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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情况报告范文1
为做好开学复课工作,我校提前谋划,统筹安排,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全体师生顺利返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两案九制”全面备战。为确保平安顺畅开学,确保师生健康安全,开学前,我校已制定和细化了返校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传染病报告和疫情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晚检和健康巡检制度、学生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查验证明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清洁制度、传染病隔离制度、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日报告、零报告”报制度等“两案九制”,配足了疫情防控各类物资,做足了各项复学准备工作。
二是入校住宿全程指导。5月19日,我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全体学生下发了开学流程及上课、就餐、住宿等注意事项,引导学生有序入校。每个环节、每个关键地点都安排了教师进行指导,每个步骤都安排了教师志愿者进行帮助。
三是严格落实错时入校。学校结合实际,实行分批错时开学。2019级、2018级、2017级学生分别于8:00——9:00、9:00——10:00、10:00——11:00错时入校。
四是严格管控入校关。学生严格按照间隔1米、消毒测温登记、查看健康码、上交承诺书等环节有序入校。学校门口设置了临时隔离点,对于体温异常的学生进行二次测温,二次测温异常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五是严格管理校园秩序。学校在教学楼、宿舍、校园关键地点,均安排了教师维持秩序。确保学生到校后,不聚集、不扎推,有序入宿、有序入班。
六是积极组织志愿服务。我校提前组织了教师和学生志愿者,组成志愿服务小组,为学生运送行礼。禁止家长、车辆进入学校,避免扎推、拥挤。
七是上好开学第一课。5月21日下午,各任课教师认真上好开学第一课。各任课教师以援鄂医务人员典型事迹为例,围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防疫知识教育、心理调适疏导等方面展开,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激发学生爱国主义热情。5月21日晚,各班组织学生通过广电机顶盒第二课堂收看“开学第一课”和“防疫知识讲座”,提供学生自我防护水平。
疫情情况报告范文2
**市自2005年开始实施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项目以来,实现了与农业部及省、广安市网络化传输报送动物疫情及订购防疫标识的信息化管理,为**市兽医卫生监督、动物重大疫情监控、基层防疫人员管理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检查等提供了科学依据。现将我市动物防疫标识(二维码耳标)情况简介如下:
一、项目概况
二、畜牧业发展基本情况
三、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2、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疫情情况报告范文3
一、检查组织实施情况:
接到上级通知后,北孟镇疫防控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会上制定了《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检查工作方案》,同时共成立了16个检查组,对辖区141家复工复产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一组由分管工业的班子成员带队,负责检查北孟镇18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至十六组分别由15个社区书记带队,负责检查各自辖区内的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
检查组对照《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表》,通过认真查看企业的生产场所、员工食堂和宿舍、以及员工及车辆出入台账,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员工流动情况、员工身体情况、员工用餐管理、员工宿舍管理、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工作场所消毒杀菌、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个人防护以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共九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看,我镇141家复工复产企业均按规定落实了疫情防控措施。
疫情情况报告范文4
一、办理非法行医案件基本情况
1、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况
从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共37件44人,其中批准逮捕29件32人,不批准逮捕8件12人,占受理总数的22%。其中年2件4人,占当年受理数的20%;年3件3人,占当年现数的27%,年2件2人,占当年受理数的18%,年一月至六月1件,占受理数的20%。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非法行医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20%左右,有居高不下之势,明显高于其它案件年均不捕率6%。
2、办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案件29件32人,依法27件30人,不2件2人,不诉率达6%。
此外,在此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中,虽没有出现无罪判决,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的判决认定情况不一致的情况较多,此类案件有9件,占此类案件的33%。
3、非法行医案件不捕、不诉的主要原因
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不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批准逮捕或不的有件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10%;〈2〉“情节严重”难以认定而不批准逮捕或者不的有5件7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50%。〈3〉在存在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伤亡后果与行为人的行医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而不捕、不诉的4件6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40%。
二、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争论的主要问题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理解不一,争议较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如何合理界定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
虽然《刑法》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之争纷繁复杂,主要有:
一是何为医生执业资格?
