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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1
1.1 会计部门和财务工作人员
1.1.1 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个重要的财务部门。我国的合作社里的会计部门的要求是根据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置会计账簿以及必要的会计人员。而那些没有这些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从而达到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但现实合作社中,大多数合作社选择的是委托记账机构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记账,拥有自己独立的会计核算部门,却寥寥无几,更有些合作社甚至没有独立会计核算部门,也没有委托记账。
1.1.2 财务工作人员
对于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具有综合会计素养的人员。对其最基础的规定是及时登记会计账簿来保证日常的会计核算。把两个或多个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即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从而达到出纳不管账目工作,而合作社的会计不插手现金的目的。然而,大多数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并不具有综合会计素养,财务人员学历大都处于大专以下的学历,有些财务会计人员是无证上岗,对于定期会计培训的财务人员更是寥寥无几,这些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是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1.2 会计账薄设置与会计核算情况
1.2.1 会计账簿设置
会计账簿,对于日常生活来说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对于会计报表而言是编制其最根本的依据。一个比较完善的会计部门,其会计账簿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而大多数的合作社只有现金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很少合作社建立备查账。对于会计账簿设置还是很不齐全的。
1.2.2 会计核算情况
对于合作社中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五大类的项目,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这五大类又具体分了37个会计科目,这些科目能够满足较小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简单的业务,能够为会计人员操作提供便利。但随着时代进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会计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是这些科目不可以核算和解决的。
1.3 内控制度与盈余分配情况
1.3.1 内控制度
农民合作社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保证其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合作社社员的利益。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要求合作社对借贷业务控制、对销售业务控制、对采购业务控制、对货币资金控制及存贷业务控制。然而,大多数合作社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甚至有些合作社还出现一些内控问题。这些问题说明合作社对内控问题还是不够重视。
1.3.2 盈余分配
合作社通过盈余分配激励每一位社员,也通过这个方式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其中,它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核心手段。对盈余分配顺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他要求合作社中有可分配盈余时,应该先弥补上年度亏损,其次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再把计算应付盈余返还,这一计算额度是由社员和本社之间交易额决定的,且这种返还比例至少在 60%以上。最后才能把剩余的盈余并且进行返还,这个是在扣除前两项分配之后的盈余部分。再把这剩下真正的盈余按照每个社员在整个合作社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到位。在合作社里,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采用按交易量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采用股金分配的合作社少之又少,很多合作社按交易额分配远远低于60%。
2 BSC与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可行性及意义
2.1 BSC理论简介
平衡计分卡的英文是“The Balanced Score Card”,简写为BSC。它作为企业战略执行的工具首先强调应当建立一个以平衡计分卡为基础的战略管理体系,在战略的指导下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总目标,根据总目标来细分企业战略目标,然后平衡记分卡把绩效评价总目标转化为四个方面来考核的绩效指标,分别为财务维度、顾客维度、核心内部流程维度和学习与成长维度。利用这个绩效评价体系来考核和奖惩企业内部各部门、个人目标,从而充分调动企业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达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2.2 BSC运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合理性分析
2.2.1 平衡计分卡的价值取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的目的为了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这个过程中引入平衡计分卡是因为他们二者有相同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他们能够相依相存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的价值取向是与 BSC 理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相同的。这理论认为企业要为股东、债权人、企业内部人员、顾客、供应商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谋求福祉,而不仅仅为所有者谋利益。
2.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为平衡计分卡提高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价值取向相同表明平衡计分卡能应用于农民合作社的重要前提,但这种价值还需要通过外在的制度形态相协调。我国为了合作社能够健康的发展对其进行许多政策指引,如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年12月制定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及各省也推出一系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这些制度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应用平衡计分卡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2.3 BSC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结合意义
基于BSC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而言,能够在原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上进一步把合作社战略目标考虑进去,将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人员根据这一战略目标运用到财务会计制度中,提升财务人员创新能力分解他们到学习和成长维度中。平衡计分卡把战略放在中心位子,从战略高度将战略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目标,使得整个合作社每个成员都为这个目标努力,从而有利于战略目标实现。
3 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建议
3.1 加强BSC理论的宣传教育力度
平衡计分卡对于大多数合作社而言,它是一种先进的战略工具。这种工具能否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有赖于对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大力宣传来减少运行中的阻碍,使得合作社的社员更加了解这个工具所带来的好处,以获得大家的认同。
这一工具的实施还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层支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对平衡计分卡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它与之前工具的区别的介绍来提升社员对这个新概念的认识。
3.2 完善农民合作社自身人才开发管理机制
人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好发展的源泉。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基于BSC理论需要有一批素质高的人才做保证。基于BSC 理论要求合作社的每个岗位都有与之相匹配的人才,从而提高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相对于大城市,农民合作社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所以我们需要国家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他们能够进入农村,帮助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自身也要营造出一种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环境来吸引人才。合作社要对财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要求财会人员定期接受会计知识培训,以保证他们与社会接轨,增强他们的管理水平,提高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操作。
3.3 健全农民合作社内控制度和分配机制
农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
合作社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经济上的弱者为了应付市场经济的挑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具有生产和经营功能的自助互助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中指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作为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是“为全体社员牟利,让全体社员分享”“一人一票”“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
