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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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意义

专利制度的意义范文1

    在部分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只要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他(或他的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则这些产品的“再销售”,这些产品的使用方式,均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即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独占已告“穷竭”这就是。“专利穷竭”(Exhaustionofpatent)制度。例如:买方买下一台取得专利的载人汽车后,卖方无权禁止他用这种车去载货;买方不准备再使用这台车时,卖方无权禁止他转售给第三方。又如,有人从商店购买了一台获得专利保护的洗衣机,他可以用这台洗衣机去经营一家洗衣店但不构成侵权。这种对专利权实行的限制是合理的。如果没有这种限制,专利权人将无限制地控制着已经出售的产品,必定妨碍他人的生产与消费活动,这条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也很重要,不了解这条原则,如果自己作为专利产品的买方,就会在实际已不受专利权人控制时还自愿受人控制;如果作为卖方,则不合法地去控制别人。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不应视为侵权。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1961年敞篷车顶公司诉阿若公司一案的判决做了否定性回答。这种结论应被认为是合法合理。

    (二)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属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焦点问题。所谓平行进口,有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了本国法律保护。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问题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上述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是否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例如,专利权人就同一产品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申请并获得该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许可一个厂家在美国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中国来,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在美国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来说,除了在美国的专利权穷竭之外,在中国的专利权是否也穷竭了?更进一步,当专利权人仅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他没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出售了该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产品进口到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况下的结论是否应当有所区别?这些问题都属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三)关联专利权的穷竭问题

    关联专利权穷竭是指与一项专利权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经该专利权人制造或经该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后,对该产品的使用不再构成侵犯该专利权或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的行为。售出产品的关联专利权的穷竭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该产品的各种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

专利制度的意义范文2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管理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产生的影响。随着户籍制度的放松、统包统分就业制度的消除,农村劳动力开始逐步向城市转移。但劳动力流动给城市带来的就业压力促使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限制性劳动力流入的措施,以及户籍制度对农民的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劳动力转移仍然面对重重制度。因此,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废止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政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应当是目前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改革 农村劳动力转移 制度因素 解决思路

引言

改革开放前,我国在户籍、粮食配给和就业三方面的制度安排,在城乡间形成的流动障碍,使得基本上不存在劳动市场,劳动力也无法在城乡间进行流动。大量农村劳动力被限定在土地上无法转移,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工业部门发展受阻。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1984年开始允许农民可以自理口粮的方式集镇落户,城乡劳动力市场隔绝的状态被打破,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城市的就业压力逐步增加。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的转型将冗员推向城市中逐渐市场化的劳动市场,越来越沉重的就业压力又使得地方政府开始限制农村进城劳动力的流动。

由此发现,改革开放后的制度转变一方面促使劳动力从经济发展程度低的地区更加自由地流向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而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则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使得地方政府在面对城市劳动力的就业的压力下,采取了一些限制外来劳动力的措施。因此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经济增长率的高低、产业结构的变化,而是在于追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所引发的就业问题。而我国就业结构的转变,显然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即制度因素。本文试图通过观察我国劳动相关制度的变迁,探讨其对城乡就业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户籍制度的变迁

1958年户口制的实施,正式明文确立禁止人口进行跨区域的流动,将劳动者固定于出生地。其后又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户口制与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消费相结合,推出行政性“定量配给”的资源分配机制,劳动者一旦脱离了自身的出生地或被分配到的单位,就面临生活上的危机。户口制的实施使我国城乡间的劳动力市场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城市工业增长无法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

从表1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户籍管理逐步放宽,票证供应制逐步取消。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使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有了法令上的依据。尽管未能摆脱农村户口,却拥有了进城工作的机会。但此时进城的农民仍未能享受到国家定量的粮食供应,因此流动行为仅限于那些能够承担过路费、有足够的口粮以及能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找到工作的劳动者。随后在1985年7月所推行的“暂住证”,则说明政府对于农民进城生活予以了合法性的许可。1986年,粮食的议价出售在城市中成为合法的行为,使得在城市工作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粮食,导致劳动力逗留的时间得以延长。1988年,国务院和劳动部发出的通知,除允许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外,甚至鼓励经济落后的省区,对省内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力进行组织,实行“集体输出”的劳动力的省际贸易。此后,劳动力从农村流入城市的速度便不断加快。自2000年开始,我国部分大城市和绝大多数的中小城市,开始推行“蓝卡”、“绿卡”等暂时性户口,这象征着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户口的政策限制的放宽。2001年,粮油关系和户粮挂钩政策的取消为户口制的改革进一步减少了制度性的障碍。

