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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经营加工食品是广大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也是近年来上海市人民代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反映的重点问题。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在《条例》中增加了关于“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治理”相关条款。采取“疏堵结合、分类施策、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方式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备案纳管等方式做好“放管服”等各项工作,既满
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又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1. 加强商业规划和配套建设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2. 实施分类管理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
3. 实施联合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管。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
4. 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机制”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信息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
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新业态的管理
总结《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的情况,落实上海市人大代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意见建议,并回应社会各方关切,《条例》对网络食品经营做出了以下规范:
1. 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制度
(1)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上海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将其在上海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2. 细化网络食品经营者许可和信息公示制度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 日内更新。
3.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入网审查违法行为报告三项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条例》增设了制定准入标准、开展抽样检验、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四项要求。
4. 强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事后监管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5. 增加网络食品配送管理的卫生规范要求
从事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贮存、运输食品以及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并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事网络订餐配送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和方式,也是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十多年来形成的重要经验。
1. 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调整
《条例》明确,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 增加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责
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同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调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实施。
3. 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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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一、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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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商务的硬件构成
第一,数字通讯的输送载体,其中包含了磁载体、双绞线、使用同一个轴的电缆、光纤和无线输送等等。第二,数字通讯体系,其中包含了不借助电线的通讯、通讯卫星、isdn、宽带isdn等等。第三,电脑互联网,其中包含了我们常用的局、城、广域网和internet等等。
1.2电子商务的软件构成
应用开发平台包括数字方式和商务方式,idss叫做智能决定支持体系。电子商务的软件构成是一个重要的核心,离开了软件构成,电子商务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
2电子商务和工商管理工作的联系
公司经营和生产方法因为电子商务的原因而获取了不同方面的发展。
2.1用户关系管理
这种关系的管理的目的是完善公司和用户之间关系的一种现代管理体系。这种管理方式应用于公司市场营销、售卖、技能等等方面,它的最终目第一点是凭借这种方式能够给予最方便并且最好的服务,同时招徕或者是维持原来的用户;第二点就是凭借这种方式对工作过程的全方位管理,并且让公司的造价降到最低。[4]其实,用户管理关系不仅是一种定义,而且是一种管理软件和技能。以往的公司的生产理念是以成产的物品为核心,而现在是以用户为核心,这也是一种进步。
2.2供应链管理
这种管理方式是根据中心公司,凭借物品流动、资金流动和消息流动的方式,把供应商家、制造商家、分销和零售商家等最后到客户都连接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是一个具有完整结构方式的功能网络。这样就是组成一个完善的供应链,从开始的供应商一直到客户。
2.3物品流动管理系统
所有应用电子商务的工作的完成,都要依靠一个非常不错的电子商务物品流动体系的使用。这样的电子商务物品流动体系,就是结合了信息流动、资金流动和物品流动的结合体。电子商务应用的都是数字,这就预示了以后的交易方法、购买方法和服务方法都向数字迈进,这就突破了原来业界的固定模式,推动了物品流动行业的发展。
3电子商务环境下工商管理的对策
