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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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范文1

关键词:危险废物 管理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X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a)-0120-0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其来源不仅涉及生产过程,也是废气、废水污染物处理的最终去向,因而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多样、鉴别困难[1]。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毒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因而,随意丢弃或利用处置不当,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1 国内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步较晚,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对危险废物管理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在此基础上又制定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规范。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相继成立,各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陆续建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发展时间短,危险废物底数仍然不清,处置能力相对滞后,监管力量薄弱,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目前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与日益增长的环保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2 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落后

2.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存在弊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名录》基本是照搬《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分类体系,缺乏对国内危险废物特性和污染特征等基础数据的分析,有些内容难以实施或易引起争议。虽然2008年我国对《名录》进行了修订,将危险废物由原来的47类分为49大类,并细化了行业来源,标注了危险特性,但此次修订未对分类体系做出重大调整,因此,现行《名录》仍然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也不强。

2.1.2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机制尚未建成

我国环境管理中要求对无法排除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没有规定必须要鉴定的情形、申请鉴定的主体、鉴定结论的认定形式和程序,也没有认定结论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等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我国危险废物鉴别能力严重不足,除国家环保部和甘肃省等少数地区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机构名单外,大部分地区未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工作。

2.2 缺乏独立的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危险废物的评价没有真正成为独立体系,只是包含在固体废物体系之中,而且缺乏危险废物风险评估标准。大部分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对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调查不仔细,描述不清晰,对企业自建的利用、处置设施处理能力、效果、可行性未进行合理评价,对试生产和正式运行后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不明确。

2.3 危险废物底数仍然不清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涉及行业范围广。虽然环保部多次组织危险废物专项调查,但是危险废物分布、流向、历史堆存、污染状况等情况仍不明确。王琪等认为我国危险废物底数不清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污染物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抽查样本是以废水、废气排放量为依据确定的,难以判断对危险废物是否具有代表性,而且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隐蔽性和延滞性,企业瞒报、漏报、错报行为不易发现,基层环保部门鉴别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难以对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2]。

2.4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

我国的危险废物仍以产废单位自行处置为主,企业配套的处置设施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缺乏处置能力的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导致危险废物流失严重,流向复杂[3]。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日趋严格,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单位也日趋增加,但是由于我国危险废物历史堆存数量巨大,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分布不均衡,收费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使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远滞后于处理需求。而且部分已运行的处置设施工艺落后,不能稳定运行,一些利用处置单位自身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反而成为新的污染源。

3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建议

3.1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在全面掌握我国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分布、污染特征和处置情况的基础上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其符合我国环境管理需要,更具可操作性。按照豁免后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4]。增设《需要特别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将公众认知度高,危害性小,利用方式简单、利用率高的危险废物进行特别管理[5]。尽快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规范的鉴别程序,逐步建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技术体系。

3.2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充分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管理,全面掌握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摸清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堆存情况。以执行新《环保法》为契机,逐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危险废物重点源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等多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对随意处置、非法转移或接收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3.3 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各地区应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推动危险废物专业化集中处置。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运行监管,努力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技术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杜飞.关于加强废物管理的对策探讨[J].经济管理与科学决策,2013(3):158-159.

[2] 王琪,黄启飞,闫大海,等.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现状与建议[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3(1):1-5.

[3] 高洪梅,李耀初,李朝晖.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评价研究浅议[J].环境科学导刊,2008(4):80-83.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范文2

关键词:水电工程 危险废物管理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

世界上各国对危险废弃物的定义都不尽相同,日本在《废物处理法》中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的物质”, 美国在《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显地影响各种疾病和死亡,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显著的威胁”,联合国环境署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危险废物”。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又进一步定义为“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另外,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又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以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废弃后亦是危险废物。

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9类,其中HW01~HW18是按危险废物产生来源进行分类的,HW19~HW47是按危险废物含有的危险废物成分进行分类的。同时制定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二、水电工程可能涉及的危险废物及危害

水电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有可能涉及危险废物,在工程蓄水和竣工阶段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时,环境保护部门会对生产废油等危险废物处置与管理进行专题检查,所以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可能涉及到的危险废物有针对性的甄别。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修废油及含油废水:主要是指施工机械和设备在运行、维护、清洗时产生的废油和含油废水。

