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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1
2010年3月,我国地沟油事件;2010年7月,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3月15日,河南双汇公司火腿肠“瘦肉精”事件;2011年3月,重庆沃尔玛超市将过期板鸭油炸当熟食销售;2011年4月11日,“染色馒头”事件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式非常严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目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着不同的概念定义。一般意义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为了保障人们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度、方法的总和。
1965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进入法律规范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一次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5年《食品卫生法》是第一部最全面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199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法规,逐渐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2002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9年6月1日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分段管理体系,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项目繁杂。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可以总结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非常频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数量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用的是分段管理的方式,将食品按照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分段分为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的是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管理的方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地方政府负总则,中央部门对其所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该体制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浪费。监管部门数量多,财政支出大。其次,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效率较低。最后,我国食品监管主体还比较狭窄,还局限于政府组织。我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还没有形成。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对我国食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制定了数量较多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各种标准,但是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是法律部门化划分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施行,造成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这种划分各部门之间的势力范围的做法造成了在实际过程中部门之间不能有效整合的后果,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的实施。其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强;再次,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不能满足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最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对食品事件行为者的打击力度不够,赔偿数额不够高,违法成本低。
(三) 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完善
食品追溯体系是在欧洲食源性恶性事件在全球范围爆发的背景下产生的,食品追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者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者追踪能力。可以发现食品链的最终终端,从而识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3
2002年,我国开始研究食品追溯体系。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步制定了一系列食品追溯体系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并在我国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食品追溯试点示范,初步搭建了我国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食品追溯信息网络交换平台。但是和国外食品追溯体系相比较,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够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后,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比较困难,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屡次发生。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首先,改变分段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采用的是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分段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导致了个部门相互推诿的产生,笔者我国应该采取垂直监管的食品监管模式,有利于各食品监管部门之间职能的衔接。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不改变,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很难有较大的改观。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食品监管主体。目前,我国食品监管的主体还比较狭窄,仅限于政府监管。