由图1可知,在1995年前,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仍不足30%。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1997年“小城市落户”政策的推行,以及1998年“城市户籍制”的具体变动,使得城镇人口比重有了重大的突破,大量的农村人口变动为城镇人口,到了2000年,城镇人口已增长到45906万人,相当于总人口数的36.2%。2001年粮食配给取消后,城镇人口比例从2000年的36.2%上升到2003年的40.5%。虽然图1中的数据并未反映出劳动力人口在地域上的流动,却能代表正式登记成为城镇居民的人口增长,意味着户口制的改革的确是推动劳动力城乡流动的重要因素。

专利制度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财力分配;失衡;均衡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继续稳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现行财政体制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的“集中”划分,忽视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加之非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间纵向财力失衡和区域间政府横向财力失衡问题严重,基层财政和落后地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堪忧。而转移支付制度是有效平衡政府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探讨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解决我国政府间的财力失衡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差异状况及转移支付的作用

(一)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财力分配差异较大。我国区域间政府财力分配明显失衡。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逐渐拉大。按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2005年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7972元,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日趋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05年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 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2005年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不难看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间财力分配能力差异明显。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的作用。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国家制定了税收返还政策。即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以后给予一定的增长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关于税收返还的递增率,规定按当年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不久,为更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种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同时,我国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增量为26 288亿元。其中,东部2 707亿元、中部11 438亿元、西部12 143亿元。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7 341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5.9倍,年均增长28.6%。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3 81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 529亿元。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若以基尼系数测算,考虑税收返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有所下降,按照“1:0.3”计算的“两税”返还对缩小省、市、区收入差距也有所贡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明显下降,基尼系数已下降到0.4以下。1999年后,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缩小省、市、区间收入差异程度的贡献率逐步扩大,到2005年,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减少了0.105。可以说,一般预算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考虑税收返还,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则下降到0.457,说明考虑税收返还后地方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有所缓解。若再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基尼系数则下降为0.351,比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12,省、市、区间财力性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较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我国当前政府间财力差异明显。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财力集中能力也存在显著不同。虽然中央财政部门一直关注这种地方财力差异并采取了转移支付的办法来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但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应建立以地区财力均衡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均等。

二、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专利制度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 风险转移风险监管

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3-025-05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

2004年,商业银行开始推出理财产品,发行品种从开始的123款以平均每年146%的高速增长至2009年的5986款,至今已有82家商业银行,累计发行上万款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见图1)。据普益财富数据显示,发行规模也从2005年的2000亿元,迅速增至2009年的4.75万亿元。同比,2004年至2009年基金发行总数从162只增至557只,2009年规模2.65万亿元。与市场上另一主要理财品种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谓超常规发展。

除了数量和规模快速壮大以外,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也越来越多;理财产品品种不断丰富,投资币种和投资方向多元化;产品结构日益精细化,结构类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开发了各种滚动组合类理财产品;市场合作模式不断改进,银信、银证、银基等合作不断深入;期限安排更加灵活,有各种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可供选择,有些理财产品甚至可以天天赎回,流动性增强。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下,商业银行凭借在金融行业内的总量优势和客户优势,理财业务发展日新月异,已经成为理财市场中的主导力量。

二、快速发展的理财业务风险聚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越来越多的风险。2008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负收益风波使投资者真正认识到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2009年信贷类理财产品放量激增,间接突破信贷规模控制,使监管者真正意识到理财市场的金融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运行期间缺乏持续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资格审查形式化;夸大宣传,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误导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等现象。这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风险一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都将会对理财合同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容易引发解约潮或发生大量的损害赔偿之诉,个体投资者的风险将会发展成为理财业务的系统性风险。

(二)市场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涉足货币、债券、股票、外汇、黄金等多个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动、债券的供给、股市和期货市场的波动、物价指数的上升等任何一个市场的风险都会传导到理财市场。伴随投资方向不断丰富,挂钩石油、农产品、贵金属、红酒、碳排放等各类标的理财产品不断出现,理财业务面临更为广泛的市场风险。

