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工作的主要职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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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工作的主要职责

残联工作的主要职责范文1

在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心”以本区户籍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居民开展创业培训、进行创业指导,并提供各种便利服务,鼓励居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中心”的主要任务

1.制定和落实鼓励创业的关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征集和咨询、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工作。

3.帮助创业培训结业者申办小额担保贷款。

4.指导和协助创业基地(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5.管理区创业扶持基金。

(二)“中心”的组成人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中心”开展工作。

2.副主任单位及主要职责:

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及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开展创业咨询、培训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创业基地建设和管理。

⑵区财政局:负责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协调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

3.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⑴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教育、推介典型、总结经验。

⑵区招商局:负责为创业者提供配套服务,协助办理关手续。

⑶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创业工作,组织指导社区创业工作。

⑷工商分局、市国税一分局、市地税一分局:配合关部门,提供优惠服务,落实兑现关政策。

⑸区教育文体局、区科技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配合关部门,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咨询、培训、教育、引导等工作。

(三)建立工作网络

1.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平台。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区劳动就业服务大厅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窗口;区各街道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平台上,建立街道创业指导服务副中心;区各社区在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平台上,建立社区创业指导服务站。

2.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借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网,开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网站,该网站与区“一家人”社区便民网进行链接。网站设政策咨询、创业项目展示、专家简介、小额贷款、创业经验、创业培训等栏目。通过这一平台向社会国家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展示市、区创业指导中心征集来的有特色的创业项目和外省、市的创业项目。

3.建立创业孵化平台。各街道要统筹规划,以发展具有特色的社区服务业为方向,建设好创业孵化平台和创业载体。街道可利用自有房产资源和现有的创业园、商务楼宇等建立创业基地;也可以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组建创业基地,引导创业成功的企业为初次创业者提供创业见习基地。年每个街道要在本街道区域内建设一个市民创业基地,二个市民创业见习基地,三个本区居民创业典型项目。

二、设立专项创业扶持资金

区财政部门从就业促进资金中每年安排创业专项资金300万元,设立“区创业扶持基金”。区创业扶持基金在使用上坚持集中扶持的原则,要选择具有特色、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作为区级创业项目进行扶持。其主要用途为:

1.区级创业基地补贴。

2.工作网络的建设投入和日常维护。

3.对优秀创业者和促进创业优秀单位、个人的奖励。

4.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投入和日常办公经费。

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制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出台配套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自主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应的创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1.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凡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本区户籍居民,可以通过劳动就业条线申办小额贷款;对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并结业的,优先推荐帮助解决。区市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扶持个人或合伙经营中的创业资金不足。帮助扶持方式为:

⑴对尚未获得市级创业贷款的初次创业者,实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⑵对经市再就业培训中心推荐,并已获得市级创业贷款者,配套扩大小额贷款额度。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2.创业补贴扶持政策。

⑴对具有本区户籍的创业人员在本区自办实体的给予适当补贴。

⑵对上述实体(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聘用本区大龄失业人员,并在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创业者聘用本区失业人员人数,每年给予适度补贴。其中,聘用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贴;超过6个月的,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3.创业基地扶持政策。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服务标准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为创业人员提供协助办理各项开户手续、创业政策指导等一系列服务;各街道应充分发挥创业基地作为创业人员孵化平台和创业载体的重要作用,降低市民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参与、支持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场所优惠、便利的单位或个人,经年终考核后给予奖励。

四、建立创业工作例会制度

为保证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心”每季度召开例会。会议由分管区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主要议题为:

1.通报创业基地的建设和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2.及时传达区政府和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

3.协调解决创业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总结表彰典型,对创业明星和促进创业的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对辖区内所有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进行公开宣传。

残联工作的主要职责范文2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金区政〔2003〕80号)精神,在总结完善前五轮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区范围内,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从事此项工作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管委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宣传部、卫生局、财政局、人劳局、农林局、民政局、审计局、残联等单位组成。合作医疗管委会在区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办),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各镇乡(街道)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1—2名专职人员负责,人员从各镇乡(街道)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各行政村设立联络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合作医疗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编制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本办法。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四)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受区政府委托,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第六条区合作医疗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制作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与合作医疗证件的制作、发放和年检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合作医疗审批、审核、报销等工作。

