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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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1

【关键词】轨道交通;城市交通;土地利用;协调发展

引 文

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导致城市机动化不断提高,城市的交通压力与交通需求不断增长,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供应欠缺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高度密集、城市土地高密度利用、集中开发等特征明显,许多大中城市的土地利用呈现出城市布局形态集中紧凑、土地利用高强度开发、土地利用综合多元化的显著特征;另一方面,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交通需求日益增大,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并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形成日益突出的矛盾。世界城市发展经验证明,规划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和市郊铁路等)是实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最有效的手段。在规划规程中,我们要重视城市交通发展与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交通系统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缘由

1.1有效缓解日益膨胀的公共交通运量需求

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速度快的优点;一般每小时单向运送能力在2至5万人左右,其封闭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及行人的影响;乘客较为合理的在途时间为0.4-1小时,因此轨道交通的服务范围具有明显优势。

1.2全面适应现代技术与可持续发展需求

城市轨道交通既能满足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又能体现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另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相比具有:人均能源消耗、人均占有交通用地最低;公共交通行为对环境的污染率最低;公众出行整体指标最佳;交通事故率最低等优点。

2轨道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发展思考

2.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隶属于城市交通规划,对城市定位的提升、对中心城区的凝聚、对城市发展方向的影响,都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全面考虑。从这个层面来讲,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该与其他城市规划相互促进补充。在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既要重视轨道交通与城市发展的终极目标,更要注重轨道交通与城市开发之间的差异。(表1)

2.2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影响

2.2.1利用强度影响

密集的城市结构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完善的交通体系也带动周边城市的建设。例如,在法国里昂市政府曾在旧城的一侧开辟了一个新城区,相关部门在规划过程中让第一条地铁只在新区经过,于是新城区快速发展,旧城区逐渐萧条的局面很快出现了;当第二条地铁回归旧城区时,旧城区又恢复了往日的活力。这更加印证了城市交通,尤其是以轨道交通为代表的现代交通系统可以有效促进沿线带状土地的高密度开发,规划部门在拟定轨道交通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到该因素的影响。

2.2.2利用类型影响

按照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商业设施与住宅设施更容易向轨道交通沿线影响区域范围内高度聚拢,这也导致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商业住宅等设施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我们应当认识到,交通沿线区域的土地使用类型将按照市场规律发生改变,这会强化市中心的商贸服务职能,也会成为新城区形成与发展的强大动力。

2.2.3地区活力影响

城市的轨道交通活力首先导致城市土地可达性的改变,继而引起城市经济、文化、商业等活动的重新分布组合,改变城市的土地利用状况,最终影响到新一轮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也决定了城市交通源、交通流、交通量及交通方式,客观决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结构。

3轨道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发展策略

3.1构建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的精明增长机制

3.1.1积极引导 TOD 的协调发展模式

TOD 本身的涵义是指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模式,并在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设计中,将以公共交通站点为中心,通过高密度(density)、多样性(diversity)、和谐的空间设计(design)等 3D 准则设计的公共交通站点一定区域内的地区,也就是 TOD 社区。TOD 模式强调较高的密度、土地的混合利用、良好的步行环境和高质量的公共交通服务,这种模式是公共交通与土地利用并重的一种协调性发展模式。

轨道交通是以公交导向的城市土地利用模式。我们应该优先发展这种高水平的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设施建设,提升轨道交通可达性、便捷程度和服务水平;有针对性地进行线路开发和改造,重视轨道交通和地面公共交通系统的相互协调关系;重视各种换乘设施和交通枢纽的设计规划,逐步实现功能多样化、结构合理的快速、便捷、安全、舒适、低碳、和谐的轨道交通网络。同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依赖轨道交通站点的多中心网络城市的发展形态,引导城市交通周边用地的合理开发。

3.1.2 轨道交通规划应兼顾提高土地混合利用程度原则

在土地开发利用方面,精明增长理论强调不同土地使用功能的混合利用,保护开放空间、田园土地和生态敏感地区。在城市内部,它强调在已建成的邻里社区填充式开发或再开发,提高混合利用的设计特征,在郊区它提倡一种中等密度、混合利用的利用方式。在轨道交通规划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重视中心区边缘城区以及各个组团内部土地的混合开发,依托轨道交通的职能定位,力争使土地利用达到一定的混合程度,既能减少有限道路的交通压力,缓解交通拥挤问题,又可实现“高可达通需求”的土地利用格局。最终实现科学合理的交通规划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互利共赢的效果。

