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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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改革方案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1

关键词:股改程序 股改对价 会计处理

1、股改程序

1.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1.2、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1.3、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1.4、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第十二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1.5、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详细规定参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股改对价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下发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暂行规定》分别对七种流通权取得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比较复杂的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和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细化的安排。在对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会计处理上,《暂行规定》确定,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结转。《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2

连同韶钢松山“10股送3股”的对价方案突破以净资产作为价值评估底线的观念,农产品的创新方案为股价跌破净资产的上市公司推动股权分置改革打开了想像空间,引来市场好奇的目光。

农产品董事会秘书陈小华向《首席财务官》介绍,公司之前考虑过多种对价思路,之所以采用比较特殊的股改方案,一方面原因在于送股不现实,因为按照目前市场平均“10送3”的对价水平,公司总股本38766.34万股,流通股23798.53万股,占61.39%,国家股9726.94万股,占25.09%,非流通股送出7000多万股之后,国家股将变成小股东;另一方面,公司是一家“菜篮子”企业,关系到深圳上千万市民的“菜篮子”,也占香港农产品,特别是蔬菜供应市场的50%左右份额,公司的正常经营是当地社会安定的关键因素之一,股改必须十分谨慎。

“这一方案前期公司和券商、大股东取得沟通,机构投资者也比较认可。”陈小华说,公司股改方案考虑的是股改前后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害,由控股股东承担短期的股价下跌风险,其他非流通股股东赋予公司建立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的股份。

截至2005年6月17日,农产品股票除息后的价格为3.35元/股,在此基础上,深圳市国资委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做出承诺:如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在实施之日起的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以4.25元/股(该价格将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的价格将持有的农产品流通股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承诺价格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公司流通股股票价格(2005年6月17日股票除息后的股价)相比有26.87%的溢价。这相当于公司目前所有流通股股东获得一份期限为一年、收益率确保为26.87%的保底收益权利。

陈小华介绍,关于4.25元/股的“认沽价”,公司此前曾在机构投资者中小范围征求意见。“4.25元/股相对于3.35元/股有0.9元/股的差价,乘以23798.53万股流通股,控股股东需要2.14亿元的资金准备;9726.94万股国家股,按3.35元/股计算,市值3.26亿元,2.14亿元的认购资金准备占市值的65.64%,对价的或有成本相当可观。另外,通过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保障了股东的长远利益。”

关于农产品的创新解决方案,陈小华讲了一个小故事。公告试点后的一天下午,农产品和保荐机构一起走访华夏基金,当天已经有五家上市公司走访华夏基金沟通股改方案,据说因为各家方案大同小异,基金经理已经不耐烦。排在当天最后一家接待的农产品公司,基金经理也只是想随便听听,没想到农产品的方案让人顿时来了精神,最后把华夏基金的老总都吸引过来,听得饶有兴致。

农产品股改方案能否为股东接受,还需要拭目以待,但给市场的一个启发是,上市公司不仅仅要考虑怎么支付对价,更要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3

关键词:股权激励 格力电器 启示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委托—问题,由于经营者较所有者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所有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股权激励就是其中的一种,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与所有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以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随着我国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但是成功实施激励计划的公司并不多,格力电器是少数成功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之一。本文对格力电器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分析。

一、案例介绍

(一)公司简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1996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5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直接持有格力电器50.82%的股份,通过控股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持有格力电器8.38%的股份。

(二)股权激励实施过程和结果

证监会要求格力电器在2006年2月前完成股改,于是由格力集团牵头,与格力电器管理层、股东沟通协调后,制定了格力电器股权改革方案,顺势推出了格力电器股权激励计划。格力电器于2005年12月23日公布了股权改革方案,其中包括股权激励方案,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集团除支付股改对价外,还做出了特别承诺,将所持股份划出2 639万股,作为格力电器管理层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在2005-2007年中任一年度,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达到承诺的当年应实现的数值,格力集团将按照当年年底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出售价格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出售713万股,若三年均达到标准,将出售给格力电器管理层及员工2 139万股,其余500万股由董事会自行安排。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之后,格力电器在2005、2006及2007年均实现了规定的年度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均有了大幅提升,格力集团按照股权激励方案对格力电器的高管和员工实施了激励措施。激励条件及激励措施见表1。其中在2006年7月11日和2008年7月11日,格力电器分别实施了每10股转赠5股。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分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格力电器所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其风险相对较小,一般适用于成熟型企业,在服务期限和业绩上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格力电器发展态势良好,现金流充沛,业绩稳步上升,因此,在此次股权激励中采取了限制性股票的方式。

