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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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监管体系;利益主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亘古不变的道理,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守则。在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升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所以食品安全监管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涉及到较多的利益主体,所以不仅需要食品安全监管一个部门的努力,还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其他部门的通力配合,才能够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的难题,需要采用适宜的应对措施逐渐的完善,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

1.1 利益主体行为失控

在我国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包含三个利益主体,其一是以食品及其附属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为主的供给主体,其二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体系,其三是以消费者和消费企业为主的消费主体。在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中,三个利益主体都承担着相应的监管责任,并且分担监管成本。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是行政监管主体承担的监管责任最大,分担的监管成本最多,而供给主体会迫于行业的规范以及企业发展的压力,承担一部分监管责任和监管成本,而消费主体的监管责任和成本一般得不到显性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方面利益主体都希望以最少的监管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其中以供给主体最为明显,所以会钻法律的空子,添加剂使用不规范,标志说明不清晰等行为日渐增多,由此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为的失控,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1.2 较长的食品供给链

食品从生产到销售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的流通环节较多,包括原料的供给、初加工、仓储、运输、生产、包装、半成品仓储、半成品运输、包装材料生产加工的一系列流程以及中间环节的添加剂等等,每个环节都会对食品安全监管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食品安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较长的食品供给链增加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几率,由此为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挑战。

1.3 参差不齐的食品生产现状

我国的食品加工行业呈现粗放型、分散度高、技术含量低以及利润空间小等特点,其中以中小企业居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由于食品加工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食品质量不合格现象较多,由此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而由于我国各地的民俗习惯不同,所以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吃在生产方式上还不规范,相关的行业标准不健全,由此为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挑战。

2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应对措施

2.1 构建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组织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团结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重要的责任,所以要在监管体制上进行改革,对于以往的分段管理存在的衔接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职能和权利统一收回,建立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的监督管理,实现全过程的无缝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2.2 完善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依据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需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立法,重点要加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要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三大利益主体的职责与权限,赋予社会与消费主体监督权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其次,要注重食品安全监管前瞻性,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后向抑制和前向抑制的关系,实现食品供给的全过程监管;第三,要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食品生产的准入制度,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确保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质量安全。

2.3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投入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从三个利益主体着手,首先应该加大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主体的投入力度,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重担,分担监管成本,切实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好本职工作。行政主体可以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利用,发挥科研部门、高校等单位的资源优势,加强对食品安全监测的力度,从而可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并且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食品供给主体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提高企业监管的自律性。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对食品攻击主体进行约束,从而提高食品供给主体的自律性,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消费主体的宣传工作,增强消费主体的维权意识,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监管与自身健康的关联性,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积极的加入到食品安全监管的队伍中。

2.4 建立行业诚信档案,规范食品供给主体行为

国家要建立起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质量检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供给主体、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行为信息;划分食品供给主体、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主体的信用等级,将信用等级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与政策扶持和银行信贷等挂钩,配合实行食品生产准入制度,增加对食品供给主体、第三方检测机构等行为的约束,杜绝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个人继续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从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结语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大事,与人们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所以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力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到诸多的利益主体,并且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其中涵盖较多的环节,为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监管全程的统一性和集中性。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利的条件。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食品行业自律性,从而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11-10.

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范文2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府发〔〕72号)精神,巩固全县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扎实推进“健康”、“平安”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首要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和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水平上狠下功夫,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大幅下降,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得到明显增强。

二、进一步构建食品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经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推广农副产品质量认证,设立食品安全质量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减免市场摊位等费用,对食品行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食品行业税负,努力打造食品(食用农产品)行业良好的生产和消费环境。

(二)培育安全农产品品牌。实施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品牌化战略,紧密结合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等重大项目,抓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扶持力度。

(三)打造农产品安全产业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衔建立蔬菜、生猪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产业链,探索建立农业、流通、加工、销售上中下游一体化的产业运行模式,改变大宗农产品分割、涣散的生产格局,建立食品生产各环节质量集中控制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鼓励和支持大型超市、餐饮、加工食品等企业建立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县政府对全县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形成“地方政府负总则、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整合辖区内的所有资源和力量,领导、组织、协调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经费,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监管、农村家宴的备案管理、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协助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全面推行“一专三员”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管专兼职人员,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承担本乡镇的食品安全协管职责,负责掌握本乡镇的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市场动态、提供监管信息,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等工作;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由各驻村干部担任;在各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分别由村主任和村文书担任,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本行政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巡查等工作和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隐患等食品安全信息。

