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罚款规章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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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罚款规章制度

公司罚款规章制度范文1

这是近期浙江见诸报端的第二起“种菜门”。6月下旬,网友发帖称,在温州鹿城区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看到一位工作人员在“种菜”。鹿城区行政审批中心回应称,当事人郭某是区公安分局派驻中心的临时工,已把郭某退回原单位处理,鹿城区公安分局则表示对郭某作出辞退处理。

中心的做法得到了部分网友的称赞,有人认为,“公务单位人员代表着政府形象,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两家单位对‘种菜’的员工处罚比较严厉,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另一部分网友却认为这样的“处分”过重了,对于违纪员工单位可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而不必立即开除。

在网络日益发达、信息快速传递的时代,办公离不开网络,网聊、网上游戏等已经成为白领社交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办公室上网有关的话题,也日益为大家所关注。

单位可以开除上班“种菜”的员工吗?

首先,像张某这样利用上班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至于上虞便民服务中心是否可以辞退上班“种田”的员工,关键在于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如果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明确规定但员工认为规定显失公平的,又该如何处理呢?这就要视具体情节来定了,但是必须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员工偶尔上网聊天做游戏,只是属于轻微违纪,即使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次上网游戏聊天,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员工而言惩处力度过大,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但是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上网游戏、聊天,并经指出后拒不改正,这就加重了违纪情节。

当然,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也可进行申诉。凡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或者处理过重的,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还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具备法定条件,且程序也合法,否则将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也就是说,即使对于玩开心网、上网聊天的员工,单位也不能滥用解雇权。

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曾公布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的“四条禁令”,包括“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扣发岗位考核奖、调离岗位直至辞退或纪律处分。尽管张某和郭某上班玩开心网经网友曝光后,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单位能采用以上阶梯式的处理方案,也许更加妥当,并令违纪者口服心服。

单位可以对上班“种菜”的员工实施罚款吗?

首先要指出的是,浙江省纪委的“四条禁令”中对违纪者实施的“扣发岗位考核奖”和一些企业对员工的罚款并不是一回事。发考核奖是做“加法”,考核不合格少发或不发无可厚非;企业对员工罚款是做“减法”,这个问题目前尚存争议。

1982年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罚款在内的内容因此而被废止。而《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亦未作规定。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以罚款。《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设定罚款。

另一种意见是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企业罚款权是完全不同于行政罚款权的,企业罚款权应该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的体现。只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进行公示,就可以据其进行罚款,但罚款后发给员工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在部分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找到企业罚款的依据。如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均规定,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每月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地方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对职工罚款,但是也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如从上海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这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的经济惩戒权。

但企业对于违纪员工罚款至少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处理的程序符合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是处罚的内容、程度不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此外,扣罚违纪员工工资的,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尽管一般情况下,司法行政机构是不会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的,但是鉴于一些单位往往以罚款为名行克扣劳动者工资之实,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审查这种经济处罚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其妥当性、合理性。

单位可以规定午休时间不得“种菜”吗?

证券公司职员小李近来与部门主任闹得很不开心,起因是单位针对员工上班时间“种菜”出台了严格的限制措施,还完全屏蔽了开心网,让职工无法“种菜”。这些小李还能接受,因为他还有自备的手提电脑,在午休时间去“菜园”。真正让他受不了的是,单位还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包括午休时间上网游戏”。

首先必须指出,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所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可能规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企业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岗位责任制度》等文件中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办公设备或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其中包括不得利用单位的电脑或在上班时间上网游戏。那么,这种规定并没有什么不妥。

公司罚款规章制度范文2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一、公司所有入职人员须满18周岁,无刑事记录,身体健康且作风正派。

二、本公司所聘任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原则。

三、入职时需按本公司《入职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凭有效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免冠1寸彩照2张。所有资料如有虚假将被公司无条件辞退,如因提供假资料造成公司损失的,当事人要负赔偿责任。

四、所有职员在入职时须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正式录用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各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入职及离职规定

