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知识产权的体系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知识产权的体系范文1
2005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在全国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宣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国家。而建设创新型大学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高校尚未建立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高校知识产权侵权屡见不鲜。这大大阻碍了高校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创新型大学的建立。所以,高度关注并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知识产权管理
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经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权利,更是一种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带来巨大财产性利益的经济资源。然而这种经济资源只有通过系统、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一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乃至国家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过程。
知识产权管理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权的管理、商标权的管理、著作权的管理、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管理的工作阶段,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取管理、知识产权的维护及应用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获取,即知识产权的申请与获得。2.知识产权实施,即自有知识产权的商业性利用,以发放许可证、签署有关合同的形式授权他人使用自有知识产权。3.市场监控,即通过对相关市场的分析,确认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市场上是否存在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侵犯;本单位即将或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是否失去获得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已完成的有关项目是否存在侵权因素等。4.合同管理。这里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类: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其所在单位的合同,权利人与使用人、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技术资料的检索等。5.有关法律事务与纠纷处理,即对涉及以上三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处置与解决。
(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
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第三条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高等学校作为一个自由的科学园地,以其为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不同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有其独有的特点。
1复杂性。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知识产权对象的复杂性和权利主体的复杂性。高校专业学科门类齐全、结构层次丰富,各学科之间相互交流与渗透,产生新的学术思想和科学成果。这些成果以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包括:学术论文与著作、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著作成果,也有以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等形式的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这些智力成果的诞生,除了依赖于发明人的智力劳动外,还需要大笔的资金、设备的投人。而一项成果的产出,往往参与人众多,资金、设备的来源也多重,发明人之间、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复杂难辨。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
2.综合性。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涉及面广,涉及各种不同学科及其相互组合,这就决定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必然带有综合性的特点。因此,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具备多种学科的知识背景,除了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外还应当能够理解文、理、工、医、经、管等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前沿、动态,是多学科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综合性的一方面表现。
3.非营利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利益,是以营利为根本目标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则不同,其目标在于建立起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适合高校特点的管理体系,通过规划指导、组织落实和管理模式达到防止知识产权流失,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科研起点,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和知识利用,促进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是不具有营利性质的。
二、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与不足
调查已发生的高校知识产权纠纷可知,专利权和高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以下简称为“高校标记,’)最易引发各种争议和冲突。因此,对这两部分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下文也主要针对这两部分展开论述。
高校标记主要包括:高校的校名、校训、校徽、专用的图形或标志,以及一些与高校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相关的非正式名称,如高校标志性景点、建筑名称、图案等。其中,校名又包括校名的全称、简称,中文、汉语拼音以及外文形式。近年来,侵犯高校标记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高校的名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全国大部分高校也逐渐意识到标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纷纷选择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来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高校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类别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大部分高校只在有关教育培训和科研服务的41,42类进行注册。2.有的高校除了41,42类外,还会根据学校需要、办学特点、专业倾向,在和学校教学活动密切相关、学校的优势项目等方面有关的类别上进行注册,如清华大学在9,11,16,35,37,41,42,44等类别注册。3.有的高校则选择了45类的全类注册,如浙江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复旦大学和郑州大学。呈现出明显的高校标记商标注册登记不均的现象。
同时,我国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各高校也相应地开展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近年来,高校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呈明显上升趋势。1999年以前,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一直在2000件以下小幅度徘徊。2000年始,专利申请量呈明显递增趋势,2005年达19921件,是1986年的18.83倍。(2J(P133)专利申请量的日益提高,不仅是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些政策和制度的引导、激励和强化所致。
首先,部分高校制定了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例,其设立专利资助与奖励基金,用于资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奖励授权专利等。由学校委托的、以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贴费2001)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贴费500元,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由学校委托的、以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补贴1500元,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并规定在学校将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技术人股或产业化的,从收人纳税后提取不高于60%的比例,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报酬。其次,目前很多学校都将教师、科技人员的专利申请数量作为其职称、晋级、奖励的重要指标,而各个高校之间也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教育质量、创新和科研成果重要的评价依据。学校在审批、调拨科研经费时一般需要教师或科研人员出示其相关项目的专利申请文件。