(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所需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定向发行;二是回购本公司股份。格力电器实行的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于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由于此次股权激励是伴随着股权改革方案提出而提出的,股权激励的原因之一就是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由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没有进行定向增发,也没有动用股东的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并没有侵害股东的利益。通过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这种方式,将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转移到格力电器名下,使得第一大股东对格力电器的控制程度逐渐降低,更加有利于格力电器以后的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比例

格力电器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数、股数及所占比例见表2。

由表2可知,在2005年股权激励对象共有94人,其中高管6人,虽然高管在总体激励对象中所占比例较少,但是高管人员获得了总量713万股中的395.3万股,占总体的55.44%,其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150万股,两人所持有的股数占激励股份总数的42.08%。在2006年,格力电器也顺利地实现了股权激励中规定的净利润,在2007年10月31日,格力电器公布了2006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方案中,股权激励对象增至609人,较上一年激励人数大大增加,其中,高管人数仍为6人,激励对象中中层管

人员、业务骨干和控股子公司高管上升至603人,高管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了250万股,占高管激励股数中的87.6%,占总体激励股数的46.75%,2006年业务骨干获得的股权激励份额上升至26.22%。2007年格力电器同样高额完成目标利润,2009年2月,格力电器公布了2007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激励对象总数达到了1 059人,较上一年的激励人数又大幅度提升,其中高管人员保持了前两年的6人,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子公司高管上升至1 053人,2007年度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激励股份226万股,占激励股份总数的28.16%。

格力电器三年来的股权激励对象人数由最初的94人扩大到1 059人,使更多的员工获益,高管获得的股票数量较多,有利于维持管理层的稳定;高管所获得股份数量占激励股份总数的比例逐步下降,说明股权激励开始逐渐向下倾斜,加大了除高管外其他激励对象的激励程度。

(四)股权激励的时间跨度

格力电器所实施的是三年期股权激励计划,我国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时间都很短,大部分在5年左右,较长的激励期限可以使激励对象更加努力工作,提高业绩,激励作用更强。格力电器2005-2007年的净利润和总资产金额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格力电器在实施了股权激励的这三年中,净利润和资产总额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成长性并不稳定,笔者认为激励期限较短很可能会导致管理者的短期行为。  (五)股权激励的条件

格力电器实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是达到预先设定的年度净利润,三年的目标利润具体值见表1,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前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8.94%、15.34%、22.72%,按照这个增长趋势,公司在未来的年利润增长率将高于20%,但是预先设定的目标净利润的增长率为10%,低于平均年度利润增长率,并且仅仅通过是否达到目标净利润这一标准来判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的条件过于简单,设立的激励标准过于单一,使得格力电器轻松达到了激励的标准。

三、启示

通过对格力电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析,可以为其他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提供一些启示。

(一)合理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和激励比例

应该根据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合理地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公司内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那么股权激励范围的授予以及比例的设置则主要侧重于这部分员工,授予比例的设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的期限

我国规定,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0年,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期限,过短的激励期限会使高管产生短期行为,降低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

(三)恰当设计股权激励的条件

为了提高激励效力,企业应该设定具有一定难度的激励条件,过于容易实现的激励条件降低了激励对象的行权难度,会使高管人员操纵指标来实现高额收益,股权激励的作用较弱。因此提出以下建议:1.公司在设计激励条件时,要结合自身情况,例如某指标之前若干年的均值,或是该指标行业均值,以此为标准来制定有效的激励条件,避免激励条件过于简单,适当增加激励效力。2.应该避免用单一的指标来确定激励条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同时引入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来作为激励条件,或是采用多种财务指标结合,以更好地反映公司各方面的能力,对公司形成全面的绩效评价。

参考文献: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4

关键词:股权分置;博弈模型;非流通股;流通股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3―0089―03

一、引言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1300多家上市公司,除了几家“三 无”概念公司外,都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发行的。截止 2005年3月,上市公司总股本7235.5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 4592.67亿股,占总股本的63.47%,而流通股为2612.56亿 股,仅占约36%。在非流通股中,国有股又约占90%,形成了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这是任何国家的上市公司都不存 在的问题。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在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中 国股市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这两类股票 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 置的形成,根源在于对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功能和定位不统 一。20世纪90年代初是中国股票市场能否生存的紧要关 头。为了推进改革,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一项法规,明确 规定凡是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及其股本构成比例,由政府主管 部门审批,采用机械的国有控股比例宋体现以公有制为主的 原则。可以说,股权分置是当时政策中庸的结果,它催生了中 国的资本市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权宜之计,亦可 以说是―・种制度层面的创新。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日益推 进,股权分置这一严重的制度缺失不能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改 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 展的主要矛盾和障碍。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中存在的主要问 题,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讨论了解决股权分置的基本思想,然后 通过具体的事例讨论了股权分置试点问题,最后指出股权分 置改革的方向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股权分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分置是我国上市公司高溢价股权融资的制度基础

