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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对人的影响范文1
一、网络人际关系的概述
(一)什么是网络人际关系
在社会心理学中,人际关系是在人们物质交往与精神交往中发生、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心理关系。那么对于网络人际关系是进入新世纪后才出现的新型人际交往方式,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有的说网络人际关系就是以计算机、网络和数字符号为媒介,从而在超文本和多媒体中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关系都是基于网络才能够实现和建立的。因此在我看来,网络人际关系就是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的一种有别于以往的新型人际关系。
(二)网络人?H关系的特点
说起网络人际关系,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和区别它与现实人际关系的异同,同样都包含着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心理因素,网络人际关新的建立也是通过先认知对方,然后依靠情感的带动建立网络交往。按照其规律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性。在网络人际交往过程中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都是建立在网络世界中,交往的个体都是用网名的方式出现,利用网络语言交流,在不暴露自身隐私的前提下和对方进行交往,这些都使得交往过程有很大的虚拟性。
(2)约束力差。由于网络环境交往,彼此不见面,关于身份、性格都无法面对面判断,那么就可以跨越心中最真实的想法,仅靠语言表达来诠释想展现的性格,造成网络中与现实中的人物性格有很大的差异。由于这种不完整性,让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导致网络关系不稳定。
(3)平等性。网络交往中由于没有身份以及阶层的标准,大家通过网络这个平台聚在一起,仅凭情感来选择亲疏远近,克服了现实交往中人与人之间的门第、空间、地位等一系列影响交往的外界差异,获取更加广泛的交友体验,让交往变得纯粹而又平等。
二、网络人际关系的双重影响
如今网络已覆盖全球,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就达7.31亿人,这样巨大的数字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人际交往中,它既有积极又有消极的一面。
(一)网络让人际交往更加频繁
利用互联网可以迅速突破地域的限制,将遥远两端的人瞬间联系在一起,构建地球村,从而进一步拓展交往空间。而传统的面对面交往往往会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让生活和朋友圈变得狭小。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和世界各地的朋友联系,无需了解对方的年龄、性别和真实姓名却因为爱好相同或者个性相似,甚至是在论坛或者qq上对同一问题感兴趣,就可以成为朋友。但这在现实中,有可能在我们完全了解一个人的情况下,很难与其结成朋友。因此网络让我们即建立了人际关系,又享受了单纯的安全感。
(二)网络可以增强交往的信心
在网络交往中,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单元,处在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下进行的,无需察言观色,就可以真实而又信任的表达最真实的自我,弥补了现实中不敢接触陌生人的现状,这是网络的距离感带给我们的好处,在网络中表达一些平时不会用的活泼的网络用语,可以增强与他人接触的自信心,在潜移默化中调整自己在现实中的步调,提高自己与人交往的能力。
(三)网络造成人际关系的隔阂
社会关系对人的影响范文2
摘要:把人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并认定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最完整、最深刻的表述,这是对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误读。文章界定人的本质除了社会关系层面之外,还从劳动、需要以及三者的关系上,来揭示人的本质丰富而完整的内涵,以便于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关键词 :马克思;人的本质;社会关系;实践
一、解读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提纲》第六条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对人的本质的内涵解析
⑴不是“单个人”,揭示的是孤立的个人不能表现人的本质。人的存在并不是脱离人群的鲁滨逊们的存在,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必须从错综复杂的社会相互联系中才能确证人的本质。而人的共性的东西也只有在相互联系的个人身上才能表现。同样,每一个人只有把自己放置到全人类的语境中,才能找到自己的历史地位,个体不是人们关系的起源和构成的基础,而是这些关系的“承受者”,是社会关系使个体变成社会的人,形成独特的社会品质,亦即人的本质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不断生成、不断发展的,这样就把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性。
⑵不是“固有的”,揭示的是人的本质不是人先天生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的本质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地丰富起来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本质的具体性和历史性。马克思说:“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就说明“社会关系的总和”所决定的人的本质也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它必然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⑶不是“抽象物”,主要是针对黑格尔的“理性”的人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观点。马克思以“现实性”的人作为批驳他们的武器,即“现实的人”,认为人的本质是在现实的社会中得到诠释的。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除了核心的经济关系之外,还有政治关系、文化关系、道德关系等等。
⑷“现实性上”,任何人性都是具体社会形态的具体人性,通过具体的阶级,具体的国家,甚至是具体的人来表现存在。马克思在论述人的本质时,强调在其“现实性上”,现实性就是人的具体的真实的生活过程和环境。它说明马克思说的人是“现实的人”,是具体的人,他研究的出发点是从事现实活动的人。这种现实的人,不仅是一种受自然规定和限制的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自我生成的历史主体,个人既是自然的又是历史的,在现实的实践中的人,应该理解为自然化的人和社会化的人的统一体,是具有自我超越性的、生成的个体。而这些对人的现实性的认识,都是从实践的现实性上才能得到正确言说和解读。所以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关于人的本质的界定“在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的现实性是一个前提,只有在现实性上理解的人,才能得到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结论。
⑸“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提法,使得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更具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些人把它仅仅理解为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是不全面的。这个“总和”不能仅仅理解为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是“一切”社会关系,它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诸方面。其中,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最基本的关系,政治的、思想的社会关系都是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另外还有家庭关系。这个关系实质上还是生产关系和精神关系以及血缘继承关系的总和。