(1) 员工入职时,必须经过公司组织的厂纪厂规培训及基本工作技能知识培训,相关人员确认其胜任工作的,即可正式上岗。

(2) 试用期满经各级考核合格方可填写转正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3) 试用期内要求离职者,按未结工资余额发放,试用期满后,个人原因要求离职者,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4) 凡旷工或无故超假3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者,一律当自动离职处理。从自动离职之日起,公司与当事人不再发生任何劳资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5) 员工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或工作上无法胜任的情形者,经公司进行岗位调配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的薪随岗走)解除劳工合同。

(6) 所有离职(开除、辞退、辞工)人员应在审批的离职日期于当天内到各级主管部门办理离职手续,过期未办理者,当自动离职处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不得再进入公司任何地方。

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 损害公司形象者;

(2)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情节严重者;

(3) 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且情节严重者;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散步谣言、挑拨离间,扰乱工作、生产秩序,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运作之行为者;

(6) 仿效上级主管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文件者;

(7) 因破坏盗取、毁弃、隐匿公司之设施、机器设备、资料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8) 擅自兼职为其他公司服务者;

(9) 违背国家法令或违反公司规章和安全条例情节严重者;

(10) 在禁烟区吸烟屡教屡犯,随时吐痰屡教屡犯者;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反对岗位歧视、每位员工都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二、所有员工都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所有员工按公司的工作岗位劳动制度,工作绩效等领取相应的薪酬。

三、每位员工都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有好的建议方案都可提出书面报告。对于公司的各种不良现象均可提出口头或书面投诉。

四、每位员工都有保护本公司人、财、物安全,提高生产效益,共同维护企业形象的权利和义务。

五、每位员工都有揭发违规人员、反对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等活动(例如蓄意罢工,破坏窃取公司财务等)的权利和义务。

六、每位员工都有遵守一切规章制度、互助友爱和谐相处,确保本职工作按时按质量完成的义务。

七、每位员工都有做好义务消防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八、每位员工都有遵守部门及车间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

九、员工在工作时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可进行工作。对违反制度操作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追究违反者的责任。

十、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而造成意外由当事人自己负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三章:员工福利

一、特殊工作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由公司为其购买相应保险。

二、特殊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工种补贴,发给相应的劳保用品。

三、工伤事故及其意外事故均可在24小时内报公司行政部给予协助或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手续办理。

四、公司员工均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假期。

五、公司按期发放员工工资。

第四章:日常及工作行为规范

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一切服从上级安排。

二、保持工作及公司内坏境整洁卫生,严禁随地吐痰,要爱护公司内所有花草绿化及一切公共设施,为全体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及工作环境。

三、所有办公室人员不准穿拖鞋上班,尽量做到仪表大方得体,服装整洁干净,精力充沛。

四、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务。

五、不得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及其妨碍他人工作的行为。

六、不得擅自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七、不得损坏、占有或偷窃公司及他人财物。

八、不得故意挑拨劳资双方感情或煽动及参与罢工。

九、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及违法乱纪活动。

十、不得经营或出售与公司类似产品在公司以外兼职。

十一、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公告。

十二、严禁在公司内干私活。对工作失职造成质量或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按物品价值赔偿。

第五章:过失种类及处罚

一、 擅离工作岗位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给予50-500元罚款,严重者送司法机关 处理。

二、 故意破坏安全、消防、生产用品等一切公司财产者,除按原价赔偿,另外给予当事人500元以内罚款,并立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 泄露公司各种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 违反公司消防电力规定造成损失,F w s i r . c o m 轻者罚款500元以内,并追究经济责任,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 偷窃公司及他人财物者,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 在公司内聚从赌博,首次罚款1000元,重犯给予罚款5000元,屡教屡犯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 故意挑拨劳资双方感情或煽动及参与罢工者处予相应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 在公司内打架、辱骂威胁上司者处以300-2000元以内罚款;严重者立即开除,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 参加非法组织及有违法乱纪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 破坏公司环境卫生随地吐痰者,每次扣罚500元,随便丢垃圾者给予罚款100元/次。

