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1
关键词 心房颤动 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 心电图 P波离散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influence of angiotensin co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on P dispersion(Pd), maximal time of P waves(Pmax) and recurrence rate of atrial fibrillation(AF).Method:59 patients, who had organic heart diseases combined with AF, were pided into two groups at random: the experiment group included 30 patients; the contrast group included 29 patients. patients from experiment group toke catopril, and observed the influence of catopril on Pd,Pmax and recurrence of AF. Result: After 3 months The Pd and Pmax decreased, and the recurrence rate of AF obviously decreased compared with the contrast group too. Conclusion: ACEI can dicrease Pd and Pmax, and at the same time can prevent the recurrence of AF.
Key words Atrial fibrillation; Angiotensin co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Electrocardiogram; P dispersion
随着心房颤动(AF)成为心脏电生理领域的一个热点,近期对其发生的预测指标亦进行了较多探讨。有报道AF患者的P波最大时限(Pmax)和P波离散度(Pd)较窦性心律增大[1]。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能够减轻心房电重构,减少复律后AF的发生,但ACEI对Pd和Pmax是否有影响呢?尚缺乏研究,本文主要做一点这方面的研究。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来自我院住院和/或门诊病人59例,男35例,女24例,年龄25~78岁(平均年龄62.3±19.7岁),均为器质性心脏病合并阵发性AF患者,其中高血压心脏病19例,冠心病心绞痛17例,心肌梗死13例,风湿性心脏瓣膜病10例。随机分为两组:实验组,为30人,除给予常规药物外加服卡托普利,每次25mg,一日两次;对照组:为29例病人,仅给予相应的常规治疗药物。两组病人临床资料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临床资料比较
组别
实验组(例)
对照组(例)
高血压心脏病
10
9
心绞痛
8
9
心肌梗死
7
6
心脏瓣膜病
5
5
1.2 方法
记录12导联常规心电图(ECG),走纸速度50mm/s,增益为20mm/mV,每个导联记录不少于5个窦性P波。采用手工目测法测量各导联P波的时间值,测量导联在6个以上,均包括II及V1导联,每个导联测量3个基线稳定的窦性P波,取其时限的平均值,所测的P波最大时限为Pmax,最小时限为Pmin,Pd=Pmax-Pmin。P波测量的起点为其与等电位线交界处的外侧,其终点为P波与P-R段交界处的内侧。
上述入选的研究对象服用卡托普利前、三个月后分别描记ECG进行Pd测定;对三个月内实验组和对照组发生的AF次数进行记录。
1.3 统计
所有计量资料采用均值±标准差表示,组间差异进行t检验;记数资料用率表示,采用卡方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显著性。
2
结果
2.1 三个月前、后Pmax及Pd的变化
三个月前、后实验组与对照组Pmax及Pd的变化的比较见表2
表2 两组Pmax及Pd的变化
组别
Pmax(ms)
Pd(ma)
三个月前
三个月后
三个月前
三个月后
实验组
96.67±15.71
87.89±9.31
45.21±10.13
37.34±6.25
对照组
94.41±13.79
93.78±14.16
43.75±9.37
42.93±9.41
注:实验组三个月前、后Pmax及Pd比较,p<0.05
2.1 三个月后实验组与对照组AF发生率比较
三个月后实验组与对照组AF发生率比较见表3
表3 实验组与对照组AF发生率
组别
AF的发生次数
每例平均发生AF的概率
实验组
35
1.67
对照组
89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2
(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研发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发动机,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专利制度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
1、专利制度为高新技术的研发捉供了与计划机制全然不同的激励机制.正如一位美国总统所说的,专利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它以利益为杠杆,作为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的创新活动。
2、专利信息可加快高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这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专利信息可在国家级决策、行业发展决策、企业或课题研发小组的决策三个层次上进行高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分析和预测;专利信息可以揭示现有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动态和趋势,使我们从技术和市场需求二个方面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选择研制目标,作出正确决策;从而以最合理的途径、最佳方案、最少投资,谋求最大的成果。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现有技术所处的发展阶段、高新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高新技术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和技术。对于高新技术领域中研发的人员来说,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预测,重点应围绕以下四点:分析某高新技术领域中各种专利的变化情况,了解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的最新动向;分析重要专利的构成,了解某项技术的成熟程度;分析如阂购冲拥帕幼沿摊冱关系,某-技术的发展前景;剖析专利产品的结构或分析专利的工艺方法等等。
(2)利用专利信息使高新技术的研发在高起点上开始,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促进高技术实现跨跃式发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所记载的技术信息量约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根据wip0的估算,利用专利信息可缩短研制周期60%,节约费用40%。