2.化学灌浆废弃物:部分水电工程可能涉及采用化学灌浆来进行防渗和加固处理,常见的环氧树脂类、聚氨酯类、丙烯酰胺类灌浆材料废弃物(废浆液)皆可属于危险废物。

3.库底清理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废物:水电工程建设在进行库底清理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厂矿企业,其废矿石和使用的化学药品均可能为危险废物。

4.厂房透平油:发电机组更换后废弃的透平油。

由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等特性,不但会对水体、空气、土壤造成污染,而且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危害人类健康,如不进行妥善管理,将有可能造成长久的难以恢复的后果。

三、水电工程危险废弃物管理

1.提升依法管理意识

在水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当大力加强法规学习,提升依法管理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此国家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及其环保部门配套出台的管理措施对新情况下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其的追究处置也更加严苛。环保部门再次提出将监管权力切实分配到需要之处,加强处理废油以及其他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提高相关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务必让其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危险和相关法律责任。

2.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对于如何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应当从强化管理责任做起。企业应依据自身情况,如生产类型以及生产特点进行划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有计划的策划修改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置。要求落实管理范围、明确处置流程,对于危险废弃物的来源、分类、排放量、贮存方式、二次利用资源以及运输方法都要有明确的记录,严格按照“谁排放,谁处置”的规定承担起责任。要设立监管机制,严格要求承包人落实相关制度。

3.强化监管力度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危险废弃物管理,尤其要加大对废弃物流失、排放与处置情况的关注,做好监督与检查的工作。应定期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分类、处置措施及排放量进行细致化的检查更新,保证危险废弃物全生命周期受控,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档案以及台账的相关记录。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定期向当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上报危险废弃物的类别、排放量、流向情况以及贮存处置方法的有关资料。

4.分类管理、集中收集、安全储存、依法处置

首先在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中各个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收集危险废弃物,在清理的过程中不得用沙土覆盖掩埋,需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及收集。应设立专用的收集场所,集中放置集中处理,严格做好防范措施。其次危险废弃物应遵守防分散、防渗漏以及防流失三项基本原则,并且贮存设施应具备防雨棚、围墙和地面硬化的等硬性条件。废弃物设施地的废水排放管道也应进行分类,要求单独设有液体排放装置和半固体废物排放装置。最后要求危险废弃物场地应设立危险废弃物警示公告,保证废弃物容器表面标签与废弃物的一致性,如标签有所损害应及时进行调换。在废弃物场所中应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物品。

在水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少量废油、机组透平油以及检修废油等危险废物应当进行集体贮存、统一运输与集中处理。依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于相关具有废油处置资格的机构进行对危险物品的集中运输与处置,并配合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 梁万松. 浅析危险废物的管理.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

[2] 代江燕,李丽,王琪,魏世强. 重庆市三峡库区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现状及对策. 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

[3] 王文川,闫静. 四川省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分析及评价. 四川环境,2011

[4] 邵春岩,孙俊. 危险废物管理中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科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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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 处理 粉煤灰 二次污染

1 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 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所谓固体废物,一般来说,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1]。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也对固体废物作了比较详细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纳入固废管理的物品、物质。”近年来,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其中,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1.2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根据调查结果,城市生活水平愈高,垃圾产生量愈大。在收入比较低国家的大城市,如加尔各答、卡拉奇和雅加达,每人每天产生0.5-0.6千克垃圾,在中等收入国家的大城市,这个数字是0.5-0.8千克,在工业化国家的大城市,每人每天产生的垃圾通常在1千克左右。对于不同的固体废弃物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物品,主要方法有: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热解、生物处理等等。对于终态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类方法。固体废弃物历来有放错地方的原料之称,对于这些原料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加以利用。例如粉煤灰就可以加在水泥混凝土中,改善混凝土的材料和力学性能,在长常高速公路的应用中可以看见粉煤灰在未来美好的应用前景。

1.3 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工程建设不断,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中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垃圾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彻底的解决计划,而是露天堆积,施工之后集中处理的方法,但是施工之后施工方往往会忘记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有处理计划也只是简单的将其丢弃在城郊,造成了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很多人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导致在一些地方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导致固体废物污染越来越严重,到现在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2 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十分广泛,如: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因此,我们对待垃圾,必须变得小心起来,必须找出控制和治理固体污染的对策。首先是要控制其产生量。例如,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提高废品的回收率等。其次,就是开展综合利用,把固体废物作为资源和能源对待。实在不能利用的则经压缩和无毒处理后成为终态固体废弃物,然后再填埋或投海。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2.1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首先进一步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工程方面不可能在真空中实现,决策者必须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大力倡导COD、SO2减排的同时,要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加强环保、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综合管理力量,改变目前环境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的状况,防范表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实际上以再次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生。

