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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范文1
关键词:社会支持理论;残疾人;贫困;资源
中图分类号:F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033-02
从社会工作专业的角度来看,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种弱势群体,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是社会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现代社会中“最值得帮助的人群”。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和心理障碍,导致他们丧失了同健全人一样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条件,在现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陷入贫困的泥潭。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残疾人口家庭人均收入还不到非残疾人口家庭的一半,他们的生活主要还是依靠低保、临时性救助、邻里接济等,还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口家庭处于极度贫困状态。就目前而言,残疾人仍然是我国最困难的群体,而他们自身又缺乏满足需要的能力与途径,因而需要帮助他们建立一个强大的社会支持网络体系,来应对各种来自环境的挑战,尽早摆脱贫困。
一、社会支持的内涵及其理论
有关社会支持的研究起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如今社会支持理论已成为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理论。它同其他社会工作实务理论及其实践理论一样,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协助工作者分析相关社会问题的性质与原因,指导工作者科学、合理地设定社会工作过程及制定相应的工作手法与介入模式。
(一)社会支持的内涵
社会支持是与弱势群体的存在相伴随的社会行为,由于研究视角和目的的不同,研究者们对社会支持的定义也就不尽相同。一般而言,社会支持是指来自个人之外的各种支持的总称,包括正式的社会资源和非正式的社会资源。正式支持是指来自政府、社会正式组织的各种制度性支持,主要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如各级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以及准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等实施。非正式的支持主要指来自家庭、亲友、邻里和非正式组织的支持。
(二)社会支持理论的主要观点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个人问题的产生并非个人之过,而是社会大环境的问题,要解决问题,也必须针对其整个问题系统,利用各种资源帮助其解决,具体的策略和方法可利用“社会支持网络”。社会支持网络作为一种方法和策略被重视并应用于社会工作实务之中,它指的是一组个人之间的接触,通过这些接触,个人得以维持社会身份并且获得情绪支持、物质援助和服务、信息并与新的社会接触。社会支持网络这一方法和策略有许多优势,社会支持网络的建立有助于资源的多效利用和资源共享。因为弱势群体一般是一个在社会资源拥有和分配权力上极度匮乏的特殊社会群体,非常容易遭受社会风险,因此他们需要一个强大的社会支持网络,并充分利用这个网络所能提供的各种资源,以此来应对社会对他们造成的各种挑战与冲击。
二、贫困残疾人的致贫因素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全球化两大变数的交织冲击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许多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贫困问题仍然是我国比较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而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它既是一个社会性弱势群体,又是一个生理性弱势群体。因此,导致残疾人贫困的原因既有社会层面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的个人因素。
(一)社会因素
1.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限于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大环境,我国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是很健全,残疾人扶贫救助还未形成统一的运行机制,城市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处于较低水平。社会救助作为残疾人一种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内容应包括医疗救助、辅助器具、康复救助、生活、就业、教育费用补或减免助和法律救助等多个方面。而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缺口仍然集中在辅助器具、贫困救助、生活服务、康复与医疗救助方面。这就意味着我国大部分残疾人赖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层次的需求仍未得到有效的满足。
2.无障碍环境建设滞后,社会参与度低。残疾人不仅具有一般健全人的普遍需要,还具有作为残疾人的特殊需要,比如出行的需要。限于身体上障碍的,他们在出行、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需要借助一定的无障碍辅助设施,这是他们参与社会、摆脱贫困的前提与基础。我国的无障碍建设起步较晚,虽然经过二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目前我国法规对无障碍建设与管理缺乏有力的管制与监督,导致许多无障碍设施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现有的一些无障碍设施使用率较低,被废止、挤占、损坏的情况较为普遍。且发达城市与欠发达城市、城市中心地区与郊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无障碍设施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无障碍设施还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融入、参与社会的需求。
3.残疾人社区服务发展缓慢。从某种意义上说,社区是残疾人在空间地域上的沉积点,也就是说,残疾人生活时间最长的空间是社区,社区也是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最直接、最方便社会服务的场所。随着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的深刻变革,社区建设还处于不断摸索阶段,社区居委会下的社区残疾人协会作用不明显,社区内的民办非营利组织又发展迟缓,社区残疾人服务工作总体上还比较滞后,难以满足残疾人社区救助、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生活服务等基本需求。
(二)个人因素
1.缺乏劳动技能,就业渠道狭窄。我国大部分残疾人由于其自身的生理和心理障碍,接受教育的机会很少,学历都很低,相当一部分还是文盲。由于缺少教育和培训,他们总体文化水平低,接受新事物、新技能比较困难,缺少一项赖以维持生活的劳动技能。受残疾人自身劳动技能和生理、心理障碍的限制,社会上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不多,使得残疾人的就业渠道非常狭窄,靠自己创业致富更是难上加难。
2.主动脱贫意识差。身体上的缺陷往往容易造成残疾人自卑、消极、封闭的心理,不愿正视自身的客观现实,自强自立意识差,缺乏主动脱贫意识。此外,由于社会上缺乏良好的残疾人就业的支持性环境,导致那些原本试图努力改变自己窘迫生活的残疾人,在碰壁之后开始滋生失败主义依赖心理,从此一蹶不振,不思进取。
3.家庭负担重。残疾人家庭较常人其家庭负担更重,它除了正常的生活开支外,还需要额外的经济支出,如康复治疗的费用,这对于残疾人及其家庭来说是笔不小的负担。此外,对于那些又病又残或重度残疾人来说,其本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自理能力,不仅给家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将导致其家庭成员中那些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不得不放弃就业,在家照顾其生活起居。这对原本就举步维艰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建构贫困残疾人社会支持的实践模式
社会支持已然成为现代社会扶助残疾人的一种日益重要的方式,在解决贫困残疾人问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透过社会支持理论,我们可以认为,人尤其是残疾人之所以陷入贫困,是因为他们对整个社会的种种不适应,导致其极度缺乏所需满足自身各种需求的资源而引起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努力帮助他们建立一个庞大的社会支持网络体系,为他们尽可能的争取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资源,从而切实满足他们的需求,摆脱贫困,实现自我发展。从社会工作的三大工作手法的角度看来,贫困残疾人社会支持网络的介入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个人社会支持网络工作、自助群体和小组的社会支持网络工作和社区支持网络工作。
(一)个人社会支持网络工作
个人网络,它是指一个人通过亲戚关系及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与他人发展相互的接触,而这些人际关系形成了一个社会支持系统,保护个人免受失调。从关系的基础、互动关系的强弱来看,贫困残疾人的个人网络大致可以分为家庭、亲戚、朋友、邻里、同事及其他援助者等,他们从不同程度、范围及方式上对贫困残疾人提供了支持与扶助。其中,作为最重要的自然网络,家庭在残疾人社会支持系统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它向残疾人提供了几乎全部的情感性支持、物质性支持、工具性支持和抚育性支持。
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应以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社会工作者为纽带,充分带动其亲戚、朋友、邻里及其他援助者,通过最合适的形式将他们联结起来,形成一个强大而有效的个人网络,提供持续而稳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扶助。从而减轻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帮助贫困残疾人摆脱从前自卑、消极的心态,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发掘其自身的潜能,实现自我发展。
(二)自助群体和小组的网络工作