(三)信用风险

普益财富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8月5日,2010年已公布发行规模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新增额逾1.82万亿元,如果加上未公布发行规模的产品,市场普遍预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超过2万亿元,其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占据绝大部分。目前商业银行对信贷类理财产品依然采用传统的抵质押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没有其他信用增级措施,该类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和信贷资产几乎相同,如果按照2009年商业银行1.58%的不良贷款率计算,违约金额也将达到几百亿元。同样,“雷曼迷你债券”风波爆发的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风险就是交易对手信用品质恶化,雷曼兄弟破产触发提前赎回,购买与“雷曼迷你债券”有关的结构性产品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四)操作风险

相对经营传统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理财业务属于新型业务,其产品的设计、运营、流程、系统、人员等各个方面在现阶段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操作风险突出。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操作风险主要有:1.产品风险。有些产品明显存在不同风险资产配置比例不合理的问题,基础资产波动周期与产品投资期限错配等产品设计缺陷是造成“零负收益”的重要原因。2.系统风险。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参数设置不合理等都会导致系统风险的出现。3.交易过程管理风险。尤其是结构性产品的自动赎回机制,在单边下跌的市场情况下“形同虚设”,内控机制不健全。4.雇员及其商业行为带来的风险。无论“雷曼迷你债券”风波、KODA事件还是汇丰银行“双利存款”事件,其中重要的根源之一在于“银行以不当方式向客户销售产品”,错误销售导致了投资者对亏损事实难以接受。据香港证监会披露,在其所接获的8055件“迷你债券”相关投诉中,有7799件是针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占比高达96.82%。

(五)流动性风险

为增加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发行滚动组合类理财产品或其他开放型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越来越大。但是,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可能面临投资品种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问题,容易发生赎回风险。

(六)声誉风险

由于理财产品是由银行发行,大多数投资者是基于银行信用才购买理财产品的,再加上目前普遍存在的风险警示不充分,所以一旦发生理财产品亏损或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投资者和银行之间就极易发生法律纠纷。不断出现的理财诉讼案件和零负收益报道无论对客户信任度还是银行品牌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银行信用和良好的声誉。

三、基于风险转移的理财业务监管理念转变

不断积聚和逐渐暴露的理财业务风险呼唤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和措施,金融市场的监管始终围绕风险展开,理财业务的风险承担与传统信贷业务不同。

(一)理财业务的风险承担与风险转移

1.风险承担

根据收益类型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分为保本固定型、保本浮动型和非保本型三类。理财业务发展初期,各家商业银行都以发行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为主,其次是保本浮动型,非保本型发行数量最少。但随着理财业务的发展,从2007年开始,情况完全相反,非保本型后来居上,发行数量大增,远远超过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2004年-2009年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累计,非保本型发行数量大于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动型之和(见图2)。

从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一个过程,更是一种趋势。在金融脱媒的压力下,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改变以信贷为主的业务结构和以利息为主的收入结构,进行经营战略转型。保本型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尝试,其本质仍摆脱不了保本付息模式的束缚,投资品种有限,投资收益有限,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金融市场而言,风险仍徘徊在银行体系之内。非保本型理财业务是综合化经营的深入,投资领域广泛,投资收益有空间,对银行和投资者都更具吸引力,而且银行还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因此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趋势。

2.风险转移

商业银行通过非保本型理财业务虽然有效分散了银行风险,但是,分散的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理财产品购买者即投资者身上。在理财业务中,保本型理财产品一般多投资于货币、债券等风险较小的金融市场,风险有限。真正投资于风险较大的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型,高风险由投资者完全承担。加之,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为理财业务发展的趋势,发行数量和规模猛增,占比增高。可以说,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已经从银行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主要是投资者。不断出现的零负收益风波和纠纷以及商业银行不断增长的理财业务收入说明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风险的真正承担者,投资者才是最终损失的承受者。

(二)从以资本为核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传统商业银行以信贷业务为核心,监管部门的监管主要围绕商业银行的资本控制。因此,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就也停留在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上。

1.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在传统信贷业务中,银行到期向客户还本付息,银行是风险的完全承担者,客户并不直接承担风险。因此,传统的银行业监管围绕信贷风险控制,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一系列监管指标,如存贷比、流动性比率、拨备覆盖率、不良率等,整个监管制度和措施都围绕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展开,通过增加资本金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因此,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是从银行利益出发,体现的是一种银行本位的监管理念。