2.对人的本质的方法论解析---实践
在《提纲》中,马克思从社会实践出发对人的本质做出了最基本的科学规定,并且旗帜鲜明地对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性论展开了批判。他指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 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在人的本质观上所表现出来的直观性、抽象性、非社会性和非历史性的同时,在深入地批判他孤立地观察人的自然主义的局限性的同时,已经彻底地与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又彻底地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及一切旧唯物主义划清了界限。
“实践”是揭示人的本质的基础。人的生成和存在方式就是实践的,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现实的人,之所以能生存下来,就是人不断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的满足了人的主体需求,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进行劳动,劳动是人的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人的主要存在方式,劳动既是人的本质的起点,又是人的本质发展的基础。第一,劳动推动人的自然本质形成和发展。机体的生物性需要是推动人们从事劳动的原动力,然而正是由于劳动,使人类祖先的生物性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形成人所特有的生物性。第二,劳动是人的社会本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其次,在实践过程中,人作为主体,和自然、社会都发生了关系,形成人与自然、人与人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而逐渐形成家庭、阶级、国家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人的本质。再次,实践还是人自身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来改造世界的活动。在实践中,是人能动地选择认识对象,并积极地反映对象,是人通过实践这一过程使自在之物转化成为我之物,从而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在实践活动中,集中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丰富了人的本质的内涵,展示出实践活动对于人的本质的重要意义。
二、解析人的本质的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
人的本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从单纯的动物本质向人的本质不断演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单纯的自然本质也越来越演化出人的社会本质。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劳动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在横向结构上,人的本质就有三个层面的涵义:需要、劳动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1.人的自然本质是人的社会本质的基础
马克思把劳动作为人的自然本质,作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马克思说“: 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相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相一致。”马克思这里所理解的劳动是“一般劳动”,是一个科学的抽象,一个包含着丰富内容的合理的抽象。其中包含着三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类与其精神的关系。劳动是形成人的特性客观基础和理解人的本质的主要依据,我们正是“在劳动发展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
2.人的社会本质是人的自然本质的延伸和展开
人之所以为人,终究在于人的社会本质。就人的社会本质而言,人通过生活活动使自然越来越人性化,同时也使自己的自然本性越来越人性化、社会化。
马克思通过对人的劳动的考察,揭示出人的社会本质,因为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活动。人们要劳动就要共同协作,“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因此,任何人都处在社会关系之中,只能是社会的个人,人人都有劳动本质,这是人所共有的性质,但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人在这每一种历史条件下的活动方式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受到了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制约,现实的社会关系,渗入到人的本质结构中,内化为人的本质。马克思从劳动到社会关系是“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
3.人的自然本质和现实本质辩证统一于需要
“劳动”揭示人的自然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揭示人的现实本质,那么人的需要则正好把二者贯穿起来。
⑴人的需要引发出人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首先,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植根于人的个人需要中,人的需要是人的本质表现的内在动机,每个人需要不同,理想、价值观的不同使不同的人得以进行物质生产实践的方式和形式也会不同,“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其次,正是需要和满足需要的生产活动,把人们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人的需要使人具有了改造对象世界的可能性,实践则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因而人也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并在物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和改造对象世界的现实中结成了社会关系。
⑵人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又会对人的需要产生反作用。首先,生产力水平又是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基础,需要的满足程度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而且人的需要不是凭空臆造的,只有随着生产的发展,在生产劳动和其它社会实践中,人们才会产生新的需要。其次,人们的社会关系一经形成,也会反过来决定需要的性质,使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任何社会关系产生之后都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人们就是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要也必然受到已有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再次,每个人都会产生新的需要,这些个人的新需要的满足日益取决于整个社会的需要,这种社会需要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对每个人的需要整合的结果,但它反过来又促成了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人的需要是人的劳动,也是人的社会关系形成的内动因和推动力,同时人的需要也受到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的影响与制约。正是这种相互作用使得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在人的需要的基础上相互联结,彼此统一起来。正如马克思所说:“把人与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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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对人的影响范文3