(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好统计、财务等报表的上报工作,对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并基本保证收支平衡。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七)定期向区合作医疗管委会及上一级合作医疗办报告工作,并负责对各镇乡(街道)合作医疗办工作指导与督查。

(八)负责调查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举报和投诉事件,确保参保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条各镇乡(街道)合作医疗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花名册》、档案管理。

(二)负责《合作医疗卡》的发放、年检工作。

(三)负责医药费用审核、报销、发放工作。

(四)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参加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其余户口在本区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父母与子女分立的,父母可与其中任何一个子女设定为一户)。户口挂靠、户口暂寄等在我区农村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以其户口所在户为单位参加。非本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试点企业(单位)自愿和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第九条参保者的义务和权利: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

(二)自觉遵守本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和逐级转诊。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五)每两年进行一次(儿童、学生为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筹集标准与来源:

(一)2009年度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每人110元,个人缴纳40元。非本区户籍人员参加本区合作医疗不享受政府补助。

(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全免,由镇乡(街道)和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一条筹集办法:

(一)基金筹集以整户参保为原则,一次性缴清。2009年参保者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和企业(单位)所在地镇乡(街道)与村委会负责筹集。并出具财政监制的统一专用票据。

(二)个人缴纳基金,由各镇乡(街道)筹集后于20*年12月25日前统一上缴到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方可享受本办法的各项补助。在规定收缴入库日以后不办理资金退补手续。

(三)有条件的镇乡(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给予资金扶持,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应低于20元。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区级统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由区合作医疗办管理,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区合作医疗办接受区合作医疗管委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每年收支帐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基金结余或亏损数额较大时,由合作医疗管委会报区政府批准,调整基金筹集标准或报销比例。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其中农民自愿参保率要在90%以上),不足部分合作医疗基金由各镇乡(街道)从自有财力中补足,并及时划拨至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区属各医疗机构(包括符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服务规范、服从卫生业务部门管理的村级医疗机构)及具备住院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区合作医疗办申请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区合作医疗办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实际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区合作医疗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十七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区合作医疗办有权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第六章报销办法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在参保期内,因患病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其医药费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一)门诊报销:参保者在*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可报销费用)按30%比例(其中:源东按35%比例)报销,不封顶。

(二)在各市属定点医院就诊的门急诊费用(可报销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封顶额3000元。

(三)实行3类特殊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精神病)门急诊费用(可报销费用)按市属住院标准补偿。

(四)参保人在保障期内住院分娩合法生育的,凭参保人(产妇)的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明,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偿金,在区属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例补偿300元,其他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例补偿200元。

(五)住院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0000元以下,支付40%;

10001元至30000元,支付50%;

30001元以上,支付60%。

总报销款为各段报销款的累计数额。

在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在现有各段上提高15%。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要区合作医疗办审批同意,但只有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或Ⅱ级以上等级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才可报销,标准按定点医院标准的80%报销。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分次报销,除3类特殊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费用)分段累计外,不得累计报销。

一次性生育补偿金、特殊病种、大额门急诊费用及住院报销累计最高限额6万元(其中中小学生住院报销年度内最高封顶7万元),对连续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封顶额逐年提高1000元(从20*年起计)。

第十九条报销手续:

(一)门诊报销:参保者在*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帐时,其门诊医药实际报销费用由区合作医疗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其余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收取,门诊报销基金实行实报实销定额管理制度,门诊报销基金按全区统筹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6元。

在市属定点医院就诊的门急诊费用累计每年2000元以上部分,于当年12月25日至次年的1月25日期间,凭合作医疗参保卡和身份证明,统一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报销窗口办理。所有门诊报销必须使用发票原件及附方,否则不予报销。跨年度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参保者在定点医院出院结帐时,凭合作医疗参保卡和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特殊病种须审批后方可分段累计)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当场报销;在非定点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或Ⅱ级以上等级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凭合作医疗参保卡、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特殊病种须审批后方可分段累计)、病历(或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住院发票等材料直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报销窗口报销;所有住院报销必须使用发票原件(参加过商业医疗保险者允许凭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并附商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否则不予报销。市、区各医院住院报销从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效,外地非定点医院的报销从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生育金补偿:凭参保人(产妇)的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及准生证、出生证、出院小结,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偿金。有效时间为出院后6个月内办理。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跨年度的参保人员,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报销政策办理补偿手续。