但是,现有的监管理念和体系在遭遇理财业务时面临尴尬。理财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一般不进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传统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信贷监管体系监管不到。于是,在传统监管理念指导下,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对发展迅猛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资本占用要求和风险拨备要求一出,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基本停滞。

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风险拨备全覆盖的监管措施虽然可以有效地将理财业务收于笼中,但也使理财业务失去发展的原动力。商业银行处于贷方市场,信贷业务发展良好,资本回报率稳定,但不断强化的资本约束使信贷规模扩张受限,因此,商业银行进行战略转型与创新,大力发展不受资本约束的理财业务。如果坚持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信贷监管理念,商业银行将失去综合化经营和创新的动力,回归传统的信贷业务。

2.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在理财业务中,客户进行的不再是一种保本付息的存款业务,而是一种投资。融资方式发生了变化,间接融资变成了直接融资,银行从融资链条中退出;风险发生了转移,大多数情况下,投资的风险不再由银行来承担,而是由选择理财产品的客户来承担;角色发生了转换,银行成为中介和第三方,客户成为投资者。

坚持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加重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并不能克服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操作不规范、资产混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等理财业务中出现的主要风险,增加的只是银行的买单能力,但实际上大多数理财业务的风险是由投资者买单,传统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实际已经不能适应理财业务监管的需要。

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应该摆脱传统信贷思维的束缚,监管者、投资者更应该深刻理解理财投资含义以及投资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和监管重心的改变,对理财业务的监管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保障信息的充分披露,操作的公

开、透明,通过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护理财业务中风险的承担者,即投资者的权益,继而保障理财市场健康发展。

四、完善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理财业务监管制度

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围绕传统信贷业务,对商业银行的理财投资监管甚少,即使对某些理财产品开始加强监管,也是纳入传统的信贷监管体系,难以全面、有效监管所有类型理财业务的风险。但在分业监管体制的约束下,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也不能对银行及理财产品的发行及投资进行监管。现有监管不到位,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又无权监管,分业监管体制和传统监管方式已经难以跟上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理财步伐,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部门唯有转变监管理念,以理财投资者利益保护为中心,借鉴其他投资市场及监管部门比较成熟的监管制度,针对商业银行理财投资风险加强监管更切实可行。目前,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银监会已经制定了2个暂行办法、2个指引,13个相关通知,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资格审查、投资管理等方面逐渐加强监管。但总体而言,内容简单零散,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各种“通知”虽多,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法律效力层级较低,需要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宽严有别的市场准入机制

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取决于市场本身的风险大小,同时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基本没有设置准入门槛。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任何商业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都有资格发售理财产品,无需监管部门审批,原来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也被取消了,全部实行报告制。虽然监管部门在有关“通知”中也指出“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益复杂”,需要“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但除了将报告期限从事后报告又改回事前报告,并增加了报告的内容和材料外,主要还是依赖银行内部的审核,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的准入机制。

理财资金可以进入各种类型的投资市场,市场风险复杂,其中包括高风险的证券市场,投资损失大多由理财投资者承担,但商业银行却可以不受证券市场严格的准入机制约束,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将普通投资者的资金带入,监管标准明显不一。同时,大多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也早已突破向“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和销售的发行限制,公开宣传,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不受限制,发行方式上已经从私募发行变为了公募发行,但商业银行这种面向不特定的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甚至大额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募行为却不需要像股票发行、基金募集那样经过审批。

完全信赖商业银行内审机制的开放式市场准入是政企不分的表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而不是监管者,在募集公众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时同样需要适当的准入机制加以约束。对于新兴的理财业务而言,不是所有商业银行都具备丰富的市场投资经验,健全的资金分离、风险控制等机制,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非保本、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发售,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大,需要监管部门的把关。当然,鉴于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和金融实力,对于商业银行的准入机制可以灵活宽松,区别产品类型、风险大小、投资金额、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采取报告制和审核制并用。完全开放式的准入机制和公募发行方式为理财业务埋下了监管隐患。

(二)制定切实有效的投资者分类标准

理财业务的风险类型比较复杂,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存在重大区别,需要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因此,投资者分类制度是理财业务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是决定理财产品分级发行的基石,同时也是理财市场不同于其他投资市场的一个控制风险的特色制度。