从上述可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还需进一步的改善。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挂靠式和独立式。在挂靠式管理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挂靠在科研成果主管机构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专业管理人员。高校只对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简单的分工,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形式是分散的。而在独立模式下,高校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专业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经费。目前,就全国范围来看,只有36.4%的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在学校科研处下设专利科。45.5%的高校明确学校科研处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而18.8%的高校既无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也无专人管理专利工作。[6}可见,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普遍采取的是挂靠式。由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兼顾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事宜下很难有足够的精力投人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同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全国性文件,仅有教育部1999年《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以及2004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三部。而全国10%的高校尚未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计不周全、不严密,更多的只是在重复一些法律条款,在智力成果的归属问题、专利的申请与维持、利益的分配等问题上还不完善,缺乏可行性,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各环节管理失衡
1.知识产权获得管理阶段
首先,在智力成果研究之初,缺乏调研,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劳动。专利文献是科研重要的参考资源。全世界每年出版的100多万份专利文献中,记载了全世界95%的新发明、新技术,而且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要比其他媒体的报道早5-10年。在研究工作的各环节,充分地利用专利文献有利于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启迪开发新思路,节约研究时间、降低研究成本,减小风险。但我国大多数高校在研究课题立项时,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立项、低水平研究,新技术开发成效低。
其次,在智力成果完成时,缺乏严格的制度调节,发明人优先导致智力成果丧失新颖性而无法申请专利。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较少考虑到专利问题。发明人投人巨大的智力劳动,申请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却不如在不同级别期刊上获得的奖励。投人和产出远远不能匹配,导致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并且,申请专利需花费一笔不小的申请费,而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仅有45.5%的高校设立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额度为1000~4000元,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失衡结果的发生。
最后,在申请专利时,利用我国专利审查制度的缺陷,进行重复申请。或将同一成果拆分申请,或将同一成果更换名称多次申请,或将同一成果用同一名称同时申请专.利和实用新型,更有甚者进行恶意申请、恶意抢注。这不仅造成高校资源的浪费,更致使我国专利审批和管理系统迟缓。
2.知识产权维护及应用管理阶段
首先,无效专利多。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近年来大部分高校专利权因提前终止而失效,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资金的缺乏。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情况调查报告》显示,选择因缴纳不起年费而放弃专利权的有33%,认为专利市场前景不好的占37%。高校专利的维持费一般是由该项目的科研经费来维持,而该项目一旦完成,专利的维持就难以继续。对一些有前景但利益的体现需要一段时间的项目而言,如果因为缺乏维护资金而失效,导致其成为公有技术,就会造成高校财产的流失。
其次,专利实施率低。知识产权何以成为具有财产利益的经济资源,主要体现于知识产权的实施上。而目前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率低,呈现出“成果多、转化少、推广难”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高校课题项目侧重理论研究,专利的核心技术比较粗糙,缺乏成熟性和稳定性,经不起复杂的现场条件检验: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校侧重于对知识产权的考核与评价,忽视知识产权的现实转化,高校的大多数专利只是阶段性成果,缺少二次开发。的成熟性,造成专利转化风险增大;还有一方面是专利转化机制的缺乏,使得高校和市场需求相脱节。
3.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阶段
这一阶段的管理失衡主要是指高校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的调查数据表明,近30%的高校反映有科技成果流失现象,其中外单位窃取流失占40%,化公为私占10%左右,随人员调配占20%。目前,高校中技术开发、合作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投资等科技合作活动越来越频繁,在这一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为:技术转让时作价过低;高校投资人股创办合资企业或对学校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知识产权往往不计价或评估价值偏低;在和企业合作开发研究中,企业方因提供资金、设备等条件而获得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
造成以上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作为权利人的高校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发明人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认为自己研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应当归自己所有,可以随意支配。其二,缺乏对侵占高校知识产权行为的可实施的约束机制。其三,激励机制不健全。我国高校长期存在“重成果鉴定、重报奖、重论文、轻专利、轻商业秘密”的现象,发明人投人了巨大的智力劳动,而只获得远小于投人的产出,导致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而我国大部分高校规定的奖励数额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线,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无法真正发挥奖励的效果。大部分高校规定在专利实施后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利益分配较低,没有实现学校与发明人间利益的平衡。
三、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
高校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努力探求解决之道,不断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加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可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位是造成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成为首要任务。首先,可以通过校内网络、广播、校报、校刊或在校内张贴宣传画册等方式,使广大师生员工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有一个基础性认识。其次,将知识产权纳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授课范围中,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的基础知识。再次,可开设知识产权法律的公开课或培训班,系统地传授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最后,还可通过举办讲座、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校园活动,扩大知识产权在广大师生员工中的影响,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纳人学校的普法教育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在全部师生员工中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逐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鉴于挂靠式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不足,高校应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借鉴国外大学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建立两层结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上设“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决策机构,统筹管理全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校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主管学术研究的副校长任责任人。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并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维护工作。学校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聘请2名以上的专业人员或利用校外的知识产权机构完成此项工作。
高校也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性、系统性、可执行性强的规章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技术秘密审查、专利申请及保护、产权归属、档案管理、人员流动、奖励、人员培训等。如浙江大学制定有《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落实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措施
