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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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税收筹划;计税依据;利润;税负

引言

消费税是白酒行业的重点税种,其所占总税负比重大,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对于很多白酒企业来说,缺乏纳税管理的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消费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同时也欠缺专业系统的纳税筹划知识,导致企业消费税率居高不下,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因此,白酒企业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白酒企业应该在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加强纳税管理,切实可行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本文依据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实际的财务报表数据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围绕白酒行业的消费税特征,从四个方面为其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为其实现节税增利提供基本思路和决策参考。

一、纳税筹划相关理论及行业状况

(一)纳税筹划概念

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内外的税收筹划文献之中,不同学者对不同的主体进行研究,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各不相同。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核心关键都是最终要减轻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本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利用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具体业务的梳理,制定多个科学详细的筹划方案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提前测算,对利润进行正确预测,并且从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税负最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整体利益

(二)白酒行业消费税概况

从2015年至今,之前走势低迷的白酒行业状态回暖,在白酒价格和销售数量两个方面都呈现出了连续几年的上升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完成酿酒总产量119万升,同比增长6.86%;主营业务收入5654亿元,同比增长14.42%;利润总额1028亿元,同比增长35.79%。白酒作为历史悠久的产业,自古以来在国家税收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税法对于白酒行业的限制也较多。在我国,来自于白酒行业的税收收入中除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以外,另外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消费税税收。相关数据显示,仅在2017年一年内,19家白酒上市公司缴纳税费共计546.52亿元,同比增长16.4%,这充分说明白酒行业为国家税收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税法规定,我国白酒行业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行单一环节征税。白酒适用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式,包括按照销售价格以20%的从价税率征税,以及按照1元/1公斤的标准缴纳从量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计征消费税的两个关键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展开。

二、消费税筹划方案设计

1.优化生产结构,生产多功能酒类。白酒是缴纳消费税最高的行业,优化其生产结构,不仅能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之中脱颖而出,建立竞争优势,获取更为广大的消费群体,同时还有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高额的消费税,减轻税负扩大利润。从年报之中可以看到,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31.38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2017年的销售量为43718.50t,生产量为42407.89t,库存量为3268.37t。那么2017年应缴纳消费税为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假设采取方案二,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5再加工为养生药酒,其消费税率为10%,假定其销售价格不变,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9.01×1/5≈5.80亿元,药酒所对应销售量为43718.50×1/5≈8743.7t;则其他白酒销售收入为23.21亿元,对应的白酒销量为34974.8t。加工的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8×10%=0.58亿元,剩余白酒应纳消费税为4.99亿元。根据方案二将2017年的白酒产量按照4∶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会比方案一单一生产白酒节税0.67亿元。这样看来,生产多品种其他消费税率较低的酒类,在保证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达到节税效果的。

2.设立销售子公司单独核算环节。显而易见的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越小,计算出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也越少。从这方面入手,迎驾贡酒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白酒行业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即只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计算缴纳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一般只需缴纳增值税。迎驾贡酒公司若是另设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子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生产出来的酒品以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在此环节以较低的应税销售额即计税依据来缴纳消费税,而子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此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而无须再次缴消费税,如此便可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注意一点,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酒品价格不得低于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否则税务机关要对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那么此时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直接对外销售;二是先以70%的最低标准计算出最优价格20.307亿元,并以此价格销售给下设的销售机构,由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29.01亿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两种方案对比情况,计算如下:方案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通过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307×20%+43718.50×1000×1/100000000≈4.50亿元采用方案二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可以比方案一直接对外出售节税1.74亿元,因此方案二是十分可取的

