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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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范文1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人群。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类,不少地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经按照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加入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但大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如高校,则与机关退休养老制度基本一致,退休金由国家统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基金积累制度,未来退休金以其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办法不同,企业采取的是另一种模式。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发,要求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以后,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初步建立起基本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则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相比于逐渐趋于成熟稳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一)基本制度不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完全由国家负担,个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无需承担养老责任;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则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二)资金来源方式不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根据实际支出的退休费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则遵循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出资”的原则。其中,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平均工资的8%进行缴费,当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则由国家财政资金负责补贴。(三)在养老金待遇计发方式不同。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待遇不与缴费挂钩,而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基数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基数越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就越高,反之则低。此外两种制度在参保条件和调整机制方面也各有不同。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一个称谓,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关于这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认为事业单位养老的财政负担过重,国家需要减负。目前,全国事业单位人员近4000万人,126万个单位,是国家公务员的4倍还多,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也远远超过千亿元,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二是认为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差距太大,待遇不公引起社会不满,根据全国政协委员李永梅调研的一组权威数据表明,1990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人均退休工资分别为1715元、1771元和1607元,差距并不大;2005年分别为17633元、16147元和8565元,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均退休工资已达到企业的2倍有余,国务院从2005年开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连续7年平均每年涨10%左右。可这些年公务员的退休工资也在涨,但是从2005年后,就查不到公务员退休金增长情况的同口径数据,现在究竟比例关系如何不得而知。唯一能够确定的是两者之间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三是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阻隔了人才流动,影响了人力资源市场。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诸多方面完全不同于企业职业养老保险,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在待遇上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很大的经济利益的不平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养老保障上存在着双重管理,这些制度都阻碍了劳动力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使得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

其实,这次改革并不是事业单位的第一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曾施行过类似的改革措施。1992 年,原人事部就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 年开始,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开始局部试点工作。改革试点曾取得一定的成绩,据原人事部的相关资料,截至1997 年,全国28 个省(区、市)的1 700 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 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 000 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最终由于各地试点步调不一致, 一直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面改革方案等原因,改革以失败告终。

三、改革试点的现状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此次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统筹交纳养老保险,即单位缴20%,员工缴8%;二是养老金发放办法也基本一致,但以改革正式实施时间为界,即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三是事业单位养老金也要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四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最后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消息一出,可以说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竞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少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官员,极少数专家学者表示赞成。主要观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缩小收入差距,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增强职工的活力。绝大大部分研究单位、学者和一部分政府官员,都不赞成该项改革方案。其主要观点是: 这次的改革试点只针对事业单位的职工,而改革的发起者公务员却不在改革之列,改革后相关人员的福利将会下降,这必定会引起绝大多数事业单位职工的不满和担心,并且造成社会就业秩序的混乱。另外一些温和的研究学者则持中立态度。理由是:事业单位的养老体制改革不可避免。但在形成正式的方案之前,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否则必将引起巨大的反弹,并有可能因为阻力太大而中途夭折。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定要慎之又慎。

那么,各改革试点地区的进展又是怎样呢, 根据记者对相关地区的实地采访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5试点省市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出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推进难”现象,多数省市仍在进行方案的调研、论证。目前尚没有一个没有正式发文件、出台具体方案、进入实施阶段的省市,也没有得到哪个事业单位真正启动“试点”的“正式消息”。其实,各地都在犹豫与观望,看其他地方试点的情况和效果如何,再决定本地区是否“跟进”。结果导致各地“改革试点”都谨小慎微,进展迟缓。广东改革推进情况: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尚未出台。浙江改革推进状况: 目前没有启动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试点, 也没有出台任何相关政策或方案,有许多方案仍在研究与论证之中,等待省政府决策。上海改革推进状况:改革方案制定中,目前还没有公布具体的政策文件与实施方案。重庆改革推进状况:目前改革试点还没有启动,有关改革方案正在论证和调研中。山西改革推进状:改革还没见动静,在等待部里的指示,还停留在调研阶段,也在留意其他省市试点的情况.

