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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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

关键词 高校 消防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57 文献标识码:A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University Mixed Office Fire Management

SU Chuanling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28)

Abstract This paper made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background of Colleges Mixed office fire management, indicate problems of mixed office fire management in the daily work and propose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combining with actual working.

Key words college; fire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0 前言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办学模式的多元化,教学、科研、实验和继续教育培训、校企合作项目等用房也日趋紧张。由于高校办公用房资源有限,对房源分配难以全面做到一幢教学楼或办公楼属于同一部门来使用,造成教学楼、办公楼出现交叉办公现象普遍。以浙江省某高校为例,该校某校区教学主楼入驻单位达到17家(包括学院、系、研究所、继续教育中心、协会等)。混合办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往往存在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难等诸多问题。本人通过对高校混合办公楼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管理对策。

1 高校混合办公楼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高校混合楼使用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政策落实不到位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全面消防安全工作,包括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开展防火检查、开展日常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等各方面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因高校扩招等原因,当前高校多校区办学是常见的形式,某个二级单位的实验室、中心等分散于几个校区的情况也成为常态,因此,带来了混合办公楼消防管理的难题。高校混合办公楼为几家二级单位共同办公、交叉使用,通常是由部分二级单位所属的中心、研究所等某个老师或负责人使用,办公、使用、科研用房分散在其他校区,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消防管理人管理不到位,因此,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也缺乏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监督、考核,混合办公楼内师生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很多师生缺乏基本的防火知识和应急逃生自救的方法。

1.2 混合办公楼公共部位缺乏管理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单位应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然而,在高校混合办公楼的实际管理中,消防管理工作缺失严重,各部门责任不清,无法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管理,常出现无人管的现象。主要表现有:(1)逃生通道常被堵死。《高等学校管理》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混合办公楼的实际管理中,某些单位为安全管理等自我方便,将通道门锁死或通道门被自行车等其他物品堵塞,影响疏散逃生。(2)消防器材、设施等缺乏日常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二级单位应经常开展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然而,混合办公楼内的入驻单位很难落实相关规定,混合办公楼内的灭火器、消防水带、应急灯等器材、设施过期或损坏情况较多,部分单位既没有日常消防检查记录,更缺乏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管理。

1.3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难以落实管理责任

由于入驻混合楼的单位往往是二级单位下属的一部分,有的仅仅分配给教师的几间实验、办公用房,在日常检查中一旦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发放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就比较困难,因二级单位的消防责任人、管理人不在同一校区,消防安全隐患也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2 高校混合办公楼消防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2.1 高校保卫部门应继续完善消防管理机制

高校保卫部门作为高校消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消防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各二级单位政策的落实;督促各二级单位级二级单位与所属中心、研究所等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每个实验室、办公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明确各个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将消防工作分解给各部门,并制定奖惩措施,赏罚分明,让各单位感受到消防工作的压力,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加大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知识应突出每个单位的特点,不断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切忌流于形式。

2.2 二级单位应加强政策落实

“领导不重视是消防管理最大的隐患之一”。目前,高校存在重科研、教学,轻视消防工作,常将消防工作置于无足轻重的位置,总认为消防管理工作是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责,工作由保卫部门来做,不仅自身重视不足,甚至有时对保卫部门的工作也不予积极配合。因此,高校各级领导应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加强重视,认真落实《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明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每一个办公室、实验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房间责任人的管理,将消防责任定点到每一个人,构建院系行政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体教职工共同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3 推进混合办公楼物业化管理

推进高校混合楼物业化管理是有效解决当前混合楼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有力措施之一。在实际工作中,仅靠有限的高校保卫力量开展混合楼的消防管理工作是非常吃力的,而推行混合楼的物业化管理,将混合楼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物业公司,可以加强对混合楼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学校应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大楼面积大小补贴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余下物业管理费根据用房单位所在混合楼内的使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物业管理费。学校后勤、保卫、房产等部门应组织协调用房单位大楼物业管理的实施。

