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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概念范文1
1.1 宣传不到位
目前,庄浪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积极引导和宣传工作,但部分农民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很了解,部分农民甚至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是由于认识不够,导致其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成员由于教育水平的局限,所以对合作社也没有清楚地认识,导致一部分农民认为合作社可以依靠国家贷款,还有一些合作社法人将其作为自己的发展实体,设置一些入社的壁垒,从而阻碍了农民加入合作社,也误导了人们的认识。
1.2 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存在着文化程度低,专业知识缺乏,对市场发展前景了解不足的现象,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工商登记,制定了章程,但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作和管理不规范。合作社的财务没有做到透明公开,使得农民对生产经营成本没有很好地把握。合作社的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合作社内部没有明确的分工,生产、销售咨询等职责不明确,并且对社员的约束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合作社利益机制不健全,农民虽然身处一个组织,但是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社员仅仅供应合作社的生产,因此无法有效地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很多社员的个人利益主义比较严重,只愿意共享经济利益,而不愿意一起承担风险。
1.3 资金不足
庄浪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也是一个财政穷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因素,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力发展。加之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规范,合作社的真实发展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在融资的时候难以评定其信用,所以导致其融资比较困难;不仅如此,合作社在融资的时候没有明确的主体,运作不规范,所以在承担经济风险方面的能力较弱,融资机构对其分散管理的形式的信心不足,从而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1.4 人才匮乏
庄浪县虽然在农民专业技术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务工人员外出,常年留守人员以中老年为主,有文化有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比较少,在特色产业经营以及市场营销方面没有专业的知识,进一步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2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
2.1 加强宣传培训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通过媒介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使农民真正了解合作社的概念和意义,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从而为合作社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农牧、财政以及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将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为农民提供长期的专业技术的培训。
2.2 健全管理制度
健全的管理机制是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运行职责、出资管理、产权归属、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利益关系的内部制度,扩大合作社各方面的透明度,使社员充分了解合作社的发展与收益状况,保证其知情权、决策权以及参与权。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合作社规范运作。
2.3 提供保障措施
积极争取政府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配套的包括财政、税收、信贷、产业等方面的支持、促进政策,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双联贷款、精准扶贫贷款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倾斜。加大对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奖补的导向作用。鼓励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种植大户转移。通过政策引导扶持,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平稳运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农民合作社概念范文2
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发展产业化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实现形式,推动了农民的集体行动意识,整合了有限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一个运作良好的农民合作社是维护农民根本利益、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大的农业跨国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领跑者和中坚力量正在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要素加快发展。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政府应在技术、资金、信息等多个方面给予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民合作社必要的支持,在另一方面,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应该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念,市场可以完成的,应该交给市场,只有对市场无法靠自身力量达到的公平和公正等方面的问题,才需要政府的介入。可见,政府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角色是多重的、复杂的,涉及到市场、政府职能、农民合作社的角色等诸多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手段来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在美国,合作社的概念是社员所有、社员自治、社员自主管理的企业,这种定位使得合作社受到各种优惠政策的支持。美国政府制定的“合作社销售法”、“农业营销协定法”、“农业公平交易法”等法案把政府对合作社的仓储、销售、技术援助等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次: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税率水平不到普通企业的三成;美国国会通过的《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案》规定合作社的适当垄断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在资本、技术、销售等方面存在着先天的弱势,政府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的介入势必为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合作社的定位是“民办、民管、民受益”那么政府应该对合作社不闻不问。没有理由为合作社单独提供优惠的政策,这样会破坏市场公平。应当看到,合作社发展到今天有个实践和认识的辩证问题,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合作社尽可能避免与政府发生关系,试图保持中立,政府不干涉合作社的事务,当然也不会专门为合作社制定某种特殊政策。然而,当前的合作社性质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在我国,合作社逐步成为政府推行“三农”政策的载体,成为政府为了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一种有力工具,因此,政府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也就势在必行。如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无不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农民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新品种引进、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灾害补贴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农民合作社必需的信贷金融服务方面提供优惠条件,政府也可以为农民合作社各种科学合理的市场行为提供担保。