3.选择“先销售后包装”的包装方式。企业在销售的时候,可以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对于白酒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包装后销售”,另一种是“先销售后包装”。包装和销售的先后顺序不同,其计税方式就不一样。税法规定,将不同税率产品成套进行销售的时候,如果会计部门没有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和数量,则依据从高计征原则按照这些产品的最高税率来计征消费税。在成套销售之中,企业先包装好后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并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商品,只能从高计征消费税。下面对这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向经销商销售15000套白酒与药酒的套装礼盒,成套酒销售价格为200元/套,一个套装礼盒之中包括粮食白酒和药酒各1瓶,其每瓶酒都为1斤装的规格(若是单独进行销售,粮食白酒价格为120元/瓶,药酒价格为80元/瓶)。若是选取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则无法分别进行核算,依据从高税率计征原则,药酒需要按照白酒的复合计征的计税方法来缴纳消费税,势必会多交税。而在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的情况下,对白酒与药酒分别核算,药酒只需按照10%的低税率进行从价计征,与方案一相比自然会少交税。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00×20%+15000×2×1×0.5=615000元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120×15000×20%+15000×1×0.5+80×15000×10%=487500元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方案一成套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615000元,若采取方案二则能够节税127500(615000-487500)元。

4.通过委托加工生产节税。在我国,对于不同的加工方式有不同的计税标准,目前的加工方式主要有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自行加工生产的,以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作为应纳税销售额;委托加工生产的企业,应以受托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上述价格,则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一般来说,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会比受托加工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委托加工费用高于自行加工生产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应当选择自行生产。其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酒类营业成本为10.41亿元。公司可以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其他酒厂加工生产。下面,对不同方案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进行计算分析。方案一,自行生产。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委托其他酒厂生产,收回后直接销售。委托加工费无差别点=29.01×(1-20%)-10.41≈12.80亿元从上述的计算可以得出结论,在委托加工费小于12.80亿元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生产的组成计税价格就会小于自行生产的计税依据29.01亿元,委托加工生产的应纳消费税就会小于6.24亿元。

消费税的概念范文2

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进行的税制调整,逐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税制框架,建立了一个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合理的税收体系。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对流转税的重大调整,如对原有增值税、营业税税制的重大改革,特别是增设了消费税,使我国的流转税收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源,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证。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变化,消费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应尽快对消费税进行调整和改革,以完善、优化消费税制。

一、调整和改革消费税的必要性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从开征到现在,在组织税收收入、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形成合理的消费结构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消费税的调整和改革显得相对滞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其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从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来看,对于保护大众消费和调节高消费的力度都不够。

(一)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在欠缺

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其征税范围设置的11个税目,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消费水平,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一些税目继续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已不合时宜,也没有必要。如,啤酒、黄酒、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等现在基本上属于大众日常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继续征税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也起不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再如,对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必须适时加以调整。

(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调节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西方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商品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的需求弹性,应对与休闲相互补充的商品适用高税率,征收较高的税收。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这方面显然存在不足,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税率偏高,而汽油、柴油、小汽车的税率偏低。另外,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依据单一。如,白酒、啤酒、贵重首饰、小汽车等并未将价格因素考虑进来,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不能起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

(三)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且在价内征收,削弱了其调节消费的力度

消费税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缴纳且价税合一,这虽然有利于控制税源、便于征收,但占用了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同时,由于消费税实行了价内税,价、税不分,客观上造成了价格上的税收概念混淆,消费者并不能切身感受到消费税的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消费者对已付出的消费税税金认识不清,淡化了纳税观念,隐蔽了国家税收,调节力度不够明显。另外,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也给会计的核算工作和统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调整、优化消费税制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改限制型消费税为中间型消费税

当前,消费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对征税范围的调整,对消费税的税目进行合理的增删,将一些目前已不适宜再征税的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既能增加消费税收入,引导、调节消费方向,又能发挥税收的分配职能,缓解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征税范围的调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取消一些属于日常消费品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税目,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如黄酒、啤酒、低档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以及酒精和轮胎等。2.将一些高档娱乐项目和服务项目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等。3.增加对奢侈消费品征税,以引导消费倾向。如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配合国家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对污染环境的产品、能源消耗大的产品开征消费税。如一次性木质筷子、一次性电池、裘皮制品等。5.可以考虑将筵席税纳入到消费税税目中,抑制吃喝风,减少铺张浪费,净化社会风气。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体系,加强税率的杠杆作用