残疾人自助群体网络是指社会中一些有着共同的特征、利益或目标的社会群体,他们或是残疾人或是健全人,出于改变残疾人现有的不利状况而自发组织的一些自助团体,如福建省同人助残志愿者服务中心。小组工作网络则不仅包括自助的群体,还包括为这些群体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如社会工作者。无论是残疾人自助群体网络还是小组网络,都对贫困残疾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工作者在实务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自助群体网络的资源,并通过专业手法将这些资源进行整合,以更合理、有效的方式与途径传递到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从而使资源的获取和使用实现最大化。此外,社会工作者还应发挥小组工作的功能,根据不同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建立各种兴趣小组、康复小组、支持小组、成长小组等,在小组互动中协助他们消除心理困扰,增强自信、提高表达与应对能力、获得个人成长等。
(三)社区网络工作
社区网络是指以社区这种地域形态为载体,将各种自然援助与资源整合、联结起来网络。相对于个人网络和自助群体与小组网络,社区网络的资源更加充分,其发挥的作用也更加突出,主要表现为社区服务、社区救助、社区康复、社区照顾、教育与培训等多个方面。社区工作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工作手法,加强社区网络建设,强化社区的社会构成,改进残疾人生活的质量。首先,社区工作者应加强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帮助贫困残疾人联结尽可能有用的社区内外的援助与资源,实现资源最大化,尽可能满足不同贫困残疾人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其次,工作者应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有限资源的无形浪费。再次,工作者还需要扮演行政者、照顾者、赋权者和教育者等多重角色,努力为不同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直接与间接服务。
总之,残疾人的贫困问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已日益突显出来,造成残疾人贫困的原因也呈现出多元化,如何扶助残疾人脱贫致富,需要我们共同的探讨与努力。社会支持理论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理论,它可以很好地指导我们分析和解决残疾人贫困问题,为贫困残疾人群体提供全方位的网络支持与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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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范文2
调研中,大家发现,在改革开放30年成果滋养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残联的不懈努力,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已初具雏形,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服务全面拓展,残疾人得到了社会服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好,广大残疾人能够较充分的享受改革和发展成果,对当前的生活比较满意。但是,调研中也发现了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中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对建立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清
建立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事关残联和残疾人工作大局。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各级残联仍未做好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思想准备,思想认识不清,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不够,未把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摆上残联和残疾人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重心仍放在日常工作上,没有对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深入调研和思考,更缺乏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指导意见。二是认识不清,尤其是对服务体系的概念、内容、体系、方式方法等存在模糊认识,对服务体系的认识普遍停留在当前残疾人工作上和给予残疾人物质帮助上。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不仅仅包括物质,还包括精神和环境;不仅包括基本的生存服务,还包括发展和享受;不仅包括公益,还包括义务和经营。在这方面的认识上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三是对构建服务体系的方式方法探讨不够。构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不仅是残联要办的事,而且是全社会都要共同做好的事。目前各级残联虽然认识到这是一项社会化工作,但是如何走社会化道路,明显思路不清,方法不足。
2.农村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明显落后
市北区属于城市核心区域,社会服务体系虽然不完善、不系统,但残疾人仍可以享受到大量的社会化服务。如医疗康复、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安养托管、无障碍等。但是胶南市的农村地区的广大残疾人能够得到的社会服务,却少得可怜。社区康复、文化体育、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心理支持、安养托管、无障碍设施等非常少,其社会服务大多集中在生活救助和社会救济方面。农村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十分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3.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不完善,资源整合不够
一是内容不足。当前残疾人能得到的服务大多局限于残联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凡是残联业务开展得好的,残疾人得到的服务就好,如残疾人康复、教育等。凡残联工作开展得不好或没有开展的,残疾人得到的服务就不够,如农村无障碍设施建设、残疾人安养托养、交通旅行等。二是各个服务项目结合不够,配合不足,未能形成综合性的服务网络。如在特殊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残疾人学生得不到科学系统的康复服务,而康复机构中残疾人也得不到系统的教育,康教不能合一。三是各类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形不成社会服务合力。市北区每2000-5000人就有一个社区医疗站,为居民开展医疗服务,但是这些医疗机构大多未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也不够。四是有些服务项目仅仅停留在表面,未能实实在在地为残疾人服务。比如为社区康复站配备的康复器材,有的是健身器材起不到康复作用,既浪费了资源,又占用了残疾人急需康复器材的购置资金。同时,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这些器材利用率不高,残疾人较少到康复站进行康复。又如,劳动部门的一卡通就业服务系统的利用率也不高。对残疾人的培训针对性也不强。
4.残疾人服务人才匮乏
由于为残疾人服务的要求较高,专业性强,准入门槛较高,从事残疾人服务的人员较少、不能满足残疾人服务工作的需求。比如镇街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待遇不够,专业化服务能力较弱。又如社区康复人才不足,缺少对残疾人康复的指导,尤其是残疾人在使用康复器械时没有得到科学指导,造成残疾人不会使用健身器材,造成社区康复站配备的康复器材使用率低,人机不能合一。
5.残联组织内部的体制机制不适应服务体系建设要求
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作,必须走社会化道路,坚持“政府主导,残联引导,社会主办”的方针。但是,目前各级残联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残联主办”上。这样将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需求,造成社会服务资源不足。同时,残联内部结构起不到有效引导、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开展为残疾人服务上来。残联开展的工作也起不到政策扶持、资金扶持、舆论引导、行业管理等作用。
6.残疾人社会服务政策不足,资金不够
目前,全市在残疾人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够,体系不健全,缺乏对全市统一的指导和引导。同时,资金投入不够,起不到政府主导的作用。政策法规也起不到有效动员社会资金投入的作用。
二、对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残联职能,完善体制机制
要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我们认为,应该将原来的“政府主导,残联协调,社会参与”转变为“政府主导,残联引导,社会主办”的方针。残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能也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场“革命”。
1.社会人才(如社会志愿者队伍)参与社会服务体系的管理和引导;
2.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服务体系的引导和指导(社会资金如何投放才能达到既为残疾人服务又为自身创造实现双赢);
3.社会服务方面的行业管理和规范;
4.社会服务的保障与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5.社会服务中,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残联组织要在政策法规制定、项目管理、技术指导、经费资助和残疾人服务评估、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比如深圳市罗湖区残联辅助器具服务将项目管理、直接服务和评估督导3项职能分开,由残联制定政策、实施项目管理和经费资助,由康复中心或康复指导中心实施评估、转介,技术指导、随访和督导,由社会服务机构或民间机构提供直接服务。三者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形成良性循环。