2.4 房产部门应加强对房源的动态管理

房产部门应不断完善办公用房的管理制度,加强用房监督,及时了解掌握用房单位的机构改革、学科调整及人动等情况,及时调整各单位的用房配置,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发展的需要。对于因机构调整或人动不再使用的房屋、使用期满的用房、长期闲置的用房等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并进行重新分配,加强对用房信息的动态管理,并支持协助用房单位实施大楼物业化管理,确保大楼安全。

参考文献

[1]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存在问题管理对策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消防部门针对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进行重点保护而划分出来的。构建和谐社会,消防安全十分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单位担负了发展经济的重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1号令》)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出了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因素,客观上导致61号令法律约束力、执行力较差,再加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处于弱化的状态,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消防设施管理问题突出。

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不断推广应用,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应用也越来越广。但消防技术在不断应用中,许多单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1.2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不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器材、设施使用

特别对于宾馆、饭店行业,由于各自本身的经营状况,单位内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每隔几个月就可能更换一次,从而出现了单位部分员工对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员工甚至跟本不会识别和使用。这给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

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单位就没有明显的安全责任划分,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制,对单位内部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设施的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现象也很常见。

1.4单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渐减少。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效益差,有的重点单位处于亏损状态,消防投入随之减少。此外,由于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了"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5企业消防保卫干部被精简或事业心不强。

有的单位将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混在一起,归属混乱,职责不清,消防保卫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简人员,消防保卫干部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因此,他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现在虽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2、针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

2.1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于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就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这些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个人,达到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2加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针对一些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临时性员工较多的问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机会对这部分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比如在敦煌一些宾馆、饭店,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务人员当中,人员流动相当频繁。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在招收季节人员之前就可以组织短期的安全培训班,对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2.3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做到“四个到位”,即“设施、装备、培训、管理”四个到位。

在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并应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营业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装备方面,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在培训方面,单位要采取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做法,凡是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邀请消防机构的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识、逃生方法、疏散灭火技能。

2.4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三不放过”原则。

即“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重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不报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隐患整改制订“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表”,记录火灾隐患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处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签字。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或不能及时整改的,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方案,并落实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监督人员应转变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理念,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是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把服务意识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热情服务来改善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门对所辖实际情况,对重点单位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划分,真正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并把具体的监管单位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人员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条件许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视频资料档案,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单位时不能仅停留在看汇报材料上,要把被监督单位确实存在的隐患挖出来,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设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实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隐患整改率,并在检查中既能发现一般问题,又能洞察深层次问题,既讲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则,既树立了执法机关形象,又保障了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始终把握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

引言

近年来,随着铁路的改革与发展,消防安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是铁路分局撤销,站段单位实行大合并,打破了企业既有成熟的消防管理模式,新的管理模式又未完全形成。二是近年来铁路新建大量新线,新建了一批铁路车站、货场及重点行车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业务量大量增加。三是根据铁道部减员增效的要求,人员大幅度精简,人员调整频繁,人员不足及调整频繁造成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缺乏连续性。四是企业消防投入不足,造成铁路消防设施大量欠账,隐患突出。五是铁路作为主要交通工具,一旦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高,任务重。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铁路消防工作经验,从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入手,运用标准化管理的理论,思考和探索如何加强铁路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铁路消防安全形势分析

1979年至2010年,全国铁路管辖区域共发生火灾4899起,火灾造成231人死亡、49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577045元。火灾起数最多的是1979年,发生火灾事故524起,最少的是2008年,发生火灾事故12起;火灾损失最多的是1992年,损失1547.2万元,最少的是2008年,损失80.7318万元。火灾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2009年以来火灾事故起数和损失数相比2008年均有所增加(见图1、图2)。这些数字充分表明铁路消防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也暴露出消防工作还存在不少漏洞。主要的问题有发下几方面。

(一)部分单位领导消防责任意识不强

没有真正树立“消防自管、隐患自除、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问题,火灾隐患的整改态度不够积极,消防资金投入不足,对消防监督检查通报的问题没有认真分析,不能举一反三、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二是部分建设、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完善,甚至出现漏项现象。三是部分单位消防设施长期缺乏维护,管理不善,没有按规定落实自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和每年检测制度,存在消防设施失灵甚至瘫痪等问题,部分单位还存在消火栓管网无水、漏水、关闭、掩埋等现象。四是机车、车辆及电气设备定期检查与维护管理制度不落实,设备检修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隐患。

