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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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范文1

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近些年来在辽宁省铁岭市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也存在著一些问题,导致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下文主要围绕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以期推动辽宁省铁岭市农业经济的发展。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外部发展环境所存在的问题

1.1.1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合作社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成立合作社的门槛较低,只需要准备相关资料交由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即可;第二,合作社自成立之后,有关部门对其监督与管理有所缺失[1]。如此导致了辽宁铁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一些合作社在出现问题之后,不能够及时的进行解决,而且有一些合作社仅仅是为了套取资金而成立的,并没有办理什么经济业务。

1.1.2 信贷支持力度不够

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较为特殊,农村信用社或者银行在对其进行信贷支持时,很容易变成个人贷款,这样就会造成信贷支持力度不够,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效益。

1.1.3 农经站的力量较为薄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之后,就需要承接一些业务活动,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这就需要业务人员一方面要具有较强的知识性,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这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队伍,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当前,指导辽宁铁岭专业合作社开展业务活动的是农经站,但是因为农经站的工作人员较少,而且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不但对业务不够熟悉,而且还没有后期的培训,这样就很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专业性的指导意见,也就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1.2 内部运行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 合作社的运行不够规范

与国家所制定的《合作社法》相比,尽管辽宁铁岭的大多数合作社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但是却没有经过实践检验,所制定的制度不符合各自的实际情况。 在运行过程中,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受到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的影响[2]。 另外,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实行民主管理,也未能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在这之中表现最为显著的就是缺乏财务管理制度。许多合作社没有安排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相应的管理,遇到一些重大的经营决策之时,通常是由少数人决定。

1.2.2 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要想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利于不败之地,那么就需要拥有专业的人员队伍,要拥有一个专业的管理人员,以便对合作社进行科学的经营与管理。但是在辽宁省铁岭市,许多合作社缺少专业的管理人员,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基本上是由农业大户或者是出资人来担任,而这些人员的管理经验较为缺乏,大多是依靠经营传统农业的积累,并没有学习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管理知识,这样就导致合作社的竞争能力得不到进一步的提升。

1.2.3 社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许多农民并不是非常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对其与普通企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区别也不是非常了解,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没有清晰的认识。有些农民尽管加入了合作社,然而他们的合作意识非常淡薄,他们之所以加入到合作社之中,是因为他们期望合作社能够在短期内带给他们丰厚的收益。还有一些社员加入合作社是抱着“搭便车”的心态,他们只想着得到回报,但是却不愿意付出,这种社员即便加入到合作社之后,也只能利益共享,却不能够进行风险的承担。也正是因为这些社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导致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2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策略

2.1 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合作社的重视

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只有将弱小的农民联合起来,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威力,才能够去购买先进的农业生产设备,才能够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才能够提高生产的效率。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经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关乎着国家的繁荣富强[3]。因为我国相关部门就需要重视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在推动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此要推动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建设,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社的重视程度,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建设,通过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与管理,来促使辽宁省铁岭市的合作社运营变得更加规范,这对于促进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力度

要让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合作社之中,让他们来壮大合作社的力量,进而发挥出合作社更大的威力,则需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与指导。要让广大农户都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含义,了解到合作社对他们切身利益的影响;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要不断的加强当地农经站的发展,安排专业人士驻足,随时给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开展提供专业性的指导,这样就会让更多的农户认识到加入合作社的可行性,了解到加入合作社对自己的意义。

2.3 加强对合作社的服务力度

2.3.1 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

为了让合作社取得更好的发展,需要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都对合作社的发展规划进行负责,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如此就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辽宁省铁岭市众多合作社所出现的管理混乱的现象,能够让这些合作社在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中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2.3.2 加强对合作社的登记管理与年检管理

许多合作社的创办并不是为了开展相应的业务,而是为了套取资金,对于这种“空壳社”一定要进行坚决的打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创办之初,有关部门的登记管理是其入口关,因此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严格的把关,要对提交登记材料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当合作社成立之后,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其进行年检管理,相关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回访,以确保这些合作社真实存在,而非“空壳社”。

2.4 构建服务平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2.4.1 构建信息服务平台

合作社要搜集一些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可以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安排专业人士建立专业的信息服务网站,对农产品的产销市场预测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并对市场行情进行深入的分析,帮助合作社成员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他们的市场应变能力。

2.4.2 构建经营管理服务平台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鼓励他们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这一战略,鼓励他们建立属于自己的生产基地,引进一些优秀的专业人才,引进优良品种。此外,还需要组织合作社的相关人员开展学习考察,为合作社提供生产组织、市场开拓等多形式的服务。

2.5 进一步完善合作社的制度建设

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缺乏一个完善的制度建设,即便有个别合作社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是其贯彻实施的力度却不够,这样就削弱了制度的作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设要不断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来推动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如,会计核算制度、理事会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等,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合作社的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不能够由少数权威人士决定,而是要经过理事会最终投票决定,要正确实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2.6 加??对合作社人才的培养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取得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内培训工作人员,对合作社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培训,(1)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2)经营管理培训、(3)市场营销培训等,使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能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与知识能力,更好的完成社内所安排的业务工作。此外,还需要重视引进高素质人才,招聘一些农业企业家或者是具有高文化水平的管理人员。这样就能够提升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合作社;现代农业;组织管理;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159

引言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经历了从社队制、村组制到社区制3次重大改革。国家城乡协调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是从城乡分离向城乡一体转变,构建城乡一体的基层组织和管理体制;农村服务从农民自我服务为主向社会发展服务为主转变;农村社会从静止、封闭向开放和流动转变;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从“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转变;农村社区从生产和行政共同体向社会生活共同体转变。相当长时期内,我们采取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及一系列配置措施和政策,大规模地动员和吸纳乡村资源以快速推进工业化。据估算,改革前,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从农村隐蔽地吸取了8000亿元资金。城市社区长期处于优先发展地位,对农村社区的生存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挤压。目前,恢复农业活力、重建农村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成为重要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着力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农村组织的管理涉及到农村经济关系和社会功能。农村组织不仅是农民自主管理的产物,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使其有承担农村社会管理的社会基础和能力。社会组织属于农民的自发组织,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农民权益。具体而言,农村组织能够起到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反映农民诉求,协调农村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及规范行为,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组织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还具有“政治性”的特征,组织在应对环境诸种限制性要求的过程中,拥有自由和自主的领域。正如福柯说的“在任何形式的公共生活和权力的任何操演当中,空间都是根本性的”。