3.2加强城市交通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综合协调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与轨道交通应该紧密结合,加强反馈,在不断调整过程中寻求土地效用和轨道交通体系的整体最优,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之间亦应该形成这种紧密结合相互反馈寻优的关系。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发展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能够避免一些错误决策的发生,更合理的引导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区域交通协调发展,支持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建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体系的互动反馈机制,及时的调整城市用地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之间不协调的环节,促进用地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相互协调发展。

4结束语

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各类用地结构与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其关键在于尊重发展需求,合理配置资源。轨道交通作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城市效能、合理配置城市资源和改善城市交通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及,在我国也越来越被大中城市关注和利用。在规划过程中,我们要综合论证全面考虑,结合其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影响,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和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秦云,董不灵,俞明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与城市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思考.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6(3):9一11

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2

一、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审查组织

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直有关部门包括: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省军区等。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三)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相关调查资料。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内容、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落实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3.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围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4.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具体、可行。

5.规划文本、说明及图件。规划文本、说明内容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要求,论述是否清楚。规划图件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整洁清晰,规划各类用地面积与规划图上图面积是否一致,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占用耕地面积与上图面积是否一致。

6.基础资料。规划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否采用1996年土地详查变更的汇总成果,其他基础资料是否采用了1996年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及相关部门的规划资料。

7.与其他部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是否做好与其他部门规划特别与城镇规划、村镇规划的协调、衔接,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是否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控制指标的50%以内,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是否紧密衔接并控制到位。

(二)各级规划审查的重点

各级规划审查内容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突出重点。

1.地(市)级规划

(1)地(市)级规划是否根据省级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分解下达各类用地指标。

(2)是否确定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安排好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是否编绘1∶1万的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建设用地规划图,并使市区建设用地规模与规划图上图面积一致以及市区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划控制指标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的上图面积一致。

(3)是否落实地(市)下辖县(市、区)的市(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并对县(市、区)其他建制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

2.县级规划

(1)是否根据地(市)级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土地供需趋势,落实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

(2)是否重点划分了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并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确定各区用地规则,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3.乡级规划

是否按照县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划定土地利用区,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具体落实到地块,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各类土地利用区的界线是否清晰,能否满足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围垦选址的图上定位和实地踏勘需要,并做到规划用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图面积一致。

(三)是否已根据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规划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

(一)申报

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须在其上级规划批准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上报材料包括:

1.规划文本、说明各15份,规划专题报告2份。

2.地、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2份;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1∶1万建设用地规划图2份。

3.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同城镇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相衔接的专题报告15份。

4.申请审批的报告15份。

(二)审查

省人民政府收到报件后,将上述报送材料批转省土地局组织审查。

省土地局收到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省土地局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0天内,应将意见书反馈省土地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省土地局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三)批复

省土地局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地(市)政府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报省土地局备案。

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3

【关键词】城镇土地 资源利用 发展规划 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城镇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快,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协调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通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来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作为城镇社会发展的基础,土地是城镇人口社会活动最直接的载体,并且是城镇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城镇土地的重要作用决定了我们必须依据其发展的自然规律,选择和设计出与城镇发展相和谐的城镇土地利用发展规划。

我国城镇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概况。通过调查分析我国近年来的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可以发现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第一,我国的土地总面积虽然大,但是人均土地面积较少。从国土面积上说,我国是世界第三大国,但人均仅占世界人均土地的三分之一;耕地总面积是世界第四,但是人均面积仅是世界人均的40%,林地面积是世界第七,且人均仅是世界的七分之一。以上的情况都可以说明,虽然我国的土地总量排在世界前列,但是人均占有量则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数,仍属于土地较贫乏的国家。

第二,我国的地貌山地较多,土地利用的地区差异较大,耕地资源紧缺。我国的平原、盆地等可开发的后备资源仅有7600万公顷,可开垦面积只有1388万公顷。耕地多分布在东南部。而由于我国的耕地土地资源分布十分不均匀,开发历史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国东南部的土地已经开发完善,生产水平很高。但是我国人口也主要集中在东南部,经济发展所需建设用地较多,用地矛盾十分突出。