另外,要探讨成立“残疾人服务行业协会”,将残疾人服务业的评估、转介、技术指导和督导职能从残联机关中剥离开来,交由第三方机构来承担,从体制和机制上理顺关系,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机关建设
要把高绩效残联机关建设作为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进一步抓实抓好。高绩效就是又好又快。好与快是一对矛盾。在一个人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好”了就要牺牲“快”,“快”了就要牺牲“好”。所以如何实现又好又快的工作,一定要在提高工作人员能力上下功夫、做文章。一是要加强对各级各类人员培训。不仅仅要加强对各级残联理事长的培训,还需加强对普通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工作技能、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二是要加强激励和鞭策机制。要一手抓激励,一手抓鞭策。尤其是领导干部不能兴表扬不兴批评。通过大家开诚布公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达到互相帮助、取长补短、互相提醒、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要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机关要形成一种什么样的理念?这是我们欠缺的。残联成立20年来,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优秀的、向上的理念。我们缺乏的是总结与提炼。把这些好的东西提炼出来,结合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加工、提炼、提高,形成残联的工作理念,并真正体现到每个工作人员的行动中去。用这种理念指导、提升、鼓舞每个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良好的工作氛围,以良好环境激励更大干劲。四是要加强感情培养。要形成领导关爱下属,下属支持领导的工作氛围,积极奉献,忘我工作。五是要开展文化活动,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六是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实现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三)加强理论指导,科学制定规划
要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工作,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要成立由康复医学、社会医学、公共卫生管理、统计学、社区康复学以及政策研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指标体系。要认真调查残疾人需求,根据残疾人需要,发展残疾人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服务项目,如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与养护等。要处理好“纳新”和“创新”的关系。既要充分借鉴、吸引国外和港澳台及先进地区残疾人服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又要大胆探索和尝试,加强制度创新。各个服务领域都要创新理念,积极探索更好的制度安排,形成长效发展机制,使残疾人真正享受到均等化的、便利的公共服务。
要把残疾人服务网络放在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背景下规划发展。将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的总体规划,克服残联“单打独斗”的做法,充分整合民政、卫生、教育、劳动社保、妇联、公安和残联等政府资源,充分吸收民间团体、残疾人自治组织和境外民间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融合技术指导、咨询评估、医疗康复、康复训练、中途宿舍、家属资源、辅助器具、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心理辅导等残疾人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以市级为龙头、区级为骨干、街道级为基地、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家庭为阵地的服务网络,全面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有机结合,使残疾人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网点得到适合其需要的服务。
要正确处理公共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的优势、资源共享,同时着力做好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公益性建设项目规划,建立健全了市、区、街道、社区专业机构,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四)完善服务系统,实现服务覆盖
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是系统工程,要在服务对象、服务年龄、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等4个方面实现残疾人服务的全覆盖。
服务对象全员覆盖。将轻中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服务体系中,确保每个残疾人都得到社会服务。
服务年龄全部覆盖。从以学龄期、青少年为主,转到囊括残疾发生、学龄前阶段,直到中年和老年等所有年龄阶段。
服务内容全面覆盖。包括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生活照料、教育就业、社会环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无障碍环境改造、权益维护等全面服务内容。
服务流程全程覆盖。从残疾预防、残疾的发生到恢复期康复、后续康复、心理干预,再到残疾等级鉴定、教育、就业、社会生活等过程,贯穿所有服务流程。
(五)加强人力配置,突破人才瓶颈
要尽量避免“增机构、增编制、增设施”或政府直接包揽服务的传统方式,创新专业人才培育机制,借鉴香港、深圳等地的成熟经验开展专业化队伍建设,通过“民间运作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向社会组织举办的人才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师、康复治疗师、特教教师和居家服务护理人员等社会服务人才。让这些专业人员在服务第一线,以专业服务方式针对个案和群体开展权益维护、心理辅导、知识普及、康复护理、外展服务、社会救助和家庭服务等社会工作,实施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特殊教育等服务,迅速成为残疾人服务工作的生力军,为加快面向残疾人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专业人才培育机制做出有益探索。
(六)面向农村地区,提升服务水平
要着力加强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农村残疾人工作。75%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贫困残疾人占农村残疾人总数的20%以上。农村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主战场,也是难点和薄弱环节所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这是继中央7号文件以后,中央对农村残疾人工作的又一重大部署,为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实践空间。我们要顺应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大力促进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事业的发展,当前尤其要研究解决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康复和残疾预防等重点问题。
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范文3
(一)基础教育教学水平差强人意通过对呼和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的调查发现,当前基础教育存在教材的内容与时效性落后、师资队伍薄弱、残疾教师示范作用缺乏的情况。以聋障碍儿童为例,残疾儿童在接受基础教育时所用的教材为1995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日制聋人教材,在时效性上严重滞后;另一方面,在内容上,聋人教材所授知识普遍低于正常学生教材2—3年,即聋人五年级学生教材内容与正常二年级学生教材内容相同。而韩国基础教育的教材是由大学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的教学大纲和课程修订,这就在客观上导致残疾儿童的基础教育与正常儿童相比从起点上就远远滞后。除此之外,基础教育的师资队伍也较为落后,通过调查访问发现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大部分都是专科出生,大部分老师都是由于严峻的就业形势,才被迫来到这里任教,并且没有接受过完整的专业学习与训练。相比较而言,韩国政府鼓励国立师范学院和私立研究生院在研究生班里为已取得普通教师初级证书、却想成为特殊教育教师的人设立培训科目。对于只有特殊教育证书的教师,政府则鼓励他们取得普通教育的学科证书或治疗证书。这项政策为所有儿童的教育奠定了基石。同时特殊教育学校残疾教师示范作用缺乏,应招聘与残疾儿童有同样特征的老师,由于具有相似的身体特征,他们更容易去进行彼此的沟通与交流,顺利完成教学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几乎都是正常人,只有极个别残疾人老师。残疾儿童本来在生理上就与正常人有所差距,应在教育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才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但从现状看来,基础教育无论从教材或是师资方面,都显得差强人意。
(二)基础教育的门槛———学前教育的缺失学前教育无论对残疾儿童或正常儿童来说都是基础教育的重要门槛,尤其对残疾儿童来说更是如此。通过早期的学前教育,可以尽早补偿残疾儿童在身体方面的缺陷。据研究发现,在婴儿出生后的6年内,是儿童发展最快的时期,不仅是量的迅速增长过程,质的变化也是飞跃发展。如新生儿时期,运用无条件反射来保证机体的生存和适应;到了2、3岁就变成了一个会跑会跳甚至会用简单语言与人交往的儿童;到了5、6岁已经成为对周围环境有粗浅认识,不仅会集中注意力进行学习并且有初步的独立生活能力。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是一样的情祝,他们的身体器官、骨骼和神经系统都处于发育阶段,可塑性极大,只要适时地抓住这个早期阶段,尽早进行训练和教育,就会产生较好的补偿效果。如尽早训练耳聋儿童的看话能力,就可以促使他们尽早学会看别人口型来理解他人讲话内容,对视力残疾儿童尽早进行教育,可以尽快发展他们的行走定向和辨别周围环境的能力。[6]基础教育应该和学前教育及高等教育形成一个教学整体,但是现在出现了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脱节的情况,所以造成在社会上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班寥寥无几,再有家长的认识不够,只是将到了学龄的儿童直接送入义务教育的特殊学校,这样残疾儿童就输在了起跑线上。通过调查发现,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身体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残疾儿童并没有接受过学前教育,在上学之前,他们大部分都呆在家里,这无疑是他们基础教育的缺失,也正因为如此使他们未来的发展道路受到限制。