有人认为,所谓医生执业资格就是医师资格,具有医师资格的人行医不应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执业医师》第8条,第13条和第14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当然具有医师资格,但取得了医师资格的人不一定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就是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只意味着取得了医师资格,满足了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之一。所以,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两者的统一,只要缺少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证书其中之一的人即可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二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异地执业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是否就排除已取得医执业资格的人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可能性呢?在实践中不乏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个体医生超出执业注册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此类人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呢?我们认为此类人亦同样可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注册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更变执业地点的必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所以,对于超出执业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未重新注册的,应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可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三是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呢?
《执业医师法》第13条,而第14条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意味着这些机构中的医师便具有个体执业资格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执业医师法》第19条就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这些机构的医生未经批准从事个体行医的行为与这些机构无关,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特征是该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定罪。但法律对“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成为一直捆扰司法人员的实际问题,也是的非法行医案件不捕、不诉的最主要原因。在区检察院从是年至今所办理的非法行医不捕、不诉案件中,因“情节严重”难以认定而不捕、不诉的有5件,占全部不捕、不诉案件的50%。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起刑标准难以把握,一方面公安机关未能主动、有效地对没有导致就诊人伤、残、亡,但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严重破坏正常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员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导致对非法行医刑事打击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造成就医人员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认定行为人行医行为与就医人的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难以按“情节严重”这一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确定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非法行医罪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死亡”的属于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情节,但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要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呢?这是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中遇到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非法行医的伤亡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医疗行为并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就要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就诊人自身的身体原因或者其它外界因素导致伤亡发生,不作为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只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这种观点的理论支持是认为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间接故意,即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甚至死亡也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有“客观归罪”之嫌。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就诊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都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体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至于行为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所以,我们认为只有对重伤、死亡后果持过失罪过形式,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因果关系,才能作为结果情节处罚。
〈四〉、如何规范非法行医的司法鉴定
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司法鉴定显得相当重要,是认定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等后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目前对非法行医罪的司法鉴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各行其道、各自为阵的状态。
其一是没有统一的法定鉴定机构。目前,侦查机关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时,有的案件委托本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作鉴定,有的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作鉴定,还有的既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又有法医中心的鉴定。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鉴定委员会是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换言之,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是处理医疗事故或认定医疗事故罪的依据,无可争议地具有法律地位。但是,非法行医者未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行为人的主体,其造成的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由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认定非法行医的结论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受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或者委托、就交付的事物进行研究认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但对非法行医罪的鉴定是否具有权威性,其法律地位也同样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办理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存在两个部门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究竟适用哪个部门的鉴定意见就显得无所适从。
其二是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目前针对人身伤害案件,有《人身重伤鉴定标准》和,《人身轻伤标准》;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亡案件,有《道德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针对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至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医疗事故,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可见,同样是人身伤、残、亡,发生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伤残的评定标准,这些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因此其标准的宽严程度各异。在现有的一系列有关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中,对于非法行医至伤残亡进行司法鉴定时按何种标准作为依据,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由受委托的鉴定部门根据自己的相关行业确定参照标准来作出鉴定意见。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参照标准的合法性受到怀疑,其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存在疑问。
其三鉴定意见的内容不统一。鉴定中心与鉴定委员会由于各自参照的标准、工作方式等存在差异,因而各自出具的鉴定意见的侧重点也是有所不同。鉴定中心的意见着重伤亡原因,而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则着重认清责任。即使同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其内容要求和文书格式也有千差万别。例如对徐忠祥、李继容非法行医的鉴定意见,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徐忠祥、李继容替产妇农海蓬所作的医疗措施与诱发产妇羊水栓塞、胎儿宫内窒息死亡存在直接关系。而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却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关系未作判断,其结论是:死者农海蓬系羊水栓塞及大出血致死。对于类似的情况,法院如何来信证据往往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问题。
三、完善非法行医罪的一些建议
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理解不一、难以操作的问题,改变对非法行医犯罪刑事打击不力的局面,对非法行医罪进行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是当务之急。我们建议司法解释必须明确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犯罪主体的范围
