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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1
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质量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食品加工小作坊作为一种现实存在,也给于监管工作提出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那么,如何管理它们,使它们在具有食品安全的保障下,合理的为市场经济做出积极贡献,成为当前基层质监部门思考的主要问题。以下就如何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拓展监管能力。
当前质量监管的主要矛盾是监管职能不断深化与监管工作人员缺乏,造成监管人员少、监管地域广,无法对食品质量进行及时、有效的全面动态监管。针对这种情况,应充分利用乡镇质监员、农村公共安全员这些对当地环境熟悉的人员,实行监管就近、及时反映的策略,建立由乡镇质监员、食品安全专管人员、农村公共安全员组成的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通过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的建设,使食品安全监管的触角延伸至各个行政村,实现纵横交错、紧密结合,让质量监管频繁化、日常化,以解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人少、事多、任务重的难题。
二是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法规,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职责。
尽早出台符合管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法规与规范其生产环境,从根源对其进行改进。现在社会上存有对小作坊监管出现谁都不管的现象,曾经有媒体就一家卤味店的卫生状况分别向工商、卫生、质监三部门反映,但“谁来管”的问题未得到明确答复。由于职能部门在对小作坊监管的职责不明,给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盲点,“非法”食品加工小作坊数量剧增。大量原来有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食品加工小作坊,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原有的卫生许可证废止,工商部门也因此不再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年检,并对未年审的单位注销其营业执照,致使出现大量既无证又无照的“非法”食品加工小作坊,小作坊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因此被职能部门相互推来推去,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种现象实在令人担忧。为此,建议人大加快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立法进程,尽快解决小作坊监管中存在职责不清,职能不明的问题,厘清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档,给食品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三是加大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普及,做好引导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简称食品安全“一法两规”)为依据,以人大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快健全食品流通监管执法体系,突出食品流通经营者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深入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突出问题,通过理顺监管机制,夯实监管基础,抓好监管重点,攻克监管难点,争创监管亮点,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人大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食品安全“一法两规”颁布以来各地贯彻执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进一步贯彻实施的措施。结合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干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力、财力、物力,加强“一法两规”宣传,鼓励社会力量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管。
(二)教育引导食品流通经营者自律经营。开展始业教育和业中培训,教育引导食品流通经营者自觉执行“一法两规”,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履行食品进货查验、日常经营规范、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等法定义务。
(三)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职责,狠抓现场核查和严抓无证查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后处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要案大案查办力度;按规定上报、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
(四)深入抓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市场、酒类市场等专项整治,抓好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经营“地沟油”等专项执法行动;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加强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源头监管;扎实推进电子监管平台建设,提高电子台账使用率、上传率;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各工商所(分局)根据以上工作内容,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三、方法步骤
人大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三级联动,在全省范围内同时开展,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视察抽查等,执法检查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执法检查、专项审议、整改落实五个阶段。根据上述部署,本方案相应做如下具体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下旬)
1、召开迎接人大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2、结合前阶段部署,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风险大排查,为执法检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7月上旬)
在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安全隐患风险排查行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措施和解决办法。及时整理出自查自纠书面报告上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组织实施阶段(7月-10月)
1、积极参加各级人大主组织的专题询问沟通协调会。主动沟通汇报,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流通环节贯彻落实“一法两规”执行情况。
2、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小组的检查,虚心接受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和建议。
(四)整改落实阶段(11月-12月)
1.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逐条整改落实。