在国外,存在诸多非政府机构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吸取外国先进的食品监管经验,应该扩大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范围,仅仅依靠政府食品监管,显然无法防范当今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我国应该建立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第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虽然我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食品供应者的一些法律责任,但是都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有力的监督有利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监督主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第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划工作,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各自的具体权限,避免法律部门化的现象,缓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体系。第四,制定《食品安全犯罪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三)完善我国食品追溯体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处于发展初期,食品追溯制度的适用还比较少,我国应该完善食品追溯制度,建立良好的食品数据库系统,储存食品的各种具体信息,包括食品识别系统、食品代码系统、详细的记载了食品生产、运输、销售、原料等各个环节、相关信息,详细记载了食品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对食品进行详细的监控,完善良好的食品标签制度,这样可以及时的识别和控制食品的病源,从而实现我国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安全保障,具体的做法是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记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从而完善我国食品追溯制度。(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陕西;西安;710061)
参考文献:
[1] 裴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指南[M].北京:在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2] 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注解
① 刘北辰.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览[J]. 湖南包装, 2007, 2: 3 - 7。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完善 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监管必要性研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演越烈,足以暴露出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政府职能部门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食源性疾病和新出现的食源性危害的递增负担加剧;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食品生产、加工、行销技术的快速变化;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知晓愿望的增加和对食品安全信息需求的增长等诸多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发起了巨大的挑战。在食品安全方面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并且要明确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社会公众同时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由此可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势在必行。总而言之,监督管理是手段,但防患于未然才是最终目的。
二、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借鉴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和日本这三个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分析不难得出,要确保食品的安全,使食品企业保持强大的竞争力,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有一套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虽然各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情况不同,但其都具有如下共同的特点:
1.具有比较完善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政策和一系列详细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2.根据自身特点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对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运行的机制和人员的资质等各方面都做出相应的规定。
3.采取一整套先进的监控手段对食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4.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服务信息系统。
三、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 构建食品安全法体系
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体系。首先,制定严密的基本概念定义。其次,健全《食品安全法》体系。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已经完成了由食品高度匮乏短缺到极大丰富及快速发展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食品进入市场的门槛设置过低。我国食品安全如何直面加入WTO后的技术壁垒。因此如何设置我国的技术屏障,保护我国的食品工业,必须通过开展一些重大科研基金项目来支持,提高我国在该领域的科技水平,严卡食品市场准入重塑我国食品安全在国际上的形象。
2.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范手段进行调整,也应推动企业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立法完善现有的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已有的法律。
3.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笔者建议,《食品安全法》应规定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4.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5.强化惩罚制度。
(三)设立科学的监管机构和加强人才培养
