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状况检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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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检测

环境状况检测范文1

[关键字] 厂区 大气环境 污染物 监测数据

[中图分类号] X8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2)-11-62-1

在对厂区的大气环境的质量进行评估时,应明确影响厂区大气环境的污染因子,以及相关的污染因子的变化趋势和状况,污染因子是对厂区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主要影响的,并且是潜在影响环境质量变化的污染物,一般多使用污染物的符合系数的计算法确定出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并将占据较大比例的因子确定为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了现实环境中的污染因子,然而却也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占据比例并不大,但会对厂区的大气环境质量产生潜在深远影响的污染因子。由此,因重视厂区大气环境中的各项污染因子,同时对相应的污染物进行密切的监测,从而实现对厂区大气环境变化趋势的预测。

1厂区大气环境污染监测

某钢铁厂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监测应按照国家规定,实现对厂区以及生活区大气定点监测,其监测的项目有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吸入颗粒物PM10和氮氧化物NOx等,在厂区的污染物监测过程中实行厂区与生活区大气环境的定点和定时监测,基于功能区以及所处地区的常年主导风向和厂区地址的分布特征,实时设置大气环境的监测点,并通过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搜集、整理、比较和评价等,客观分析出厂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2厂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

2.1厂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现状

厂区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应遵循一定的水平和标准,就厂区而言,应执行环境空气标准GB 3095 1996二级监控标准。根据此标准实现对厂区大气环境污染状况的达标程度进行分析:2008年厂区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并与相关的标准分析,明确到二氧化硫的大气浓度达标率为93. 7%,与2007年相比上升了2. 2%,一氧化碳的达标率为95. 3%,同比下降了2. 5%,氮氧化物年达标率为90. 3%,同比上升了6. 7%;而吸入颗粒物年度达标率为85. 7%,取代了TSP,成为了厂区内大气污染的指标。

2.2污染物空气污染指数分析

根据厂区从2007年至2008年的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报告为依据,并通过对厂区首要污染物的统计,明确了厂区内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季节变化分析,厂区大气环境主要污染受季节变化显示冬季:PM10为70,SO2为60,NO2为40,春季:PM10为80,SO2为60,NO2为40;夏季:PM10为70,SO2为45,NO2为35;秋季:PM10为60,SO2为45,NO2为32。从以上数据可了解到,二氧化氮在整年的API的平均值都小于五十,达到了国家厂区大气环境规范的标准,而吸入颗粒物整年的平均值大于五十小于一百,也达到了国家规范标准,二氧化硫在整年的变化而言,夏季呈现最低,API的平均值小于五十,其他季节则超过五十小于一百,也达到了规范的标准,厂区内不同季节污染物的变化趋势十分明确。

厂区内大气环境的季节变化规律表示如下:吸入颗粒物的API的平均数值为春> 夏>冬> 秋;二氧化碳的平均值为冬季和春季数值较为接近,而夏季以及秋季的值相对较低。二氧化氮的API日平均值排序为冬> 春> 夏> 秋。这种季节性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污染源的分布范围和位置决定的。夏秋两个季节从海边吹来的新鲜空气,并且从海面上吹来的空气污染较小且湿度较大,便于污染物的湿沉积,而春季和冬季季风多从陆地吹向海洋,空气浑浊,污染较大,并且较为干燥,由此可了解到,夏秋两个季节的污染程度将小于春冬两个季节。

3厂区大气环境污染变化趋势

明确厂区内大气环境的关键影响因子。通过利用相应的模型,分析厂区大气环境污染原始数据,从而确定了相应的污染参数和污染因子,影响厂区内大气环境变化的关键污染因子见表1。

从同统计表中可了解到,对厂区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污染因子TSP(PM10)、SO2、NOx、SO3的污染指数在Pi> 1、a

通过使用预测模型,实现了对厂区内大气环境污染物变化趋势的预测,根据实际的预测结果可了解到。厂区内大气环境中存在SO2、NOx、SO3、TSP、O3五种主要类型的污染物,根据实际的预测结果可了解到,五种污染物均呈现上升的趋势,上升排序依次为NOx> SO2> TSP> SO3> O3,而降尘参数都小于0。则表示污染呈现了下降的发展趋势。