2.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跟踪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务必高度重视。今年人大常委会专题部署开展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执法检查,并进行专题询问,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一法两规”贯彻实施,有利于督促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强化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系统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其作为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做好迎接省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县局已成立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所(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各所(分局)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拟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确保迎检工作有条不紊、深入扎实地开展。
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3
关键词:物联网技术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诸多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成因纷繁复杂,其中监管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低是导致执法监管乏力不容忽视的原因。如何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亟需探讨和研究。物联网的兴起,加之已在民生领域大展身手,让人们看到依靠物联网技术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新途径和新希望。
1 物联网及其应用
1.1 物联网概念
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百度百科将这一概念定义为,通过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称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物品与物品连接起来,使物品与物品、人与物品之间能够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物联网”的概念早在1995年就被提及,但物联网真正引起世人广泛关注,是2009年初奥巴马总统对IBM提出的“智慧地球”作了积极响应,此后美国、欧盟、日韩等发达国家开始把物联网作为下一代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发展战略规划中。
1.2 物联网技术主要功能特点
物联网是现代信息高技术融合的产物,涉及的技术涵盖了射频识别、互联网、云计算,传感器、全球定位、智能嵌入、数据通信等诸多行业领域。
(1)全面感知。支撑这一功能实现的最重要的技术是RFID技术,这种非接触自动识别技术具有体积小、容量大,寿命长、穿透力强、可重复使用的特点,它的诞生和大规模应用使得物联网由概念转向实用。把存有物品属性信息的电子标签(RFID卡,又称“智能身份证”)嵌入物品中,传感设备犹如物联网的“眼睛”、“鼻子”感知品属性信息,并传输出去,从而实现物品之间的信息“交流”。
(2)超级运算。无数的物品必然产生海量的信息,海量信息的处理必需强大的数据处理系统,云计算技术以其超大规模、高性能、低成本、通用性的特点,承担了运算任务。物联网数据处理系统相当于物联网的“超级大脑”,执行“记忆”、“思考”和“发号施令”的功能。
(3)实时监控。多种无线、有线电信网络与互联网融合而成立体网络,构成物联网的“中枢神经”,实时传递着物品位置信息,状态信息和运算中心指令信息,借助定位系统、传感和高清视频采集设备,“生存”于这种“天罗地网”中的物品,其“一举一动”一目了然。
(4)智能管理。凡事只要设定好目的或者目标,物联网会用最高效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的或者目标,系统会按照指令智能处理复杂问题,作出预判、预警,甚至决策,人们只要动动手指按按键,就可以随时随地了解事情进展,看似复杂的工作变得轻而易举。物联网的智能管理能力展现出跨行业或者垂直行业应用的广阔前景。
1.3 物联网技术的行业应用
物联网目前的应用主要集中于传感技术所推动的各垂直产业链,包括物流、电网、交通、精细农业等等民生领域。
(1)物流管理。物流领域是物联网技术最早应用的供应链行业。通过在物流商品中引入传感节点,可以从采购、生产制造、包装、运输、销售到服务的供应链上的每一个环节做到精确地了解和掌握,对物流全程传递和服务实现信息化的管理,最终减少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效益。
(2)智慧电网。智慧电网是目前物联网第重要的运用。它利用物联网技术,构建具备智能判断与自适应调节能力的多种能源统一入网和分布式管理的智能化网络系统,可对电网与客户用电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采集,且采用最经济与最安全的输配电方式将电能输送给终端用户。
(3)智能交通。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交通的实时控制与指挥管理,是缓解交通拥堵、提高行车安全和通行效率的重要途径。智能交通系统中,车辆可以按预先设定的目的地实现无人驾驶,公路靠自身的智能将交通流量调整至最佳状态,交通管理人员对道路资源、车辆的行踪“看”得一清二楚。
(4)智能农业。通过识别、传感等物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环境信息和农作物生长信息的感知、传递和对所提取信息的智能处理与判断,可以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由依靠经验定性判断,粗放型管理到依靠传感设备定量判断、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2 物联网技术将为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一场革命
2.1 食品安全监管迫切需要技术支撑
食品产业链涉及种植、养殖、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社会化大生产的诸多环节,链条很长。由于食品由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的中间环节较多,不仅加大了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概率,而且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投机的空间。另外,环节的增多,参与管理的部门必然增多,加上现行管理体制自身缺陷,尤其监管技术水平不高,部门之间的高度协同就无法保证,这就使食品安全监管难上加难。食品安全监管对技术支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2.2 物联网技术的行业应用经验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充分借鉴
物联网技术在民生领域应用的成功实践表明,它可以使复杂的生产过程以及跨领域、跨行业的垂直产业链监管更加严密、透明、高效,而食品产业涉及的行业之多、产业链条之长、生产过程之复杂、监管之难恰恰适合物联网的功能“胃口”。而且农业、流通业、交通运输业与食品产业链息息相关,物联网技术在这些行业的应用完全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充分借鉴。这样,依靠物联网技术实现食品安全全链监管的一场革命就成为可能。
2.3 可追溯系统的诞生已为物联网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应用打开突破口
可追溯系统(TraceabilitySystem)是建立在供应链管理思想基础上的质量保障系统,在有效应对和控制食源性食品安全问题,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发挥的主要功劳应记在射频识别技术上,而射频识别技术正是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之一。说明物联网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已经实现突破,为物联网其它核心技术的集成应用打下基础。
3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3.1 切实推动物联网技术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3.1.1 牢固树立科技“支撑发展”指导思想