1.成立跨部委联合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一个跨部委的全国统一的中国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
2.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人才培养储备。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人才培养和资金投入。
食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保证食品安全,应当建立健全以科学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和监督的领导,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的执法力度,俗话说“法行天下,食者无忧”。建立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就给了全社会成员以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给了大家在受到伤害以后的寻求保护权、追讨赔偿权和提请惩处权。只有当食品安全隐患的任何蛛丝马迹都处在高度敏锐、无处不在的眼光注视之中,只有当食品安全的任何疏忽遗漏都要有责任人付出代价的时候,只有当涉及食品安全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被追究责任的时候,政府才不敢懈怠,企业才不敢懈怠,食品药品安全才有了可靠的保障。这就是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民主促民生”的真正体现。
参考文献:
[1] 唐黎标.发达国家如何监管食品安全 [J].杭州食品科技,2007(2).155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转变
最新人口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城市居民人口数量首次超过了农村,城市化进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另一方面,农村人口仍然占到全国人口的一半,农村仍然是主要的农作物生产基地和重要的食品消费市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城市相比,农村食品安全现状更是堪忧,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处,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实现。在这一大背景下,临海市工商局成立课题调研组,探索创新载体,提出构建流通领域农村食品社会化长效监管机制,以期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开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流通领域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及分析
(一)假冒伪劣食品有从城市流向农村之势。(1)随着城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的加大及消费者意识的提高,一些“三无”、过期、不合格以及被城市市场拒之门外的食品有大面积流向农村市场的趋势。(2)农村食品销售流转速度较慢、周转周期过长、存储条件较差,这些都是变质过期食品在农村市场存在的客观因素。(3)由于城乡经济差距的存在,农村经济还不是很发达,农村居民收入与城市居民相比较低,致使消费能力相对较弱,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首选价格便宜,然后是口感和数量,而很少考虑该食品的QS认证标志、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内容,部分食品经营户为了牟利在进货时顺应这种畸形消费需求,致使假劣食品混迹其中。
(二)经营主体年纪偏大、文化素质偏低。调查组抽样调查临海市东部三镇农村100家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时发现,其中有8家经营户是文盲、30家是小学文凭、41家是初中文凭,有35家经营户年龄在60岁以上、32家年龄在46岁到59岁、24家年龄在31岁到45岁、9家年龄在30岁以下。据调查,这些农村小食杂店普遍孕育于上世纪的改革开放初期的70年代后期,在80年代大面积发展。近30年来,这一经营群体受家庭经济水平、受教育水平、年龄等因素的制约,没有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和行业转型,依然活跃在农村食品经营的第一线。
(三)经营硬环境差。由于农村消费能力薄弱,大型、正规、连锁型超市无意进驻农村,导致农村食品经营主体主要为个体副食品店、集贸市场,例如在此次随机抽样的100家食品店,有97家为个体副食店,1家为中型超市,2家属于连锁型超市(其中1家是挂名连锁、实际上是自己进货)。又由于农村食品经营户文化素质较低、学习能力不强等因素,缺乏经营食品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商品常识,造成所经营小店普遍存在规模小、分布散、秩序乱等情况。
(四)农村学校周边“三无”食品销售令人忧。农村小学、初中学校周边仍然存在一支无证无照的食品游击队,出售无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地的散卖糖果、食品小包装,严重威胁学生身体健康。这些食品游击队打执法人员作息制度的“时间差”、“球”,工商部门阶段整治效果不明显。
(五)农民安全消费意识淡薄。广大农村消费者文化程度不高,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知之甚少,认识不到假冒伪劣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形成了“买便宜货”的普遍心理。农村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也较差,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时很少寻求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有的顾及乡亲情面,也不愿主张自己权益,使得农村流通领域食品违法经营者继续存在。
二、工商部门监管农村食品模式现存问题分析
(一)监管力量薄弱。(1)整体监管力量薄弱。基层工商所普遍存在人员少、事务多的状况,难以有足够的精力用于食品安全监管。(2)监管力量配置不均衡。基层工商所出于整体工作开展考虑,在人员分配上,习惯把骨干精锐力量抽调到经检、注册、商广等重要岗位,而由临近退休的老同志承担食监等巡查任务,造成了监管力量的固有缺陷。(3)监管区域不均等。当前基层所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心是镇区、马路沿线的食品经营户和农贸市场,对广大农村的食品监管较少,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盲区。
(二)硬件设备不足。(1)缺少合适的交通工具。现有基层工商所驻地为镇区或靠近城区的街道,距离农村较远,运用于巡查监管的工具主要是皮卡车、桑塔纳等车辆,出门时常是整个队一起出门,而需要监管的责任区数量多而分散,缺乏灵活快捷的巡查交通工具(如二轮电动车)。(2)缺少检测设备。目前工商部门的食品检测手段作用卑微,而且各工商所配备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效能不高,缺少先进检测设备及专业知识人才,这是导致食品安全检测力量薄弱的又一原因。例如整个临海市局仅有2名工商干部是毕业于食品相关专业,其他承担检测的人员都是毕业于非食品或与食品相关的专业,平日需要抽检各类食品时,都是经过临时培训而上岗操作,抽检方法、过程容易存在隐患,如抽检的豆腐、水潺一旦保存不当会造成二氧化硫挥发而变成商品合格。