第三,目前我国的土地资源十分紧缺,各种用地均不能满足需求,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时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耕地面积还在不断缩减。尤其是目前我国的耕地主要是以中低产为主,许多地方的农作物种植不合理,生产潜力发挥较低;从建设用地上来说,农村人均居住占地面积是城市的两倍;而工厂、矿场造成的废弃用地占到了200万顷,用地资源十分浪费。

我国城镇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我国城镇土地资源指的是在城镇建设的过程当中所需要的土地。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城镇土地资源即指已经用于建设的土地,同样也包括了已经列入到城镇规划范围之内但尚未开发的土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城镇的发展走向了稳定持续的道路。目前全国拥有5万多城镇,而随着人口增长,城镇的用地面积也在不断增大。在城镇建设的过程当中,土地主要用于居民居住和工业用地;而绿化、广场、道路、公共设施等用地却比较少,用地结构非常不合理,尤其是在中小城镇,格外突出。

我国城镇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第一,城镇用地和农业用地的矛盾尖锐。目前我国城镇化的重点就是发展小城镇。由于人口的迅速增加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城镇化水平快速发展,无论是新城镇的出现还是原有城镇的用地扩张,都意味着城镇的建设需要大量土地来开发建设。由于被占的土地绝大多数都是耕地,意味着农村的人均耕地逐年减少,对于我国实现小康目标以及提高农民生活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要适当的控制城镇在用地方面的扩张,做好土地资源的利用规划,保护好耕地。

第二,由于小城镇建设占用过多的土地资源,直接影响着农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城镇地位与作用。目前,我国城镇化发展仍然以粗放型发展为主,这种发展方式和我国人多而地少的国情不相符。在许多发展较好的地区,城镇之间距离小,仅有少量耕地可耕种,尤其是耕地的质量更是受到了城镇发展的影响而不断下降。人均耕地的减少,则导致了土地产值下降。因此可以得出城镇的发展导致了耕地减少,自然影响农业的健康发展,同样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结构。而小城镇在其发展过程当中集约利用功能发挥不完善,导致了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仍以外延式扩张为主。

第三,目前由于我国的城镇发展过程中建设用地的管理失去控制,土地利用率较低,存在着很严重的浪费现象。小城镇建设的膨胀式发展,导致了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城镇为了追求规模而对一些土地在使用面积上失去了控制,集中体现在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进而导致建设用地闲置等浪费现象频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忽视了城镇化发展的规律,企图利用土地的供给加快来推动城镇化进程,在对于建设用地的划分上忽视了城镇的发展水平,盲目供地,导致了供给过快;另一方面,政府为了财政收入不断卖地。这些现象都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受限,土地大量闲置,容易滋生投机现象。

第四,城镇的集约效应过低。基于目前我国城镇自身特点,土地的使用强度比较低,效益也较差。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发展迅猛而城镇缺乏微观市场调控,导致了城镇发展过程当中用地规模超标的问题较严重:有些城镇过度扩大规模,盲目征用耕地;加上一些单位圈地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土地的大量闲置;这些城镇的建设摊子过大和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协调,导致其财政紧缺,管理缺失;一些基础建设落后的城镇在其发展过程中,土地开发的需求无法满足,导致了土地使用效率低并恶性循环。

第五,管理不科学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由于城镇发展的脚步和城镇经济发展的速度不能相协调,导致了城镇建设往往疏于对环境建设的投入。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不经处理肆意排放,导致了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土地的质量也不断降低。而对城镇土地的污染,最直接的体现是城镇周边的农业、养殖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城镇居民的饮用水源。

第六,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并不能适应我国的城镇发展现状。多数城镇的新批用地管理混乱,出现了许多非法占地、先占后批等违规现象。尤其是一些土地被征之后闲置,导致了农民耕地连年减少,引发大量矛盾。在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的补偿不足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对于集体土地,政府一方面承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另一方面却又强行征地扩建,表明了国家土地管理及使用上的不规范。

城镇土地资源利用发展的原则

城镇土地资源利用发展的原则指的是在选定土地资源利用方案、对土地资源配置管理过程中所遵循的必要准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优先原则。耕地是必不可少的土地资源,是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业是国民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产业部门。农业和农村的稳定及发展是国家经济、政治以及整个社会稳定及发展的基础。而农业以耕地为生产对象,对土地的肥沃程度、形貌状态等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宜农土地应该优先作为耕地应用在农业生产中。我国目前仍处于人多地少的状态,耕地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选定土地资源配置方案的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安排农业耕地,保护农业生产与发展,这也是我国长久坚持的方针政策。

