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1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农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我国征收集体土地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前,是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为主,同时根据各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规章、地方法规。
2. 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滥用严重。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何为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滥用土地征收权力的现象。
2.2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同样“集体”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进而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1];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不统一,补偿费在被征地农民个体之间分配混乱。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确定被分配人员资格及分配办法。在发放数量上,有的全部发放,有的村集体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但从实际操作上看仍存在诸多不足:
(1)征收补偿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项上规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在实践中,并未参考这一期限,大都滞后发放。
(2)补偿纠纷发生后,缺失救济程序。对于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由政府行使裁决权,缺乏应有的中立性。
(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堪忧。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两种功能,征地与拆迁补偿定价时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土地自身价格和未来社保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基本价值规律科学确定征地与拆迁补偿标准。[3]现有的征地a偿标准在于用过去的物权数值测算未来的物权权益,没有包含未来社会保障价值。
(4)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的农民调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农户的家庭消费支出相对较低,有些农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自给自足;土地被征后农户面临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消费环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仅所有商品都需要从市场购买,一些大项消费如住房、子女入学、大病就医等更增加了普通农民的生活负担。由此可见,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总体是下降的。[4]
(5)补偿方式简单趋同,缺乏长效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但两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仅一笔带过,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以下问题:各征收补偿单位在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以现金补偿为唯一方式,未考虑到被征地人的长远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都将面临严重困难。
3.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概括的基础上加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梁慧星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公益作出了列举式的解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严格土地征收程序与监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门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开程度。征地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单位、征地范围、征地时间、补偿方式等,以增强征地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引进司法救济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应赋予在征地纠纷案中保持相对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在案件的审理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到保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6]
3.3提高补偿标准。
就补偿标准而言,应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补偿标准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场化的土地评估制度,制订区片综合地,考虑地类、产值、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场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2)创新农地使用制度。尝试让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土地产权进行流转,通过办市场、建标准厂房和商业用房、造停车场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企业集团用地中,把集体土地产权作价入股收取年租金,使农民有稳固的收入和就业机会。[7]
3.4S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进一步确保农民获得充分的安置。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货币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终身货币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更适合农民利益的保护,采取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方式能够避免由于物价上涨而产生的问题,按照物价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补偿费用。
(2)农业安置。划分一定面积或质量较好的土地给农民,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农业活动,自给自足,或者转变为其他农业方式。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只有将生存技能教给农民,才能实现真正的脱贫。
(4)企业补贴安置。若是为了建设乡镇企业而占用农村土地,可以提供当地农民就业机会。
4. 结语
土地征收事关失地农民之生存,事关社会之稳定。在不断推进城市化、加速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权益,结合本国国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弥补和改进当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研究 [期刊论文]《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 张雅娜.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5年 黄洪强 等.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原因及对策 [期刊论文]《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补偿的制度诱因 [期刊论文]《改革与战略》,2009年 左静.
[5]《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03.
[6]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思考 [期刊论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 吴传毅.