投资者分类制度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已经有所体现,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但很多商业银行的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监管不严,惩罚机制不到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制度本身不完善,难以有效实施,其中最为欠缺的是统一的评估尺度,难以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可靠的判断,监管部门也难以判罚。

其实,在这方面,国内外都有制度可借鉴,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就规定“具有一定资格的投资者是指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资机构和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有个人。”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或“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资产和收入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密切相关,而且可调查、可量化、易判断、易监管,是完善理财业务投资者分类制度的重要方向。监管部门需要综合资产、收入等能够真正区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实质性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

(三)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制性

对从传统信贷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和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义务远没有证券市场那么熟悉,但是,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对于任何一个投资市场都必不可少,投资者承担理财市场风险的决策基础是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银监会下发的一系列规定和通知中不乏对理财业务信息披露问题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从“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到“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都有涉及。但信息披露不充分仍然是理财业务被诟病最多的地方,风险揭示不足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

原因在于:一是披露的强制性不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这是使得商业银行免除了向投资者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二是披露时间不明确。对于“定期”、“及时”披露没有具体时限要求,账单提供虽然规定“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但又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时有时无,投资者难以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三是披露内容缺乏规范。“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投资管理信息”、“收益报告”重要信息等应该如何界定,包括哪些内容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引,为商业银行选择披露提供了空间。总之,信息披露缺乏原则性的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不连续、不及时,甚至不真实,对信息披露不到位的商业银行也缺乏有效的判罚机制。

(四)完善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

第一,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应该根据理财业务分级销售的特点,分别规定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理财产品各自可投资的品种和禁止投资的品种,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以较为周延的方法加以明确,而目前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品种主要为排除式,一是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私人银行业务除外。二是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对于其他风险较大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等投资品种,以及投资品种的评级标准等均没有涉及,简单且不周延,随意性较大。

第二,资产配置的关键是投资品种的组合及比例,合理的组合配置是分散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资产组合的投资原则在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中却基本没有体现,仅在代客境外理财中规定了“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

第三,资产管理的核心是保证理财资金的独立性,将理财资金和其他银行资金隔离,通过资产隔离实现风险隔离,保证投资者理财资金的安全。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由于不是强制的第三方托管,并且大多商业银行本身都具有托管资格,因此理财资金大都由发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自行管理,开设专门的资金账户。但是,这种内部的账户管理方式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就是理财产品的发行人,现实中也已经出现某些商业银行将理财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置换的情况。虽然目前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商业银行是将优良资产置换掉资产池中劣质资产,以保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但是这种资产置换的随意性,一是无法真正实现理财资金的隔离,投资者资金安全难以保证;二是这种置换实际将已经存在的风险导回并隐藏在商业银行内部,危及银行资产安全。引入第三方托管可以有效克服这种内部资产隔离方式存在的隐患,保证理财资金的独立和安全。

伴随理财业务的发展,专业投资机构、托管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会不断引人到理财业务中,对这些理财业务参与者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不断壮大的理财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对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的认定和法律制裁等监管制度都有待不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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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意义范文5

制氢用催化剂的主要毒物及其中毒机理

1、 制氢用催化剂的主要毒物

制氢工艺过程中广泛采用加氢转化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烃类蒸汽转化催化剂、中文变换催化剂、低温变换催化剂,其中硫、氯、砷、磷重金属等均为可能的毒物,下表列出了每种催化剂的主要毒物。

催化剂主要毒物

2、 脱硫剂的中毒机理

由于加氢转化脱硫催化剂的主要成分为 CoMo―AL2O3或NiCoMo―AL2O3,含As的化合物会与钴、镍生成化合物引起永久性中毒。氯对氧化锌脱硫剂的毒害原因是HCL会与ZnO反应生成ZnCL2薄层,覆盖在脱硫剂表面,组织H2S进入其内部从而大大降低其性能,由于ZnCL2熔点较低,故在300℃以上操作时是有害的,生成的ZnCL2是有流动性的。

3、转化催化剂的中毒机理

转化催化剂的主要化学组成是NiO和AL2O3,使用时的活性组分是还原后的金属镍。硫中毒的原因是硫与催化剂中暴露的镍原子发生了化学吸附而怕破坏了这些镍原子的催化作用,而并非是催化剂中大量的镍与硫反应而生成硫化镍。硫中毒是可逆的,而砷中毒却是不可逆的,并能被转化炉管吸收,然后缓缓的释放出来,甚至对下一批装填的催化剂造成威胁。

