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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书范文1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际应用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的不一致产生了委托-问题,但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会产生不完全合同,加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不一致,所有者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经营者追求其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所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还存在着“道德风险”。正是由于委托-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每个企业生存发展中都有重要的影响,如何解决它们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
股票期权机制就是公司管理在解决以上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委托-问题。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理论基础是通过股票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一致。正因为这一点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的制度安排,20世纪八十年代在西方国家广为应用。我国的企业也同样面临以上的问题,而建立一个优秀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不仅是一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和经济发展、资本市场有效性有着重要的关联。因此,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与中国企业相结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概述
股票期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票期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股票期权具有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提高决策质量,降低激励成本,减少费用,矫正经营者短视心理,吸引并留住企业的优秀人员,激励其行为长期化的优点。股票期权激励的方式有很多,上市公司一般采用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或员工持股等方式来进行。虽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很大的优点,但同时它也有很大的不足,如股票期权与公司业绩缺乏相关性、难以正确地衡量经营者的表现、缺乏激励标准等,这些不足有待于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进一步应用中得到解决。
二、股票期权激励政策在我国的应用
由于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备以及资本市场有效性的缺乏,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应用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早在1997年上海部分企业就开始试行股票期权激励,1999年底在深圳、上海、武汉、南京等城市作为股票激励机制的试点省市开始试行股票期权激励,试点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虽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但它同样在约束经营者、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下以用友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书为主说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
1、股票期权发放对象。股票期权激励的对象一般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激励对象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则视公司的发展情况而定。如,2007年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书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为用友软件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人员数不超过用友软件员工总数的20%。而同方股份的股票期权发放对象只占其公司(包括子公司)员工总数的2.88%。
2、股票期权的形式与数量。2007年用友软件是以授予新股的方式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来说,授予的数量占用友软件股本总额的8%;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与年度薪酬总水平相挂钩。
3、股票期权授予的方式和相关限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书中一般还会规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时间、比例以及股票转让的限制:用友软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书里规定标的股票有效期为5年,公司在计划通过后的按股本总额的3%∶1%∶1%的比例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激励对象每期获取的标的股票在授予日1年内不得转让;同方股份在2007年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则规定自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2年后,激励对象方可在可行权日内按每年40%∶40%∶20%的行权比例分期逐年行权,每一行权期未能行权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行权。
4、行权价的确定。行权价格一般采用平均价格或是某一天的收盘价。如,用友公司是按激励计划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同方股份则是以董事会通过计划前一天的收盘价作为行权价格。
5、业绩审核方式。在诸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是利用财务指标作为经营业绩的评价标准,如用友公司采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对激励对象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按净利润来评价经营业绩;海信电器在2009年4月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同样采用净利润为评价指标,但同时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挂钩,即要求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青岛海尔2009年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同时采用了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率作为评价指标;烽火通信2009年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则是采用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共同评价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股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已经在我国很多行业、企业中得到应用,但由于我国的法律环境、经济制度和公司治理方式与国外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国外关于股权激励机制的经验在我国实际应用中发挥的效力有限。为了使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不管是法律方面还是经济方面,我国都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1、建立有效的资本市场。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需要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资本市场。只有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在企业与经理人之间传递有效的信息。另外,有效的资本市场还能够通过市场的监督作用,迫使经理人努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状态,保证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处在弱势有效的程度上,股票市场很大程度上还是“政策市”,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缺乏相关性,资本市场还无法有效评价经理人业绩和监督经理人行为,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资本市场是使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的首要条件。
2、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是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给予了经理人一个合适的市场定位,并对在任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企业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可以选择最适合企业的经理人,通过适当的激励,使其发挥更大的潜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但在我国除了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理人是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选择的,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更多的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如《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经理虽然可以由董事会聘任,但董事会成员除了职工代表外,其他的成员也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在经理人选择机制非市场化的情况下选择任用的经理人员可能并不注重经营业绩,因此股票期权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要使股票期权制度真正发挥激励作用,必须对现行的行政任命的方法进行改革,建立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
3、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从上文中各家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书中可以看到,我国普遍还是实行以财务指标作为绩效考核机制。但单纯以财务指标作为考核指标,会使经营者关注短期效益、操纵账面利润,这就与股权激励机制本身的作用背道而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弱势有效性,使得股票价格也不能成为经理人经营业绩的有效评价标准。因此,应建立起可以综合考虑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短期指标和长期指标的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冯巧根.管理会计应用与发展的典型案例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6.