(二)专利制度的第二个作用是使技术的评鉴法制化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成果的管理方式是对成果的学术水平的评定或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不被国际所认可。而专利的审查是将高新技术的评鉴法制化,为国际所公认。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使高新技术成果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就形成了产值极大的产业。
(三)专利制度的第三个作用就是使技术资产化
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并为国际所公认。例如,扬子电冰箱厂与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合资成?quot;安徽博西扬制冷有限公司"。其中扬子电冰箱厂以其25项冰箱、冰柜的专利权入股,折合人民币4014万元,得到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的认可。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专利具有作为质押的权利。
(四)专利制度的第四个作用,就是它使技术权利化
一项高新创新成果一旦授予专利权,就受到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发明技术的自身保护。另一方面,就是占领和保护市场的作用。一种产品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专利的这种权利同时还表现为时间性和地域性。例如,一项技术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将在20年内,在整个中国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享受这种权利。
(五)专利制度的第五个作用是使技术信息化
专利制度规定了一整套的技术信息化措施。例如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布;授权后必须予以公告。另外专利局有一整套的公布专利信息的制度和手段。例如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制作专利光盘,专利数据库,向全国、全世界公开专利技术信息,从而推动高新技术进步和技术的实施及转让。
(六)专利制度的第六作用是专利的拥有数量构成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和测度之一
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发表的《1998年世界科学报告》中指出,报告中公布的专利指标,是基于"技术活动可以通过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数描述,这里不把专利看作一种工业手段,而是看作处于知识前沿的技术能力的标志",同时,该报告用全世界的科学出版物和专利数除以世界gdp总额所得数据作为世界平均水平,各国各地区的科学出版物数量以及在欧洲和美国申请的专利数被各国各地区的gdp所除的数字,就可得到研究开发成果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因此,专利的拥有量,将成为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和测度之一。对于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专利的拥有量也是这个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的标志。
(七)专利制度的第七个作用是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
有个说法:在奴隶社会比谁的奴隶多,在封建社会比谁的占有土地多,在资本主义社会比谁占有的资本多,在知识社会比谁占有的知识多,特别是占有的知识产权多。现在已出现各种企业,如微软、耐克公司,中国的方正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大发展的成功范例。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
(八)专利制度的第八个作用,是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
当代高新技术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技术、能源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新材料、空间技术,这些高新技术既是当代的前沿科学技术,又是现在和将来对产业产生巨大作用的技术。在知识经济中,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
(九)专利制度的第九用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护作用
专利制度为风险很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凡是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在产业化过程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它一方面可避免高新技术产品被他人仿制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这种产品予留了市场空间。高新技术可以在专利的保护下,从市场上获得较高利润,从而弥补了开发的投入,又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下一轮开发积累了资金。这种法律保护可大大促进高新企业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3
关键词:专利制度;政府采购;创新激励
专利制度中存在着一种“扭曲”现象。一方面,这种制度能极大地鼓励和推动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它又带来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和发明人之间过度竞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它又妨碍了自身激励创新功能的发挥。这种“扭曲”从根本上说是由技术的私人生产与需求的矛盾造成的。政府在协调私人生产与社会需求的矛盾上负有特殊的职责,亦能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技术创新突飞猛进的当今,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支持、协调作用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讨,寻找一条缓解“扭曲”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制度主要是依靠赋予发明人以专有权和公布专利文件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的。但正是与此相对应,导致了专利人的技术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对专利技术的制造、使用、销售和阻止进口的权利已经使其具备对该技术进行全面垄断的能力。而专利文件的公开则导致技术成果的“外溢”,专利权人往往无法排除他人从技术成果中获得利益,这意味着可能形成“免费搭车者”。更进一步,专利权人的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必将造成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专利可以提供垄断利润,于是专利促进了发明人的竞争。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为围绕专利技术而进行的以替代为特征的过度竞争行为提供了条件。专利权人的垄断、专利技术的“外溢”和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领域的激励功能。