二、残疾儿童基础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残疾儿童群体的“污名化”社会标签理论认为,标签是人们对自我形象的界定和产生。自我形象是透过与他人互动而产生,而他人的标签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同时也认为,犯罪是社会互动的产物,而个人被有意义的他人———如教师、亲戚、警察等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被描述的人就逐渐自我修正,而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通过调查我们看到,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相比有着身体上的一些缺陷,使得正常人认为残疾儿童在接受知识的能力方面也比正常儿童低,这就人为地为残疾儿童群体贴上标签,并以此建构了一整套针对残疾儿童接受知识能力低下的知识体系,以正常儿童的角度而不是设身处地的从残疾儿童的角度入手,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公平受教育的权利,从而使其受教育权被剥夺。打破“标签视角”,从根本上说就是从社会工作“问题视角”上转向“优势视角”上。问题视角易导致残疾儿童被贴上无能的标签,这使得残疾儿童容易失去对自己前途的乐观期望,而变得自暴自弃。其次,问题视角模式导致残疾儿童个体对自己的悲观期望和预期。残疾儿童被不断地视为问题,久而久之,他们便成为一个永久的异类身份,这些被贴上残疾标签的残疾儿童,无论他们如何努力,但残就是废的标签确实如影随形,渐渐地,这种标签式的残疾儿童开始放弃了对自己人生的追求,不再憧憬和希望,最终导致自暴自弃悲剧的发生。
(二)残疾儿童教育的不公平本文通过社会分层与流动理论对残疾儿童基础教育的问题分析论证,即残疾儿童在起初的基础教育方面就滞后正常儿童,迫使该群体在以后的逐渐学习中一直处于落后状态,最终沦为社会的底层。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由于残疾儿童普遍接受教育水平不高,获取社会资源能力偏弱,导致残疾儿童在进入社会后普遍流向下层,最终使其“自生自灭”的悲剧发生。社会分层与流动理论认为,和地质分层类似,社会因为人们占有经济、权利、声望,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等不同的社会资源而分成彼此分割有相互联系的高低有序的不同层级,社会学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等都对其作出的丰富的理论阐述。同时,正如意大利社会学家帕累托认为,一个稳定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各阶层有合理通畅的流通,而社会上下流动的因素为“自获性”的重要性高于“先赋性”,乃是现代社会的特征。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表面上,大多数残疾儿童由于其“先赋性”资源的缺陷,即先天身心发展不足导致在接受基础教育时屡屡受挫,但实际上,残疾儿童身体缺陷可以通过“后赋性”努力加以弥补,而制度划归将残疾儿童群体与正常儿童间有机联系人为的割裂,最终导致当下残疾儿童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三)残疾儿童家长的盲目性通过访问残疾儿童的家长发现,大多数残疾儿童家长并不懂得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面对困境,他们更多感受到的是无助与自责,一方面是帮助孩子康复治疗的巨大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又是孩子今后的生存发展状况,这些压力使得残疾儿童家长对残疾儿童的基础教育显得无所适从。当然我国目前也缺少专家上门指导父母教育残疾儿童的机制,虽然爱德基金会开始了培养专门的盲教育专家、对视觉障碍儿童的家长进行教育方法指导的试点工作,但毕竟真正能享受到这项服务的是极少数的残疾儿童及家长,相当多的残疾儿童只能得到基本的生活照料,因此他们在漫长的等待中错过了教育训练的最佳时机。正如之前提到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缺失就是因为大多数家长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没有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再加上社会支持系统的相对缺乏导致残疾儿童家长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这里社会支持包括来自家庭、亲戚、朋友、同事和邻里社区的支持,也包括由专业人员、医生、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政府等构成的支持系统。
三、社会工作对残疾儿童基础教育介入的可行性分析
(一)运用优势视角介入优势视角,是一种关注人的内在力量和优势资源的视角,把人们及其环境中的优势和资源作为社会工作过程中所关注的焦点。[8]而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甚至在部分残疾儿童身上也存在着对残疾儿童的偏见和歧视,歧视源于从“问题视角”来看待残疾儿童,总认为残疾儿童是不健全、有缺陷、有问题的。残疾儿童虽然面临一些身体、精神方面的障碍,但仍具有独特的优势,同样可能拥有知识、智慧、技术和财富,也可能拥有扭转不幸、对抗疾病、消除痛苦、达成目标的力量和资源,如聋哑人能抗噪音,盲人触觉非常灵敏,瘫痪病者能够从事长期坐着的工作。通过实地访谈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发现大多数学生的智力比正常学生要低,对知识、技能要领的理解、掌握较慢,普通学生教一遍就掌握的知识在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身上大概要讲3遍或是更多,但是他们在手工、实践等方面却有较高的天赋。所以应抛弃“问题视角”,把“优势视角”应用到残疾人社会工作中,使其关注的重点不再是“残疾”,而是“人”。
(二)充分利用社会支持系统1.政府方面呼和浩特市的民政福利园工程充分体现了政府重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同时我们也提倡政府应通过大众传媒等手段营造社会整体的无歧视环境,使残疾儿童生活拥有与一般儿童无异的社会关怀,并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残疾儿童潜在康复和学习能力,使其获得社会的支持。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最后应加大对教育资金的投入力度,让残疾儿童能享受到和正常儿童一样公平的教育。2.社区方面在政府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呼和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周边的社区也应完善其基础设施来帮助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用于有效提高儿童的独立能力。除此之外,社区为了减轻家长的部分压力,也可以提供偶尔照看残疾儿童的服务,减轻残疾儿童对学校的过度依赖。同时也要为家长提供特殊指导与训练,来帮助他们理解与照顾残疾儿童。总之,社会工作者应充分利用各种社区资源为残疾儿童服务,在社区领导下形成一定的志愿者组织来帮助残疾儿童,如定期去学校和残疾儿童进行互动,让他们更多地了解外部世界,而不是处在封闭自守的“牢笼”中。3.家庭方面在儿童的发展过程中,家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对于残疾儿童来说更是如此。呼和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绝大多数学生来自周边的旗县,家长无法每天接送孩子,因此学校实行了寄宿制,这无形中使残疾儿童与家庭的互动减少。因此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残疾儿童的过程中,要重视家长参与的权利,以家长为依托,帮助残疾儿童对自己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在呼和浩特市各级残联部门,应加大力度在特殊儿童家长中普及特殊儿童的一些生活常识和康复训练计划,教给家长有关残疾儿童康复的知识与技能,缓解家长的无助情绪;定期让特殊儿童家长碰面进行沟通与交流,宣泄一些不良的心理情绪,从而更好地给予残疾儿童在家庭方面的支持。
(三)增强残疾儿童的权能相信残疾儿童有学习成长和改变的能力,就是希望增强其权能,所以一旦残疾儿童燃起改变的动力,即可进一步增强残疾儿童改变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残疾儿童的过程中,关键是“让他做,而不是帮他做”,既然相信案主是有能力的,就不会什么事情都要帮案主做好,而是尽量让他们自己去做一些事情,尤其对于残疾儿童更是如此,让他们有学习和成长的机会,总之,优势视角是残疾人社会工作实践的一个新模式,它以积极的角度去看待残疾人所具有的显在及潜在能力,有助于残疾人对自身发展形成积极展望和乐观预期,有助于消除各种偏见,使公众形成对残疾人的正确认识。相信如果给予残疾儿童一个公平完善的获取资源的平台,给予该群体更多的人文关怀,他们一样可以甚至更好地完成正常人所能完成的事业,而提供平等的基础教育资源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组成部分,残疾儿童的基础教育对于帮助残疾人回归主流社会,消除对残疾人的社会排斥和隔离,促进残疾人的人格完善和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范文4