3.1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工商管理所面对的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正在以最快的速度在推动着,这就让传统的公司间的交易形式在无形中发生了变化。贸易的两方通过电子技能和互联网技能就能够非常容易的在互联网上让整个交易顺利完成。做作为整个交易的监管部门,工商管理机构以往的监督管理办法、服务方式在这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法下面就发生了非常显著的缺点,这一般都表现在了下面两个过程里面:第一点,工商管理机构用来确定贸易两方有效身份的重要方法,也就是通过颁布营业执照的方法,在现在的互联网交易中已经不在使用了。以往公司之间互相确定有效身份的方法就是凭借双方拿出工商管理部门所的营业执照。但是这种方法在现如今的互联网交易里面,却不能让纸质的营业执照再发挥出作用,因为这种执照必须要在两方都相见状况下才能得到核对证实。并且,互联网交易的最大优势就是买方和卖方不用面对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进行买卖,这也让执照在互联网交易的方式下不能得到应有的效果,互联网交易没有执照和不能控制的现象已经泛滥,办理执照就是为了应对工商人员的监督,而不是能够证明网络经销人员的身份。而且,网络交易的最大缺点就是虚假性,因为双方见不了面,所以保证不了交易的真实性。这也需要工商部门找到一种方法,能够确定交易两方的身份,让欺骗的行为无处可藏。第二点,现在就已经具有的工商管理方法已经不能对互联网的商家进行监督管理,因为网络有着残酷的竞争,所以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是非常主要的。这也需要工商管理机构对公司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但是运用互联网方法经营的公司,有着很高的信息化技术,可以影响到整个地球。这样违法活动也就屡禁不止了。这样也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要完善工商管理的网络水平,从而进行有效监督。
3.2电子商务背景下工商管理认证机构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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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初董事长是药品供应流通领域的专业人士。稍作思考后,王董事长首先介绍了国外网络售药的现状。
他说,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允许网上售药,在美国有各类网上药店1000多家,形成1700亿美元的销售规模;2009年美国的药品网络销售占到药品零售市场的比例为20%,2010年接近30%。而来自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和连锁药店分会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150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仅7000万左右,只占零售市场销售0.046%。由此看出,美国的网上药品销售市场要比中国成熟得多。“从他们成功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参考。”王董事长总结道:
1、 完整的法规体系。
2、 严厉的执法措施与全方位立体监督系统。
3、 完善的商业保险制度。
4、实行医药分开及医药分业的运行体制。在医药分开或分业的条件下,医生只负责检查和诊断疾病并开出用药处方,而如何用药则由执业药师以提供药事服务方式来决定,患者自由选择购药地点和方式的空间也比较大。
5、普及教育。在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上,有专门网页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购药的相关信息,包括识别健康欺诈行为的提示和警示、询问和解答、如何报告可疑的欺诈站点等。
最后一点,“普及教育”令人耳目一新。为什么要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又需要教育到什么程度?王幸初董事长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
他说,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2、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3、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其中包括: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及完整的管理制度;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等。
王董事长说,这些内容听起来非常枯燥,但如果消费者将这些信息真正理解和掌握起来的化,相信不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很容易辨别出不具备资质的“假网店”,从而产生信任危机,自觉地不去购买那里的药品,那么这家网店将很难维持下去,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也将随之巩固。
王幸初说,有时候,教育是保护消费者的一种手段。
针对消费者网上购药,王董事长给出了八点专业而有效的建议:
1、选择经过批准的合法网站。
在网上购买药品时,一定要确认售药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或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列表中进行查询和验证,资格证书编号以字母C开头即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证书编号。如果不是正规网络药店,其药事服务、仓储、配送管理不达标,很可能导致药品被污染、调换、变质甚至掺假,造成用药安全隐患。
2、关注安全用药信息。
在网上购买药品前,可以先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查询实时更新的虚假药品信息和销售假劣药品网站名单;再通过网上搜索功能,查询拟购药品是否有不良记录。
3、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药店。
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尤其需要网上药店更好地提供服务来降低盲目服药、服错药的概率。
4、尽量选择常温保存和普通包装的药品。
不能排除个别商家由于考虑配送成本原因,在运输过程中勿略冷藏和减震措施,而有些要求冷藏和特殊包装的药品,如果遇上高温、碰撞可能会引起药品的变异、变质。使用这样的药品,不仅影响疗效,还可能增加副反应。
5、理智对待广告宣传。
千万不要被一些药店的夸大宣传或超低价格所诱惑,按实际需要购买,最好是购买原本就比较熟悉的药品。
6、不要在网上买处方药。
在有资质的网店购药时,只能购买安全性较高、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质量稳定的非处方药。购处方药时还是直接去实体药店或者医院比较好,减少安全隐患。
7、医保不报销。
目前在网上购药还存在医保报销障碍,需要医保支付药费的患者,应选择去实体药店或者医院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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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淘宝商城开了医药馆,消费者可以在那里购买药品。但没过多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认定这一做法违规,并对淘宝网进行了查处,要求其尽快整改。国家食药监局指出,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必须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淘宝商城只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没有交易资格。
这件事虽然已成为过去,但无疑为人们敲响了警钟。那么,网上购药如何才能避免走入误区呢?