1.重视信息检索工作。首先,高校应严格课题项目申请审批工作,强制施加项目申请人信息检索的义务。要求项目申请人在提交的申请报告和阶段报告中附加信息检索报告书。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申请人的工作负担,但有益于及时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启迪开发新思路,节约研究时间,也有益于及时终止那些失去获得知识产权可能的项目,节约研究成本,降低风险。其次,高校可开设信息检索与利用相关课程,指导科研人员高效地进行信息检索工作。
2.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高校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商标注册申请费和维持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维持等相关费用,以改善高校标记商标注册登记不均的现象和无效专利多的问题。但对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而言,这种资金支持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与专利的实施许可结合起来。高校可规定,在专利得到实施后,从专利实施的收益中抽取一定的比例金额作为学校的管理费用。如,中南大学规定,专利使用费的10%进人学校的专利基金,20%作为报酬直接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70%拨入相关科研课题的账户。专项基金的来源除了上述的专利实施收益外,还包括高校一定数额的经费拨款、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社会公众的捐款、商标授权使用费等。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首先,改善我国高校长期存在的“重成果鉴定、重报奖、重论文、轻专利、轻商业秘密”的现象。在科研人员评定职称、业绩考核时,较多考虑专利问题,并视专利的申请、授权和转化实施阶段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考量。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奖励政策,有助于扼制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给予发明人一定数额的奖励。对于专利转化实施的,从转化实施所得的净收人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发明人及对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以专利投资人股或以专利为基础成立公司的,可将报酬或奖励折算为公司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发明人及有关人员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份额获取收益。应注意的是,高校在制定奖励数额与奖励比例时,应充分考虑课题难易程度、所取得的成果、市场前景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加大奖励的力度,使奖励金额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否则无法真正发挥激励的效果。
4.完善专利转化机制。首先,构建专利转化服务体系。设立一些为专利转化实施所需环节服务的中间机构和组织,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保险机构、融资服务机构等,客观、公平、科学地评估高校知识产权,减小转化风险。其次,搭建专利转化平台,充分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定期举办知识产权交流会、技术博览会等,使得高校和市场需求相互连接,为转化提供机遇。再次,政府制定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转化实施高校知识产权的,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对知识产权转化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政府向高校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或是提供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渠道或服务。
高校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致力于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使高校发挥创新园地的作用,为建立创新型大学奠定基础。
知识产权的体系范文2
关键词:软件用户界面;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软件用户界面又称程序的用户接口,是指计算机程序中供用户使用程序时输入输出必要的数据、指令,实现人机对话的通道。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早期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保护的领域,但是伴随着许多具有功能性特征的软件的发展,软件的专利保护开始被广泛接受。
软件用户界面作为软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其早期并未受到独立的保护。但是自美国苹果电脑公司设计开发的Macintosh电脑以特有的图形用户界面形式,打破了以往单纯以提示性表格菜单形式的陈旧模式,开创了亲善方便的程序用户界面的先河。良好的软件用户界面在同时提供软件易用性和亲和性的同时,也受到了使用者的认可,商业上的成功促使软件用户界面在软件设计中的重视程度被提升,促使软件设计者在用户界面上投入了更多的成本,也逐渐促使用户界面成为影响软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一、软件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保护
软件用户界面在早期并未获得充分的重视,因此在对其的保护上主要依赖于其所附着的工业品或软件整体之上,对其的保护并未独立,即使一些零星的保护实践活动也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权的角度进行一些保护。软件用户界面是设计者通过大量的研究活动,对功能性、易用性、亲和性、美观性方面进行的活动,用户界面在凝结着研发者劳动的同时,也是软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用户界面在获得使用者认可的同时也为软件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软件用户界面的模仿行为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利益的不正当侵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用户界面往往含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业元素,其本身虽然由于过于复杂而难以获得商标注册,但是对其的侵害也必然地造成对其中商标信要素的侵袭,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具有契合性。世界各国在这一问题的实践早期均是采取这一方式。但是不正当竞争判定的实践困境、动态及复杂界面的商标注册障碍都是这种保护方式的缺陷。
(二)著作权保护
受到用户界面属于软件组成部分的影响,用户界面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将注意力集中在了著作权保护方面。在对于用户界面的认识深化过程中,用户界面是否属于作品的争论逐渐获得了共识。尤其是在通过对“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突破后,软件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被再一次确认。
各国在软件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中均有一定的实践,但是这种实践常常被集中在了理论和立法层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广泛。我国在这一问题的实践中也存在立法与司法的不一致,大量的软件用户界面在实践中被按照美术作品或汇编作品来判断,但是由于软件用户界面的特殊性,其往往难以达到这种标准,导致其在实践中被判定为作品的用户界面数量极少。
(三)专利权保护
软件用户界面被视作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的时间较短,但是却成为当前软件研发者最为重视的保护方式。受到近年来专利权扩张的影响,软件用户界面的可专利性问题虽有过一段时间的争论,但是却很快得到了广泛认可。用户界面的专利权保护是一种最为严格的保护方式,对于软件界面的研发者保障最为严格,但同时也造成了对于在后研发者的研发障碍,最终造成对于公共利益和产业发展的一定阻碍。
软件用户界面的专利化问题在各国均有不同程度的实践,其中包含美国直接赋予的专利权保护,也包括韩国、欧盟等进行的外观设计权保护,当然也存在如中国、日本对这一问题上采取谨慎态度,一直将其归入不可专利的范畴。但是伴随着近年来苹果、谷歌、微软等软件企业注册的专利数量越来越多,这一问题逐渐不可避免。
二、软件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软件用户界面的保护已经成为必然,尤其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层面对其的保护也是符合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但是对于具体的保护模式,各国仍未达成共识。
反不正当竞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在用户界面的保护中均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因此科学的保护模式必然是对于软件用户界面的体系化保护。在这种体系中,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权作为最为基础的保护模式,在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空白处应给予一定的基础性保护。我国尚未建立用户界面的专利权保护,但是这种制度设计的趋势已经较为明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保护互有重叠和冲突,原则上还是应该允许研发者自主选择,对于侧重美观性和亲和性的软件界面倾向于著作权保护,对于侧重功能性的软件用户界面则应侧重于专利权保护,不宜将其采用统一的保护模式。因此全面而互为补充的保护体系才应该是软件用户界面的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
[1]应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3)
[2]唐昭红,吴汉东.美国软件专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
[3]刘斌斌.论专利制度下的独占与公共利益――以专利的经济功能分析为视角[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4]冯晓青,邓毅沣.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保护及模式选择知识产权[J].湘潭大学学报,2013(1)
知识产权的体系范文3
中小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误区