(二)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县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其他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食品流动摊贩及夜市的监管。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管,并负责对食品流动摊贩及夜市经营者占道经营是否合法进行审批;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县质监局负责对有异地销售行为的食品生产厂家和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小作坊进行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加工的食品仅限于本店销售)进行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店进行监管。

3.小型屠宰场的监管。由县商务局和县工商局共同协调管理。县商务局负责小型屠宰场的场地审批及行为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

4.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学校小卖部、学生饮用奶等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县教委负责配合管理食品安全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严格规划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各部门要严格行政许可,确保学校食堂和小卖部持证率达100%。

5.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县农委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但未改变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简单处理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本县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县质监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除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以外的行为进行监管。

各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前置部门负责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和“首接首办负责制”;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查处。对食品安全职能交叉、监管空白、难以界定的复合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等情况,由县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单位负责监管。

(三)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及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严格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企业自检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探索实行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区域)市场准入“连坐制”,检测发现该基地(区域)一户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不达标,取消整个基地(区域)食品市场准入资格,促进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完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抓好对全县食品安全的监管。

(二)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绝不允许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相应纪律处分;对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

(三)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各种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风险预警,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促进全县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变。

(四)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食品安全执法联动机制、食品安全信息机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范文3

主要任务和目标:“三加强,三提升”,即:全面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提升食品经营自律水平;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大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全面加强食品监管团队建设,大力提升工商队伍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全面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提升食品经营自律水平

(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严格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的培训教育要求。通过培训教育,使食品经营者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自觉实行较好的自我约束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经过培训,通过省局建立的网上考核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报名、考核预约,随机机考。考试合格的,领取《食品经营者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视为培训不合格,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相应工作岗位。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记录将通过省局二版软件予以记载,并在2012年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工作中是否通过年检进行制约和限制。

(二)推动行业协会建设,提高行业自律程度。充分发挥县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将协会发展成为联系政府或职能部门与食品经营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实现食品流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行业利益代言人;成为维护食品流通行业公序良俗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成为为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专业系统教育培训和指导的服务提供者。

(三)紧抓食品经营源头,逐步实现“两项制度”信息化。稳步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将乳制品经营单位作为工作推进突破口,抓住食品批发、总经销(总)、大型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源头,通过宣传、引导、激励等手段,注重堵疏结合,教育整顿并举,逐步扩大“两项制度”信息化的覆盖率。根据《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两项制度”信息化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2012年将是该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进至关重要的一年,各分局的工作目标是:全面完成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含从事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和乳制品经营户的信息化系统建设任务,2012年底前全县“系统”用户发展不少于700户。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营造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在县委、县政府和食安委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结合监管实际,充分调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自治性组织、消费者等社会监督力量,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食品安全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食品安全进社区”、“食品安全进农村”、“食品安全进校园”等宣教活动,有力营造政府严格监管、企业诚信自律、公众科学认知的全社会人人关注、支持、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大力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

(一)加强基层工商分局监管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局即将出台的《基层工商所(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工作规程》,围绕将工商分局建成食品安全监管坚强堡垒的工作要求,对基层监管人员和管区进行合理配置,解决“谁来管”的问题;全面细致梳理食品安全监管各项法定要求,解决“管什么”的问题;严格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用科学监管思路解决“怎么管”的问题;严格践行具体细化的履职标准,解决“管到哪一步”的问题。

(二)严格规范食品质量管控措施。指导督促基层工商分局充分利用已配置的快速检测仪、快速检测箱,及时更新配置有效的检测试剂,合理使用食品安全专项经费,安排专人做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每个分局每年完成不少于120个批次的快速检测任务,检测食品的重点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工商部门监管的小作坊和摊贩制售的食品为主。

(三)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继续严格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以规范、及时、高效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和保障措施。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实施中要坚持做到事前报告到位、部署落实到位、清查处理到位、移送移交到位、总结报告到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分类、及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妥善做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舆论应对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

(四)“重点治乱”,加大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县局将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查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所列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范本”。通过案件查处,有力震慑食品经营者,逐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树立工商部门食品执法权威。

(五)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安排,做好食品安全各类专项整治。各分局要充分认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在巩固以往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集中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完成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各类专项整治任务。鼓励各分局根据本地特色,组织部署季节性食品、农村食品、散装食品、校园食品等特色专项整治行动。

三、全面加强食品监管团队建设,大力提升工商队伍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结症;出入分析