赋予发明人以近乎垄断的权利可以激励更多的创新活动,但是发明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行为又会阻碍该技术的进一步创新,这看来是专利制度的一个“两难处境”。发明人的垄断行为可以是不实施专利、拒绝按照合理条件授予许可证、没有以充分数量的专利产品供应市场,或者为这种产品要求过高的价格等。这些行为都将阻碍相关技术的后续开发。如,压力蒸汽机的曾受到瓦特包含所有蒸汽机的专利的阻碍;而在这之前,瓦特蒸汽机技术又受到已有专利的阻碍,直到瓦特找到一种办法绕过已有专利。可见,发明人的垄断行为不应仅仅理解为该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的减少,更重要的是,它使得持续的创新过程被人为地打断。
专利文件一经公开,该专利技术就成为公共性的资产,形成“一人创造,百人受益”的局面。毫无疑问,控制公开了的技术成果比控制有形的机器的流通要困难不知多少倍,尤其是在通讯已高度发达的今天。这样,在该技术成果的使用领域就会出现技术成果的“外溢”问题,即出现很多机会主义者——使用却不付费的人。专利权人要排除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的监督费用是相当高昂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些常会导致专利权人难以通过控制技术传播来获得利润,甚至有时难以收回研究开发成本(通常是比较高的)。并且这些“搭便车”者可能成为专利权人的潜在对手。技术成果的“外溢”将使其他潜在发明人从中受益,相关技术的研究费用将大大降低,但专利权人却无法依靠专利权享受“外溢”的好处,有时还反受其害。这也意味着,针对某一专利技术,专利权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社会收益,专利权人远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回报。这是专利制度不能产生足够的创新激励尤其是原始创新激励的又一原因。
发明人之间的竞争,从广义上讲,包括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和取得专利后的竞争。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发生在开发过程的发明阶段,是在探索发明的可能性边界活动中的竞争。在这一过程中的实际竞争将带来一种无效率。如果n个发明者竞争一项专利,但只有一个人会成功,那么,就有n-1个发明者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一无所获。对此,专利制度除了通过鼓励先申请的规则尽量缩短这一过程之外并不能再有所作为,因为在探索发明可能性边界的活动中,不确定性、偶然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发明和创新的魅力在于市场和前沿在不断变化这一事实。这就形成了新的可能性和组合的千变万化的交替。一次意外的事件就可能给一些久被遗忘的猜想带来新生”。① 如果这是对创新的可接受的描述,那么,对获取专利前的竞争事实上人们是无法管理的。本文所讲的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是取得专利后的竞争,是指发明人在取得专利之后,其他人发展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的行为。出于对专利垄断利润分享的动机,取得专利后的竞争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激烈的。现有专利制度之所以导致更多的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这是因为:首先,替代技术可以轻易分享专利技术的垄断利润,却无侵权之虞;其次,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反向工程研究,进而模仿(而非等同)专利技术的研究寻找替代技术,其研究成本通常大大低于原始创新的成本;而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却需要考虑和专利技术的权利人缔结许可协议,并与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分享补充技术带来的利益,更不要说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分享专利技术垄断利润了。更何况,出于专利技术与补充技术的竞争关系,二者达成协议并不容易。如,爱迪生改良了的电报机就曾被贝尔的在先专利阻止使用达许多年。可见,专利制度更多地激励了替代技术的研究,而非补充技术的研究,就这一点而言,它在激励技术创新的方向上是存有偏差的。
二、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索
针对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上述三个,除专利权人的垄断问题得到专利法中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部分矫正外,对其余两个问题,现行专利制度几乎束手无策。即便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垄断行为的纠偏作用也是很有限的,首先,这些措施都须经政府个案批准,其条件、程序都颇为严格,且只涉及专利权中的实施权;其次,在各国的实践中,强制许可也是很少使用的。② 因此,探索一种既有利于消除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以及专利技术替代激励,同时又能对技术的原始创新提供更强有力激励的制度尤显重要。
技术创新既可以由私人(包括人、法人、非法人的组织),也可以由政府来组织进行(直接组织创新活动或对发明人进行资助)。由政府来组织技术创新活动是完全可行的,比如某些国防技术、基础研究等。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在知识里,政府在技术创新领域的作用还会进一步加强。但是,在政府组织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会形成政府与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偷懒行为,他们或者付出太少的努力或者将研究过分集中于纯粹兴趣的领域,这种方式并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因此在技术创新(生产)的激励方式上应该采取私人组织技术创新的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激励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这种机制足以保障发明人对技术成果的有效支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技术创新的激励需要专利制度。但是,前已述及,专利制度带来的垄断、“外溢”及替代研究的问题又使其激励功能大打折扣。垄断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人收益与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之间的矛盾,“外溢”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有产权与专利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之间的矛盾,过度竞争或替代研究问题的实质是专利技术的私人提供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的根本解决要求对专利技术采取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即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人人可以用之,这样自无垄断之可能,也无“外溢”之虞,更无过度竞争之必要。