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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范文1
一、保障范围覆盖不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咖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1999年提高到0.51%,二者合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6年为1.21%,1999年为4.20%。新晨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农民:城乡均衡发展:社会保障
一、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其严重滞后既影响到农村和全社会的稳定,又制约着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经济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民仅有的保障是土地这种非制度性安排,在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的形势下,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部分农村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目前这几种保障制度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一)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土地在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保障作用日渐减弱,土地保障出现“虚化”。一是农业收人比重下降,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二是工业化、城镇化导致耕地减少,失地农民增加;三是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就地消化。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人口增长的因素,也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有关。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因素。一是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在土地利用上侧重于公平而忽视效益,导致土地效率低下,生产功能不高,农民通过劳动而取得生产性土地收益有限;二是对土地的实际价值反映不利,农民基本上不能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而取得土地的财产性收益。这种“社会保障型”的农村土地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负面作用,不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低,根本起不到养老作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始进行探索试点的。具体做法是: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为农民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每月缴费标准分2元到20元十个档次,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国家仅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参保率低,到2004年底,仅占农村人口的8.1%;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集体经济水平较低,没有为农民提供相应的补助,养老保险金几乎完全由个人缴纳,缺乏政府财政扶持,不具有社会互济性;三是保障水平太低,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对于每月缴纳2元的参保农民,按照8.8%的利率,10年后他们每月仅能领到养老金4.7元,即使选择每月缴费20元,到退休年龄时也仅能得到每月40元的养老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无法保障医疗风险。2002年,在借鉴上世纪5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合农民平均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低于10元(2006年起,国家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分别增至20元,地方增补两年内到位),共同形成合作医疗基金,由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不足。即使中央和地方增补全部到位,缴费最多才50元。而城市居民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共计1116元,其中个人仅缴279元。如此多的缴费承载的城市医保仍使城市居民深感看病难、看病贵,导致2005年披露医改不成功。而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还不到城市的5%,在城乡居民疾病风险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显然新型合作医疗无法抵御农民疾病风险。二是报销比例偏低,一般在25%-50%之间。三是报销标准的起付线太高,封项线又太低,在1000-30000元,影响农民参保积极性。四是以户为单位参保与农村人口流动、迁移存在矛盾。五是定点医院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很低。“小病报不了,大病又治不了”的现实情况严重束缚着新型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要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
(一)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完善土地保障功能,再造土地保障能力。尽管“耕者有其田”是农耕社会极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已经比较发达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但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土地实际上仍然担负着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其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1.应下决心改“承包制”为“永包制”,永久性地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耕地保护的主体。要充分调动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产潜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发育土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用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生产性土地收益。2.要改革征地制度。现在的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仍以政府的名义征地,这在世界各国几乎是没有的。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对允许政府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征地法律制度,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一是提高缴费标准。在现行缴费基础上,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思路,向城市挖潜。比如仅城市现有职工的一日捐就足以为全国范围内的参合农民每年每人增补10元。二是在缴费增加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报销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调整报销比例,激发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参考现行城市学生医疗保险每生每年50元,最高保额为6万元,还能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额的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额提高应有挖潜的可能。三是参保人员实名制,规避过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家共用一个户头的情况,保护流动人口多的家庭利益。四是选择相应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都较好的定点医院,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定点医院进行规范、监督和检查。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加强农民的医疗保障,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巩固农民生产增收成果。
(三)建立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民真正享受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建立全民低保的经济条件。据2006年5月28日《北京晨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中国实现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实现全民低保,是国家财力完全可以做到的”。“我们的社会保障系统一定要尽快建立起来,而全民低保作为其中的第一支柱,应该作为‘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2006年9月在京举行的“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上,吴敬琏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人的赞同。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算了这样一笔账:目前实现全民低保只需要为部分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的农村地区及城市中部分被漏掉的居民提供低保,上述两类低保人口的数量不会超过3000万。低保水平按人均每月50元计(因为这些人中的多数是农村人口,有一定的土地保障,其低保标准低于城市),需要“新增投入资金”不会超过180亿元,这一数字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31628亿元的0.6%还不到。况且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每年都有10%以上的增长率,拿出其中很小一部分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四)改革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太低,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自身,不仅农民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也使这一制度缺乏社会互济性。在目前参保的人数少、制度还未最后定型的情况下,应及时改革,以避免过多的转制成本。新的农民养老保险可以考虑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具体做法可以参考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在资金来源上,应采取个人和国家共同缴费形式,增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应确定一个适度的缴费标准,既要让缴费各方承受得起,也要不影响养老保险水平。国家缴费的资金目前可以使用国家支付给农民的种田补贴金,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缴费可从财政资金拨付。应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负责投资事宜及待遇支付。在投资方向上,国家应进行必要的干预,确保一个适宜的基金收益率,然后将养老基金投资到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事业上,这样可减少国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减轻国家负担,把有限资源用于更需要的地方。随着制度的成熟,基金会大量积累,当积累到一定程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可放宽用途。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 法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发展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的工业革命比英国和法国晚了一百多年。但是却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9世纪末90年代初,德国才完成工业革命,促使了德国经济发展的飞跃进步,社会物质财富飞速增长,也使得德国有能力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恶劣的工作环境,再加缺乏法律保护,工人们只能被默默的资本家剥削和压榨。俾斯麦在完成德国统一后认识到工人对于国家的统一和安定是必须的,出于加强帝国军备实力的考虑,德国俾斯麦首相在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险法》然后又相继颁布了《工人赔偿法》,《伤残和养老保险法》。适用于孤儿寡妇的《遗族保险法》以及《雇员保险法》,《帝国矿工保险法》还有从1927年开始实施的《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德国从国家法律制度上建立了人们从儿童,疾病,工伤,残疾,老年,工作和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形成了现代世界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也是现今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俾斯麦式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工业化上取得一定成效,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必须拥有一定经济实力。除德国外,还有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北欧等国家。