“民以食为天”,人们每一天都消费着各种类型的食品,因此,食品安全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食品进出口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因此,食品进出口领域内的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只要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我国食品进出口安全现状分析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食品进出口的大国,每年,我国有大量的食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同时又从欧美、东南亚等地区进口大量的缺口食品。但是随着世界性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食品出口的竞争优势受到巨大冲击,来自各个国家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我国的部分食品出口国通过设置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增强食品技术检测来限制我国食品的出口,对我国的食品出口行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面对国际各种疫情的复杂多变和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在食品进口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总体来讲,导致我国食品进出口安全问题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说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唯利是图,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食品进出口贸易,但是,究其最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安全检测技术不达标。这就很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造成各种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食品进出口的大国,应该高度重视对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不断提高进出口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在这一方面,我们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进出口领域内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的安全监管在进出口领域内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重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进出口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第一,我国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对于食品的安全监管不够重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对食品的检验检测上。这种重视检验检测却忽视监管的现象非常突出。可以说,食品的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检验的前期工作,其进展情况将对随后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当今,各层级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没能形成有效的合作,加之缺乏科学有效的措施与针对性,导致监管的效率普遍低下。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在衔接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直接导致了部门与部门间的冲突,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程序上的重叠。各个监管部门呈现出一种相互独立的状态,这种横向关系使得各部门间没有从属或者是监督的关系,这种情况对于食品的安全监管非常的不利。当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时,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与相关制约的法律法规,极容易造成各个监管部门从利益的角度出发,各自为政,从而导致争权夺利的情况的发生。

第三,各级地方政府缺乏对食品进出口安全的有力的协调管理。因为对于食品的检验检疫属于垂直性质的管理部门,造成了其与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做到有效沟通,很多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得不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支持,致使有关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2.主动对食品安全质量进行预防的能力不足

伴随着我国食品进出口数量的扩大以及进出口国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升,对食品的检验检测难度也不断增加,很明显,老式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食品进出口安全检测部门正接受着巨大的挑战。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对于突然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从容应对,不能及时的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隐患,经常面临国外食品安全检测的通报。此外,我国的部分出口产品受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因素的影响重大,出口食品在安全方面经常出现问题,给我国食品的国际声誉带来不利的国际影响。

3.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技术状况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为了保证出口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扩大出口产品的数量,在目前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深入最基层,对种植及养殖进行监督与管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但要对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生产过程的监管,还要对种植养殖进行细致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不但需要有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支持,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管。并且随着食品进出口数量不断的增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也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其工作人员的不足,从而造成不能及时发现食品的安全问题,只能别动的事后处理。

换个角度来讲,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也承担了很多不属于其工作范畴的工作职责,因此造成了其工作人员与技术水平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尤其是目前国内的农产品生产水平较低,但是相关部门又不能承担起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工作,面对阻碍农产品出口的农药残留等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能去分散精力参与种植养殖的源头监管,也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食品进出口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1.完善食品进出口安全体系

应该把握好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管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各负其责的体系,通过提高食品进出口的安全检验检测水平以及食品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来达到有效预防食品安全的目的。

2.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抓住《食品安全法》颁布达到契机,全面整理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规范。首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升对不合格产品的检出效率。再者,要合理界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避免不必要的工作范围的延伸,以最大化的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

3.尽可能的采用国际统一标准制定和颁布食品安全标准

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采纳国际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来制定我国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以形成比较科学完备的安全标准体系,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

四、总结

总体来讲,导致我国食品进出口安全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唯利是图,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食品进出口贸易,但是,究其最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安全检测技术不达标。要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最为重要的是完善我国的食品进出口安全体系,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够合理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尽可能的采用国际统一标准制定和颁布食品安全标准,以便与国际社会相接轨。相信在各项制度与法律措施的保证下,我国食品进出口的安全监管必将步入正轨,适应我国的食品进出口安全检测需求。

参考文献:

[1] 陈维玉,陈金龙. 在《食品安全法》法律框架下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初探[N]. 中国国门时报. 2010(07)

[2] 邱云,潘洪卫.浅议《食品安全法》框架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J]. 中国检验检疫. 2010(01)

[3] 王进喜,廖中彬.《食品安全法》责任框架下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思考[J]. 中国检验检疫. 2009(07)

[4] 王进喜,廖中彬. 科学构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的对策[J]. 中国检验检疫. 2009(03)

[5] 李刚. 保障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对策分析 [J]. 现代农业科技. 2010 (10)

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公众参与

作者简介:吕青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生命健康问题,尽管政府近年一直在食品监管方面作出努力,然而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样的事实: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失灵。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事实从反面说明单靠政府的监管无法做到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