虽然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但改革试点所带来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据了解,目前,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或90%领取退休金。而改革之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收入将大幅降低。因此,一些试点地区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为了避免改革后退休金待遇大幅下降而提前退休。

四、基本评述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现在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再次提上工作议程,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应当说经历了一段非常漫长的历程。但迄今为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处在一种零碎和不完整的状态。从长远来看,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而从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社会大众包括事业单位职工本身都并不排斥改革,或者说已经有一定的准备,但就具体的改革方案与步骤,例如改革时机、缴费比例、待遇等方面则存在很大的分歧。最具争议的是公务员不应该被排斥在改革之外,改革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遗留难题,促进和谐而不是制造矛盾。

就目前的试点情况看,各地尚处于试点准备阶段,相互观望而无实质进展。从各地的实地调研看,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各地的基本措施也不统一存在很大差异。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推行,但应在原有制度基础上, 不断修正完善, 循序渐进、稳步的推进。

参考文献:

[1]董力.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审视[J].学术界,2010(02).

[2]汪孝宗,韩文.曾娟.难改的事业单位养老[J].中国经济周刊,2009(41).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范文2

根据公务员是否参加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分为联动模式和分立模式。联动模式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统筹考虑,置于统一的制度框架内,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自愿储蓄构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分立模式则是为公务员另行设立专门的养老金制度。很多学者主张联动模式,他们认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程恩富,2009;郑秉文,2009;华迎放,2006)。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赞成分立模式。易正春提出,鉴于公务员的特殊性,应该建立单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7]庄序莹等认为在目前的利益格局下,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时机还不成熟,为他们建立单独的保障计划才是现阶段的合理选择。[8](

对于如何走出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困境,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诸多举措。杨燕绥从完善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角度出发,主张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养老金,逐渐替代退休金和对接国民基础养老金,从而引领中国养老金在动态中进行结构调整,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9]李绍光则提出了两个选择方案,一个是偏重于积累制的一次性退休金加个人账户的职业年金计划,另一个是现收现付性质较强的名义个人账户制。[10]唐俊认为,必须摆脱改革的思维定势,借鉴南非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只完全积累的、中央集中管理的、缴费确定型的养老基金。[11]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的薄弱领域。学者们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达成共识,关键分歧在于采用何种制度模式,目前主张联动模式的居多。另外,研究多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08方案”)的政策分析,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很少,特别是相关经济学分析。囿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的缺失,相关研究还不够深入。笔者运用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中的制度安排效率、制度激励相容及制度成本等评估标准对改革进行理论分析与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试图通过这些理论探讨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践起到借鉴作用。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从制度建立至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都是参照政府机关执行的,没有形成单独的退休养老制度。较早的有关规定是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该法规首次把事业单位纳入保障范围,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条件及退休待遇作了具体规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对已有规定也作了较大的修改与完善,其标志是1978年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此次改革将企业职工、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划分为工人和干部两个大类分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于1993年进入试点改革阶段,其标志是上海、辽宁、海南等地率先开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后很多地方省市各自进行了试点改革,但改革效果并不理想。200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这标志着中央政府在山西、上海、浙江、重庆和广东五省市开始了国家层面的试点改革。此项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并建立职业年金。改革旨在实现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保持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一致性。

目前,我国有事业单位130万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离退休人员9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占财政供养总人数的80%。事业单位性质复杂多样,人员结构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几大系统。其中,教育事业单位48万个,人员140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0%;卫生、文化和科研事业单位人数分别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15%、4%和2.4%。事业单位日常运行经费来源于多种渠道,各种组织、社会团体都集中在事业单位,其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1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五省市进行试点,改革方案仅适用于高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试点地方进展缓慢,有的省市在调研、论证,有的省市了征求意见稿。但是,没有一个省市正式下发文件、出台具体方案或进入实施阶段。地方之间在进行动态博弈,都想根据其他省市试点的情况和效果来决定本地区是否跟进。这导致各地改革试点进展迟缓,运行效果不佳,改革流产失败已成定局。[13]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已进行了三年,多数地方改革举步维艰,难以推动。为此,很有必要对改革方案进行一个全面评价。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效果的评估标准有很多,其中田国强提出了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中的若干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制度安排是否导致了效率、是否激励相容、是否有较小的制度成本。下面笔者运用以上三个标准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行分析。

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是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评价制度安排的首要标准,代表了效率方面的价值取向。所谓效率,就是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佳效果。经济学中用帕累托最优这一概念来表示效率,但它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不可能达到。因此,经济学界往往用帕累托改进这一标准,它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时,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将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并计划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来补偿这一待遇落差。但囿于各种原因,职业年金制度并未真正付诸实施。这无疑造成了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损失,不能实现帕累托改进。另外,这一改革结果虽然表面上缩小了养老金待遇差距,但是却忽视了事业单位人力资本的价值,弱化了养老金的激励作用,影响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效率,造成事业单位人才的流失。因此,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改革方案是缺乏效率的。