第七章奖惩

残联工作的主要职责范文3

聋儿康复机构寄宿制的托教方式,是一种客观存在,它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经济条件的制约。近年来,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因经济条件及康复力量的制约,以及听障幼儿居住地的分散,机构建设无法普及到基层,甚至有的县市一级至今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干预机构,这种状况势必给那些距离机构较远的家庭带来了接送子女的困难,因此,寄宿制方式成为家长和管理机构无奈的选择。二是不同层次的家长需要。有些文化水平低,尤其是本身存在听力障碍的家长,他们认为在机构比在家里更有利于孩子语言学习和训练;少数家长借口工作繁忙,不十分重视幼儿的康复训练,把幼儿康复的责任推卸给机构和老师;还有的家长对康复效果失去信心,存在甩包袱的心理,趋于给孩子选择寄宿。三是市场经济选择的结果。虽然康复机构被列为政府扶持、资助的对象,但有限的财政拨款及财政预算内的职工编制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兼有民间康复机构的出现,机构管理者愿意设置寄宿班来吸引家长,同时略微提高有偿服务费用以补支出的不足。

二、寄宿制管理的三种保教模式及特点

学前聋幼儿康复机构不仅担负着聋儿听力语言康复的重任,同时也承载着普通托幼机构保教结合的责任,而在寄宿制机构内处理好保育与教育的关系尤为重要,重保轻教或重教轻保都会给聋幼儿的康复和身心健康带来影响。从保教结合的紧密程度来看,寄宿制条件下大致有三种保教模式。

1.保育模式。保育模式是指晚间活动主要由保育员来组织,它减轻了家长每天接送幼儿的烦恼,但保育员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好幼儿的日常生活,因此,保育与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分离,阻碍着听障幼儿语言、思维、身心的全面发展。首先,在保育员人手不够的条件下,组织幼儿写字、画画、阅读、观看电视等静的活动较多,幼儿的户外活动相对减少,其直接的后果是压抑了好动期幼儿身体的自然发育。其次,缺乏沟通交流的语言环境。保育员忙于照顾幼儿的琐事,无暇和幼儿交谈,而孩子们面对的又是同样不能自由表达的同伴,在这种环境里,幼儿白天所学的语言知识无法得到巩固和使用,学习正常语法的机会相对减少,相反为幼儿使用和自编手势语创造了条件,给幼儿的语言康复效果带来障碍。第三,保育员无法协调自由与纪律性的矛盾。为了便于集体活动的组织以及从孩子的安全考虑出发,保育员更多地强调幼儿对命令的服从和行动的统一,忽视幼儿好奇心的激发和创造性的培养。而纪律一旦固化为一成不变的规矩,那么也就会成为束缚幼儿心智的绳索,容易导致幼儿机械性思维的形成。

2.参与模式。有条件的康复机构,意识到晚间活动是白天课间教育的延伸和拓展,因此安排教师直接参与组织晚间集体游戏,同时为了满足家长的需要,要求教师对部分聋儿进行有偿性的个别训练。这种方法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地改善晚间幼儿活动的无序和自发状态,但是由于教师精力有限和人手不够,还是无法为住宿机构内幼儿创造丰富自然的语言交流环境。

3.委托模式。有些家庭,客观上存在着每天接送孩子的困难,但又迫切希望孩子能早日康复,在经济许可的前提下,由家长向机构提出,委托机构内教师担负起机构以外的时间的看护和康复训练。这种训练因为能够借助于教师家庭内的自然环境而优于前两种模式,比如本机构内教师了解孩子身心发展状况和语言发展水平,熟悉语言康复训练的方法,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幼儿开展语言训练;更重要的是,教师能够在日常活动中开展家庭式训练,让幼儿在较轻松游戏的环境里学习发音、习得语法;有机会与教师的其他家庭成员开展交流,通过扩大交流对象和范围,能促进幼儿扩展所学的知识,同进拉近与幼儿的心理距离,让幼儿感受家庭的温暖。但是这种方法费用较高,非一般家庭所能承受,服务对象比较狭窄。

