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独立学院 艺术实践课程 思想政治教育
一、发生背景
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是一所以美术类专业为特色的独立学院,美术类学生人数占全校总人数的一半。根据《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关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实践教学环节艺术实践课程至少安排8周的时间,其中包括第三学期的基础写生和第五学期的专业考察各4周。
艺术实践课程是独立艺术院校专业课程教学中重要的教学环节,对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工作的有效途径之一。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每年有针对性、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教师随学生参加艺术实践课程,这既让学生在社会的大课堂中尽情展示了自己的才华,以发现自身的弱点和不足,达到自我修正的目的,还使学生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加深了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一般情况,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的基础艺术写生地点主要在安徽宏村、江西婺源以及湖南凤凰等民居极具特色的地方;专业考察涉及的线路主要有云南、江苏、上海、重庆、北京和内蒙古等具有服饰文化、工业文化、视觉艺术等气息的城市。艺术实践周期长、路线远,再加上都是专业教师带队,在学习和生活上都要兼顾到,才能保证艺术实践课程圆满完成。
二、艺术实践课程容易出现的问题
1.学生方面的
独立学院艺术专业学生具有当代中国大学生所具有的普遍特性,我们必须遵循高校学生工作的普遍原则和总体要求对他们进行教育管理。教师在做艺术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既需要遵循高校学生工作的统一要求,还要注重艺术专业学生的特殊性,坚持共性与个性的结合与统一。
第一,独立学院艺术类学生的家庭相对比较富裕,在生活上吃不得苦,学习上缺少自觉性;学生中多半为独生子女,个人主义明显,团队精神不足。
第二,对艺术实践课程没有明晰的认识,把艺术实践当做旅游。学生离开学校,对于外面的世界总觉得很新奇,走出学校后,心思多数不放到学习上,学习目标不明确。
第三,对于生活方面的要求大于学习上的需求。艺术实践课程的学习需要克服住宿、吃饭、乘车等生活上的难题,有些学生遇到一点困难就抱怨,对于专业的学习不尽心,由对环境的不满引发对学习的敷衍。
第四,缺少团队精神,不能相互帮助。艺术实践课程经常是上百人的大团队实践活动。
有些学生会因为一些小事而产生矛盾,如丢失财物、抢座位等小问题,使艺术实践期间学生的纪律松散,缺少凝聚力,不服从班干部管理,甚至打架或中途返校的情况也有发生。
2.教师方面的
第一,带队教师对于学生的情况缺乏深入了解。有些教师平时在校上课期间与学生接触不多,对学生状况不熟悉,当学生出现思想状况或其他问题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
第二,专业教师本身思想政治教育不足,或学生事务处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解决学生偶发事件或思想状况时不能对症下药。尤其是对于学生在校外期间既教书又育人的角色转换不能很快适应。
3.艺术实践基地方面的
第一,基本生活条件无法让学生满意。艺术实践基地多半生活条件比较简陋,这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现今的很多艺术生家庭条件较富裕,学生多数在吃、喝、住、行方面比较讲究,学生存在不满情绪,思想工作就不容易做通。
第二,艺术实践课程的教学基地越来越商业化,有的吃、喝、玩一应俱全,使学生对于外界的刺激无法抵挡,觉得艺术实践就是玩的一部分,不能真正静下心来收集素材绘画写生。
三、解决的办法
独立院校的艺术教育工作与普通高校相比,在对学生的教育方法与具体实施上各有侧重,其育人的总体目标大致相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赋予艺术教育崭新的内涵,艺术专业教师作为艺术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人,只有更加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并切实加强道德修养,才能达到当代教育工作者应有的水准。具体来说:
第一,培养一个优秀的团队。这要主抓学生干部,树立学生的团队精神。
第二,用心教学。高校艺术教师是学校实施艺术教育的成功保证,是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关键力量,他们需要既懂艺术又懂教育,还要有较全面的文化修养。培养学生对艺术实践课程的浓厚兴趣,把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学习上。艺术教育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十分强调教师的亲自指导作用,艺术专业的学生由于其所学专业的实践性很强,他们的学习都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不断实践从而取得进步,学生和专业教师在一起的时间也要多于其他专业的学生,在这样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中,专业教师对学生的体察和了解将更为丰富和重要。因此,专业教师要更加注重对学生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注重优质资源建设,注重教育教学与平时工作相联系,注重自身影响力和外在的客观评价。
第三,教师在教学以外要和学生加强交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专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并不是很充分,这样将大大限制教学和管理的成效。一方面,专业教师也困惑于学生恶性事件的多发和学生思想的混乱。要建立合理高效的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目标,必须将教学和管理紧密结合。从艺术专业自身的特殊性来看,更要强调专业教师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尤其要防止教学和管理的脱节。另一方面,艺术专业教师要以自身人格的魅力,在教育教学中明确表达出对丑陋、邪恶、低级庸俗倾向的批判,使学生在学习艺术的过程中受到启发,从而追求积极向上的美好人生。因此,艺术专业教师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不受复杂的外界环境影响,静心提高自己的修为,以个人内在的人格力量影响学生,达到教书育人的真正目的。
总之,独立院校艺术教育近年来的发展虽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总体上仍不能达到社会各方面的需要,高等学校艺术教师师资仍然十分缺乏,还需要我们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对艺术专业的学生采取特殊的,能使学生接纳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只有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密切结合,把艺术教育实践作为高校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以高度的使命感、坚强的意志和不求回报的精神,才能更多地塑造出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高素质的艺术人才。
参考文献:
[1]丰子恺.艺术与人生[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02.