整体原则。土地资源作为生产资料具有多重用途,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者对其有各种不同的需求。因此,在任何地区就土地资源利用配置过程中结构布局,应实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只有这样,在协调各产业、各部门对其需求的过程中,才能做到“地”尽其用,以避免捉襟见肘、顾此失彼。如此,才能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持续及协调利用,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建康和正常发展。给予不同行业、部门配置不同数量、不同形状、不同面积以及不同开发程度的土地资源,让其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各有特色。同时,在各下属部门中,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利用也应做到全面、均衡。由此看来,在土地资源整体利用中,应做到均衡、协调与系统。

可继承原则。土地资源利用配置与布局是人类长期生产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是有其合理性的。在对城镇土地资源进行配置时,应当考虑其土地利用发展时序,即现在与将来的土地资源利用配置。然而,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是以现在的土地配置系统为基础的,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继承其可用部分,去除其不合理的部分,以达到某一特定时段土地利用的需求及目标。对过去配置方案的全盘接受或否决都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城镇土地资源的配置都应在尽量保持原有方案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对其进行优化和改良。

动态原则。土地资源是自然经济的集合体。作为第一产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时,与生产力的结合构成了最基本的生态经济系统;同时,作为其他产业的生产要素时,在某一特定时空中又是一特殊的社会经济系统。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土地资源与人类活动,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土地资源配置系统都会形成。由于土地资源以及生产力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一旦某些因素改变,特别是社会经济要素的改变,必定将导致既定配置方案的改变。所以土地资源配置方案的优化是具有时效性的。

可持续原则。在20世纪80年代末,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被提出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概念以及原则也相继确立,城镇土地资源利用配置也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质上是指在达到现在和将来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同时,要保证土地生产力的持续性。在建立可行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路线并保证城镇经济实体的同时,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应提高生产效率、依靠科技发展、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从而实现人口、产业以及生态环境良好协调的发展。在实践中,应依据城镇的土地适宜性进行土地配置,设立法律法规,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

对我国城镇土地资源发展规划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土地规划政策,优化土地利用,促进城镇用地协调健康发展。城镇土地资源利用的协调发展规划意味着不仅要注重量,更要注重质的发展。换言之,不能仅仅注重效益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要注重环境、设施服务水平、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发展。目前根据城镇用地情况,必须在平衡土地利用的同时,做好对于城镇土地及空间延伸的规划。在合理的结合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的接受能力之上,合理地选择城镇土地利用的扩展方式,合理地布局城镇的住宅区域以及道路系统等。

首先,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按照效益最优原则,确定有级差的地价,调节土地供给,尽量合理规划工业用地,将“占地多、效益低”的工厂逐步迁出城镇中心位置。其次,在城镇中建立起分布合理、类型多样的生态绿地系统,充分满足城镇居民的审美、心理、生活要求,发挥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美化环境的作用。再次,合理地开发城镇土地资源。城镇空间的扩展往往意味着对城镇生态系统的破坏,一部分生产者对于资源的不合理占用就意味着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所以要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土地资源。

完善城镇土地资源的管理政策,促使城镇发展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目前我国的城镇土地管理政策在以下两个方面亟待加强:一方面要适应城镇化发展的脚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转变土地管理观念,完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发挥政策对于城镇土地利用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作用。在这个过程当中,首先,要改变以往的数量指标管理方式思路,把对于数量、指标的管理改为对于用途、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其次,由于在空间上,城镇和农村是连为一体的,不能把城乡孤立地看待,要统筹兼顾,对于城乡之间的用地进行统一管理,全方位拉动城镇土地的可持续发展,从整体上提高城镇用地的效益。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私有化程度较高的特点,采取相应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区整改积极性,推动城镇改造。完善城镇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居民环境,鼓励乡镇企业逐步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

合理规划城镇绿地,促进城镇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由于城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周围生态平衡,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注重在满足城镇居民需求的同时,提高生态品质,建设和谐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持城镇生态及优美景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要保护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区域,制定保护措施,防止过度以及不当开发;第二,完善景观结构,使得城镇绿地分布合理,建立起可以自我供给的动态城镇生态结构;第三,保护生态多样性,用多元化、多样化的景观实现生态发展;第四,采用低能战略,鼓励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节约用水、控制径流等方式节约能源,控制自然灾害;第五,重视建立城镇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生态环境与绿化系统的一体化发展。