三、对策与思考

与学前教育理论大教育观念相呼应,康复界对听障儿童的康复训练提出了以家庭为依托,以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康复为支持的指导原则。但是目前如果完全取消寄宿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在单纯日托条件下,距离机构较远且贫困的家庭,家长可能放弃给孩子受教育的权利;有的舍近求远,去更远的机构寄宿学习。因此作为具有抢救性意义的听力语言训练的机构,在兼顾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的同时,要尽量发挥家庭、机构、社区的作用。

1.坦陈利弊,建议家长尽可能选择合适的托教方式。机构管理者和教师不能因为扩大生源或片面完成任务指标而隐瞒或轻描淡写各种模式的弊端,应向家长实事求是地介绍机构内的情况及寄宿制方式的利弊,建议家长能够周托的就不要月托,能够日托的就不要周托。这种沟通工作很有必要,它既是对幼儿负责的表现,又是树立家长科学的康复观及正确对待康复效果的基础。

2.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为家长给幼儿选择日托创造条件。7岁以前是幼儿学习语言的关键期,错过这个阶段,或者没有给幼儿创设丰富的语言环境,那么其学习语言的潜力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来,进行听力语言康复也将事倍功半,因此残联组织及康复机构应该想方设法为那些希望日托的家长创造条件。比如,康复机构可以安排接送车辆派专人跟车接送孩子,或者与有关部门协商,建议增加往来机构的公交线路或公交站点,以便减轻家长来去接送之苦和经济之累,扩大日托的范围,增加听障孩子康复训练的机会,提高康复效果。在一些经济发达、辖区较广的地区,还可以适当发展康复训练的分支机构,增加康复训练点,扩大康复覆盖面。此外,要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办特殊教育的积极性,鼓励个人开办康复训练机构吸纳听障幼儿,提高同类机构的康复水平和竞争力。

残联工作的主要职责范文4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社会律师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一、二、三期

3、房保国编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国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条例

残联工作的主要职责范文5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下,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和州、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坚持以不断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行政问责四项制度、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等,理清工作思路,强化服务意识,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工作情况回顾

(一)就业与再就业工作

1、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2008年再就业资金结余136万元,全年共收入22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收入225.8万元利息收入0.2万元),支出194.6万元(其中:支付社会保险补贴139.3万元,支付职业培训补贴3.1万元,支付职介补贴1.1万元,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42.8万元,支付服务费8.3万元,),结余167.4万元。实现了目标任务规定的用好用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求。

2、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截止10月底,成功创业人数90人完成目标任务70人的128.5%;城镇新增就业303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60人的65.8%;稳定困难企业就业岗位完成18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00人的4.5%;开发公益性岗位302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145人的208.2%;363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完成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指标200人的181.5%;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500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00人的12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76人,超出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665人11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控制在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以内;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253人(其中转出省外56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500人的250.6%;建立零就业家庭台帐,常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新增小额担保贷款12户,发放贷款金额50万元;贷免扶补小额贷款完成20人,发放贷款金额100万元,完成目标任务数20人的100%。

3、国家就业与再就业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①认真开展《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和发证工作。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889本,年检1567本;办理《失业证》145本;办理《外国人就业证》13本;办理《农民工手册》135本。通过开展年检工作,了解掌握了持证人员情况,为开展再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②、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截止10月底,工商减免工商管理费50.3万元,涉及1116人次;税务减免56.2万元,涉及265人次。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促进了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4、实施“就业援助周”,“春风行动”和“诚信服务”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①就业援助周活动。本着“就业援助你我他,真情相助渡难庆”这一活动主题。2009年1月10日至16日开展了“就业援助周活动”。联合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组织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各用人单位通过举办专场会、现场服务等形式,共帮助102名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新登记失业人员等到民营企业就业。②“春风行动”。2009年1月12日—3月25日,开展以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重点是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为服务对象的“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周活动、“春风送岗位”活动。发放“春风卡”600多份,送岗下乡86个,组织招聘会2次,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介绍工作52人(其中女性20人)。开展“诚信服务”活动,推荐放心职介,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到可靠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工作,使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③开展“春风行动在*”系列宣传活动。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以“春风行动在*”为主题的系列报道,对“春风行动”的内容和成效进行集中宣传。宣传重点包括:各级政府关于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政府给予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承诺和措施;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的典型事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2008年度放心职介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电话;对以职介为名的欺骗活动、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曝光。

