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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1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全面掌握和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我县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县域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间。
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3年(20*年10月-2009年12月),普查正式开始时点:20*年12月31日24时。
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县所辖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流动污染源不作为此次普查对象。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大门类39个大类524个小类。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普查和简单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重点工业源主要分以下3类,对重点工业污染源需进行详细普查。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
(2)11个重污染行业所有工业企业(见附件2)。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除11个重污染行业外,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县工业污染物排放量1%以上的行业,见附件2)。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源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单调查。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油料和豆类作物、蔬菜及花卉等种植业,果类、中药材和烟叶种植业主要产区开展农药和化肥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和淡水养殖场展开污染调查。
农业源调查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和危险废物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污染设施情况。包括排污口数量、排放浓度、锅炉窑炉数量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再利用情况。
(6)污染物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率、污染治理设施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2.农业源。
(1)样本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化肥、农药施用情况,农膜施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各种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等情况。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资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产生量、处理处置等情况,渗透液、污泥、焚烧残渣的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是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主要是《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所涉及的,以及国家现行环境统计报表中调查的各类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BOD5、挥发酚、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
4.农业源中总磷、总铜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与地方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中占全县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式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并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对部分种植业面源污染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县农业普查和有关农业统计,推算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养殖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情况,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技术规范;验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开展普查培训。
2.普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
3.上报阶段:完成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接受市环保局审核验收,上报普查数据。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5个组(宣传教育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和农业组)开展工作,对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县环保局法制科负责,工作时间为3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4.向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上报普查数据。
5.承办*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撰写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和支持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生活源、城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普查。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年10月至2009年12月(工作时间为3年),分为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年10月-20*年12月。
(1)启动(20*年10月-20*年4月)。
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第一轮宣传报道活动。成立普查工作办公室。
(2)技术准备(20*年1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县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年4月-12月)。
(3)培训与动员(20*年4月-12月)。
成立相关普查机构(20*年3月-4月)。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市污染源普查培训(20*年5月-11月)。
完成普查数据的上报(20*年9月-12月)。
收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动员会议;开展第二轮宣传报道活动(20*年10月)。
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20*年11月-12月)。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
(2)组织开展全县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建立污染源档案(2008年2月-8月)。
(3)接受市普查办公室对数据的抽查和审核(2008年6月-12月)。
3.上报阶段:2009年1月-12月。
县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校核、汇总,建立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经过分析、加工,形成报告,普查数据上报市普查办。
(五)培训。
1.全面普查前的培训(20*年5月-11月)。
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正确地开展普查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2.全面普查开始后的培训(2008年1月-6月)。
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审核,普查数据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六)宣传动员。
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按照《通化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县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不同阶段普查宣传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财政部门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经费预算。
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
六、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2
一、普查意义和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了解我区污染物排放情况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搞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中心城区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区域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间。
按国务院统一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3个重点行业,包括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花卉类)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区(或以街道)为单位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炉渣等类别。
4、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5、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普查办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区污染物排放量85%的污染源,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区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准备阶段(*.2—*.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确定清查企业名单;开展普查培训和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的使用培训;对列入市级重点源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现场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1—*.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报请市审核验收。*年6月中旬,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并报市普查办审核、校验。
3、总结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成立由常务副区长施惠芳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裘骥副主任、区环保分局徐天啸局长和区统计局郭波局长担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具体见海政办〔*〕66号),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经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向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根据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普查结果。
5、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域的污染源普查过程中的协调和有关数据、表格及材料的上报工作。
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组、农业组。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区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指导污染源的监测和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并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区委宣传部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宣传计划的制定,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资料的制作和宣传活动开展;
区公安分局根据情况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区建设局会同区环保分局参与生活源普查;
区城管局负责做好户外污染源普查宣传广告的点位设置工作,配合做好生活源普查;
区经发局负责牵头农业源的普查,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工业源普查;
街道负责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清查、普查工作的实施。
(四)培训。