股权激励计划书范文2
1、含义。事实上,股权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创业公司通过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而获得未来收益。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参与方式。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平台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参与主体由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股权众筹筹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4、运作流程。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融资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企业或者项目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的股权比例及筹资的截止日期;第二步,众筹平台对所提交的项目策划或者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其中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第三步,审核通过后,众筹平台在网络上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第四步,对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第五步,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和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5、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意义。股权众筹门槛低,主要服务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草根群体和普罗大众提供了更丰富多样的创投渠道,更大程度去除了创业者和投资者间的中介瓶颈,实现了社会化融资,缩短了融资周期,体现了小而美的真正互联网精神,具有巨大成长空间和商业价值。
6、我国当今发展情况。众筹兴起于2009年的国外,2011年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份,我国明确了证监会对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时明确提出“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尽快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监管层首次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也使股权众筹的发展逐步走向阳光化。2015年1月,有八家股权众筹平台的申请获得通过,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2015年3月,国务院文件提出,支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而“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之后被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股权众筹及相关概念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为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股权众筹无论在身份上还是未来发展都已经得到决策层的认可。据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联合京北智库共同《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今年7月31日,全国113家股权众筹平台交易额达到54.76亿,项目成交数量达1335个。而在这113家众筹平台中,有9家交易额在5000万到1亿人民币,交易额在1亿到2亿人民币的平台共6家,突破2亿人民币大关的平台共计8家。2015年8月4日,京东股权众筹公布了今年上半年的相关数据:截至目前,京东股权众筹平台融资总金额已突破3亿元,总计为投资者呈现了38个创业创新项目,并帮助创业项目进行融资服务,平均融资完成率高达111%。由此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市场在我国发展迅速,大众创新,草根创业板以成为不可阻挡的浪潮。但不可忽视的是竞争也白热化。一大批资本巨鳄,比如阿里、平安、京东等,迅速局部股权众筹平台,加速了市场格局的变化。资本和财务实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项目募集成败,导致股权众筹形成了目前独特的新态势。
二、股权众筹发展风险分析
大量资金涌入股权众筹市场,风险开始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风险。虽然中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在发展过程中,股权众筹仍存在法律风险。首先,存在与《证券法》冲突的可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方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即为公开发行。从股权众筹角度来看,众筹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单纯线下的私募由于互联网模式的运用,转换为线上,直接冲击了公募与私募的界限。如果要规避这种限制,势必要进行严格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而这种规避方式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股权众筹存在与《证券法》冲突的法律风险。其次,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央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批准的以发行股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可知,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和平台上的融资企业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就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最后,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易导致法律风险。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审核、管理和监管项目,匹配筹资人和出资人的需求,促成交易并收取相应中介费。但事实上,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中对于投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例如,部分股权众筹项目具体出让的金额和股权比例不对等。