(三)监管模式滞后。农村食品销售具有流动性。流通领域农村食品市场多地处偏远山区、海岛等地,销售模式带有很强的季节性特征,流动性与隐蔽性强,仅凭工商独家监管,难以适应现代农村流通领域食品市场发展的现状,并给整治和监管带来较大困难。目前,虽然有的基层工商所已经在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横向联系,但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社会监督防控体系,更多社会化资源还有待挖掘。
三、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求“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门监管分工”,“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摘要:如何才能学好化学这门学科,是所有九年级学生所关心的问题。笔者经过近二十年的初中化学教学,经过大量学习成功和失败的学生分析,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化学学习方法。
关键词:九年级化学;六个环节;抓基础;抓思路;抓规律
有的学生在七、八年级的学习中,有的学科是“费力不讨好”,花了很多功夫也没有取得满意的学习成绩。究其原因,是没有科学的学习方法。临近快毕业,学生们都希望能好好学习化学这门新学科。那么,有哪些方法能有助于九年级的学生学好化学呢?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就此问题谈一些看法,供同任参考。
认真抓好六个环节,力争达到懂、会、透,提高学习效率
“听”是关键,“思”是核心。课堂上能不能高度集中、聚精会神地听讲是决定学习效率高低的关键。有些学生课堂上精神不集中、打盹、做小动作、不注意听讲,而在课余时间加班加点补,就如同捡了芝麻了西瓜,久而久之知识缺陷越来越多,造成学习越来越吃力,逐渐失去了学习化学的兴趣和信心。因此,学生们在学习化学时,不但要听课,而且要会听课,不仅要听懂知识的来龙去脉,对概念、例题要能理解,同时更要学习和感受教师讲的每一个知识点的方法与思路。
“思”要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之中,只有积极思考,才能使自己获得知识,实现由感性到理性的飞跃。因此,课堂上要勤于思考、学会思考、积极参加讨论、敢于发表自己的看法,甚至是争论,以此来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思维能力及表达能力,从而达到使当堂所学知识能消化、理解、掌握。
“问”是学习的必要态度。在学习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自己不懂的知识和问题,这些知识和问题要及时地问同学或教师,最好是问教师。如果不问、不懂装懂,不懂的知识和问题就会越积越多,到后来就会造成想听听不懂,想学也无法学懂的局面。而不懂的知识和问题问教师,教师就知道了你不懂的知识和问题,就会更有针对性的解答,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记”是学习的必要途径。此处笔者所讲的“记”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记笔记:要学会有重点地、巧妙地完整记笔记的方法。课堂上一定要养成“先听后记”的习惯,将听到的内容加以思考整理,提纲挈领地记录知识的重点、难点、必须掌握的内容和课本上没有的内容,易错、易混或对自己有启发的地方;还要记教师讲的重难点,课本上有的,要注上记号,课本上没有的,要记在笔记本或课本上;教师补充的内容,更要记在笔记本或课本上,便于今后对知识的复习巩固;还要记清要求完成的巩固性、检验性、提高性的训练试题。课后应全面系统地整理笔记,将自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感受作笔录。这个过程可以提高每个学生的悟性,也就是将教师所教知识消化、理解变为自己的知识的过程;二是记忆:在初中化学学习中,要求记忆的知识很多。如,元素符号、化合价,一些化学反应的现象,重要的化学概念和理论都必须记忆。不记,肯定无法学习化学,更无法把化学学好。任何起始学科,记忆的很多,这是毫无疑问的。
“练”一定量的习题是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达到会、透的一个重要环节。要通过做一定量的习题来悟出一些道理,总结出一些规律来,要把作题的过程看成是使自己的思维能力再提高的过程。做题后不要仅满足于对与错,当每做稍有一些难度的习题后,都要回味反思一下,理顺解题思路、逻辑关系和题目类型,这是很有益的,想一想解答这道题用了哪些概念和原理,解题的基本方法是什么,不这样解行不行,哪种方法最简捷等,这便是一题多解。能否通过改变物质、数据、操作顺序或已知条件和未知条件的互换来重解,这便是一题多变。回忆一下这道题与过去做过的题有无相同、相似之处,这便是多题一解。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还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是巩固知识的必要环节。每一节、每一章、每一部分学习完以后,都要对所学知识进行总结,总结既是对知识的再现、梳理,也是对知识的再消化和巩固提高的过程。每一次考试以后,也要进行分析总结,总结这次考试的得与失,找出知识的不足和弥补的方法。“最后的胜利总是属于那些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人们”。
二、在学习化学知识中要做到“三抓”,即抓基础、抓思路、抓规律
重视基础知识的学习是提高能力的保证。学好化学用语如元素符号、化学式、化学方程式和重要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及元素、化合物等知识非常重要。在做题中,要善于总结归纳题型及解题思路。化学知识之间是有内在规律的,掌握了规律就能驾驭知识、记忆知识。如化合价的一般规律;金属元素、非金属元素性质的一般规律;酸、碱、盐性质的一般规律;制取气体的方法与反应物的状态和反应条件的关系;收集气体的方法与气体的性质的关系等等。抓住规律就可以加以应用,如,在实验室用双氧水在二氧化锰做催化剂的情况下制取氧气和用石灰石与稀盐酸制取二氧化碳以及用锌粒与稀硫酸制取氢气,它们都符合固体与液体在常温反应制取气体,所以它们可以用同一发生装置制取。再如,稀盐酸和稀硫酸中都含有氢离子,所以它们的化学性质相似。当然,运用规律的同时也要注意个性。如,氧气可以用排水法和向上排空气法收集,氢气可以用排水法和向下排空气法收集,而二氧化碳却只能用向上排空气法收集,这是因为它们的物理性质不同的缘故。再如,稀盐酸和稀硫酸由于溶液中的阴离子不同,与氯化钡、硝酸钡溶液反应的情况也不同。这些例子还有很多很多,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再去逐一体会和掌握。
三、重视化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学习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4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执法主体 执法模式
一、对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
宁波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食品来源基本上属于输入型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相当的重视,在执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分依据职责实行分段或品种监管。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主要细分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宁波也是一个典型的分段监管的城市,强调的是多主体监管执法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牵头完成的。协调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设,通过资源共享,能够进一步改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根据201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区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并不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波的食品安全执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的设置的,在执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费巨大,所以宁波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执法模式,例如通过完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互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与风险管理机制。
