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的主要职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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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的主要职责

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1

1、成立五个残疾人专门协会

2、成立县残疾人维权中心

今年3月,县残联与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和县法院共同建立残疾人维权中心,该中心设在县残联内,主要职责是:宣传教育、咨询调解、诉讼、建立档案等。我们制定了工作制度和服务承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并充分发挥县残疾人维权中心优势,做到人人是服务的窗口,人人是调解员形象,人人是联系的纽带,人人是残疾人的希望。今年上半年,为残疾人维权12起。如乡残疾人被人打伤一案,给受害人及家庭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县残疾人维权中心在接到残疾人维权要求后,立即开展工作,找相关部门协调,并联系律师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让残疾人切实感受到县残联工作人员是他们的亲人。

二、存在的问题

1、由于工作经费缺乏,平时开展活动较少。

2、人才资源缺乏。一些优秀人才,尤其是年轻优秀人才,很少选择从事残疾人社会组织职业。

3、残疾人社会组织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公众了解度和参与度很低。

三、推进残疾人社会组织建设的构想

县残疾人社会组织建设的现状,在很多地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种现状与党和国家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新要求不相适应。

1、改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2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鼓励农民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政府组织、鼓励参加、多方筹资、市级统筹、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第二条为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及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医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府办、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卫生局、人劳局、民政局、审计局、农办、农业局、残联、公安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合医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医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设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合管中心)。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指定1-2名主职人员负责,人员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调剂;各村民委员会设立联络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市人大、政协、监察、审计、各乡镇参保人员代表组成,定期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合医委主要职责:

(一)编制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

(三)确定年度筹资标准、补偿标准及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四)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工作中重大事项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合医委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集、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市府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牵头,各新闻单位负责、市合医办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宣传发动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印制专用收据,指导市合管中心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及时、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五)市卫生局负责市合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的个人统筹资金补助工作;

(七)市公安局、农业局、农办等部门配合市合医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八)市审计局负责农村合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九)市残联负责农村特困残疾人员的资金补助工作;

(十)市人劳局负责向市合医办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对市合管中心的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第七条市合医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合医委的决定,定期向市合医委报告工作,积极探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负责起草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对市合管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与监督;

(三)指导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预警报告,确保收支平衡。

(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市合管中心职责:

(一)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具体业务;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业务的受理、审核、报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合医办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以及有异议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

(四)协助市合医办对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六)按市合医办的要求每月一次进行业务、财务统计分析,及时向市合医办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和业务经办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七)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市合医办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九条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简称乡镇合医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做好参保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按年度由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统一收缴,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负责本乡镇(街道)参保人员个人统筹费筹集、基础信息的审核和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发放、变更等工作;

(四)为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乡镇、村每月一次要在两级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协助市合医办调解、处理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发生的纠纷与矛盾;

(六)积极协助市合医办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征集参保人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三)处理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发生的纠纷与矛盾;

(四)每年定期召开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并向市合医委通报合作医疗监督情况。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均可就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按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市域内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四)享有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以户为单位交纳统筹费。

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出资3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参保人员可适当给予扶持,但扶持资金不得高于参保人员个人实际出资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参保人员的合作医疗卡、扣留或提成参保人员的报销费用,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其个人出资部分从我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特困残疾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1周年为一个统筹期,参保有效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交费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20日,筹资期结束后,市合医办向社会通报各乡镇(街道)筹资情况。超过规定时间未交费者,当年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收支运行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纳部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按年度由乡镇(街道)负责统一收缴,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及时、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本办法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为鼓励参保人员使用中药饮片治疗,计算中药饮片报销基数时可上浮30%。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各定点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予30%的报销。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报销限额,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

为鼓励参保人员就地就近就医,参保人员在本市各定点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剔除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各项费用后,分段按下列比例报销:

5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501元~2000元部分报销30%;

2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40%;

5001元~10000元部分报销50%;

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60%。

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剔除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各项费用后,按上述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报销。