[2]王文亮.解读“80后”大学生心理[D].中国教育报,2007―3―26(7).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专利制度;技术创新;法律环境
1.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的概念
1.1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指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
1.2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一个从产生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设想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它包括新设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这样一系列活动,本质上是一个科技、经济一体化过程,是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共同作用催生的产物,它包括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这两大环节。
2.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2.1现行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专利以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为基础,在法律保护下,以独占市场为主要特征,谋求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大大超出了法律的更新速度,使得法律在保护技术创新与限制创新技术被保护之间往往难以时时维持公平与平衡。[1]
2.2应有的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2.2.1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立法保护
专利制度是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立法保护机制,它通过赋予发明创造者以专有权,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技术或方法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技术创新而言,专利法从发明创造的构思开始,到研究、开发实现产业化直至走向市场,在全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信息传播和市场保护作用。[2]
2.2.2技术创新为专利制度提供技术需求
一方面专利制度为已有的技术创新提供了立法保护,另一方面,技术创新又反过来促进了专利立法的发展,为专利制度和专利法的发展提供立法需求,技术指引。因为专利制度虽然应当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制制度和有效机制,但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就使得专利制度在面对大量技术创新的新成果面前,出现需要吸纳技术创新的条件和成果,才能够制定出最准确的立法规范的现实,因此,技术创新无疑也为专利制度的完善提供技术指导和制定依据。
3.完善我国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保驾护航
3.1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研究制定激励发明创造的政策,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社会环境
专利技术只有实施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只有对不实施或不允许他人实施采取强制许可的规定,但没有鼓励实施的条款。专利技术实施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缺少产业化所需的资金支持和深入研究和开发的财力投入。
我国应该设置相关激励,由国家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包括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政策、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投融资体制等,来使专利技术实施获得创新资本的支持和现实激励,更好地实现产业化。
3.2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发展专利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专利技术产业化园区建设
帮助企业自主创新,力争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创造条件、扶持重点,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通过发展专利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知识产权园区试点工作,制定综合配套政策,充分利用政策平台的优势,加强对科技前沿技术和国外专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跟踪和预测,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3]充分发挥区专家团、科技联谊会、企业家活动中心等载体的作用,定期开展活动,使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坐到一起,深入交流,增进了解,加快科研成果,主要是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步伐。
3.3协调有关部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建设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在世界经济、国际市场争得一席地位,核心就是提高技术特别是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的能力。[4]要长期地具有这种能力,就必须拥有高技术的知识产权,只有掌握了技术特别是高技术的知识产权,才能抓住知识经济的主动权,掌握市场的制高点。我国实行专利制度的时间总体而言还是比较短的,因此人们专利保护的意识还不强,在这样的背景下,想要大力推进我国专利事业,提高全社会专利保护意识,只靠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系统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涉及到科技、经济、法律、贸易、教育等许多方面。只有科技、经济、法律、贸易、教育等各个部门都通力协调和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好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工作中的作用,为完善和促进技术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功效做出现实的成效。
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是一体两面的,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立法的保护,技术创新得以促进专利制度的更全面发展。但要促进二者之间能协调发展,一方面要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 研究制定激励发明创造的政策, 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社会环境,同时要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发展专利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专利技术产业化园区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协调有关部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建设。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中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发展动力。 [科]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编.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
[2]吴欣望编.专利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3