激励相容就是使个人的自利和人们之间的互利统一起来,使得每个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时,同时也达到其制度安排设计者所想要达到的目标。[1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三方主体,其养老金待遇也从高到低呈梯级分布。此次改革为解决养老金双轨制的不公平问题,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中并未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改革将使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从90%骤降至50%左右,这会诱发事业单位人员的道德风险,引发大量的提前退休行为。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最低,改革呼声最高,但是降低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待遇也并未增进企业职工的福利。政府公务员作为改革的推行者并未参与此次改革,不仅影响了改革方案的执行效果,还引发了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之间的矛盾。由此看出,改革并未达到激发相关主体积极性的预期目标,改革的实际效果是削峰而未填谷,未能实现各方的共赢。

制度成本包括新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新旧制度的转轨成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政府在提供这一准公共产品前并未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的偏好,即改革试点并未开展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因而造成改革阻力较大,加上地方层面的改革惯性对全国改革形成的阻力,最终加大了制度的实施成本,最终导致改革效果事与愿违。转制成本的大小是评价制度绩效的又一衡量标准。巨额的转制成本至今是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遗留难题。“08方案”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转为“统账结合”制度,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老人”的隐性债务,再加上改革后的单位缴费(作为财政拨款单位,这部分实际也是财政买单),会形成新的历史债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财政成本要大于企业。[15]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的历史债务就越多。因此,改革进行得越早,付出的改革成本就会越低。

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借鉴

事业单位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存在这一称谓,他们把类似我国事业单位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人员与公务员一并称为公职人员。根据其整合程度,世界各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计划可分为分立模式和统一模式。分立模式是指公务员养老计划单独设置、独立于私人部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统一模式是指公务员养老计划融合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务员与私人部门雇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比较见表3。通过两国的制度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注重法制建设。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都遵循立法先行的规律,并且既有综合立法,也有专门立法。相比之下,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务实性,即便是最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也是回避矛盾,并未对改革方案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快建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职业年金法》,填补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法制建设空白,为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基金管理模式多样化。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需要制定政策,例如美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崇尚经济自由主义,其制度设计注重效率,基金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投资回报率高;而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制较为严格,基金投资十分谨慎。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数额巨大,必将成为各大金融机构争夺的“香饽饽”。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成熟,不能简单地以满足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缺口为目标,事业单位养老金投资必须坚持“审慎人”原则,要坚持安全性第一,严格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禁止投资于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领域。

尽早进行改革。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经验表明,改革越早,改革成本越小,社会越稳定。例如,美国将公职人员纳入到统一的社保体系,养老金差距相对较小,社会比较稳定;而法国则为公职人员建立单独的养老金制度,其养老保障体系高度碎片化,一旦改革,就会出现较大规模的罢工与骚乱。而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定型。因此,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越早,越有利于整个制度体系的动态调整,同时还能降低财政负担。

政策建议

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牵涉到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并且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意义重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质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小集团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取舍,改革的成败取决于各方利益博弈的最终结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目前,由于中央政府没有统一方案,各试点省市的改革措施存在显著差异。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加剧了制度的碎片化,不利于改革的推进。另外,改革方案只适用于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也有失公平,势必引发抵触情绪,加大改革的阻力。因此,首先应该结束分散试点的局面,由中央政府出台统一方案,自上而下地执行。[16](P188)其次,要扩大改革方案的覆盖面,实现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的联动,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还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使制度设计符合激励相容原则。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范文3

一、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

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也逐步深化。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招收工人,“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后,按照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和政策领取养老金”。这是较早提出的具有事业单位职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政策。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 号),在五省市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这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开辟了道路,为全国推广奠定了基础。2015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了建立全国范围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全国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阶段的特点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我国特定的体制环境下产生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体制性特征。

1.时代特征

国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化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形式更加与时俱进。2014年《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出台,要求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签订聘任制合同,促使事业单位人员进入与退出机制产生了深刻变革。用人方式改变,也催生了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变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符合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的必然趋势。