对小城镇的土地投资制度进行创新,发挥投资的作用推动城镇建设。曾经,单一的政府投资政策制约了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脚步。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城镇土地政策极大地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发展的格局。企业、个人等民间力量纷纷涌入到城镇土地投资中来。在投资模式创新的今天,必须要统筹投资的市场化、多元化发展,兼顾加强市场的规范化。若忽略了规范化,就会使城镇土地的利用陷入无序化,则不仅无法合理利用投资资金,更重要的是会严重破坏城镇的结构布局、生态发展,导致了急需建设和居民区开发不配套等等,最终会严重影响到城镇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政策:第一,合理地规划,对城镇土地进行有偿使用,发展房地产市场,将土地税作为城镇进一步发展的财力支撑;第二,改变城镇基础设施投入模式,对于以往只投入不回收的模式改造为有偿回收和资金累积,把基础设施投入向动态方式发展,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民间投资对基础建设进行投资建设;第三,发展与城镇住宅相配套的金融体系,推动城镇土地金融政策健康持续发展。

结语

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成为了社会发展过程当中最为宝贵的资源,土地紧缺将会严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了我国发展城镇化的必要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建设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但是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人地矛盾将会长期制约城镇的发展。因此在城镇建设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与利用的原则,合理规划及应用土地资源,才能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从根本上改善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困境,使我国国民经济真正实现健康及稳步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4

[关键词]空间吻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P208;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3-0315-01

土地利用规划实际上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增强土地与使用群体的关联性,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实施评价的服务群体就是土地规划本身,因而其发展及延伸前提需要建立在土地规划基础上,反之它也能够为土地规划提供理论指导,通过对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研究,就能实现对总规划项目的优化调整,因此,土地规划的实施评价也可以看成是推进土地规划实施项目的前提条件。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能够对规划环节的各项数据进行精准衡量,进而实现对总体规划的管理及掌控。

1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推进流程是,在土地规划过程中采取相应有效的方法,对规划项目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细化考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土地空间的最大化利用,从而形成对全局的数据分析及质量掌控,因此也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对规划流程项目中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理论性工作。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其应用主体主要是实施结果评价、效益评价及效力评价。土地规划实施结果评价就是对其推进项目中的细化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并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对目标完成情况的判定。

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对土地规划的研究仍旧处于发展及进步阶段,这就使得研究主体相对较少,并且在领域内的研究重点都大多停留在了发展问题上,而土地规划研究的频率及涉及范围却相对弱化、缩小。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我国所开展的土地规划研究中对缺少对制度的研究,通常情况下,技术的研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并且,我国行之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并不多,虽然研究项目不断开展及开发,但是中间环节却没有相对独立的内容限制。在研究主体中大多是方案形成前期与过程中的量化关系为核心,这就使得整体性评价相对缺失,系统评价有待完善。

2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对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进行评价,通常采用的评价方法有四种,其中包括:德尔菲法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层次分析法。在实际评价中,只运用一种评价方法是不能实现权重评定,达不到评价标准。而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评价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当年的评价,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空间性和过程性。在对规划执行过程中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是对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与前期目标的吻合性进行评价,而规划执行结果的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目前的利用情况与规划进行对比评价,是一种宏观性的考察方案。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变化地类的数量和空间变化进行吻合程度考察,要求在总量和空间位置上都符合规划目标,才能属于空间吻合。该种评价标准对规划实施的速度不进行评价,只考察实施结果的总体用地状况是否满足规划方案。但是,由于评价角度不同,最终的土地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的评价结果也不相同。如在规划方案中曾将一块地规划作耕地,但是实际实施时,这块地被用作园地,那么这块用地在评价时就不符合空间吻合性。但是,基于功能性考虑,两种用地模式都属于农业用地,从这个层面考虑又属于空间吻合,因此,在进行实际空间吻合评价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类图斑、功能区、区域性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进行土地规划空间性评价时,需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将土地的空间状况勘测出来,因此,采用的是GIS空间叠加技术。此技术可以将现实土地状况与规划中的土地状况进行叠加对比,实现对比效果,进而直观的了解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性评价。GIS空间叠加技术可以对用地规模和用地范围是实际情况反映出来,分析用地吻合度差的原因,进行整改,从而提升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吻合情况,实现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度评价。