二、政府应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资本、技术等方面均处于较低的层次,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在我国解放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由于长期处于信息闭塞状态,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国内外环境的要求,对农民合作社成员进行技术指导、教育培训成为政府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援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为农民合作社制定中期、长期规划;帮助农民合作社的生产和再生产行为进行可行性分析;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农民合作社方面的研究;将农民合作社骨干成员的培训纳入到职业技术教育规划中,有计划地开展短期培训;采取相互观摩交流,总结各地区经验,循序渐进地发展壮大一批农民合作社;为合作社应用农产品新品种提供平台等。
三、政府不应包办农民合作社的事务
在某些地方,农民合作社从组建、组织、运行等均由政府作为原动力来实施,农民合作社的成立由政府出资,合作社带头人由政府确定,合作社的成员范围由政府规定等,政府过多介入农民合作社的具体经营活动,出现了“为合作社而合作社”的不良倾向,背离了农民合作社的初衷,阻碍了农民合作社的健康运行,留下了诸多隐患,有的农民合作社由于在经营上过度依赖政府,丧失了发展的主动权;有的政府介入导致农民合作社的产权不清,致使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人为制造困难的局面;有的地方政府看到了合作社的良好前景,采取各种方式侵占合作社利润。可以看到,过去相当一部分合作社运行不畅的原因是政府与农民合作社职能的混淆,导致农民合作社处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之下,决策不能反映外部环境的客观需要。
农民合作社概念范文3
关键词:浅析 农民合作社 发展 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数量激增。至2012年底,蛟河市登记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318家,注册资金达2亿多元。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大多数合作社在发展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离规范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就目前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最基本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目的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成员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开展技术服务,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成本,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农民收入。但目前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成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成员间联合互助,有的是为了有机会获得政策补贴,有的是为了避税,有的仅仅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这些合作社注册成立后并未开展相关合作业务,而是成了一此“空壳社”。
2、成员出资不真实。成员出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这样就给成员虚假出资造成了可乘之机。虽然法律没有设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出资额,但是有的合作社为 了追求发展规模,私自做大注册资本,然后分摊到每位成员身上,编造成员出资。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办过程中,没有真正按照章程的规定向成员筹集资金,只是在成员出资清单上标明每个成员的出资额,有的甚至找人代替成员在出资清单上签名,形成虚假出资。
3、成员联系不紧密。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所以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这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但在实践中,成员与合作社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出资不拿钱,开会不到场,尤其是在进行生产资料及农产品购销交易时,见利就上,无利则退,根本无视合作社章程的约束。没有交易,合作社就体现不出互助合作的优越性,成员间还是一盘散沙,专业合作有名无实。
4、财务管理不规范。由于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多少经营活动,如果专门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人员就会增加管理成本。加之合作社的理事长多数是农民,缺乏财务管理的概念和意识,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是空白。多数合作社不记账、不编制会计报表、没设置成员账户。有的合作社只记收支“流水账”,有的合作社虽然有会计账,但没有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记账。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依旧用老办法结算收支,钱货两清就算了事,没有制作和保留原始凭证的意识。从而导致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收入支出不能及时入账,无法起到会计应有的核算和监督作用。
5、民主管理形式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然而对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不过是停留在章程中、形式上。有的合作社一年也不开一次成员大会,重大事项也不经成员讨论决定,理事议事和监事监督职能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有的合作社主要是以家庭成员出资,合作社的经营运作、利润分配往往是理事长一人说了算,成了典型的“一人合作社”,没有依法体现“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宗旨。
以上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各级(尤其是县级)工商、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规范发展,良性运营。