(二)火灾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铁路运输企业本着不欠新账,逐步还旧帐的思路,新建项目的消防设施配套建设比较正常,每年也均投入大量资金对既有铁路重大火灾隐患逐步进行整改,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且随着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提高,资金投入远远达不到整改要求。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足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自身基本没有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运输、客运、车辆、机务等专业系统及站段单位也基本没有配备消防专业的技术人员,消防安全工作长期以来处于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状况。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铁路运输专业部门及各站段单位才慢慢配备了消防兼职干部,但他们往往身兼数职,难以集中精力从事消防工作。且随着铁路机构改革,部分单位的消防兼职干部调动频繁,刚接受完消防培训就被调离消防工作岗位,新接手的消防兼职干部不熟悉消防业务,消防工作缺乏连续性。

(四)消防监督执法及考核不够严格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长期以来隶属铁道部及各铁路局管理,监督管理的均为铁路内部单位,往往导致严不起来、硬不下去的现象,甚至出现干预正常执法的情况,对发现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也往往不能及时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加上铁路内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月度安全质量考核办法》及《消防安全包保责任制度》等一系列的考核文件多数为对结果的考核规定,对工作过程的考核规定较少,不能有效遏制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五)消防设施建设跟不上铁路建设步伐,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当前,全国大范围的铁路工程项目正在实施建设,大量铁路建设工程工期紧、任务重,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边变更、边验收、边使用、边整改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技术力量也参差不齐,从前期的消防审核及施工工地检查中发现存在大量的消防问题,甚至有的出现消防设计漏项、施工单位没有按标准施工的情况,一旦处理不及时,就将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加强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形成消防管理合力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消防工作方针及原则,着力改变防控火灾由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按照《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全力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业务部门、站段单位、职工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建立“铁路运输企业统一领导,业务部门依法监管,站段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网络,形成消防管理合力。一方面按照“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机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逐级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和责任,把“防”和“消”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各单位、各车间(班组)、各岗位。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运输、客运、货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计划、财务、劳卫、建管、房产、宣传、教育、安监、综治、多元、工会等业务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能作用,按照“管生产、管专业(系统)必须管消防安全”的原则,切实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落实“系统管理,系统抓,系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组织各运营单位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构筑铁路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做好

“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1.构筑铁路运输企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明显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铁路重点场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铁路车站、宾馆、酒店、旅客列车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志,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2.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督促运输、客运、货运、车辆、计划、财务部门及各车站、各车务、车辆段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和款源,逐步完善沿线车站、客车停留存放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基础设施,全面提升站段和列车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3.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依靠各方合力,推进消防管理规范建设

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程,规范企业消防管理行为。近年来,铁道部依据新《消防法》的规定,修订了《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公安派出所乘警队消防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各铁路运输企业要结合直管站段改革实际,修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程》,从消防组织与职责、消防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站段消防管理、旅客运输消防管理、货物运输消防管理、货物仓库消防管理、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路地合资、合建、合用综合型站房、高层建筑,同一建筑物内不同产权、不同使用功能单位多的特点,比照社区消防管理的模式,专门制定多产权、多单位、多用途建筑物的消防管理规定,成立由物业管理或者主管单位领导为组长,其他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不留死角。

2.细化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从严实施重点消防管理。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要结合铁路实际,进一步细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条件,达到消防重点单位条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每年要以铁路管理机构文件进行公布,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严格消防管理。

(四)狠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消防安全稳定

实践证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有力措施。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不同地区和时期的火灾特点及消防工作重点,及时开展广泛深入和扎实有效的整治行动。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乘警队、公安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以通报或专题报告的形式通报给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铁路公安机关要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铁路管理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消防安全没有保障的场所,要采取断然措施予以查封或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处罚。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乘警队、公安段要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立销案制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建立电脑档案,指定专人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存在火灾隐患迟迟不落实整改的单位,要坚决采取法律手段,依法实施处罚。要着重抓好以下关键环节:

1.全力以赴抓好客车防火安全。一是抓车辆设备质量检查,保证车体绝缘、客车电器、消防设施达到出库标准。二是抓三乘联检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大对“三长”的考核力度,坚决防止三乘联检走过场,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三是抓重点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检查,落实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重点检查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餐车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值乘状态,坚决防止脱岗、睡觉、吸烟等违章违纪现象。四是抓关键设备检查,重点检查发电车机组、“两炉一灶”和车电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故障。五是抓消防器材检查,保证齐全有效。六是抓人员应知应会的检查,加大列车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考核力度,防止不合格人员值乘上岗。

2.加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及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售票点、商场、集贸市场、营业厅、卡拉OK厅、酒店、宾馆、旅馆、招待所、行车公寓、文化宫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三小场所”和各单位利用闲置物业擅自改变用途出租作为招待所、公寓等用途的场所的消防检查,同时,对前期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对检查、复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现象的场所和没有达到消防安全条件极易引发火灾及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部位,要坚决予以查封或依法责令停业、停用进行整改。

3.加强重点行车场所监督检查,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重点行车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中断铁路行车,打乱行车调度指挥,对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干扰和影响非常严重。铁路运输企业及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要加强对信号楼、通信站、牵引变电所、配电室、调度室等重点场所的消防检查,查看防火封堵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防雷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运行是否良好,职工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是否达标。

4.狠抓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落实,确保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目前,大规模铁路建设正在加快步伐,铁路运输企业及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方面要从新线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关系到铁路发展百年大计,关系到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严格把好审核、验收及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关口,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严防建设工程由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而形成新的火灾隐患。另一方面要加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切实防止铁路施工工地和工棚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

一是要将宣传培训作为稳控火灾的一项主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手段,进行覆盖广、层次深的消防安全宣传。充分利用铁路电视台、报纸、办公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的密度和频率,跟踪隐患整改,剖析火灾案例,教育警示职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以《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以及消防安全常识、旅客列车火灾典型案例、火灾逃生方法为主要内容,通过车站、旅客列车广播系统、宣传栏、视频等阵地加强宣传,开展消防宣传读物进车厢活动,引导旅客、货主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铁路行业规章,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三是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站段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干部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车站客货运职工等参加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四是完善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按照《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完善本单位各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发文执行,使预案做到分工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每一项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名员工,确保发生起火情况时能迅速反应、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科学应对,并督促、指导管内单位各类《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到全员参与,提高各单位整体抗灾救灾能力。

三、铁路消防安全的标准化管理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如何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铁路消防安全,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尝试运用ISO9000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理论,实现铁路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一方面是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结果的考核,将消防安全目标纳入铁路运输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综治考核和客运服务质量年验收,定期进行消防考评,评出名次。另一方面是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过程的考核,通过制定公布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每年由消防部门组织对各单位各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按“达标、基本达标、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分考核。考核评估的结果直接与单位领导干部晋升、工作业绩考核和年度经营目标奖惩挂钩。主要办法和考评标准如下:

1.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内容,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程序,每一项工作可对应若干项(条)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或指标形成考核评估记录。上一次考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列入本次考核评估中的跟踪项目进行验证并记分。

2.考核评估统一采用“得分制”。每一项(条)标准的对标审核情况定为五个记分档次。分别以4、3、2、1、0分进行记分。每条标准的满分为4分。

3.凡记分表中的每一项(条)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专业技术标准(未量化)的对标审核结果,按“该做的是否写到、写到的是否做到、做到的是否有效、做到的是否有记录”四种情况,每符合一种记1分,不符合不得分。

4.凡记分表中的有关标准(已量化)的对标情况,按实际完成量的达标率记分。每项指标100%达标记4分,90%及以上不足100%记3分,80%及以上不足90%的记2分,70%及以上不足80%的记1分,达标率低于70%记0分。

5.考核评估期限内,发生责任较大火灾事故的直接扣10分,发生责任一般火灾事故的直接扣5分,发生责任起火险情但消防机构认定不构成火灾事故的直接扣2分。

6.考核评估得分:

7.评定条件:

(1)凡评审得“0”分、“1”分的项目条款,列为“严重问题”;得“2”分、“3”分的项目条款,列为“一般问题”。

(2)“严重问题”的界定:①评审中发现性质严重、可诱发或导致特大、重大火灾事故及人员伤亡发生的项目。②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严重的缺项和漏洞;对影响消防安全的系统性问题,未列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作为关键要素予以监控。③严重违反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导致体系失效;违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同类问题普遍或较多,不安全的因素频数高,对系统造成重要影响。④上次评审列出的“严重问题”,未举一反三按计划进行纠正和杜绝。

(3)“一般问题”的界定:①安全管理体系中轻微的缺陷;②孤立的、偶发性的违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项目;③问题的纠正预防措施欠缺、无效果;④记录缺乏真实性。

8.等级评定

(1)凡发生责任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2)对受检单位的考核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定为“达标”,80~89.9分定为“基本达标”,70~79.9分定为“合格”,低于70分定为“不合格”。

(3)根据安全管理文件条款内容的安全重要性和程度,对直接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可直接作出包括“降等”等决定。

9.考核与奖惩

(1)每次考核评估综合考评为“达标”等级的单位,按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综合考评为“基本达标”、“合格”等级的受检单位,不奖不罚。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按标准一次性扣减工资总额。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服装企业 消防安全 现状及火灾预防

近年来,服装企业数量的急剧增加,部分企业急功近利,从业人员素质低,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尚未健全,安全管理问题尤为突出,火灾频发。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目前,我国对中小型服装企业的防火监督管理仍然比较落后,是整个消防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加强中小型服装企业的消防工作,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服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1.中小型服装生产企业由于资金方面的原因,大多选择租赁厂房的方式开展生产,随意性强,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存在“先天不足”。大多数中小型服装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车间库房及办公等辅助用房时,未按要求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手续,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通道不畅、室内外消防水源缺乏等“先天性”火灾隐患。另外中小型服装企业多处于原始资本累积阶段,资金少、规模小、设备陈旧、运行故障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厂房简陋、环境拥挤、人员密集、易燃可燃物大量堆积,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2.经营业主安全意识淡漠。就辖区情况来看,中小型服装企业经营业主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据初步统计,中小型服装企业经营业主中,其中初生毕业生占60%,高中毕业生占30%,具有高等学历的仅占10%左右。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多数经营业主缺乏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甚至将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与政府一些部门乱摊派、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画等号,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安全、员工生命安全等方面来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安全意识淡漠;在消防设施上舍不得花钱,消防安全管理上舍不得投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上舍不得时间,机台密集、人员集中、原料、成品及半成品堆积拥塞,见缝插针,大量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堆放在楼梯间,安全通道及电气设施周围,一旦发生火灾人员不易疏散,而且施救困难。

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中小型服装企业由于认识不到位,多数企业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有的企业虽然明确了,但过于简单空洞,可操作性、实用性不强,单位为了应付检查,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二、中小型服装企业易发生火灾的薄弱环节

1.发生火灾的中小型服装企业大多使用三合一厂房。三合一厂房,火灾荷载高,用火用电杂乱无序,消防管理一塌糊涂,消防安全根本无从谈起,一旦发生火灾不但财产损失重大,还有可能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2.乱拉乱接电线,用电过负荷现象普遍存在。服装生产厂房内照明和服装机械使用量很大,一些企业为了扩大生产更是在厂房内过量安置服装机械,乱接照明生产用电,造成用电过负荷现象、线路不穿管现象在中小型服装企业中随处可见,大大加大的火灾发生的机率,是服装厂火灾的主要原因。

3.员工素质低,安全意识差,存在使用明火和吸烟现象。生活条件差也是造成服装企业中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等现象存在的原因,更有无安全意识的员工在生产车间、仓库内吸烟也是服装企业火灾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4.超量生产、储存可燃物,火灾荷载大,是造成服装企业发生火灾后蔓延迅速的主要原因。中小型服装企业由于生产定单决定生产量和储存量,在定单多的情况下就会超量生产和储存,服装企业的原料和产品大多是易燃可燃物,一旦发生火灾蔓延快是不可避免的,火灾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也是不可估计的。