2.体制特征

国外公职人员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并不在制度上加以区分,而国内则不尽然。由于受原有“编制”、“身份”等限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初期,必然受到体制约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过渡期企养老保险“双制”并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众多,个体情况复杂,职工人事评价体系与企业有所不同,如盲目的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会引发各种矛盾,不利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平稳过渡。就现阶段来讲,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针对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职业年金须强制性缴纳,这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区别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特征。企业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通常叫做企业年金,一般以商业保险的形式出现,以自愿为原则,并不强制用人单位缴纳。2015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缴纳职业年金。上述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的确立,一方面是为保证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中人”的养老待遇不降低;另一方面,是养老保险体系中资本运营模式的新转变。根据文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这一新做法,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同时盘活社会资本,提高资本增值活力。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范文4

随着经济和政治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保证职工权益的基础上,建立合理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通过梳理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演进历程,进而深入剖析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关键词: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演进;特点;职业年金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维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营模式。其养老制度已经不能有效满足人才成长和社会发展新要求,建立并完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一、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

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也逐步深化。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招收工人,“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后,按照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和政策领取养老金”。这是较早提出的具有事业单位职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政策。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在五省市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这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开辟了道路,为全国推广奠定了基础。2015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了建立全国范围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全国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阶段的特点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我国特定的体制环境下产生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体制性特征。

1.时代特征国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化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形式更加与时俱进。2014年《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出台,要求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签订聘任制合同,促使事业单位人员进入与退出机制产生了深刻变革。用人方式改变,也催生了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变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符合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的必然趋势。

2.体制特征国外公职人员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并不在制度上加以区分,而国内则不尽然。由于受原有“编制”、“身份”等限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初期,必然受到体制约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过渡期企养老保险“双制”并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众多,个体情况复杂,职工人事评价体系与企业有所不同,如盲目的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会引发各种矛盾,不利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平稳过渡。就现阶段来讲,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针对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职业年金须强制性缴纳,这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区别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特征。企业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通常叫做企业年金,一般以商业保险的形式出现,以自愿为原则,并不强制用人单位缴纳。2015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缴纳职业年金。上述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的确立,一方面是为保证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中人”的养老待遇不降低;另一方面,是养老保险体系中资本运营模式的新转变。根据文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这一新做法,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同时盘活社会资本,提高资本增值活力。

三、小结

改革必然会有阵痛。平稳过渡,是改革推进的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政策准备和地区试点,如今正式在全国推广,初见成效的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在实际操作中,个体情况复杂经常会凸显政策盲点。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配套实施细则和文件的出台成为解决矛盾点的关键所在。其次,随着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有效地将处于过渡期的企事业单位“双制”变成“同制”,建立统一规则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和最终目标。总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度。同时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卢驰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与策略选择[J].理论探索,2011(5)

[2]马蓓蓓,张悦玲,杜淑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与策略选择[J].保险职业学报,2011(6)

[3]财政部财政科学课题研究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52)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范文5

王亚南(1989.2―)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云南民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周朝霞(1990.3-)河南省安阳市,云南民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早在1992年1月,国家人事部就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2月26日我国通过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上可以看出,国家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上一直在进行着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有其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必要性

1.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影响社会稳定

由于目前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金数量上的差异和养老金替代率上的差距,导致了企业人员的不满,这种差别也直接导致两种人群的对立抵触情绪,形成了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2.养老保险的双轨制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

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基金运行模式,事业单位员工却没有基金积累,这种制度差异导致劳动力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难以实现有效流动。虽然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时有所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规定并不能实现有效施行。传统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分配不公。

3.传统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影响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和良性发展

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是缩小社会不公平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目前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违背了这一初衷,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共同富裕相矛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缓慢导致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滞后。

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我国在2009年1月确定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5年过去了,这些试点省市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说明了我国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面临着很多问题。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存的问题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改革执行力不强

虽然我国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这些法律法规还只是规定了相关的原则性要求。这种情况导致各地在具体改革时无法可依,使得改革地区在具体的执行和操作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例如在山西省,由于改革依据只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没有一套相关法律予以强制性,导致出台的各项政策执行不力。所以目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为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而通过的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其强制性。