1.保护知识产权是大企业、大公司的事,中小企业没必要做这些费力的事情
中小企业目前都勉力维持,处于“温饱线”上,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不能产生直接效益,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这方面的投入当然是能省则省。殊不知,商品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大公司、大企业维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不仅能提高企业劳动生产力,更形成了企业的品牌号召力,有时候还以此构筑市场准入壁垒,以维持高额利润。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保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就是掌握住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资源、资金和人才的优势,假如又没有保护好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残酷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就不能走得稳、走得远。
2.保护知识产权是净投入,难产出,不划算
申请专利,注册商标都需要花钱,专利权、商标权的维持也要投入资金,作为中小企业难以负担这些开支。事实上,相比巨额的研发投入,维护知识产权(申请并维持专利,注册商标)的开销是很少且必须的,而获得的收益也很明显。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都有减免或补贴,作为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还能质押给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的质押贷款是融资的有利渠道。例如,交通银行对技术含量较高的授权发明专利提供质押融资服务。
3.申请专利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获得专利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
有些中小企业只在乎专利是否授权,授权之后便认为可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然而获取专利权并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途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比如对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登记软件著作权,版权保护等。取得知识产权后,企业并不是就能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还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举报、投诉或者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维权成本太高,中小企业没有更多资源投入知识产权诉讼纠纷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时间不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企业和人们的心中还没有扎根,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屡有发生。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这种顽疾,于2010~2011年集中开展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并逐步将该项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在此期间都开通了维权举报热线,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被侵犯知识产权的类型先向相关部门投诉。因此,除了法律诉讼外,中小企业还能借助政府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设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
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源有限,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不能贪多求全,所有技术全都申请专利,眉毛胡子一把抓,而要对不同的技术采用合理的保护方式,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尽量降低维护成本,构筑多层次、立体的保护体系。采取的措施和步骤,一般有以下几种。
1.熟悉和掌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法律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解释近20个。
2.建立机构,订立制度,加强培训,培养意识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具体负责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宏观方面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的基本政策、指导方针,具体操作产品或创新活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此外,还要重视对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决策领导层、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普通职员进行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
3.签订合同,明晰责任,分散保管,专人负责
和受聘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作为附件,详细、全面的写入关于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条款,让受聘人员从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核心技术和全套工艺要让非技术人员分散保管,调阅或复制由专人负责记录,避免技术外泄。
4.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
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包含商业秘密和专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限于违法侵占,而不涉及合法的取得手段。只要未被公众所知晓,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若保密措施疏漏或核心人员泄密,即使相关的维权行动将泄密者绳之以法,也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使用已被泄密的技术。与此相对应的专利保护的实质是公开换取保护,发明人将其技术发明在专利申请书中公开其相关的详细资料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独占实施发明的垄断保护。
企业选择商业秘密还是专利权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该根据发明创造的特性予以区别,首先企业内部对技术发明初次评估,该项技术本身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三个要件,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可考虑申请专利:第一,当发明创造属于“一点就破”的技术时,有些发明创造没有想到之前,大家都很困惑,但是点明以后谁都恍然大悟,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这种发明进入市场就会被大量模仿;第二,商业价值大的发明创造,如苹果公司申请的很多关于智能手机的开创性的发明;第三,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易于得到的发明创造,如一些通过分析产品的组成容易得知该产品配方的化学洗涤组合物;第四,经济寿命长,开发周期、研发费用投入巨大的发明创造,比如药品研发费用数以亿计,周期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应尽可能申请专利保护;第五,发明的主要外销市场,在该国销售或者制造有关发明创造时,应将该发明创造在该国申请专利。
5.制定合理的专利申请战略
在解决何种发明创造适合申请专利的问题后,还要清楚对该领域的发明创造怎么申请专利。中小企业的产品往往具有“小、专、精”的特点,技术研发常常持续在某一具体技术领域。企业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专利保护形式,对于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明创造,要申请发明专利保护,以取得较长的保护期限,然后围绕核心专利,多层次、多角度地申请其他辅助专利,构筑严密的专利保护池;对于其他吸收、改进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以尽快获得授权以保护发明创造的市场价值;对于一些门槛不高的技术,企业不一定都要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申请专利保护对自己构成威胁,也可以采取专利申请的方式将该技术主动公开,使其成为现有技术,也是一种预防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在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核心技术时,特别是想在专利申请中结合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技术成果应该非常谨慎,笔者就遇到过企业专利申请当中因为对于技术细节过于保护,导致申请公开不充分被驳回的案例。
6.合理利用PCT申请,用好PPH(专利审查高速路)政策。降低知识产权维护成本
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进入国际市场,需要在国外寻求保护时候,要充分利用PCT申请制度,通过PCT申请国际阶段向希望获得授权保护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指定局提出专利申请,既能节约时间还能省去部分费用。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请求一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PPH请求是免费提出的,能加快专利审查,提高审查结果的可预见性。目前,我国还对中小企业向国外提出的PCT申请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检索费用提供财政补贴,以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相关措施都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找到。