国外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农民规避风险的需求是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起因。因为小农面对巨大的生产和市场风险,需要组织化来规避风险。土地在农民中的平均分配形成了对组织化的需求;农民的农业生产规模较小时,需要组织起来应对生产和销售中的风险。国内一些调查研究认为,我国农民专业组织的发育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生产专业化水平和商品化程度、政府支持、乃至户主的文化水平等影响因素紧密联系。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成了以产品类组织为主体、服务类组织积极补充的格局。国家是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体。但“由一元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的转变”是社会管理历史演变过程的总趋势。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着整体的结构性碎片化问题。农村组织在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的特性、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农村社会组织在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必须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组织协同共治的农村社会管理新模式。在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分散和小规模经营这种土地制度短期内难有根本性突破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农民融入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轨道中生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以产品类组织为主体、服务类组织积极补充的格局意味着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成为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食品需求转型,农业结构的基本转化,导致了农产品品种、生产、销售等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经济作物种植得到迅猛发展。为了提高农民经济收入,进行大规模产业转型升级。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在加速分化,许多从商品生产者逐渐衰退为生计型小农,而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我国将形成以承包农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规避风险。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之外的社会功能不断增强,但是,其经济功能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全球化的今天,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已经势不可挡,已成规模。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对于农业、农村、农民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着巨大影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发展依托于现代农业发展,这就要求社会,尤其是农村社区对于现代农业的正确认识并采取适当的农业发展模式与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积极接纳和理解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其组织与管理模式直接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其组织和管理的逻辑、人员结构、方法途径值得探究与分析。

1 D村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模式

为了探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分析其组织和管理的逻辑、人员结构、方法途径。笔者在在福建省S县D村进行了调查。

1.1 D村农业生产现状

S县位于闽浙交界处,武夷山麓东南侧,属传统农业县。总人口16.5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4.19万人,农业人口12.34万人。D村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倡导人是当时的村主任。作为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成立的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规避风险的需求。D村种植的主要经济作物是烟草、玉米、毛芋、山露和竹笋。订单农业,作为现代农业产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当地农业的支柱。其中烟草、山露、玉米以及林地生产的竹笋都是以订单农业的形式存在的。特殊的订单农业使得村民的生产和销售有了一定的保障。

1.2 D村农业合作社组织管理模式

山露的种植发展历史体现了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模式。一开始,山露的种植是因为S县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公司)需要农户提供食品加工原材料而在县内部分地区与农户合作,由公司提供种子,农户种植、收割后卖给亚达公司,亚达食品有限公司采用的“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的发展模式,吸引了村庄许多多农户参与,迅速形成了超过133400m2的山露菜种植规模。亚达食品有限公司利用山露菜茎秆通过加工保鲜,生产成罐头以保持山露菜的原有风味和方便运输、保存,远销日本。

亚达食品有限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在初期保证了D村133400m2露菜的销路,为村民带来了一定收入。但是,在种植山露菜两年后,即2012年,那位给东边村提供山露菜订单保障的顾问跳槽后,山露菜的销售就成了问题,种植山露菜的农户面临销售危机。如何解决农户的销售危机,规避农户生产风险成为了难题。当时恰逢D村在积极申请并建设生态农村,希望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产业,包括生态农业种植和加工。村委看中了山露菜和竹笋的“生态作物”的特点,希望能促进山露菜和竹笋的种植,发展生态农业产业,提高村民收入。

在此背景下,D村在村主任为首村委会的带领下开始筹备成立村合作社。村委会宣称建立合作社的目的是满足农民规避风险的需求(满足村民在农产品生产、销售需求),建立食品加工厂对山露和竹笋进行粗加工在保持山露菜的原有风味和方便运输、保存的基础上,大力拓宽农产品的销售途径。要成立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不容易,需要符合2007《合作社法》的多项规定,还要面对合作社业务范围,村民入社的条件和途径,选址,资金等诸多问题。

合作社的注册、条件、证明等法务和程序由村长执行。所有村民都能入股合作社,但是只有董事才能参与管理(董事由村委主要领导和合作社股份较多的几位组成)。村委会一开始将合作社和食品加工厂建立在村里的废弃住宅区,但是由于部分村民不愿意以自己的宅基地入股合作社,因此合作社不得不将合作社和食品加工厂地址定在村庄对面的山下,挖山填土。于2012年正式成立并定名为S县D村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

村委会积极宣传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和村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但是由于前景的不明朗,村委会提出的村民以土地或者资金入股的建议并没有得到很多村民的支持,最后只有5位村民加入,他们筹集资金自己盖了厂房购买了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粗加工。采取工厂化管理,合作社法人是村主任,村主任任厂长,负责管理整个工厂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工厂每年生产每年2~3个月,期间会从本地村民中雇用短工50~70人参与生产。D村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竹笋和山露菜粗加工、销售。其加工的原材料都是来自当地农民种植的,主要是来自东边村村民种植的竹笋和山露菜。合作社与村民的关系是“合作社+农户”模式与亚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模式如出一辙。合作社和村民协商确定村民种植规模和要求,合作社负责以市场价收购村民种植出来的竹笋和山露菜。合作社雇用当地村名将收购的竹笋和山露菜进行粗加工,加工之后对外销售。

1.3 农业合作社面临的风险

国外学者Miles通过研究发现,农民规避风险的需求是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起因。因为小农面对巨大的生产和市场风险,需要组织化来规避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成了以产品类组织为主体、服务类组织积极补充的格局。虽然有学者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时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仍然体现在对农民农业生产的经济风险的规避上。东边村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山露菜的销售问题导致的风险。