二、俾斯麦型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社会保险采用“自助”原则
德国建立的是政府企业和雇员三者之间责任共担机制,实现社会风险保障的互助共济。保险最大部分由雇主与雇员共同交纳,双方负担的比例,视险种的不同有所区别。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给予酌情资助。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所需费用则有政府部门全部承担。而养老保险由雇主与雇员平均分担;工伤保险完全由雇主负担,老年人和残疾人必须缴纳满5年以上的保险费用方可领取老年和残疾人保险津贴。以政府必须通过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这样由三方提供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为社会保险金提供了比较稳定的来源,又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协调了劳资关系。
(二)受保障者“权义相等”的原则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的同时也就必须尽缴费或劳动的义务。德国在立法方面强调了个人和企业的义务和权利对等。劳动者只有缴纳保险费,并且在自身情况符合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时候才能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另一方面,政府禁止滥用社会保障基金,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推迟某些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以此来减轻国家的负担,从而保持国民经济的活力。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实行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协调的原则
德国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并不只是强调社会公平,而是注重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相互作用,注重社会保障实施机制的效率和效果。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就并有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实行的。它的目标是以劳动者为核心,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在疾病、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援助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价值,即突出社会公平,又具有很较强的社会共济功能。
(四)社会保障管理自治原则
德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是分散式管理,即社会保障的资金的筹集和分配都是由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进行分散和自律的管理。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承担外,其他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均不隶属于政府。[2]社会保险实行自治管理,政府则主要进行监督和调解,其他的社会保险机构也基本上都是独立经营。德国的社会保障的管理体系基本都是以企业以及劳动者作为主体,双方派代表组成或政府选派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自治团体等负责办理各项保险业务,双方代表依照自行管理的原则进行。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在宏观上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在必要时予以调节和干预,促进各方面协调行动。
三、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我们可以从德国的社会保障建设的实践经验中学习其中的精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并且人口庞大,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通过学习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很好的参考,可以给我们带来重要的启示。
(一)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强调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法制化
通过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完善的法制才能构建出公平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设相对来说是落后的,立法层次较低;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并且社会保障执法、监督、实施机制都比较不成熟。出台一部社会保障法典,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保证。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形成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应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居民占比大,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与西方福利国家还具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制定当下基本国情和社会保障现状的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多种途径确定合理的保障范围、适度的保障水平、精确的保障规模,并确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保障负担比例。再者拓宽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德国采用现收现付制,政府通过运作资金,鼓励社会多方面参与和形成多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也保障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性。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4
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建立与完善统筹城乡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十以来,我党要着力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需要,对于基层群众的生活以及经济水平的提升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以城镇居民为主,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相当成熟,而对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则相对较少,所以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之处,为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二、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度的重要意义
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改善民生、解决社会基本问题、提高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缓解城乡社会保障不公平现象,是保障基层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宝;另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提升基层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改善与解决民生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介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途径,可以改变不同阶层、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实现社会财产的再分配,用于改善与解决民生问题,解决基层人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可以缓解社会潜在的矛盾与缺陷,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再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我国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基层人民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避免基层人民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出现,为小康社会的建成做好保障;当前我国还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时期,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基层人民的生活幸福感,民族自豪感,而这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意义重大。