2.事业单位人员对于改革的心理抵触情绪依然存在,影响整个改革进度

由于我国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部分目的是为财政减负和缩小不同性质单位养老金数量和养老金替代率的差距,改革要达60%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所以导致很多事业单位人员心理上对于改革的抵触。尤其是现在我国养老制度改革是将公务员排除在外的,同样作为国家公共服务人员,难免使事业单位人员感到不公。如山西省在2010年才推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提出应扩大改革范围,将全部事业单位及机关公务员纳入改革,完成养老保险体系的高度统一和高层次统筹,但是至今这些建议也没有实现。这样难免使改革相关者有抵触情绪,影响改革进度。

3.部分试点省市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改革,缺乏参保激励机制

部分试点地区仍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办法执行,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按退休前的职务级别、以工龄长短进行比例折算计发,没有参照企业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参照原来的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使得员工工龄越长,工资越高,退休金越高,反之亦然,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这样待遇和缴费上的不对等导致部分参保人不愿参保,即使参保也希望缴费工资报的越少越好。这样并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失去风险分担的能力,给养老保险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例如重庆市和山西省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就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办法。

4. 存在财政问题,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现象严重

已参保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实行社会统筹,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制度转变的内生效应导致巨大的财政负担。已经退休的老年人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中人的个人账户积累不足,在没有财政支持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群的个人账户就是空账运行。虽然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来负担,但是巨大的转制成本造成了财政负担,虽然设有个人账户,但是个人账户中并没有基金的积累。据统计,上海市政府地方财政平均每年要承担的转制成本将在50亿元左右。有的试点省市没有对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实行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只是填写社会保险手册,并没有实际做实,存在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的情况。

5.职业年金制度并不完善,没有起到减少改革阻力的作用

确立职业年金制度是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提高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尽管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已经明确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是没有完善的职业年金制度,所以试点省市在实施时就各自为政。例如重庆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中提出“1+2+X”方案,即1指基本养老保险,2指过渡性养老金和职业年金,X指配套方案,但还没有完全开展起来。上海市虽然在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政府鼓励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并在规定的额度以内,免征工资调节税。但是也没有在整个上海市全面展开,又新增不公平的现象,影响统一全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这些试点省市在职业年金制度上的不足,导致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不能得到有效缓解,没有起到减少改革阻力的作用。

总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现在改革环境来看,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存在很多问题。只有理清问题,逐步解决问题,才会为推进全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扫除障碍。

参考文献:

[1]张继民、吴 忠:《上海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财政压力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1(4)

[2]赵巍巍:《试点省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和对北京的启示》[J].社会福利,2012(12)

[3]张艳:《中国养老保险双轨制研究:历史、现状和改革趋势》[D].西南财经大学,2013,4

[4]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建议》[J]. 社会保障・社保论坛,2014(4)

pan>3.要有“一盘局”意识。

工作人员要互相沟通、协调、配合,形成一股合力,尊重和维护群众的民利,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参考文献:

[1]宋玉波.基层贯彻落实《条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重庆行政,2005年(5)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范文6

关键词:房产税 试点改革 制度设计建议

一、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综述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房产税改革试点情况概述

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增速造成了负面影响,使我国长期积累的经济体制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我国发改委明确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的政策意见。2010年国务院批准了这项建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战略方针。在2011年,国务院决定在1月28日起,上海、重庆这两个直辖市率先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

但是目前从实施效果来看,社会上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主要集中于社会各界对房产税的法理,普遍认为不够正当,目前我国对房产税原定的扩围计划被暂停,这说明已有的重庆、上海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并不成功,存在很多问题,在抑制房产价格,增加地方税收上,并没有实现预期的作用,目前想要在全国推广,准备工作和时期也不够成熟。

(二)房产税改革现状分析

总体来说,在上海、重庆的试点改革,效果和预期目标比起来,相差较多。本文将作以下观点的阐释:

从制度上看,上海试点区域为上海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征税对象为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的居住用房产,不是上海市户籍的,只要新购住房就要缴纳房产税;纳税人为居住用房产产权所有人,计税依据为交易价格的70%,税率包括0.4%和0.6%两档,人均60平方米以下为免税面积。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上,为应税面积×单位面积房价×相应税率×70%。

重庆试点方案是,以本市户籍居民的独栋商品居住用房产、高档居住房产为征税对象;无重庆户籍且无工作、无企业的个人,以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的居住用房产为征税对象。纳税人同样为居住用房产产权所有人,按照交易价格征税。税率包括0.5%、1%、1.2%三档。原有的住房,以人均180平方米以下为免税面积,新购的住房,以人均100平方米以下为免税面积。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上,为应税面积×单位面积房价×相应税率。