十一、 消极怠工者,造成公司延误生产货期者赔偿相应损失。

十二、 在禁烟区内不准吸烟的地方吸烟者,管理人员一次罚款300元,员工罚款200元,并及时行政记大过一次。

十三、 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及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首次罚款100元。

十四、 因工作疏忽,造成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奖励条例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1) 品行端正、工作勤奋,能适时优质完成重大或特殊之任务者。

(2) 团队协作精神之典范者。

(3) 言行口碑良好,较好维护公司及个人形象之楷模者。

(4) 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5) 年度全勤或先进个人者。

(6) 对舞弊或者其他伤害公司权益之行为有事先检举或防止公司权益受损失者。

(7) 平凡岗位取得不平凡业绩者。在本职岗位上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谌为全公司同仁职楷模者。

(8)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技术改进等积极提出并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9) 遇有灾难或突发事件用于负责、处理适宜者。

(10) 年终评定的杰出员工。

(11) 当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遭受重大威胁时,奋不顾身,冒险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者。

(12) 连续服务满五年,业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过以上处分者。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板房主管担任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协调。

二、各部门主管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员,并担任该工作区域的防火责任人和该区域的消防联络员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四、严禁在公司内非吸烟区吸烟。

五、严禁在公司内违章试用明火,若工作需要烧焊(气割)的,必须执行有关防火措施。

六、严禁电线乱拉乱接和使用铜线或铁线作熔断器保险丝。

七、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挪用、损坏一切消防设施,保持电制箱及灭火器的清洁卫生。

八、要定期对消防系统、消防器材应急灯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维护和保养。

九、保持走火通道的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理由放置物件在通道上而造成堵塞。

十、仓库堆放货物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堆放,保持整齐归一的放置。

十一、 在新工人和员工转换岗位是要实行(三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也要定期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十二、 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存放及运输,并设置专人负责。

十三、 各部门负责人每日要对消防安全工作巡查及夜间明岗巡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大隐患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和入档管理。

十四、 所有关电的问题应由专职电工负责处理,其余人员不得乱动。

十五、 如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将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 公司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为,设置防火标志,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公司罚款规章制度范文3

为加强管理,维护公司和智能温室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和智能温室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东升智能温室种植与町春产品装配物流服务工作员工。其制定的原则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功必奖,奖惩严明,公平公正。员工奖惩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由公司经理与主管具体实施。

第二条  奖励条款

1、半年、全年年终奖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误少、无违规行为,工作成绩较好。

评选范围:东升科技园员工。

奖励方式:由公司根据年度发展状况,奖金300-1000元。

2、监督检举奖励

要求:对工作生活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或实证检举(据实举报,恶意举报严惩)

参与范围:全体职工

奖励办法:提供图片、实证经证实:

违反处罚条款1、2条,奖励5--50元;

违反处罚条例3、4条,奖励20—200元;

违反处罚条例5、6、7条,奖励50—300元;

有效避免及挽回损失者,奖励100—500元。

     3、建议及创意奖励

      要求:促进企业发展或工作进展的意见及措施

      参与范围:全体员工

      奖励方法:凡提出建议或工作创意,一经取纳奖励50—1000元;突出贡献根据情况另行奖励。

 

 

第三条  处罚条款

1、考勤处罚

1)考勤制度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

2)严禁上班脱岗、不上班或办理私事,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3)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上扣罚50元。

4)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

5)员工出现无故连续旷工3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工资、奖金。 

6)脱岗1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上扣罚50元。

2、其他处罚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

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者;

4)影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结轻微者;

6)损坏公物者(损失100元内);

7)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规定工装、配备指定器具上岗未造成损害者;

3、其他处罚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500元。

1)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致影响公司权益者(罚款加赔偿损失);

2)对同事排挤、暗示及言语攻击或诬害、伪证,挑拨事端未造成损害者;

3)工作疏忽造成物资无故丢失和损坏者(损失金额500元以内),需根据实际价格赔偿并予以处罚;