农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政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断的在改进和完善,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制度确定为集体土地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土地问题已经不再单单是农村的问题,而是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共同问题,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城乡一体化的基本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提高,使农村土地规模化的发展受到阻碍。各家各户对土地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少,使土地产出增加缓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呈现出不同的问题,不稳定性和分散性已经成为管理制度的缺陷。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土地确权工作不到位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确认工作滞后,确权登记等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最核心的环节和最基础的支撑,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确权工作,但是由于各种不同原因,确权工作进展过于缓慢,土地地籍档案这一工作不够完善不够系统,导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受到限制。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确
由于集体产权不明确,使集体土地管理权限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畜牧业部门都牵扯到其中,这种多部门多层级的管理方式会出现有的部门越权或缺位的现象产生,不能确定管理权限,使管理权限模糊。尤其是农村土体登记不及时,登记部门过于分散,经常会产生农户间土地相互转包,集体和农户间相互导包现象出现,这些交易都给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使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出现一定的问题。
(三)土地征收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健全,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的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发展也不断加快,但是,农村和城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人口城市化过慢,城市土地不够用,征收大量农村土地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经常导致一系列的。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比如:在征地的时候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到位,征地中非公益性用地通常占有较大比重,一般都是工业、商业用地。在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偏低,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的补偿较少,没有体现出土地的增值收益,由此引发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土地产出较少,农民得不到较好的收益,农民反而希望土地被征收,导致耕地制度农民并不支持。
(四)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一些农村地区,村干部不顾农民意愿,强制干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一些农村地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园区为名,实际上把耕地变为房地产建设用地,不但逃避了国家土地管理有关的审批手续,还改变了土地的用途,造成事实上的非法用地。很多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都是口头上约定,不具有书面协议,虽然一些有合同,但是具体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都缺少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农户间的纠纷。各村都有机动地,并由自己乡村自行管理和操作,由于对机动地的管理办法并不统一,致使在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开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村干部借用职权长期把机动地承包给亲属或者朋友,而机动地的价格逐年增长,使承包机动地的人长期受益,引起村民不满,合同又不能解除,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政策和建议
(一)、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我党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使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保持下去。因此,各地政府及各乡村都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建立平等的、规范化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并使之落实到实处。
(二)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效的开展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的衣食父母,是生存之本,也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确认工作更是重要,只有确权这项基础工作扎实了,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栋摩天大厦才能屹立不倒,才能使农民更好的利用土地资源并创造更多的财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是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 也是目前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迫在眉睫之举。
(三)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需要受到保护,它关系到我国农民的财产权利。只有有规范的开放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完善城乡统一的收益分配体系,才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化,平等化。完善的制度可以为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提供良好的平台,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依据。
(四)完善农民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
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基础,我国农村首先应该改革征地制度,哪里是公益性用地,哪里是经营性用地明确区分出来,政府的征收权限以及政府的征收范围要严格界定出来,以便保证农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对土地的征收程序也应该逐步完善,在征收过程中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进行征收,充分体现土地征收的公开化、透明化、平等化。同时,还要建立土地征收纠纷仲裁制度,以便消除征收带来的隐患。再次,要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要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列入国家项目投资预算,在征收土地批报之前就把补偿费用存进去,保证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同时,一定要做到同一地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要一致。