但是按照2014年上海公开披露的预算草案来看,预计房产税征收额为27.6亿元,而同年土地出让金收入预计不低于1700亿元,可见房产税对上海财政收入的贡献额是非常微小的。重庆市房产税为财政收入带来的增量,更是可以忽略不计。

而且据上海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年末,上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年增幅为14.2%,重庆也同样呈现新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升的态势,可见房产税试点改革,既没有降低房价,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作用也非常有限。

(三)房产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经观察,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改革,效果离预期相差甚远,也存在很多问题,总结分析有以下几点:

1、试点改革中征税环节仅局限于销售环节

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都集中于房屋销售环节,而且计税依据以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对房屋保有环节缺乏课税,计税依据没有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准,导致试点地区房产税的房价调节作用没有发挥出来,试点地区的商品房价格仍然保持升势。而且,按照固定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并没有考虑到房屋所在区域、用途和价值等其他因素,这使房产税税率缺乏弹性,调节贫富分化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2、试点改革中征税范围比较狭隘

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中,征税范围,仅限于增量房产和部分存量的高端住宅,并不涉及广大的存量房,这么狭隘的征税对象大大限制了房产税为财政收入增收作用的发挥,也使得在试点改革中,房产税远没有成为这两地的主体税种。

3、试点改革的较低税率难以对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

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使房产税实质上变成了住房高端消费交易调节税,征税范围没有囊括多种产权形式的房产,也无法对拥有多套存量住房的群体征税。沪渝两市在商品房销售环节设计的差别化税率,体现不出纳税人的缴税能力,也无法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节。

4、试点改革中的房产税没有对当前繁杂的房地产税费制度进行改革

目前涉及房地产的税收就达到了12种,相关的政府收费项目达到了56项,如果房地产税收项目没有进行削减,而盲目增加房产税,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降低其税收遵从度,这大大降低了房产税改革在社会民众心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二、发达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经验

在先进市场经济国家中,房产税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也起到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抑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投资行为的作用。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总结如下:

(一)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

在先进市场经济国家中,房产税划归地方政府所有,成为主体税种,且税源非常稳定。例如美国房产税税收,要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八成,各国地方政府对房产税极为重视。

(二)按照“税制简、税基宽、税率低”等原则设计

例如英国目前的房地产税,仅包括住房财产税(类似我国房产税)和营业房屋税,相关税制大大简化,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也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而且先进市场经济国家房产税征收范围要宽得多,囊括增量房、存量房在内的所有不动产,而宗教、慈善、公共事业单位拥有的房产一般免征房产税;这些国家房产税率普遍较低,例如德国房产税率就较低,为1%-1.5%之间,这使得房产税推行阻力较小,也起到了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三)计税依据非常明确

在先进市场经济国家中,房产税计税依据,多为房地产评估价值、资本价值等。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房产税税基为土地及其建筑物的基本价值。英国房产税税基为楼房、公寓等的市场价值。按照评估价值或资本价值,作为税基的方法,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的不动产持有状况,也能使房产税收入,随着房价上涨而增多,有利于税收管理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公正。

(四)房地产相关的财产评估体系比较规范和完善

很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有着比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评估技术工具也较先进。例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有专门的机构来从事房地产税基评估;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是由专业的社会评估机构来从事房地产税基评估。在评估方法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采用市场价值估价法,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就采用市场价格法、成本法、收益法等等。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多采用租金估价法。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国家,已经有了较科学、健全的房产税体制,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完善的房产税税制,设计一套科学、可行的房产税改革路径。总体上看,我国房产税,需要在征税范围、征税客体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选择等要素上,进行科学的设计。

三、对房产税改革制度设计的建议

为了全面推行房产税改革,当下我国房产税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设计,积极推行配套措施和相关建设,对于房产税制度的设计,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征税对象

房产税征税对象应当扩大范围,应囊括各类型的房产,包括存量房、增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商品房、小产权房;包括经营性用房和自用居住房屋。这样才能扩大税基,起到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二手房进入市场流通的作用,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优化配置作用的发挥。

(二)纳税义务人

考虑到我国房屋产权的复杂性,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可将范围加以扩大,具体为:全民所有产权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共有产权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共有人;产权关系不明确的,纳税义务人为代管人或使用人;房屋出典的,出典人为纳税义务人等等。