股权分置导致了中国上市公司独特的、与成熟市场完全 不同的融资顺序。按照现代资本理论MM理论的解释,企业 融资应遵循“啄食”顺序,即内部股权融资优先,债务融资次 之,外部股权融资最后。而在中国,上市公司遵循的不是这种 “优序融资”,而是外源式股权融资优先,内源式股权融资次 之,债务融资最后的融资次序。究其原因,是两类股东的目标 不一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拥 有控制权的非流通股股东偏爱股权再融资。通过不断的高溢 价发行、增发和配股,非流通股大股东就能获得巨大的利益。 上市公司于是沦为大股东的圈钱工具,而不是为所有股东创 造财富的手段。流通股股东却只能通过买卖股票的价差获取 资本利得。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同 股不同利。非流通股股东获取了大量的控制权收益,对流通 股股东造成了制度犯,从而扭曲了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制 约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

2.股权分置违背了股份制经济的内在要求

流动性是股票与股票市场的生命之源,也是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制度基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产权关系不清、流转不 畅,使非流通股股东既不能根据市场情况套现,也不能在运动 中增值。资本流动存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竞价交易 两种价格,资本运营缺乏市场化操作基础。

3.股权分置扭曲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由于非流通股不参与流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发 生任何约束作用,公司股价难以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市场化 的激励和约束,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

建立规范完善的资本市场是完善社会经济体制的必然要 求。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瓶颈。因此,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 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已经势在必行。

三、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基本思路

自2001年以来,证监会开始从各渠道征集股改方案。迄 今为止,已出现多种方案,如配售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包 括回购、缩股、扩股等)方案、开辟第二类市场方案、预设未来 流通权方案、权证类方案、基金类方案等。非流通股转流通本 质上是一个违约问题,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对流通股股东做出 补偿,即支付“对价”,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对价(considera― 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购买某种 承诺的代价”。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 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对价的前提是:(1)在股权分置下,流 通股和非流通股产权界定混乱,形成了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误导和制度歧视,不公平地强化了他们的弱势地位;(2)在股 权重新合一时,非流通股股东是受益人,流通股股东是受损 者。因此,从目前来看,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是消除制度缺陷、平衡两类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利 益冲突的两类股东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

我们用以下简单的模型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股权分置改革 前后各方利益的变化。假定基本数据如下:

从理论上讲,三方静态博弈的结果是一个三方共赢的局 面,两类股东均实现了帕累托改进,最终实现的全流通将使场 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大幅度提高,增量资金入场必然会 使三方受益。

但是实际上最终达到的结果是三方在股改过程中不断重 复博弈所得到的。在此过程中,全流通很可能会引起股价下 跌。为了保护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应考虑通过增发股票 补充由于全流通引起的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全流通 将使均衡价格上升,也应考虑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因缩股 而引起市值下降。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方案都陷于定价的 困惑小,都希望发现一个好的价格。目前普遍认为应通过协 商得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但由于上市公司利益主体 的多元化和股权结构的多样性,如何提出较好的改革方案,如 何在解决股权分置的同时确保股市的健康稳定,如何使非流 通股股东获得场外的流通权而不冲击现行的流通股股价,如 何形成场外资金与全流通股股东的激励与相容等,这些都是 必须考虑的各方利益群体。任何回避问题的方案都将导致流 通股股东对未来损失的预期,都将使市场遭受打击。所以,对 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谈判机制的设计及最终对 价的确定是解决问题的核心。

四、试点公司的方案及启示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上市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 首批4家试点公司,第二批42家试点公司。从第一批试点公 司获得通过的方案来看,它们都注重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维护市场稳定、注重补偿流通股股东的政策目标。目前 首批试点企业中,体现了三种具体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由非流 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送股,10股送3股,同时每股向 流通股股东振现8元,试点企业是三―重/12;第二种模式是由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纯送股,比例分别为10送3和 10送2.5,试点企业是紫江企业和金牛能源;第三种模式是转 赠资本的模式,试点企业是清华同方,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赠4.7515609股,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非 流通股股东可获得的转赠股份,使流通股股东实际获得每lo 股转赠10股的补偿,相当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 10股转赠3.56股的对价。三种模式的试点方案核心都是非 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获取流通权,并且都承 诺在一定时间内非流通股不参与上市流通,其中前三家企业 的试点方案已获通过并实施。在第二批试点公司中,吉林敖 东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该公司非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 缩股方案,非流通股按照1:0.6074缩股,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现2.14元(含税),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所得部分全部 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相当于流通股股东合计所得为每10股4 元(含税)。