4)疏忽造成安全隐患、经营环境不整洁者;

5)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舞弊行为没有及时揭发、制止,导致不良事件发生者。

 

4、其他处罚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赔偿损失并罚款200-1000元。

1)擅离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

2)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

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较大损失者(损失金额1000元内)。

4)不服从主管人员管理监督,未影响他人及温室内秩序者。

5)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7)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未造成损失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含)以下损失者;

5、其他处罚四: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赔偿损失及罚款2000---10000元,并予以辞退。

1)因触犯法律而被司法机关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盗窃温室财物、徇私舞弊,责任人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

4)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

5)殴打他人或聚众闹事,不服从管理或怠工。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7)造温室设施设备、物资无故丢失、损坏,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者。

8)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和甲方(温室)形象,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

9)未经许可兼任其它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0)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6、其他处罚五: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1)岗前、在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2)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者;

3)品质低劣或违纪,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事假超过3日或病假超过一周的;

5)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门要求的。

7、其他处罚六: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员工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附则

1、对于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疑义时,由办公室做出说明。

3、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公司罚款规章制度范文4

在现代社会,每个公司都会根据自身的发展或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大到世界,小到单位、个人,如果没有条条框框的约束,那么将会出现非常混乱的局面,但近年来,奇葩的规章制度总是层出不穷,这些内部规制也成为职场吐槽的热点,有的让员工笑逐颜开,有的则令人崩溃。

在这些奇葩的管理规则背后,是对职场管理方式的拷问,在这样的闹剧背后,更是对管理者能力与素质的映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管理招式?如此规则的制定,其效果是否真的能尽如人意呢?

雷人的管理方式

新年伊始,成都的一家公司老板,工作时间在微信群里发红包,结果抢红包“最积极”的三名员工在下午就收到了罚款500元的通知,并受到通报批评,理由是工作期间玩手机,可谓是一个红包引发的“灾难”。如此的“红包钓鱼”,着实让员工心寒,对领导的信任也大打折扣。

加强管理是企业制定规则的根本,但有些规定却是精细的条款与严苛的惩罚,带来的也只能是员工的怨声载道。据报道,宁波有家快递公司规定,不管是结婚生子还是其他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超过50元就算“受贿”。在管理者看来,诚信是用人的第一标准,因此为了保障企业诚信制度的执行,该快递公司规定,任何员工有权投诉、举报管理者的不诚信行为,直接投诉到公司总部审计监察委员会,任何管理者收受贿赂或与下属发生物质性买卖关系,均将被立即解雇。

无独有偶。广州一家公司更是规定员工上班必须穿正装,而且正装的颜色必须是深色,皮鞋必须是黑色,里面的衬衣必须是素净的白色,其中女士的衬衣不能有蕾丝边。否则每次扣绩效分10分,相当于100元钱。另外,衣服不能有褶皱,如果发现褶皱扣5分绩效分。

如果说惩罚是为了警戒,规定是为了统一,那么有些规则的制定却着实让人匪夷所思,更是对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质疑。

浙江一家企业为了讨“从头开始”的美好寓意,在例会上要求所有管理层剃光头,不论男女,一月一次。服从者奖励一万元,不服从者则罚款一万元。如果员工不剃头不交罚款就被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事情引来众多网友围观,有网友说“奇葩领导,无视人权,藐视法律,封建迷信,欺诈员工签非法协议,践踏员工尊严,侮辱员工人格,道德无底线,智商无下限”。

公司规章制度,起码有两大原则,首要的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其次,制定公司规章,应该讨论及公示,让员都知道,才便于执行。公司有自身的管理制度无可厚非,但不少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是否应该考虑到不涉及个人生活习惯或是人身权利?