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他需要各项制度的协调推进来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侯永学. 强化土地管理 维护农民工权益[J]. 青海农牧业, 2007,(04) .
农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3
关键词:土地制度;失地农民;权益流失
一、失地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越走越快,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中国已建立了针对征地行为相对应的土地补偿机制,但是,在征地立法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征地“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对失地农民安置不到位等问题,使得大量的失地农民应得的土地权益流失。
第一,经济权益受到损害。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化程度很低,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都是在政府的控制下进行的,政府通过行政强权以较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得到土地,然而,国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却收取高于市场土地价值几倍的土地出让金,获得的经济利益比农民得到的补偿高很多倍。
第二,政治权益受到损害。中国在征地和补偿的过程中,往往都是由村委会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谈判,农民被排除在谈判的主体之外,政府的土地征用垄断造成土地征用方和被征用房地位的不平等,同时农民没有表达权利的渠道。
第三,保障权益受到损害。中国的农民虽然通过土地得到的收入并不高,但是他们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他们也就失去了从土地上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益,政府现在并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现在实行的只是保障范围窄、标准低的保障政策,医疗和养老只是在小范围内的农村实行,覆盖率很低。
二、失地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制度反思
(一)产权制度的缺陷
1.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与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从法律视角来看,“农村集体”是仅有法律人格的一个群体而已,这样一来,中国农村土地法律上的所有者其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2.农村土地产权权能残缺。《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进行了产权设置,即承包农民拥有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权能,但是现实中,农民却在产权关系中存在承包土地的产权权能的残缺。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种权能形成一个权利束,承包经营权是这个权利束中的一个权能,它本应具有一般物权上的排他性,而“从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来看,土地承包权从一开始就是以债权的形式出现的”。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法律所赋予的,而是政府政策规定的,承包的期限、权利的范围以及承包关系的稳定性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征地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不明确,范围不清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两部法律强调征收土地的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衡量一个征地行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对“公共利益”有明确的界定。
2.征收补偿标准设置不合理、补偿标准低。《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农地征收补偿范围如下: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布置费。通过与国外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比发现,中国的补偿范围过窄,仅限于和土地有直接关系的损失的补偿,而没有考虑到征收所引起的一系列的间接损失。其次,中国农地征收的补偿费的规定也极不合理,补偿费的基数不是当期的市场价格,也没有一个合理的参考系,所以很难说农民按照政府政策规定所得的补偿是否合理。
3.征收程序不规范。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略显简单和形式化,并且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地规制征地行为,也就无法保障被征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创新,农民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改革土地产权制度。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其次要完善农民承包经营权权能。完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改变承包年限较短的现状,使得农民在国家和集体提留的前提下,可以长时期地自主经营土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要限制农民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即只有在政府的批准下农民才可改变土地的用途。再次要提高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
第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首先要科学严谨地界定公共利益。建议政府设立专门的审核征地用途的部门,审核过程和结果要公示,获得群众的认同才可进行征地行为。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二是建立多样的安置机制。
农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4
关键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苏州高新区
土地作为农民财产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或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按规定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在国家如此重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之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状况如何,怎样有针对性的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并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K州高新区FQ街道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实际情况
苏州高新区FQ街道是在苏州城的西部,我们选取了FQ街道的失地农民,共发放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60份,涉及到关于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相关问题41题。同时对部分村民进行面对面的访谈,通过整理问卷及访谈结果,我们将调研情况整理如下:
1.关于土地征用
苏州高新区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从前大多以种地为主要收入来源,2002年的时候,部分土地被征用,征用的土地被用做公益事业、基础设置、有盈利的公司和企业,在被征收土地用于什么项目的问题调查中,15%选择用于公益事业,23%人选择基础设施建设,62%人选择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在征地的过程中,村民表示政府有将包括征地范围、征地标准等相关信息的文件张贴公布,但他们虽知道政府张贴了这些信息,并没有过多注意。政府征地后,进行了多种方式的安置补偿,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得到货币安置有46人,得到就业安置有24人,得到农业安置的有20人,得到入股安置的有70人,得到社保安置的有40人,其他安置的为60人。村民对于安置补偿结果并不太满意,对现行国家土地补偿是否满意问题上,30人表示非常满意,30人比较满意,而20人不太满意,在被采访的两位阿姨中,一位称政府赔偿的安置房,11万左右,买两套房不够,装修费难以凑齐;另一位称征地后政府补偿了16万多一点,买房用了十多万,剩下的钱不够装修。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愿意被征地, 260人中,仅1%人认为土地征用后收入增加的机会会更多,愿意被征地;69%人认为补偿过低,不愿被征用; 剩下30%人则表示很不满意;对于是否有侵占、挪用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情况,34%人表示有,42%人表示没有,还有24%人则表示不清楚。
2.关于土地流转
高新区FQ街道居民土地大多有使用权流转的情况,主要以土地转让和土地出租两种形式为主。当时村集体受政府要求,决定实行土地流转,村民被动参与土地流转。村委会对于农民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登记,所在村也设置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大多数居民表示实行土地流转之后,自己的收入稍有增多。对于土地流转补偿费问题,多数人说能够及时发放,但对土地征用后生活满意度问题上,57人表示满意,127人表示不满意,76人则表示说不清。在对有土地出租的村民调查中,统计出租原因,70%居民反映处于农业种植收益低因素考虑。58%家庭参加入股,选择的入股方式多以资金入股为主,少数有资产入股,大多人表示对去年股份分红基本满意。在去年股份分红所占家庭一年收入比例的问题调查中,77%的居民表示所占比例很小,46%居民认为如果没有股份分红或者股份分红金额很小,对他们的家庭影响也不大,但多点经济收入会更好。
二、苏州高新区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
1.村民理论知识的缺乏
我们在访谈的过程中发现,村民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道的不多,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调研小组成员给他们解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概念后,他们才有所知晓。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识的缺乏使得村民自身在维护其土地财产性收益的权益上就处于劣势地位,这容易造成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从而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影响农业问题。
2.村组织透明度的缺失
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是在2002年被征收的土地,从他们的反映中,我们得知当时虽有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告,但仍然存在有不透明的现象。部分村民反映他们所在村开会较少,村干部的处事方法也不如现在民主,在补偿过程中,存在补偿不公正的现象,他们将此解释为人情世故不可避免,但多数人表示,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所好转。
3.征地补偿金额数少
法律虽然规定了维护公共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可在补偿的前提下征收或征购土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将土地供应市场实际占有,农民只有少部分补偿金,而大部分的收益却被政府所掌控。事实上,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所获得的补偿金,完全没法与实际拥有土地的收益相媲美,农民的实际收益是有所降低的。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中,六成以上居民表示征地补偿金过少,征地过程中的搬迁买房等还需自己贴钱。
4.农民缺少利益表达权
随着农村土地征用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农民在土地价格中没有主宰权,他们在征地过程中的弱者地位并没有发生逆转,只是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尽管知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现象,但FQ街道康佳社区的很多居民都是敢怒不敢言,同时也缺少组织机构去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农民没有办法保护好土地财产,更谈不上有效利用土地,并从土地上收益。
三、制约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1.土地集体所有制虚拟化
农村土地所有权虚拟化,谁拥有权力谁就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这成为了农民无法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村民委员会往往充当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体所有变成了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这一问题在苏州高新区FQ镇2002年之前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明显存在。同时,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的边界不清晰。后,土地的所有权和其他权能发生某种意义上的分离,即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能归农户,但对这些权能的边界没有明确规定,对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利益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各主体对自己责任权利边界的模糊,引发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庞大,但目前集体资产运用效率不高,未能为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发挥应有作用。除部分地区通过股份化等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之外,大部分地区的经营管理权都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而对于代表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来说,由于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对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负责任,从而缺乏经营的积极性,个别经营管理者甚至与外部主体合谋,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资产运营等过程中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而对大量的个体农户来说,不能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凡此种种,必然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长期低效运行,大量的农民集体财产不能为农民获取应有的财产性收入。