2 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在加速分化,许多从商品生产者逐渐衰退为生计型小农,而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以此为背景下引申出了 “公司+农户”、“合作者+农户”等以订单为连接点,连接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本质被弱化。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与管理与村委会有紧密关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农民经济合作社,多是由村委会或村庄“能人”倡导建立的,村委会或是组织者或是重要参与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层也是由村委会主要干部和村庄“能人”构成。他们在村庄这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因为农民规避风险的需求是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起因,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与管理是在合作社成员面临巨大的生产和市场风险,需要组织化来规避风险的时候发挥其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仍然体现在对农民农业生产的经济风险的规避上。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成以产品类组织为主体、服务类组织积极补充的格局的重要原因。与学者的“理想类型”“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有着极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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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农民;职业化;农村经济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到新常态,经济增长的下行压力不断加大,而我国农村经济也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表现在农产品价格起伏变化多端,乡镇企业已经丧失了往日光彩而步履艰难,农民无法找到适合于自身的致富途径。为此,笔者觉得应当运用农民职业化来大力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取得可持续发展。

1 农民职业化的含义

所谓农民职业化,通常是指农业现代化需求的农民专业化分工以及职业化的发展。其规定性是农民职业化运用农业生产规模之扩张为基础,以提升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提升农业投资能力等前提。现代农业是极具吸引力的产业之一。各类农业要素供给者所能得到的报酬必然会在经济发展之后随之而增长。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以及农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价值理念和城市中的非农产业属于同质。农民的职业并非完全是子承父业这一传统的方式,而是由现代人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积极努力而得到与占有的。农民理应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平等的待遇,而且还应当在农产品价格、税收以及补贴等相当多的内容上得到政府所给予的扶持。农民职业化之本质在于农民去中的身份转变,也就是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往职业化农民进行转化之问题。以往,农民一般都致力于维持基本的生存,其身份迥然不同于城镇居民。但是,在农民职业化之后,这一群体就能切实摆脱身份与地位之限制,更加游仞有余地进入到市场之中,从而尽可能地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的最大化。

2 农民职业化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突出作用

(一)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首要任务。通过实现农民职业化,能够对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多个层面上的促进作用。首先是能够加快我国先进农科技成果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可以说是农业产业取得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要想取得农业科技的发展就迫切需要有较高素质的农民群体。当前我国农民在科技文化方面的素质偏低,以至于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大大低于西方国家。农民群体在职业化之后,往往就能具有较高的科技文化素质,这是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进行推广与运用的合适载体。其次是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运营。所谓农业产业化,主要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而农民群众素质之高下对我国农业的产业化程度具备了决定性意义。我国农业要想实现产业化运营,就需要农民群众大力引进与推广优质农产品品种,并使用高新技术来改造农业,从而提升我国农产品所具有的内在科技含量,这就要求广大农民实现职业化,从而拥有比较高的风险管理意识、理财投资能力等。最后是能够提升农业生产的未来发展能力。一旦农民成为一种标准的职业而不是某种固定的身份之后,就能够激励广大农民致力于自身的农业知识以及技能储备,进而保障我国农业的发展具备充足的动力。

(二)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我国农民一旦实现了职业化,对于其自身生活的贡献度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能够推动农业产业之分化以及农民群众的专业化分工,这样一来就能更好地提升我国农业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并且切实降低单位农产品的成本,进而提升农产品内在质量以及竞争实力。其次是要切实加大农村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机制建设之力度,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专业技术能力,提升择业、创业等方面的能力,促进农业领域中各类剩余劳动力之转移,扩大农民群众增加收入的机会。再次是能够提高农民群众受教育之机会,有效帮助农民改变陈旧观念, 革除不良习惯, 提高农民的综合素养, 从而有利于提升农民群体的经济以及社会地位。最后是能够吸引各类外部资源进入到农村之中,尤其是要争取政府部分提升对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环境建设以及市场体系建设等的,通过切切实实地改进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农民群众的脱贫致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强化农村地区的民主管理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已经全面实施村民自治制,这是促进农村地区民主管理的重大制度性保障。农民在职业化之后,农民群众由于具备了相当高的素质,一般都能很好地实施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能够带领农民更好地使用好民主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从而选举出或者通过选举被选为深受农民群众信赖,能够为农民办具体实事的村两委干部,并且对村干部实施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如此一来,,不仅能够推进村干部更好地为民谋求福利,而且还能保障农民全面拥护村两委干部的正确指导,以有利于营造出民主而和谐之氛围,实现农村地区的民主管理以及民主政治。与此同时,因为农民在职业化之后具备了相当浓郁的市场参与能力,从而将农村基层民主创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联系起来,将现代市场经济之中公平竞争理念引进到民主建设体系当中,切实提升农民群众对于当地农村民主建设的积极参与责任感。

3 应用农民职业化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推进农村合作社建设

农民合作社主要是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前提,由相同农产品经营者群体或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者以及利用者群体,通过自愿结合和民主管理而形成的互经营组织。就理论而言,农民合作社对于保护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有极大的帮助,应当得到农民群体的大力响应。然而,笔者实际调查到的情况并不理想。主要是因为大量农民群众依然习惯于传统的自给自足式田园生活,对于进入农业合作社之中的意愿不够强烈,这源自于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一直延续下来的传统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个体承包土地经营模式对于农民所造成的影响。可以说,广大农民群众尽管很想改变当前的贫穷面貌,但是却无融入到现代社会之中的相应能力。笔者觉得,积极推进农村合作社建设是缓解农民贫困状况的一条有效途径。这就无法离开教育的指引。因此,可将伙伴教育理论运用到现代农民教育之中。立足教育,让农民群众意识到当今社会必须重视团队的力量,农民群众如果不团结一致运用团队的力量参与到社会分工之中,也就难以脱贫致富。要建立健全长期的农民教育规划,运用产业基地之建设来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以及标准化发展。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民参与到农村合作化之中。笔者主张依靠各种植大户来推动农村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的生产,同时以大量的中小型家庭农场来推动我国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科学化经营管理。各农民教育机构应当和当地乡镇政府一起进行研究和分析推动农村合作社建设的策略,并且认真总结目前所取得的成功经验。