2006年初我国提出了未来十五年科技发展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16字指导方针。2012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科技支撑体系”成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十大体系之一,而且明确提出要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这就表明,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是对国家科技发展指导方针的贯彻和落实。
3.1.2 做好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专题规划
科技支撑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搞好顶层设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专题规划制定工作。当前,在物联网产业已经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早已出台的背景下,启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专题规划工作已迫在眉睫。
3.1.3 在统一标准规范体系上下功夫
物联网本身是一个传感器,集网络通信、数据处理、综合信息服务等多种技术于一身,而食品安全监管又涉及了作物(动物)生活环境信息、生长信息、食品加工、物流仓储管理、市场销售等多学科、多行业的协同工作机制,加之信息的多源性、数据的异构性、食品产业链的复杂性,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体系制约,必将限制物联网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3.1.4 组织开展物联网核心技术攻关
据悉,当前物联网技术上传感器、芯片、关键设备制造等高端市场70%以上被国外企业占有。必须立足自主创新,通过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参与的模式,在RFID、传感器、智能芯片、中间件、新一代通信和下一代互联网、高端计算设备和高端软件等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攻关,并加快产业化进程,以降低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推广和普及成本。
3.2 建设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质量和水平的核心内容。
3.2.1 搞好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设计
系统设计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系统功能。应坚持五大原则:
是数据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到查询调取实时进行;二是系统能对感知信息做出智能判断,及时预报或预警:三是实现某个区域内多品类多条产业链协同监管以及多途径登录系统查阅跟踪食品安全信息:四是具有强兼容性、可接入性和互动性:五是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绝对权威性。
(2)结构层次。物联网由感知层、网络层、应用服务层3部分组成,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也不例外。其中,感知层承担食品安全信息的感知和识别,处于整个系统的最底层:其次是网络层承担各种信息的处理和传输;应用服务层位于最上层,主要是利用经过分析处理的感知数据,为食品安全生产和监管提供丰富的基于物联网的应用和服务。
(3)运行流程。系统运行需要四个步骤来实现。第一,通过感知层感知。读取、拍摄、定位获取食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相关信息:第二,上述信息通过网络层传输至物联网支撑服务平台;第三步,网络层的云计算系统完成海量信息的分类、存储、分析和处理:第四步,通过应用服务层面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和终端消费者,以及食品生产商、加工商、仓储商、运输商和销售商服务。
3.2.2 组建食品安全监管专用网络
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作为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运行的主干网络,通过该网络,把已经建成运行的安防监控网络、道路监控网络、质检网络、物流网络、食品追溯局域网络、风险监测网络等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网络以及食品行业、企业所建系统整合并接入进来。
3.2.3 搭建物联网支撑服务平台
物联网支撑平台是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硬件设施的重要组成,是系统运行和应用服务的基础平台。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计算、分析以及系统的管理和应用服务皆需这个平台支撑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已对“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食品安全监管物联网支撑服务平台可以纳入国家信息平台建设中,二者建成统的平台。
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4
关键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流通,目前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普遍地理解为,食品流通是对食品、相关服务及相关信息从田间到餐桌的有效率、有效益地流动。食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属于商品流通的组成部分。食品流通领域具体包、括食品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批发和零售)等环节。食品流通领域是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关键场所,也是生产和流通环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集中爆发场所。消费者往往是食用购买食品后发生隐形或显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而相较于食品生产领域,食品流通领域具有相对的集中性和公开性,更易于发现与查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流通领域不失为食品安全管控的一道关键防线,可以反作用于生产环节加强食品安全。
一、我国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
近年,流通领域的普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违法使用非食品添加物三聚氰胺(乳制品、鸡蛋等)、氯霉素(水产品)、甲醛(螃蟹、银鱼)、注胶(虾)、瘦肉精和抗生素(肉产品)、孔雀石绿(多宝鱼)、硝基呋喃代谢物(大闸蟹)、苏丹红(鸭蛋)、色素和亚硝酸盐(熟食品)、吊白块(面食和豆制品)、甲醛、福尔马林(蔬菜)、硫磺(姜)以及农残超标、假冒伪劣(用鼠肉、鸭肉、狐狸肉等充当牛羊肉)等。客观而言,流通领域作为食品进入消费者手中的重要环节,其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所有食品安全问题,包括生产者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方来看,有来自生产者的责任,比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不安全因素,有来自存储、运输者的责任,因错误的存储、运输方式导致的食品腐烂、变质等,有来自销售者的责任,比如:食品过期、变质,或者为保鲜、增加色泽而添加甲醛等不安全物质。单就流通领域而言,从流通环节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从食品的种类来看,我国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生鲜食品、加工食品两大类。从食品包装类型来看,我国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涉及包装食品(食品包装问题)、散装食品、裸装食品。流通领域往往对食品采取形式监管,比如:生产日期、QS认证、保管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但缺乏实质监管,比如:缺乏品质检测等。我国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呈现为:(1)食品安全问题的零散性。