其次,建设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体系。对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整顿规范固体废物回收市场,尽快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逐步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扶持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和产业,加快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产业中心建设,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2.2 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①填埋法。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 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构建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的长效机制。借鉴发达国家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完善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不仅要重视资源的减量化,也要重视固体废物的回收和资源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③固体废物优化方法。许多工业废渣的成分,性质类似于天然建筑材料或人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也就是要转变对固体废物的认识,将建筑固体废物看成一种资源,对固体废物进行二次利用,既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又能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的处理方法。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主要分为两步,也就是将固体废物分类和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如:再生骨料混凝土主要是指利用建筑固体废物中的一些水泥块、石块等代替骨料混凝土中的石子,以增强混凝土硬度和强度一种技术;建筑过程中的废砖,如果形状比较完整,而且强度、硬度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则可以作为砖块重新利用起来。如果已经破碎,就可以采取将其粉碎,作为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骨料使用。对建筑固体废物中的废陶瓷,可以采用破碎成砂的方式,将其破碎到5-10mm,可以广泛的应用于建筑物的外墙装饰。在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同时,也创造一种较高的经济效益。

3 结束语

固体废物是相对于原物而言,其经过一定的技术环节,可以转变为有关部门行业中的生产原料,甚至可以直接使用。可见,固体废物的概念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目前提倡资源的社会再循环,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减少废物处置的数量,以利社会发展。中国的固体废物产业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许多环保公司开始向市场化的运营方式转变,各种类型的资金也进入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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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玉祥.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M].海口:南海出版社,2006.

[6]何坚,季学李.生物滤滴池法处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进展[J].上海环境科学,1999,18(6):26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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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永新,于波,吴清敏.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现状及对策,山东环境,2000,3.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范文4

【关键词】危险废物;现状及问题;规范管理

一、危险废物现状及特点

为了促进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及规范处置工作,为危险废物提供一个妥善、安全的去向,我市于2003年在“非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下,专门成立了合肥市吴山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及工业危险废物,并被环保部纳入全国31个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规划,现已全面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目前合肥市产生的绝大多数危险废物都是交由吴山公司进行规范处置的。

据实际所掌握的情况,当前我市危险废物现状的特点如下:

(一)危险废物产生数量激增,危险废物类别范围扩大

“十一五”末,合肥市危险废物来源主要是各医疗机构,传统的机械加工、机械制造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主要是医疗废物(HW01)、废矿物油(HW08)、废漆渣(HW12)、表面处理废物(HW17)、污泥(HW12)等。进入到“十二五”后,随着大型、新型工业企业的落户合肥,我市目前危险废物来源除了各医疗机构及传统的机械行业外,还新增加了平板显示行业、光伏产业、新型化学品制造业等新型、大型工业企业类型,新增加的危险废物类别有废剥离液(HW42)、废蚀刻剂(HW34)、废有机溶剂(HW42)等工业危险废物。所以,无论是从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上还是危险废物类别上,都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技术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意识不高,管理工作薄弱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认识度不够高,甚至某些单位认为就是随便找一个愿意接收的单位把垃圾拉走就了事了,导致产废单位未能设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从而出现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度不高,主要体现在:

1、危险废物未能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规范处置,擅自交由无证单位随意处理;

2、未到相关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审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3、无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库,未规范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4、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文件,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员工学习培训计划等等。

我市县、区一级环保部门尚未设置专门的危废管理机构,也无危废管理的专职人员,仅市一级环保部门设置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但是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与实际需要配备的监管能力严重不符。

(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处置手段相对单一

我市有一家综合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年处理能力2.1万吨,处置手段包括焚烧、物化、固化和填埋,另有三家小型单项危废经营单位及一家配套处置单位。目前,危险废物还是以最终处置手段为主,处置手段相对单一,危险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率不高。

二、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监管能力薄弱,急待提升监管能力及监管力度

从我市的危险废物管理现状来分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数量庞大,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意识较低,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基础薄弱,需要相适宜数量的管理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及指导力度,督促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从而提高整市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但目前县、区一级环保部门无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市一级环保部门固废管理人员仅几人,监管范围及深度有限,不利于危险废物的全面、全过程监管,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建议如下:

1、县、区一级环保部门设施危险废物管理的专职部门及专职人员。若条件暂时不允许,起码配备一至两名固定的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而不是每次根据工作布置随机的临时安排人员完成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这样从管理层面,就没有一个系统、全面掌握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要求的人,便不能指导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另外,每次危废工作临时安排不同的人去做,因为不是专职工作人员,责任心及重视度也不高,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倒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无法落实责任制,没有责任便没有工作力度,同时,临时安排的工作人员因为对整个工作并没有全面了解,只是机械的完成某一块工作,也容易造成工作失误及前后工作的衔接问题。所以应起码配备一至两名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首先通过各种学习、培训、交流,全面、系统、熟练掌握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文件及相关知识,然后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培训和现场指导,让产废单位知道基本的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要求,如什么样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交由什么样的单位处置才是合法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应如何建设、危险废物如何暂存及相关规章管理制度如何制定、如何执行等等,只有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了解了这些基本知识,企业才知道该如何去做,才有可能做好,否则,企业即使有心做好危废工作也是有其心无其力。

2、市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培训,辅助县、区一级环保部门的危废管理工作,并通过专项督查促进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由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起步晚,县、区一级之前基本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能力有限。所以首先要对这一级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让他们充分了解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省(部)级环保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及最新工作要求和布置。在县、区一级环保部门工作中遇到疑难点时,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如固体废物危险属性的明确、剧毒化学品的处置、进口废物企业的管理等等。积极配合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提升他们的监管能力。同时,市级环保部门可通过专项行动的形式对所有县、区级企业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开展优秀的县、区级环保部门予以肯定,同时对此项工作开展落后的环保部门给予进一步指导,通过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的联动,共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此外,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纳入对环保部门的考核,以此促进此项工作的积极开展。

(二)危险废物处置手段单一,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有待提升

通过环保管理部门的全面、深入监管及企业的规范管理后,其中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理处置这项工作是需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来完成的,所以处置单位的处理处置能力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来说极为重要。目前合肥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处置手段都尚有提升空间,建议如下: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范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 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3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规定,对其接收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送交处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项。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据贮存设施的自然环境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贮存设施、容器的完好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并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够安全回取。

第十八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据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贮存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贮存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九条

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贮存、处置时,送交方应当一并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案,并按照规定承担贮存、处置的费用。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符合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并依法办理选址批准手续和建造许可证。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不得批准选址或者建造。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的工程和安全技术研究、地下实验、选址和建造,由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2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四)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0万元;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

(五)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处置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处置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设计服役期届满,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已达到该设施的设计容量,或者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处置设施不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关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处置单位应当编制处置设施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依法关闭后,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关闭后的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因破产、吊销许可证等原因终止的,处置设施关闭和安全监护所需费用由提供财务担保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废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应级别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和人员防范措施,并适时开展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 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军用设施、装备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废物造成的职业病防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范文6

甘于寂寞、不怕当“垃圾教授”

聂老师197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土木系,而后留校进行放射性三废处理的研究。1981年赴美国Clemson University进修,1983底年回国后开始潜心研究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现为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博士点博士生导师,环境科学与工程博士生导师。曾长期担任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及资源化研究所所长,现为清华大学“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聂老师开始从事固体废物处理的研究工作时,国内这一领域的研究刚刚起步,没有多少人愿意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究其原因,一是相对于废水、废气,国家队固体废物的重视较晚,直到非典以后,我国才真正的全面重视固体废物处理的工作;二是很多人认为在这个不受重视领域从事的研究的人都是“垃圾专家”或“垃圾教授”。面对这种情况,聂老师并没有退却,而是甘于寂寞,不怕当“垃圾教授”,迎难而上,并在这一领域写上了浓重的一笔。因为聂老师十分清楚,虽然固体废物是“最晚得到重视”,但也是“最难得到处置、最具综合性、最贴近人们生活”的环境问题;伴随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一定会得到重视,需要有人进行研究,需要为国家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勤于耕耘、硕果累累

聂老师的研究内容基本涵盖了固体废物处理方方面面,在从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科研工作近三十余年的时间里,聂老师积极开拓研究领域,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技术以及地下水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方面。他参加和主持过多项国家环保科技攻关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国家部委研究项目。