第二十条在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后的80%报销。

第二十一条以下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

(一)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和必须的支持治疗;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透;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糖尿病的治疗;

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每两年可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享受一次常规性健康体检,具体实施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民,在享受商业保险赔偿的同时,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身份、住址等变化仍可按规定享受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市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责任者承担的部分;

(五)其它按规定不予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出院记录、电脑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等资料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浙卫发〔2004〕121号)的相关规定,向市合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合医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可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用药、医学检查和药品价格等方面的有关制度规范,自觉杜绝开大处方和不必要的医学检查,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优质、高效和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混乱或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3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县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宣传、财政、公安、人事、卫生、发改、农办、民政、残联、计生、劳动、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

(二)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四)讨论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相关办法;

(二)对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

(三)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审批、审核、转院、补偿等工作;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及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上报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提出资金预警报告;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七)负责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审核补偿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及办公经费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乡镇、街道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办公室,配备办公设备,落实专人负责。在乡镇街道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窗口,其人员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负责本乡镇、街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及登记、参加人员身份确认及信息的计算机处理等工作,对各村基金收支和村民补偿的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乡镇、街道在收取个人统筹金、信息管理过程中,应及时、正确地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信息报县合医办,杜绝发生信息的漏报、错报等情况,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纠纷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工作考核。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

(二)本县户籍无固定职业的农转非人员可到原户口转出地参加;

(三)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人员;

(四)县外农民与本地农民结婚,因故未能把户口迁入,也可因本人要求参加合作医疗。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病种医药费的补偿;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社区卫生服务;

(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用;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统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社会各界应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标准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逐步调整。现按年人均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整户为单位缴纳个人统筹金,每人每年40元;

(二)按实际参加人数,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

(三)五保、低保农民个人统筹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子女年龄14周岁以下,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个人统筹金由县财政补助50%;

(五)参加无偿献血的村民,免缴其本人一年度的合作医疗费用,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县献血基金支付;

(六)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统筹金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补偿待遇。一旦停止个人统筹,上述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年度为单位收缴农民个人统筹金,经费实行一次性限期收缴的办法。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应按规定地点、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整户为单位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中途不补办或退办参合手续。

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年度,与自然年度接轨。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时间为20*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个人统筹一年半,一次性收取60元,20*年6月20日为个人统筹金入库截止日。

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把统筹金缴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采取县办县管的方式,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度基金有结余时,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限于按规定缴纳了统筹金和享受优惠待遇的对象,在相应结算年度内一般疾病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有效医疗费用的补偿。

下列情况不列入有效医疗费用:

(一)自购药品;

(二)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三)怀孕、保胎、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因第三者造成参加对象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参加对象因自杀、斗殴、酗酒、欺诈、犯罪等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

(六)国家规定的自费药费用;

(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项目。

因重大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防治经费,原则上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采用起付标准、分段补偿和补偿额封顶的办法。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疗费为零起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为500元(含500元),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采用多次住院,分次补偿,各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加、分段,然后按比例计算补偿值的办法。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第一段:500元以下的部分,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补偿1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补偿;

第二段:500元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补偿3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20%;

第三段:5000元至15000元的部分补偿35%;

第四段:15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补偿45%;

第五段: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补偿35%;

第六段:35000元至封顶的部分补偿25%。

住院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七条设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一般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为推广中医中药,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中药饮片、针灸费补偿30%,其它门诊医疗费补偿20%。结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门诊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八条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规定特殊病种为以下六类: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血友病门诊治疗。以上六类疾病的补偿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就医范围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可凭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选择门诊医治。

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可凭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自主选择在县内各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医疗单位出具转院证明,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特殊情况下,经县合医办批准同意可转到因病所需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外出期间突发急诊,可在外地基本符合定点要求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县合医办审批同意和外地急诊的医疗费,凭审批意见或急诊住院证明,将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80%作为其有效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特殊情况下,未经县合医办审批同意,在基本符合定点要求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将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40%作为其有效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在不符合定点要求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不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医疗费用结算实行一人一帐,凡符合支付条件的,参加人员即可申请补偿。参加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相应结算年度内所发生的正规住院发票、明细总清单、病历卡、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县卫生局应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操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借与他人就医、补偿的;