2.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
土地承包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资源,但问题是,由于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代表其产权的合法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的不当侵占,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存在偏颇,急功近利,追求局部的、地方的、短期的效益和经济的增长,以经营城市为名,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少地方政府以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搞开发区、工业园区,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甚至零地价把土地送给投资者,争相以最低廉的条件获得招商引资的成功;二是一些地方干部法制知识有待提升。粗暴执法,需要增强法律知识,加强依法行政;三是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存在问题。以GDP作为考核干部主要标准的制度,导致了一部分人追求短时效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破坏,损失了长久的利益;四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对于征用土地没有把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分开,规定所有建设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权力过大过宽,缺乏限制。
3.农村居民对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不拥有完全的产权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涉及的用地。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里的“拥有”,并不意味着农民个人对宅基地具有明确的财产归属权,因为《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就排除了个人所有,可见,所谓的农民“拥有”宅基地的权利,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只是一种“不脱离农民集体”的有条件的使用权,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个人财产权。农民住房产权不完整的限制,既不能买卖,也难以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偏远农村流动人口少又限制了租金收入。就这样,农民的房屋几乎成了“死产”,既浪费了资源,也切断了农民财产性增收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苏北地区农民受到区位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土地和房屋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更加有限。
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从农村土地使用权上来分析,要实现农地的顺利流转和实现农民的利益,必须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化,最重要的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策权界定给农民,强化农地承包权。总体思路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地产权制度,进一步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一是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要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以农业主管部门为总体领导,负责产权改革的总体协调,县乡分级配合,各地紧密联系,形成工作整体部署。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到人。各部门管理好自己负责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强外界监督工作,使工作透明公开。二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结合现有的土地政策及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政策配套措施,指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及确权、登记、颁证和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工作,具体可出台相关确权办法和文件。
2.合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土地流转要以市场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有偿自愿、效率优先的原则,完善流转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有偿流转。一是要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市场调节机制,鼓励对农村土地进行有偿流转,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使农村土地流转打破地域限制,向高效益规模化经营转变,建立城乡一元化土地流转市场。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土地流转中介是土地流转市场的媒介和桥梁,建立包括咨询、地价评估、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制度,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为供需双方提供流转的平台,提供信息、咨询、预测和管理等服务,提供规范的交易程序,约束交易主体行为,明确流转违法成本,及相关法津责任,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本与风险,保护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双方利益,为农村土地流D提供通畅的组织渠道。三是要建立动态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农村土地流转,要充分考虑土地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土地随时间推移的升值潜力,要对农村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评价、分等定级。构建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动态监测,积极探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与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