(二)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建设

依据一项统计,在我国农村群众中,曾经接受过科技培训的仅有20%左右,从来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农民达到了76.4%之多。所以说,我国大部分农民只具备了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种植经验以及技能,因而对于农业新知识和新技术的理解力非常低下。可见,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民可以归入到体力型劳动者的行列之中,依然处于当代社会分工的最底层。由此,笔者建议通过实施股份合作制推进农民群体实施职业教育的进程,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起以农民群众的股份合作制为基础的现代职教组织机构,这是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彼此结合之结果,其本质为职教集团的一种形式。笔者在调研之后觉得,面向农民群体的职业教育不仅要吸收相关的教育部门投入其中,同时也应当吸收社会上的相关力量共同投入其中,主要涵盖了农村各级基层政府、农村合作社甚至一些农民自身均可参与到其中。立足于股份合作制建设,能够很好地调动起相关各方参与其中的主观能动性。

(三)推进培养农村急需人才的农民职业教育

依据笔者所进行的调研,当前我国农民最急需的可以说是农业方面的专业技术。值得注意的是,如今我国农村虽然在生产资料等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上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是又存在着掌握现代农村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能的专业人才十分稀缺。究其根源还是广大农村地区缺少现代农民职业教育,以至于生存于此的农民群众在运用现代农业技术上显得能力不够强。因为难以接受到相关内容的培训,导致农民群众极度缺少实施现代市场化运营之经验,尤其是缺少现代农产品市场营销的各种手段,对于本地区的特色农产品市场销售更是缺乏鲜明特色,因为效果不够理想。正是因为专业人才的欠缺,导致农民群众的付出与收获无法相符,多种殖反而有可能会赔得更惨。即便有了相当大的收获,也会因为收购、仓储等方面知识的匮乏而导致诸多损失。为此,笔者觉得在农民职业化教育过程中,应当抓住具体的专业服务方向来开展农民职业教育。要致力于实施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全面促进项目、人才以及基地的全面统筹发展。要依据现代农业科技对于实用型人才之所需,全面推进现代农民职业教育。要和当地高等院校进行全面务实的合作,积极引入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推进农民职教培训的项目化建设。当地高等院校也应当切实承担起实施农民职业化教育的相应责任,全面依托本校已有专业实施实用性知识与技能培训。例如,高等院校电子商务类专业的大学生完全可以帮助当地的农业企业建设电商平台,承担当地农产品生产、物流以及销售等各类工作。大学不仅要能走出去,而且还应当要请进来。各地基层农村乡镇政府完全可以组织干部职工到临近高校开展理论性学习。要积极打造出一支视野十分开阔、敢于进行创新的现代农村干部,进而全力提升我国农民的职业化水平,以切实解决农业经济人才数量不足等问题。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民职业化的形成并不是自然而然出现的过程。农业与别的产业同样出现了从单一性农业生产往农业经营所出现的转变,所以,培养农业经营者的方式也出现了新的改变,无法再依靠家庭内部的世代传授。唯有掌握这一实际状况,才能找准农民群众们的需求,让其真心实意地接受职业培训,并且受益于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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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园.我国农民职业化问题制约因素分析[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范文4

    欧美发达国家的农业技术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都居于世界前列。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表明,生产率的提高取决于技术的进步,而新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又有赖于一个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虽然各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尽相同,在供给主体、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上有差异,但它们都在确保农业技术从实验室到达田间地头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发达国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其农业成功的重要保障。而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农协为农民生产提供了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大大促进了其农业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集群化趋势明显,农业科技贡献率稳步提升。然而,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公共服务能力还不够强,农业公益能力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服务能力和规范程度也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带动能力不强;市场体系中经营组织商业化过于严重,服务也不够规范;同时,各服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可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迫在眉睫。本文就建立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必要性、模式选择等进行分析与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建立和完善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参考。

    一、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就指出,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伟大事业,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小康目标,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在该通知中,农业社会化服务指的是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那么,我们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是因为我国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农业劳动力呈现低质化、老龄化、妇女化的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对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有较大需求。改革开放后,我国家庭经营规模小,户均8.4亩,而且被分成若干块,种植2—3种作物,新技术对农户的吸引力很小,要靠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把农户引导为专业农户。同时,农业劳动力呈现低质化、老龄化、妇女化的特点。虽然在农村劳动力中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占接近70%,但真正留在农村又从事农业生产的文化水平低,有典型调查表明小学文化水平以下的占50%以上。2002年以来,我国农村中40岁以上的劳动力年龄人口占劳动力年龄人口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2008年该比例首次突破50%,反映了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老龄化特点。张红宇指出,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其中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农民年龄已接近60岁。[2]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工业转移,使农业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忙季节短缺、区域性短缺问题突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此外,近几年来,农业规模化水平持续提高,截至2011年上半年,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比2007年提高11个百分点①,2010年全国生猪、奶牛规模化养殖水平比2009年提升了3%-4%②,与之伴随的是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因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服务供给既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又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迫在眉睫。一方面,农业(信息、技术、金融等)服务具有公益性质,存在市场失灵。正向的例子是近年来我国选育出一批优质转基因抗虫棉新品种,如在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高产优质抗病虫棉花新品种选育”项目及“863”计划“转基因棉花品种选育”项目支持下,由新疆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所陆地棉育种课题组成功选育出了转基因抗虫棉花新品种“国抗62(2000-2)”,农户在实际种植中效果良好。反向的例子是良种供应,我国现在持证种子经营企业有8 700多家,但99%的企业没有研发能力,国内前10名企业的市场份额仅有13%,面对国际种业公司的垄断基本上无能为力③;如山东寿光的蔬菜种子,由于政府缺位,当前超高价位的洋种子正在蚕食菜农的利润空间。农业金融服务方面,供求失衡问题凸显,农民贷款困难,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政策性农业金融值得我们借鉴。可见,农业服务的市场失灵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农业服务也存在政府失灵。政府系统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无法包办一切,在市场上可以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部分农业服务,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由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农业服务的经验也可以学习。此外,行业管理部分(如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要交给农民自己管理。

    三是因为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发展现代农业要求我们切 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而农业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现代科学技术传播,农业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农业现代经营形式创建,农业现展理念形成,新型农民培养等,都需要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如此,则家庭经营可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可以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而统一经营可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可以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可以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可以进一步优化,农民组织化程度显著提高。

    二、建立什么样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各地的实践结合起来,很好地回答了“建立什么样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问题。根据供给主体、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的差异,本文将对不同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进行概述。