现行消费税在税率设计上不尽合理,特别是某些税目的税率缺乏调节力度。1.某些税目的税率偏低,应适当予以提高,如小汽车、汽油,特别是应对大排量汽车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近年来我国的汽车消费特别是私人汽车的消费发展迅速,对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和能源短缺,提高了社会成本,增加了社会福利损失,并且私人汽车消费者一般是高收入者,依据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私人汽车的消费者,这些相对的高收入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提高小汽车、汽油的税率,一方面可以提高该消费品的私人边际成本(MC),既可用增加的税收弥补社会边际成本(SMC),也可适当放缓私人汽车的发展速度,为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争取时间;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2.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如,白酒仅以制酒原料分为两档比例税率,化妆品并未进行档次划分。在税率设计上应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按价位高低适用不同的税率;小汽车也应在细化汽车排量的同时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3.对高档娱乐项目、服务项目和奢侈消费品应从高适用税率,以引导消费倾向、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对餐饮、筵席等税目可适用累进税率。

(三)将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从征收成本的角度来看,中国历来把流转税放在流转环节而不是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为了保证低廉的课征费用和较高的征收效率,消费税通常通过实行单一环节课税。按中国现行方式,除了黄金饰品、钻石等,基本都在生产环节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方法计征。这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加强税收的税源监控。从这一点上来说,政府征税的私人边际成本确实较低,但是,整个经济为此付出的社会边际成本却很高。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会占用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带来了企业严重的消费税避税倾向,反过来又增加了征管难度,降低了征收效率。

按国际通行的做法,消费税缴纳通常在零售环节完成。在零售环节征税,不仅可以克服上述缺点,而且有利于扩大征收面,有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育,同时对理顺分税制也有一定作用。因此,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扬长避短,由此而来的征税成本的增加和征管难度的提高可以通过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予以克服。

(四)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

消费税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主体税种;房地产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据统计,“营改增”试点前的2011年,地方财政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2.9%。“营改增”期间的2012和2013年,营业税收入更是逐年增长。可以说,营业税是名副其实的地方主体税种。然而,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将打破这种局面。由于试点期间,新增值税(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地方税收收入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滑,但这只是权宜之计。按照政策部署,2015年下半年,营业税将全面改成增值税。如此,地方财政就面临丧失主体税种的局面。“营改增”之后如何选择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就成了关键问题。

那么,在现行税法下,能否找到一个税种来替代营业税的地位呢?在探讨这个问题时,理论界有几种方案:比如资源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下面,本文将从具体税种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资源税可行性分析

现行资源税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即逐步将其他金属、非金属矿、水流、草场、森林等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可以预测,资源税一旦改革完成,其增长的空间是很大的。但这能否说明资源税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2011至2013年的数据来看,资源税从595.87亿元增长到了960.31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45%增长到1.78%,可见,现行资源税收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贡献太小,即使改革完成,作为主体税种还是不太适宜。另外,资源税的最大的一个缺点是地区差异严重。从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知,在2013年分省市资源税收入中,最多的省份依次是辽宁省、山东省和陕西省,其收入分别为142.05亿元、92.62亿元和78.77亿元。而资源税收入最少的三个省市则为(0.97亿元)、北京(0.82亿元)和上海(0.00亿元)。从数据可以看出各省市的资源税收入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一旦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则势必加剧地区财政能力的差异。其实,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将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除外)划分为地方税也只是基于保证中西部地方财力的考量。20多年过去了,这种临时性的措施更应该取消才是。目前来看,资源税的功能正逐渐从提供财力向保护资源、生态转变。因此,资源税应回归中央税,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二、消费税可行性分析