3.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国农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应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包括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内的三种,让农民拥有真正的权利,成为真正的股东,有比较完整的产权;集体经济组织则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基层干部应转变怕失权、失利等思想,严格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参与管理,预防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股东要加强对董事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进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化和规模经营。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到目前为止,中国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混乱和征地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等问题。我国应加强土地征收法制建设,以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征收的行为。一是可以参照国外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通用的惯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条款,为土地征收补偿确立法律依据。二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征收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纠纷的处理程序。在强化对土地利用规划管制的基础上,从法律与法制的角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着力解决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的问题。基于此,建议应按照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政策的总体思路,参照城镇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来逐步确定土地征用使用权限的公共公益性用地范围。
参考文献:
[1]何茂文.农村土地管理与经营[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
[2]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蒋月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5]陈志福.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6]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农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5
非常感谢大家在年关将至时,莅临我们__镇检查指导工作。__镇是一个传统中药村老镇,全镇所辖19个行政村,人口16000。这里的百姓依托中药材这个支柱性产业,和华东最大的药材交易市场(浙八味市场),去年交易额已达到15亿元。从事着药材种植,加工,销售,经营,所以社会经济及群众生活情况,相比于县内其它乡镇稍微要好一些。特别是今年__镇被省委省政府列入首批27个特色小镇建设以后,必将给我们__新一轮的发展带来无限商机,我们自己对__未来的发展也充满信心,现在全镇镇村两级干部心齐,劲足,气顺,干事氛围浓厚。下面我把我镇今年工作完成情况分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配合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政策处理,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三改一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几方面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做个汇报:
到目前,全镇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824万元,规上产值7.59亿元,规上海新产品产值2.5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7.09亿元,引进内资2.58亿元,引进投资3千万元以上企业2家,其中亿元以上企业1家。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截止11月份,我们镇本级已经完成地方财政税收1332万元,完成县里下达年度任务数1281万元的103%。
1、
新城中学土地政策处理
该项工程是县里十大重点项目工程,县里要求6月份前完成所有农户政策处理,并要完成主体工程30%以上工程量,时间紧,任务重。为此,镇里以县里开展五个专项行动为契机,做到工作不完成不收兵,不安排休假,开展集中攻坚,通过6月份为期一个月左右时间的努力,完成了该区块涉及324户,276亩土地集中丈量征收和10穴坟墓搬迁工作。
2、42省道连接线和古竹改溪防洪堤工程政策处理。这两项工程都在江南药镇的核心区域,是下一步推进江南药镇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涉及12户农户房屋拆迁,162户农户土地政收及26穴坟墓搬迁工作,目前两项工程均已实现无障碍施工,进展顺利。
3、未雨绸缪,启动江南药镇核心区域土地征收征收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政策处理420亩,启动第二期土地征收600余亩。到明年3月份以前,要完成1000亩左右的土地征收工作,为下一步推动江南药镇建设打好基础。
4、配合交通部门做好42省道拓宽改造的政策处理工作。
__镇作为一个传统的中药材老镇,经济发展水平在县内来说是走在前面的,但是集中建设相对比较滞后,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堵现象严重,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突出,老百姓意见很大,为此听民声顺民意,将提升集镇建设水平作为政府2015年的第一号工程。投资2000余万元,将先后组织实施四个专项整治,打出一整套组合拳,力争到年度实现集镇面貌的大改变大提升。一个是道路交通整治,主要是要新建城里街,改造新兴街、镇前街和药乡路。二是美化亮化洁化整治。主要是要完成集镇新增绿化面积12000平方以上,完成进入口5个小公园和2个带状绿化带建设。三是整治马路市场和无序停车问题。四是集镇环境综合整治。通过以上四个专项整治,要让__镇真正成为一个富有地域药乡特色的美丽小城镇。
四是新农村建设,目前__镇有新农村在建村庄9个,其中属于2015年启动新建的村庄3个,分别是宅口村,百央村和朱村,其中宅口村已在8月4日完成128户294间宅基地安置。朱村已完成土地征收42亩,已开展平整工作,百央村完成土地征收40亩,土地平整11亩,明年上半年要完成这2个村的屋基安置工作。
五是三改一拆工作。截止11月份,__累计完成旧住宅区改造15694平方,旧厂区改造18000平方,城中城改造36849平方,完成建法建筑处置133147平方,总处置面积203690平方,占全县累计处置面积154。7万平方的13.2%。
六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农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6
关键词:土地征用;征地补偿;补偿监管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001-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城市化发展在我国也进入阶段。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征地是必然的,出现失地农民也是必然的现象。出现失地农民并不可怕,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关键是我们持什么样的经济发展理念,是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经济的飞速发展,还是赋予农民以国民待遇,在城市化进程中妥善处理农民问题。
一、土地征用政策及补偿状况分析
(一)土地征用政策的简要分析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市场经济时期仍基本保持了原有做法,难以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尤其是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寻求一条适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以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004年8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在我国,征地补偿是以被征土地的农业产值作为补偿依据,土地的年均产值作为计算标准,采用“产值倍数法”进行测算的。这种补偿测算方法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缺乏科学性。“产值倍数法”用数学公式可以表示为:X=A×B。其中,X为土地征用补偿费;A为该被征地块前3年平均年产值(元);B为补偿倍数(6≤B≤10)。Y=A×B′×C/(C总/D)。其中,Y为安置补助费;A为该被征地块前3年平均年产值(元);B′为补偿倍数(4≤B′≤6);C为该被征地块的面积(公顷);C总为被征地单位的总面积(公顷);D为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数。其中的年均产值和补偿倍数都是人为制定的,没有科学依据。