4、变换催化剂的中毒机理

中变催化剂的化学组分为 Fe2O3,Cr2O3,K2O,使用时被还原成有活性的Fe3O4,中变催化剂受毒物影响较小,如原料气硫含量达到0.1%时才使Fe3O4转变为FeS,使活性有所下降,为新剂的70%~80%。

低变催化剂的主要成分为CuO,添加ZnO,AL2O3,Cr2O3等。硫会与催化剂活性表面的铜晶粒发生化学吸附和反应影响活性。而氯比硫的毒害更为严重,其与Cu,ZnO生成了Cu2CL4(OH)10(H2O)、ZnCL24Zn(OH)2等组成的低熔点而有挥发性的表面化合物,使ZnO失去间隔作用,铜微晶迅速长大,破坏了催化剂的结垢,使活性大大下降。

5、甲烷催化加的中毒机理

甲烷催化剂的主要成分为NiO、AL2O3,使用时还原为金属镍。硫是其永久性毒物,这是由于操作温度较低,活性镍一旦与H2S生成Ni2S3后即使除去H2S也无法被氢气还原为活性态。砷亦是永久性毒物,催化剂中砷含量达到0.1%,便严重失活。

制氢原料的脱毒机理

脱硫机理

制氢原料中所含的硫化物一般分为有机硫化物和无机硫化物。绝大部分为有机硫化物,主要为硫醇类,直链硫醚类,环状硫醚和噻吩类,而无机硫则主要为硫化氢。目前所采用的脱硫方法是:首先用钴钼加氢转化催化剂将有机硫转化为硫化氢,然后用氧化锌脱硫剂进一步脱除,已达到精脱硫的目的。

有机硫化物转化为硫化氢机理分为热分解和氢解两类。硫醇和二硫化物在150~250℃即可分解,生成硫化氢,而硫醚和噻吩则在400℃下仍然稳定。可见在实际操作温度(约360℃左右)下,已有部分有机硫发生热分解。

这些反应都是放热反应,平衡常数很大,即使在500℃时仍未正值,这就使得可以采用较高的操作温度仍不会限制化学平衡而影响脱硫效率。

氧化脱硫是属于典型的气固相非催化反应。反应并非在全床层进行而是在新鲜的ZnO和生成的ZnS的界面上反应最快。氧化锌之所以可以作为高效脱硫剂是因为它和电负性很强的硫原子有很强的亲和力,形成硫化锌是一种共价型化合物,化学性质相当稳定,溶度积小(Ksp=1.6×10-24),在氧气中要在500℃以上才氧化为SO2.

脱氯机理

制氢原料中的氯主要以氯化氢的形式存在。作为脱氯剂的主要活性组分是碱性强的碱金属和碱土金属以及与氯有较强亲和力的铜、锌等元素的氧化物,它们被载在氧化铝或活性炭等载体上。这些氧化物与氯化氢发生不可逆的化学反应,生成水。作为产物的金属氯化物以离子键或共价键组合,是比较稳定的。

脱砷机理

通常认为,烃类物流中的砷是以A3H3或低分子的烷基砷化物形式存在。目前工业上应用的固体脱砷剂有铜系、镍系、铝系、锰系四类,其中以铜系、镍系比较常见。当用氯化铜为活性组分吸收A3H3时,铜被还原成低价或金属态,砷与铜结合或游离为元素态。

专利制度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 结直肠癌;浸润深度;淋巴转移;免疫组化;临床病理

[中图分类号] R574.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11(c)-0004-04

A clinicopathological study of 150 cases of colorectal cancer depth of invasion and lymph node metastasis

HUANG Xiao-xing1 HUANG Shi-yong1 XIE Wei2

1.Department of Pathology,People′s Hospital of Yangjiang C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Yangjiang 529500,China;2.Department of Second Surgery,People′s Hospital of Yangjiang C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Yangjiang 5295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depth of invasion of colorectal cancer with lymph node metastasis and the expression of CD44v6,p53,nm23-H1 and COX-2,in order to provide clinical basis for treatment and prognosis. Methods The pathological datas of 150 cases with colorectal cancer was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statistics was performed on the depth of invasion,clinical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riod and lymph node metastasis;the colorectal expression of CD44v6,p53,nm23-H1 and COX-2 in cancer and adjacent tissues of patients with rectal cancer were detected by immunohistochemistry. Results Lymph node metastasis rate increased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depth of invasion of colorectal cancer(P