有学者提出,可以将现行属于中央税的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然后再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扩大消费税范围,使其变为一般消费税。从数据来看2013年的国内消费税达到了8231.32亿元。其收入贡献度排在第四位。在目前经济靠需求拉动的环境下,消费税的增长空间是巨大的。但这个观点存在一个根本的错误。首先,从概念上看,消费税是特定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如果把现行消费税改革成一般消费税,那么和增值税就重复了,产生了明显的重复征税,和现在推行的“结构性减税”不相符。另外,由于零售环节征税方式的纳税人大多数是小商小贩,把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在征管上存在技术困难,只会引起更多的逃税、漏税行为。最后,消费税对于国家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一旦改为地方税,消费税的引导作用就会打折。

三、房地产税分析

房地产税是多个税种的一个体系,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理论上讲,地方主体税种要有以下特征:按受益原则征税;税基不具有流动性;税源充足并相对稳定;不易引起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税负不易转嫁到非居民身上。从这些特征来看,房地产税是十分适合做地方主体税种的。从数据来看,我国房地产税2011、2012和2013年分别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7.40%、17.98%和19.37%。可以看出,连续三年房地产税是逐渐增加的,在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中是仅次于营业税的。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房地产税收入无疑会增长的更快。

房产税改革是目前讨论最多的税种改革之一。从重庆和上海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来看,其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房产税改革想要取得效果,必须对居民现有存量房产征税。而且,征税时只有依据房产评估价值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和财政原则。但以我国现有的征管技术水平来看,评估房产价值征税的条件还不允许,另外,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在房产价值评估过程中也会产生技术腐败问题。房产税是直接税,按年计征的方式使纳税人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大额税费,也会让纳税人抵触心理增强,在推进改革中会遇到更大的阻力。因此,从目前来看,房地产税无法替代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但从长远来看,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具有极大潜力的。

除了以上三种具体的税种外,在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中,被讨论的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若划归为地方税,由于其税基为资本,流动性强,必然会引起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从这一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方其作用会打折。

四、结论和建议

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培育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了。政府应该在“营改增”之后就着手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另外,在改革税制时,其相应的配套制度也要建立,比如房地产价值第三方评估体系,监管法律等。

参考文献:

[1]唐倩妮.构建地方税体系的难题及建议[J].税务研究,2014(4)

[2]李太东.浅谈“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J].国际税收,2014(7)

[3]关礼.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索[J].税务研究,2014(4)

[4]赖勤学,林文生.试析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制度安排[J].税务研究,2014(4)

消费税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低碳汽车税制;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税;燃油税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能源问题、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这一经济模式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重要的手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汽车产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这一产业的发展也主要是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代价的。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有其深刻的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一、低碳汽车税制的涵义及建立低碳汽车税制的意义

本文所阐述的汽车税制并非是把与汽车有关的税种进行简单的集合,而是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开征的税,具体包括对汽车的生产、购买、保有、使用、养护、转让和报废开征的税。有些国家将汽车税制按照三个阶段设立:一是汽车购置阶段,如汽车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二是汽车保有阶段,如汽车重量税、汽车税、车船税等;三是汽车的使用阶段,如燃料税、燃油税等。由此可见,汽车税制是指在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和流通的不同阶段征收,彼此间又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同税种构成的体系。低碳汽车税制则是指在汽车税制的构建中,应当出于低碳经济之考虑,设立相应的税种或者做出相关的规定,以达到节能减排、提高燃料的经济性、鼓励新能源研发和使用之功效。

我国当前的汽车税制主要是由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构成。在以上税种中,仅有汽车消费税考虑到了低碳的因素,即依据乘用车不同的排量征收不同的汽车消费税,同时对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鲜有考虑低碳因素的。笔者认为,设立低碳汽车税制具有如下意义:首先是促进汽车的生产者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提高能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率。低碳的汽车税制可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加大研发投入;对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更能够促进汽车产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汽车产品的开发。其次是增加财政收入,专款专用,用于环境的治理。在现有的汽车税制中,如车船税、汽车消费税本身还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在将来可能新增的一些税种中,如汽车企业的排污税(费)、固体废弃物税、汽车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税等亦属于环境税。征收环境税所获得的收入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制订补偿计划,用于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或者补偿对其他税的削减,即用环境税代替那些影响劳动所得和劳动成本的税种。第三是有助于人们养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汽车税制的建立,新的汽车税种如二氧化碳税、燃油税的开征,以及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和小排量车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影响到人们购车的选择和汽车的使用,尽可能减少私家车的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更加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养成低碳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低碳汽车税制的构建