7.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数据库,规避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中小企业由于不注重专利信息的检索,往往自己苦心研发的产品落入别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还不知道,等着专利权人提出侵权诉讼后,才恍然大悟。其实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而各个国家的专利信息都是免费公开让公众查阅的,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或者外销产品时,只要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作出查新检索,就能了解竞争企业的专利在各个国家的布局。此时,既可以在别人技术成果基础上二次创新又能改变目标产品,谋求技术规避,做到有的放矢。
8.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合作,合理外包知识产权服务,实现双赢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都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中小企业如果没有合适的人才就需要与专利商标所等中介机构合作才能完成。此时,中小企业可以和有实力的中介机构签订外包协议,将专利权维护、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技术查新等工作交给中介机构完成,既节约了企业成本又能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
9.国际合作交流中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些跨国公司甚至专门携资本来中国投资或者收购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中小企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总结
知识产权的体系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知识产权是指原创者对其设计、创作出的产品特殊功能、外观、著作等专享的权利。我国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来保护拥有知识产权的作者不受其他企业、个人通过仿造、伪造等非法行为侵害原创者的合法利益,以促进原创者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证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进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要想在世界经济之林拥有一席之地,那种原来以粗放式的小作坊、依靠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方式及缺少自主品牌创新的产品生产模式均已无法适应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在科技创新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发达国家的技术出口、技术服务收入已经占到全球技术转让收入的近9成。而我国目前仍处于技术创新的起步阶段,主要科技创新项目还停留在模仿国外先进生产者上,缺少国内自主创新品牌。虽然国家不断出台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国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着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驰名商标未得到必要的国外保护。虽然我国目前已注重对如“全聚德”、“狗不理”等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但这些驰名商标在国外被外国企业以相同或类似的名称抢注,使我国驰名商标企业无法享受到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严重阻碍着我国老牌企业的生产与国际化发展。
(二)原产地标记管理混乱。目前在国际上通行的贸易规则中,对每个出口国家规定必须标明货物的原产地,即货物的生长地或加工制造地。标明产地不但是证明产品信誉与质量的标志,也是防止其他非法生产者冒用知名品牌进行销售的有效方法。由于我国政府及企业对原产地标记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致使大多数知名企业的产品被冠以“某某原产地”的标志,严重侵害着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一是执法部门经费保障不足。目前我国执行知识产权监管的部门是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危害的隐蔽性,政府未能向对待公安、检察机关一样对产权局给予重视。表现在经费方面,财政只拨付该部门正常运转经费,未从人、才、物方面给予查处侵权案件的办案经费。二是政府各部门沟通不畅。由于注册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的授予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加之各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协调,未对企业、消费者进行信息沟通,导致政府部门在办理授予、调解、查处侵权案件时缺少必要的经验。三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较低,无法对侵权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从政策层面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一是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促使我国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及时将生产经营中、科技研究中的发明创造向国内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科技优势,避免知识产权被不法分子侵占。二是国家建立各种知识产权补助基金,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开发研究奖励,并降低申请奖励基金的企业的门槛,鼓励中小企业增强自我创新能力。三是国家出台“原产地”标准,强制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知识产权登记时将产地信息录入网络,实现企业产地信息共享,使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网上查询验证产品的原产地,同时规范企业原产地标准。
(二)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尽快修改《知识产权法》中有关侵权行为处罚程序,从法律层面震撼不法分子,使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二是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经费保障力度,增加执法专业人才的数量,解决查处侵权案件办案经费不足的困难。三是知识产权部门积极协调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形成监督检查常态化、综合化。
(三)提高企业、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化市场后,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产品适销与否以及能否生存的关键因素,国家通过加大研究经费和补助发放,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科技创新,主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大《知识产权法》宣传力度,使企业提高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解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四)发生纠纷,积极应对,依法维权。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经常会发现权利被他人侵犯;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又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指控。一旦发生纠纷,应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面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应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全方位衡量诉讼利弊得失,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其次,应确定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搜寻案件的突破点,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应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诉讼为核心,辅以行政处理手段、媒体宣传等,全面开展工作。
(五)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自己。企业之间未来的竞争将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一定要多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新知识,多学习国内外优秀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研发、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要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注册,以期得到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因为特殊的文化、经济和政治环境而产生了很多问题,进而阻碍了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充分发挥其作用,不能切实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要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需要首先明确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上述几个问题比较典型,影响力也比较大,也可以说是比较根本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如此才能够真正做到治标治本,从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积极、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的体系范文5
Abstract:Against the problem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digital collection construction,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copyright in collection digitalization;copyright of database in library;broadcast rights in internet;hypertext link in internet resource guide,and give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such problems.