认为,需要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需要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一种内在规定性,即人的需要是使人成为人的根本。麦克罗指出:“社会福利可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地回应人类需要”①,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的本质就是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从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保障常被作为一种配套工具,或者使社会保障泛政治化,成为政党竞争中争取选民的工具,政治选票属性明显;或者使社会保障服务于政治格局与社会稳定,成为调节阶层矛盾的工具;或者使社会保障服务于经济体制及环境,成为一种配套的经济举措。但实践证明,“目标模糊”的社会保障无法获得持续、良性的发展。西方国家的福利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治集团把社会保障作为获取选票的手段,罔顾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应该同国家财政实力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是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需要是人的生命活动的表现,②因为人的生命处于运动状态,人的需要总是处在“旧的需要被满足又不断产生新的需要”的这样一个进程之中,所以人的需要既是发展变化的,又是因人而异的,呈现出多样性与差异性。社会保障制度要满足人类需要,就要承认人类需要的多样性、差异性,并通过制度予以回应,“一视同仁”的制度不但浪费资源,而且使一部分群体的福利因缺乏相应的特殊满足物而被削减了。从形式上看,当下中国残疾人既享有一般性的社会保障,又享有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前者将残疾人视为“普通”人,有着和健全人相同的需要,在权利与义务方面都是一视同仁,没有例外,如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后者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为其开设“绿色通道”,制定特殊的保障政策。但是从制度本身及其运行效果来看,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已有的“特殊”社会保障项目“浮于形式”,普遍性有余而特殊性不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得不到相应的满足物供给。第一,特殊社会保障水平难以弥补残疾人群同健全人群之间的实际经济差距。以吉林省的低保标准为例,吉林省规定,对于低保家庭中的严重残疾成员,月补助标准可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之上提高30—50%。③吉林省松原市2011年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42元。
以此推算,松原市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月均补助标准,比城市健全人高84—14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月均补助标准,比农村健全人高38.5—64.25元。但松原市残疾人的个人消费支出超出个人收入的5.6倍,⑤显然,如此大的差距不是补贴几十元钱就可以缓解的,重度残疾人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第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过大。经济发达地区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实施普遍好于经济落后地区,残疾人享受的特殊社会保障待遇,因为居住地域的不同而产生巨大差别,使残疾人群体内部也形成了分层。以政府对残疾人的扶贫投入为例,2012年河北省残疾人扶贫资金省级财政投入仅为3万元,贵州省、黑龙江省为40.4万元,江苏省为540万元,北京市为1000万元以上,浙江省达到了2000万元以上。浙江省残疾人扶贫省级财政投入是河北省的944倍,巨大的地区差距可见一斑。第三,特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的效力弱,一些能够给残疾人带来福音的政策在实践中往往大打折扣。比如按比例就业政策很难落实,“挂靠”现象比比皆是,残疾人实际就业率很低,收入水平和人格尊严很难保证。第四,特殊社会保障失灵。广大残疾人尤其是农村残疾人、欠发达地区的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虽然有医疗、就业等方面的特殊社会保障项目跟进,但很多人往往因为贫穷无力承担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费用而放弃治疗,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形同虚设,残疾人已享有的特殊社会保障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难以摆脱贫困与疾病的困扰。综上,当前中国残疾人基本还是依靠普惠性的社会保障维持生活,在制度中缺乏特殊性关照,残疾人的特殊需要难以得到有效、及时回应,从而造成供需错位,尽管政府在不断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源投入,但残疾人的福祉并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破解这种错位现象,对于解决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供需错位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二、新自由主义主张对弱势群体施行特殊性社会保障
自罗尔斯开始,自由主义被划分为旧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罗尔斯的理论,将自由主义的天平,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向后者作了倾斜。旧自由主义注重自由,新自由主义强调自由基础上的平等,二者关注的焦点,在于如何建构能够保护特殊群体尤其是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制度以实现公平正义。新自由主义的三位代表人物罗尔斯、德沃金、金里卡,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平等观,其中罗尔斯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德沃金的“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以及金里卡“少数群体差别权利”的平等思想等,均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社会底层群体的关切,并提出了特殊群体要求特殊对待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
1.罗尔斯:民主的平等与差别原则的借鉴意义罗尔斯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质疑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思想中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平等观念———“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认为“自然的自由”仅仅表明所有人都可以参与纯粹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忽视了天赋、资质、资源、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对社会成员自由竞争的影响;认为“自由的平等”只强调具有相似动机、禀赋的人应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忽略了人们的不同动机、禀赋、志向对平等的影响,其实质仍然是只承认在不同能力和资源背景的“自然分配”条件下所产生的不平等。罗尔斯在对“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张———“民主的平等”,力图解决形式平等问题,即“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①,也力图解决实质平等问题,即采用不同的对待方式,给境况较差者以特殊的对待和额外的照顾,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这一原则又被称为“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社会中最需要帮助的是那些社会底层,也就是拥有最少权利、处于最低地位的“最少受惠者”,正义的制度就应该通过各项社会政策改善这些“最少受惠者”的处境。罗尔斯追求的是实质而全面的平等,即无论是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还是自然分配因素造成的不平等,都应该得到解决,除非这种不平等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也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②。罗尔斯将其目光坚定地投向了社会底层群体,他的平等观表达了对广大底层社会成员的深切同情,并通过“民主的平等”和“差别原则”,为社会中的弱者获得特殊保障提供理论上的巨大支持。依据罗尔斯的平等观,残疾人作为不折不扣的社会底层群体和弱势群体,首先应该同健全人一样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相应的普惠福利,其次面对无法绕开的社会不平等,也要保证残疾人等“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这就需要通过额外的、特殊的制度去提供残疾人的特殊需要满足物。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平等思想的启示下,笔者认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也必须考虑到残疾人同健全人之间的差异,以不同的对待方式回应残疾人的特殊需要。
2.德沃金: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引起强大反响,而追随罗尔斯并将平等价值的重要性推向制高点的就是德沃金。在德沃金看来,“平等的关切是政治正当性的一个前提”①,他的平等观的阐述基于两种权利,一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二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相比之下,德沃金更加强调后一种权利。德沃金认为,每个处于社会底层的人都应该同其他人一样享有分享利益和机会的权利;在利益和机会分配的政治决定中,所有人都应该获得同样的关心和尊重。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有时要求同等待遇,比如政治上的投票权;有时却要求差别待遇,比如,家庭中有两个生病的孩子,一个病情很重,一个较轻,按照“受平等对待的权利”要求,两个孩子应该平均得到仅剩的药品,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最终会导致病重孩子的生命受到威胁,而按照“作为平等人受到对待的权利”要求,病重孩子应该获得更多的药品,这样才是平等的。德沃金认为,鉴于人与人之间存在原始能力、出身、技能的差异,又有着不同的运气,市场竞争中必然会出现弱者无法拥有平等机会的问题,所以政府必须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如少数族裔、老弱病残等)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尊重,以期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如上所述,罗尔斯主张根据民主的平等和差别原则,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去消除这些不平等因素,最终获得结果上的平等。而德沃金则认为罗尔斯忽略了个人主观因素对于自身困境的影响,认为将所有导致个人弱势的原因全部归咎于社会是不恰当的,所以他主张社会分配结构应该“敏于选择”而“钝于禀赋”,对于社会成员个人造成的后果,就应该由他个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德沃金的理论告诉我们,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一方面应该获得平等的尊重与权利,另一方面应该采用不同于其他人的保障,向残疾人提供更优厚的待遇。与此同时还要严格区分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界限,社会福利的分配不能简单地看谁弱势,还要看他为什么弱势,是自身因素还是社会因素导致其弱势,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弱势”,应该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