2、监管风险。《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事实上,跨领域为重要特征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产品极大地挑战了金融行业当前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混业经营的格局下,“三会”(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虽然我国早已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3、运营风险。众筹平台实行准入制度,需满足一定条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但现实中,平台的运营还是存在风险。首先是项目审核机制不规范。众筹平台需所提交的项目策划或者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其中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而这一过程因为信息披露简单不完全,缺乏监管和透明性,为整个运营埋下祸根,种下苦果。其次股权众筹投后管理比较弱。以服务初创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为主要工作的众筹平台,对专业性要求极高,虽然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模式,但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专业性和质量靠平台上参与众筹的那些股东无法保证。且如果过分注重前期融资,忽视投后管理,势必损害项目的最终成功。再次,退出机制一向是股权投资的关键环节,一般有分红、并购、上市等退出机制。由于缺乏交易平台与机制,股权众筹让投资者不得不面对不能转售的流动性风险,只能被动等待约定时间退出。类似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如果股权众筹平台能够帮助创业者融到A轮、B轮等资金,就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退出渠道,也让股权众筹实现完美闭环。
4、道德风险。目前各类众筹平台发展迅猛,由于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层出不穷。有项目经理联合项目方虚增企业估值,隐瞒企业弊端,欺骗投资人;也有项目方中饱私囊,借助项目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进行现金流体外循环,损害投资人利益。如何规避道德风险是当下众多平台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如何化解风险
1、防范法律风险。这是法律和监管应该直面的问题。随着信息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大部分金融法规落后于创新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应。因此,在立法方面,需要适时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在执法方面,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要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同时监管当局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有效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
2、防范运营风险。这是股权众筹对平台的呼唤。打造全新的风控体系,创造风险定价模型。针对项目筛选、审核、领投、融资和服务周期各环节,以及业务模式创新带来的支付、交易、结算风险、适当性管理风险和客户信息安全风险等,需要建立与之配套措施和应急预案。风控是保障,越是创新越要注重风控,把握底线,在创新业务扩张和风控之间谋求合理的平衡。做到风险事前预测防范、事中管理控制、事后稽核审查,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贯穿于业务发展全过程。
3、防范道德风险。要让项目经理和项目方意识到欺诈行为付出的代价高于所获得的利益,还要加强项目方的监管力度。首先,可以将项目经理和项目方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其次,项目方所看好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跟投,保证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后续增值服务的连贯性;再者,项目公司中的财务和高管也可以参与众筹投资,进行众筹式股权激励,将高管人员、项目方、投资方绑定在一起,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增加项目方作假的难度。
四、总结
股权激励计划书范文3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加快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首都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提出了鼓励社会机构办医的18条政策。这些政策带给社会资本哪些发展机遇?他们如何看待这些政策?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本市两家社会资本办医并已有一定发展规模的医院院长――北京三博脑科医院医疗院长王保国和和安太妇产医院院长陈凤林,请他们谈对此政策的看法。
为社会资本推开“玻璃门”
《若干政策》提出要全面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王保国院长认为,目前应是办医院的好时机。过去民营医院虽数量多,仅北京的民营医院就达数千家,但发展规模都普遍不大。新医改政策出台,绝对是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了良机。北京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的18条意见非常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好的政策和想法落地,发挥政策效力。北京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改领域方面做了很多有前瞻性的探讨,出台的这18条意见可行性很强,有些理念和做法在全国都是超前的。当然这也是基于北京的就医群体和所拥有的资源不同。从政策出发点可以看出,北京市要把民营医院做大做强,做成专科医院、特色医院,政策则为民营医院的发展提供和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王保国从四个方面论述政策创造的良好环境所在,具体体现在:
一是在审批方面。《若干政策》提出社会资本和政府投资在同一区域进行投资审批时,优先审批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优先是非常好的政策,这种做法很对。因为同是投资实体,不管是社会投资还是政府投资,最终都体现在为一个区域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普惠于民,在此情况下,政策优先社会投资,通过社会资本运作和管理,推动社会资本办医服务于区域公民,起到和政府投资一样的作用,同样造福于民。所以,优先社会投资的政策思路客观上会鼓励和壮大社会资本办医的热情。