关键词:数字馆藏 知识产权
Key words: digital collec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作者简介:程争锋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情报学专业信息管理与社会经济信息化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5-0014-03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络的发展,以及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数字馆藏已日益成为图书馆馆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数字馆藏,是指数字和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通过自行开发、购买、租用、设立镜像、建立URL链接等方式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并能够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各类数字资源,包括电子书、电子期刊和各种类型的数据库等。由于数字馆藏无论是物理形态还是使用方式上都与传统馆藏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往往难以适应馆藏发展的新特点,从而难以对各类新型数字资源予以有效的保护,进而造成当前数字资源侵权案件的屡屡发生;然而如果在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立法中过分强调产权人的利益,又将会与图书馆知识传承和文明传播的社会使命以及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的合理权利发生激烈碰撞,从而使得问题更加趋于复杂化。正是基于此,数字馆藏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日益受到图情界的广泛关注。
1. 数字馆藏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数字馆藏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各类数字资源的采集、加工和采购,还是数字馆藏的实际利用和服务,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问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和解决,必将引发数字馆藏建设方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从而严重影响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1.1 馆藏作品数字化中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图书馆在数字馆藏建设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本馆收藏的各类印刷版作品进行数字化加工,使之成为可供用户通过计算机阅读和网络获取的数字化资源;而依据我国著作权法,除了各种法律法规、官方文件、历法等客体以及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以外,图书馆的各类馆藏文献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图书馆馆藏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可以依据作品的版权状况和图书馆数字化的目的分情况予以解决:
①对于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或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馆藏作品,可自行进行数字化处理,而无需考虑版权问题。
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合理使用范畴,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图书馆出于陈列和保存版本而进行的例如古籍善本以及稀有图书的数字化处理,可依据“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作品著作权的规避处理,但要注意其适用对象仅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即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③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馆藏作品,图书馆要对其进行数字化,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方可实施。然而,由于馆藏作品数量众多,著作权人分散,要依靠图书馆通过与作者一一谈判的方式来获得授权在实际工作中显然并不实际,但图书馆仍可利用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与出版社进行合作等方式,尽可能解决数字化作品的版权问题。
1.2 数字馆藏利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数字馆藏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馆藏资源,其利用的便捷性和服务的广泛性有赖于网络传播来实现,因此数字馆藏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必须解决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民提供作品,使公民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他人不得擅自将其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图书馆将数字形式的作品搭载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无论是联机用户从网络下载作品,通过有形载体制作了比较稳定的复制件,还是仅仅进入用户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都构成了对作品复制并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因此必须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约。由此可见,图书馆若想通过网络将数字化作品提供给用户使用,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在数字化馆藏的网络传播问题上就将束手无策。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制定了特别条款,规定图书馆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或依法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然而,该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仍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另外信息网络传播的范围也仅限于本馆馆舍,从而极大制约了用户对数字馆藏利用的范围和渠道,同时也涉嫌侵犯公众信息自由获取权利的嫌疑。此外,图书馆通过网络向本馆注册用户提供数字化馆藏,改变的仅仅是馆藏文献的提供方式,实质上应属图书馆借阅这一传统业务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因此,只要图书馆通过网络向注册用户同时提供的电子文献副本数量(即某作品并发访问用户数)不超过该馆藏文献印刷版的数量,就应属合理使用范畴,图书馆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但如果并发注册用户数超出馆藏印刷版文献数量,则应根据超出的数目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1.3 馆藏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有序安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它不单单是对印刷版文献的数字化处理,更包含了数据筛选、组织、加工、存储等各个环节的创造性劳动。在图书馆数字馆藏建设中,数据库的开发和采购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无论是图书馆自行开发馆藏特色数据库,还是购买商业化的数据库产品,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在数字馆藏建设中,自行开发的数据库能否受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关系到图书馆切身利益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在于其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的创作,而基本不是或完全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因此,数据库是否属著作权保护范畴,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数据库主要由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内容数据两部分构成,对于图书馆自行开发的管理系统和加工、录入内容数据的数据库,无疑凝聚了开发者的创造性劳动和智慧结晶,符合独创性要件,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图书馆在数据库开发过程中采用了其他软件厂商提供的现成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而仅仅是进行了数据的加工和录入工作,那么该数据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往往会引起各方争议。其实,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进行数据库内容建设过程中,通常都会对各种信息进行评价、筛选、著录、标引等处理,而这些工作不仅要求操作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需要付出相当多的复杂智力劳动,因此同样包涵了开发者的创造性劳动,其作品同样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即使数据库制作方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数据采集和录入,其作品不符合独创性条件,但由于该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根据“辛勤采集”原则,其作品仍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也在著作权法中将包含有作者独特思维和创造性劳动的数据库作为演绎作品来加以保护,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专门制定法律法规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因此,对于自建数据库,图书馆拥有使用和许可使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图书馆也负有保护其数据库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义务,在使用过程中应对用户的恶意下载、对资源的非法使用等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书馆在自建馆藏特色数据库的同时,出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的考虑,还会购买数据库商提供的成熟商业数据库产品,然而图书馆作为商业数据库的使用者,同样要注意尊重和保护数据库厂商以及数据库所收录作品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一方面,在资源采购的预评估阶段,应该全面考察备选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如所收录资源是否已获原作者授权,数据库商是否拥有对其开发数据库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据库使用了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等,并在购买协议中对数据库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在数字资源使用后评估阶段,要对用户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产品反侵权技术手段的实际应用效果等予以考察评价。
数据库建设除了涉及著作权外,如果数据库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使用了某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型要件的专利技术手段并申请了专利,那么数据库开发者还拥有对该技术的专利权,其他数据库商或图书馆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数据库的开发及其他相关活动,都会构成对数据库原作者的侵权行为。
1.4 网络资源导航建设中的链接问题
图书馆数字馆藏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形式馆藏的数字化作品及各种类型的数据库,还涉及因特网上的各类学术信息资源。网络资源相对于其他类型的馆藏数字资源,具有数量庞大、来源广泛、类型多样、更新迅速等特点,因此图书馆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加工组织主要还是通过建立网络信息资源导航的方式来实现。