“人治”思维

“奇葩管理规则”为什么会层出不穷呢?本质上是企业管理的“形式主义”在作怪。过分看重形式的做法在各地并不罕见,那么这种滑稽的管理规则背后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管理者的“人治”思维。数千年专制传统,已积淀成文化基因,渗透到每一个思维细胞里,以致各行各业居于管理位置的人都将自己自动置于“咳唾皆珠玉,张口即圣旨”的地位。因此,处于“人治”思维治理下的公司,往往缺乏民主的氛围。

其次,企业员工自我维权意识淡薄。我国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与国外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不仅表现在管理者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同时也表现在,企业员工法律素养普遍较低,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多数人选择的是默默忍受,而这种纵容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并不利。

广东省律协副会长肖胜方表示,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管理者制定规则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其必须符合行业规范,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利。

再次,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员工与领导本身是不同利益的两个主体。对企业老板来说,因为承担的风险和压力都很大,认为根本无需与员工沟通,尽职尽责是其本分;而员工则截然不同,他看到的都是作为老板所享受的特权:比如吩咐下面的人做事,而自己可以不做;可以迟到早退;可以决定员工的生杀大权。因此,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对企业管理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那些“奇葩管理规则”往往是管理者拍脑袋想出来的,缺乏与下属之间的沟通和对企业文化的了解。

因此,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的沟通机制,管理者与员工沟通必须把自己放在与员工同等的位置上,用一种开诚布公的方式,对员工推心置腹,设身处地的为员工着想,共同努力,如此才能在公司内部构建起开放的、分享的企业文化。

得人心者得成功

用“奇葩管理规则”治理公司,究竟能产生多大的效用?

归根结底,这些“奇葩管理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员工高效率的工作,实现公司稳定长远的发展。但我们不妨回头看看不久前发生的企业老板“红包钓鱼”,这种类似于“钓鱼执法”的行为,在总体上是被否定的。道理很简单,“任何法条的目的,都不可能是诱人犯罪”。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样的事多了,就会撕裂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就“红包钓鱼”来说,尽管董事长立了威,但也失去了人心,员工以后对董事长的言行,不会轻易相信。

这样看来,一些企业试图从另类的规则里,寻找管理公司的方法,是否是缘木求鱼?其科学性、有效性不免遭到质疑。且不论对错,至少这种做法的形式意义可能比其内容意义更大一些。

摆脱企业管理的“形式主义”该从哪里下手?如何既拥有严厉的规章制度,又能建立极具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呢?

关爱下属,懂得惜才爱才。出色管理者善于尊重和关爱下属,他们往往视同事如“兄弟”,懂得怎样去珍惜和爱护与自己朝夕相处、共同拼搏的“战友”。具有这样特征的管理者往往会让下属有一种“如家”的感觉,无形中也让大家更积极、更主动、更无怨无悔地付出。

对人宽容,懂得忍让。出色管理者胸怀宽广,他们善于将心比心,善于考虑别人的难处和利益,善于“挖起荆棘并种下玫瑰”。具有这种特征的管理者往往易于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并往往能在需要时,得到别人最真诚的支持和帮助。

严以律己,以行动服人。出色管理者不会让自己独立于各种规章制度之外,他们往往身体力行、为人表率,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影响和带动身边的人。具有这种特征的管理者往往“其身正,不令而行”。

为人正直,表里如一。出色管理者往往对人一视同仁、处事公平公正。没有暗箱操作;也不会当面“抹蜜饯”,背后“捅刀子”。具有这种特征的管理者往往使人有“安全感”并能得到别人充分的信任。

公司罚款规章制度范文5

工作保证书承诺书一为预防因保安员自身原因发生案件事故和履职中造成他人伤害案件事故,保护保安员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本保安队队员,本人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 不打架斗殴、不偷窃。

2、 不私接乱拉电线,不擅自使用电器,不使用伪劣、违规禁用的电器。

3、 不擅自动用明火,不擅自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4、 不酗酒、不游野泳。

5、 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不私自外出。外出期间一切安全责任个人承担。

6、 遵守交通法规,不无照驾车,不酒后驾车,不违法停车、不闯红灯等。不私自驾驶他人机动车。

7、 不因自身原因,影响保安形象和服务质量。

8、 遵纪守法,不违法犯罪,不发生治安、火灾、责任交通事故及交通死亡事故等案件事故。

9、 遵守保安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保安队的安全管理。 因本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以上条款行为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保安员个人全部承担,与保安队无关。

本保证书由保证人签字后生效。

保安大队负责人签字: 保安分队负责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

工作保证书承诺书二致:北xxxxx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科园管理处安保部

我司保安员 (男、女)将个人身份证件不慎丢失,现在补办之中。身份信息为 省 (市、县)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我公司担保该保安员在驻勤期间如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贵单位管理制度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我公司全力承担。贵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特此保证!