一、日本专利制度的缘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后进国家。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②]在这种文化下,尽管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但整个文化氛围是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创新与改进的现象。例如,德川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告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器体、织品之类,均不得制造。”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据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制造新奇之物,此类均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这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③]在日本的兴起;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前者为西学在日本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科学、产业、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政策”[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业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的,是明治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福泽谕吉不同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仅认识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现象,还能认识到“不及外国之处,就是学术、贸易和法律。”[⑤]他首先将欧美的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而且,在他倡导下,日本社会各界纷纷介绍、解释西方专利制度,并主张尽快在日本实行这种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尽管该简则在实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废止,但其仿效欧美专利制度,开风气之先,仍为日本人称道不已。《专卖简则》共19条。简则开宗明义:“任何物品的发明人,在近来专卖御差的管辖下,有申请者,均可按规定向内民部省提出申请。”该简则采取先申请原则,允许延长有效期和缓缴专利费,还对使用发明和专利标志方面作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习俗与禁锢,在当时是“一个非常进步的规定”[⑥].后来,《专卖简则》虽然被废止,但先进的专利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在日本国民、特别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员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最终为专利制度在日本的确立奠定了基石。
二、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的确立
在各界的呼吁声中,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专利制度。1885年(明治18年),《专卖专利条例》经元老院通过并颁布实施。虽然该条例很快就为1888年(明治21年)《专利条例》)所修改,但此后专利制度便一直绵延不断,可谓是日本最初的一部专利法。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将“专利条例”更名为“专利法”,并沿用至今。以后,又经过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确立。
1885年《专卖专利条例》吸收法国和美国有关专利法的规定,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该条例第1条就规定了产品和方法两种专利,并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新颖”和“实用”的主要条件。同时,该条例确立了专利的主要制度:采取先发明原则;对医药发明不授予专利;专利权有效期为权利人任意选择的5年、10年或15年;采取增补专利制度;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志的义务;规定专利实施与无效制度;规定由农商务大臣对专利进行管理与裁决;等等。《专卖专利条例》的公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日本各界广泛地关注和赞扬;其中,该年度专利申请数为425件,年内便有99件被授予了专利。
1888年《专利条例》重要的修改之处有三:一是确立发明人有权享有专利权的权利原则;二是确立授予专利的审查原则;三是规定对饮食品、嗜好品和医药品调配方法的发明,不授予专利。该条例所确立的发明人所享有的“权利原则”,改变了特许法下国家“恩赐”的特色,为近代以来以“私权”为本位的专利法确定了基础价值。不过,该条例仍然坚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裁决,将司法审查排斥在专利制度之外;同时,该条例也不承认外国人享有专利权及与专利权相关的权利。
1899年《专利法》不仅将“专利条例”正式定名为“专利法”,而且在诸多方面也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为了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认了外国人的权利;(二)对专利厅复审,可按不符合法律或用法不当为理由,向大审院提出起诉;(三)明确了发明的继承人也可享有专利;(四)专利权的有效期一律定为15年;(五)改变了专利维持费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六)恢复了增补专利制度;等等。这次修改,是对当时在日本出现的专利制度 “废止论”和“批判论”的有力驳斥,并解决了专利条例中司法审查和外国人的权利问题。
190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增加了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二)关于发明的新颖性问题采用国内公知原则;(三)增加了有关外国人享受的权利的规定;(四)规定了专利效力所不及的范围;(五)利用发明时,可以请求获得实施许可的复审;(六)专利权的有效期可以延长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此次修改,是在针对适用巴黎公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适应产业政策发展而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加强专利的保护。
1921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将先发明原则改为先申请原则;(二)采取了申请公告制度和提出异议制度;(三)驳回专利申请之前,将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述意见的机会;(四)废止了对申请不服的再审查制度,采取了直接请求抗告审查制度;(五)对请求无效复审规定了5年的诉讼时效(第85条);(六)建立了再审查制度。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社会经济发展,并与日趋显现的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倾向相协调。
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是建立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上的。这种观念认为,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专利权,是人的人身及其劳动所派生出的产物,是一种“自然权利”;专利法虽然是一种“特许法”,但它却以“私权本位”为其基本特征。因此,通过以上专利立法活动,不仅使得专利法作为一种产业政策法在日本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在日本建立了一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4
关键词:专利 企业 经济 推动
引言:对于专利的保护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学界大都认为对专利的保护有利于专利享有者的知识产权,能够推动各方面的创新。但同时也有人发出疑问,对于专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技术垄断,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如何通过专利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此,笔者将通过具体分析对此问题提出一点建议。