二、国外的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外现有的监管执法主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各主体都有相应领域内的执法权;二是单一主体执法模式,单一主体执法,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虽然在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不同,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两种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为目标相互借鉴融合。
(一)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多主体联合执法的国家,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FDA的执法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危险的,未经检验的和虚假标识的食品的危害,检测食品添加剂,除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执法范围以外的都在其执法范围内。FSIS主要是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卫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动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务则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监管执法。EPA的任务则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农药的危害,检测市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机构包括食品标准局、卫生与老年人事务机构的公共福利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农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等。
(二)单一主体执法模式
对于欧盟而言。欧盟于2002年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欧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执法主体,其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是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做出相关风险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欧盟委员会出于对保证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当的反映,也是为了践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概念。于是,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逐步将国内的食品安全执法统一到一个部门,典型的有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应是一个单一主体执法的国家,它的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分离的,由厚生省的医药食品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执法,而在农水省设立消费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三)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比较
1.单一主体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
多头执法,是指多个执法主体对于同一对象就同一行为施行多次执法行为的现象。多头执法是所体现的实质是政府机构设置重复,权力运行机制不畅通。多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涉及的部门一般比较多,起码是在三个部门以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设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细致的执法,不形成执法漏洞。但实际工作中,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中,每一段之间的权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通常会有几个部门同时在进行执法,各个部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协调与沟通不畅,导致信息失衡,最终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的出现。
2.单一主体执法避免多主体执法的冲突
单一主体执法能够食品安全的统一性,对于食品安全设置的标准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部门的执法冲突,同时,如果多部门都拥有设定法规的权限,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有时候,并不是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在多主体执法的情况下,执法法规较多,面对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的重合,执法人员一概认为是职权不清,分工不明,执法冲突就是争夺管辖权。
3.单一执法主体模式节约执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种监管,必然需要多部门,而且有些部门之间的职能还可能出现交叉,同时,每个部门还会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执法队伍在多个部门间被扩大,最终导致执法队伍膨胀。这样的执法队伍执法的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从总的来说,一般都会采取运动式执法,导致执法不到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单一主体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员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同时,当食品安全执法权力分散到各部门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部门之间就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事件的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模式