3.金里卡:少数群体的差别权利加拿大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以一种包容社群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的独特的少数族群权利理论著称,是继罗尔斯、德沃金之后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如果说罗尔斯、德沃金平等观的具体内容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提供了理论基础,那么金里卡的平等观则是在内容和逻辑证成过程两方面,对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支撑。金里卡所谓的“少数族群一般包括移民、少数民族、土著、在一国内居少数的种族群体及种族—宗教群体(ethno-religiousgroups)”②。金里卡在其少数族群理论里反复提到妇女、穷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表明他所指称的“少数族群”实际上还包括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他捍卫少数族群的差别权利,认为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与主导群体竞争是不公平的,“如果不解决就会变成一种严重的不公”③。他认为,对少数族群差异化权利的认可并不是在制造不平等,反而是为了促进事实上的平等,是扩大自由的主体范围。关于少数族群特殊权利的证成,金里卡认为应该有三种形式的特别权利:自治权利、多族类权利、特别代表权利。前两种权利适用于少数族群,第三种权利同时适用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西方民族国家的政治决策过程中,弱势群体的代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因而政治决策过程不可能反映居民的差异性,缺乏代表性。对此,金里卡认为应该在立法机构中把一定数量的席位保留给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以便在一个少数族群没有特别代表权的社会中设立特别代表权,表达政治“肯定行动”。金里卡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少数族群不仅应该享有一般公民的普遍权利,还应该享有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特殊权利的观点。他所提出的“少数族群差别权利”的逻辑证成路径,对建立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应关注特殊性与差异性
正如布朗所说,“一匹精心喂养、训练有素的纯种马和一匹饿得要死、未经训练的驽马之间的比赛根本不能称之为比赛”①。特殊人群有着特殊需要,这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我们必须承认不同群体间的差异需要,承认特殊人群需要一些额外的特殊满足物才能应付额外的威胁,在制定具体政策时有区别地对待。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德沃金“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金里卡关于少数族群差异性权利的证成,都是看到了一视同仁的对待方式不利于弱势群体改变不利处境,必须通过差别化的制度方式弥补弱势群体的不足,满足其特殊需要,才能使弱势群体摆脱困境。借鉴金里卡对少数族群差异权利的逻辑证成路径以及罗尔斯、德沃金两位大师的平等观,本文认为建立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来改变他们的不利处境,促进社会公平。多数国家都有针对残疾人的专项政策,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扫除障碍,使他们同健全人一样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美国“用法律为残疾人铺平了生活道路”,为保证有关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能够顺利实施,还设立多个政府部门,以接受残疾人的申诉,解决残疾人提出的问题。瑞典的残疾人除了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还可以获得特别社会保障,包括残疾补贴、车辆补贴以及护理补贴、帮助补贴,重度残疾人还可以聘用私人助理,其费用由政府全部支付,大大改善了残疾人的生活,提升了残疾人的福祉。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政策,以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困难,实现残疾人与正常人的平等。这种为残疾人设立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意味着对残疾人特殊需要的承认,差别对待的目的是达到事实上的平等,改善残疾人的处境。
对残疾人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理由是极为充分的。从残疾人致残根源上看,非选择性的社会因素致残者居多,个人因素致残者较少。也就是说,社会因素是致残的基本根源。因此,社会对残疾人实行特殊社会保障天经地义。当然,残疾以及残疾后个人的境遇并非是完全非选择性的,致残因素中也存在个人责任,比如2012年苏州一位女士为了向丈夫表决心不再热衷网购而剁下自己左大拇指,但这种个案极少,并不能成为反对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性保障的理由。此外,在残疾发生以后,每个人对待残疾的态度和未来生活的勇气,也因个人信念的不同而有区别。但严格来说,这种情况并不能被视为残疾人个人的完全责任,因为从根源上讲,也有一部分社会因素的影响,正如一句名言所说:“没有残疾的个人,只有残疾的社会”,社会如果能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扫清残疾人的生活障碍,那么自暴自弃者也会减少。总之,残疾人的不利处境从根源上来看是“非选择性”的居多,社会因素对于残疾人不利处境影响极大。应该说,对残疾人实行特殊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如何完善当下我国残疾人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界定残疾人支援制度的范畴。不能用一般性掩盖特殊性,否则会带来结果上的不平等;也不能用特殊性掩盖一般性,否则会造成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应该在强调一般性的同时注重特殊性,在强调特殊性的同时不忘一般性。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最优的制度选择。残疾人支援制度的建立,要保证一般性社会保障项目能够覆盖全体残疾人,通过立法和监督等手段,保证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的重要经济来源———企业履行缴纳残疾人社会保险金的责任,夯实建立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要通过制度补贴保障残疾人有经济条件被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之内,在保证残疾人享受一般性社会保障的条件下,能够在生活、就业、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享受专项保障,以满足其特殊需要。要在强调普适性的一般性社会保障的同时,强调特殊性的专项社会保障,贯彻“相同的平等对待,不相同的不平等对待”的平等理念,有效控制制度成本,满足不同群体的基本需要。
第二,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做好实地调研工作。健全人以自身的体验和角度去“想象”、“推测”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往往无法获取与残疾人生存状况有关的有效信息,甚至会发生错误的解读,造成制度的偏离。只有通过详细的调研走访,全面、系统地了解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和实际需要,才有可能制定出贴近残疾人的特殊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广泛开展基层残疾人生存状态与社会保障制度供给方面的调研,是建立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的前提。
第三,坚持“民主化原则”,在制度制定过程中采取残疾人听证制度。金里卡在其少数族群理论中就曾提出要在立法机构中把一定数量的席位保留给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的成员,他认为,这种措施可以满足在一个“没有特别代表权的社会设立特别代表权”,是一种政治“肯定行动”。制定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必须吸收残疾人及其家属代表参加听证,贯彻民主参政议政原则,听取残疾人的心声,集思广益,以有效避免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片面性和表面性。经验证明,由于残疾人对相关政策的自我体验,与健全人对他们的想象存在一定距离,听取和采纳残疾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使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更加契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此外,还需实施一些配套措施,比如在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建立残疾人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通过具体的制度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建立“中央调节基金”,对特别贫困地区予以倾斜补贴;夯实残疾人支援制度的经济基础;完善残疾人支援制度的组织队伍建设,尤其注重基层组织建设;在国家公务员招募中增设残疾人专员一职,以吸引高校社会工作、社会保障、护理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加入残疾人工作组织队伍中去;对残疾人专员开展专业培训,以增强其专业性;加强制度监管力度,实行“问责制”,将残疾人特殊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考核中去,等等。
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范文5
1.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对残协性质认识不清