环境状况检测范文2

关键词:环境检测;分析技术;进展

一、引言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在谋求生存与发展时,也不断的在改变着我们周围的环境,所以正因为这些改变使环境在某些方面受到了破坏,从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不仅仅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对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和治理,改变当前环境现状,创造新的人与环境和谐的局面,是目前经济社会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环境检测不仅可以有效的环境保护,同时环境检测对社会发展也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环境监测分析技术

环境检测分析技术就是为了更好的利用资源,实现对环境保护的目标,所以通过对环境保护的一种技术。其具体变现就是运用科学的、先进的技术与方法,对各种可能会引起环境问题的因素进行检测,其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能够准确的反映出当前的环境问题和其发展的变化趋势。环境检测技术和方法的标准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进行执行的,其操作程序具有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特点。环境检测分析技术的目的就是为环境保护提供依据,为环境现状和变化趋势提供数据,并很据其数据,分析环境变化的主要原因和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环境检测技术的作用就是能够反映出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变化的信息,同时也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环境问题的评估及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也能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1]。

三、目前环境监测分析技术与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监测结果难以对环境质量现状作出全面的反映

了解和掌握详细的环境状况,是对环境污染作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措施的关键,然而这些都是药依靠环境检测分析技术来实现。针对目前我国的环境检测与治理技术来看,并不能达到理想环境状况的效果,其主要表现就是对待测污染对象的指标的检测不够完善和准确,同时也受到了物力、财力和人力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在环境检测过程中精确性不够,无法得到较为详细的环境状况,也无法测定出排污状况。同时我国的环境检测和治理的重点都在单个项目指标的检测,然而对全面的环境状况还有待提高[2]。

(二)环境监测分析技术与方法缺少应急措施

针对于我国目前的环境检测和治理的技术水平,还不是很先进,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在环境检测和治理的过程中,对突发性的污染状况的处理措施还比较缺乏,在理论和制度上都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应急预案,这也是导致在环境检测和治理采样分析工作中,无法对现场做出准确的检测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我国的地域状况,其地理位置跨度较大,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所以也给环境检测分析技术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环境检测分析技术与方法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在环境检测上的技术还不是很完善,比如在对不同污染物进行检测时需要不同的采样分析才能够完成,对整个环境检测系统缺乏系统性,一些环境检测和治理的设备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对检测结果又很大的争议性。因此,目前完善环境检测和治理的设备是提高环境检测效果的有一大问题。

四、环境监测分析技术与方法的发展对策

(一)实施科学的环境检测方法

科学的环境检测方法,就是对环境问题作出一个合理有效的检测计划,采用科学的手段,是测量结果更多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其主要办法就是:首先分析待测区的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确定环境检测的重点。其次制定一个周期性、综合性。有效性的检测措施。再次,从人体危害方面入手,对污染物和污染源的分析,确定该污染对人体会造成的危害,并对有毒物质进行重点检测。最后对各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二)明确环境检测技术与方法的标准化

对于目前我国复杂的环境问题,人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环境检测的重要性。环境检测室环保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基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的环境问题也在不断产生,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环保部门的管理,对存在缺陷的地方,积极改进。完善环境检测与治理设备,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环境检测和治理领域上的差距,并强调标准作为技术参照的重要性。

(四)加强对突发性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

很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突发性环境问题的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所以能够快速确定突发环境的动态变化和治理措施是明确突发性环境问题事故的检测和治理的重点,相关部门应该总结经验,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采用多种预警和应急手段。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属于科学性的工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带动环保进程的加快,同时也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检测服务于环境保护,其主要的任务及时对可能产生环境问题的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检测,并以准确可信的数据反映出某地域的环境质量问题。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的出现,那么环境检测分析技术和方法将会越来越广。

参考文献

[1]姚琳琳,浅谈我国环境检测分析技术[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9):83~96