可见,我们所要寻找的制度必须兼具私人物品生产优势和公共物品分配优势,具体地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由私人组织技术创新,并针对创新成果赋予专利权,在专利权人申请并对其予以充分补偿的前提下,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这是一种专利技术有偿公有化的制度,这种制度与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技术无偿进入公有领域的规定不同。如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未缴年费、声明弃权等情况都可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专利权人并不能因此主张补偿。在设计这种制度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谁来进行补偿?很显然,只能由政府来进行这种补偿,因为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组织会有愿望并有能力从事这项对自身没有直接收益的活动,而且专利技术公有化最终将导致专利技术社会收益增加这一公益目标的实现,政府补偿应是其社会管理职责使然。那么,这种由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转让专利申请,政府依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受让)专利,然后将专利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就是政府购买专利制度。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专利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结合,它保留了专利制度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的不足。在这种制度下,技术发明人仍可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之后,仍可自由决定是否向政府提出专利购买申请,也就是说,专利制度仍可不受地发挥其激励创新的功能,而政府购买行为的介入,只为消除专利制度的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提供了机会。一旦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原专利权人已不再是该技术的权利人,自然也就没有了垄断之权利(但他还可能通过控制与该技术相关的专利及技术秘诀来达到垄断的目的);原免费搭车者变成合法搭车者,原机会主义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外溢”问题也不再有人担忧;一旦专利技术变成人皆可用的公有技术,围绕该技术展开的竞争性的替代研究行为便无利可图,而且替代技术会很难找到市场,因为人们会倾向于使用无需付费的公有技术。一个与此相关并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之后,替代研究的激励几近丧失,相关领域补充研究的激励却会大大增强,因为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会给该技术的补充技术带来更大的市场,而且在专利技术公有化了的情况下,补充技术的发明人无需与原专利权人分享补充专利的价值,补充技术的实施也不会受到原专利权人的阻碍,于是可获得专利的补充研究会大量地深入地进行下去,围绕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的补充专利技术也会逐渐增多。但是另一方面,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可能会阻碍补充专利技术的实施,因为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人们为了享受免费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使用改良的但却要付费的专利技术。可以说,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是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而非专利制度之外与专利制度相对抗的一种制度。实际上,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转让制度中的一个特殊,所谓“特殊”,无非是指受让人特殊,受让的条件和程序特殊及受让人对已受让的专利的处置方式特殊。
长期以来,多数人都相信,揉合私人物品的生产机制与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对技术成果采取“私人提供、大众免费消费”的做法同样也是行不通的。的确,在各国的专利法中还找不到政府购买专利的有关,但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早在19世纪的法国、美国就已经出现了。1839年7月,法国政府购买了银板照相(Daguerreotype)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随后,这项发明得到迅速而广泛地利用,大量的补充发明改良了银板照相技术中的化学反应过程及透镜,并且加速了在化学反应及太阳光谱方面的进步。在美国,1802年,南卡罗来纳州政府购买了轧棉机专利在该州的权利,后来,北卡罗来纳州和田纳西州的州政府也购买了该专利在各自州的权利以取得针对轧棉机专利收税的权利。在本世纪,也曾出现过与政府购买专利的做法类似的政府奖励创新的实践。美国专利补偿委员会(USPCB)就曾对具有军事价值的原子能技术的发明者予以补偿。前苏联和专利法实施前的,都曾长期存在着政府对技术创新予以奖励而将有关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做法。在中国,政府奖励创新的制度目前仍是整个创新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作为专利转让制度的重要补充,一方面保留了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又提供了消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的机会,加之前人在这一领域的有益偿试,因此,有必要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进行更深入地探讨。
三、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确定购买价格及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挑战是确定购买价格的。
确定购买价格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揭示专利技术价值的市场信息的问题。可以采取协商、评估、拍卖等方式来确定购买价格,但协商、评估的方式难以克服当事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结果也难以反映该技术在市场上真实的价值,而拍卖则被认为是揭示诸如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价值的市场信息的最标准的方式。
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的机制可以这样设计:
第一步,专利权人决定运用政府购买专利的制度,即专利权人愿意将专利技术卖给政府并提出申请。鉴于政府强制购买专利的做法实际属于政府征收行为,它会大大降低专利制度的技术创新激励,因此,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必须严格建立在专利权人自愿的基础上。申请人在政府受让专利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应有权撤回申请或要求政府延迟购买。与此相对应,为防止申请人滥用程序中的这种权利,申请人应对整个程序的行政费用负责。