目前,残疾人工作者对如何定位残协存在着困惑,有的认为它是残联的一级基层组织,有的认为它是民间组织,有的认为它因没有纳入公益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范围,介于民间性与残联的一级基层组织这两者之间。究其原因有三方面:第一,残协是在上级残联直接干预下建立起来的,其工作内容,残协主席,副主席人选,尤其是专职委员的选用,残联组织起着关键作用。这就给人这样的概念,即残协是残联的一级基层组织。第二,中国残联对残协的认识也经过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渐明朗的过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把残协放在“基层组织”一章中很容易让人理解成残协是残联的一级基层组织。2002年郭建模主编的《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读本》谈及社区残协的性质时,认为社区残疾人协会既不是残联的基层组织,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由某一特定人群构成的“协会”。但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却没有作进一步说明。直到《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第一条中阐明“社区残疾人协会是在街道残联指导下,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社区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组织。”其后在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中规定:残协是村(社区)的民间组织。至此,残协的性质有了一个较清楚的概念,即残协是社区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性民间组织,既不是残联的基层组织,与社区居委会之间也没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2.残协设置的规模各地差异较大
从现有的资料看,社区残疾人数少则3人,多则50人。设置原则影响着其规模,归纳起来,残协设置有几种标准。一是按照对应社区的原则设置残协。《广东省全面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2004~2005)》明确“原则上每个社区对应建立一个社区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人数在50人以下的社区,可在邻近社区联合成立社区残疾人协会。”这就意味着,社区残协建立的条件之一是残疾人口至少是50人。二是按照社区残疾人数量设置残协。深圳福田区在全区92个社区凡是有超过6个残疾人的社区成立残协。济南市残联发文规定,残疾人人数少于20人的社区,原则上不选聘联络员,可与相邻近的社区合并选聘联络员。乳源瑶族自治县要求残疾人口在3人以上的村委(社区)成立残协,残疾人口在3人以下的村委(社区)成立残疾人小组。大连沙河口区,需要有3~5名残疾人和亲属。三是按照社区总人口来建残协。芜湖市鸠江区要3000人以上社区残协才设立一名残疾人专职协理员。四是按照社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社会因素来设置。河北省没有单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来建立协会,如邯郸市永年县,一个自然村有1万多人分成了5个行政村,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承德市平泉县一个行政村下辖5个自然村,但各村交通不便则以自然村为单位。由此可见,残协设置的规模差异较大。
3.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用存在争议
目前,绝大部分残联工作人员主张残协专职委员要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其观点有两个,一是残疾人专职委员与服务对象之间联系更为紧密,可以更好地为社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复、教育、调查摸底等服务;二是选聘残疾人担任残协专职委员,其本身就是开发社区残疾人就业岗位、实现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公益岗位的一种新路子。实践证明,残疾人担任专职委员充分地发挥了这两方面的作用。但是学术界很多学者认为干残疾人工作的应该是专业人士、社工。2006年广州珠三角残疾人事业理论研讨会上,朱明、谭磊等从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及社会工作队伍的专业性等方面出发,阐明了残疾人工作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参与;苏巧平等大胆提出要改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形式,在社区要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站,其工作由专门的社会工作者来完成。梁左宜认为如果社会将残疾人工作看成不需要专业就可以做好的行业,那么社会或组织人事部门会把基层残疾人工作岗位视同“安置性岗位”。
4.残协工作机制还有待完善
残协有了机构、服务内容、工作人员,但是在有效运作等机制方面还需要长期探索。比如,如何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以保障残协经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如何使服务机制更灵活,实实在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服务。总之,如何为残疾人服务,并且为残疾人服好务,是摆在各级残联和残协工作者面前的难题。
针对上述问题,围绕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目标,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首先,统一认识,积极培育残协作为自治组织的角色。残协等社区自治组织的登记管理问题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为适应这种形势,各级残联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自觉推动残协从扶持为主到自我发展与扶持相结合的民间组织运作阶段的转变。
第二,深入调研,科学确定残协的规模。残协的规模到底多大才合适,这不是几个文件或是有关人员想当然就确定的问题。残协的规模牵涉到工作人员的数量、能力,社区的大小,残疾人的数量、类别,残协的工作内容和任务等多方面,只有将这几方面的内容综合考察,深入调查,才能最终科学确定残协的规模。这样做,既能避免单一按社区或按人数进行一刀切建立残协的办法,又能防止人数过多而服务不够或人数少而工作吃不饱的现象。
第三,招贤纳能,提高残协专职委员的工作能力。残协主席由村、社区主任、副主任担任,他们不可能对残协工作躬亲事问。残协工作主要依靠专职委员。选聘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专职委员,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但是要做好残协的各项工作,需要相关专业知识,是否也可以考虑愿干、能干的健全人。邓朴方主席在论及处理选用残疾人干部和健全人干部的关系时说:我们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不尊重、不理解残疾人干部,不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这是不可取的;一种是认为残疾人工作只能由残疾人自己来干,这也是不可取的。所以残协在选聘专职委员时,既要充分挖掘出基层优秀的残疾人,也要考虑吸收有志于为残疾人服务、且有能力的健全人。利用残健结合的优势,以有效的工作、良好的服务树立残协形象,提高残协的社会影响力。
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范文6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贫困;社会分层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40-03
教育学家贺拉斯・曼认为教育是促进人类平等的伟大平衡器。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提升,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根据2012年残疾人数据调查显示: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率仅为72.1%,也就是有将近三成的残疾儿童未接受初等教育,这部分残疾儿童今后几乎不可能再有机会考入大学(除极少部分坚持自学成才以外),只能接受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然后进入社会劳动领域。据调查,除在普通高中、中职随班就读的以外,全国仅盲、聋两类高中就有69所,在校生达4 192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116个,在校生8 723人;省、市、县三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4 457个,另外还有2 044个普通机构能够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在这两类机构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残疾人达几十万人。但同年考上大学的仅有5 134名,这其中有4 148名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超过总数的80%;而进入残疾人高校就读的只有986名,不足总数的20%。仅长春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天津理工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和中州大学有单独考试招生资格,进入高校的残疾人很少,2000年进入高校的残疾人为2 329人,不及当年新生的2%(只有盲、聋、肢残三类)层次低(绝大多数是大专层次);专业面窄。而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93.7%的有继续升学的意愿,他们的老师也有97%希望所教学生继续接受高等教育,83.1%的家长也期望他们的子女能够继续升学,但是能继续深造的残疾人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
由此,我国残疾人基础教育发展缓慢,尚未完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残疾人高中教育发展落后成为制约残疾人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的“瓶颈”,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人数明显偏低。残疾人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正常人群,这也成为他们脱贫和改善生活状况的主要障碍,所以各大高校应当重视他们呼声,以平等的目光将他们引入大学课堂,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
一、残疾人教育贫困的外在表现
一般认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在我国,根据残疾的程度高低一般将五类残疾人依次分为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四级残疾,级别越高,残疾的程度越低,反之亦然。