1、把好注册登记关口,避免虚假注册。工商部门应加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人和成员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审阅登记申请材料时,注意审查成员出资清单的出资结构是否合理,成员签名盖章是否有问题,是否有多人代签的痕迹。必要时可通过成员联系方式抽样电话询问成员是否真实入社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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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1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创建、轻规范”的问题,虽有规范的《章程》,但是大多流于形式。一是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民主意识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二是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大部分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1.2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为数不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注重建立却轻视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还存在一部分只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组建指标而仓促建立的。很多地方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个方面的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混乱,使得农民不知该听从哪个。
1.3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存在着人才的"三少",即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之又少;政府相关指导部门中懂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特殊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人员少。
1.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还不足。一些管理部门或领导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应有的位置。目前,大部分还是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文件上重要,落实上跑调的状态。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和职能运作更是知之甚少;了解合作化运动的农民生怕穿新鞋走过去“归大堆”和“大帮哄”的老路,分不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统一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
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析
2.1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2.2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出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有关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民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3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信息和项目服务,对已有一定基础、发展较好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必要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发农产品加工及相关项目时,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在立项、投资方面按照产业化经营项目对待。此外,合作社服务装备由当地地方政府买单,技术上的试验、示范、推广也由政府买单;吸收有能力、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能人到综合服务站中来。
2.4增强服务功能,实施品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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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旺:河北省政协委员、张家口市农牧局总农艺师。
用张树旺委员自己的话说,他既管着农民的“菜园子”,又管着市民的“菜篮子”,所以他讲起蔬菜的生产和销售来都能头头是道。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他认为,农民实行合作化,生产实现标准化,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而且农民“抱团取暖”总比单打独斗力量大、抗风险能力强。但是,就目前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发挥作用还任重道远。
“菜园子”结构要调整
农民都看到了种菜收益要比种粮高,但是2011年大白菜、洋葱、大蒜、生姜、甘蓝等都出现了滞销,张树旺委员说,这些菜都是大面积种植集中上市,很容易出现问题。今年什么菜贵,明年就一窝蜂种什么,最后导致市场上的蔬菜品种单一,上市集中,价格低、波动大。市场经济下的生产并不是无序的,我们必须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生产的计划性,这样才能避免农民盲目无序的生产。
调整蔬菜的品种结构同样可以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张树旺委员说,现在我们的蔬菜品种结构存在着较大问题:大路菜多,精细菜少。这几年豆角的价格一直很稳定,这说明精品菜的销售是有保障的。种植精品菜,就需要发展设施农业,变一季生产为多季生产,既能体现特色,也可以实现增收。
合作社运作要名副其实
不管是对市场的预测,还是种植技术的积累,合作组织总比单一农民的力量要大。张树旺委员认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很有必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解决农民销售难问题,一个人办不了的事情通过合作组织、专业人才来解决,通过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减少中间环节,把自己的蔬菜输出,比农民个体的力量要大得多。
张树旺委员说,真正的合作社要有专人去搞,不单纯要有形式,更要有实质的内容,比如建立专业性的标准园,打药防虫等都要统一管理,这样蔬菜的质量有保障,也可以促进销售。农民实行合作化,生产实现标准化,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安全问题。
但目前很多农民合作社的运作不规范,带动能力、组织能力不强,可谓有其名无其实。农民还是一家一户原始的生产状态,这样很难保障质量和安全,很难走上品牌化、标准化、商品化、产业化经营的道路,根本不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生产形式。
要想从生产的源头规范很难,农民的组织性、合作性不强。政府必须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和经纪人的建设,要加强对合作社人才的培养,提高人员素质,使其适于合作化生产的要求,把农民组织起来,更要有能力把生产组织起来,能及时给予农民技术指导,还要对市场进行预测预警,把产品推向市场,卖出高价钱,这样才能真正团结和调动起农民。
张树旺委员说,合作社的发展任重道远,目前没有严格的概念,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合作社真正发挥其作用还需要一个过程。
培养外向型经纪人
