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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来源范文1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首先是股权稀释风险,对于拟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对大股东的股份大量稀释的话,就可能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主体资格。即使公司不打算上市,但是如果激励方案设计不合理,也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股东无法做出有效的决策。其次是股权纠纷风险,因为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员工绩效和经营状况相关联,而我国大部分民营非上市公司的财务很不规范,可能会造成绩效考核造假,导致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再次是股权激励方案不科学引发纠纷,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对公司组织机构变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员工职位变化、退休、离职、死亡等各种情况缺乏事先约定,可能达不到长期的激励效果,还会引起各种矛盾。最后是股权激励不规范,许多公司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当员工离职时,通过私下转让来解决股权回购。当股权激励对象数量较大时,公司高管或其他雇员集合资金注册新公司,由新公司向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受让公司股权,这种方式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建议。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其完全可依据上市公司的四种主要股权激励模式来实施自己的股权激励计划。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更加灵活多样,可以运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也可以运用虚拟股票计划、业绩股票等现金结算模式,还可以运用股票增值权、长期福利计划等模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转让股权,原股东通过向公司转让或赠予股份,然后由公司将股份授予被激励人;二是新增股权,公司向被激励人定向增发;三是回购股权,公司通过股市回购股份,并在一年内转让给被激励人。由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因此股权激励的股票有三种来源,分别是股东转让,公司向股东回购,以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方而来看,上市公司被激励人所持股票可以在股市上变现,而非上市公司由于股权流通性比较差,被激励人所持股票不能在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流通。但日后非上市公司一旦拟上市并成功,其所持股票上市后会迅速升值,激励前景广阔。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是股权,口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无明确的税收优惠。参考国际经验,尤其是美国对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美国的税收优惠针对公司方,对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减免一定的所得税,一方而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另一方而帮助推动公司积极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此外,个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应该享受优惠,例如降低股权激励获得的分红税率。和上市公司不同的是,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用的资金来源不允许借用公司的资金,避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
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示范价值
从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由股东或与股东有密切联系的人来经营管理。在关注人力资源要素、追求公司发展对公司利润增长的贡献、对高管层、重要岗位员工实行激励与约束的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几乎相同。作为一种有效的、并且在上市公司中广泛实施的股权激励机制,也有必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
实施股权激励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股票来源问题。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时的股票来源包括控股股东转让的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公司回购的股份等等。那么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时,作为激励标的的股权从何而来呢?
首先是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是指以筹集资金为口的而发行新股。实际说来就是让股东以外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一种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但也并未禁}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非通过股权转让的方法成为公司新股东,更何况这作为一种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手段,也是公司法所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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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效应
一、前言
2006年1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管理层股权激励的操作具体化。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安排,股权激励的作用最终要落实到公司业绩增长上。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对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作用进行研究。
二、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1)股权激励的引入。1999年随着网络科技股赴美上市,由于按照国际惯例股票期权计划需要写进招股说明书,股权激励被正式引入我国证券市场。Bauman(2006)证明股权激励能够克服年薪、奖金固有的短期导向的缺陷,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企业也逐步成熟起来,公司治理结构也在不断完善。随着社会各界的呼吁,政府逐步在法律上做了相关的导入和完善。
(2)政策的发展与演变。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解决了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问题,明确了认购资金来源,细化了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并对持股比例有了适度界定。2008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合理控制收益水平和强化计划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反映了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谨慎态度。
(3)实施现状分析。2006年以来至2012年9月近7年的时间,有379家上市公司,共推出433个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我国股权激励实施集中的行业主要是信息科技行业和制造业,这类行业注重人才发挥作用,人才发挥的附加值也非常高,需要通过股权激励来发挥作用。另外,我国股权激励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民营上市公司是股权激励的主导力量,股票期权是主要的股权激励模式。
三、北京地区股权激励案例分析――北京探路者股份有限公司
(1)探路者公司概况。1999年1月11日,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2009年10月30日,探路者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主营户外服装、鞋品、装备等。2008~2012年连续五年蝉联中国户外用品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