(二)冒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就医、补偿的;

(三)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4

本人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分管办公室信息调研督查和决策咨询工作。一年来。

分工上,协助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具体协调财税、国资、体改、工业交通、人事劳动、统计、计划、物价、工商、安全生产、技术监督、金融、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下半年李珂副主任调任省法制办工作后。又增加了民政、老建、残联、环保、计划生育、房改、档案、地方志以及土管等方面协调工作。虽然工作面非常宽、工作内容非常杂,但是一年来,翟安军主任的言传身教下,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直各单位、部门领导的悉心指导和同事们大力支持与帮助下,本人紧紧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刻苦学习、扎实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科学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述职如下:

理清工作思路。办公室作为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1开拓创新。工作服务对象既对领导,又对科室,还直接接触群众,工作任务繁杂而艰巨。为此,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牢固树立创新观念,强化奉献意识、参谋意识、勤政意识、窗口意识和进取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根据工作分工,着力把调研、督查、服务作为推进自己分管工作的中心来抓,并以此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抓调研,提供决策参考。调查研究是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坚持不定期深入基层或通过电话、传真或发邮件等办法,积极主动地把调查研究工作做在前面,切实掌握涉及全区重大问题及制约全区发展的因素,与领导“同频共振”增强参政议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领导出谋划策、拾遗补缺。一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商贸流通工作、打造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加速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与违章建筑、社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发展职业教育产业以及工业化等9方面专题调研,并分别形成了调查报告,提出各类合理化建议30多条,切实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起草并发表了信州区商贸流通业调查与思考》信州区加速工业化进程的问题与对策》等调研文章,组织或亲自起草各类领导讲话、汇报等材料30多篇。同时,还从加强领导入手,建立由各位秘书负责的信息网络,紧紧抓住区里的工作热点,拓宽信息覆盖面,掌握全区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对全区有指导意义的典型,及时编发信息进行反馈。一年来,先后组织撰写了各类信息400余篇(条)编印《信州政务》31期,被《江西日报》上饶日报》上饶晚报》上饶之窗》上饶信息》等媒体采用近80篇(条)二是抓督查,推进工作落实。督查是检验政府各项决策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坚持结合工作实际,拓宽领域,突出重点,采取专职督查与分路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政府批转的信件和区政府的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的督查,保证政令畅通,树立政府的权威。根据督办的时限和质量要求,通过发督办单、打电话、开协调会等形式,提高了督查质量,基本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是抓服务,树立工作新形象。坚持从小事做起,从大事着眼,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第一,围绕中心,为领导服务突出超前性。牢固树立为领导服务的超前意识,力争全面把握领导的思想脉搏,正确贯彻领导的意图,当好参谋和助手。如今年为配合领导搞好工业基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主动约请人劳局、社保局、财政局以及茅家岭乡有关领导就相关工作进行调研,通过座谈、走访和外出参观考察等办法,很快起草出台了信州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提出了相关征集养老基金的建议,得到区领导高度重视,为推进工业基地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第二,搞好配合,为科室服务突出主动性。对各科室进行有效服务,变部门行为为政府整体行为,形成合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第三,体察民情,为群众服务突出积极性。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登记,归口转办处理,使每次反映的问题都能得到圆满答复。如:为妥善解决前几年渡口一火灾户重复上访问题,本人多次与市长热线办、西市街道以及市商业局联系沟通,不仅帮助受灾户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小孩就业问题,而且使这久拖不决的受灾补偿问题亦将于近期得到妥善解决,本人对弱势群体的同情、理解以及给予的力所能及帮助受到周围群众的好评。