[Key words] Colorectal cancer;Depth of invasion;Lymph node metastasis;Immunohistochemistry;Clinical pathology

结肠癌浸润深度、淋巴结转移是导致癌症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在结肠癌治疗过程中正确认识、判断与处理淋巴结转移非常重要。许多学者试图找到与结直肠癌分期和预后的相关指标,以指导治疗,目前与肿瘤的浸润与转移相关的标志物成为研究热点,因此本文通过研究结直肠癌浸润深度、分化程度与淋巴结转移相关关系,探讨CD44v6、p53、nm23-H1及COX-2在结直肠癌组织中的表达情况,为临床确定结肠癌根治术淋巴结区清扫范围及选择合理治疗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07年8月~2010年9月确诊的150例结直肠癌患者,其中,结肠癌85例,直肠癌65例。85例结肠癌中,男性55例,女性30例;中位年龄59.9岁。65例直肠癌中,男性40例,女性25例;中位年龄61.9岁。

1.2 方法

按照我国结直肠癌浸润分法和淋巴结分站法。肿瘤浸润深度:浸润至黏膜或黏膜下层(T1);浸润至肌层或浆膜下层(T2);穿透浆膜层(T3);直接侵袭邻近组织或器官(T4)。淋巴结转移:未转移(N0);肠旁淋巴结未转移(N1);肠系膜淋巴结(N2);肠系膜根部及肠系膜上、下动脉周围淋巴结(N3);腹主动脉周围淋巴结(N4)。分化程度:高分化、中分化、低分化。采用免疫组化方法检测CD44v6、p53、nm23-H1和COX-2。

1.3 统计学方法

研究数据使用微软公司软件Microsoft Excel 2003工作表进行录入,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两两比较采用LSD-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Wilcoxon法检验,log-rank方法检验,以P

2 结果

2.1 150例结直肠癌CD44v6、p53表达与临床病例参数的关系

CD44v6、COX-2、p53、nm23-H1表达在性别、年龄、肿瘤大小、部位等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组织类型及不同Dukes分期的CD44v6、COX-2、p53、nm23-H1表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结直肠癌浸润深度与淋巴结转移情况的分析

不同结直肠癌浸润深度与淋巴结转移两者之间的关系经Wilcoxon法检验分析,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8.6354,PT3>T2>T1,即随着结肠癌浸润深度的加深,淋巴结转移率增加(表2~表3)。

表2 结直肠癌浸润深度与淋巴结转移关系的分析(n)

表3 Wilcoxon秩和检验T和N的关系

2.3 结直肠癌分化程度与淋巴结转移情况的分析

不同结直肠癌分化程度与淋巴结转移两者之间的关系经Wilcoxon法检验分析,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1.6354,PT3>T2>T1,即结直肠癌分化越低,淋巴结转移率越高(表4~表5)。

表4 结直肠癌分化程度与淋巴结转移的关系(n)

表5 Wilcoxon秩和检验分化程度与N的关系

2.4 结直肠癌浸润深度与预后的关系

经log-rank方法检验,不同结直肠癌浸润深度3年生存率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1.6354,P

表6 结直肠癌浸润深度与预后的关系

2.5 结直肠癌淋巴转移与预后的关系

经log-rank方法检验,不同结直肠癌淋巴转移3年生存率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3.1462,P

表7 结直肠癌淋巴转移与预后关系

3 讨论

结直肠癌浸润生长和淋巴结转移是结直肠癌的一个重要的变化过程,是影响患者预后的主要因素。结直肠癌手术是否彻底清除已有转移淋巴组织,是决定患者手术后预后的关键因素。

3.1 结直肠癌浸润深度与淋巴结转移

目前,对于结直肠癌浸润深度与淋巴转移之间关系,国内外学者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报道,癌浸润深度不是结直肠癌淋巴结转移的危险因素[1]。也有人认为,随着癌浸润肠壁深度的增加,淋巴结转移率升高[2]。本研究显示,结肠癌浸润深度与淋巴结转移率有关系,随着结肠癌浸润深度的加深,淋巴结转移率也随之升高,研究结果与国内报道相似[3-4]。提示在进行结直肠癌切除手术前应对患者的淋巴结转移情况进行评估,为确定手术方式及切除范围提供参考。

