馆如何利用本身的网站作为有效的营销工具,作为中国的各个博物馆应该及时从中获得有利自己发展的信息。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文化的消失是很难避免的,那么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所保存下来的该文化遗产的信息就非常珍贵。因此未来的博物馆的信息化建设,或者说信息时代博物馆的定位,应当是博物馆运营与数字化技术两者间全方位、多层次地有机结合。博物馆与数字化的关系,应当既是无形的,同时又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博物馆的战略发展规划、运营管理、科学研究、教育展示联系起来。未来博物馆对从实体收藏品的管理到相关信息的再挖掘等等诸多方面都应当体现出“数字化无所不在”的原则。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未来博物馆信息化发展计划。其次,建立灵活的博物馆信息化管理机构。再次,提高未来博物馆数字化保护工作透明度和互动性。最后,用未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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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裕昌.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理性思考[J].甘肃科技,2004,10.
[3]陆远.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局域网建设[J].中国博物馆,2001,02.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6
由文化部主办、中国艺术研究院承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6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发表书面致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文化部、国家民委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张旭、屈盛瑞、周小璞、兰智奇、张庆善、王能宪、高显莉等和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
周和平在书面致辞中介绍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和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问题。他说,“文化遗产日”的确立,是党和政府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文化保护工作者提出的殷切希望。文化部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适时采纳有关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制定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可行的工作方法,全面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王文章在致辞中指出,以国家“文化遗产日”的确立为标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进入全面的、整体性的发展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走进广泛而深入的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发展,深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和独特价值,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是为了尽可能从原理上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寻求深层次的理论支持;同时尽可能科学地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具体实践问题,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理性的指导。
青岛泰之在讲话中指出,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显得尤其重要。此次论坛提供一个深入讨论与交流的契机,加深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我们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心。
与会专家学者主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价值评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制建设”五个议题展开热烈交流和深入探讨,积极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言献策。文学评论家、民俗学家刘锡诚说,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传承人的传承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寻找杰出传承人的工作,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他还谈到了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权益和管理问题,认为应对杰出的传承人给予较高的待遇。中国艺术研究院学者资华筠则提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与传衍地区在广大的农村,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新农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旨在引导创造、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成为农村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民众自然而快乐地参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