5.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和储存建筑是造成中、小型服装企业发生火灾后人员和财产损失大的主要原因。不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不符合防火间距的建筑、不符合防火分区要求的建筑、和不符合疏散要求的建筑、没有符合要求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没有充足的消防器材的建筑,都可能加大火灾损失,扩大火灾影响,增加人员的伤亡。

三、中小型服装企业防火安全措施

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加强指导,规范中小型服装企业自身安全保障行为。针对服装企业三班倒的特点,加强夜间消防安全检查,摸清底数,掌握辖区服装企业即时状况。结合实际从软件和硬件建设两方面入手,逐步建立起操作性强、切合企业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做到全员消防教育培训到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到位;动用明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到位;火灾隐患整改到位。确保消防安全管理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并结合企业发展阶段不断调整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使之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2.指导服务为先,改进监督管理模式,增强服务意识,确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安全服务和保障。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逐一落实责任人,实行跟踪督办,同时加大消防监督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问题,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依照消防规范,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设计建设,严把审核验收关,杜绝产生新的消防安全隐患。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和城市住宅小区以及大型集贸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村镇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纳入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设、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设计防火自审职责。

第十二条建筑物由两个以上用户使用的,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高层、地下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避难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标志、安全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安全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安装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禁止在公用楼梯及走道上设置栅栏。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七条火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有权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拆除毗邻的建筑物;

(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环境卫生、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三)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四)组织保护火灾现场;

(五)为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八条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给予协助。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经费

第十九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不符合的应当有计划地调整。

第二十条火灾危险性大或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贸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应分别建立

专职消防队。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由地(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撤销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有条件的应配备专职防火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设立防火办公室,聘请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可适当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用于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灭火装备。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物委、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民间依法建立消防基金会,接受资助和捐赠、用于改善消防条件,奖励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救助在消防训练和扑救火灾中伤亡的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员及有关人员。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在5&127;日内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发出《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停产停业对崐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并在5日内发出《复查验收意见书》。

确需延期整改或提出变通防范措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接到书面报告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对报送的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重点工程应在20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发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必要时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10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更改的,应报原审核机构同意。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应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将其防火安全条件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实行分级管理。省、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分别负责高度超过80米、24米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防火审核。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公告示警。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安装、维修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专门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崐施工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安装、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检验维修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清点、检测、调试和维护。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停用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避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含生产建筑防火材料)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使用进口的消防产品或者引进与生产设备配套的消防产品,应将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公安消防机构及消防监督人员可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

第三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申报手续。

第三十六条停水、停电,道路建设影响消防车通道和切断通讯线路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个人,除按本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无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擅自清理或伪造火灾现场,隐匿灾情的;

(三)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或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崐停产停业或吊销有关证件:

(一)堵塞公共建筑(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

(二)违反仓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物资的;

(三)违反古建筑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损坏、拆除、停用或不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六)利用高层、地下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设计、施工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交付施工,或擅自更改工程防火设计增加火灾危险的;

(三)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增加火灾危险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维修消防产品未经省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

(二)引进或使用进口消防产品未经审核的。

对不按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或者经营质量不合格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撤销对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许可,并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经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没收直接妨害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四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仍不整改导致火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利用职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品牌,或崐指定工程队的;

(三)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

(五)敲诈勒索或索贿、受贿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违法行为,可向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举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20日内向举报人作出答复。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防火;消防;安全管理;集输站库

油气集输站库是对油井开采所得的油水气混合物进行收集、短期储存、简单处理以及输送等工序的主要场所。其中所涉及的设备较多、工艺复杂,而且其短期存储产品具有易燃易爆和高温高压的特点。一旦出现操作和管理上的失误往往会造成憋压、跑油、抽空甚至是火灾和爆炸等高危事故的发生,给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损害,也对单位工作人员造成极大的伤害[1]。以组建于1975年的江苏油田为例,截至2013年底,该油田总资产已超过16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高达130多亿元。油区分布在江苏、安徽、广东三省的7个地方15个县(市、区)68个乡镇内,共有18个油气集输站库以及7个加油气站。虽然该油田在近几年并没有曝露出太多的问题,但其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仍有不少,例如:消防器材管理不当,消防规划不完善,值班人员缺乏,以及消防设施、器材重建轻管等问题。因此,为了加强油气集输站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运行,需要尽快找出生产运行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的不足之处,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管理成效,这个过程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1、油气集输站库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