关键词:实践 认识论 人的本质
一、马克思把“人”作为实践的主体
马克思在《提纲》内首先提到,在整个旧唯物主义理论中,由于费尔巴哈仅将客观世界作为直观世界看待而并没有进行实践活动,仅将人们当成直观的主体而非实践主体,这导致相应的能动性遭到限制。[1]并且首次明确了主体必须是“感性活动”的主体,即实践的主体。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去看,一切活动都是由人来承担的,人首先作为有生命的物质实体,才能成为历史实践活动的承担者。所以,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第一个前提条件就在于他是有人身的主体。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唯心主义视作“无人身的理性”的抽象主体,实际上是存在的。然而,单纯作为物质实体,人还不足以成为主体,作为主体的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来确立自己的主题地位,获得社会性和发展自己本质力量的。此外,在旧唯物主义理论中,是由人们的自然存在角度入手,从而完成对主体内容的划分,其没能发现,如主体仅是单纯的自然存在物,则不能够在整个自然界占据领主地位,也就不具备成为实践主体与认识主体的可能性。
费尔巴哈在针对思想客体与感性客体的区别方面进行探究时,其并没有将人类活动当作对象性活动看待。关于“思想客体”,其属于唯心主义中的客体,认为客体的创造者是精神,如此,客体便是对某类精神产物的异在于外化,这导致实际存在的物质客体被精神主体遮盖。此外,费尔巴哈认为,客观世界是没有被人们的实践活动打上意志烙印的纯粹客体。自然界只不过是一种单纯被人们直观的客观对象,人和自然界的关系也只是单纯的对客体的观察,直观,而不是通过实践去能动地改造它,并在改造中认识它。他提倡用纯粹的直观去观察自然和人,去发现哲学的秘密,一味的强调直观也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实践的意义。所以说,费尔巴哈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像,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而马克思则基于大量实践,完成了对主客体之间矛盾的顺利解决,其提出“应将人类活动当作对象活动看待”的观点。主体与客体之间属于对象性联系,可以对对象进行影响的人占据主体地位,而相关对象属于客体,故客体对主体而言是对象,而主体对客体而言也属于对象。另外,马克思于《提纲》内的第三条提出:“环境变化与人类活动相同,仅能将其当成是革命实践进行理解”。[2]马克思基于对主客体的确切处理,完成了对人与环境、人与教育之间联系的合理处理,并提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也意味着自身与生活环境的转变。人类在各类实践活动过程中完成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并基于实践经验对周遭环境进行改变,完善自身,令整个客观世界依照自身需求进行转变,同时也令自身不断适应客观世界的发展趋势。
二、马克思把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
关于人类认识,不管是针对自然方面,还是社会方面,均属于从低到高、从浅至深和从片面到更多的过程。但是,所有的实现成果,均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获得的,而且,仅有实践,方能令人们实现对外界的彻底认识。此外,马克思在整个《提纲》的第二条内容内首次提到,“人类应基于不断的实践完成对自身思想的证实”。[3]其将实践思想融入认识论,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观点进行明确。对各类认识或理论是否属于真理进行评判时,应基于客观社会实践的成果进行评判,而非依照主观判断进行。因此,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马列主义中提出:整个认识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而每个阶段均具备自身的特征,在整个低级阶段,认识属于感性,而在高级阶段则是论理的,需要注意的是,每个阶段均属于整个认识过程。尽管感性与理性在性质方面相异,但两者却是密切结合的,可以通过实践将其进行统一。在通过大量实践后得出:对于感受到的东西,我们并不能够在短期内实现对其的理解,仅有能够理解其的东西方能更深入的感受它。但通过感觉仅能够应对现象问题,只有运用理论方能实现对问题的根本解决。在对此类问题实施处理时,应密切结合实践。”[4]这证明,人类不但属于认识主体,还占据实践主体的地位。而由于人属于认识主体,故人类能够实现对包含自身的“感性对象”的认识,而因为人类还占据实践主体地位,故人类能够开展“感性活动”,此外,因为思想是人类独有的一类能动性,人的实践活动总是可以得到两个结果,一是物质成果,任何成功的实践都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二是思想成果,实践的成功和失败,推动加深我们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故客体或客观物质和实践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没有社会实践,人不可能成为认识的主体,没有实践,认识也不可能进行。
三、马克思首次科学地规定了“人的本质”
马克思于《提纲》内的第五条内容中提出:“相比于抽象型思维,费尔巴哈更偏向于直观,其认为感性和实践无关。”[5]此外,马克思针对所有旧唯物主义中仅由客体或直观的角度对事物、现实和感性进行理解,并不将其当成感性活动看待,当成实践活动看待,由主观角度进行理解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费尔巴哈提出。人的本质属于单纯客体,也就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他一方面脱离历史的进程,把所谓的宗教情感,如“理智、意志、感情”等等看作是每个人与生俱来、永恒不变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存在。另一方面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他所谓的“类”是指一切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称为人性。这种只是从人类学的角度去考察人类的共同性的观点,完全否定了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
马克思在《提纲》第六条内对其进行了否定,并提出“人的本质并非属于单个人的固有抽象物,从现实来讲,其是所有社会联系的总和”[6]。马克思打破过去的观点,基于各类社会关系对人类本质进行分析,进而达到对人类认识的革命性改进。其认为对生产关系进行解析,是探究唯物史观的重点,并非所有解析过生产关系的人士都属于历史唯物主义人员,仅有对所有社会联系实施分析,且界定出思想社会关系与物质社会关系,认为思想社会关系是根据物质社会关系进行决定的,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占据最基础地位的人士方属于历史唯物主义人员,在各个社会历史时期,人类本质也各不相同,在历史不断前进的背景下,人的本质也在逐渐转变。马克思发现唯物史观,正是他从社会关系入手,由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中就含有从一切社会关系中找到生产关系这个最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并把其由整个社会关系内分离出来,进而得出人类本质与历史发展、社会发展之间的内部关系,在所有社会关系内,生产关系占据最重要地位,属于“决定其它所有关系的基础型关系”。[7]
四、马克思首次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旧唯物主义中,一直以个人的直观去看待社会生活,而不是从社会关系的总和去把握人和社会的本质,其认识论的根源仍在于他们不理解社会实践的意义,同样也不能给无产阶级提供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世界观。对此马克思于《提纲》第八条内写到:“从根本上讲,所有社会生活均属于实践”笔者基于如下方面对社会生活的实践性质进行分析:
首先,实践在整个社会建设过程中占据基础地位。所谓社会,是指由各类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有人和自然之间的联系、人和人的关系同自身意识之间的联系。在此类关系内,人类占据主体地位,属于整个社会关系的承担者,而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则是最基础关系。而不论何种联系,均是基于实践活动构建出来的,此外,通过实践还创建出各类物质与精神事务,对繁杂的社会物质机制与精神机制进行了明确,对人类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基础方法进行了确定,对人类的社会存在与意识进行了明确。而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共同组成了社会矛盾,并逐渐发展为整个社会的客观发展趋势。故实践属于了解社会的主要方式。
其次,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领域主要由实践组成。在整个社会生活结构内,人们的实践方法主要有创建物质生活资料的实践,也就是生产实践,马克思通过揭示人们的劳动生活在历史上发挥职能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在生产活动中,分解出两个相互关联的生产要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一步深化实践主体研究――生产力包括了生产主体与生产对象,生产关系则是生产主体与生产对象结合的社会形势,因此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结构为“人―社会―自然”的现实具体形式,是实践主体的“亚形态”。而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与生产关系的改进会对社会进步造成重要影响,甚至决定了整个社会关系与社会架构的变化趋势。此外,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均属于人类实践活动的成果,是对人类人质力量的对象化。
此外,创建社会关系的实践与创建精神文化的实践,其中,前者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社会革命,而后者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科学实验。而此三类实践共同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础领域,也就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与精神生活[8]。而且,社会是指人的社会,相应的社会历史则是人类的实践历史,如抛开人与人的实践,则不能够实现对社会发展过程的正确阐述。在实践的历史发展线索中,随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实践的物质改造活动和社会改造活动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体的展开,不仅意味着物质生活的物质方式的发展,社会关系体系的发展,还意味着人作为实践主体自身的发展;即可以将实践活动当作社会本质看待,可基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本身为线索,找出历史进步的动力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并从科学的角度观察社会,认识社会。
综上所述,在《提纲》中,马克思把实践观当作是区分新旧唯物主义的重要标志,同时是整个提纲中的思想灵魂。马克思站在实践的高度上,总结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这不仅要求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敢于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并在实践中予以解决,更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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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对人的影响范文4
关键词:人的本质;劳动;社会关系;需要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马克思对人的本质做出了三种界定。这三种界定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要弄清楚人的本质是什么,首先需要了解本质的内涵,即本质是事物所具有的根本属性。它是由事物的组成成分和内在结构所决定的,通过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和作用表现出来,是该事物与他事物的区别之所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事物成为其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属性。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人的本质的概念,即是指人所具有的使他作为人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根本特点。人是由动物发展而来的,人的本质首先是指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指人和动物相区别的根据。对人的本质的界定启示我们需要把握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才能更准确地认识人的本质。
一、 劳动实践是人的类本质
从人和动物的区别角度出发,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明确指出:“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说来不过是满足他的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手段。而生产生活本来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P96)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人的类特性”就是指人的本质,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是指劳动实践。恩格斯同样指出,“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但是劳动的作用还远不止于此。它是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2](P373―374)所以,在人的类本质上认为人的本质是劳动,或是劳动是人的本质。
对劳动是人的本质这一观点,认为:所谓劳动,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人是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人,人从一出生就与自然界密不可分。然而,人本身也作为一种自然力存在,这就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人的自然属性要求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此时人就要运用自身所特有的肢体和大脑等来进行自然物质的索取。正如物理学上所讲,力的作用相互的,在这一过程中,人自身所有的自然力与自然界发生作用时,人在改变自然界的时候,同时人自身所拥有的自然属性也在接受着改变。通过与自然界发生一定的交往和作用,人自身所隐藏的潜力就得以发挥出来。
其次,人的劳动以使用工具为特征。人的本质首先是指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和动物在自然生活中都能够借助某种特定的工具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人同样也能够使用同样的方法来满足自身的需要。那么这就意味着任何动物是一样的吗?答案当然为不是。“劳动资料的使用和创造,虽然就其萌芽状态来说已为某几种动物所固有,但是这毕竟是人类劳动过程独有的特征”。[3]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人,不仅需要通过自然所自有的物质来辅助满足人的生存发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人对劳动资料加以创造来达到一定的目标。通过生产创造的工具,运用工具代替人的自然力,从而放大人自身所有的自然力,达到对自然进行改造的目的。