一、 立法现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设定公众参与的位置

在我国,单靠政府监管无法实现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立法者的共识,为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从形式上构筑了一套涵盖政府监管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监管制度建设远比公众参与完善,政府监管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需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为政府监管提供具体的食品监管线索,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则需要政府提供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支持,二者应该互相促进,互为支持,形成一套运转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满足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需要。

二、 制度缺陷: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充分的具体制度保障

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政府监管制度建设的相对完善也迫切需要公众参与的不断壮大,以形成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的良性互动与互补。实际上,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公众可以自发或通过组织的形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①并且已经出现了有组织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渠道。②但总体而言 ,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基础性制度保障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公众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性先决条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拥有详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和程序相比,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在法律规定方面流于形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积极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公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③关于公民批评建议权的统领下,具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④搭建起来的。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就简化为对食品安全事故和风险的举报和建议权,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隐患以后能否得到满意的处理却无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便利。⑤对于事关公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举报处理,将仅将其规定在处于法律位阶末端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⑥,且未对处理时限同时予以规定。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保障缺陷还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政府信息开放程度和社会组织化程度⑦,这两方面的不足使得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和程度极为有限。

1.政府信息开放方面的局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对政府应当公开食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做了明确规定⑧,同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⑨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应予公开的信息做了明确,即此类信息应该是行政机关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⑩。此类信息是否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仅笼统地规定。

目前食品安全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信息公开数量不足,仅公布一个笼统的不合格数据而不公布不合格食品的名单;第二,信息公开的过程透明度较低,仅公开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实质性结论,不公开得出实质性结论的过程以及食品不合格的社会危害。

2.社会组织化方面的局限。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组织化问题而言,公民不可能以一个个单独的、原子化的个体面对国家并参加食品安全监管复杂的社会管理过程的合作。 社会组织则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组织须在相关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有可能被视为非法民间组织 ,予以取缔。我国目前社会组织设立的法律框架决定了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社会公众参与的组织化一定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组织,这类组织在业务上接受政府指导,从某种程度说很难胜任作为社会公众参与载体的重任。

目前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食品行业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志愿组织、社会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此类社会组织中的行业协会虽然更熟悉行业内部的专业信息、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可以通过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操作规则等内容,引导、规范食品行业的生产行为,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但行业协会主要是由食品生产企业会员组成的特点,使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风险时很难突破其自身有限理性的限制主动向社会公众或相关政府部门公开其参与监督过程和结果,且很多行业具有半官方的性质。此类社会组织中的中介机构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应该能够胜任自下而上的监管重任,为政府监管提供有益的补充。但就目前而言,此类社会组织有待进一步发展,以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广度和深度。 除前述食品安全监督领域的中介机构外,食品安全监督领域的志愿者组织和社会研究机构也应该能够胜任自下而上的监管重任,但在目前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制下,此类组织要胜任这样的监管重任尚需进一步发展。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程序性制度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性制度建设的目标主要是保障公众能够有效、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与食品安全监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并未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缺乏参与途径、过程公开、参与的互动性、回应性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则,尚存在不足,而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节中规定了听证程序,但该听证程序是针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公众权利的规定。缺乏参与的程序保障,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起的作用就极为有限,公众的需求只能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表达出来,如上访、群体事件、网站发帖等途径。

程序性制度的缺失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或有发生危险时公众无法依据制度化的程序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监管部门也无法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获得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发生危险的信息,公众参与和政府监管就无法形成良性互动与互补。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支持性制度

公众参与意味着社会公众能够将自己的个人意愿表达于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的过程,这种参与过程能否取得促进和改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仅受到参与程序规则的影响,还受参与者所能利用的资源、个人能力、专业知识等因素的影响,与食品生产者和监管机构相比,社会公众在这些要素方面处于十足的劣势。故,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取得国家在制度方面的支持,在承认参与公众与食品生产者所依赖资源明显差异的基础上,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支持性制度,通过国家之手将这种实质上的差异拉回到平等的起跑线上。

国家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缺乏有力的制度性支持。食品安全法并未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具体的制度性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规定中涉及公众的方面仅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也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公众参与事关消费者利益的事项。

现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可援引的制度性支持比较少见,仅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 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小额诉讼制度 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部分制度性支持,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仅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何为有关组织,尚需有关机构做出立法或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可以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有效避免了公众因食品安全事件涉及标的较小,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三、完善建议: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须进一步完善具体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有效的公众参与。公众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能够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效力,实现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有效结合。针对现有制度缺陷,本文认为需要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构筑更为完善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更为完善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是公众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为克服现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流于形式的现状,需要构筑一套全面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该制度应该至少包括政府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进一步开放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