经营者众多,食品种类繁杂,不安全因素呈现零散化分布;(2)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食品种类的繁多及违法手段的千奇百怪导致食品不安全问题呈现多样性特点;(3)食品安全问题来源的复杂性。食品安全问题或来自单一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或由多个生产者和(或)多个经营者的共同行为导致;(4)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可见性。卫生部2003年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指出,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正经历着由“看得见”向“不可见”(需要借助工具检测)的方向发展变化;(5)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凸显性。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店、网上超市等食品流通形式日益兴盛,网购食品现象普遍,但是网络法律规范严重滞后,网络食品监管空白,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6)食品安全问题的可预防性。流通领域是食品进入消费者之前国家把控食品安全的最后环节,可以通过预防不安全食品流通,从而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
监管,即监督和管理。广义的监管是社会公共机构或私人以形成和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基于法律或社会规范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的活动。狭义的监管是政府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问题为目的,基于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的活动。一直以来,我国的食品卫生或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定位于狭义层面,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仅为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我国从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就确立了政府对食品流通领域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权力。政府自1985年设立卫生部,到1995年颁布食品卫生法,直至2009年颁布并于2015年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监管机构对食品均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因此,公众普遍认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生产者和经营者只要做到自律,消费者也只能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维权的方式对食品安全起到一点微薄的监督作用。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监管者为国家监管机关,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农业部门等;被监管者为流通领域掌控食品安全的主体——食品经营者、市场经营者,主要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展销会、摊贩、小作坊、小食品店等实体,以及伴随网络经济应运而生的网店、网上超市等虚拟经济体。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消费者直接面对的是超市、农贸市场,认定其为当然的销售者,但严格而言,超市、农贸市场、展销会并非商品的实际销售者(自营商品除外)。为了与实际销售者区别开来,本文将超市、农贸市场等提供销售场所的情形界定为“市场经营者”,销售自制商品时仍为销售者。市场经营者对在场食品销售者有监督管理的责任,销售者对生产者的食品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而从行政监管而言,流通领域中,市场经营者和销售者为被监管者。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特点主要有:(1)监管相对集中;市场经营者的出现,将众多食品集中销售,形成现代的主要销售形式。(2)监管的复杂性。生产和流通领域食品不安全因素的多样性使得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呈现复杂性;(3)监管机构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偶然性。面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零散性和多样性,源于抽检的监管制度本身的特性,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难以摆脱“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打击—食品安全问题暂时缓解—再度猖狂—再打击”的怪圈。抽检到的概率很低,导致违法成本低,商贩必然会产生侥幸心理。突击的方式、打探消息的方式、真假参杂的方式等,使得监管流于形式。目前我国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薄弱,面临诸多困境:(1)监管机构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力不足。面对浩如烟海的食品,监管机构要做到逐一监管,其有限的人力、物力可谓“杯水车薪”,无能为力。(2)监管的持续性和全面性不足。商务部《2008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要求是“零”风险而不是“可接受风险”,监管的持续性和全面性需求愈加强烈;(3)监管机构的监管执行力不足。刑法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来督促食品监管机关加强监管力,然而该罪为结果犯,针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并不能解决人力不足与监管的全面性需求的矛盾。(4)监管的技术性水平不足。随着导致食品不安全成份的非法添加物等朝化工或医药等需要科技辨识的方向发展,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还需要网络技术,然而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能满足需求。(5)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性不足。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形式单一,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6)对超市、农贸市场、小作坊等的监管责任及其监管不善的法律制裁仍处于法律盲区。目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多采取事后追究和制裁,导致实践中监管机构对各被监管主体的监管制裁不力、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不少被监管企业(如沃尔玛超市等)出现屡失诚信,食品不安全问题屡犯不止,屡罚不改的畸形现象。(7)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制度,对规模较大企业的监管更加严格。然而,实践中并没有区别。消费者在规模大的企业购买的食品与在小作坊等购买的食品的质量相比,并没有格外的保证。没有起到因监管严格产生的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引导作用。任何流通组织销售的食品都没有食品安全的保证,消费者对任何的流通组织都是不信任的态度。
三、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进路