当今世界,凡是已经或大体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种模式来实现的。单个农户在面对市场风险、垄断力量以及专业化生产服务提供方面处于弱势,这些成为农业合作社产生的诱因。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户都加入了农业合作社,欧盟各国农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当地市场份额的60%左右。欧美的合作社基本上是按照罗虚代尔原则形成的,发展比较规范,专业性强,规模效益高。日本农协是在政府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多样化经营,活动范围广泛,以保护本国农民利益、促进本国农业发展为宗旨,在自我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政府政策工具的功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加入WTO以后逐步与世界农业全面接轨,“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增大。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急需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在此背景下,以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迅猛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截止2011年上半年,我国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达到44.6万家,比去年同期增长43.1%;合作社成员达到857.1万户,同比增长58.3%;出资总额达到5733亿元,同比增长69.2%。合作社实有人社成员357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3%。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各个产业,其中种植业占47.9%,畜牧业占30.7%,服务范围覆盖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加工、储藏和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示范章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涉农项目、产业支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的相继出台,为合作社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数量快速增长与质量稳步提升的新时期,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规模偏小、运作失范、能力有限、扶持不足等问题,亟待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1 规模偏小。欧美日韩等现代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几乎90%以上的农场主都加入合作社,有的甚至一个农场主同时加入好几个合作社。而在我国,入社农户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3%,平均每个合作社人社成员仅为19.1户,除江苏、、天津、云南、北京、重庆外,其余各省平均人社成员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最低的仅为7.6户,只比法定设立人数高2.6户,规模偏小,覆盖面低。
2 运作失范。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长很快,但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规范运作的合作社不多。有的冠以合作社名称,但实际上是大股东控股型、家族型的“伪合作社”,甚至有些地方还存在假合作之名实为牟取扶持资金或政绩的“空壳合作社”。绝大多数合作社都是依赖于产销大户、基层供销社、龙头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等建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用作“二次返利”,但在实践中,对社员实行二次返利的合作社较少,大股东或经营者获取了绝大多数盈余。“一人一票”“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等合作社的核心原则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表面健全的治理结构也流于形式。
3 能力有限。引领农民走向现代农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是合作社发展的方向。但目前我国的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限。主要表现在:资金匮乏,盈利能力差,经济上难以自立;组织松散,各自为战,凝聚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服务范围较窄,经营方式单一,盈利能力较差,对社员吸引力不够;经营管理人才短缺,过度依赖政府或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程度低,生产经营各环节缺乏统一协调。
4 扶持不足。农业的战略地位和农户的弱势决定了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不可或缺。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优惠扶持政策,涉及思想引导及教育培训、法制规范、财政金融政策、用地用电、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但很多政策操作性不强,也缺乏执行力,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三、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新形势下,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坚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相并重。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人社合作的积极性,增强政府支持发展的主动性。到“十二五”末,农户成员覆盖面要达到45%以上,统一销售农户成员农产品产值占到农业生产总产值的30%以上。同时,完善制度促规范,明晰产权,依法搞好盈余分配,建立健全成员账户,落实以“三会”制度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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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明确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
合作社法既是规范法,更是促进法,良好的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专门的国家机构来执行,法律的实施效果主要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从国外看,不少国家政府都成立了合作社部、合作社局等机构,专门从事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我国如何建立指导合作社的体系和队伍,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应当通过立法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宏观调控的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对他们的指导和调节分散在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和农业部的一些业务司局。这样必然出现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等问题,导致扶持政策五花八门,随意性极强,使用的效率也不高。在地方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有些规定与上面的并不完全一致,如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农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这种现状必然对法律的实施和扶持政策的落实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实施条例》应当统一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的执行与协调工作。
二、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扶持的力度
对于我国而言,法律已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近年来,各级财政逐年加大了强农惠农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一定财政扶持。2003-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达到18.75亿元。农业部从2004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目前已累计安排项目资金1.9亿元,扶持了118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201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已经达到7.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省级扶持专项资金已经达到10亿元,仅江苏省级财政安排扶持合作社的专项资金就已达到2亿元。但是在实践中,财政扶持政策还不够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不完备、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各地财政扶持政策标准不一,相差较大,具体实施起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扶持资金的目标群体瞄准过窄、财政资金的公平性难以体现。扶持资金投向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有限。资金规模太小,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要求。除此以外,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这是不够的。《实施条例》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绿化等项目应当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完善税费减免政策
通过减税、低税、免税政策来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虽然2008年6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但范围很窄,与国外相比力度很小。虽然国家对合作社部分初加工产品销售环节、合同订立环节给予了增值税、印花税优惠,但对合作社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尚未完全明确。这对于减轻农民税收负担来说只是九牛一毛,没有体现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措施,没能增加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为了体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特殊税收优惠,避免出现农民在参加合作社后反而增加了税费负担的尴尬,《实施条例》应当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事项时,工商、税务、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理年检事项免收年检费。减免合作社的农产品商标注册收费。在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权益方面,《实施细则》应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列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专项整治范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金融支持措施
在金融支持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在实践中,虽然2009年2月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出台五项金融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但贷款难仍然是当前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问题,这要求政府在贷款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政府可以以低息、减息甚至无息、贴息的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设定专门机构负责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为其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便利。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担保困难的问题,应开展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保单和仓单质押,以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温室大棚等抵押物的担保制度,解决其存在的融资抵押担保难题。
五、建立技术扶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