    (一)根据供给主体分类

    一是依托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国家层面,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以农产品为单元、产业为主线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到2010年,全国共建设50个农产品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累计投入财政资金31.218亿元。在全国各地,许多地方由当地的农口部门牵头,联合相关机构建立了现代农技服务咨询平台,为农民生产提供服务,如浙江的农民信箱工程与农技110、云南蒙自的农技短信平台、山东临沂的庄稼医院、陕西岐山的《农民之友》电视节目、吉林省农委与网通公司共同组建的“12316”农业服务网、海南海口的电子农务博客等。同时,一些地方开始实行农技推广责任制,如浙江省上虞市积极推进农技推广机制和服务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在粮食、蔬菜、水产、茶果、畜禽、花卉苗木等六大主导产业中全面推行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性质,上虞将全市现有的农技推广人员分为首席农技师、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和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并按产业确定技术人员,按业绩对每个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二是农口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除了农口部门,许多相关部门也在为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贡献,效果显著。如科技部的科技特派员与科技入户工程,中国科协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商务部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供销合作总社的新网工程(农资连锁配送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等。

    三是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村集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通过“村集体+合作社+农户”的形式提供的,包括技术服务、销售服务、土地流转服务等,如浙江省桐庐县中门村依托茭白专业合作社对1 300亩基地500个农户开展种苗、植保、耕作、品牌、销售等五统一服务,并利用村的资源开展内外协调和联络,村组织为合作社提供办公和技术服务场所,共同推进统一服务;浙江省安吉县皈山乡尚书圩村的农户在村委会指导下将手中的林地、林木产权经资产评估折成现值后入股,成立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来负责一切林业生产与相关的经营活动,最后根据合作社的收益进行按股分红,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也委托给了村委会;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483户农户以1 600亩抛荒地和低洼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包流转给32个大户从事粮油和特种水产养殖等规模经营。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实现农业生产活动与农业经营活动的合理分工,农户可以专心于农业生产,而将其他农业经营活动,例如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新技术的选择,信息的获取,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贮藏、运输、营销以及品牌化等分离出去,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统一经营与服务。[3]具体地说,有产前团购与技术服务,如山东省武城县农民科技信息服务协会为农民朋友提供良种、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团购直购”服务,通过集体向厂家直购,比市场价可节省10%;产中技术指导服务,如陕西省富平县周家坡苹果产业化协会成立于2002年,目前有会员1 600多人,拥有2 000多亩的果园基地;产后服务,如山西太谷县同怡农产品经济合作社主要从事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业务,合作社优先收购会员的葡萄,收购员记录每户的价格、数量等信息,结算时拿出净盈利的20%,按照农户的交易量分别返还给农户。

    五是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比较好地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其主要通过如下模式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1)“公司+农户”模式,即龙头企业为基地上的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资金技术,农户按公司的生产计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产品由公司按照合同价格收购销售;(2)“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模式,此种模式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农民自己成立的合作社(或专业协会)通过与企业达成一致来提供,由于提供方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采纳新技术、对信息的信任度等等都比原来的“公司+农户”模式下的要好得多,事实证明,此种模式下,农户的违约率也大大降低,企业直接与合作社打交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3)“公司+政府机构+农户”模式,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乡镇政府机构对接,利用政府部门的组织资源连接农户,这样也可以减少企业与农民的交易成本;(4)“公司+村委会+农户”模式,即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村委会作为中介和农户进行对接,可以节约企业的交易费用,农民对村委会也比较信任,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和信息的沟通,另外,对于农民的生产过程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六是不同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除了公共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外,其他社会力量,如不同民间服务主体,也因地制宜地提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1)村级科技服务站(员)的以服务换市场模式。服务站是依托农资供应商、农民技术员或专业大户,在行政村建立的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农资供应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方面,具备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信息咨询和政策宣传功能,另一方面,具备农资连锁经营(配送)服务和农产品销售信息服务功能,可以确保农资优质廉价和农产品优质优价,有利于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物资配送,统一销售价格。这类服务站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农民购买其化肥、种子、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是典型的“服务换市场”模式。(2)农村经纪人协会服务模式。在县或乡镇层面上成立农村经纪人协会,把分散的经纪人联合起来,有利于为农民解决产后销售问题,促进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3)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模式。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如寿光农产品批发市场、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在多年发展中探索出物资集散、价格生成、信息、标准化建设、商品促销、服务引导、产业带动等七大功能,并构建了“公司+销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在对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七是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模式,如山东菏泽的“农村信用社+专业合作社+农户”,通过信用社向合作社派驻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社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农信社创建了“信用社+养猪协会+农户”的服务模式,为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湖北省嘉鱼县农信社大力支持蔬菜基地建设,近年来累计投放贷款1.5亿元,使该县成为全国闻名的“蔬菜之乡”。

    (二)根据服务性质分类

    从上述各供给主体所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中,我们可以发现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公益与经营相结合的。这也符合农业服务供给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存的特点:政府失灵的地方,用经营来补充;市场失灵的地方,用公益来补充。此外,由于一些经营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益性支持,所以具有半经营半公益的性质。具体地讲,依托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口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公益;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经营;半经营半公益服务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决定其所提供的农业服务是半经营半公益服务,与农业公共服务部门、私人部门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4]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农民合作组织需要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

    (三)根据服务内容分类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不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所提供的农业服务有所不同,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单项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就种植业而言:民间服务主体在所有服务的提供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水利设施及灌溉服务的提供外,其他各项服务的提供比重均超过60%。水利设施及灌溉服务的提供占最主要地位的是村集体,政府作为服务主体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有:提供水利设施服务、施肥指导服务、购买良种服务、打药技术指导服务和灌溉服务。村集体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相对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是:提供水利设施服务、灌溉服务、机耕服务和提供租用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是:农产品储存、打药技术指导、施肥指导服务。龙头企业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是收购与销售、加工、包装和运输服务。科研单位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是购买农药、良种和化肥的服务。就畜牧业而言:政府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在养殖业各环节单项服务的提供中,占比重较大的是畜禽防疫、饲养技术和优良种畜禽的提供。村集体在养殖业各环节中提供的服务所占比重较大的是畜禽产品的运输和加工服务、畜禽的治病服务、畜禽的防疫服务。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在养殖业各环节的社会化服务提供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是饲养技术的提供、畜禽的销售、畜禽的治病及优良种畜禽的提供等。