(二)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分析
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的农民难以维持生计,成为普遍的问题。有些地方在确认平均产值时,往往以一种农作物的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补偿不足以同代价相抵,严重不公平、公正,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更有甚者,这一标准也适用于对非公共目的的土地非农用途的补偿。如果被征用的土地用于商业,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方式运作。超过申请费用和征地补偿费用之和的收入,归地方政府财政所有。这种操作方式,使地方政府有可能故意压低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同时又把土地使用权以市场高价出让,为地方财政谋取利益。政府成为征地政策目标群体中的获益者,而被征地农民作为征地政策目标群体中的代价群体,其代价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其原因不言自明。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占有,使用权归承包土地的农民。虽然国家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有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事与愿违。由于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对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有很大的分配权,而且补偿分配过程中又缺少透明度,国家给予的征地补偿费多数被乡镇政府和以农村集体组织的名义拿走,农民个人获得的补偿只是很少一部分。更有甚者,某些乡镇和村集体的负责人利用负责分配补偿费之机,采取种种手段把一部分国家给予征地农民的补偿费据为己有。农民最终拿到手里的补偿费已是被层层截留后的劫后余额,所剩无几。
政府对待被征用耕地的农民,多数采用货币补偿的安置方法,也就是一次性买断。这是一种不顾及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以后生计问题的安置方法。其他国家在处理土地征用给予补偿的标准和方式虽然并不一致,有的是按照市场价格补偿,有的是按照裁定价格补偿,有的则是按照法定价格补偿,但是,不论哪一种补偿办法,其中的根本性原则是必须确保被征地者不至于因为土地被征用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准。而我国不是按照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的,征地补偿费因此明显偏低,不仅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使得农民在失去耕地之后,生活水准下降,被迫进入城市务工,从而使得农民工的数额增加,工作机遇变少。
二、土地征用补偿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 征地补偿过程不透明
对于征收土地的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对此没有严格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程序的规定含糊不清,导致地方政府征地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占用、买卖、出租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征多占,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没有相关部门裁决征收中的争议及矫正征收双方行为。县、乡、镇政府部门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收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土地管理部门在重大决策上需听从政府,政府集多种职能于一身而无监督,致使政府部门产生大量违法侵占土地的不法行为。
(二) 征地补偿方式简单化
补偿的标准过低是指受损主体得到的补偿低于其受到损害的利益,这是目前补偿的一个主要问题。它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补偿缺位,即公共政策没有对受到损害的利益予以补偿;一是补偿低于损失,即公共政策给予利益受损人的补偿低于其受损的利益。近年来爆发的各种矛盾大都是由于利益受损人不满补偿标准太低引起的,如河北定州群殴事件、湖南嘉禾强制拆迁案、重庆钉子户事件等。
补偿方式,也就是承担补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和方法。采用何种补偿方式,直接关系到能否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适当的补偿,使用正确的补偿方式,对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补偿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货币补偿,即公共政策损害了个人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给予利益受损人一定的金钱补偿。而其他的补偿方式,如实物补偿、安置就业、社会保障、政策优惠、实际权利补偿等都运用不足,从而造成利益受损人对补偿方式不满,因为虽然货币补偿有方便、快捷的优点,但是有些损害是不能直接用金钱来代替的。
(三) 征地补偿费用不及时
在我国目前的补偿中,征地农民在征地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得不到补偿,严重影响了征地农民的生活,也给公共权威当局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一般来讲,征地农民相对于征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来说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且土地对农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受到损害的利益得不到及时补偿,一方面会给征地农民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另一方面,会给以后的补偿带来麻烦,比如说补偿标金额的计算问题,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情况下,财产都会升值。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主体和受益主体一般都不会按照现在的标准补偿,但是如果按照原来的标准补偿,势必会引起被拆迁人的不满;此外,由于补偿的滞后导致的财产的利息、利润等在补偿过程中被忽视,这样也会导致实际补偿低于应有的补偿。
三、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政策的措施
(一) 明确征地补偿具体项目
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由此可知,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二) 明确征地补偿留存比例
全国可以统一将土地补偿费留存比例规定在10%―30%的比例范围内,再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并最终由村民大会在法律规定的比例范围集体讨论、自由裁量。对于村办企业效益好的地方,如果村农民集体的公积金已经达到相当高数额,就可以按比例的下限留存;而对于公积金数额较少的,则应当按比例的上限留存。由此,既可以保证村农民集体用于公益事业的必要经费,同时亦可有效地防止任意留存而损害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利益。
(三) 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应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同时,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四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位。
参考文献:
[1] 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