开创工作局面。工作中,2求真务实。注重把握根本,坚持抓大事、抓关键。一是认真办文。公文是传达政令的载体,公文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政令的畅通。为此,凡是发文,都亲自审查,从严把住行文关、审批关、政策关、文字和体例格式关、装订和报送关,避免了倒流文”关系文”和滥发文现象的发生,保证了行文的严肃性,提高了公文质量。对于《政府工作报告》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综合考评材料等重大文件材料,本人一般都自己组织撰写。二是严格办会。一年来,先后筹备组织了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大中型会议23次。每次会议我都注意发挥带头作用,摆布好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注意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落实了领导的安排部署,保证了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

形成工作合力。办公室是政府机关一个特殊群体,3加强协调。服务政府的外脑”和联系基层部门的桥梁”既要上情下达,又要下情上呈。因此,特别注重加强协调。一是加强内部协调。从为领导提供高效服务,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的职责出发,要求分口工作。

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5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合作医疗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

(三)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互助共济、保障适度;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药费用补偿和适度合理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原则上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范围: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山亭区乡村户籍的居民。具体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乡村户籍人员。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一律作废。

(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三)省、市、区等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偿总额每人每年80元。

(四)农村五保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特困农民等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纳的费用由政府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承担。

(五)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以后年度适度调整筹资标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交纳部分,每年筹集一次,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参合农民个人部分征缴结束后,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区、市、省配套顺序逐级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六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区合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计生、民政、发改、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扶贫、广电、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合管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三)负责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八条区合管委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合管办设在区卫生局,人员按区编委设置标准配备,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的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监督、检查、指导;

(五)定期向区合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工作,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信息;

(六)检查、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筹资工作,按照标准为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办公设施,配齐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列入乡镇(街道)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就诊,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区合管办向参合农民免费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就诊,享受规定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全区统筹、集中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合管委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区合管办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区财政局在区合管委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合作医疗基金全部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基金的收支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由省级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合管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对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审核后上报区合管办,区合管办复核无误后将补偿费用拨付到乡镇(街道)合管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补偿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比例,保证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其中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35%,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62%,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风险基金按年度基金总额的3%提取,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留存总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动用后,下年度及时补充,保持应有的比例。原有的家庭账户基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一)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补偿费用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0元。参合农民在纳入“三位一体”管理的标准化定点村卫生室、区内定点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就诊,门诊费用按可报费用的50%比例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0元;参合农民在没有纳入“三位一体”管理的非标准化定点村卫生室就诊,门诊费用按可报费用的20%比例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2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再予以补偿;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按照市卫生局规定执行。

(二)住院费用的补偿

住院费用补偿在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一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二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00元,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起付线下部分不予补偿,起付线上部分,一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70%补偿,二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60%补偿,三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50%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可报费用的30%补偿。

(三)应用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标准提高20%,使用中药饮片、中草药补偿标准提高10%。

(四)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支付额40000元封顶。

(五)参合孕产妇计划内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平产补偿300元,剖腹产补偿500元。

(六)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七)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应先执行保险赔付,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

(八)对当年未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合农户,可以以户为单位推荐一人,自主选择时间到指定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接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也可以以户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在以后年度冲抵该户家庭成员住院自费部分的费用。

(九)对特殊困难人员、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用药补偿范围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第十八条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可直接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办理转诊手续;需到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在所在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就(转)诊者须在就(转)诊后5日内持医院证明补办有关手续;不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参合农民补偿须提供的材料

门诊就诊提供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明。

住院补偿提供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发票、身份证明及合管办转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转诊转院手续的;

(三)非诊断所必需的检查费用,以及与所患疾病无关的其他医药费用;

(四)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包房费等费用;

(五)健康体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矫治等费用;

(六)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受雇佣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解决;

(八)区合管办认定其它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成立由审计、纪检、财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二条区、乡镇(街道)合管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医药费用补偿情况,公示期不少于2个月,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632—8829881、8811280。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建立区、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开展合作医疗工作实绩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个人,追回损失资金,全区通报,取消该户当年补偿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6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新晨

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