二是在用地方面,政策有所优惠,但需更具体的运作步骤和具体落实。比如说可以和医院的性质相挂钩。非盈利性的民营医院,如果与公立医院发挥同等公共服务职能的,可免费供地或优惠价格供地。如地价太贵会限制民营医院规模壮大,制约其发展,不利于民营医院做大做强。所以,土地供应的配套政策很重要。
三是在引进人才方面,给民营医院政策扶持。在此政策下,民营医院可不仅面向北京纳才,还可面向全国,甚至引进海外人才。通过政策扶持使民营医院可从各地引进高端人才,解决户口等具体问题,有利于吸引人才。同时,在经营体制上,民营医院更有利于人才流动。
四是对民营医院推行高端化发展,向高新技术的方向推进。《若干政策》提出,经审核属于医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拥有高新技术医疗机构的项目,按规定享受土地供应和政府土地收益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把医疗行业当作高新技术产业看待,尊重医生工作的技术含量,体现医生的价值。这是非常先进的理念和治理方式。传统的医院医生如果进入民营医院,会在意是否失去原有的社会和学术地位,只有在这些方面给予同等政策支持,才能引进更多人才到民营医院。
政策还在医保、新农合、政府采购服务等方面,使民企和政府资本准入门槛相同,在管理体制、制度等方面也有新突破。
期盼政策更为细化
《若干政策》提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这将给社会资本的成长带来什么机遇?政策如何使社会资本更好的利用这一机遇?采访中,这两位院长在表达了对政策充分期待的同时,也希望在具体政策执行中,比如对医院重组的具体模式、社会办医机构的用地需求、民营医院的税收支持、鼓励社会办医机构的科研创新等方面,有更为细化的措施。
安太妇产医院院长陈凤林认为,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是大势所趋。医疗本质是服务行业,须有民营企业介入才能有声有色。医疗作为服务行业,其改革速度远滞后于其他服务行业。 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中,政策可考虑做成第二次“公私合营”。所谓公私合营就是在办院过程中,给社会资本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不再严格区分所有的分野。陈凤林期待具体政策设计与执行中能对现有医院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要进行适当分离。比如某些有实力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可拿出几个发展比较弱的科室,设定明确条件和准入门槛,进行市场化拍卖,通过市场中介机构运作进行拍卖或托管。一家公立医院的所有权固然非常重要,但相对而言,更有意义的是经营权。他认为把医院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适当分离,也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个考虑路径。他强调同一病种,同一服务项目,可能民营医院的收费普遍要低于公立医院,唯有如此,民营医院才能在市场中立足。
《若干政策》提出,保证社会办医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用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陈凤林认为,既然医疗是服务行业,应吸收当年特区发展的模式鼓励民营医院发展,鼓励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民营医院办分院。相较于对社会资本办医在土地政策上的优惠而言,陈风林更强调市场开放对社会资本办医的支持力度。他认为土地有形,但市场无形,其价值远大于土地。对一些社会资本而言,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机会比较有限,与其如此,不如租房发展更现实方便。在关于医疗用地的优惠政策设计中,他认为可采用市场化拍卖方式,出资方提交计划书,政府规定利用土地要达到一定的营业额和受益群体标准,对就诊量和科室都有明确限定,对土地利用实行实行承诺制。政府通过设定土地利用标准,达到政府对医院提供服务的要求设定。就达到设定标准的可进行一定补贴,若达不到规定标准,就进行制裁。采用市场化方式,对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赋予同等机会参与。
《若干政策》提出,支持社会办医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若干政策》提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等支持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安太妇产医院已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安太现有7个关于不育症方面的发明专利,2个美国,2个欧盟,3个在中国。但安太虽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高新技术待遇,仍然觉得负担过重。希望高新技术企业免收所得税,给高新技术企业更大的扩展空间。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就是在专利申请费用方面减免了一半费用,但相对而言,是毛毛雨。所以,税收的优惠扶持对民营医院来说是非常实在和实惠的。对民营医院营业税免征,是直接受益。但民营医院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房租、员工开支、市场开发费外,几乎没有利润,也就没有富裕资金再扩张。
陈凤林认为,民用医院发展扩张过程中,融资和资本不是最大问题,主要是缺政策。比如安太如果政策允许,他们拟再开设立几家分院。有了梧桐树,再招凤凰来,比较容易解决资金问题。他说自己可以“找钱”,可以通过实行股份制,进行融资。但关键是要给民营市场,要给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安太想设立分院的想法,在现实执行中就极为困难。因为设立分院的审批手续和新开一家医院一样,而且现有政策不允许民营医院办分院。周折的审批过程让他们规模扩张执行不易。安太医院已在北京南城开辟了自己的客户市场,也希望在北城有个分院,服务一方百姓。但审批手续的繁琐,使他们很期待在《若干政策》的政策效应下,能够被允许办分院,审批手续能顺利完成。
《若干政策》提出,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王保国强调,医生最大的职责应该是看病,应该重视临床。但临床在方面却存在困难等现实问题。为了职称评定等,临床医生只能更多做基础研究。中国在临床医学上的专家评估体系、评奖、基金申请等制度都需要改革与突破。而这次《若干政策》中,对职称评定、学术研究等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这是个利好。
他认为,在社会资本办院过程中,重要的是投资人与专家达成共识或默契。只有当民营医院被专家当成事业时,专家与投资人才真正建成命运共同体。搞专业要依靠专家。专家的价值在股权关系上要得到合理体现。所以,民营医院要通过设立内部股权激励等机制使专家和医院间建立起命运共同体,让其有一种主人意识,建立起命运共同体和价值认同。他认为在《若干政策》正式后,很多社会资本会很有兴趣进入这一领域,一定要重视建立起命运共同体,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
北京三博脑科医院医疗院长 王保国
《若干政策》提出要全面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王保国院长认为,目前应是办医院的好时机。新医改政策出台,绝对是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了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