按分级培训原则,区普查人员参加市、区级培训,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由现场监察与监测技术和数据处理组负责数据分析,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街道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区政府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普查表格的印刷,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选聘、培训和学习交流,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品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宣传和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普查工作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3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向国家上报我省普查资料。具体目标如下: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四)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的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等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展开污染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及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核对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7年7—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数据审核等。2008年5月底前,各市县完成本地区普查数据汇总并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省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并上报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阶段(2008年8—2009年4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主任:何少群(兼),副主任:王昌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成员:李建中(省统计局)、林书玲(省委宣传部)、李高义(省发展与改革厅)、王力(省交警总队)、陈卫群(省财政厅)、黄福胜(省工业与信息产业局)、王淑香(省建设厅)、张祥云(省水务局)、蔡章焕(省农业厅)、李诚顺(省工商局)、邢仰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程佑祥(海南省军区)。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与改革部门、工业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方案制定,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县级普查办领导和骨干的培训,各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其他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及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要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其中省级普查经费由省财政负责,市县级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普查经费分别由市县财政及洋浦管理局负责。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设备购置要实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4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镇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种类及其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政府及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镇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间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范围
*镇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市各级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5)建筑业污染。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
我镇污染源普查工作由镇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镇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普查办)负责拟订我镇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培训、组织开展普查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
财政分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环保分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党政办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规划所负责提供规划资料,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经贸办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分局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工作。
农业办负责农业污染源、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水管所配合做好生活污水普查、分析工作。
*医院负责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国土分局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广电网络传媒公司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电信分局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镇普查任务,我镇成立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根据需要成立基层普查小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措施保障
1、加强宣传动员。
镇普查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宣传,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镇有线电视、网站、报刊、宣传栏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加强普查培训。
镇普查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培训工作,组织普查员及普查对象分级分批参加市普查办举办的培训班,并加强指导工作。
3、加强数据审核。
镇普查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村(社区),镇普查办要责令该单位、村(社区)重新调查。
4、严格验收。
镇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普查办制订的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对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市普查办组织开展的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镇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镇人民政府负担。镇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由镇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11月10日前)。
镇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年11月10日前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培训、普查、审核验收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要成立普查工作小组,指定普查工作人员,确保机构人员到位,并在*年11月20日前将普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镇普查办。
2、制订普查方案(*年11月20日前)。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要根据镇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各单位、各村(社区)实际,制订各单位、各村(社区)普查工作方案,并在*年11月20日前报镇普查办备案。
3、落实普查经费(*年11月20日前)。
镇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在11月20日前报镇财政分局审核。
4、确定普查企业名单(*年11月20日前)
镇普查办根据市普查办提供的普查企业基础底册组织人员以入户走访、抽查、电话咨询等形式,确定污染源普查基础资料库,并于11月20日前反馈市普查办。
5、宣传动员(*年11月下旬至12月)。
镇普查办宣传小组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6、开展普查培训(*年12月底前)。
镇普查办组织镇普查办、各有关单位和各村社区普查工作小组成员及重点污染企业人员参加市普查办举办的普查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5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年1月-3月)。
镇普查办组织协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到各普查企业开展普查报表填报,普查数据录入等工作;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普查小组配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到各普查企业开展普查报表填报。
2、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4月)。
镇普查办配合市普查办及时审核、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市普查办在*年5月底前完成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我市污染源数据库,汇总所有污染源普查数据报省普查办。
(三)总结阶段(*年8月-2009年7月)
1、接受省的普查验收(*年8月-12月)。
2、总结普查经验,完成普查工作报告(*年8月-12月)。
3、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2009年7月)。
六、普查数据管理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5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6
今天的会议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召开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县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安排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决定于年-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也是国务院确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源不断增多,现有的环境统计调查已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开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污染源综合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的名录为基础,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清查阶段要按照清查细则要求逐一查清全县区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结束后从清查名录中整理出普查名录,并于近期正式启动普查。
此次全国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关系到环保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项工作进度滞后、一批企业数据失真、一个环节疏忽错漏,都会影响污染源普查结果的整体质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高度重视,从严要求,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精益求精,确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二、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36号),出台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普查和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员逐户进行。在年月底前,要向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上报第一次数据录入结果;年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会后,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抽调1-2名业务精熟的同志专门配合普查工作,组成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成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为下一阶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