5、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省、州有关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要求,*市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领导小组于二00九年六月四日在市委召开了启动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个体劳协等承办单位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截止二00九年底,各承办单位共收到创业申请282份,向农信社推荐143份,共有78人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金额387万元。(其中我局收到创业申请58份,推荐25份,发放22户,金额110万元。)

(二)社会保险工作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截止10月底,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5919人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645人的*%;城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16800人的*%;城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11800人的*%;城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6164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6234人的98.8%;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8900人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700人的*%;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8800人的*%。

2、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医、患、保三方基本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自我管理的新型关系。截止10月份,全市共有定点医疗机构家,定点零售药店家。年初市医保中心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月份,对家定点药店进行考评(其中有家未作出处理)其它家做出处理决定(其中有家给予限期十天整改、家暂停资格两个月、家暂停1个月),特别对定点零售药店摆放生活用品进行了重点检查和处理,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3、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及时成立了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三)劳动关系与企业工资管理工作

截止10月底,全市累计登记劳动合同12900份,其中今年登记2830份。集体合同签订了20户,涉及职工4600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3051份,有力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局与市总工会、市经济局三方运行机制良好,共同解决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和劳动争议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31件次,其中立案2起,来信来访直复率100%;接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17起,受理3起,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济纠纷等内容,结案率为100%;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登记台账,及时把符合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人员向州局上报。全年共办理退休73人。

(四)劳动保障监察、农民工工作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2009年,全省统一配备劳动保障监察车辆,我市共配备了5辆劳动保障监察车辆,其中2辆车配备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使用,还配备了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效地改善了执法条件,奠定了执法的坚实基础。

2、开展普法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真组织学习,领悟其精神实质,并做到积极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制意识。在开展流动人口艾滋病培训、农民工从业资格培训、进城务工青年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中,向用人单位宣传讲解维权知识,利用专项检查,深入生产一线,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结合日常巡查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年初组织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依法对411户用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涉及劳动者9603人。对130户用人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发出责令整改决定书206份。年审中,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2151份,督促8户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38.4万元;督促15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2万元;督促38户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3.6万元。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110份,纠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6份。评定155户用单位为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合格单位,并颁发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合格证。

4、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审验。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工作的基础,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截止2009年10月,共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审验287户,其中国家机关50户,事业单位62户,社会团体1户,国有企业23户,集体企业12户,股份制企业19户,外商投资企业3户,私营企业100户,个体经济组织17户,为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保提供服务。

5、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安排部署,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贯彻执行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专项检查。检查涉及用人单位120户,劳动者3455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2户,98人;私营企业60户,2450人;个体工商户58户,907人。制作调查笔录120份。

6、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依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统一考核指标的原则,对全市企业依法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依法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遵守职业培训规定、依法实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建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ⅰ级诚信企业32户;ⅱ级诚信企业9户;ⅲ级诚信企业5户。

7、加强日常巡视监察。除各项专项检查外,积极开展日常巡视监察。随时了解掌握我市的劳动用工动态,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及支资支付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建筑工地、厂矿进行实地巡查。巡查421户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5783人,巡视覆盖面占执法年审的102.4%。

8、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截止2009年10月份,共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127件,受理112件,协调办理100件,涉及劳动者1401人,其中农民工1390人。在受理案件中拖欠劳动工资报酬案件82件,涉及1383人,为劳动者追回劳动工资报酬441.15万元;其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80件,涉及农民工1373人,追回农民工工资440万元;非法收取抵押金(物)案件6件6人,清退抵押金0.37万元;工伤案件12件12人,为因公受伤者协调处理解决工伤补助金5.03元;立案办理12件,其中禁止使用童工案件1件,涉及用人单位1户,童工1人,行政处罚0.5万元。查处定点药店违法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件11件,行政处罚0.6万元。