[2]李大伟,环境检测技术与方法的发展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5):114~142

环境状况检测范文3

1.染色技术

染色技术则是对微生物细胞进行染色后,对微生物进行观察检测的一种技术,不过由于染色后微生物标准基本是死的,其形态和结构会在染色过程中发生一定变化,无法切实反应出活细胞的真实情况,因此通常只作为辅助检测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整个流程也较为繁琐,染色、脱色都需要严格控制,否则将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分离纯化技术

自然环境中的微生物通常是杂居混生的,在微生物检测中需要对混生微生物群体进行分离纯化,以对纯微生物进行检测的技术,分离纯化技术常用于菌种鉴定中,分离纯化技术是微生物检测的一项重要技术,是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基础。

3.其它技术

在微生物常规检测中,通常对微生物进行形态结构、培养特性方面的观察,再利用化学反应来测定微生物的代谢物,以鉴别一些形态和其它方面不易区别的微生物,以更好的进行微生物分类鉴定。近年来,在环境监测中,微生物检测技术运用方法较为广泛,如运用细菌总数和粪便污染指示菌监测水质,运用发光细菌检测环境有毒物质,运用水中藻类生长量监测水质或物质霉性等等,这些方法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操作手段和检验标准,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二、环境监测中常用微生物检测技术

1.微生物群落监测

微生物群落监测是一种较为经济、快速、有效的微生物检测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废水、土壤、空气监测中。如重金属、农业、石油、化工、冶炼、食品加工、制药、绵纺、化肥、生活污水等方面,即大量运用了微生物群落监测技术。由于环境污染物的含量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会随着其它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且变化,因此对一定区域内的微生物群落进行监测,能更好的将一定时间范围内环境污染的变化情况、环境污染历史情况更好的描述出来。目前,急需运用现代微生物群落监测技术,对微生物群落的群落生态、个体生态进行监测,对微生物进行毒性测定、致突变测定,对微生物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定等等。

2.环境污染细菌学监测

环境污染对硅藻生物、丛生植物等生物的影响较为明显,对细菌等异养生物的影响不太生长感。不过环境污染依然会对细菌等异养生物造成巨大的影响,在环境监测中进行细菌学监测,也能获得丰富的数据。在实际环境监测中,通常会利用检验细菌总数的方法,来间接判断环境污染程度,为水污染、土壤污染提供细菌学指标,如通过检验总大肠菌群、烘大肠菌群、粪链球菌、肠道病毒等,能有效判断出水的卫生学质量。虽然空气并非是菌群生长繁殖的天然环境,不存在固定的菌落群,但随着土壤、水、人体等进入空气中,依然可以对空气中的菌落群进行检测以获得环境污染的监测数据。在空气污染监测中,也可以通过对细菌的分布、生长状况、变异特性、生理生化指标、细菌群落系统变化等来研究空气污染情况,测定空气中的污染物毒性。包括如敏感菌群的消失、抗性强菌群的保留和发展、菌群个体的发育状况、菌群适应性的变化、菌群生化反应等等。

3.微生物毒理学监测及其它检测技术

环境污染物除了对人体、动植物造成影响外,对微生物也会造成影响,通过监测微生物对环境污染物的生物效应,进行污染物毒理性质、作用机理、损坏现象等检测,用以探明环境污染物对微生物造成的影响,把握环境中污染物各项指标情况,为环境监测提供早期敏感性指标,判断环境状况和寻求治理路径。此外,还有其它一些近两年得到迅速发展的微生物检测技术,如生物传感器技术、PCR技术、酶免疫技术、核酸探针技术等。生物传感器技术利用微生物传感器,如甲烷生物传感器、氨生物传感器、菌浓度检测器等对环境进行自动、连续检测,能准确及时的获取环境污染信息,具有极高的时效性和灵敏度。PCR技术利用微生物异性DN段,对微生物进行序列分析、基因克隆等获取环境污染信息。