明确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行医行为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症两者的统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则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许可证之一,或者医师资格和执业许可证均未取得。对于超出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辖区进行行医的,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二是明确情节严重标准
目前理论探讨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的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行医时间较长的(例如可确定为三个月以上);(2)非法行医获取利益较多的(例如可确定为五千元人民币以上);(3)经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从事非法行医活动;(4)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5)使用假药、劣药索骗患者的;(6)行医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但达到严重伤残标准的;(7)造成患者严重伤残或者死亡,但行医行为不是伤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只是辅助因素或者诱发原因,或者属于延误病情、加速病变的。
三是明确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应明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非法行医直接造成就诊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到达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一级乙等至二级丁等(即伤残一级至五级)或者参与程度达到了75%以上;或者在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各项原因中,非法行医的参与程度达到50—74%。
明确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指非法行医是导致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参与程度达到75%以上,作为主要原因的。
疫情情况报告范文5
一、主要成绩
(一)组织领导机制更加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进一步增强。大多数地方和部门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强化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方案。公安县、洪湖市、区将依法行政考评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做到了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促、年终有考核。
(二)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决策行为进一步规范。一些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特别是对涉及民生以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均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及群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均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市文化局制定《市文化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危化、机械、矿山、职业卫生4个专家咨询体系和运行机制,为科学决策提供了智力支持。
(三)规范性文件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各地各部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石首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市规划局每年年初专题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地税局采取“四堂会审”的方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废止,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一些行政机关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方便群众办事。市国税局编制工作流程图699个,有效提高了服务水平;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也制定了相应流程图;市工商局建立“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7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履职;市民政局殡葬执法大队统一实行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更加得力,效果更加明显。一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常态化。多数地方和部门坚持开展案卷评查,不断改进评查的方式方法。如市质监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案卷质量逐年提高。二是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积极创新方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监利县在创建“行政复议示范单位”过程中,积极探索,有力推进了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六)法制学习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了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案卷评查、考试考核等活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能力进一步提高。石首市、监利县、江陵县结合换证工作,组织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考试;市房产局机关倡导“四个一”活动;市统计局将法律知识学习制度化,有效提高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市住建委、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培训率达100%;市烟草专卖局每季度举办1次全市系统专卖管理骨干培训,每年组织1次全员大轮训;洪湖市、公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局等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培训授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没有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依法行政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部门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要求,没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学法制度、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各地各部门虽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管理,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严谨、质量不高、形式不统一、透明度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少数地方年初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随意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于一些重大事项,没有经过认真深入、充分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
(四)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依然不高。少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案卷质量不高,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调查笔录不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有的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过于简单,没有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合理说明,自由裁量权行使随意性过大、滥用问题依然存在。
(五)法制机构力量薄弱。少数地方和部门法制机构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法制机构负责人长期空缺,人少事多的矛盾比较突出。
三、整改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来抓。对于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有关制度。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依法行政的各项配套制度。对已制定出台的各项制度要不断完善,加大落实力度。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作为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健全对执法队伍的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疫情情况报告范文6
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充分肯定了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生工作目标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筹划,严密组织,攻坚克难,有序推进,措施有力,运作规范,成效明显,并提出四条意见。收悉审议意见后,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措施,现将这四个方面研究处理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
加快推进各在建的项目,明晰任务,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对正在推进的项目,如60万平方米小区出新工程、100幢房屋整治工程、**大街环境综合改造、3000平方米门头店招改造工程、**大街、**片区和科技园的楼宇亮化工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新增绿地面积50万平方米、环境综合治理指数达标、科技园河西大街两侧景观绿化一期工程等重点项目将全力以赴、加快推进,按照已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加快建设进度,保证按时竣工,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进一步增强精品意识,确保工程高质量高水平
对正在建设的项目,不能因赶时间而忽视质量,要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强化质量意识,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强化精品意识、品牌意识,做到条条道路都是精品工程,每个工程都是**区的品牌,用高标准、高质量来完成工程建设,一如既往的抓好各个环节,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进一步增强人本理念,确保工程综合效益
积极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出发,让城市管理与环境建设项目更多地体现人性特点,更多的体现人文气息与节能环保意识,对完成出新的小区成立管理组织,落实管理职责,成立物业服务中心,完善规章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施工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周密谋划,文明施工,真正做到在建项目成为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让群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