第二步,政府对专利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制度的补充而非替代,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购买所有领域不同创新层次、不同价值的所有专利,因此,政府应根据及社会的需要事先设定申请政府购买专利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案,政府在征求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的意见后再作审查,即对申请案采取审批主义而非准则主义的做法,以便政府对这一制度的运用有最终的控制权。
第三步,政府接受申请案后,提出以通过拍卖揭示出来的价值乘以一个“溢价比例”所得的价格购买专利的要约。前已述及,在专利制度下,由于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外溢”问题,专利权人就专利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专利带来的社会收益,因此,为了增加发明人技术创新的激励以及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购买专利申请案的激励,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政府应当以接近于专利技术带来的社会收益的价格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在拍卖程序中,拍卖参与人的报价只反映了该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因为报价人在考虑报价时不会将自己无法控制的“外溢”现象所形成的价值包括在内。因此,政府要约购买专利的价格应该等于通过拍卖所揭示的该专利的私人收益乘以同类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除以私人收益所得的一般的“溢价比例”,这个“溢价比例”可以通过调查相同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情况予以事先确定。实际操作中,政府应事先取得不同专利技术群的“溢价比例”的经验数据。
第四步,进入拍卖程序,发现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在这里,拍卖程序主要起到一个发现价值的作用。一方面在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最终将购买专利,但政府却不参与拍卖的报价;另一方面,拍卖参与人进行报价,但又不能通过这一拍卖程序直接买到专利(也许能间接买到,容下文再作)。在这一环节中,最核心的是如何保证报价人真实地揭示专利技术的价值,为此政府应充分披露该专利技术及同类技术的技术及信息,以帮助报价人更理智地报价,同时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抬高报价的行为。在设计防范措施时,可以考虑以下做法:1. 采取不公开参与人的身份,并要求参与人分别报价的做法,这将使串通变得更困难;2. 采取多次拍卖的做法,拍卖次数越多,拍卖所揭示的市场信息越趋向真实;3. 政府可以规定以第三高的报价作为计价依据,这样,申请人将不得不买通三个人而非一个人以确保报价有实质性的增长。4. 政府可以要求故意哄抬报价的人以其所报高价在政府受让专利后从政府手中买走该专利,并禁止申请人再从哄抬报价者那里购回专利或向他作其它转移利益的支付;5. 严格审查拍卖参与人身份,禁止申请人的关联或关系人参与报价;6. 要求参与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其报价的善意,以增加虚假报价的风险;7. 对串通报价的人追究责任,对提供相关线索、情报的人予以奖励。
第五步,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出来之后,专利权人可以拒绝政府的要约,继续保留专利;专利权人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要约,使政府成为该专利的受让人。
第六步,政府受让专利之后,最典型的做法是将该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到这一步,政府购买专利的行为就已经结束了。但是,为了激励拍卖参与人揭示专利的真实价值,政府可将其购买到的专利中的一小部分随机选择地卖给报价最高的人。这种情况下,拍卖参与人通过拍卖程序间接买到了专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报价的行为。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适用条件问题是对该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显然,我们不能仅仅从上来评估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效果,而且自专利制度创立以来,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大规模地开展这一活动是相当冒险的,因此,应该选择一个有限的范围开展这一制度的试点工作。这种试点将有助于我们逐步明确诸如专利权人是否愿意将专利卖给政府、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情况是否严重、拍卖参与人的报价与专利的收益之间的关系、专利技术被置于公有领域之后带来的社会收益如何等问题。这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去判断这一制度到底是该废、该改还是该更广泛地。试点领域可以考虑选择制药业。选择药品行业进行试点能最全面地测试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利弊,因为在这一领域,专利制度的“扭曲”现象极为突出。在制药业进行这项试点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专利保护在药品研发过程中有着极大的激励作用;制药业技术创新竞争激烈,这可以保证拍卖程序有足够的参与者;药品专利的获得需要经过严格的、较长时期的药品审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潜在的报价人可以获得很多相关信息,以帮助其理智报价;药品专利垄断利润巨大;药品专利的替代很普遍;而且将药品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可以大大降低药品价格并激发大量的补充发明,药品专利公有化的社会收益非常明显,百姓将是这一制度变迁的最大受益者。在政府购买专利的资金来源上可以考虑从政府在药品研究开发领域的直接投资中提取一部分,使这一部分资金从研发过程中的投资转变为药品研发成功后购买药品专利的资金。
——————————
注释: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4
此问,国内外媒体对此进行了大规模报道。
中新网12月21日报道:“由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自行研制生产的中国首架自主知识产权喷气支线客机ARJ21-700飞机,今日下午在上海飞机制造厂举行总装下线仪式。”
新华网12月21日报道:“在我国新支线飞机‘翔凤’21日胜利下线之际,ARJ21飞机项目常务副总设计师陈勇对新华社记者说,‘翔凤’从设计到生产的各个环节,科研人员把各类风险都严格设定于‘极不可能’的标准。”
新浪网12月21日报道:“由中国一航自行研制生产的中国首架自主知识产权的喷气支线客机ARJ21-700飞机总装下线仪式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海集团上海飞机制造厂举行。”
路透社12月21日报道:“ARJ21-700型喷气式支线客机问世,标志着中国已成功地打入支线客机市场。”
美联社12月21日报道:“本周五,中国首架完全国产商用飞机下线,标志着该国航空工业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看到以上报道,作为中国人会情不自禁地感到自豪和骄傲,因为这不仅意味着中国人终于可以坐上完全由我们自己生产的飞机出差、旅游和探亲,而且在祖国的万里蓝天上,人们看到的也不再仅仅是波音、空客、麦道等外国飞机,当看到“翔凤”的身影时,我们完全可以自豪地说:“这是我们中国人的飞机!”