三、微生物检测技术和化学、物理分析法的对比

传统的化学、物理检测方法大多集中针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来源、含量、分布状态等进行检测,所需仪器和设备通常较为复杂,并且部分检测方法存在缺陷,如重量法在环境污染物浓度较低时会产生较大误差,容量法虽然操作方法但灵敏度不高,光学分析法多适用于水和液体试样的分析,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方法存在不少不足和缺陷,无法较全面的把握环境污染数据。

环境状况检测范文4

关键词:降噪、隔声、建筑物

物体的振动产生“声”,振动的传播形成“音”。人们通过听觉器官感受声音,声音是物理现象,不同的声音人们有不同的感受,相同声音的感受也会因人而异。美妙的音乐令人陶醉,清晰激昂的演讲令人鼓舞,但有时侯,邻居传来的音乐声使人难以入睡,他人之间的甜言蜜语也许令人烦恼。

由此随着我国商品房大量建设,声环境也就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早在1988年国家就颁布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1988),并于1993年我国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分别规定了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隔墙、楼板所应达到的隔声量等指标和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限值。这些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对居住声环境品质的提高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

但是,开发商和建筑设计单位对声环境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日益增长的需求,甚至不断出现新建住宅因受噪声干扰或隔声质量太差而引起纠纷的案例。住宅声环境受到破坏主要表现有:1)城市交通噪声日趋严重。城市干线、高速公路、轻轨线路越建越密,交通要道附近因出行方便,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随城市的发展,机场、铁路、航运等噪声干扰日益显著,出现因机场扩建、铁路提速、码头航运等噪声问题居民上访事件。2)住宅墙体、楼板的隔声质量有下降的趋势。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粘土砖(俗称红机砖)以保护耕地,转而采用新型的轻质板隔墙,墙体越轻,隔声性能越差,再加之有些建筑设计师对隔声问题重视不足,承包商提供“以次充好”的墙体材料,造成诸多严重影响居住的私密性的隔声问题。楼板隔声问题也很普遍,混凝土楼板隔绝脚步声、跑跳声、拖动家具等撞击声的能力差,加之房间面积变大使楼板面积也增大,楼板更容易振动,还有楼板内可能埋有电管、网线管、采暖管等大量管线,空洞增多,质量减小,楼板隔声问题相当突出。3)配套设备噪声有增多趋势。电梯运行声,地下室水泵的嗡嗡声,空调室外机的转动声,楼内供暖机组的振动声,通风机的呜呜声,变压器的蜂鸣声,PVC下水管道的冲水声,发电机的轰鸣声,地下污水泵排水声,水龙头用水时的水管吱吱声,关门时的咣当声等,使人们的安居环境受到极大的干扰和破坏。4)居住区内环境噪声问题,如附近工地的夜晚的施工声,楼下底商夜晚营业的喧嚣声,居民区内深夜还在灯红酒绿的歌舞厅声、酒吧声、迪斯科舞厅声等,在这样的环境里居住,住户何堪忍受。

对于混凝土地面,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是“浮筑地面”法,即在结构楼板上铺一层减振地垫(一般4-10mm厚),再在上面浇灌混凝土(一般40-80mm,需配筋),形成“三明治”弹性夹心结构。根据清华大学建筑物理实验室检测结论,减振地垫式的浮筑地面比原混凝土楼板的撞击声隔声量可改善达18-22dB(与地垫的材质和弹性有关),现场实测撞击声隔声量Lpn,w可从80dB降低到56-58dB,大大地降低了楼上的生活噪声。

但是,不容否认,声环境质量依然没有引起开发商足够的重视,潜在的问题依然在不断涌现。如何责令开发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不断提高住宅声环境品质呢?如何确保居民享受所应有的安静的权利呢?我认为,居住声环境验收检测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检测,才能衡量住宅声环境是否达标,才能防止购房者一无所知地入住到不合格的商品房中;只有通过检测,才能比较不同开发楼盘的声环境品质之间的差异,促进开发商“比学赶超”,不断改进自己的不足;只有通过检测,才能发现设计、施工、建材、设备等中隐藏的声环境质量问题,才能真正在源头堵住问题的发生;只有通过检测,新隔声设计、新隔声构造、新隔声材料、新隔声工艺才能被人们重视和了解,进而广泛应用,不断更新。