再次,劳动是一种自觉的、能动的活动。“蜘蛛的活动与职工的活动相似,密封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的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4]劳动实践是人和动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动物的劳动是自身在自然界中本能的反应,而人的劳动则是打上了人所特有的属性烙印,是一种有意识、能动的劳动。在人的劳动过程中首先有观念上的存在,然后通过实践活动将观念的东西变为现实存在的事物,这一过程只有拥有能动作用的人可以做到。
人所具有的社会性也是任何动物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之一。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人不是孤立存在、互不相关的人,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不断受到挑战,人们如果不以一定的关系结构结成一定的整体,就无法与自然界相抗衡,就不能够征服自然界,从而从自然界中获取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人的社会性就体现出了人是与动物相区别的社会化的人。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得出,劳动实践是人类所特有的本质特征,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人的本质就是劳动实践。
二、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现实本质
站在不同的视觉上,对人的本质会有不同的结论。在人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上,除了肯定劳动是人的本质以外,还从现实关系中去考察人的本质问题。从而提出来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界定。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但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P60)马克思站在现实性上考察人的本质问题并不是将劳动是人的本质这一界定进行了否认,相反,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观点是与人的本质是劳动这一结论是完全一致的,并且它是作为一种考察人的本质的具体途径来阐述人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指出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人的本质具有社会性。人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从人与人的关系角度考察人的本质问题,就是要在人的自然属性的基础之上把握人的社会性。正如马克思在《费尔巴哈》文章上说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实施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6](P67),所以人具有自然属性。但是具有自然属性的人只是生物学上的人,而马克思在此讲的是处于现实中的人,所以人的本质还具有社会性。其次,人的本质不是由某一单方面的关系所决定的,而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所决定的。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但不是简单的并列相加,而是按照一定的社会关系相结合而来的。人是社会人,是出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离开人,社会就不复存在;离开社会,人也不能生存和发展。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人是社会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双重属性的人,所以谈论人的本质问题不能离开处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再次,人的本质是现实性和历史性的统一。对人与人的关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即人与人的关系不仅包括处于不同时代的人的相互关系,而且还包括同一时代出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的相互关系。同时,社会关系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的,所以要认清人的本质的阶段性、变动性,用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人的本质问题。
三、 人的需要是人的内在本质
人的本质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所争论的话题,在我国,对人的本质的定义主要是从劳动是人的本质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研究占大部分,对人的本质是需要的论述则很少甚至不足。马克思认为需要是个人和社会相连接的纽带,是人的一种天然必然性,是一种内在的必然性。这就证明,在人的内在规定性层面,人的本质是需要,或需要是人的本质。对这一观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首先,人的需要是人进行劳动创造活动的根据。任何事物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原因和根据。人的劳动活动的产生、发展也有其原因。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为了生存需要,开始使用简单的工具进行低级的物质生产。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人们的需要不断扩大和增加,就使得社会分工的出现。直到现今的人类的劳动活动,人们不再仅仅为了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只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深化,而且还有了精神层面的需要,这就使得人类的劳动活动向创造丰富精神生活的环境和平台。
其次,人的需要具有能动性。人的需要是被主体意识到了,并希望得到满足的需要,客体一旦为人所意识到,就能激发人本身所蕴含的欲望和要求,指导行为的开展。人的实践活动和需要是相互统一的,人们的实践活动能够满足实现人的需要,反之,人的需要能够促进人的实践活动。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需要,人们就会通过一定方法的使用,在经济发展的宏观大环境下进行人的满足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活动。
再次,人的需要具有发展性。虽然在人的需要会受到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等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就其长远的发展趋势来看,人的需要具有不断更新、向前发展的态势。随着人的需要的深化和扩展,会创造出新的需要和新的对策,新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又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需要的发展能够激发人的更高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使人的潜力得到不断的迸发,人的本质也将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展现。此时,虽然需要是人的本质受到社会关系等因素阻碍,但在这一过程中,通过人的劳动与利用社会有利关系的支撑,最终是能够实现满足人的不断更新、不断上升的人的需要。从而展现出来三者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三个界定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不可割裂的。(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资本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204
[4] 马克思.资本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202
社会关系对人的影响范文5
关键词:孟子 性善论 可以为善