(2)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内容。2012年5月24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探路者公司制订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激励对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分(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第二,股权激励的种类: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新股。第四,拟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5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34840万股的1.31%具体如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4840万股的0.3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2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34840万股的 0.93%。第五,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285 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354元。第六,行权条件: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2012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低于40%。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2013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低于90%。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2014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低于150%。
(3)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评价。第一,2011年探路者公司净利润为1.06亿元,按照行权条件推断,2012年~2014年公司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48亿,2.01亿和2.65亿,对ROE的考核也由13%上升到了20%。相比较第一期股权激励政策,未来三年的考核标准更为严格,显示了公司对长远发展的信心。第二,激励对象范围收窄。和第一期股权激励相比,本次探路者的激励对象范围明显缩窄,2010年探路者股权激励覆盖范围达百人,本次降低到37人。另外,本次总共授予权益350万份,其中对核心技术人员共计33人采用的是股票期权方式,占本次总共授予权益的28%,而剩余72%的权益采用的是限制性股票方式,明确授予高管4人,本次公司重点给予股权激励的对象是新任的管理者。
四、北京地区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股权激励指标过于单一。通过对探路者公司和现有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分析,可以发现,大多数企业还是以收益性财务指标作为行权条件。例如,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几乎没有公司加入市场占有率、企业生产周期以及顾客满意度等非财务性指标,而这些非财务性指标更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可以弥补传统业绩考评指标导致的短期行为,有利于实现企业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2)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者和监事会四部分组成。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其并未真正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一方面上市公司存在着所有者缺位问题,真正在履行职责的大都是一些高层管理者,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外部董事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导致享受激励的管人员成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从而参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这势必将导致经营者为获取自身利益追求业绩上涨的短期行为,从而和公司最初目的相背离。
五、完善北京地区股权激励政策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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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 公司绩效 相关性研究
一、研究背景
现代企业制度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种分离结果导致所谓“问题”的出现,管理层持股作为一种获得报酬方式,可以将管理人员的自身利益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风险。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应用最早是1952年美国辉瑞公司提出的经理人股票期权。在我国,目前也有不少企业推出有自己特色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如上海贝岭、东方电子及联想集团等一批企业率先实施了管理层股权激励。因此,在当前环境下,对管理层激励问题的研究更显实际价值。
二、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目前我国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委托问题和激励不足问题,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可以有利于我国公司业绩的提高,因此假设: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正相关。
(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8年~2012年的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数据做为研究样本,选取的样本中剔除以下公司:金融类公司、ST和已经退市的公司、数据缺失和异常的公司。总共选取了60个样本,本文的所有数据均来自CCER金融数据库。
(三)变量设置
本文采取主成因子分析法计算的分值衡量企业业绩,本文选取的指标有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每股净现金流量、资产周转率、每股收益和资产收益率。通过分析选取其中四个因子的值,以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重,加总各因子得分,就可以得到综合财务绩效:
CPF=0.37711Z1+0.14604Z2+0.14197Z3+0.12315Z4
本文的研究将股权激励的管理层定义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把管理层持股为零的公司界定为没有管理层股权激励,把管理层持股比例达到0.01%以上但低于10%的公司界定为实施了管理层股权激励,我国管理层股权来源有:实施股权激励而获得、管理层自己购买获得以及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通常管理层自己购买股份的量比较小,不具备激励效果,本文根据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详细资料分析测算得出,管理层中只是通过自己购买股票而持股的,持股比例通常小于0.01%。实施了管理层收购的公司管理层的持股比例较大,本文选取以10%作为另一个临界点,管理层持股比例大于10%的公司不纳入模型回归分析中。所以认为管理层持股比例达到0.01%但低于10%的公司为有股权激励的公司。设置管理层是否有股权激励这一虚拟变量进行检验。本文还选取了企业规模等控制变量,如表1所示。
(四)实证模型及检验结果
实证检验模型为CPF=α+β1J+δCi+ε;其中J为虚拟变量,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为1,没有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为0。Ci为控制变量。
把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设置为虚拟变量进行回归,实证结果显著负相关,并不支持本文所作的假设,即实施了管理层股权激励,企业业绩反而变差了。为什么会显著负相关?原因可能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大都推行高管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持大股、员工志愿参股的股权结构,制约了管理者对企业长期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可能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管理者的积极性不能有效的调动起来,公司实际经营效益滑坡。因此,本文区分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并剔除“第一大股东性质”这一控制变量再次检验,实证结果显示,国有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显著负相关,而非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结论符合前文的推测。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与本文的假设相一致。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负相关,而且这种负相关关系影响比较大,会改变所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
三、结论