一、专利法概述
对于专利法的概念,学界学者的观点不大相同。前苏联学者鲍加蒂赫和列夫琴科认为:专利法是调整与创造和利用发明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而日本法学家吉藤幸朔认为:专利法是在一定期间内给发明人予以发明垄断的权利,从而实现保护和使用发明,以及扶持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的法律②。我国的吴汉东教授认为,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③
从上面几个观点可以看出,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科学文化创造具有重要作用。专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来进行保护。
二、技术的垄断限制了经济的发展
专利法作为一门专门保护科学技术和发明创造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善。专利法承担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任,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面对跨国公司强大的技术优势时,难免摆脱不了"技术低能"的恶性循环。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成为了"世界工厂",虽然专利申请项数在不断上升,但是对比西方国家,仍然远远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受制于技术垄断,经济效益低下。所以有学者提出减少技术垄断的倡议,而这一倡议遭到了其他学者的反对。
笔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了解,这种情况在我国的确存在,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起着制约作用。但是对此观点笔者同样持反对意见。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权人经过自己辛勤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的专利,凝聚着其无差别的劳动。
2、造成技术的滥用,易造成市场的混乱。专利技术的公开使用使得市场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混乱。
3、降低创造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对专利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除极少数国家外,各国都设立了专利法,以增加对个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专利法对于现代经济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专利制度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
首先,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这是鼓励发明创造人持续创造的前提。其次,发明创造人通过公布其发明创造的全部内容以此来获得法律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其他人可以充分利用专利文件里公布的技术情报,进行新的发明创造,从而推动技术的再创新。最后,专利制度下,发明人可以借此专利而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提高其积极性。
(二)专利制度具有正当性
专利权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专利权在经过了法律的赋予后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其存在就必然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专利的正当性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在授予和对专利进行保护的时候,同样也剥夺了他人通过自主劳动创造并使用或者获得相同或类似科学技术方案的正当权利。甚至存在先发明者由于申请时间的原因被剥夺合法产业化的情况。
而为了使专利更具正当性,美国的专利法采用了先发明原则,即先进行发明,后进行申请的原则。但是这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发明是否在先很难辨明,认定的成本过高,可操作性较差。所以大多数国家还是继续使用先认定原则。
(三)专利制度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1、专利中蕴含巨大的经济财富。据不完全统计,平均一项专利的发明将带来250万元的效益。所以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拥有专利技术成为重中之重。科学技术的发明本身带来的财富为发明权人带了巨大的经济利润,专利制度的保护使得科学技术昌盛,继而推定经济的发展。
2、专利技术可以节省资源,提高效率。通过创新来发明创造新技术、新机器,能够有效地节约资源,创造出更大的社会财富。
3.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智力成果的良好社会环境,是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的有力保障。专利制度对个人知识智力成果强有力的保护,为创作者潜心钻研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4、专利法以法律的形式合理调整发明创造所创造的社会利益关系。兼顾了专利发明人、专利所有人、专利使用人三者之间的权益关系,使得社会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四、针对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我国的专利制度尚不完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缺少技术支持。跨国公司对于技术的垄断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项目数量大幅增加,但质量不高。人们的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加促进了这一现象的发生。浪费资源,质量参差不齐,我国仍没有统一的标准。
3、执行判决难,利益受损一方很可能因对方恶意逃避而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我国还没有出台强有力的措施。
(二)提出建议
1、专利战略
这一观点是由美国学者Leonard Berkowitz 在"Getting the Most from Your Parents"一文中对于专利战略做出的,其定义如下:专利战略是保证权利人能保持已经获得的竞争力的工具。日本学者斋藤优哉在《发明专利经济学》一书中将其定义为,专利战略就是如何有目的的、有效地利用专利制度的而制定的方针。一般情况下,学界认为,专利战略是指权利人运用专利和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去寻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战略。
通过对竞争对手的的状况分析得出结果,继而研制出符合自己本身的专利战略,不断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进行总体性的谋划。
2、国家进行适当干预
A、国家应当对专利权进行适当的干预,专利权人或所有者在申请专利保护的同时,对其研究成果应当予以公布,以促进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
B、对大企业的技术垄断应当进行干预,以促进市场的正常发展。政策向中小企业进行倾斜。
C、注重对专利申请质量的审查,应当注意的是,我国近些年来虽然专利数量大幅上涨,但是质量却不尽人意。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专利管理和审查人员应当注重对专利质量的审查,不要一味地追求数量。
D、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能够注重对专利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完善诉讼程序,建立高效率的诉讼渠道。
五、小结
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专利的保护更加重视,这样的情况渗透在我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专利制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在此不言而喻,它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巨大。必将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产生更加广泛和深远的影响。笔者在此通过对专利制度对经济的制约和推动几个方面做出了分析,并且对中国现在专利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注释:①鲍加蒂赫: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专利法,载《国外专利法介绍》,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