三、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健全,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也趋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及缺陷,需要我们去解决与探讨,笔者对此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一)基层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通常来讲完善的社会保障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即五大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三大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缺陷。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险制度几乎处于缺失状态,基层社会保险制度是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而我国基层社会保险制度相对缺失,特别是农村基层仅仅建立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而对其它保险涉及较少;另一方面,基层社会救助体系以及基层社会福利体系不太完善,特别是在基层农村,真正能够获得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的人少之又少。(二)基层社会保障资金相对缺乏。基层社会保障资金是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然而我国基层社会保障资金却相对短缺。一方面,我国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来源主要来自于基层人民的个人缴纳,辅以集体补助、国家补贴,而我国基层人民,尤其是基层农民生活水平本来就不高,如果以基层群众个人缴纳为主则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因为部分群众可能无法缴纳;另一方面,集体补助与国家补贴的保障基金主要集中在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以及优抚补助方面,这就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的保障能力大幅下降,并且集体补助以及国家的补贴资金远远跟不上上涨的物价以及消费水平的提升。(三)基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需要依靠一定的法律来进行保证,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同样如此,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与运行却缺少一定的法律保证。目前我国对于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仍然不完善,并没有系统完善的立法对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规定,而只有一些部门发出的方案或通告等,尽管这些方案或通告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致使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所以我们必须结合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序建立与运行。(四)基层社会保障发展相对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我国各地基层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一,这就导致了基层社会保障发展的相对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展相对发达的地区,基层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社会保障的内容比较全面,社会保障覆盖程度较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则相对较低,大多数基层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障项目不全面,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
四、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策略
结合当前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拓展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完善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统筹基层社会保障等几个方面着手,具体如下:(一)完善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层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层社会保障水平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要充分发挥居家养老的功能;二是要积极构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以此来弥补居家养老的不足;三是要加大国家对基层社会养老的补贴力度。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构建完善的基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避免基层群众因病返贫,缓解基层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压力。(二)拓展基层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确保保障资金充足。拓展基层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确保保障资金充足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途径。一方面,我们要建立以基层人民个人、集体以及国家为主体的三方共同筹资的模式,充分发挥集体与国家的功能;另一方面,国家要鼓励社会团体、组织、企业等积极投入到基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当中来,引导他们为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筹集资金,建立基层社会保障专项基金。此外,国家还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促进社会资源均等化。(三)强化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强化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也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途径。一方面,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立法机制,使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基层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对此方面的法律建设,积极制定相关的条例及方案作为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使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科学与完善。(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促进基层社会保障均等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促进基层社会保障均等化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又一大举措。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基层社会保障组织机构,对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积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缩短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促进社会保障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要深度落实基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有困难的居民的生活得以保障,要让每一个基层民众都不能够因为贫困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的权利,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
作者:朱容 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社会保障服务所
参考文献:
[1]邱振光.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思考[J].海峡通讯,2016(7):48-49.
[2]张莹.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基于“北京井底人”事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32(2):37-38.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5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构想
失地农民是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开展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00万失地农民,照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未来几年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的数目将会超过7800万人。如果不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长期下去必定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目前,失地农民大多处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将会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现在就妥善处理该问题,避免积重难返。要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建立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必不可少。
一、失地又失权,失地农民渴望社会保障
二元经济结构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然结果,我国也不例外。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会随之加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主要表现在城市规模的扩张,但伴随这一扩张也导致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发展和保障的土地。土地无疑是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巨大贡献,但是目前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和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上的无作为,必然使得失地农民的权益被侵蚀[1].
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不愿意失去土地。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体制,导致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存在天壤之别。长期以来,农民渴望进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但是,作为城乡交界处的农民却不愿意失去土地,原因在于:首先,在城乡交界处交通方便,村民们进可以进入城市打工,退可以留守土地,具有多重选择;其次,很多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发展副业,种植蔬菜、花卉等提供给城市,收入丰厚;再次,周边的村民还可以利用有利的位置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如农家乐等休闲娱乐产业。这使得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生活逐渐富裕了起来。农民“失地”意味着“失权”[1].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一旦失去土地,而政府又不能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因而失地农民的处境必定十分困难。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得农民的生存权受到挑战。土地是农民惟一的生产资料,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必定受到影响。目前的征地补偿水平比较低,一般难以维持农民先前的生活水平,而且这些补偿费用也只够维持其3~5年的生活;另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农民的发展权受到侵害。农民原本具有一定的产业,征地以后不但无法继续以前的生产与生活,甚至连工作都无法解决,因而更谈不上什么发展权了。因此有必要针对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
(一)土地的减少和丧失使部分农民失去最后的保障
由于土地被征用,农民拥有的土地数目越来越少,农民从土地获得的收益的相对量和绝对量都相应减少,从而无法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使得部分农民永久性失去土地,从而彻底失去土地的保障。从表1可以看出耕地面积指数与生产总值之树之间呈线性关系(以上海市为例)[2].