研究结果显示国有企业实施了管理层股权激励没有使企业绩效变好,而非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会带来企业绩效的上升。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没有效果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结构不完善,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采用管理层股权激励政策,必须先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 张仰进.我国股权激励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J].山东统计,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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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管层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分布结构 公司价值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股权激励问题便成为所有上市公司关注的焦点,目前股权激励制度的法规障碍得以逐一被解除,特别是2005年和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2008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股权激励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而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了统一明确的准绳。我国股权激励起步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股权激励的实施做了许多方面的研究。目前国内研究股权激励还主要集中在研究股权激励绝对数量与公司价值关系上,很少有涉及到研究股权激励在激励对象间的分布形成的分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上。在我国现阶段高管层股权激励与公司价值关系到底如何?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Jensen和Meckling (1976)从理论方面考虑认为管理人员的持股能够很好地使股东与管理人员的利益趋同,从而他们认为公司的价值与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然而另一部分研究结论却是认为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并不是直线相关,而是曲线相关。如Morck和Shldifer(1980)对371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结论,公司价值与管理层持股比例呈现出曲线相关性,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在0-5%之间时,为正相关关系,在5%-25%之间时为负相关关系,在大于25%时又表现为正相关关系。然而Loder和Martin(1997)通过分析,结果却发现公司价值与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呈现出负相关关系。
(二)国内文献 周璐(2006)对近五年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上市公司高管层持股现象不普遍,其持股比例很低。公司价值与高管层持股比例均表现为正相关。李冬梅和陶萍(2011)以2007年至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得出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小,管理层持股起不到很好的激励效果。程隆云和岳春苗(2008)以2000年至2005年间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从总体上看是无效的,但将管理层持股比例区间划分后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在管理层持股比例小于0.01和大于1的两区间上不存在线性关系;而在区间[0.01,1]上, 公司的价值与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是正相关关系,但相关性较弱。黄蕾(2011)以我国沪、深股市发行的2006年至2009年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并以高管现金薪酬与公司绩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公司高管人员的现金薪酬与股票期权激励为正相关关系,并且股票期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交互项与高管现金薪酬呈负相关关系。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委托理论是高管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理论基础,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核心就是让高层管理者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转变为对公司价值最大化地追求,即它们两者追求的方向应该一致,使公司价值的增长成为经营者个人利益的增函数。管理者由于拥有股权,会获得除基本薪酬以外的股票收益,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而会更加积极努力工作,努力提高公司股票价值,从而也提高了公司价值。管理者拥有的股票越多,公司的价值也会越高。因此提出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高管层持股比例与其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关系
股权激励对公司的价值到底能否起到激励作用,如果有,起到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则要看具体的情况。经济社会经常提到效率优先的原则,如果公司股权激励是按照高管人员自身的职位高低,或者按照其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又或者是按照工作年限来分配,即按照不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来进行分配,那么得到股权激励少的高管会为了能够得到与其它高管人员同样的股权激励而努力,他们会更加努力的工作,提高自身对公司的价值,这样,公司价值也会越来越高。相反,如果公司采用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即不管高管人员的职位高低,也不管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程度,都按照统一的标准分配激励股权。那么,本来努力工作、对公司贡献程度比较高的高管会因为获得与对公司贡献程度低、又没有努力工作的高管同样的激励股权,而内心产生不平,致使其在下一年度,也会和其他高管人员一样,不努力工作,因为努力与不努力所得到的结果都是一样。而本来贡献程度低、又没有努力工作的高管会因为获得与其他努力工作、对公司贡献程度高的高管同样的股权激励而也不努力工作来提升公司的价值。这样的股权激励对公司的高管并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相反还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公司价值也就不会得到提高。因此提出假设:
假设2:不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与上市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关系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利用2010年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为初始样本,剔除无法完整获取相关数据的23家公司,最终得到有效样本112家。样本公司的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数据处理采用的是Eviews3.1软件。
(三)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本文对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定义见表(1)。(1)解释变量。为了反映股权激励在激励对象间形成的分布结构,本文利用何凡(2008)所设计的变量,高管总体股权激励绝对差距(ZHJCJ)和高管总体股权激励相对差距(ZHXCJ)。把高管层按照其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数量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则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ZHJCJ)=获股权激励第一的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绝对数量-其余的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绝对数量的平均数;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ZHXCJ)=获股权激励第一的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绝对数量/其余的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绝对数量的平均数。高管持股比例(MSR)。即公司高管人员的持股总数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被解释变量。选择托宾Q值作为公司价值指标。国内文献中,常常采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公司价值的指标,但是由于它们受到人为操控的可能性大,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所以本文采用托宾Q值作为公司价值的衡量指标。(3)控制变量。根据何凡(2008)、李金玲、张瑞军(2009)和李冬梅、陶萍(2011)等文章,公司价值与其规模和资产负债率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本文选取了公司规模(Lnsize),资产负债率(Flv)作为控制变量。