②吉藤幸朔著《专利法概论》,宋永林等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③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专利法》冯晓青 刘友华著,法律出版社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5
关键词:药品专利保护;医药产业发展;贡献度
中图分类号:F40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7-0065-05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以药品专利制度为表现形式和重要手段的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运用和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和医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亦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肯定了药品专利保护对医药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其内在逻辑是专利制度能够赋予专利权人对其专利药品的垄断权,使得产权主体地位得以明晰,专利权人不仅能收回药品研发的巨额投资,还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从而维护了药物后续研发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了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运用计量分析方法,测算中国的药品专利保护对医药产业发展贡献度,从而量化评价药品专利保护的积极作用,为我国药品专利保护提供决策参考建议。
一、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国外学界对于药品专利与医药产业发展关系保持着密切的关注,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研究。
在理论研究方面,Taylor[1]从药品专利特殊性的视角出发,认为药品是一种治疗和预防疾病的特殊商品,新药的研制具有投资高、周期长和风险大的特点,因而,没有任何一个技术领域比医药产业更依赖于专利的保护。Epstein和Kuhlik[2]认为,药品专利制度加速了生物医药公司和科研部门的专利许可、建立衍生企业、使用公共数据库和试验工具等行为,从而维护并强化了药品研发的热情,加快了药品研发速度,为随后的技术改良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使得更多的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Reuters[3]以医药产业发展战略为切入点,认为在原创性研发的缺乏和仿制药大量出现的背景之下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显得愈加重要。
在实证分析方面,国外学界对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从多个层面展开深入剖析,Mansfield等[4]对48种产品的专利保护研究后认为,90%的药品只有在专利保护的情况下才会被研发。在此基础上,Cohen等[5]通过对1994年美国医药制造业、化学、半导体、通讯设备领域1 478个研发实验室专利申请情况与技术秘密情况的调研,认为大型企业更依赖于专利保护,其主要原因在于可以通过技术许可获得经济利益,将专利作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筹码,而非单纯地防止他人假冒和仿造。Bain[6]通过对医药制造业在内的42个不同产业,以集中度CR8是否超过70%为分类依据,发现需要专利保护程度较高的产业可以使价格高于竞争水平的10%以上,高和中等偏低的分别高于竞争水平的7%和4%。Arundel[7]研究了EPO的2 849个企业样本数据,发现对每一个医药企业规模等级而言,专利比商业秘密更重要。Bloom等[8]认为,药品专利对于公司的生产力和股价都有正面影响,该正面效应能立即反映在股价上。对于医药公司而言,公司拥有专利的数目越多,越有利于公司新产品的发展。Mcmillan等[9]实证分析了药品专利作用于R&D投入,从而使得新分子实体激增,对公司业绩起到了“正向”作用。Rickne和Jacobsson[10]的研究表明,自从1975年瑞典制定药品专利制度后,知识密集型公司的绩效得到显著提升,促进了医药R&D的投入,实现了医药工业快速发展的目标。
上述研究成果阐述了药品专利保护与医药产业发展之间是否具有积极影响以及何处何时具有积极影响。但局限于以发达国家为背景,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以中国为视角来评估药品专利保护效应的分析微乎其微。相比之下,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偏重定性的分析,实证研究很少。仅有的少量实证研究也主要散见于从某一角度或侧面进行研究。基于此,笔者将以中国为具体案例展开实证分析。
二、药品专利保护对医药产业发展的贡献度
(一)建立模型
多年来,人们一直致力于研究知识特别是技术进步对产业经济增长所做的贡献,1957年,Solow发表的《技术进步与总生产函数》一文首次给出测度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贡献份额的规范方法,提出了以增长速度模型和“余值法”测算技术进步的方法。
笔者以“Solow余值法”为基础探讨在一定制度约束下药品专利制度对医药产业发展的影响。将药品专利制度导致技术进步内生化,引入药品专利制度变量,对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进行改进,建立包含药品专利制度的经济增长函数:
Y=At(N)KαL?茁Iγ(1)
对(1)式两边取自然对数,由此,获得线性计量模型:
LnY=LnAt+αLnK+βLnL+γLnI(2)
在(2)式中,LnY为产出增长速度,LnK为资本投入量增长速度,LnL为劳动力投入量增长速度,LnI为药品专利制度导致的技术进步的增长速度,LnAt表示全要素生产率,α、β、γ分别表示资本、劳动以及药品专利制度的产出弹性。因而,只要估算出参数α、β、γ再分别乘上它们的增长速度,就可以求出它们对产出增长的贡献度。
笔者利用1995-2007年我国时间序列数据,对药品专利保护强度与医药产业发展关系进行实证分析,以验证两者之间的关系。
借鉴前述计量模型(2),建立如下线性计量模型:
LnVAi=α+β1×LnSTi+β2×LnFACIi+β3×LnNEi+ε(3)
其中i为样本时间序列数据,LnVA为医药产业工业增加值的自然对数,LnST为药品专利保护强度的自然对数,LnFACI为医药产业固定资产和建设总规模投资额的自然对数,LnNE为医药产业科技活动人员数量的自然对数,ε为随机误差项。
(二)相关数据
对于药品专利保护强度,Ginarte和Park[11]提出的衡量方法被大量的研究所采用。他们的方法比较适合于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但对于司法体系正在完善的转型期国家,由于立法和司法尚不完全同步,采用立法指标所度量出的保护强度与实际保护度可能并不一致。拙作[12]在Ginarte-Park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药品专利保护强度指标应是对药品专利“立法强度”与“执法强度”两方面的综合考察,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ST(t)=Le(t)×Ex(t)
ST(t)表示样本在t时刻的药品专利保护强度。Le(t)表示样本在t时刻的药品专利保护立法强度,其由6个二级指标组成(分别为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国际条约成员、权利限制、司法适用原则和执行机制),每个二级指标满分为1分,总分6分,立法强度值介于0~6分,0表示完全没有药品专利法律法规,6表示有相当完善的药品专利法律法规。Ex(t)表示样本在t时刻的药品专利保护执法强度,是影响药品专利保护执行效果的变量,表示药品专利保护立法强度被实际执行的比例,其由5个二级指标组成(分别为专利基本成本、社会服务、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监督制衡和公众意识),每个二级指标满分为1分,总分5分,执法强度的值等于以上5个二级指标的算术平均值。执法强度值介于0~1,0表示法律规定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完全没有执行,1表示法律规定被完全执行。药品专利保护强度ST越高,表明对药品专利权人的保护越强;反之,则越弱。
1995-2007年我国医药行业工业增加值、药品专利保护强度、医药产业固定资产和建设总规模投资额、医药产业科技活动人员数量的相关数据参见表1。
(三)显著性检验