1.1部分单位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我国的油气集输站库经过多年的运行,在消防法律法规已非常完善,但由于部分单位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制度规范的实际成效也存在一定的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甚至有的单位是“先上车,后补票”,建完后才发现达不到消防要求,从而带来消防工作被动。1.2员工的能力和水平有待加强。由于油气集输站的特殊性,内部工作人员除完成各自分工的工作外,还需具备“四个能力”建设相关的能力和水平。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员工缺乏必要的消防培训,导致个人的能力和水平与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以至于在发生突况时,不知所措,乱了阵脚,不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1.3消防器材重建轻管现象较为突出。近年以来,江苏油田在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中投入了不少的人力和物力,但经过近年的检查来看,部分单位存在灭火器筒体严重锈蚀,筒体已过报废期但仍继续维修充装使用,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识设置位置过高,部分社区的室外消火栓长期无人保养,出水口扪盖、阀门锈蚀严重,消火栓渗漏,一旦发生火灾,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1.4消防值班人员严重缺乏。以江苏油田采油二厂黄四站为例,该站目前原油库容量30000立方,其中5000立方罐2个,10000立方罐2个,但平时仅有1人在站内工作,一旦发生火灾,需要启动消防泵、报警以及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现有人员根本无法满足应急现场的需求。由于受编制、体制等各种制约因素,人员缺乏这一现象在江苏油田已经较为普遍。1.5防火安全自查不到位。江苏油田各二级单位都配备了安全总监、安全科长以及安全员,组织机构完整,分工明确。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都组织开展了防火安全巡查、自查,但实际检查工作的开展却流于形式,没有能够及时发现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未能在第一时间予以整改,导致检查的成效难以实现。

2、油气集输站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内部策略

2.1强化单位的法律法规意识。牢固树立法就是天的意识,严格贯彻落实《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各项法律法规。首先,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在项目立项之初,“早介入,早跟踪,早服务”;其次,对于缺乏消防手续的单位,跟踪服务,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补齐相关手续;最后,强化单位的消防法规意识,对于今后再出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一律严格执法,确保油区的消防安全稳定。2.2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工作。首先,对专职消防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充实,将能干事,想干事的队员充实到队伍中来;其次,加强对队员的专业化的训练,不断改进和提升他们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力争“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最后,应加大对队员的考核力度,提高队员的福利待遇,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2.3建管结合,确保实效。首先,严格按照《中石化消防达标管理规定》和《中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力度;其次,对于以往发现的器材损坏或超期服役的问题,该淘汰的必须立即淘汰,属于维护保养不力的,应强化保养措施;最后,加大平时的考核力度,将器材管理情况纳入到对员工的考核中去,确实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2.4确保防火检查取得实效。为克服前期检查效果不明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实际情况,为确保防火检查取得实效,各单位务必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从发现隐患的能力着手,采取交叉互查,重要时间节点领导抽查等形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其次,对于本单位所发现的一般性的火灾隐患,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则按程序逐级上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最后,对于较大的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派出所和消防大队,派专人上门予以帮助整改,确保整改效果。

3、油气集输站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外部策略

3.1配齐配强消防值班人员。首先,需要保障值班人员的标准配置可以实现。然后,还要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可以按照要求和标准顺利实施。以江苏油田为例,严格按《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中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h,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目前,由于用工体制的制约,各单位的消防值班人员均未能按上述要求配备和值班。在配备专人值班的基础上,不仅需要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还需要能够熟练的对消防系统进行操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资料。3.2加强对员工的消防教育培训。油气集输站库的消防工作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一线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四个能力”建设水平,确保在关键时刻能“拉得出,打得响,控得住,拿得下”。

4、结束语

石油产品的生产线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集输站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也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的控制和预防,减少灾害损失发生的概率。尤其是在集输站库的安全防护工作中需要对防火工作严格的控制,落实从规章制度构建到执行等多个方面,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保障集输站库的安全,为油库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利的环境,为油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