(三)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上,试点改革的房产税征收范围相对狭隘,抑制了房产税对财政收入的增收作用,可将农村的房产也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同时也应把城市中自有存量的居住用房纳入征税范围,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原来的公房已转变为个人财产,而房产税本来就属于财产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用房也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房产作为资本投入经营,理应就创造的收入向国家缴税,这样才能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例如像广州这样的经济发展比较发达的城市,由于居民人均收入和资产较高,可以率先实施存量房征税的模式。

(四)计税依据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多采用市场评估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所以我国房产税计税依据上,也应采用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体现税收与房价乃至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步增长。目前可以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按照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余值后作为计税依据,等到个人房产信息系统建设完备,价值评估技术成熟后,就要按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五)计税方法

目前房产税改革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加快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实,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联网。这样便可摸清我国居民的不动产资产情况,有利于测算房产税的规模,推动房产税改革的加速进行。

目前我国开征房产税的目的是为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以实现调节贫富分化,抑制投机性不动产消费。所以房产税应当以高端住宅、新增房产、多套房的房主为征税重点,不宜以普通百姓为征税对象。所以房产税改革,应当参照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和征收模式,设定房产税的起征点。理论界有两种建议,一种是日本模式,即对家庭的第一套房产不征税,第二套房产开始征税,但是税率从低。第二种是按照面积征税,规定人均住房面积在一定面积以上才征收房产税。

本文认为以面积征税在我国这样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完善的情况下,是难以做到公平征税的,因为有的地区经济落后,相对房价较低,所以房屋面积相对较大,即使是同一个城市也有人口相对稀疏的区域,所以以住房面积作为拥有资产多寡的判断依据是不科学的,另外不动产登记工作尚未完善,住房面积这一数据存在相当大的水分,以面积征收容易出现逃税、漏税等行为。所以我国应当选择以房产的数量和价值作为征收依据,另外对于高端住宅,也要征收房产税。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较短缺,所以居住类房地产,是不宜作为投资类商品的,因为一旦居住类房地产作为投资品,容易导致价格暴涨暴跌,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应当参照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对多套房产的持有者、高端房产的持有者,按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来征收房产税,并且按照累进税率,房产越多、高端房产的价格越高,则税率越重,使得拥有三、四套房产的持有者,其房产税负远高于拥有二套房产的持有者。这样能有效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

(六)税率选择

房产税应采取差别化的累进税率,以更适合我国各收入阶层的实际情况,例如对中低收入阶层设计减免条款,对中产阶层,有序提高房产税税率;对于拥有多套住房,或拥有高端住房的高收入群体,应通过累进税率增加其纳税额度,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的作用。

房产税中央政府可立法制定税率幅度,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档次内适当浮动制定本地房产税利率水平,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居民的税负承受能力,而房产税从政府改革的意图来看,应属于财产税范围内,按照国际市场经济运行经验,财产税税率一般3%至10%之间,所以本文建议第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第二套房产的税率不应超过3%,而且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因地制宜的税率。第三套、第四套房产的房产税率要采用累进制进行递增,参照个人所得税率,可以规定在20-40%的范围内,而高端住宅,例如豪宅,也应当规定从重的税率。

(七)尽快落实不动产信息联网

我国应当采用立法手段,加快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尽快落实不动产信息联网。由于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应当以省、直辖市为单位,尽快公开不动产信息的网络化,让本地居民对自己的房产信息有清晰的了解。建议新的房产税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不同的税率、优惠政策,由网络税收软件,自动算出每个业主的房产税,让我国公民对不同税率、不同征收模式下的房产税情况有清晰的了解,然后展开网络投票,让广大人民群众选出适宜的房产税征收管理模式和税率。

四、结束语

本文对沪、渝房产税试点在短期和中长期的政策效应研究中,发现目前房产税的试点方案虽各有各的特点,但在调控房价方面成效不明显。因此,为了达到房产税调节经济上的预期目的,应当结合国外先进经验,重新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通过对房地产市场多管齐下的措施,推动房产税改革进一步适应我国国情,进而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尹煜,巴曙松.房产税试点改革影响评析及建议[N].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2]张德勇.进一步完善房产税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1

[3]陈小安.房产税的功能、作用与制度设计框架[J].税务研究.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