近日,“淘宝卖药”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其实,生活在网络时代,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跟网络挂钩。但是,现在网络上违规卖药者不在少数。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提示,虚假网站有以下特征,应当引起注意。
特征1:假机构 网站的开办单位通常为假冒或伪造的“中国人民、中国、国家、北京(上海)等某疾病康复中心、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整个网站只宣传和销售治疗某种疾病的一种或一系列“药品”。
特征2:假地址 页面上所标示的网站开办单位地址是虚假的,或者页面上所标示的地址根本不存在。网站所声称的开办单位;咨询、销售“药品”的电话为小灵通号码(以北京地区为例,以8开头的号码多为小灵通号码)、铁通号码(以北京地区为例,以5开头的号码多为铁通号码)或手机号码。网站的开办单位拒绝消费者上门购买药品。
特征3:疑难病 网站宣传和销售的“药品”,通常声称可以治愈某些慢性疾病、疑难杂症或性病等,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前列腺炎、近视、失眠、偏瘫、癫痫、牛皮癣(银屑病)、红斑狼疮、乙肝、肿瘤、痛风、风湿、脱发、低下、尖锐湿疣等。
特征4:假借名义 非法借用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的名义,如称其药品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世界卫生组织、某医学中心或医学会等推荐的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者最佳产品等。
特征5:假链接 为了给消费者造成所售“药品”已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假象,页面上非法链接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并恶意篡改页面内容。消费者应到正规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sda.省略)与违法网站提供链接的网站进行核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金融特征;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分析
1.虚拟化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虚拟化,互联网金融实行一切交易,服务和办公活动无纸网络化,一切的业务文件,办公文件电子化,电子支票,汇票采用数字化方式鉴名实现了使用票据,单证的全面电子化,而交交易信息的传递通过计算机的数据通信网进行,采用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开密码技术等保证交易的安全可靠,并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往来业务结算。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虚拟化。金融业可应用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或者传统金融机构以现有的专用网络与INTERNET联网,提供服务或设立网站。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最后,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媒介货币虚拟化。互联网金融中使用的交易媒介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的,反映商务活动和金融活动的信用关系的电子数据是不受时空控制的光和电。使得货币在反映经济中的信用关系的同时,其虚拟性更加突现,网络货币的流通费用,使用成本低,在计算机的保存的成本也最低。
2.模糊化业务边界
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网络信息技术使不同金融业务间的信息转换成本大大降低,并为金融机构开展多样金融业务创造了条件,使原来的金融业务存在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分受到很大的冲击,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从而减少了传统金融中各类金融机构针对同一客户的重复劳动,并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使两者受益。从此,金融业中的原来以业务为主的板块式分工将在互联网上以客户为中心的条纹式业务综合扎取代,信息技术将大大的促进金融混合经营发展。
3.开放的经营环境
虚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网络的地载限制。使得经营活动突破时空局限。只需设置互联风的终端即可将业务延伸到世界各地。只需开通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可以吸引巨大的客户群体,使得其有能力向其注册地之外向世界各地的潜在客户提供AAA服务,即在任务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365天的,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身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者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而在交易中使用的网络货币由于可以摆脱务国货币的束缚(类似金块)而成为国际通行的交易媒介,同时,为市场主体行为的国际化提供了便利,促进金融业务的国际化。
4.透明化的市场运行
获取和处理信息都是有成本的,经济主体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的根源即在于交易费用过高。而实时,快捷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使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从机时使金融市场运行的透明性极大提高,表现为交易信息的传递,交易指令的执行,清算程序及市场价格的形成的透明性,对金融市场交易者而言的市场充分性,公开性。在实际生活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上述各方面的透明性较低,证券市场相对则重透明性较大,但仍存在具有特权的经纪人参与信息传递和价格的形成,仍存在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清算体系来参与结算。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策性风险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
2.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P2P公司中理财资金和债权资金的匹配管理,这也是P2P的核心所在。流动性风险在金融行业是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是金融行业最惧怕的风险,但相比宏观层面的风险来讲,流动性风险属于微观风险,属于可控范畴。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理财资金远大于债权资金。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种情况下,且不说这笔资金的利息问题,很可能还会牵扯到法律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金池。第二,规模越大,流动性风险也越大。在中国,有一个说法叫做刚性兑付心理。当一家大型企业,在一个时间点面临客户批量赎回,也就是所谓的“挤兑“风险出现的时候,它可能带来的就是灭顶之灾。
3.I T技术性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资料都被存储在计算机内,而且消息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的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这是一种系统性技术风险。
4.人员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防范方法
1.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尽快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规范。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市场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三是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责任等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制订《互联网金融法》。
2.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独特的金融网络监管“部队”,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立足现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通过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依法组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鉴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法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成为必然的现实选择,建议开发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
3.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只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尽管互联网金融业务虚拟化、无纸化,但是,通过对业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就可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4.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建议由央行建立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平台,公布全国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并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咨询服务。四是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风险预警。
5.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
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交易。互联网金融时代真正到来,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和一项业务的监管是远不可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稳定的。因此,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合作。二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跨国境、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实现统一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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