构建低碳汽车税制既要立足于当前经济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又要考虑到低碳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同时开征过多的新税种,或课以较重的税赋,脱离了当前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给汽车企业和汽车使用者造成过多的责任和过重的负担,则会欲速不达,甚至抑制汽车产业的发展。基于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

1.取消排污费,开征排污税。对汽车生产企业(含零部件的生产)而言,应取消排污费,设立排污税;同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鼓励对新能源车和节能小排量车的生产。当前我国主要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5大类113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排污收费。由于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征收,法律效力不高,随意性大,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存在较多问题。如征收资金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排污费与企业利润不挂钩,企业可将排污费计入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无法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由于污染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排污费的返还制度也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安排,排污费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返还的资金大部分被用做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

部分被用作污染治理。长此以往,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依然不减。目前,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已刻不容缓,它也是我国环境税构建面临的重要课题。国内有的学者虽未提出新建排污税,但是对排污收费要进行规范的要求却是一致的,这其中包括改超标收费为排放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收费收入全部用于环保项目,引入当量的概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等。笔者认为,以上对排污费的改革措施,与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由于税有更高的权威性,将当前的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更加妥当。当然,征收的主体、征收的环节、征收的办法也要随之变化,会涉及众多具体的操作事宜。

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中,如企业所得税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汽车企业,但是缺乏专门针对汽车企业开发、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虽然,国家给予了新能源车的生产企业以财政补贴,但是关于专门鼓励和扶持新能源车的税收政策基本没有建立。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至少应该给予新能源车生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的抵扣优惠、消费税的减免优惠等。在鼓励小排量车方面,国家已出台政策对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汽车下乡政策还规定对小排量的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给予财政补贴。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只是针对小排量车的购买者,非及于小排量车生产企业自身,但也极大促进了小排量车的生产和销售。笔者认为,应当继续保持关于小排量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的政策措施,同时鼓励小排量车生产企业提升技术,降低小排量车的油耗,提高小排量车燃油的经济性,进一步推广小排量车的使用范围。

消费税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税法课程 内容 方法和手段 评价体系 改革

【基金项目】隶属课题: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2012年度重点课题。课题名称:技工院校会计专业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改革试验研究。课题编号:ZJJX11JZ001。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5-0230-02

税法课程作为高职院校财会专业的必修核心课程,由于法条抽象、内容多、变化快、灵活性大、专业性强等特点,一直以来是学生难学教师难教的一门课程。而企业对学生税法知识能力的需求是:能根据企业的具体经济业务正确判断企业要缴纳哪些税种、能准确计算出企业应纳的各税款的具体金额并进行纳税申报、以及能处理其他涉税事宜等。下面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探讨高职财会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

一、课程和内容的重新设计与安排

翻开企业对税务岗位的要求,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笔者认为高职税法课程的设计应以培养能在中小企业办理各种涉税业务处理能力的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着重培养学生涉税业务的实践操作能力,所以,在课程和内容的设计与安排上,不能照搬大学的模式,应有自身的特色。

(一)依据工作对象重建教学内容并序化

针对中小企业一个会计周期内的涉税业务进行分析归类,以项目的形式重新构建以下顺序的四大教学内容:项目一纳税实务基础、项目二流转税类纳税实务、项目三所得税类纳税实务、项目四其他税类纳税实务、项目五纳税实务综合实训。