从两批共46家试点企业的方案中可以看出,此次试点方 案更为成熟,在市场化的方向上又迈进了一步。主要体现在: (1.)制定对价较为合理,方案实施后有助于改变国有股“一股 独大”的局面,改善公司治理结构;(2)采用了分散决策的原 则,尊重了股权分置解决方式的多样性,(3)考虑了流通股股 东的决策参与权问题,更加重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4)重 视市场稳定,采取了非流通股限期限额上市的措施。

五、股权分置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注意保护 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是理顺共同利益机制,同时须带动股权激 励等各项改革,推动权证等创新活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 公司治理问题,不属于市场机制的范畴。在将来的一段时间 内,涌现出来的方案必然是多方利益博弈后的“鸡尾酒”。在 此博弈过程中,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充当鼓动者和协调者的 角色,为两类股东提供一个可供谈判的平台;政府本身也不应 过于关注市场行情的变化,主要应为市场创造良好的制度环 境,防止或尽可能避免越位干预市场行为。

对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不应将此次改革 看作一劳永逸之举,更不能认为股改会一次性地解决公司面 临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经营业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因为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的个股行情无疑是靠上市公司的 盈利能力支撑的。保证良好的经营业绩,真正为股东带来长 期股利收益,才是上市公司的“立市之本”。证券市场本身就 是一个消除估值差异的场所,市场本身总会找到一个合理的 价格,实现市场均衡。短期的不确定性因素可能造成证券价 格的非理性波动,但只要公司基本经营状况良好,投资者终会 发现其内在投资价值。

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应认识到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股市 今后健康平稳发展的必由之路,解决股权分置和全流通是一 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只有通过改革才能真正享受到平等的投 票权和利益分配权。因此,不应将此次改革视为与非流通股 股东清算历史的机会而放弃与非流通股股东积极对话,应尽 量通过谈判机制获取相对较好的博弈结果。

六、结束语

改革试点启动以来,沪、深股市曾一度出现不同程度的下 跌,试点公司的股价也是涨跌互现。除了股权分置改革本身 给股市运行带来的不确定性外,还有这一时期市场运行基本 面的因素及股价合理回归等因素。股权分置改革从长期看是 重大利好,参与博弈的各方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收益,也会使股 市投资价值大幅提高,为市场活跃创造条件,但改革必然伴随 股价结构的调整,并不是投资者所持的所有股票都会获益。 改革就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改革必然会伴随着股市 的震荡和博弈各方的冲突与妥协,因此参与博弈的各方都应 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股权分置试点方案的启动意义深刻,股权分置改革是一 场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 分置问题将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有利于上市公 司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 非流通股股东价值的实现和退出机制的形成。股权分置问题 解决后,股东利益的一致能够带来新的市场机会,并将迎来并 购重组的空前活跃时期。投资者在分享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 同时,会有更多机会分享控制权的争夺带来的溢价和投资机 会,中国股市也将在股市重构的过程小迎来价值投资时代,从 而融入国际资本大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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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凌.股权分置是“瓜分国有资产”吗?[J].当代经济, 2005,(8).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5

可以看到,所谓的顶层设计也不是“一刀切”,将改革模式和方式、方法也一并定下来,而是给地方留下了许多可以探索的空间,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办法与措施,从而使改革更加有效地向前推进。

事实也是如此。如果过度强调模式、方式、方法的统一,而不给予地方足够的操作自,改革就会陷入怪圈。

实际上,中国的改革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就是贯彻了中国特色这个前提。离开“特色”二字,改革就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国企改革也是如此,必须依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改革方案和思路、体现地区特色。

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必须相同

虽然强调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应当充分结合和尊重本地实际,但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必须相同,出发点必须一致。

第一,实现混合所有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就告诉我们,建立混合所有制,应当是国企改革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目标和原则。

各地在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时,必须将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作为最基本的目标和原则,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推动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的最基本表现形式就是股权多元化,亦即在改革过程中不要强调单一股权。

第三,组建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学习借鉴新加坡淡马锡经验,组建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目的就是要改变目前政企不分的格局,通过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这个中间层,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只有这样,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充分发挥。