是的,这是中国人的飞机,因为我们中国人对这架飞机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正如美国人会指着波音飞机说:“这是我们美国人的!”欧洲人会指着空客说:“这是我们欧洲人的!”俄国人会指着伊尔说:“这是我们俄国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ARJ21的问世,其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了一架飞机本身的价值。
不要小看“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这8个字,因为这8个字涵盖了从飞机的核心技术到每一个零部件的完全国产化。有朝一日,当我们看到ARJ21飞翔在美国上空、欧洲上空、俄罗斯上空,我们希望它的名字依然叫“翔凤”,而不是在它的前面或者后面又增加“XX-”或“-XX”诸如此类的前缀后缀。
“翔凤”应当成为中国人的符号和身份! “翔凤”的翅膀就是中国人的翅膀!而要保证这一点,离不开一个完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持。
2007年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年”。在这一年即将过去时“翔凤”问世了,不能不说是为“知识产权文化年”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句号也意味着一个新的开始。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在2008年乃至今后漫长的岁月里,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问世。
有人说:“知识产权是高手的战场。”这是有道理的,因为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问世,围绕知识产权问题的争夺也势必展开,并且会越来越激烈。未雨绸缪,如何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如何让中国的知识产权在竞争中赢得主动并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日前,带着这样的问题,本刊记者走访了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马秀山。以下是马秀山的观点。
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应对国际挑战
“翔凤”的问世,让我们看到了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希望。但我们也须清醒地看到,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当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际知识产权的困扰。举一个最直观的例子:我国生产DVD占世界的70%,出口一台价格为29美元,却必须向国外缴纳12-15美元的专利费,占40%-50%。
关于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前科技部长徐冠华在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会议上列举了这样一组数字:
全球跨国公司的总数超过60000个,其产值约占全球总产值的四分之一,其贸易额占全球贸易额的60%,技术贸易占60%-70%,专利和技术许可费占98%。我国的情况是,2000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仅537亿元,但到2005年即增长为1674亿元;2000年获得实用发明专利仅为国内的28%,而到2005年达到52%。
总体上看,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还是较弱,虽然处在不断发展中,却远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005年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仅为0.76%,开展科技活动的仅为38.7%,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全部企业的23.7%。国内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只有万分之三,近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注册商标。
所以说,发展“知识产权战略”要分三步走,首先要使其从无到有,然后谋求进一步发展,再考虑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而为了达到第一步,首先要培养人们的创新意识。有一个例子很说明问题,最近国家奖励科技创新者,合资的一汽大众汽车公司搞了一项防碰撞的科技发明,这是德国人都没有的,另外还有20多项小发明,却没有提到申请专利。这说明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高。以前,我国没有专利制度,而现在有了,关键是要懂得如何利用,保护自己。要知道,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如果你没有专利,其他一切免谈。
在我国,虽然知识产权制度仅发展了20多年,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如果有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旦发生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遭受攻击时,还是可以抵挡一阵的,而不是赤手空拳,束手就擒,等着交钱。
制度先行,立足长远
我国目前是公认的“世界工厂”,自己的专利技术很少。于是有人认为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似乎有些超前。我认为,我们不能目光短浅,要看得远一些。我们应当首先搭建这个战略发展的平台,以图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
搭建“知识产权战略”平台,首先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同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在我国已申报的专利中,发明专利很少,实用新型专利较多,如何应对这一现实情况?如果比照近邻日本的经验,有些东西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1885年日本刚建立专利制度的时候(我国是1985年开始建立专利制度的,二者相差100年),没有实用新型专利,但20年后,日本决定搞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当时遭到日本国内颇多非议,因为当时申报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是外国产品,而日本只能在附属产品上搞一些实用新型专利发明,无法与外国竞争,似乎这套专利制度是为外国产品设计的。然而若干年后,日本国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在数量上得到了很大发展,随即平息了国内的非议。之后的几十年当中,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而目前,这项专利制度在日本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日本当时的专利局长名叫高桥是清,是一个很有远见的人,后来做了日本首相。
日本人在这方面是比较聪明的。在初期自身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缺乏时,日本人对外国产品大量搞后续产品发明。当时有这样一种有意思的现象,美国人搞开拓型的专