其中,项目一主要涉及税法基本理论、税务登记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与法律责任、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等内容。项目二流转税类纳税实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项目三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项目四涉及到的税种很杂、但不可缺,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在安排顺序上做了这样的考虑: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放在最前,因为它们与流转税紧密相关,可以藉此复习先前的税种;②车辆购置税是在购置环节一次性缴纳的,而以后每年要缴纳车船税,所以放在一前一后衔接;③印花税、契税、房产税三个税种的顺序是基于企业经营过程中,以购置房产为例,会涉及到印花税、契税,以后每年要缴纳房产税;④放在最后的两个税种,只是涉及到一些特殊的企业,所以放在最后。项目二至四,主要是根据企业真实涉税业务分税种的学习,循序渐进。项目五在此基础上,按典型企业(如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经销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设计全真涉税业务,让学生根据业务独立完成从判断应纳的税种并正确计算到期末编制涉税报表并网上模拟申报的整过程,教师负责引导。

(二)基于培养技能设计教学项目

项目由每个任务构成,每个任务按照“任务引入――任务安排――任务分解――任务拓展――任务检测――成果展示”的顺序来安排。整个课程设计,以项目为线索、以任务为核心,充分体现任务引领、实践导向的课程设计理念。

以增值税纳税实务这个任务为例:①首先精心设计一个一般纳税人的涉税业务的案例,即“任务引入”;②其次,顺理成章地进入到“任务安排”,按顺序罗列要完成的任务,明确具体。学生此时会想:要完成这些任务,先得有“料”;要有“料”,定要好好学……,变被动为主动,一步步激发他们的学习欲望。③在“任务分解”部分,根据安排的任务,结合学生学习特点,分成若干“子任务”。 通过一个个“子任务”后,学生基本就能完成安排的任务了。此时,学生有很大的成就感,同时,又有点意犹未尽。④趁热打铁,进入“任务拓展”,延伸相关知识及技能并让学生继续操作。⑤技能强化,再精心选择一两个案例,进入“任务检测”,让学生独立完成。⑥最后,对任务形成的成果进行展示交流、点拨与评价。

在整个任务的设计及教学中,树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新型教学理念;遵循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重点突出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训练; 以学生为主、以学生的学习为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针对课程特点与内容,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尝试综合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介绍其中的一些做法跟大家分享。

(一)精心设计案例,案例连结任务

在整个课程的教学中,案例是连结任务的载体。每一个任务的完成,都是在案例中进行。以消费税为例,引入下面案例:

丹琪日化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香水、洗发水的生产销售(两种产品分别核算)。纳税识别号:4406839

07684568,2012年12月发生业务:①销售香水、洗发水给甲批发商(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上的价款分别为800万元、600万元;销售香水、洗发水给乙商场,开具专用发票上的价款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②零售香水、洗发水分别取得款项300万元、200万元。③丙经销商订购由2瓶香水(单价25元)、1瓶洗发水(单价25元)、及塑料包装盒(单价5元)组成的成套消费品10万套,上述价格均不含税。④将一批成本为300万元的香水精委托丁加工厂加工成香水,加工厂收取的加工费及辅料费不含税价30万元。收回后将20%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价300万元;80%继续加工成熏苔香水销售,取得不含税价900万元。⑤将自产的成本价为15元/瓶的香水共2000瓶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同时将成本为100万元的香水投入车间继续加工洗发水。(成本利润率5%)根据案例,完成以下任务:

(1)指出案例中涉及到的5个企业,哪些需要缴纳消费税?

(2)指出案例中涉及到的2种产品,哪些需要缴纳消费税?

(3)依据业务顺序,分别指出业务①―⑤分别属于何种销售业务?并分别计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

(4)根据业务,填制本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5)完成消费税的模拟网上申报。

(6)指出案例中涉及到的5个企业,是否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纳,请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并作出丹琪公司的账务处理。

(7)根据业务③,你能提出方案让企业合法少交税吗?