    从农户需求角度来看,我们调研发现农户对综合性社会化服务需求率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为:技术信息、价格信息、政策法律信息、信用等级证明、贷款担保、介绍贷款渠道、组织集体贷款和组织外出打工。农户对种植业单项社会化服务需求的顺序分别为:购买化肥、购买良种、购买农药、灌溉服务、收购与销售服务、水利设施提供服务、购买农机、机耕服务、播种服务、打药的技术指导服务、施肥服务、租用农机、大宗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作物采摘服务、大宗农作物脱粒服务、农机修理、运输、农产品包装服务、农产品储存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农户对养殖业单项社会化服务需求顺序分别为:畜禽防疫、畜禽治病、畜禽销售、饲养技术、优良种畜禽提供、饲料供应服务、屠宰服务、畜禽产品运输和加工服务。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就服务内容来看,无论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有着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之分,所以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时要注意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的协调发展。

    三、怎样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明了方向,就是要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强化双层经营中“统”的功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变为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实现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要围绕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展开,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村商品流通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形成长效机制。具体地说,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由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上联农业科研、交易单位,下联村级服务站点、科技示范户、农业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专职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方面,要发挥专业服务公司的作用,让农民可以随时找到与之相应的耕地、灌溉、植保、收割、运输等服务;农村商品流通服务方面,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的流通功能和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农村金融服务方面,推进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要逐步建立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组成的,相互配套、功能齐全、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信息服务方面,要实现农村信息服务内容多样化、渠道多样化、手段现代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方面,农产品安全的监管、检测、法规、科技支撑、标准体系建设等都需要逐步建立与完善。

    (二)主体建设

    就政府主体而言,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其中,县级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是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点之一。无论是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管理体制创新,还是乡镇农业服务机构健全、村级服务点建立、高素质农技推广人才队伍的培养,都需要在县级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目前,县级技术推广机构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同专业分属不同的部门领导,降低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人员老龄化现象严重;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等。县级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定位是确定公益性农技推广的职能,构建公益型推广模式,主要推广以下几类技术: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的相关技术,以及对整个国家、地区产生总体性影响的技术;难以保密的公益性技术;一些经济效益不太明显但公益性明显的技术。2009年,农业部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指出,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坚持公益性定位,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服务条件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在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上不断创新,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切实增强为农服务实效;强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职责,切实解决乡镇或区域性农技人员服务缺位和不到位等问题;与各地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统筹规划,综合建设,全面推进改革与建设工作。在政府主体建设过程中,还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理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利益部门化;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5]

    同时,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满足合作社实体建设的金融需求与农户资金借贷需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优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继续发挥专业技术协会在信息传播、技术培训、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农民经纪人立法工作,规范农民经纪人队伍。鼓励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的发展,扶持农民创业。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

    此外,还要认识到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的发展会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配套,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配套反过来又会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水平,同时促进农业组织化、规模化、集群化的发展。

    (三)市场建设

    一要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加快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建设;建设以绿色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为龙头的农副产品流通网络,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食品安全和农民增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农村流通现代化中的作用,如商务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近期达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建设合作协议,该协议旨在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流通网络为载体,通过实施信息化改造,促进农村商流、信息流、资金流融合,加快农村流通现代化步伐。要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 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二要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制度,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减免运销环节收费,长期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要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深入推进“农超对接”工程;着力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完善储备调运制度;加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制定实施全国和地方农产品市场发展指导文件,促进合理布局,有效解决批发市场重复建设与零售网点不足并存等问题;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可能减少购销活动的中间环节和费用,实现流通体系高效运转。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范文5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相对较长,一般有5~7个,依次为生产者—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消费者。在这个产业链中,有很多中间商,增加了流通成本。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产销之间的直接沟通成为可能,从根本上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使农产品从生产者直接到消费者,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提高了时效。

2电子商务背景下石家庄市农超对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农村整体网络普及率低,信息传递渠道不畅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计算机普及与宽带网络入户率均较低,城乡之间差距较大。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互联网在城镇的普及率为50%,而在农村地区仅为18.5%[2];河北省虽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也仅为22.8%,使得农产品供求信息难以对称、销售渠道不能畅通等问题突出。石家庄市以农业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以石家庄市农业局主办的石家庄农网、八亩地网石家庄站和石家庄特产网为主,但是存在整体利用程度低,访问量不高,网站信息单一、缺乏互动,信息不集中、信息和更新不及时,信息查找和获取不方便等问题,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致使不能有效进行农产品市场交易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难以真正起到对农业市场信息的指导与服务,导致农产品供求双方互不知情,农业生产产品供给相对过剩,出现农产品增产但农民不增收现象。

2.2农业生产盲目跟风现象严重,生产分散,致使难以形成大宗供应石家庄市农户种植农产品,还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存在生产分散、种植品种少、种植面积小、设施现代化水平低、市场信息不对称、诚信履约观念薄弱等特征,使得农产品供应量低而不能形成规模供应,难以满足超市需求量大实施大宗采购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超对接的发展[3]。

2.3部分知名农产品已有商标,但缺少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石家庄市已引导注册农产品商标180余件,已成功注册“赵县雪花梨”“赞皇大枣”“平山绵核桃”“行唐大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4件,涉农著名商标29件。但是这些知名品牌农产品的生产者,往往不注重品牌形象塑造,认识不到商标在现代巿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和重要作用,80%以上以散装形式通过批发市场销售,不少还经过当地企业的包装加工,贴上其他品牌进入超市。农业生产初步实现了主导产业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但龙头企业难以充分发挥带动作用,限制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超直接对接的实现[3]。

2.4物流配送体系尚不健全,流通成本过高石家庄市物流配送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工农业生产和流通的需要。(1)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的建设发展比较缓慢,专业化操作程度较低;(2)基础设施落后,农村物流配送建设水平较低,规模小,设施落后,特别是信息化水平、商品储存、服务功能等方面建设滞后,很难适应大规模的基地采购和订单采购的发展需要,农产品的运输通常是长距离的运输,物流技术和设施的落后使得物流成本没有得到有效的降低;(3)组织化程度较低,农村的生产、流通组织能力不强,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