利,而日本人搞后续产品的发明和完善的能力很强,在实用新型专利方面又更胜一筹。比如,美国人发明了电话机,但送话器和听话器是分开的,日本人就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使用起来更顺手,并申请专利。这样,当美国专利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还须购买日本专利,否则寸步难行。同时,二者之间又形成有机的互补。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日本的专利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既然我们已经拥有了第一架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客机,我们还可以以此为基础,发展更多的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客观地讲,我国目前所谓的“世界工厂”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能跨越的过程。其他发达国家也曾经历过这样一个过程,比如英国、日本等。我们所要考虑的,是如何缩短这个过程。而搭建“知识产权战略”平台便是捷径。
把握“战略”与“文化”辩证关系,积极实行“走出去”战略
20世纪中期以后,西方国家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源泉。中国要有自己的专利制度,这是毫无异议的。但搞什么样的专利制度,还需进一步探索。有人认为,应与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接轨,但又有人认为,应立足于中国国情,首先发展“知识产权文化”。有什么样的国情,就需有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文化”。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升认为,搞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能照搬外国的做法,而应当首先发展本国的“知识产权文化”。
我认为,“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文化”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的、相辅相成的。我们既要有一套能够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知识产权战略,又要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兼收并蓄,集腋成裘,逐步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文化。
我认为,发展“知识产权文化”要比简单地移植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重要得多。“知识产权文化”首先是一种个性文化,是一种有独创性的文化。要尽量避免自主品牌与外国品牌的相似。但发展“知识产权文化”,需要各个社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从战略上讲,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说刚刚起步,各方面还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有人甚至散布所谓“亡国论”,意思是,在专利战争当中,我们决不可以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对抗,对抗必败。这种论断肯定是错误的。“亡国论”和“速胜论”都站不住脚。事实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发达国家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我们的战略方针应当是:避免正面对抗,积极防御,伺机歼敌,走“持久战”的道路。在战略上藐视敌人,在战术上重视敌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的长处在于传统的中医药专利、食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方面,而发达国家则在高科技专利方面有优势。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5
这家刚满10岁的新兴企业,从一成立就将打造自己的原创技术作为安身立命之“宝”。目前,已申报50余项发明专利,其中“大幅面微纳图形制造技术与产业化应用”等项目,提升了中国微纳制造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连美国、日本以及以色列都来订购设备。(新华报业网2012年1月25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造业的综合实力不容小觑,但由于不掌握核心技术,很多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只能“产值在国内,利润在国外”。许多企业深切感受到受制于人的苦恼,于是开始尝试跨越这道鸿沟。它们从技术“追赶者”转型为“领跑者”,从当年名不见经传的业界“小白点”成长为业界翘楚,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独领。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字显示,早在2010年,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中,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比重超过一半,达到52.9%。这充分表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如在江苏省,专利申请量已超过30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8万件,专利授权量突破18万件,均继续保持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抢占市场、获取高附加值的有力武器,成为走出去的敲门砖和通行证。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6
关键词:遗传资源;专利法;防御性保护
一、遗传资源财产化的决定性因素
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他来源,对人类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包括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生物资源本身及其部分(包括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活细胞、染色体、基因、基因组、DNA/ RNA)等,其中基因遗传资源是遗传资源的核心。1992年联合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在确认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经济的基础上构建了以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为基点的遗传资源财产权;200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承继了CBD中遗传资源财产权的原则与精神,提出了农民权的概念;印度、南非、哥斯达黎加等国依据CBD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制定了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确认本国对其境内遗传资源的权利和遗传资源财产权,上述法律文件构建了遗传资源权利体系的初步框架。
20世纪以来,绝对财产权的观念被淡化,财产的非物质化使得更多具有潜在价值的利益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例如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然而并非所有具有潜在价值的利益都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只有当它们具备必要的经济价值和公共政策选择所必需的社会价值时,才会被赋予财产法上的意义。社会公共政策之所以选择赋予遗传资源财产权,一方面是由于遗传资源能满足人类在粮食、健康、环境等方面的迫切需要,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基础性资源,并且它也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源泉",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但遗传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赋予遗传资源财产权能够促进遗传资源提供国对遗传资源的保存、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遗传资源利用者从遗传资源提供者处获取遗传资源,利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研发获得产品后,对产品授予专利权进行排他性保护并从中获取巨大的市场利益,却不对遗传资源提供者作任何补偿,使其失去了继续保护遗传资源的能力,因此赋予遗传资源财产权是为了促进遗传资源提供者公平合理地参与基于遗传资源利用而产生的惠益分享。