1.政府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进一步开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的公开构建了一个基础性制度,要求政府将其掌握的需要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但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同时要求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社会稳定。因而,政府在公开相关信息的时候需要预先进行维稳评估,只有在评估结论不违反第八条要求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才会主动公开,而维稳评估部门与信息公开部门很难做到截然分开,故基于政府及其部门的有限理性,维稳评估结论很难达到客观的标准,从而影响信息公开的范围。

故,就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而言,维稳评估应尽可能由与信息公开部门相独立的部门做出。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信息在公开时应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即对于可公开可不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应以公开为主,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信息应采取切实措施消除不能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公众可能造成的伤害。

2.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化的进一步发展。个体必须依据自身的利益类别或价值偏好获得合理的组织化,才有可能形成必要的权威, 才有可能使公共生活中的对话、协商与妥协得以展开。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社会公众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化可以更为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更大程度上的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并弥补或调整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中的有限理性问题。

公众自下而上地参与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组织化,这种更大程度的组织化是将公众参与纳入到一个公平、开放、有序的框架内。原有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组织化框架将公众参与的组织化限制在相关部门审批的范围内,严重限制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化。为克服该弊端,有必要改革原有的社会团体组织化的框架,将事实上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即只要满足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基本条件就可在社会团体登记部门获得登记并依法开展活动。这种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的变化使得社会公众以有组织化的面目参与到食品监管,实现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食品监管的壮大发展,并最终实现与政府监管的互动与互补,从而形成公众参与和政府监管完美契合的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程序性制度的构建

美国大法官菲力克斯.弗兰克福特(Justice Felix Frankfurter)说过,“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程序保障的历史。”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框架的构架旨在保障公众能够自由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实现程序正义。 根据迈克尔D. 贝勒斯的观点 ,程序正义的实现至少需要保证程序的无偏私和形式正义,无偏私要求即要求至少决定人对程序的结果不享有个人利益或不具有偏见,而形式正义至少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一致性” )、按以前的决定作为参照规则(即“遵循先例” )。具体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问题,也需要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来设计参与程序框架。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框架设计中首先要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即要根据“一致性”要求对公众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绝不因人种、民族、性别、地域、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等对待,其次还要满足遵循先例的要求,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一旦确定下来,后来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均依此展开,不得特殊处理。

从应然角度上出发,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框架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

1.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发起制度。对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发起应该包括两种途径:一为公众主动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起公众参与项目;二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公众有权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起的公众参与项目在发起形式上可以采取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化的方式,即以某一正式公众组织收集一定利害关系人签名的情况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起公众参与项目,对某一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启动公众参与,或由一定数量的公众在缺乏正式组织的情况下联名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动发起的公众参与项目是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认为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特定的食品安全事项主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2.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程序中的参与人制度。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程序中的参与人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何方主体可以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程序中的参与人不仅仅应当包括受相关食品安全事项影响的大众,还应包括相关食品安全事项所的直接参与制造者和组织者,食品安全事项所涉及的对立双方的观点都要收集,防止以偏概全,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应该在公众参与事项完结之前表露自己的意见以防止对参与双方造成不正当的负面影响。

3.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程序的时限和形式。鉴于食品安全事项处理的紧迫性,特定食品安全事项的公众参与应该限定在一定的时限内行使为宜,以避免久拖不决,同时可以避免一项公众参与事项在经过长久的组织实施后得出的参与结论已经与面临的现状脱节,对食品安全监管未能产生正面效应或无效。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不以亲自到场参与为限,可采用网上调查、网上投票、发送电子邮件等非到场方式。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集和整理公众意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意见应由发起组织公众参与事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集,并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整理。

5.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公众参与结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意见经发起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整理后在时限内向公众公布参与结果,主要包括公众意见和意见的具体流向。

6.公众对公布结果的异议。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目的为实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对政府监管食品安全事项提供有力的补充和互动,故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参与结果公布后公众有权对参与结果提出异议,这也是双轨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应有之义。

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公众异议的处理和反馈。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正面效应,发起和组织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尊重公众的异议,如果公众对参与的意见统计结果有异议,可审视参与意见的统计程序,如统计程序上有缺陷,则通过考察该缺陷是否实质性影响公众参与意见的统计,如果该缺陷实质性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意见统计,则公众可重新要求发起公众参与项目或在消除缺陷后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发起组织公众参与项目。