目前,国家的住宅声环境检测标准已经相当完善,它们为是住宅声环境质量的监督哨和守护神,其中包括:

标准 适用范围

GB/T 17247-1998 声学-户外声传播的衰减 预测交通等环境噪声对住宅的影响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测量住宅室外环境噪声状况

GB 12525-19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测量住宅受到铁路运输噪声影响的状况

GB/T 12524-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测量住宅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状况

GB/T 9661-19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测量住宅受到航空噪声影响的状况

GB/T 8485-2002 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测量窗的隔声性能并分级

GB/T 16730-1997 建筑用门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测量门的隔声性能并分级

GBJ 75-1984 民用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测量隔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和住宅室内噪声状况

GB 18145-2000 陶瓷片密封水嘴 测量水龙头出水振动噪声的状况

GB/T 3649-1999 大便器冲洗阀 测量马桶冲水噪声的状况

环境状况检测范文5

关键词:环境检测;管理;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一、我国环境检测中存在的弊端

1、监测结果难以对环境质量做出全面的反映

要想对环境污染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措施,首先要详细的了解和掌握环境的实际情况,而这一切都要靠环境监测技术来实现,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来看,并不能达到理想的环境状况反馈的效果,主要表现为对于待测对象的污染指标的监测不够准确。同时,由于环境监测和治理技术受人力、财力、物力等因素的限制,导致监测过程中的我频次较低,所以无法得到较为详实的待测区的具体环境情况,更加无法监测出企业的排污状况。另外,我国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侧重于各种单项污染指标的检测,对于全方位的环境状况描述还有待提高。

2、环境检测缺乏必要的执法机构,质量管理人员能力低(现在有专门的环保执法机构)

目前,我国对环保执法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环境保护机构属于建设单位或部门,环境检测缺乏必要的执法机构,加上执法人员的素质较低,推脱责任、不按规定执法、执法能力低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执法队伍建设,也影响了我国环境检测的公平和公正。

3、缺乏环境监测工作评价体系

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检查的时候需按照此部门制定的环境检测标准进行,但是,由于环境立法不完善,指导思想比较滞后,导致我国许多环保部门的环境检测依据标准比较低,甚至无法适应环保需求,这就造成人们难以信服我国的环境执法力度。

4、惩罚力度不够

很多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检测的时候,对于不合格排污单位的责任追究大多是通过罚款方式解决,并没有追求他们的相关法律责任,这种重罚款轻防范的方法虽然为国家带来了一定的收入,但是许多企业会在交过一次性罚款后在排污方面会更加随便,间接纵容了排污行为,不仅无法做到防治环境污染,甚至还会加重环境污染。

5、环境监测和治理技术缺乏应急措施

所谓应急措施,就是指在环境监测和治理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对于突发污染状况的处理措施。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与治理工作来看,在这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没有形成一个相对成形的应急预案。这也就导致了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在采样分析的过程中,无法对现场动态做出及时的准确的反应,给突发污染的治理带来了不便。同时,由于我国地理位置跨度较大,自然环境多变,应急措施的不完善也会给环境监测的采样工作增加难度。

二、环境检测与治理工作实现长足发展的对策

1、实施科学的环境监测

首先,要认真分析待测区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确定环境监测工作的重点,选择该区内的出现频度高、危害大的污染进行重点监测,以准确描述待测区的污染特点;其次,要制定一个周期性、综合性强的监测模式,以便在环境监测的过程中能全面掌握测区的受污染状况,对污染动态进行掌握有利于制定更加符合待测区的实际情况的治理方案;再次,从人体危害的角度,对污染物质和污染源进行分析,正确描述该污染对于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对有毒物质进行重点监测和治理;最后,对所得的各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据监测数据背景进行相关性研究,做出有预见性、综合性的分析评价,并为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提供依据。