以各自变量的当期数据进行回归,结果列于表2第Ⅰ组,结果显示,LnST、LnFACI和LnNE均与LnVA呈正相关关系,但LnST的回归系数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其t统计值仅为0.233,需要进一步改进。考虑到药品专利制度对医药行业工业增加值影响的滞后性,将药品专利保护强度数据滞后六年进行回归,结果见表2第Ⅱ组。结果显示,LnST、LnFACI和LnNE的回归系数分别在10%、1%、5%水平上显著(t统计值分别为2.117、4.880和2.317),回归系数分别为0.115、0.033和0.572。F统计值为173.475,P值为0.000,说明总体回归模型是显著的;调整后的R2为0.977,模型模拟度很高。
回归模型为:
LnVA=-1.132+0.115LnSTt-6+0.033LnFACI+0.572LnNE(4)
(四)模型相关检验
关于异方差性检验。利用Eviews软件进行White检验。其中,F值是辅助回归模型的F统计量值。选取显著性水平?琢=0.05,由于nR2=3.231
关于自相关性检验。选择D.W.检验进行自相关性检验。因为n=13,k=3,查D.W.检验上下界表,得dU=1.79,dL=0.74,计算得到统计量D.W.2.089,而dU
关于多重共线性检验。采用方差膨胀因子检验法,用SPSS软件包对模型进行检验,结果见表3。
从输出结果可以看出,VIFLnSTt-6=3.260,VIFLnFACI=8.722和VIFLnNE=5.733,三者均小于10,所以模型(4)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五)模型经济意义
1. 药品专利保护强度的滞后计算使得总体回归模型显著,这反映出我国医药发明产业化进程缓慢,药品专利交易市场的不健全以及保护强度尚待强化的窘境。
2. 回归结果表明,药品专利制度对医药产业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是0.115,即药品专利保护强度的1%的增强将会导致医药产业经济增长0.115%。按照1995-2007年我国医药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长率计算,药品专利制度的贡献率为29.2%,资本的贡献率为13.0%,科技活动人员的贡献率为57.8%。这说明在医药产业经济增长中,药品专利制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政策建议
(一)优化药品专利保护环境,提升对医药产业发展的推动力
鉴于药品专利在保护科学智力成果、促进医药技术传播、激励药品研发创新以及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其无以伦比的巨大作用,《巴黎条约》、《TRIPS协议》等一系列国际条约都纷纷明确了药品专利保护重要性原则。主要国家也纷纷建立健全药品专利保护的相关立法。美国在1984年通过《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1994年通过《乌拉圭回合协议法》、1995年修订了《专利法》,这些立法的完善使得美国医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跑者地位。日本在2002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通过法律形式将药品专利保护从部门主管的事务上升至国家性事务。印度在经过数年宽限期之后,在2005年开始履行TRIPS协议,意味着印度从药品专利的逆向行驶者换位成为自主知识产权推动者。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药品专利法律和管理体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进步,2008年6月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于提升我国药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笔者的实证分析可知,药品专利制度对于医药产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药品专利制度设计应该在务实灵活和与时俱进原则的指导下,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保护功能和信息功能,推进国内医药企业及时、安全,有保障地研发新药,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药品专利保护意识。目前,国外制药业在我国市场不断渗透,国内企业和科研机构却未积极应对,仍然持观望态度,形成强烈的反差。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部分医药公司对药品专利保护的意识淡薄,对专利的误解以及对规则的不了解,致使医药公司不愿申请药品专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药品专利是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不能忽视、行业不能忽视、企业更不能忽视。第二,增强药品专利的开发能力。药品专利制度只是提供给权利人权利和利益,只有具备药品专利的开发能力,才能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为此,应增强药品开发能力,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有效利用全球技术资源(包括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广泛开展药品研发的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第三,完善医药市场竞争政策。药品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放、有序、健全的医药市场是药品专利制度充分发挥增进医药产业发展作用的基础。为此,应建立公平竞争的医药市场环境,加快技术市场和多层次的医药资本市场建设,制定落实财税、外汇、金融等优惠政策,增加药品专利的研发投入,支持医药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市场竞争政策。
(二)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缩短制度的滞后性
在笔者的实证分析中,将药品专利保护强度数据滞后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对医药产业发展存在非正常性滞后。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安排会呈现出一种滞后调整,即现期的制度供给不能满足人们当期的需要。制度滞后不仅是指制度出台相对于制度需求的滞后,而且包括制度出台后新制度无法发挥作用而出现的制度供给滞后。如果这种滞后超出了所能容忍的限度,不能克服对风险的厌恶或不能将外部潜在的收益及时内部化,那么这种滞后就不正常了。对于我国目前的药品专利制度而言,这种不正常表现在时滞过长。尽管影响制度供给时滞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现存药品专利法律制度的问题。因为不管什么时候,现存法律限制着制度安排的演化范围。制度供给的时滞直接影响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度变迁的速度,使得一些有效的制度在一定时间内难以建立起来,这意味着一些潜在利润短时间内难以实现,从而影响了医药产业发展的步伐。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药品专利法律保护,缩短制度变迁的时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此可采取如下措施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体系:第一,改进新药审评办法。由于专利保护有规定期限,而药品必须经过严格评审,为了加快新药评审工作,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药物予以评审,简化申请者与专家的答辩手续,并规定最长的评审时间,避免专利持有人丧失权利时间过长。第二,建立中药专利保护的标准。鉴于中药专利(特别是复方)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评判方面存在自身特点,对此,TRIPS协定中也没有确定的国际标准。而我国既是中药专利申请大国,又是受理中药专利申请的主要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TRIPS的有关弹性条款,控制中药的专利标准,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不必去追随发达国家的药品专利审查标准。第三,制定药品专利申请的高标准信息披露制度。技术信息的披露可以反映技术革新的新颖程度。对此,TRIPS协议没有作任何详细的说明,建议一项药品发明除了需要披露它的名称和结构外,由于其有效成分的缘故,还需要披露该药品不同成分的比例以及使用方法;第四,明确药品的实用性标准。TRIPS协议中使用的是“可供工业使用”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对此概念进行具体的界定。我国对药品的实用性也没有过多的要求,为了避免那些可能会不当地破坏医药领域创新的发明,我国专利法应该尽可能地对实用性制定一个准确的标准。
参考文献:
[1]Taylor,C.Z.Silberston.The Economic Impact of the Patent System:A Study of British Experie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1973.