3电子商务背景下推动石家庄市全面实现农超对接的对策与建议

在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卖难买贵”等产销困境中,电子商务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可以通过建立三农供求信息平台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通过电子商务活动以扩大农产品的销售范围,为提高石家庄市农产品的知名度,树立农产品自身品牌奠定坚实基础。

3.1搭建以电子商务网站为主的信息沟通平台,减少农民生产销售的盲目性并拓宽农超对接渠道石家庄市广播电台农村广播开通了“三农直通车”和“小葵花超市”两个板块,为石家庄市部分农产品或特色产品的销售提供了便利条件,但由于广播播出时间和受众数量的限制,导致很多信息难以有效传递给消费者。石家庄市应搭建以电子商务网站为主,广播电台、电视台农民频道、报纸等多种媒体“信息共享、及时更新”的信息沟通平台,把从生产、分销到终端零售的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在网站上可以通过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充分展示石家庄市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产量等信息,让超市等商户对产品有全面的了解;实时公布石家庄市内或者周边城市主要商户的需求信息,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及时了解市场需求、价格波动等信息以合理安排生产和销售;也利于建立起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对称、开放的信息渠道,使农民直接将农产品推向市场。同时,通过网站整合农业合作社、经纪人、农户与超市对接的基本资料、交易记录及信用记录等信息,其他超市及生产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来判断交易方的价值以及信用水平,大大减少了对接双方的调研成本及交易费用,能够提高农户的市场反应能力;在网站上可以开辟三农版块,专门邀请各类农业专家,通过视频录像的形式对农户进行培训,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通过在线留言方式向专家提问,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农产品的生产质量。

3.2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一农产品品牌并进行集中供应石家庄市应对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专项扶持,可以区域或者以农产品类型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领农户集中生产,统一农产品的品牌,集中向各类超市或者市场供应产品,以提高市场竞争力,成为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带动力量,最终形成每个主导产业都有品牌化龙头企业带动、标准化基地支撑、规范化合作组织连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3.3建立畅通高效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实现产、供、销的一体化和专业化服务石家庄市是全国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交会程度最高的中心城市。应充分发挥地理位置和交通优势,建立起畅通高效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如农产品生产流通公司设立物流配送中心,为公司客户提供农产品物流配送服务;连锁集团设立物流配送中心,为连锁集团所属超市、连锁店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为没有设立物流配送中心的中小型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物流配送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范文6

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金融支农优于财政

对新农村建设而言,开放农村金融的作用比财政支农作用要大得多。

从数量上比较,中央财政每年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名义上有3000多亿,如果扣除农口吃财政饭的人头和行政费用,再扣除一些大江大河治理的费用,实际用于农民和农村建设的费用就不多了。这些用在农民和农村的资金一般都是以项目的形式运作的,因此还要扣除“跑步钱进”和“招标回扣”的“中介费用”。最后进入乡村层面的资金估计不会超过500亿。如果开放农村金融,至少可以调动数以万亿的资金在乡村层面使用。

从资金配置的效果比较,对乡村而言,财政资金不要白不要,用10元钱“跑”来11元钱,也是赚了;对中央、省级部门而言,“支农资金”只要给下面了,给了谁并不重要,谁“跑”得欢就给谁。所以,中央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是很难的;金融资金则不同,借贷双方都想让钱快快生钱,一般会将钱用在最有效率的地方和领域。

就资金使用主体性来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主体很难是农民,对农民组织化几乎没有促进作用;金融资金不同,借贷双方都是主体,金融资金的借贷和使用,对农民组织、农民家庭和个人的主体性建设会起到促进作用。特别是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对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农民组织建设,会起到基础性作用。新农村建设和农民适应市场经济,最稀缺的就是农民组织了。

而且财政支农,并不能带动更多的资金留在农村或流入农村;开放农村金融则不同,既可以将农村资金留在农村,还可以将城市资金吸入农村。此外,农村金融作为一个工具,可以达到优化配置农村各种要素的作用。金融合作,可以促进劳动合作、消费合作、生产合作、土地合作等等,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调整,促进农村综合发展水平上新台阶。

应该避免的五种可能

在赞同《意见》的同时,我认为《意见》最大的缺陷是制定《意见》的机构和人似乎并不十分熟悉农村整体社会结构和政策体系,这就使《意见》的内容更局限于政府一个专业部门的意见,能否天然地和农村政策体系融合为一体,是它将要面临的最大考验。

农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整体,而中国农村政策的决策是分散的,决策体制的缺陷势必导致单个好政策不一定能带来整体的好结果。必须警惕《意见》在操作层面出现一些失误所带来的负面作用。

第一,《意见》如出现操作失当可能加速农村黑社会化的趋势。最近一些年,一些地方的农村健康组织逐步弱化,非健康组织和力量发展很快,农村经济黑社会化和政治黑社会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在《意见》中,给农民信用合作的权利是有限的,给私人乡镇银行的权利是很充分的。农村现在的状况是弱势农民合作难,强势的个人办银行简单,特别是带有黑社会背景的势力办事一路绿灯。如果不加限制地开放农村金融,结果很可能是带黑社会性质的私人银行发展起来了,农民信用合作反倒被压制而发展不起来。如果《意见》实施不优先扶持农民健康组织发展金融,后果很有可能是负面的。

第二,如果《意见》使农村私人银行飞速发展,农民组织起来的条件就会彻底失去。凭笔者长期在农村工作和调研的感受,我感觉《意见》出台后,私人银行可能会迎来迅猛的发展,而农民信用合作的建立与发展将非常艰难。《意见》是将农民信用合作和乡镇私人银行放在同一平台上竞争,甚至给私人银行更多的权利。几年以后,信用合作很可能将被私人乡镇银行打得落花流水。

世界上可持续的农民组织只有三类,一类是“公司+农户”,这类组织对农民是不利的,菲律宾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过了;另一类是以土地合作为核心的农民组织,如大寨村、、华西村等等,但在《土地承包法》和将要出台的《物权法》的约束下,这类组织很难再产生了;第三类是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农民组织,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综合农协。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综合农协是在给农协“金融特权”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如果这次开放农村金融不照顾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农民组织起来的条件就会彻底失去。乡村社会没有农民的组织化,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