本文构建如下模型:Q=α0+β1MSR+β2Lnsize+β3Flv+ε (1);Q=α0+β1ZHXCJ+β2Lnsize+β3Flv+ε (2);Q=α0+β1ZHJCJ+β2Lnsize+β3Flv+ε (3)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高管持股比例较低,平均值仅为0.11,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0.68,说明不同公司高管的持股比例有着很大的差别。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和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这两个变量则反映的是股权激励在所有高管之间形成的分布结构,高管股权激励分布绝对差距的最大值是9483333,最小值是0,这表明不同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股权激励数量的差别很大。从高管股权激励数量的相对差距来看,最大值为15.71,这说明,获得股权激励第一的激励对象其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数量是其他激励对象所获得股权激励数量平均数的15.71倍,最小值为0,表明某些公司所有的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数量都是相等的。均值为2.39,说明大多数公司还是选择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
(二)回归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指标的相关系数为-2.83,T统计量为-2.86,说明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呈负相关关系,并且P值为0.005,通过了显著性水平的检验。回归结果表明,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结论与假设1相反,可能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
从表(4)可以看出,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指标的相关系数为0.22,T统计量为2.67,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关系,P值为0.0091,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假设2成立。模型(2)的回归结果说明,获得股权激励第一的激励对象比其他激励对象获得激励数量的平均值的倍数越大,其公司价值越大,也即公司越是采用不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公司的价值越大。
从表(5)可以看出,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指标的相关系数为0.0001,T统计量为0.96,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的关系,但是P值为0.338,未能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也就是说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的正相关关系并不显著。为了更好地了解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的关系,本文以ZHJCJ的均值为标准,将样本分为差距大和差距小两组样本,将绝对差距值大于均值的样本,归为一组,等于或小于均值时,归为差距小的一组。最后得出,差距大的一组样本数为23家,差距小的一组样本数为89家。这说明我国大多数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较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
从表(6)可以看出,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指标的相关系数为0.0001,T统计量为2.84,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关系,P值为0.006,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表明,在ZHJCJ小于或等于均值时,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越大,公司的价值就会越高。从表(7)可以看出,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指标相关系数为负,T统计量为-1.12,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负相关关系,但P但为0.275,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的负相关关系并不显著。综合表(6)和表(7)的结果,假设2在ZHJCJ小于或者等于平均值时得到了很好的验证。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在总体的情况下表现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ZHJCJ在小于或等于均值时,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表现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当ZHJCJ大于均值时,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则不是正相关关系。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以用物极必反的道理来解释,事物发展到极端,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高管人员之间适当的股权激励差距,能让他们互相比较,认识到自己对公司贡献程度与别人的差距,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价值。然而,如果高管人员之间股权激励差距过大,这会让获得低股权激励的人员看不到自己的希望,同时,也会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引起不满,影响公司的团结,这样股权激励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相反,还会产生消极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其公司价值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公司高管持股比例越大,公司的价值越低。(2)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与公司价值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在一定范围内,公司内部,各激励对象之间所获得股权激励数量差距越大,公司的价值越高。
(二)政策建议 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不断完善有关股权激励方面的法律法规,将股权激励募集资金纳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范畴;修订《证券法》和《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发行及股份来源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其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股权激励发行及股份来源方面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完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的确定,等待期如何界定及分摊给予明确的规范和解释。(2)处理好各激励对象间所获激励数量的关系。在充分了解公司自身特点的条件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符合本公司的激励方案,以提高公司经营者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司的价值。(3)制定切实符合本公司实际的股权激励方案。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当地扩大股权激励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提高股权激励在公司中的影响力;选择其他的激励方式或者多个方式的组合,让股权激励起到更好的作用;适当地增加股权激励的人数,让公司的其他高管、监事、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有特殊贡献人员都能得到股权激励,以此来提高工作热情,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程隆云、岳春苗:《上市公司高管层股权激励绩效的实证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年第6期。
[2]何凡:《高管层激励股权分布结构及其成因——中国上市公司实证分析》,《当代经济科学》2008年第6期。
[3]黄蕾:《公司高管人员现金薪酬的实证分析——基于股权激励、市场风险与股权性质的影响》,《兰州学刊》2011年第5期。
[4]李冬梅、陶萍:《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工程管理报》2011年第3期。
[5]李维安、李汉军:《股权结构、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来自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南开管理评论》2006年第5期。
[6]游春:《股权激励、董事会、TMT 团队与经营绩效——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管理评论》2010年第9期。
[7]周璐:《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实证分析》,《知识经济》2006年第5期。
[8]Jensen ,Michael C. and William H.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9]Loder and Martin. Executive Stock Ownership and Performance: Tracking Faint Tr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7.