3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应用探究

以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为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该地区属于城市发展中阶段,城市启动了很多土地施工项目,防止土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耕地资源大量被破坏,建筑用地面积扩充过快的现象发生,对土地规划执行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该地区的土地资源数据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数量为45000,包括旱地、水田、村落、道路、河水等多种用地,但土地的分部较分散,利用分散化较严重。将土地根据农用地和建筑用地进行整体的数量统计发现,农用地面积为99654.32hm2,建筑用地面积为41235.14hm2,土地总面积为187502.63hm2。耕地是r用地的主要应用方式,占农用地总面积的85.36%,而在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92.36%。对当前该地区的用地状况与前一年的土地状况通过软件进行对比,比较中发现在地类出现的变化主要是农用地改变成其他用地,从斑块层面上看是将耕地转为村民居住点的面积最多,其次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如道路的修建等。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

对空间吻合度小于1的地类图斑进行分析,产生此现象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进行的临时用地调整,这种情况在进行整体用地空间吻合性评价时,评价结果与规划方案中的结果是吻合的。第二个原因,可能出现了违法用地的现象,土地利用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符合规划方案的要求,如有发现应严肃处理,要求对已用地进行整改调理,实现土地现状与规划目标统一。对执行结果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评价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的空间吻合程度差距很大,耕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大,为0.95左右,而林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小,数值为0。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初步阶段,实施效果与规划目标差距很大,特别是林地、农民居住点等,在后期的土地规划实施中应加强规划管理,逐步提高土地规划的空间吻合程度。

参考文献

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5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发展;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差异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32

《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下文简称“《规划》”)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专项规划之一。三地区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目标差距甚远,致使不同地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起点、进程和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进一步导致在实际合作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从而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所以,有必要对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强度现状进行区域分析,并与《规划》对京津冀土地利用的发展概况比较,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为《规划》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1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京津冀是中国北方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占地面积218万平方公里,主要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以及河北省的11个地级市。2013年2月,中央提出京津同城化、京津冀一体化;2014年2月,京津冀协调发展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该战略旨在将京津冀三地作为一个整体,以解决北京“大城市病”为基本出发点,调整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推进产业升级转移,努力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

2016年5月4日,国土资源部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规划》,《规划》划定了减量优化区(建设用地“减量瘦身”、转为生态用地)、存量挖潜区(区域建设用地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以存量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为主)、增量控制区(不宜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控制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和适度发展区(即承接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和京津产业转移的主要区域)(见图1)。

图1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区划

2京津冀城市土地利用现状比较分析

京津冀区域现有主要城市11个,各城市土地利用在用途、面积、结构、动态变化、使用强度等不同方面均存在区域差异。

21当前京津冀城市土地利用数量结构比较

自京津冀一体化提出后(即2013年2月至今)京津冀城市不同用途土地新增面积见表1。

天津10483492251558099589数据来源:CREIS中指数据房地产数据信息系统――土地版。

由表1可知,从同一地区不同用途土地供应结构及动态差异分析,2013―2016年北京市新增土地主要以住宅用地为主,而动态住宅用地供应呈递减趋势。天津及河北新增土地主要以工业用地为主,住宅用地次之。动态来讲,受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策略的影响,河北新增工业用地面积逐年增加,天津则呈递减趋势。2013―2016年,从京津冀三地区域差异分析,新增土地面积总量上,河北住宅、工业、商业以及其他用地均高于北京和天津;用途上,北京新增土地以住宅用地为主,天津以工业用地增加为主,河北以新增住宅、工业用地为主;北京各类用地增幅均逐步减缓,天津商业、工业及其他用地增幅均逐年降低,河北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及其他用地均呈递增趋势。

22京津冀城市土地利用强度分析

土地利用强度是指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对一个单位的土地投资的强度。本文从城市综合容积率、交通密度来分析京津冀城市土地利用强度的差异性。具体分析如图2所示。

根据图2可得:2008―2016年,北京容积率2008―2014年走势呈基本稳定的状态,容积率范围为121~16,2015年上涨到212,到2016年出现下降的趋势,容积率降到139;天津容积率基本没有过大的变化趋势,只有到2015年下降到092;河北容e率2008―2011年从254下降151,2011―2016年容积率变化趋势基本持平,范围为113~128。