(五)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全年,向上级劳动部门组织申报职业技能鉴定113人,其中初级工8人,中技工人才培训31人、高技工55人,技师12人,(其中有4人属省属单位占省属指标),复审验证7人。发放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231本。其中:技师证6本,高级工97本,中级工96本,初级工32本。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1、局社会保险财务票据审核小组成立一年来,每月按期对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的财务票据进行审核,并且得到省厅的肯定。

2、按《社会保险内控制度》强化基金防范意识和基金监管能力。

3、配合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检查,无违法违纪问题。

4、对参保单位进行稽核检查。截止10月底,共稽核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户,完成年度下达稽核指标任务的100%。

5、对5家参保单位2008年度缴费基数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6、开展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截止10月底,已对我市1014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了生存认证。

7、开展欺诈冒领社会保险金的检查。对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的核查中,查出多领基本养老金1人,共计2万元;已死亡仍在发放抚恤对象抚恤费4人,金额共计:6410元;现已全部追缴入库。

(七)劳动保障基础工作

1、依法行政更加严格。坚持普法宣传与依法行政并重,积极制定措施,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整改存在问题,促进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

2、劳动保障政策宣传主动有效。建立了劳动保障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形成了“围绕劳动保障重大政策和主要任务,以*市公众信息网咨询服务平台为主阵地,以依托新闻媒体搞好日常宣传为基础”的宣传工作模式。

3、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完成了部分电脑的更新;电子公文班次换运行良好,及时上传、收发文件和信息。

4、重视劳动保障信息的上报,全年上报27篇。

5、劳动保障工作季报和劳社统综合表按要求及时上报。

(八)政令畅通和行风建设工作。

省、州各种会议、文件精神落实到位,政令保持畅通;按照与市委、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成立了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劳动保障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作为重点,采取参观、观看警示片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了取信于民。设立综治维稳、政务公开等服务公告栏,公开了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度;结合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公开了办事程序、时限、结果、收费项目、标准;在劳动力市场大厅设立了群众意见薄和投诉电话。

(九)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并成立了以苏卫东局长为组长的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配备全职工作人员1名,设立96128信息申请受理点1个,确定负责各类劳动保障政府信息的公开和群众咨询答复工作的信息员1名,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劳动保障四项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初步实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等工作的一体化管理。规范了文件的审核程序,使公文进入审签程序时就明确该公文信息可否公开,一经签发生效,即及时将可公开信息予以。并拟定下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瑞劳社字〔2009〕26号)、《关于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工作流程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流程重点工作通报工作流程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流程》等文件,进一步加强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

开通96128政务信息查询电话,电话设置在局办,由办公室龚保志同志兼任政务信息联络员。开通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以来,接听了4个专线电话,所咨询问题属创业小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问题及属于卫生系统的新农合参保问题,接线员当场给予咨询群众圆满答复,来电人非常满意。开通了政务信息网上查询系统。确定局办龚保志同志为系统管理员兼信息员。重要事项公示3项。即:慢性病审核名单;新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定通报”;新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定通报”;目前尚未有人进行查询。重点工作通报3项。即:关于开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培训的通知;我市顺利完成2008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目前尚未有人进行查询。

二、存在问题

(一)就业方面。一是信息网络建设严重滞后。二是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人员配备参差不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三是失业保险金发放缺口大;四是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外出,少部分在家劳动力因观念、利益因素,不愿参加培训,培训生源组织困难。

(二)社会保险方面。一是部分私营用工单位参保意识淡漠,为降低成本不参保或不全员参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二是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增长速度快,下岗失业困难群体中断缴费情况较严重;三是社会保险政策不完善,如农民工养老保险缺乏统一政策规定,参保、转移难。

(三)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滞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够。

三、2010年工作打算

2010年我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实施力度。通过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专项行动,举办培训班,经常在我局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街道、社区等地设立宣传咨询,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固定标语等形式,切实加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深入基层及企业,加强督促指导,帮助解决问题,真正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要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严格各项补贴性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管理。二是要加强基础台帐的完善和管理。三是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狠抓职业技能培训。一是要按照针对性、实用性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更多人就业和创业。二是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请进来、走出去、送培训到基层等方式,全力实施农村就业培训民生工程。

(四)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一是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二是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力度,力求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持续增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切实加大基金督查力度,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