图书馆建立的各类网络资源导航,为用户方便高效地访问因特网上各类高质量专业化的学术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丰富了图书馆自身的虚拟馆藏。但是,由于网络资源导航主要是采用超链接方式在不同网页或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之间进行跳转,因此在方便用户获得最大限度访问自由度的同时可能会在图书馆与原始网站所有者之间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图书馆网络资源导航中所使用的链接主要分为系统内链和系统外链两种。其中系统内链就是在图书馆网站内部不同网页或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的链接,由于链接网页和被链接网页同属于一个服务器,因此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而系统外链是图书馆网站与其他外部网站或网页之间的链接,设链方和被链方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服务器,因此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链出式链接在用户点击该链接后,浏览器在显示被链网页内容的同时,其地址栏也会自动跳转到的新网站或网页的网址,网页上将不再包含设链者的任何信息,从而保证用户可以清楚地获悉自己已离开设链网站而跳转到一个新的网站,因此,采用链出式设链方式链接到其他网站的主页,一般不会出现侵权问题。然而,如果设链方采用的是深层链接,即跳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直接链向该网站的内容网页,则可能会侵犯被链网站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网站作为一种汇编作品,其作者同样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设链方如果绕过主页对网站内容直接设置链接,一方面可能会改变作品的顺序或略过作者的版权声明,破坏了网站的完整性,从而损害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另一方面,商业网站的收入很大程度上依靠用户对其主页的访问量统计和主页广告的点击率来考察,因此图书馆绕过其主页设链的行为,必然会影响网站主页的访问量,从而进一步损害网站所有者的商业利益,构成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
链入式链接则如同将外部网站的网页内容直接拉入本网站网页,用户在点击链接后,浏览器在显示被链网页新内容的同时,其地址栏显示的网页URL地址并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用户往往会误以为所浏览的仍然是设链网站自身的网页内容,从而对被链网站作者的著作权构成直接侵害。图书馆在建设网络资源导航时,如果未经网页作者同意而设置此类链接,则类似于私自篡改作品著作权人并公开发表的剽窃行为,从而将直接损害被链网站作者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针对上述网络资源导航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完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有效规避,从而将侵权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2.数字馆藏建设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分析
随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不断深入,馆藏数字化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与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策略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成为图书馆在数字馆藏建设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结合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图书馆在数字馆藏知识产权问题上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2.1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推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无论是立法组织还是司法实践都起步较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存在诸多空白和漏洞,亟待相关部门尽快完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框架,为数字馆藏建设中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中的重要主体和社会公众信息权利的合理代言人,图书馆无论是从自身权益出发,还是考虑公共信息利益,都应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工作中,从图书馆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出发,通过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建议等形式,影响知识产权立法进程,从而维护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传承者和传播者的神圣使命和公众获取知识、交流信息的正当权利。
2.2 推行和完善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和图书馆权利均作了诸多规定,这些权利有些可以通过作者与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协商来行使,有些则无法通过双方的直接行为来行使或直接行使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就需要通过著作权集中管理这一中介手段来予以解决。通过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这一中介组织,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了统一行使,避免了著作权人独立维权的尴尬,同时图书馆也免去了同著作权人一一谈判这一费时费力的工作,而且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中大量的著作权后管理所具备的规模效应,也将极大提高著作权的行使效率。
2.3 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防火墙技术、加密解密技术、IP控制技术、防复制技术、并发用户限制技术等新的技术手段纷纷出现,从而为图书馆从技术角度解决各种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可能。实际上,在数字馆藏服务过程中,多数恶意侵权行为均非本馆注册用户而是非法用户所为,因此图书馆可以采用各种权限设置措施,尽可能将数字资源的流通渠道和使用范围限定在合理范围,例如通过网络IP地址限定或用户名/密码登陆方式,将访问者限定于本馆注册用户;同时针对非法用户的恶意侵权行为,还可利用加密等防复制技术增加恶意侵权的难度,从而有效避免非法用户的恶意访问和下载。
2.4 加大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在我国,无论是图书馆界还是广大读者,对知识产权制度都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通过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可以使人们尤其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知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图书馆正式用户的某些非恶意的侵权行为,并促使图书馆员及时发现和认真思考新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使数字馆藏开发和利用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滕斌 李梅泰. 浅议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 情报学报,2006(10)
[2] 张永军. 图书馆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究[J] 现代情报,2006(9)
[3] 周振伟. 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 图书馆工作研究,2006(6)
[4] 谭九生,高俊宽. 网络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6)
知识产权的体系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在2006年I2月,北京市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正式《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从产业链的角度界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即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此定义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密切关系。优秀的文化创意,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创作成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和消费,实现产品和服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动力。
1、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创新活动,其产品内涵是一种设计、一种创意,产品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保障创意主体、创意企业的合法收益。同时,文化创意产品往往以数字信息产品作为载体,与传统产业的产品相比,数字信息产品更易复制,复制成本与开发成本相比接近干零。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中国区的一份资料显示,网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给音像行业带来了每年至少50亿美元的损失。因此,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更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的创意、创新活动。
2、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交易、许可、融资开发、合作等方式获得收益,文化创意产业的营利活动与知识产权利用紧密相关。文化创意中的诸多要素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标一旦成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就会产生独立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生产等方法获得利益;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转让、许可,也可以折抵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著作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价值实现的基础、等等。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创造成本高、投人大,但复制容易,复制成本很低,在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个特征就更加显著。这一特性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很容易受到侵权伤害的产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没有收益,创意主体的创意动力会大大减少;而创意一旦丧失,文化创意产业则成为无源之水,发展难以为继。
从本质上讲,文化创意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司司长Dimiter Gantchev认为,狭义的创意产业,也就是版权相关产业。过去6年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35个国家研究其版权相关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一与就业中的贡献率。从目前已经出版的33个国家的研究结果看,这些国家的创意产业对其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率达5.6 %,对其就业的贡献率超过了9% o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具体有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专门知识产权保护等模式。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对它的保护依赖于以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