第四,公开选聘企业经营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以强调要通过市场选聘企业经营者,一方面,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一夜之间将企业全部改革到位,全部建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有的企业还需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经营者选聘做出改革和探索,就十分重要而紧迫。否则,企业就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所以,这也是此轮国企改革必须遵循的目标和原则。

操作的方式和方法可以不同

在基本目标和原则确定的情况下,如何操作就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死守教条,照搬别人的模式,或机械地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改革起来就很难取得预期效果、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与措施。

其一,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可以不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央企无疑是改革的重点。要知道,国资委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积极推进央企改革。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如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考核办法有了积极的改进,实施了红利上交政策等。但是,从总体上讲,央企在体制和机制方面没有形成大的突破。所以,此轮改革如何寻求体制和机制的突破,是十分关键而重要的。可以肯定,国资委―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企业的三级管理模式,是此轮改革的新格局。特别是具有垄断特征以及规模较大的央企,直接转化为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也是必然的改革方向。同时,央企的保留数量、国有资本所占的比重等也会有一些新的要求,而不是一味地退出和股权转让。

但是,到了地方,国企改革是否也要维持这样的格局,保留那么多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呢?特别是省级以下,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几乎没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革的力度可以更大一些,退出或股权转让的步伐也可以更大一些。

其二,央企与央企之间可以不同。虽然都被称之为央企,但是不同的央企,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联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也应当有所区别。基本思路就是:实行分类改革,亦即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央企,要坚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公益类和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的战略新兴产业的央企,要建立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其他央企,则可以通过退出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实行国有控股、其他所有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结构。

按照这样的分类,不同的央企在改革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模式也是不同的,而不能机械教条地执行相同的模式和套路。

其三,地区与地区之间可以不同。同样是地方国企,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也可以有所不同。对目前国有企业数量还比较多、国有资本分量还比较重的地区来说,如果经济发展需要可以适当保留一些,也可以有一些国有控股的企业。但是,从总体上讲,应当按照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的要求,除极少数涉及公共领域的国企之外,其他都必须是混合所有制结构。在此基础上,逐步降低国有资本的比例。对本来就国企数量很少的地区,尤其是省级以下地区来说,能退的可以尽量退出或进行股权转让,国有资本原则上不控股。即便参股,也不需要具有票决权等。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6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也表示:“目前国内市场拟发行企业排队的情况,是监管部门推动市场改革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情况,也是一个待解的课题。目前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在推进中,这项改革将有助于企业IPO排队问题逐步解决。”

受上述消息影响,券商和创投板块纷纷上扬,券商方面,招商证券、光大证券和兴业证券涨停;创投板块,钱江水利、大众公用涨停。

目前国内所有的融资渠道中,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严重失衡,股权融资占比非常小,推行注册制有利于增加股权融资比例。

注册制的推行符合国务院主张简政放权的市场化原则,但眼下注册制的推行还需要证券法的修改以及相对完备的退市制度等配套措施,推行起来应该没有那么快,但从政府高层的态度来看,应该是在加快推进的进度。

考虑到目前新股发行“堰塞湖”和社会融资的“两多两难”问题使得我国不可能一步跨越到类似美国那种注册制发行体制,尽管证监会明确2015年将出台注册制改革方案,但未来我国更可能走一条核准制和注册制相结合的“中间型”发展道路。但毫无疑问未来注册制推出后,券商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将大幅增加券商的投行收入,直投业务和产业基金也将获益,这也是券商股盘中集体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注册制对于券商是直接增加券商投行业务量,同时券商投行部门为了股票的顺利承销和自身信誉,并减小被做空及退市风险,将加大对企业的辅导和审核力度,相应地投行业务在注册制下将获取更高的发行和承销费率。

目前全球范围内实施完全的发行注册制国家主要为美国和日本,IPO费率上,20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的承销费率高于中国3个百分点,其后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再融资费率上,美国的费率维持在3.5%的水平,而中国的费率为1.5%-2%。

因此券商将获得业务量和业务价格的双向提升,投行业务迎来大发展。

对于创投类企业而言,其持有的相关企业股权将实现流通,并可能实现大幅升值。钱江水利因持有27.9%的天堂硅谷的股权而连续两个涨停,大众公用也因持有13.9%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的股权而周五封于涨停,此外鲁信创投两日涨幅也超过10%,除了上述三只个股涨幅较大外,随着创投概念板块的关注的提升,紫江企业、同方股份、力合股份、龙头股份、中关村、苏州高新、东湖高新、张江高科、高新发展、海泰发展等个股均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