如公众对发起项目公众参与意见的流向有异议,则应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分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异议公众做详细耐心说明,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报送。

8.相关部门对公众参与意见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在收到公众参与的意见后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处理。 9.相关部门对公众参与意见处理结果的反馈与公开。相关部门在完成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后,要在规定的实现内向相关参与人代表人反馈,并向全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三)构建更为完善的支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法律框架

要实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有效,需要从制度上构筑有效的支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框架。

1.公众参与上位法的支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上位法支持系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取得有关法律的制度支持,自此我们主张制定专门指导公众参与的《公众参与条例》,并在合适的时候制定《公众参与法》。

在《公众参与条例》或《公众参与法》中首先规定何种情况下公众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特别要规定在涉及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项,公众有权申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2.进一步细化现有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持性制度:

(1)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就《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判断标准提高司法解释,特别是要对何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做出明确界定。在法律规定的组织问题做出确定后,社会公众在法律规定的组织支持组织下参加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公益诉讼。

(2)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组织以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的代表仅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支持消费者参加消费纠纷的解决以及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职能是远远不够的,消费者协会应该就社会公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发动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事项中来,并在必要的时候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起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项目。 为避免消费者协会无力履行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除消费者协会外,应该允许公众自行成立其他消费者组织,就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3.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其他制度支持:

(1)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教育制度。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公众参政议政的传统,对于与己无直接相关性的事项往往敬而远之,而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传统的培养需要长期的教育和训练,为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参与度,需要坚持不懈的推广教育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性,并将参与的途径和形式一并教给公众。

(2)弱势群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制度。为保障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那部分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事项,需要对这部分公众专门提供参与知识和参与资源方面的保障,包括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持续有效的为弱势群体安排专家提供咨询,对于行动不便的公众委派相关志愿者前往收集参与意见等。

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范文6

一、监察部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在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别规定》赋予工商部门多项职权,各级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当地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扎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监察部门,如何立足实际,早发现、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作为专司监督检查职责的监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通过行使监察职能,监督基层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等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执法到位,实现廉政勤政。

第二,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当前工商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要求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必须是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放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连生产、加工环节,下连消费环节,涉及范围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市场巡查是否到位、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从而有效预防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三,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监察,是当前监察部门保障执法安全、维护工商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监察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纪律作风等问题开展行政监察、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在监管、执法、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同时可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实现关口前移,见微知著,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履职风险;通过监督检查,还可以发现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措施,化解执法风险,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监察部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笔者认为,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察部门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作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如果工商人员在履行职责、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其带来的影响将会很大。因此,监察部门必须承担起教育和教育引导的任务。一是要采取设立食品安全廉政网页、典型案例剖析、专题讨论等形式,把食品安全防范和分解履职责任风险的意识灌输到每一名工商干部职工的头脑中,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二是组织开展专题廉政教育活动,要针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对可能发生责任风险的情形、环节等进行剖析,提出预防和注意事项,敲响警钟,增强责任风险意识,化解执法风险,确保工商队伍“执法安全”。三是要督促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多渠道、多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别规定,使广大老百姓了解并自觉配合工商部门贯彻执行《特别规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二)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

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实现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监察部门要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是抓好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监管、经济检查、基层工商所等重点部门,执法岗位、“窗口部门”等重点环节,以及领导干部、窗口工作人员、工商所长、一线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并实施风险点管理。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坚决纠正“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的现象,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二是切实加强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坚决纠正个别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现象。在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督查工作中,监察部门通过督察发现了一些基层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查处力度不够;个别市场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督促辖区的食品经营户填写台帐;部分工商干部对食品安全监管存有畏难情绪,存在巡查不到位,管理有死角等等问题,监察部门及时指出并促其整改。由于监察部门的提前介入,这些存在问题都得到了及时纠正、解决。三是构建内外监督网络,延伸反腐监督触角。一方面,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监督作用和管人管事的机制作用,通过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如制定《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通过采取聘请廉政行政监督员、开展“行风热线”上线活动、局长接访日、召开行政廉政监督员会议、开通电子邮箱、公布食品监管举报电话等多种举措,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进一步在全社会创造一个人民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惩处职能作用。

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引咎辞职、末位淘汰等举措,以反腐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对监管不到位、有不作为行为的工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对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监察部门还要通过查处抓典型,形成人人想干事、谋大事、成大事的积极向上氛围,从而有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