北京怀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驻场负责人):

年 月 日

保证书 致:北xxxxx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科园管理处安保部

我司保安员 (男、女)将个人身份证件不慎丢失,现在补办之中。身份信息为 省 (市、县)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我公司担保该保安员在驻勤期间如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贵单位管理制度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我公司全力承担。贵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特此保证!

北京怀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驻场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作保证书承诺书三1、坚决贯彻执行并遵守公司及部门各项规章制度,(保安员守则,岗位职责,岗位组织纪律,物资放行管理规定,奖惩制度)。

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并与交班人员做好巡场工作。否则,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两班员工及部门相关负责人负责。确认交接后,责任归属与接班人。

3、严格物品出入及放行手续。若因把关不严造成物品流失,所流失物品由财务部评估其价值,由当值保安员及部门相关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所有人员22:45必须准时到达售楼中心,列队开班前会,会后按指定岗位接岗,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紧急事件不能按时到岗,必须事先通知班长,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一律按迟到处理,迟到一次罚款20元,当月累计两次者罚金翻倍。

5、各岗位当值期间须保持值班室内物品整洁,干净卫生(营销中心人员禁止进入水吧区域)。爱护执勤器材器具,按规定对所辖区域进行不间断巡视,具体范围:南门:一号楼及周边区域。西门:项目办公室及区域。售楼处:营销大厅,办公区域,广场区域。

6、当值期间各岗位每二十分钟报岗一次,报岗顺序依次为北门西门南门营销中心。领班有权随时抽查叫岗,叫岗两次无应答及不按时报岗者均视为离岗、睡岗。离岗、睡岗者按照奖惩制度相关规定每次罚款100元,当月累计两次者自动离职。

7、坚守岗位,不私自离岗、窜岗,时常巡视,检查责任区域,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若由于私自离岗、窜岗及巡查责任区域不认真、不彻底而发生抢劫、盗窃、火灾等,一切责任由当值该岗保安员及相关负责人负责。每周日晚上22:00准时到售楼处参加周列会,无故不参加或迟到者每次罚款20元。当月累计两次以上者罚金翻倍。

8、服从管理,精诚团结,以公司为家,以岗位为荣,维护集体荣誉,保护公司财产。

以上内容我已全部阅读,并已详尽了解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保证认真执行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以上规定处理。

公司罚款规章制度范文6

2011年7月1日,某印刷公司作为甲方,郭某作为乙方,签订有限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因乙方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叁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某印刷公司员工手册》《某印刷公司员工管理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中,《某印刷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现金保管人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某印刷公司员工管理条例》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损失价值在30000元(含)以上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适当金额的经济处罚。”

劳动合同签订后,某印刷公司安排郭某从事财务工作,后安排郭某担任财务经理。某印刷公司每月中旬向郭某支付上个月的工资,郭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857元。

2012年11月27日,因郭某未将其公司的244855元现金及时放入保险柜导致该笔现金丢失,某印刷公司对郭某作出停职处理并未再安排郭某工作。12月31日,郭某以某印刷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年休假、扣发11月、12月的工资为由向某印刷公司提出辞职。

2013年 1月10日,某印刷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郭某向其公司赔偿244855元损失并缴纳60000元罚款。区仲裁委审查后认定郭某应对丢失现金承担80%的责任,并于2014年7月3日作出裁决:郭某向某印刷公司赔偿损失195884元;驳回某印刷公司要求郭某缴纳罚款的申请;驳回某印刷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郭某和某印刷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分别提讼。