(一)教育的社会分层功能
一般的,社会分层是指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层化或差异现象,尤其是指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而社会流动包括个人或群体在社会分层结构中位置的变化,即社会地位高低的变化。在现代社会中,“教育的成就不仅成为个人就业的重要资本,而且是决定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被人们视为向上层流动的主要途径。”正因如此,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都希望可以通过不断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来增加自身在社会竞争中的资本,并获得向上流动的条件。进一步,我们将最终教育质量与社会阶层的策略行为相联系也会发现,“无论是优势阶层为维护自身再生产的需要,还是劣势阶层之地位崛起的内在驱动,都会对效用更高、地位取向更明确的正规高等教育产生更为强烈的偏好”。无论是教育本身在社会分层的角度还是各阶层成员本身的心理要求,都将接受高质量教育视为个人在社会中向上流动的重要因素。
(二)“瓶颈路口”的社会生产
先赋予自致是社会分层与流动研究的基本分析范式。阶层成员的资源获得方式的划分基本可以如此概括。如果避开先赋条件不谈,“那么儿童之间的机会不平等,就只是个人努力程度不同所造成的能力分化,以及儿童个体根据自身的能力条件而做出选择的后果。”即自主性与努力下的能力分化在机会选择时出现的不平等。显然,完全根据自致的方式分析有关教育不平等是很难想象的。能力分化不仅是个人的事,而是其与社会共同影响的结果。针对残疾人教育贫困的社会逻辑,就是着重分析作为制度层面上导致残疾人教育程度处于劣势的生产过程。
因此,“如果某种因素是通过对儿童教育机会予以结构性配置从而导致教育不平等的话,那么这类不平等就容易受到改变这种配置方式的力量的制约,并发生增强或减弱的相应变化。”在中国,残疾学生的“瓶颈路口”是指残疾学生在接受基础教育后,社会缺乏为该群体提供进一步获得高等教育资源的教育机制,同时也普遍缺少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的社会现象。最终造成大量残疾学生在接受基础教育后大量涌入毕业的十字路口中,造成残疾人因无法获得与熟练掌握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各项职业技能而被淘汰。同时,社会大众又对该群体建构了“天生能力缺陷”的刻板印象,导致残疾学生在进入社会后形成巨大的心理落差。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残疾学生获取社会资源能力处于严重弱势,加剧其被孤立化与边缘化,从而走向“自生自灭”。
(三)残疾人教育公平
残疾人教育公平,指的是残疾人与其他正常人享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享有同等的公共教育资源服务,享有同等的教育对待,享有同等的取得学位成就和就业的机会。所谓残疾人教育公平,就是体现在残疾人教育准入机会的公平与教育内容的公平这两方面上。现阶段,残疾人教育准入机会的公平问题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严重缺乏,教育内容公平问题则体现基础教育内容严重滞后。社会学家帕累托认为,一个稳定的现代社会应该是社会各阶层有合理通畅的流动,而社会上下流动的重心应为“自致性”努力,其重要性高于“先赋性”特征。表面上,大多数残疾人由于其“先赋性”资源的缺陷,即先天身心发展不足导致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屡屡受挫,同时普遍就业的职业声望不高,但实际上,残疾人身体缺陷可以通过“自致性”努力加以弥补,而制度划归将残疾人群体与正常人间有机联系人为的割裂,最终导致当下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但是,“教育水平是影响个人职业地位高低的极其重要的因素,教育水平越高也可能获得较高的职业地位,教育水平越低越可能停留在较低的职业地位或难以提高职业地位”。也就是说,制度将残疾人群体从社会中断裂化是残疾人群体在社会被边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没有很好地为该群体提供如正常健全学生一样的高等教育接受平台,导致残疾人过早进入社会,教育水平较低,就业难度增加,职业地位难以提高。
同时,我国在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相关法律虽然存在,但尚不完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遍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发展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但据统计,2002年我国2 574名残疾人被普通高校录取,有273人达到普通高校录取线而未被录取,约占当年上线人数的10%,可见法律的落实有着相当大的局限性,加之部分政府责任的不到位,导致残疾人公平接受高等教育仍有很大困难。历史经验表明,在整个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残疾人教育公平是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如果政府职能发挥机制不健全,残疾人就难以自然而然的求得公平。
通过社会分层与流动的视角对残疾人在完成现阶段基础教育后普遍遇到“瓶颈路口”的问题分析,即残疾人毕业后无法进入普通高校继续接受高等教育,迫使该群体被过早的整体性推向社会。而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认为,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同样重要的教育革命,已经开始改变现代社会的整体结构,使得一个没有任何学历的人仅想靠个人在市场上的努力就想获得经济上的成功成为神话。“在现代社会里,教育成就成为多数国家社会流动的最重要因素,一个人要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获得一定的学位。”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由于残疾人普遍接受教育水平不高,获取社会资源能力偏弱,导致残疾人在进入社会后普遍无法向上流动,造成残疾人被孤立化、边缘化,最终导致其“自生自灭”的悲剧发生。
(四)小结
残疾人因为残疾本就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社会又相对剥夺了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的相关教育资源,使得残疾人的文化水平在市场竞争中更加不利;这就进一步促使以残疾为标志的社会群体形成阶层,而该阶层又无法向上流动,内部成员只能在本阶层内部进行流动,形成“间接结构化”,这种社会流动的封闭性特点最终导致残疾人以教育贫困为特点的阶层固化。同时“代际流动的封闭性有助于形成一代有着共同生活经验的群体”,由于残疾人对本群体的巨大认同感,使得残疾人对健全人群体的认同感下降,在社会竞争环境中产生冲突后,会加剧残疾人群体的内部认同而割裂于社会大群体,与之相关的就很有可能发生。
二、残疾人教育贫困的内在逻辑
导致残疾人基础教育水平不高的根本原因不在残疾人本身,而在于社会对残疾人的“标签化视角”。社会标签理论认为,标签是人们对自我形象的界定和产生。自我形象是透过与他人互动而产生,而他人的标签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标签理论认为,犯罪是社会互动的产物,而个人被有意义的他人,如教师,警察等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并自我修正,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身体残疾者、穷人、曾罹患精神病者、被剥削者、不被社会认同者,这些都是社会强加给许多人的特殊身份,把他们当作‘不正常人’……这些被抛弃者可以通过自助组织获取并发展新的身份,重新定义自身和这个社会;这些组织可以帮助人们摆脱因被定位为某特定人群而产生的孤独感,而且有时可以为他们视为重要的社会目标,乃至社会变革做出努力。”残疾人与其他人相比确实有着一些差别,使得健全人认为残疾人在接受知识的能力必然比正常人低,这就人为的为残疾人群体贴上标签,并以此建构了一整套关于残疾人接受知识能力低下的知识,以健全人的角度而不是设身处地的从残疾人的角度入手,切实保障残疾人公平受教育的权利。
图1所示,对残疾人污名化的重点是使得残疾人在接受的教育资源从根本上陷于匮乏,这表现在教育的内容和教育的质量上,同时也突出体现在公共场所有关残疾人便利设施的缺乏。而社会对残疾人接受教育能力的普遍低能化,导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普遍低于正常人。制度划归将残疾人群体与健全人间有机联系人为地割裂,最终导致当下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此外,残疾人老师的职业技术水平较低也直接影响上述问题的形成。如果我们倒置布迪厄文化再生产理论就会发现,这些因素从源头上使得残疾人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机会被社会性的断裂,残疾人被社会贴上能力低下的标签后,使其长期处于教育水平低于正常人的水平,导致教育贫困的再生产。
打破“标签视角”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工作上“问题视角”向“优势视角”的转变。标签使残疾人认为通过自己的努力无法获得幸福的未来,由此而形成放弃奋斗的亚文化,正如医生恐怖的医疗语言,常常令病人陷入焦虑抑郁之中,足以使他们彻底放弃对生命的渴望一样。问题视角易导致残疾人被贴上无能的标签,这使得残疾人容易失去对自己前途的乐观期望,而变得自暴自弃。其次,问题视角模式导致对个体的悲观期望和预期。残疾人被不断视为问题,久而久之,他们便成为一个永久的异类身份,这些被贴上残疾标签的残疾人,无论他们如何努力,但残就是废的标签却始终如影随形,渐渐地,这种标签式的残疾人开始放弃了对自己人生的追求与努力,不再憧憬和希望幸福的未来,最终导致自暴自弃悲剧的发生。由于污名化的社会背景,关注在个人身体上的残疾限制转变为关注社会环境施与团体、群体或几类个人的限制,导致残疾人的“个体性残疾”被推向“社会型残疾”,因而调整是以社会层面的调整而不是对残疾人个人进行调整,最终使社会性悲剧发生。
三、总结
从社会学分层的角度梳理残疾人教育品贫困生产的逻辑,笔者认为在“瓶颈路口”下缺乏社会资源使得残疾人群体无法在社会阶层中向上流动,导致大量残疾人长期流动到社会底层,这正是残疾青少年在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导致其被孤立化、边缘化的重要原因。进一步,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普遍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教育资源的社会性剥夺,这一剥夺的逻辑源头在于社会对残疾人标签化视角下导致的群体污名化,残疾人接受教育的能力普遍低能化的观点深入人心。基于这样的逻辑形成了残疾人群体在对待社会竞争时通常持有一种悲观的态度并形成自己的内群体,而社会基于此造成了残疾人教育贫困的再生产。基于社会工作的优势理论,残疾人与健全人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如果给予残疾人一个公平完善的教育平台,给予该群体更多的人文关怀,他们甚至能更好地完成健全人所能完成的事业,使其接受高等教育,纠正社会对残疾人污名化的标签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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