表1土地对农民的多重效用值(以上海市为例)
均值方差
基本生活保障效用0.34250.01040
就业机会效用0.12360.01737
直接经济收益效用0.2140.01739
子女继承效用0.045770.00721
征地后可以得到的补偿效用0.26610.02267
避免重新获得时支付大笔费用的效用0.011650.002194
(二)农村老龄化问题紧迫,迫切需要建立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农村地区的人口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有些农村地区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11月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上海市乡村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达到了13.73%,浙江达到了10.51%,山东达到了9.15%,北京达到了8.35%(《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2004)。土地的减少,土地的保障功能降低,加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子女外出务工,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在不断地削弱。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以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为契机,对建立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三)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突破口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几乎没有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没有义务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只是目前要建立覆盖所有公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但城市的发展要征用农民的土地,这就为这部分农民社会保障提供了大好机会。今年的“两会”期间提出,要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当下理性的选择是切实解决因城市发展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让他们也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获得群体性的利益[3].没有在城市正式就业的失地农民实际上是处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为其建立适当水平的社会保障,义不容辞。目前为全体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太可能,但是为失地农民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与此同时,以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失地农民就业面临很多的困难
在许多地方,征地难,难就难在“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说到底,在这个改造过程中,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总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尚未取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时,这些农民贡献出自己的土地,成为都市里新的一员,自己却面临着诸多困惑:失去土地后,既在城里找不到工作,也难以享受城市工人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征地补偿根本不足以支付养老、医疗所需要的费用。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了其原来生活方式的物质基础,却并没有真正拥有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村民们知识水平较低,几乎没有掌握现代化的技术。就当前的就业形势———大批下岗工人处于待业中,很多手持大学文凭的大学生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更何况村民们又没有什么技能,也不愿意做那些苦、脏、累的活,因而,要解决好城中村改造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好村民们的就业问题。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建立低水平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要建立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仍然有困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不久的将来必定会蔓延到中部乃至全国。因而国家为如此众多的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只能是维持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其次,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仅城市养老保险一项就已经出现严重的收不抵支,加上隐性债务,国家财政负担极重。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本身具有刚性,保障水平只可提高不能降低,因此建立之初的水平不可太高。
(二)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首要原则和目的就是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条件[4].失地农民失去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生活上必定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他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设计,不能太高,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允许,但是一定要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那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保护失地农民生存权的需要。
(三)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
公平和效率问题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样。所谓公平就是要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而效率则是既要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又不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建立水平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水平太低,则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水平太高又会使其沉迷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内,不求进取。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及办法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失地农民将会逐步成为城市居民,虽说现在户籍制度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但还是应当为失地农民转变户籍性质,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必须注意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对接,因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定会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要有长远的眼光。
失地农民虽然生活在城市周边,但是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阶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经享受城镇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员,不包括在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内。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和劳动年龄以上的人员,根据年龄状况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征地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直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终老。对于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主导政策是促进其就业,就业以后按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办法执行。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再就业前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两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及其监管
建立与失地农民情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来源问题是核心问题。要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关键在于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解决城中村村民的后顾之忧的关键在于筹集到相应的社会保障经费。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的负担很重,完全靠国家出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为城中村的村民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要体现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进入个人账户专户,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政府的补助金并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5]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用来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各部门应将资金及时、足额地划拨到当地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中。资金的使用和支付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接、挪用、或截留、挤占。
(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理论上讲,国家有责任为每个公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受国家财力的限制,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只能覆盖一部分居民。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发展当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失地农民虽然获得了征地补偿费用,但是现在的补偿费用相对于市场价位是十分低廉的。因而,各地应当将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只要失地农民有需要就应当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农民获得了征地补偿,而将他们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
(四)强化地方政府的就业引导功能是建立失地农民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的关键
就业保障是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最有效的办法。失地农民大多知识技能缺乏,就业困难大,再加上他们虽然长期从事农业劳动,但在城市周边收入丰厚,他们不愿意找寻工作。为此,政府应当进行实行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凡是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享受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征地后会有一部分自留用地,村委会可以利用这部分土地进行出租,或建立自己的产业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总之,政府应当进行大力宣传与引导,从而使村民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择业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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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克强农村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会保障过渡存在的困难———兼论农民对土地决策基础从生存伦理向经济理性的转移[J]社会科学战线,2005,(2)
[3]陈信勇,蓝邓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构建[J]中国软科学,2004,(3)
[4]张靖,张凤荣,张军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观察与思考,2005,(2)
[5]李一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的证据[J]改革,2005,(5)
[6]叶裕民中国城市化之路[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7]中国城市调查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6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