一、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7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协办,完成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北京积极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服务体系,北京产权交易所、国际版权中心及时项目,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化发展,等等。这一系列知识产权措施,促进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2009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全年实现产业增加值1497.7亿元,占GDP比重为12.6%a o‘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显不足,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产品的产生自动取得,但如果要保全著作权产生的证据.作者就必须申请著作权登记,这就意味着作者要做多次著作权登记,这对创意企业资金和人力上都产生了不小的压力;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保护不充分,保护范围过窄,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等四项经济权利对于文化创意成果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真空地带,特别是广告、建筑、时尚设计等行业由于设计作品同质性强,对%r.窃、抄袭较难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在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还留有空白。
互联网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在信息经济时代,互联网是信息传递的主要工具。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与文化创意产业息息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由于数字作品易复制、侵权较隐蔽的特点,著作权人很难发现作品被侵权,即使发现也难于追究责任。而数字环境下的使用取证很难,损失常常难以估量,维权成本很高,成效很低,使著作权人、使用者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数字技术的发展把作品创作、传播以及使用带人了两难的困境,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在北京的普及率很高,在软件、计算机和网络行业这种问题比较突出,在这方面北京仍有提高的余地。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能力不足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北京市投资大、扶持优惠政策多、政府支持力度大,但落实到与创意产业发展最为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与完善L尚有不足
北京文化创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目前,北京己有各类文化创意企业5万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近8000家。u大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偏小,创意企业中的创作团队常常只有几个人,尤其是在时尚设计、广告设计等行业显得尤为突出。企业规模有限,人数较少,就会把精力大部分放在创意成果本身的制作和销售,较少或没有时问关注创意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会受到资源制约的影响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小,一方面自我创新的能力需要提高,另一方面对自身具有的专项技术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不足,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受到资源制约的影响,同时缺乏必要的维权与反侵权能力。文化创意企业在其创意的素材索取和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还不能全面考虑到尊重和保护相关方的知识产权问题。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创造时,没有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从而使创造者蒙受损失。
3.文化创意产业的不同行业遭到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不同,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文化创意企业行业特征不同,其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也有所差异。如电脑软件与互动休闲娱乐、电影电视、音乐行业中遭受侵权最多的“盗版与非法下载”,时尚设计企业为“商标侵权”,手工艺行业中的“专利侵权”,广告、建筑设计行业中则存在严重的“剽窃、抄袭”和“强占作品”现象等。在北京,“剽窃、抄袭”,“擅自复制”,“擅自使用”及“盗版与非法下载”等著作权侵权是文化创意企业主要的被侵权形式,在时尚设计、建筑设计、音乐、出版、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表现尤为突出。
4.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及市场监管能力尚待提高
文化创意产业走向产业化的过程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公共泪及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能力的提高,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外,也需要借助社会中介的力量。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基本上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支持。与此相对应的是,北京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成熟,既缺乏专业人员,也很难提供中小企业需要的规范全面的服务。
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涉及众多行业,参与管理的部门比较多,如在北京,涉及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版权局、一〔商局等部门目前这种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将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北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必须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盗版、侵权行为,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齐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更多地依托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更多新的问题。针对新形势下我国法律中的不明晰地带,提请国家人大立法机构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具有优势的领域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互联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在基本在国家立法层面开展,北京市也可以考虑针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指导意见。
2.采取多种形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月前北京文化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有不足,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己成为中国企业加人WTO后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文化创意主体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人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从而不断激励人们的创意活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提升国际竟争力。
加强全民法律保护的意识,再好的政策和法规,如果没有民众的配合,任何事情都是办不好的。因此,培养北京市民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是解决目前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问题的根本出路。要积极、广泛地宣传并注意树立全民的保护意识。通过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实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逐步改变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的现状。只有市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对文化创意进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才有真正的生存与延续的空间。
政府应制定相关措施,注意促使文化创意企业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纳人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增强其商标、专利等申请的积极性。
3.注意结合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明确需要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需要重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很多类别,结合北京实际特点,应当重点加强以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我国出版业市场需求强劲,出版业的发展呈现出持续增长的势头。北京是出版资源聚集之地,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的力度,保护网络时代的内容传播,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出版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工作方式、休闲娱乐观念的不断改变,游戏、动漫产品的需求市场越来越广阔,并逐渐发展成为新的产业方向。为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激励网络游戏、动漫产品的自主开发,提高国产游戏、动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影视创作活动也因此呈现活跃发展之势,加之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针对新的发展环境,制定更完善的影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加强打击侵权行为的执行力度,鼓励影视制作业的发展。工业设计是创新的体现,包含了大量的知识产权,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设计产品应及时申请专利,以保障企业获得充分的利润;激励工业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提升工业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软件设计,软件设计作为软件工程中关键的创造性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加以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以便为软件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4.逐步完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针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的现状,应该有效整合现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尽快实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合为一体,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效能,同时也利于与国外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对日交流和合作,更有效地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变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的现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结合出台的《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研究制定北京市专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切实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