(一)设立单一食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执法管理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和深圳处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中就帅新做出了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深圳市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宁波市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管理。有一种做法就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到现有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其职能,查处所有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另一种做法即是设立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职能集中到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一是保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节约行政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宁波市已经在今年开始进行了改革。根据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同时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二)制定宁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对于流动商贩和小作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冻仓库过期食品的检查问题。同时,为了配合宁波市食品安全单一执法主体模式的建立,应该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制定实施细则应该注意以下要点:一是确定食品风险评估的情形及安全处理机制;二是街头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区域经营;三是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权力监督;四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的规定。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5
食品安全监管研究既涉及宏观政策的导向,又关乎措施的落实与执行。以供应链理论为基础,构建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的食品安全监控的一般结构模型,向上可以体现我国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机制的主导成效,向下可以探究我国食品安全管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模型的分析过程可以有效地联系食品安全管控的宏微观层次,体现了复杂问题简化处理的过程,有利于比较、归纳与总结。为了能够客观、全面、科学的展开研究工作,本文论述的逻辑思路。如前所述,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管控的主要问题是:在保障一定的食品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针对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化学物质污染(农药、化肥)、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和新的生物技术应用等等问题。这一结论来自我国食品安全所处的发展阶段,来自我国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三鹿事件、瘦肉精事件、假羊肉事件和毒大米事件等),来自我国的基本国情。相关专家学者的论述就不在赘述。当前,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模式,为了更好的论述食品安全的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必须分析我国食品供应链的一般结构,阐述食品供应链系统要素之间是如何“运作”的,这就是本文的研究意义。后续研究将结合食品安全监控的一般结构模型,利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构建的原理设置我国食品安全监控的关键点,通过基于食品生产流程的关键点分析给出食品供应链安全监管的保障机制,通过基于食品生产利益主体的关键点分析给出食品供应链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通过政府监控环境下的的关键点分析给出食品供应链安全监管的制约机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控的一般结构模型
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是一个长而复杂的供应链条,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运动过程涉及农资供应商、生产者、加工者、中间商(包括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物流服务提供商等)和消费者等。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食品供应链具有“点多、线长、面广、错综复杂”的特点。1节点多供应链公认的概念是: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然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这一概念自然地勾画出网链结构的节点分布具有“中间少、两边多”的特点。食品供应链在消费者一端,几乎囊括了地球上所有需要生存的人类;而在食品生产的前端,具体来说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来说,我国的比例接近50%(2012年,我国城镇人口超过50%)。针对“点多”的特点,我国出现了“农民销售合作组织”、“贸工农一体化组织”等等组织模式,解决小农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横向加纵向联合促进食品专业化生产。食品供应链两端“节点多”必然会使“信息流、物流、资金点”的控制更加复杂。例如:在某一蔬菜食品供应链中需要汇集的前端节点信息包括:地块、生产者、农药化肥使用量等等。2链条长农产品生产的农药化肥的投入必然地将食品供应链与化工工业供应链的某一节点企业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食品加工过程(以食品添加剂为例)也必然地联系到某一供应链的节点企业。现代食品生产与化工、生物等技术交织在一起,从整个食品供应链追溯的角度来看,必然使食品供应链的节点外延出去,无形中拉长了食品供应链的链条。3覆盖面广食品供应链在“点多”和“链长”的作用下,具有覆盖面广的特点。食品供应链涉及的人数和食品供应链与工业的交织性,仅从食品供应链的跨区域属性上就可以说明食品供应链的覆盖面广。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背景下,食品贸易活动越来越便捷。从地域上看,小到个人消费者的网上采购,大到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完全可以覆盖全世界。现有食品28个大的类别,每个家庭都有可能在使用,在生活水平、个人偏好及饮食习惯的差异影响下,在质量与价格上又衍生出不同的产品。可以说,家家都有“菜米油盐酱醋茶”,但又不尽相同。