3.2 结直肠癌分型与淋巴结转移

影响结直肠癌淋巴结转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国内文献报道,淋巴结转移与患者年龄、肿瘤大小、侵犯肠管周径、浸润深度、分化程度、大体类型及生长方式相关,其中最主要因素的是肿瘤的分化程度[5]。本研究显示,结肠癌分化程度与淋巴结转移率有关系,结肠癌分化越低,淋巴结转移率越大,研究结果与Orian-Rousseau[6]的报道一致,提示结直肠癌分化程度愈低,越容易出现淋巴结转移,因此,临床应该重视辅助诊断以评估淋巴转移情况。

3.3 结直肠癌浸润深度、淋巴转移与预后

有文献报道,结直肠癌的平均5年生存率为20%~25%,预后比较差[7]。大量文献表明,肿瘤的局部浸润及淋巴结的转移与5年生存率关系最密切。本研究显示,浸润深度越大、淋巴转移越广,患者3年生存率越低,提示根据结肠癌浸润深度、淋巴结转移情况可以预测患者预后。为了提高结直肠癌患者的治疗效果,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对于肿瘤浸润深度、淋巴结转移情况应给予重视。

3.4 相关免疫组化指标

CD44v6是细胞黏附分子CD44的变异型中的一种,在癌向深部侵袭时、进展期及转移性大肠癌细胞表面的表达很强[8]。国内研究学者报道,CD44v6可以作为有效预测直肠癌转移的指标[9]。本研究提示,CD44v6表达与浆膜浸润及淋巴结转有关系,有浆膜浸润及淋巴结转移,CD44v6表达更高,提示CD44v6与浆膜浸润和淋巴结转移有密切关系。国外有学者认为,CD44v6使肿瘤细胞与基质成分黏附力增加,而肿瘤细胞与血管内皮黏附力增强有关[10]。因此,CD44v6可以作为结直肠癌浸润转移及预后的标志物。p53是一个很重要的肿瘤抑制基因,位于人类第17号染色体断臂,全长16~20 kb。在结直肠癌中p53基因容易发生基因突变,发生突变后就失去抑制肿瘤生长的作用,并能促进细胞转化和增生,促进肿瘤的发生、发展。p53基因发生突变时,相关组织容易向恶性肿瘤发展[11]。本研究提示,p53在浆膜浸润组和无浸润组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是在有淋巴结转移组中的表达率高达100.0%,提示p53在淋巴结转移过程中可能起了很关键的作用。目前关于p53蛋白表达与结直肠的临床病理特征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p53与肿瘤的浸润、淋巴结转移无相关;有学者认为p53表达与结直肠淋巴转移有关。因此,有关于p53表达对结直肠淋巴转移是否有影响有待进一步探讨。nm23基因是一种肿瘤抑制基因,目前分类上有2种,一种是H1,一种是H2。研究发现,nm23-H1在癌细胞转移过程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它既能抑制肿瘤转移,又能抑制肿瘤生成。国内外研究文献表明,nm23-H1在结直肠发生、发展及转移中呈负调控作用,低表达在结直肠癌中预示着高度的转移潜能[12]。本研究提示,结直肠癌发生浆膜浸润时nm23-H1表达率更高,且无淋巴结转移的阳性率较高,提示nm23-H1表达水平的高低对预测结直肠癌有一定意义。COX-2是一种诱导型酶,主要在炎症、肿瘤等病理状态下表达,主要通过抑制肿瘤细胞凋亡、刺激新生血管形成、影响细胞周期变化等途径促进肿瘤生长、浸润和转移[12-14]。本研究提示,COX-2在结直肠中表达很高,提示COX-2高表达与结直肠癌浸润深度及淋巴结转移有关,证实COX-2可促进结直肠肿瘤生长、浸润、转移,本研究结果与蔡讯等[15]报道的相一致。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结直肠癌患者的治疗效果,在治疗过程中对结肠癌浸润深度、分化程度、淋巴结有无转移等情况应给予重视,同时借助新的辅助诊断检测指标CD44v6、COX-2、p53、nm23-H1等对预后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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