千百年来,人们一般把孟子性善论的核心观点理解为人性天生即善或性善是人性固有本性。其实,这种理解偏离了孟子性善论本意。孟子所谓人之性善,并不是说人性的本质是善的或人性的内容是善的,而是指在人性之中存在着为善的可能性,即“可以为善”。孟子说:“乃若其性,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1孟子认为,在人性之中存在着“四端”(“四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2“端”这里是“萌芽”的意思,既然是“萌芽”,就有可能开花结果,也可能中途夭折。所以,“端”也可以理解为可能性。要把为善的可能性变成现实的美德,还要靠人坚持不懈的培养,“反求诸己”,即靠人的反思来认识并使其完全地显现出来,从而成为现实的道德理性。
孟子还认为人性之向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是人的共同特性。他说:“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3“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行义,非行仁义也。”4仁义礼智“四端”是人不同与动物的地方,而人与禽兽的差别也只有这么一点点而已,如果人不注意培养而失去了这“四端”,就和动物相差无几了。所以:“虽存乎人,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良心者……梏之反复,则其夜气不足以存;夜气不足以存,则其违禽兽不远矣。”5
可见,孟子认为人为善的可能性是每个人都具备的,而且是人异于动物的关键之所在。也就是说,为善的可能性是人性中必然包含的内容。
只有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人的本质,才能更好的理解和解读孟子的性善论。那么,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既深刻而又古老的哲学问题,千百年来吸引着历代众多哲学家、思想家去不断的思考、探索,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学说,并且各种理论观点之间争论不休,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人的本质是人的现实本质,即人的社会本质:“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关系,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关系、社会本质。”7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还指出:“人们在劳动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相互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8所以,马克思将人的本质具体定义为: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和描述,是对历史观的划时代的贡献。在之前的任何哲学都未能,也不可能达到这样的高度和深度。
在看来,离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就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人性和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如何,是由他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后天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形成和实现的。道德也是从人与人的交往中形成和相对固定下来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必然会产生与之相应的伦理道德,而离开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无所谓道德了。可以说,社会关系是道德(也善)的充分必要条件。
既然人的现实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道德又只能且必然从社会关系中产生,那么,人的本质中含有善的“萌芽”和可能性的推理便是符合逻辑的。但孟子认为,人性之善是先天的,是“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良知良能,这其中与马克思的论述显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然而这种差异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正如前面所说,孟子并非在现实的层面上而是在可能性的层面上讨论“性善”的。人一生下来就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而且这些社会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先于个体而存在,即人性为善可能性的社会条件是在个体产生之前就存在的。所以孟子认为人的“四端”之心是先天的也自有其一定的道理。
不仅如此,孟子所说这人之“四端”虽然是先天的,但却是在与人交往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是在经验中存在的,有经验的内容。孟子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9可见,事实上孟子认为仁义之“端”是在与父母兄弟的交往中才扩充为现实的仁义的。
那么,为什么人人都有仁义礼智“四端”呢?孟子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于是只好求助于“天”,以“天”作为性善的形而上的依据。
“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10“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11“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此天之所与我者。”12“尽其心者,知其心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13可见,孟子清楚明地将人之性善的终极原因归结到了“天”上。
孟子基本上沿袭了孔子关于“天”的含义,但也有所发展,比如“天”的宗教意义大大降低而其价值意义则进一步突显。孟子所说的“天”首先是自然之天,同时又赋予“天”以目的意义和价值意义,人的价值来自于“天”。其次,孟子的“天”还指包括了人类社会的生命整体,人(孟子称为“民”)是“天”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天”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14孟子还说:“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天下之民从之,若尧崩之后不从尧之子而从舜也。”15天下之民从禹而不从舜之子,孟子不说“民与贤”而说“天与贤”,可见孟子认为“民”与“天”在某种意义是一回事。
社会关系对人的影响范文6
内容摘要:文章认为传统法学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存在明显不足。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应坚持“两层次”说,即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第一层次是人的行为,具体讲是人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第二层次是对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行为的再次细分,包括直接影响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直接影响自然环境而只是间接影响他人或人类的生存、发展利益的行为(可以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法 调整对象 两层次说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近年来法学界争论颇多的热门话题,国内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二,环境法既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目前已经不再局限于环境法学者之间的针锋相对,而是引起整个法学界的震动和反思。因此,明确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对环境法这门新兴学科的蓬勃发展极为必要,而且对整个法学体系的内部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传统法学解释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缺陷