在满足需求和利益获得的双重因素作用下,在个人消费差异细化的影响下,不同区域生产的具有区域特性的食品流通性再加大。4食品供应链结构错综复杂1996年,Zuurbier等学者在一般供应链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食品供应链(foodsupplychain)概念,并认为食品供应链管理是农产品和食品生产销售等组织,为了降低食品和农产品物流成本、提高其质量安全和物流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垂直一体化运作模式。如今,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和荷兰等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国家,这一管理模式已经广为应用,并逐渐成为当今学术研究的重点课题(FurnessA,2004)。对食品供应链管理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商流管理阶段,研究范围包括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的产出到消费者消费前的商流阶段,其研究内容通常被包含在营销范畴内;第二阶段为集成物流管理阶段(ILM),农产品的物流管理从市场营销中分离出来,且向上游扩展到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强调生产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对整个物流环节的成本控制;第三阶段为供应链一体化管理阶段(SCM),研究范围进一步向上游延伸到农产品的最上游企业(如种子供应商等),延伸的目的是为了跟踪和追溯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以便快速和有效地发现并解决问题。根据食品和农产品物流的发展阶段,典型的食品供应链可划分为哑铃型、T型、对称型和混合型四种类型(GolanE等,2002;BoselieD,2002)。周应恒等(2008)在生鲜蔬菜供应链效率研究中给出常规的生鲜农产品流通包含3种方式():第一,消费者直接与生产者对接;第二,消费者通过零售商与生产者对接;第三,消费者通过零售商、批发商与生产者对接。生产者通过物流将产品传递给消费者,同时消费者信息通过信息渠道反馈给生产者。消费者(南京地区)通过第三种流通方式的生鲜蔬菜数量占总流通的77.24%。从我国现有的零售业、物流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居民的生活习惯来看,家庭生活的主要食品(粮食或蔬菜)和餐饮必需品(油、盐、酱、醋、茶)绝大多数要经由零售商或零售者;采用“农场制”或“公司+基地”形式的农业生产比例仍旧较小,即多数食品生产的农耕源头主体是农户。根据我国食品供应链“点多、链长、面广”的特点,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阶段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综合水平,可以勾勒出我国食品安全监控的一般结构模型,。为了突出食品安全监控措施的针对性,我国学者一般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角度研究食品供应链的结构,根据基本流程给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与控制的措施与途径。结合供应链的基本概念,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监控的一般结构模型。首先,该模型以供应链的基本网链结构为基础,主要体现食品供应链各个企业(主体)之间的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承接关系。其中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网链结构同样存在核心企业,由于食品类别繁多,核心企业是以生产经营规模大小来确定的。例如:核心企业可以是大宗农产品的贸易商(中粮集团下属粮食贸易公司),也可以是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家乐福、苏果),还可以是食品加工企业(九三油脂)。每一个核心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中的最终消费者的距离有远有近,进而可能产生的特定的食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同,食品安全防控措施各有侧重。其次,为了保障食品供应链的主体结构运作效率,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优化配置就至关重要。结合食品供应链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能发生的环节,一般模型给出与食品供应链关联紧密的三个“观察点”。一是流通,供应链系统的高效运作,离不开安全、合理、高效的物流体系,在食品的流通多数对储存、运输、中转有一定的要求。例如:生鲜食品需要使用具有冷藏功能的运输工具,大宗商品中转对杂质产生具有一定的限制。流通环节的不规范操作,有可能产生食品腐败、食品品质下降等食品安全问题。二是加工。食品化工工业技术对于人类食品安全问题是一把“双刃剑”。例如:食品防腐剂的使用可以延缓食品败坏的速度,但过量添加的食品被人食用后产生致癌物质,影响人类身体健康。三是销售。供应链的形成、稳定与壮大,目的是使网链内的企业均能获得持续的高效益。网链内企业之间具有稳定的“供—销”关系,网链内任一节点出现的销售上的问题,均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例如:某一节点销售库存积压,食品安全保存期处于临界点而进一步向下游节点输送的情况;某一节点企业不良运营,将有害物质带入到整个食品供应链。再次,食品供应链主体网链的工业供应链企业必须考虑到模型之中。第一,现代食品供应链与工业企业联系紧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正是由于工业企业不当运作产生的。第二,从食品安全管控的事前管理来看,初级食品生产的任何添加物(农药、化肥、饲料)的“进入”对于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品质影响巨大,并直至最终消费。第三,食品消费后流入环境的过程对于进入食品供应链的“起点”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厨余垃圾是简单填埋、焚烧、有机处理等等。实际上,厨余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在社会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例如:地沟油。我国食品供应链的一般结构模型的构建诠释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突出了食品供应链的内涵特征,是全面分析食品安全监控关键点的基础,在这一模型基础上可以提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监控体系与纠偏、食品安全机制等内容。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一般模型的应用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6
论文摘要 人类的生存、生活与发展离不开食品这一基础物质条件。近年来,在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水平随之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营养丰富、美味可口,转而更重视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特性。科技及经济的飞速发展,逐渐改变了以前的食品生产、销售模式,同时在食品需求量的不断增长下,食品周转模式也发生了巨大改变。食品生产、销售、周转模式的改变,也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食品安全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