[2]Richard A. Epstein,Bruce N.Kuhlik.Navigating the Anticommons for Pharmaceutical Patent:Steady the Course on Hatch-Waxman.John M.Olin Law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209.Chicago.2004.Richard A. Epstein,Bruce N. Kuhlik.Is there a Biomedical Anticommons?Health & Medicine,2004,(157):54-58.
[3]Reuters.The Blockbuster Drug Outlook to 2007:Identifying,Creating and Maintaining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s Growth Drivers.Reuters Business Insight,Healthcare.2003.
[4]E.Mansfield,M.Schwarz,S.Wagner. Imitation Costs and Oatents. An Empirical Study. Economic Journal,1981,(91):907-918.
[5]Wesley M.Cohen, Richard R. Nelson,John P.Walsh. Protecting their Intellectual Assets:Appropriability Condition and Why U.S.Manufacturing Firms Patent (or not). Conference on New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 for the Knowledge-Bases Economy.OECD.1996.
[6]J.S. Bain.Barriers to new competiti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6.
[7]Arundel, A. The Relative Effectiveness of Patents and Secrecy for Appropriation. Research Policy,2001,30 (4):611-624.
[8]Bloom, Nicholas and Van Reenen, John Michael.Patents, Real Options and Firm Performance.Economic Journal,2000,Vol.112:97-116.
[9]G. Steven Mcmillan,Alfredo Mauri,Robert D. Halmilton,III.The impact of publishing and patenting activities on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firm performance: the case of the us pharmaceutical industr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Management,2003,Vol.7(2):119~135.
[10]Annika Rickne,Staffan Jacobsson.New Technology-Based Firms In Sweden-A Study Of Their Direct Impact On Industrial Renewal Economics of Innovation and New Technology,1999,Vol.8(3):197-223.
[11]Juan C.Ginarte,Walter G.Park.Determinats of patent right:A cross-national study.Research Policy,1997,Vol.26:283-301.Walter G. Park.International patent protection:1960-2005.Research Policy,2008,Vol.37:761-766.
[12]姚颉靖.药品专利保护指标体系构建及强度测定[J].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2010,(4).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Contribution Degree of 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Development
Yao Jiejing,Peng Hui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6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由资源、物质经济向知识、循环经济转变,为了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各国法律发展向着生态化方向推移。法律生态化是指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对传统部门法进行扬弃调整,最终达到法律规范与生态环境根本利益相一致,以推动生态文明社会变革。
一、知识产权法生态化
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而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生活。环境资源法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往往涵盖不同学科,与其他部门法交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也提出环境法和条例是重要的,但光靠这些不能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法律生态化不只是完善环境资源法,其他部门法也囊括其中。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法是推动技术进步的核心力量。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智力成果,促进智力成果的应用扩散,鼓励创造者不断创新。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法律生态化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 环境问题通常都与技术高度联系,专利生态化是风险防范原则的体现。专利法中生态观是生态利益与人的权利并重,生态化具体表现为生态化解释关系到环境资源利用的部分,建立新的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制度,把环境资源利用与生态建设衔接起来。
二、促进绿色创新专利制度的必要性
(一)国内
1.我国环境资源现状的要求
我国面临严峻的发展形势: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资源少同时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经济活动、日常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是环境资源现状的要求。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可以通过促进污染预防控制技术革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绿色技术也称生态技术,即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节约能源、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既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又有保护环境功效。绿色技术代表了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 根据绿色技术的功能,绿色技术分为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与传统生产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清洁生产技术是事前控制的技术,充分体现了环境法中风险防范的原则。绿色技术可以在保证生产活动的同时兼顾环境。绿色技术的专利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对环境保护的支撑力,保障经济建设的生态安全。
2.专利制度价值的体现
一般而言,利益是驱使发明创造者创新的动力,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标尺。专利制度是市场主体获得利益的长效保障。如同完全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没有专利制度,社会将会失去发明创造的活力。 专利制度的价值在于促进技术创新,对科技研发具有导向作用。若由于制度缺位导致技术保护不力,市场主体可期利润低于研发技术的成本,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市场主体就不会再投入科技研发,进行发明创造。 当前的专利制度中找不到绿色技术的特别规定,无法有效保护绿色技术,促进绿色技术的开发扩散。对绿色技术作特别规定,建立专门的机制可以加强对绿色创新的发展方向引导,鼓励市场主体致力于绿色技术研发,这是专利制度激励引导价值的体现。