第三,《意见》操作失当可能使中国彻底走上菲律宾道路。如果农民信用合作发展不起来,农民组织主导农村发展的“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模式”就不可能在中国出现。这样,私人银行和社会强势人群的强强联合是不可避免的,菲律宾式的“公司+农户”道路就会是中国的必然选择。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转型成功,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小农联合的“日本模式”的成功;菲律宾由亚洲典范国家,衰落为今天样子,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菲律宾式“公司+农户”模式的失败。中国如果认识到要学习韩国,就必须优先对农民组织开放合作金融,日本、韩国、台湾地区都是这样做的。

第四,《意见》可能使农村贷款利率居高不下,贫困农民贷款更加难。我们知道,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并不是像放开蔬菜市场一样,“发牌”开放下的“竞争”,并不能使农村贷款利息降下来,也不能保障穷人更容易获得贷款。相反,如果优先发展乡镇私人银行,农民社区信用合作发展不起来,农村贷款的利息一定会比过去更高,贫困农民贷款甚至会更难。就像房地产市场一样,价格并不一定由供求关系决定,即使有再多的空置房,贫困者依然无法买到便宜的房子。少数强势者之间的竞争的有效性,是以多数弱势者合作的有效性为基础的。

第五,《意见》可能使农村更加贫富不均,加快贫困农户破产,影响社会稳定。金融的开放,如果不是优先合作金融发展,有钱的会更有钱,无钱的会卖财产甚至破产,中西部地区农村的两极分化必然会更加严重。

开放农村金融的前提

开放农村金融,要有整体观,要有利于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在现阶段,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家庭一层的功能已经发挥出来了,但“集体”――农民组织,这个层面的功能还没有发挥出来,所以,绝大多数农民只能获得种养业的微薄收益。要想发挥“集体”层面的功能,就必须壮大“集体”的经济基础。农村金融开放,应该在有利于增强农民组织化和农村经济农民性的前提下、在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框架的前提下开放。如果是因为开放农村金融,加速了农民主体性的丧失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瓦解,那么,这样的金融开放显然并非我们所愿。

开放农村金融,要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增加农民收入已经不能靠让农民种庄稼了,要依靠农民从事加工、运输、营销、生产资料生产供应、金融等领域经营的收益。开放农村金融,绝不能是帮助极少数强势人群挤占绝大多数小农的赢利空间。

开放农村金融,要在有利健康力量发展的前提下开放。我主张先向农民合作组织开放农村金融,待农民组织力量增长到一定水平后,再考虑私人银行下乡镇,或者至少要在政策层面优先考虑扶持农民组织的合作金融发展。

开放农村金融,要有利于农民财产权利普遍实现和金融资产普遍增值。我曾经设计过“国家土地银行”+“社区土地信用社”的农民产权实现和增值制度,主张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土地银行抵押,农户土地承包权在社区土地信用社抵押。这样,农民的土地金融资产就有数万亿了,是普遍实现了产权,并增值。

开放农村金融,要有利于农民进城和中国转型。中国现代化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多数农民进城安居乐业。现在,农村家庭经营主要靠农民家庭成员到城市打工的收入维持,这样势必造成农村难安居乐业、城市也难安居乐业的两难局面。这样的现代化是不会成功的!

开放农村金融,必须考虑促进农户在农村收入的增加(种植业外收入),能够依靠农村收入维持其家庭简单再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这样,城市打工收入才能用于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只有农村金融开放,促进农民金融资产的普遍增加,农民工的父母和孩子,才能通过出让自己的份额土地金融资产,随农民工一起进入城市安家落户。

我的建议

如前所述,我认为分层次、分阶段、配套开放农村金融,是非常必要的。分层次开放是指先开放村级合作金融,次之为乡镇级合作金融(联合社),再次之是县级私人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造,最后是乡镇私人银行。

因为,合作金融是保证农村金融为农民服务的基石,是正规金融服务农民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农民组织发展的经济基础,更是保证农业产业化农民性的基础;在县城有多种所有制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的竞争,这有利于农民社区金融合作组织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并壮大自身;在乡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开放乡镇私人银行。这对正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有利。

所谓分阶段开放,是指分三个阶段开放农村金融。2007-2010年。这个阶段重点扶持社区合作金融和乡镇合作金融发展,建立农民合作机制,奠定好农村金融服务全体农民的基础,同时对现在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形成不同合作制之间的竞争格局。

2009-2010年,开放县级私人银行,形成不同所有制银行之间在县级的竞争格局,同时形成正规银行和农民信用合作社合作服务农民的格局。

2013年后,开放乡镇私人银行 ,形成不同金融组织之间全面竞争和合作的格局。分阶段开放,既可避免“一放就乱”,也可避免农村信用社“一放就死”。

配套开放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要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国家给农民集体发放土地所有权证,农民集体给农户发放土地农用承包证。准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政策性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扩充社区信用合作社本金;准许农地有偿承包,承包地可在社区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准许进城安居乐业者在社区内部买卖宅基地和自留地;准许已经在城市安居乐业者有偿退出在集体的土地份额所有权。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中心,准许村与村之间、社区与社区之间自主换地,也准许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村或社区交换土地;废除征地制度,今后政府公益用地,要通过公平交易获交换取得。

其二,政府支农资金进入社区信用合作社。今后,政府财政补贴原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资金,要转为补贴给社区信用合作社。

第三,鼓励社会公众资金进入社区信用合作社。要鼓励从社区走出来的社会人士,将自己的部分积蓄存入社区信用合作社,允许他们获得相当于城市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社会资金的利息如果捐给社区建立信用合作社“风险基金”或“公益金”,政府匹配同样额度的资金予以鼓励。

第四,社区金融合作社和乡镇金融联合社由“农经局”监管。我建议社区金融合作社和乡镇金融联合社由财政部门的“农经局”监管,不由银监会监管。理由是,农经局机构和人员是现存的,长期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轻车熟路。银监会监管银行已经忙不过来了,如果再将数以百万计的金融合作社交银监会监管,需要重新组建一支庞大的队伍和机构,这是不必要的。而且财政对农民合作社的补贴,如果由农经局执行顺理成章;再者,农村合作金融是非正规金融,由农经局监管;银行是正规金融,由银监会监管。这样构成了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可以防止监管者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