由于2012年3月21日住建部出台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使得虽然有新增建设用地,但综合容积率下降至近年来最低。截至2016年,北京、天津、河北综合容积率相差不大,但京津冀近年来容积率变化趋势却不同,且由于计算的是综合容积率,现实中同一地区容积率也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所以容积率的分布状况在京津冀中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2006―2015年,北京城市交通密度为11664~24375辆/公里;天津城市交通密度为7011~17027辆/公里;河北城市交通密度为1595~5824辆/公里。因此,京津冀三地城市交通密度存在着明显差异,北京交通密度远高于天津和河北,同时天津也明显高于河北(见图3)。

3京津冀城市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目标的差距分析

该部分主要针对现行京津冀城市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中对土地利用的规定比较,找出偏离《规划》的指标。

31《规划》中减量优化区与京津冀土地利用现状比较及分析

《规划》中主要将北京城六区、天津主城区定为减量优化区。即在现有用地的基础上,不再新增建设用地,鼓励将利用不充分的存量用地转化为生态用地以降低建设用地比例。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当年国有土地总供应量为4100公顷,其中2250公顷为存量用地,占新增用地的55%,国家鼓励开发利用存量用地,对棚户区改造,通过拆多供少、以拆定供,逐步实现“瘦身”,进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就北京土地利用现状看,北京土地利用基本趋于饱和,自2006―2016年以来,北京新增建设用地面积逐年递减,发展趋势符合《规划》要求,但进度仍然相对较慢。天津主城区用地也已经达到一定限度,新增建设用地面积逐年递减,随着人口的集聚,土地利用效率逐步增加,与《规划》方向趋于一致。

加快首都非功能区进程,《规划》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但由于北京城六区、天津主城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已定型,对土地需求并未减少,目前新增用地依旧占45%,尽管动态变动趋势与《规划》一致,但新增建设用地减少幅度还远远不够,仍需继续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32《规划》中存量挖潜区与京津冀土地利用现状比较

《规划》主要将北京以及天津郊区划为存量挖潜区。这部分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水平并未达到最优,仍需要继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但不宜进行高强度的开发利用,主要以存量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为主。近年来,北京、天津郊区土地利用强度也在逐年增加。为了缓解市中心居住压力,部分住宅逐步向市郊区转移。特别地,北京近年来为实现产业转移,逐步将工业用地向河北以及北京、天津郊区转移。

现阶段北京、天津郊区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始承接市中心的产业转移,北京、天津市郊区还有继续开发的空间,有待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了更好地响应《规划》的指导,挖潜区内部要针对现行土地利用现状结构适度调整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度,以更好地承接产业转移。

33《规划》中增量控制区与京津冀土地利用现状比较

《规划》主要将石家庄、邯郸、邢台、张家口、廊坊等地划为增量控制区。所划增量控制区不宜进行高强度、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主要区域功能是提供和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随着2013年京津冀一体化的提出,石家庄、邯郸等地人口逐步聚集,2013―2016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从122798万平方米降至118409万平方米,总体供应变化趋势不大,呈缓慢减少趋势,基本符合《规划》的要求。通过查询河北省2013―2015年统计年鉴可知,石家庄等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包括城市道路面积、排水管道长度、供水综合能力以及园林绿地面积等呈10%~60%不同幅度上涨趋势。

增量控制区内部的市区发展趋势符合《规划》的要求,但各市区的发展幅度不一致,存在分化的势,所以对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较弱的地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较强的地区要保持强化已有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在建设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增量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

34《规划》中适度发展区与京津冀土地利用现状比较

《规划》主要将河北的保定、沧州、衡水、秦皇岛以及石家庄西南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等地规划为适度发展区。适度发展区作为京津冀一体化进程规划中首次提出以承接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和京津产业转移的主要功能区,在引导人口、产业合理集聚方面会缓解首都日益紧张的用地矛盾。适度发展区以“以控制基础上的发展”为发展原则和规划主线,并适度增加区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以保定市为例,2013―2016年三年间工业用地面积由40845万平方米增长到42323万平方米,四年间增长15万平方米左右,基本符合《规划》中关于适度转移非首都功能区中的产业,但仍无法满足京津产业转移尤其是北京功能疏解的要求。

要贯彻落实河北主要城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定位,例如保定市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京津保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要落实。着重建设教育、医疗以及社会保障,将河北发展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打好,为承接产业转移、人才的集聚奠定基础。在开发建设城市土地利用之前做好明确的用地规划,使土地更好地高度集约利用。

参考文献:

[1]王文刚,庞笑笑京津冀地区城市土地利用效率[J].江苏农业科学,2016,44(4):563-566

[2]杨晓颖,汤怀志,梁剑峰京津冀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J].国土资源情报,2015(12):44-47

[3]张凤莲,王素君京津冀土地集约利用研究[J].环渤海经济t望,2016(4):26-31

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6

关键词:城镇土地 集约利用 土地问题

注:本文系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2011年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项目编号20110703)阶段成果之一。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镇土地问题已是城镇可持续发展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确保城镇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及城镇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城镇土地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而科学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镇土地利用的内涵

城镇土地利用是指在我国这种特定的人多地少国家里,通过不断增加单位城镇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的投入,从而达到既促使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化、最优化,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城镇土地的使用效率、经济效益和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城镇土地的利用更多是倾向开发建设,开发建设提高了土地的使用价值,土地的经济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城镇的土地利用。一般说来,地价是随着离市中心距离的增加而降低。但城镇土地利用除考虑地价因素外,政府还要根据环境质量、生活需要和发展方向做出规划,从而产生相应的城镇地域结构和用地结构。

二、城镇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利用规划相对滞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整理的指导不够,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引导和控制用地的重要手段,其显著特征是超前性、控制性和指导性。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则始于198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且长期缺乏严密科学规范,与城镇规划脱节,土地利用规划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二)旧城区大量存在,土地利用率低下

旧城区已经成为城镇土地低效利用的主要方面,目前我国城镇土地约40%左右被低效利用,城镇规划整体容积率一般为0.4-0.45,而实际上我们的容积率不及规划容积率的70%。一些城镇的旧城区已有着相当长的历史,给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带来不便。

(三)新区建设贪大求洋,土地利用结构失衡

一些政府在畸形发展观和政绩观的主导下,绝大部分都采取了拼资源的发展方式,一些政府的领导热衷于新城区、开发区等建设,热衷于搞大片房地产开发。另一方面,一些工业企业以较低价格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往往是使用一部分,闲置一部分,有些企业甚至在厂区内搞大面积的绿化,土地利用率极低。

(四)住宅用地供应不合理,房地产空置率高

房地产行业极度膨胀,极大地刺激了政府。由于政府追求片面的土地收益,对房地产企业开发方向不加以任何控制,导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居房供应不足,大面积的高档商品房因购买力不够出现闲置。

三、土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城镇化速度较快

若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会使在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着城镇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产权制度的界定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等一系列产权问题,导致农村集体用地缺乏自我保护机制。

(二)违法征用土地现象较严重

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土地交易平台及供地价格实施双轨制,而协议转让价格则由行政干预决定,因此价格形成明显偏离土地供求关系,不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由于土地征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或有法不依,致使在土地违法事件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都占有较大比例。

(三)城乡二元体制使土地经营粗放

目前绝大多数城镇实行的还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由于城镇政府获取农民土地的成本远远低于出让价格,这种利益空间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于是政府尽可能低收高出,扩大征地规模与土地出让金规模。

(四)土地规划法律约束力不强

一般来说,不管哪一级、哪种用地规划,一旦经国务院审批实施,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应,而现实中违背各种规划法的现象经常产生。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规划还缺乏科学性,缺乏专门的城镇用地规划法规,对城镇用地控制较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无视规划的法律效应。

四、促进城镇土地利用的策略分析

(一)树立科学的土地利用伦理观

土地利用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和生态问题。城镇化过程中各产业部门对土地的需求相应地发生变化,需要对一定区域的土地进行重新配置和利用,需要人们以理智的视角和历史责任感认识和利用土地,尊重土地利用规律和生态功能,人们土地利用的观念、意识、责任等直接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果。

(二)处理好城镇化的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关系

根据城市化发展规律,我国已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增大,这其中耕地面积的变动也十分频繁,这种变动会给目前日趋紧张的耕地资源带来影响,如何既要保障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用地需求,又要保护近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是我们必须妥善解决的。

(三)实现土地制度创新

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城镇化进程中必然涉及到城乡土地的流转和土地置换问题。因此土地制度是否合理,对促进城镇化进程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作用。

(四)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与农村的过渡地带,是城市化的前沿阵地。其土地利用一方面受到城市强烈的辐射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原有农村土地利用格局,其特殊的区位效应等,还派生出一些较为活跃的边缘性用地类型,从而导致郊区土地利用类型多样,结构十分复杂,矛盾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