二、遗传资源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遗传资源是财产权的客体已经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可,但学界对遗传资源财产权的性质则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遗传资源财产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因为遗传资源具有易复制性、稀缺性、非物质性等知识产权客体共同特点;有学者认为遗传资源财产权实质上是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由于遗传资源不具有创造性,故其是一种新的"特别权利";也有学者认为遗传资源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因为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材料和遗传信息的结合体,既不是所有权客体上的有体物,也不是知识产权客体上的智力成果,作为二者的结合体,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专有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遗传资源财产权归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并且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的专有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是无形财产区别于有形财产的重要标志,遗传资源财产权的客体是遗传材料所蕴含的遗传功能信息,遗传功能信息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的信息资源,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否认遗传资源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遗传信息,等同于否认了遗传资源作为无形财产的独立价值,这样做等于剥夺了遗传资源所有者在遗传信息被破译后对遗传资源的控制权,不利于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
非物质性的无体财产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但并不限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财产权、商誉权、形象权、信用权等都是具有非物质属性但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遗传资源财产权是不具有创造性的特殊权利,而知识产权是创造性的知识信息,这种新型的财产权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首先,遗传资源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类似于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邻接权在著作权的利益链中居于作者的下游,遗传资源提供者所享有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在生物技术利益链中居于专利权人的上游;由于传播者相较于作者的强势地位,邻接权很快被立法认可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而遗传资源提供者多是实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国际上对遗传资源财产权的保护还有待加强。其次,遗传资源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在先权利。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是源与流的关系,生物技术专利权的取得有赖于对遗传材料的占有和对遗传信息的破译。第三,遗传资源财产权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机制来保障其实现,许多国家已经在与遗传资源保护关系最密切的专利制度中增加了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
三、遗产资源财产权的专利保护方式--防御性保护
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与专利制度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二者并没有内在的联系,专利法不会对遗传资源的管理、获取和惠益分享作出制度安排,专利法中的来源披露义务也需要与遗传资源专门立法相配合才能起作用。但通过对专利技术中遗传资源的来源是否符合CBD的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原则的监督,就可以在专利法和遗传资源单独立法之间建立起积极的联系,以达到促进惠益分享的目的。专利法在制度上呼应和支持遗传资源的专门立法,起着辅作用,但正是由于专利法能够积极促进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实现,才将其作为一种对遗传资源利用的政策限制手段,并积极建立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立法之间的各种联系。
专利法不是直接授予遗传资源所有者获得专利权的积极权能,而是通过防止他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当地获得专利权来间接保护遗传资源所有者的利益,这种保护方式被称为防御性保护(Defensive Protection)。专利制度要防止盗用遗传资源和不满足新颖性与创造性的遗传资源技术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防止申请者不当地获得对某种技术的垄断而逃避对遗传资源所有者负有的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义务。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专利制度的防御性保护主要涉及遗传资源有关信息的披露,如果申请专利的技术在发明过程中利用了遗传信息,申请人就有义务披露遗传资源的合法来源,专利授予机关在确认相关信息和材料合法后才能授予专利权。专利制度中的披露要求实际上起着跟踪监测的作用,监测专利申请是否遵循了遗传资源来源国事先知情同意与惠益分享的法律规定。在专利的审查和复审程序中,专利制度的防御性保护通过认定利用遗传资源的技术发明使用了现有技术来实现。利用遗传资源进行技术研发通常会使用到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如果研发中应用的传统知识已经合理公开成为了现有技术,那么该申请很可能会因为没有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而不被授予专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关于遗传资源客体属性与权利形态的民法学思考",载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罗晓霞,江虹:"遗传资源财产化:现实条件、决定因素和范畴研究",《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
[3]严永和:"'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法律性质诠释",《知识产权》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