2、明确环境监测与治理的标准化

要想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环保工作规范化中的支柱作用,首先应充分的认识到环境监测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是环保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基础。随着环境科学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关注化学污染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辐射等物理因素造成的危害。这种危害的监测需要环境监测工作来实现,从而为环保工作规范化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依据。通过对现代环境监测、环境治理、采样制样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取其精华,对于存在缺陷的地方,积极进行改进。国家投入相应资金,完善环境监测与治理设备,缩小同发达国家间在环境监测、治理领域的差距,引用发达国家相应标准,作为标准的技术参照。

3、加强突发环境事故的监测与治理

首先,明确突发环境事故的监测与治理重点,快速确定突发环境事故的动态变化及具体处理措施。待处理结束之后,查明原因,总结相应事故处置经验并分类建档,构建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其次,采用多种预警和应急手段,使用应急检测车等仪器,采用标准的采样与分析方法,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从而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环境事故处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预见性。最后,加强对自动化、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以科技指导行动,才是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实现长足发展的必然出路。

4、注重对排污行为的防范性惩治

注重对排污行为的防范性惩治首先在于环保部门,对于偏袒排污单位和个人的环保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追究其责任,同时加大对排污单位或个人的惩治力度。这就要求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对于环境检测中不合格的排污行为,要在明确主体的基础上,加大防范性惩治力度,而不应将惩罚眼光全部放在罚款方面。

5、完善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法律保障体系

从大方向考虑,想要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创新,除去细节问题以外,最直接的方法是借用法律手段,利用法律法规来约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行为。具体措施有,组织建立专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部门,并制定出台相关的环境监测条例以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利用法律条令来对环境监测进行定位,并借助法律法规来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从法律、制度以及人员三个方面来保障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质量。

6、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中提到,国内相当一部分质量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并不高,综合素质也相对比较差,再加上环境监测工作以及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极为复杂,所以导致其在实际工作时并不能完全胜任,最终也就造成了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滞后。面对这一情况,在创新质量管理体系时,除了要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之外,还要注重对质量管理人才的培养。具体措施有:多多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培训活动,并注意在培训中引入实际问题,利用实际问题来对其进行指导;积极做好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工作,让他们明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要加强管理人员的技能训练,提高其管理能力,使其能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促进我国环境的有效治理。

三、结束语

虽然国家基于保护环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适时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引导和协调,但是由于环境保护法中制度方面的制约,使得我国环境检测得不到落实,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因此,深入分析我国环境检测中存在的弊端,并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治理建议非常有必要,其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生态的协调和健康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窦国英.论我国环境检测中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神州,2012,6(2):25.

环境状况检测范文6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

第六条市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和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对在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使用特定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八条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共享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联系协调制度。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第二章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管理内容,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产品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将出厂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购买未列入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购买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排气污染标准的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购买车用发动机用于客运车辆的,应当符合前款之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污染防治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二)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三)对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符合规定标准的方可出厂;

(四)对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时传输、备份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销售车用燃油应当加入清净剂,并保证清净效果达到规定的标准。

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使用清洁车用燃料。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机动车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的正常功效,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取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单位出具的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合格凭证,并进行排气污染复检。

第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关规定,对维修或者改造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列入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到达报废年限后不得继续使用。

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旧车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八条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列入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的在用机动车、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应当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其他在用机动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

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检测不合格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第十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对制造、维修出厂及销售环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应当进行监督抽检。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路面检测。

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证的承担机动车年检业务的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受委托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

(二)具备环境保护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与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监控与数据传送网络,并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路检、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向市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举报联合处理制度。举报者要求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二十六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聘任环保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

环保社会监督员上岗前,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法律和环保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环保社会监督员对行驶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应当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同时填写《黑烟车辆报告单》。

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黑烟车辆报告单》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报市环境保护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制造、改装、组装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机动车或者车用发动机每台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车用燃油中加入清净剂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使用清洁燃料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责令进行强制维护,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二千元罚款,强制维护费用由机动车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

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线路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十的,市环境保护部门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可以对线路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检测不合格机动车营运证。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或者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而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委托检测关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不按《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要求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限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购买其指定的排气污染防治产品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