经纪人在蔬菜的销售上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很多地方的经纪人都是“地头经纪人”。张树旺委员说,地头经纪人不是把菜拉出去,而是不出家门,仅仅把菜商引进来。地头经纪人走不出去,对外面信息了解少,对老百姓明年种什么市场指导性不强;信息不灵也造成对市场价格不清楚,完全依附于外地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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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 合作社; 治理; 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稳步提升。与此同时各方面的问题也不断的凸显出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乡村也来越凋敝,就是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缩小不断拉大的城乡差距,激发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活力,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和扶持近年来不断加大,把农业的发展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一项举措,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与此同时,学界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博弈论、交易成本理论、理论、产权理论等均被运用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分析中。可以说农业专业合作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当前湖南省的合作社主要停留在粮食、蔬菜等初级农产品上。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深加工明显不够。从总体上看,模式比较单一,农产品深加工基本没有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也不大。参加农户本身也不是特别积极,害怕风险。很多农业合作社只是空架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转。
虽然湖南省的合作社的发展还不充分,但是地方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却很大。无论是政府投入的资金,还是给予的政策优惠都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说只要能有效的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湖南省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就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从治理结构上来看,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总体上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农业专业合作社都没有明确进行产权划分。产权的不明晰,导致了责任主体的不明晰。这样很多合作社的参与者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明晰的责任与义务,就使的再合作社的运转中往往表现的十分消极。合作社社员往往是遇见有利益就蜂拥而上,都想多捞点好处,当需要进行投入或是面临风险时,社员们又畏首不前都不愿意付出与投入,这就使得合作社很难得到长远利益和长足发展。
内部剥夺现象,在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中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目前湖南省多数的合作社是“农户+合作社+公司”和“农户+协会+公司”的模式,两种模式都是各有长处,但是由于农民和公司在投入上不同,导致某些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经常有可能出现公司剥夺农民利益的倾向。从我们调查中,我们发现公司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农户由于自身的组织性差,单个力量有十分薄弱,往往处于被剥削状态。农民获利较少,严重影响这他们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十分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这也与我国大力扶持三农的政策意愿相违背。
一些合作社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很多合作社就算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也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得到有力的施行。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个组织的运作机制,是组织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强有力保证。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就容易混乱,组织的运行过程就会十分紊乱,这样组织目标就很难达成。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需要一整天完善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社总体目标的实现,从而为合作社各个利益主体谋求更大的福利。
合作社信息透明度不够,财务制度审计缺乏严肃性也是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很多合作社都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监督和管理机构,但是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难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往往一般社员对社务都是知之不多,财务审计也不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很多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怀疑合作社中存在着多拿多占得现象,对本社的财务支出基本不了解。
2、社员自身素质存在问题
随经济发展今人口不集中,农村交通、信息沟通等都较之前有所改善,但还是不免存在合作社社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摆脱不了小农意识,不习惯长远打算仅着眼于眼前利益。并且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不够了解,这种低认知程度也使得成为制约农户合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经调研,合作组织中目前成员现状可以概括为几点:成员年龄偏大,成员文化水平偏低,成员科学技术知识少,高质素带头人少,成员合作意识差。合作社成员的素质水平对于一个合作社的现今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向是很大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这样的合作社成员素质水平是阻碍合作社平稳快速发展的,需要尽快解决,不能使之成为一块诟病。
三、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建议
(一)注重内在,规范章程,调动农民积极性
经调查,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注重形式,有些章程甚至形同虚设,并没有把农民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对此,我们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明晰具体职责,合理分配权、责、利,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不再流于形式,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二)创新产权制度,确保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才能确保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建立利益目标整合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
传统合作组织具有双重利益目标:既要对外追求组织盈利又要对内开展服务。这一目标限制了合作组织的盈利水平,资金缺乏成为合作组织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公平合理设立内部职位,保证明主,提高效率
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别出现合作社的大权被垄断导致决策和制度一边倒或高层职位形同虚设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将社内结构改革,剔除不必要的组织和机构,将权利分散,保证内部管理秩序和社员权利。并设立监督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不会出现败坏现象。
参考文献
1、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分析》,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