股权激励的来源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司业绩
一、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2005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性激励制度,能够有效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使经营者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从而有效地减少成本,提高公司业绩。
纵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发现,对于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不同的看法。国外一些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关系。如Mehran和Hamid(1995)、Hanson和Song(2000)、Frye(2004)等在不同时期的实证研究分别证实了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我国一些学者的研究也得出同样的结论。胡铁军、关明坤、李炎斌(2005)和丁鑫(2010)等的研究表明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是正向促进作用。但也有一些学者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国外学者在实证研究中,仅有少量文献认为股权激励不影响公司绩效,如Lehn,Demsetz(1985)。国内的宋增基、张宗益(2003)选用沪市123家工业企业1996-2000年的平行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股权激励的实施并不影响公司绩效。
本文在参考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假设: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具有提升作用。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1年沪深两市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并对数据进行以下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2.剔除ST、*ST上市公司。3.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最终得到75家上市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有关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文使用EXCEL和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二)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1.模型建立
根据假设构建模型如下:
2.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的选取。本文选取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公司业绩的替代变量。
(2)解释变量的选取。本文采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授予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来衡量股权激励的实施水平(MR)。
(3)控制变量的选取。本文分别选取反映公司治理水平的公司规模(SIZE)、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LH)和反映风险水平的资产负债率(DAR)作为控制变量。
三、实证分析过程和结果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公司业绩与股权激励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回归分析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股权激励比例的t值为2.263,相应的显著性水平为0.038,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并且回归系数为正值,表明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接受本文的研究假设。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验证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业绩具有提升作用。
(2)公司规模与公司业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的t值为3.464,相应的显著性水平为0.006,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公司规模越大,公司的业绩提升越快。
(3)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资产负债率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回归分析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t值为-0.109,相应的显著性水平为0.857,资产负债率的t值为1.222,相应的显著性水平为0.226,二者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它们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甚微。
参考文献
[1]史晓燕.高管层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关系研究[D].北京:北京工商大学,2010.
[2]李增泉.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J].会计研究,2010(1).
[3]齐晓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J].当代经济,2012(4).
股权激励的来源范文6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挂牌企业
备注
实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
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
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分豆教育(831850)、纳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药业(832159)等均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二)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同时,也有个别挂牌企业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如凯立德(430618)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的挂牌企业会日益增加。值得说明的是,凯立德和国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来源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解决股票来源,也可以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
如:(1)财安金融(430656):上海时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持有财安金融500,000股转让给上海财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股权激励;(2)新宁股份(831220):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由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宁投资(挂牌企业股东)股权,并通过新宁投资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销科技(831114):针对目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公司允许其按照6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东薛俊承诺将在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基础上,向合计不超过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员以股权激励的价格(1元/股)转让不超过13.4万股。
挂牌企业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四)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中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无制度暂未出台,如挂牌企业申请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并排队。如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该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股权不清晰或避免潜在股权纠纷呢?
在挂牌企业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均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方案提出异议。
在目前转板制度并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和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