审理中,向郭某和某印刷公司询问,某印刷公司称郭某的办公室没有防盗门,公司财务室有专门放现金的保险柜,但财务室没有有效的视频监控。

郭某称2012年11月23日,其收到了某印刷公司的244855元现金。因忙于其他工作,其将该现金放到了办公桌下面的柜子的第三个抽屉中,并将上述现金用废旧报纸和三个笔记本遮挡,当日下班后就直接回家了;2012年11月24日上午,其到某印刷公司进行凭证审核工作,但因疏忽忘记了其前一天放在抽屉里的244855元现金,导致没能将上述现金及时放入保险柜,其于该日中午离开某印刷公司; 2012年11月25日为周日,2012年11月26日其请假,故上述两天未上班;2012年11月27日,其到某印刷公司上班时发现放在抽屉里的现金丢失。某印刷公司称其公司的视频监控没有拍到对现金丢失有用的破案线索。

郭某称其将现金放到抽屉里并锁上后,将抽屉的钥匙放在了电脑桌下面,其之所以未将上述现金放入保险柜是因为当时本地区出现了专门盗窃保险柜的作案团伙,如果将现金放在保险柜里会更加不安全,所以其才未将上述现金放入保险柜中。郭某认可其就诉争现金的丢失存在过失并同意就此承担20%的责任;某印刷公司主张郭某应就诉争现金的丢失承担100%的责任。

[审理结果:]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郭某为某印刷公司的财务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8条中约定“因乙方(即郭某,下同)个人原因……给甲方(某印刷公司,下同)造成叁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某印刷公司有专门的存放现金的保险柜,且郭某知晓某印刷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中存在“现金保管人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的规定,虽然某印刷公司在现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完善之处,但郭某作为财务经理且明知某印刷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既未按某印刷公司的相关规定将244855元现金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又未对上述现金采取安全、妥善的保管措施,导致该笔现金丢失。综合上述情况,认定郭某就诉争款项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其应就此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某印刷公司丢失现金的80%的损失。某印刷公司要求郭某支付60000元罚款的诉讼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裁决:一、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印刷公司经济损失195884元;二、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某印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某印刷公司、郭某均不服,分别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公司的财务经理未按照《某印刷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中“将现金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的规定,对大额现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某印刷公司244855元现金丢失,而某印刷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亦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郭某对上述现金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就此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某印刷公司丢失现金的80%的损失,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某印刷公司要求郭某支付60000元罚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郭某、某印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于2015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给其造成损失并要求进行赔偿的处理问题。下面从法律规定、过错程度、损失认定及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系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很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故对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应遵循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严格把握“谁主张,谁举证”,由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过错存在及程度承担举证责任。基于劳动者工作职责的特定性,这种过错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侵权行为的过错, 用人单位应该通过规章制度或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约定等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宜对劳动者的过错程序进行过于严苛的认定,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风险,转嫁责任,或借此行使单方解除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案件审理中需考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一定条件、经过相应的程序或双方约定是否真实有效,如规章制度有无过于严苛、是否听取劳动者的异议、劳动者是否知悉该规定及双方约定有无民主协商程序等。在规章制度违背合理工作特点、模糊不清,以及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或格式条款将不合理的义务强加于劳动者时,不宜作为过错依据进行采信。

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原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所主张的损害必须是建立在劳动者行为过错基础上的直接、现实、实际可以认定的损害。同时,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其他的救济方式对损害的存在及扩大进行弥补,对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救的损害不宜强求由劳动者赔偿。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挝换嵝纬伤重身份,既是受害者,又是劳动者的管理人。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正当进行管理,从而亦违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毕竟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并不一定完全具有对等性,用人单位才是劳动成果的最终享有者,理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工作处于用人单位管理之下,用人单位无权苛求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存在任何失误,这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和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尽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应当对过错程度进行一定的限制,区别处理。只有在劳动者出于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或存在侥幸心理,则需要综合考虑损失大小、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酌情对劳动者的责任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