从该案例的设计可以看出,它几乎连结了消费税这个任务的所有内容: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与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等基本业务,同时还涉及到含税价的换算)、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还涉及到任务拓展,见任务(6)、任务(7),涉及到增值税的判断与计算、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纳税筹划等。通过案例,变抽象为形象、变文字为数字,改变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变成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学生自主合作学习、研究性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案例任务的处理中,顺利自然地实现从知识到技能的迁移。在具体实施案例教学时应结合税法课程特点,并兼顾学生现有的理论水平和认知特点,语言应通俗易懂,从典型案例入手,向学生演示案例分析的步骤及方法,目的不是讲授知识,而是讲授方法,使学生触类旁通,从中受到启发。

(二)注重对比与归纳,训练思维与增强条理

税法教学中,很多地方都可以采用对比归纳教学法。以下是笔者在教学中,与学生一起得出的部分知识点的对比与归纳。见表1:

表1 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纳税环节对比归纳

通过与学生一起对比归纳,一方面,把课堂交给了学生,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体,更能激发其学习热情;另一方面,还能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其应用知识的逻辑条理性。在应用对比归纳方法时,既可采用按章、节实行纵向归纳,将同一个问题不同层次的知识进行系统化;也可以采用跨章节实行横向归纳,将同一类问题或者不同问题的前后联系以及它们的共性和个性进行归纳。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改变与创新,税法课堂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变,过去那种死气沉沉的课堂气氛不见了;课下的学习也从盲目性转向有目的性;学生的思维空间拓展了,动手意识和实操能力有了根本性的改善;学生渴望与同学、老师交流与探讨的劲头增强。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学习效果大大增强。当然,教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教学对象的差异性客观存在,作为从事高职教育的教师,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要根据专业、课程及学生特点,遵循针对性、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紧跟时代变化,积极探索,努力做到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在学习中快乐,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郑剑虹,高职会计专业企业纳税实务课程教学改革探讨,2012.11

消费税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生态补偿;财税政策;路径分析

生态补偿最早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经济手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核心内容是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资源税  1 拓宽资源课税范围。(1)应扩大资源课税的课征范围,征税范围除包括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盐之外,应开征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2)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3)将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4)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将在农村占有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之中,对于农民居住用地给予税收优惠,平衡城乡之间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负担。

2 建立多层次的资源课税体系。完善的资源课税体系应该涵盖开采者开发资源、生产者耗费资源、消费者消费以资源为原材料而生产的产品及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置的整个过程。可在各个环节,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税种,形成协调统一、目标一致的资源税体系。(1)在开采阶段,可以设置资源税。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限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发生“采富弃贫’’的现象。(2)在生产阶段,设置生态税。首先在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稀缺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对以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征税;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替代品行为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根据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限制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走的“先污染,再治理”的弯路。(3)对产品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科学地设置消费税税目,对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进行限制或鼓励,通过引导消费行为,诱导消费方向,间接影响资源品在生产中的运用和资源的开发。这种间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果更好。(4)对废弃物的处置征收环境保护税,使企业产生的外部成本通过税金的形式集中起来,为国家治理环境提供资金保证。通过上述各环节的协调统一,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3 合理设计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合理配置可以考虑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定额税率,在这一层次主要解决对绝对地租的分配问题。即所有权垄断应取得的收益;然后,再按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比例税率,在这一层面上解决相对地租,即经营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从关心本企业微观效益角度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引导企业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使资源课税的税额随着资源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相互协调,发挥调节作用。

(二)调整消费税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应对现行的消费税进行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作为应税消费品;把一些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产品(如电池、杀虫剂、一次性塑料用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达到以较低的成本刺激厂商或个人减少污染。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推动汽车燃油元铅化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三)开征环境税  在生态经济建设过程中,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税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环境税收政策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政府的生态环境税大致可分有以下几种:

1 对污染排放物进行课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是利用税收政策限制或禁止某些经济活动。主要税种有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2 对有污染环境后果和资源消耗较大的产品征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在于通过课税促进企业最大效率地利用能源、燃料和原料,并能回收循环使用,减少废物的遗弃与排放,减轻环保压力,并能节约能源。主要税种有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等。

3 对造成其他社会公害的行为征税。如为了控制噪音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危害,针对飞机和工业交通所产生的噪音,根据噪声水平和噪声特征征收噪音税;为减少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市区环境开征拥挤税。㈨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可以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可考虑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将各种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内,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加大收缴力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