传统法学观点认为,法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不会也不可能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这种传统法学观点出发必然得出环境法也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结论。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环境保护法学的调整对象(李爱年,2002)。所谓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韩德培,2005)。传统法学的这种观点在理解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时存在明显不足:
忽视了环境法相较于其它传统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同传统法律部门相比,环境法虽然也会涉及个体环境权益的保护,但其出发点更多地是从整个人类出发,这点可以从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显现出来。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立法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开始的,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环境立法也都是在此之后才进入了新的快速发展时期。此后,每一次关于人类环境的国际会议都客观上推动了各国的环境资源立法。可以说环境资源立法是整个人类在认识到保护环境资源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之后所采取的共同行动。面对环境的恶化,人类终于认识到,不论我们的肤色、文化、政见、意识形态、地域的同异,我们现在有了至关重要的共同利益、共同向往、共同的存亡祸福,全人类犹如一条绳上的蚂蚱,谁也别想比别人获得更多的解脱机会。一种共识日渐达成:秩序无国界,环境无己私。人际秩序、环境和谐、生态同构、存在互助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不是哪一个国家或民族能够独立承担的。没有旁观者,也没有上下等级的分别,惟有戮力同心,不损人利己(不存在损人利己的问题,任何形式的有关环境、生态、自然意义上的损人利己,都会很快地祸及己身),理性应对,依规则而为之,才是共同的福利(江山,2000)。所以,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其能否得到有效实施都不仅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事情,而关系到整个人类,需要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协调配合才能收到实效。
而反观民法、经济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则不具备这个特征。它们是在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等条件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而然出现的,而且这些传统的法律部门在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实施情况也根本不能同一个国家的环境法的制定与实施所引起的国际关注相提并论。传统的法律部门通常是调整一个国家所及范围内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以维护本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而环境法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本国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有为了整个人类利益的特性。如果说传统法律部门只直接考虑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国家也可视为一个群体),那么环境法则更多是从整个人类利益出发(当然也会涉及到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考虑的是整个人类怎样处理同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环境法正是人类在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认识之后得以产生和迅速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乃至经济法不同,它不是人域内的专有法律,而是以人类为己域、以环境为他域的一种特殊的域际法。如果把传统的法律现象称为人域法,那么环境资源法可称名为人际法,即超越在人域与他域之上的域际法(江山,2000)。
没有认识到环境立法受制于自然性。法律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人为制定和设计的产物,属于主观的范畴,但立法者也不能任意而为,法律要受制于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要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一部法律在某一个国家的兴起同该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密不可分。这符合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之间又相互影响的观点。这里所强调的主观立法要受制于客观条件,主要是指受制于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水平。法律必须基于一定的客观基础而产生,是从整体上、宏观上来讲的,并不意味着微观层面具体法律制度设计时立法者毫无主观作为,这可以很好的解释民法、经济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为什么首先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得到迅速发展,而不同国家的民法、经济法又为何存在较大的差异。然而,环境立法却有着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特点,即立法者在环境立法中不仅受制于社会发展条件和人类自身,同时还受制于自然界。正如大熊猫和麻雀都面临着被人类杀害的危险,但我国会通过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将大熊猫作为国家一级动物加以保护,而对于同样野生的麻雀却保护甚少,这很大程度上跟自然界中大熊猫的数量、繁殖及存活能力有关,在立法时别无选择,不这样做大熊猫将很快灭绝。再比如环境法中包括大量的技术规范,这些技术规范是在对自然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为企业设定排放标准时总是基于对大气、河流的环境容量的认识之上,在这些方面立法者毫无选择的空间。因此,可以发现不同的国家乃至制度相同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民法、经济法等法律时可以有不同的制度选择,而环境法尽管有差异但在很多方面各国却有着某种共识般的一致,立法者对此没有多大选择的空间,其原因在于环境法涉及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立法不仅受制于人类社会而且在某些方面还受制于自然环境本身。
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再审视