与此同时,聂老师还非常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他与刘玉山合作,组织研究人员成功研制开发出立式旋转热解焚烧炉技术和成套设备,已经成功应用于医疗废物处理,建成多座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厂。利用填埋场产生的气体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浓缩液的“渗滤液浸没燃烧蒸发设备”,实现了“以废治废”,具有节能、环保、经济等优点,已建成示范工程,并获得第五届中国国际发明展览会发明金奖和发明创造奖。饮食有机垃圾湿热法处理工艺目前正在进行调试,该工艺将实现饮食有机垃圾的饲料化处理,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此外,还有多个项目处于中试阶段,待研究成熟后便推向市场。

不断进取的开拓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研究经验,造就了聂老师今天辉煌的成就。在理论和实践上,他提出了很多创见,已发表有关固体废物管理、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的论文250多篇,并取得20多项发明专利,专著4部,获多次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其中,2000年由化工出版社出版的《三废污染控制技术手册――固体废物卷》(120万字)获原化工部第六届优秀图书一等奖。渗滤液浸没燃烧蒸发设备获得第五届中国国际发明展览会发明金奖和发明创造奖。此外,《城市污水处理和再利用》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危险废物管理国家行动计划及区域决策管理系统研究》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严于律己、善为人师、做学生榜样

“对自己的工作一丝不苟,对学生的学习严格要求,对学生的生活关怀备至。”

“聂老师对于整个业内技术发展方向的把握令我非常佩服,往往几句话就能为我们的工作指明方向。”

在学生的心目中,聂老师是严师,是慈父,指导学生的科研,关心学子的成长。目前,聂老师所在的课题组有青年教师两名,博士后两名,博士生十一名,硕士生八名,是一个富有战斗力的团队。除了在清华大学校内,课题组成员还在深圳、广州、杭州等地建设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这样,课题组一年也难得几次相聚。而为数不多的聚会也成为聂老师最高兴的时候,一起交流出门在外的酸甜苦辣,讨论学术问题。在聂老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细心的指导下,课题组的成员不断成长,并在各自的研究方向上不断取得突破。

聂老师为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培养出一大批硕士、博士和博士后,他们大多已经成为各个地方和部门固体废物领域的骨干。看着自己的学生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不断成长,在人生道路上不断进步,聂老师既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又不忘经常关心和鼓励他们。一次他到沈阳出差,晚上十点多打电话给在沈阳某高校工作的李润东,说本来计划明天去见他,然而时间不允许,只能今天晚上谈一下。曾经是聂老师博士后的李润东非常高兴,他一直以来希望聂老师能来指导,便立刻赶到宾馆。见面后,李润东看到聂老师明显由于近几天的辛苦工作比较疲惫,但聂老师详细询问了工作情况,并就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方面提出许多宝贵的建议。不知不觉谈到深夜,而聂老师还要继续审报告。在谈起这件事时,李润东非常激动:“这件事一直让我深深感动,我们这些学生,无论在哪里都是聂老师永远的牵挂。”

师严则徒强,聂老师治学之严谨,授道之严厉,性情之豁达,让学生们受益终身。

坚持真理、推进生活垃圾的有效治理

当我们说到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时,被《南方周末》封为垃圾焚烧主烧派“领军人物”、受到不实攻击、谩骂甚至威胁的聂教授表示他不会因为这些压力就不敢坚持真理,因为处理好垃圾是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大事。就城市生活垃圾来说,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对其进行有控处理,但是此后10年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多为填埋场,大多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虽然进入本世纪后,我国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提高很快,建成了一大批高水平的垃圾处理设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的差距,不但体现技术和设备上,同时也体现在管理上。同时,与水气污染治理力度相比,缺口很大,问题较多。

聂教授认为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目前所收运的生活垃圾还有一多半没有得到有控处理;其次,得到有控处理的垃圾,多数设施也不能完全满足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而最迫切的问题是,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现有很多设施超负荷运行,既易带来污染问题,又大大缩短填埋设施的服务年限。如果新的垃圾处理设施迟迟不能建成,一些大城市就不是垃圾围城的问题了,甚至可能出现2007年意大利那不勒斯城市生活垃圾无处可去,不得不堆放在闹市区的极端情况。垃圾得不到有效处理所产生的环境卫生问题,将会对大多数人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