(二)国际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的挑战,本无环境或气候友好导向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必须向绿化嬗变。 国际公约对绿色技术作了相关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限定了专利授予客体,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设立有效法律的建议,其中第八章规定为了有效地将环境和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业务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
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开发绿色技术,物质上给予资金支持政策制度上给予保障,专利制度为绿色技术大开方便之门。发达国家的绿色技术发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专利制度给予绿色技术保护,促进绿色技术发展,与此同时阻碍了绿色技术的推广,成为我国等发展中国家获得绿色技术转让的障碍。虽然环境问题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国际组织、国际条约也不断致力于推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绿色技术,但是进展十分缓慢。 从国外引进绿色技术存有较大阻力,我国若要取得主动权就必须加快我国绿色技术的自主研发,由进口技术向创造技术转变。
三、国外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
绿色技术较其他科技而言研发范围小,发展缺乏积极性。加速绿色科技创新是各国的共同课题。突破现行智慧财产权制度的局限,或借助、改革、善用智慧财产权制度,以达到促进绿色科技研发。 各国一般采用加快审查的方式,有的国家辅以减少费用的措施。
1.英国
最早对绿色技术实行加速审查的是英国。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2日启动加速审查绿色技术,该程序称为绿色通道。若技术由一般程序提出申请审查,需要2至3年的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要通过该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申请中说明发明创造为绿色技术。英国专利申请中缩短审查期间的程序有三种,分别为合并检索审查、加速检索审查以及审查早期公开。绿色技术申请人不仅可以单独申请加速审查,也可以提出同时适用多种程序。在合并检索审查、审查早期公开程序中,并不要求申请人说明任何理由。而只要程序涉及加速检索审查,申请人就必须就加速审查程序对其专利申请的必要说明理由或者陈述其发明为绿色技术。 通过绿色通道,绿色技术的申请人最快可于9个月获得专利授权。2.美国
关于绿色技术的优惠条件,美国很早就有相关规定。《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1998年修订版》第708.02条关于可提出特殊化请求专利申请,规定条件中第五项发明技术可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以及第六项发明技术可对发展或节约能源做出重大贡献,涉及绿色技术可以请求提前或加速审查。《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还规定了发明技术将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或对发展或节约能源或反恐能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利申请可免交加速审查请求费。 2009年12月美国推出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批项目。在试行该项目前,专利商标局对绿色技术的一般审查期为30个月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0个月作出最终决定。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批项目将平均审查期缩至12个月。
3.韩国
韩国加快审查机制包括优先审查、加快审查和快速审查。优先审查程序一般仅适用于已进行申请公布的专利,须交纳一定的费用。环保专利申请也包括在优先审查范围内。2009年9月韩国修改了加快审查制度。其中与绿色技术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可以申请实行加快审查。申请加快审查的申请人需要先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提供至少4项与这些现有技术逐项对比的说明。 同年10月,韩国知识产权局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归入快速审查制度,在此之前,申请日后3个月进行审查,6个月公布审查决定。快速审查中,受到政府研发资助的绿色技术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4个月内公布审查决定。
四、结语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也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早日公布其申请的请求。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必要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所以通常情况下发明在提出申请后3年左右才能获得授权,甚至更长的时间。虽然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是申请审查耗时不短。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2年7月我国27年间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0万件。绿色技术较其他技术而言需要更多的时间审查,如果不对绿色技术加以区别对待,那么就会造成绿色技术申请的积压,降低发明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绿色技术的进步发展。
我国也有加快程序,审查时间可以由3年左右缩短到18个月左右。《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加快审查程序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可以申请加速审查的发明专利为已经公开,已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费用但尚未开始进行实质审查。加快审查适用于:(1)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2)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他人实施其发明,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3)涉及以申请发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重要项目;(4)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专项、武器装备研制项目、863计划、973计划、国防基础科研项目、民用科研计划、军民两用计划及军转民高技术开发计划、国家自然基金等)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已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专利申请号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专利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2)已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使用合同;(3)利用该专利技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4)属于重大基础发明,占领技术制高点。 请求加快审查第一步由要求加快审查人向所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上交相关文件材料。之后由所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后请求人还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当面递交证明,填写申请表和缴纳加快审查费。加快审查范围中并没有绿色技术,且加快审查的办理程序也较为繁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