从新的法学视角看待环境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通过对传统法学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不足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仅仅按照旧的法学思维认为环境法只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不全面的,它没有注意到环境法相较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因此,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应分两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次即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具体讲是人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第二层次是对人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的再次细分,包括直接影响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直接影响自然环境而只是间接影响他人或人类的生存、发展利益的行为(可以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环境资源中一部分环境要素可以成为民法中的物,对这些物实施的行为可以按传统的法学观点纳入人与人关系的范畴;但有些环境因素却无法成为民法中的物,对这些环境要素的破坏不能直接归结到人与人的关系中,法律对这类行为的调整只能认为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虽然对这类关系的调整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早已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自己的视野。如英国在1822 年就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典《禁止虐待家畜法案》。此后西方的此类立法层出不穷,动物被赋予了很多只有人享有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在伦理上可以认为动物也成了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是其天赋权利的结果,但在法律上动物却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方建斌、崔益丹,2007)。因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行为来讲是人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如果从关系的角度出发则应包括两部分即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坚持环境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和传统法学基本原理并不矛盾。传统法学认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但并没有说法律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逻辑上它无法否认某些法也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所有法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这是正命题,它并没有包括“所有法都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等负命题,因为社会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一件事物,正如“所有人都会思考”这一命题并没有包括“所有人都不会动作”一样,因为会思考与会动作不是一件事(郭红欣,2002)。我们说环境法调整对象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是局限于环境法更多是从整个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出发而进行制度设计的,它并没有否认通常情况下法律更多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传统法学强调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功能,这是突出法律的主要调整功能,它并没有论及或否认法律或有些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功能。同样,说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强调环境法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调整机制,它也没有否认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的共性(蔡守秋,2001)。
谈到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些人就认为法律把自然的行为纳入了调整的范围,自然的行为怎么能调整呢?我们说这完全没有认识到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两层次性”。从第一层次讲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这和传统法学及马克思的论述都是一致的。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和现实权利的惟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而法律则是为人而设计的规范,是针对人的行为设定的体现立法者意志或要求的规则。如果没有人的行为,规则不过是一堆词句(张文显,1993)。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从第二个层次来讲的,即人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根据其直接影响的是他人还是自然环境可以分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并不矛盾,这是从不同的层次来讲的。将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等同起来而不加区分的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有问题的。“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张文显,2001)”。
结论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换一个角度或层次来讲其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坚持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两层次”说,可以很好地将传统法律部门和环境法统一到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上来。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对非人自然物的行为法律不会也不能调整,这是没有任何错误的。但从另一个层次来讲,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一起纳入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这不仅很好的体现了环境法相较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而且并不会对传统法学造成颠覆性的冲击。一般来讲,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进而实现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环境法则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进而实现了对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调整。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新兴法律部门相较于传统法学在理论上的发展和突破,它的出现不仅不会使传统法学分崩离析,反而使法学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极大丰富和发展。传统法学应该以更加包容的心态来看待新兴法律部门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起适应时代要求的和谐法学体系。
参考文献:
1.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2(3)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05
3.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0(1)
4.方建斌,崔益丹.试论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J].安徽农业科学,2007(33)
5.郭红欣.环境保护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兼与李爱年教授商榷[J].法学评论,2002(6)
6.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J].现代法学,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