面对我国流通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需要明确的是,监管的目的是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制裁。政府可以通过法治等综合手段,着力培育绿色食品市场,为百姓努力营造放心安心食品购物场所。1.监管机构监管不能、能力不足、监管的持续性和全面性要求以及对技术性要求高的问题,只能通过流通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监管来解决,否则,这永远是一个不可解的难题。2.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超市等不再为固定场所经营,而小作坊等更为隐蔽,网络食品监管难度更大。在规范网络食品安全的同时,应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3.调动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性,严密布局,形成食品安全防范的社会体系。实践中,商务部《200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市场经营者逐渐自觉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4.经营者分为两类:固定性经营和流动性经营。超市、商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为固定性经营,摊贩、小作坊等都属于流动性经营。前者主要为销售者提供集中经营的场所,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经营方式,后者多身兼生产者和销售者于一身。比较而言,加强对前两种形式的经营场所的监管显得更为重要。在全社会树立食品安全的正确观念和形象,引导消费者进入集中经营场所购买安全食品。5.对小作坊的监管,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盲区,因其分散性经营的特点使得对小作坊的监管难度很大,但是对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小作坊进行监管,又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若对小作坊进行单独的监管,势必导致监管不能以及对小作坊的要求过高。由此,可以改换路径,将小作坊的管理纳入流通领域的整体监管和市场经济的环境中,首先,加大对超市、农贸市场等主导主体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消费者逐渐认可和导向正规市场主体,从而自动远离小作坊;其次,将小作坊监管与超市、农贸市场等主体的监管相结合。由于小作坊与超市、农贸市场存在依赖关系,超市、农贸市场的不少食品安全问题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小作坊,如: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加强超市、农贸市场对小作坊进货的监管,也就起到了监管小作坊的作用;再次,加强对超市、农贸市场等的主体监管的法律规制,也是间接地利用市场规律,逐渐淘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小作坊。超市、农贸市场等不敢接纳食品安全不达标的小作坊,小作坊只能在其他区域独自经营,成本、客源等因素使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小作坊无法立足而被市场淘汰。最后,加强超市、农贸市场自身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责任和规制,减轻行政监管机构对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管责任和压力,转而有能力应对小作坊、摊贩的监管。6.流通领域仅赋予行政监管机构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而被监管者(销售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缺乏合理分担。执法机关以少量的人力物力面对数量庞大的商品和众多的超市,自身能力的局限性使其不可能对全部食品实现有效监管。由此,应分清行政监管机构和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责任层层分配,使行政监管机构有能力和精力对食品安全实行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李洪生.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与实务.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
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信息沟通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13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爆发。“毒奶粉”“瘦肉精”等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无一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自7月始,全国各地陆续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多达1000余人,9月11日,卫生部调查证实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随后发现国内多家知名乳粉生产企业的乳粉及部分液态乳中也含有三聚氰胺。[1]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今天我们还能吃什么”已成为社会各界对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现状的共同忧虑和无奈。这些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已成为公众健康意识的警钟。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已成为摆在我们政府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食品安全是一全球关注的问题,不仅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还因为它对国际贸易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也在不断的改进和探索之中:包括目前我国不断地引进国际上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的出台和完善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和处罚不断加强。
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标准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仍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表现出了极大的不信任,究其原因,除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标准等仍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之外,还与我国目前落后的食品监管模式、方法分不开的。
1食品质量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食品质量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的保证程度,消费者最终食品,不得出现由于食品原料、包装或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存在对人体健康问题,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食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食品监管模式
第一,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整体性政府理论和信息激励模式理论。整体性政府理论是由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提出的,即主张从分散走向集中,从破碎走向整合。整体性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企业、社会行业组织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从而有利于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政策的执行。信息激励模式理论是由美国学者伊波利托和谢夫曼提出的,即通过增强食品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间的透明度和信息共享而实施的间接激励措施,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监管体系健康有序运行。[2]基于以上理论,英国建立了食品标准局进行垂直管理;美国实行的则是“农田到餐桌”的一揽子管理;即使是由其他部门协调监管,其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也是畅通有效且监管职能明确清晰。[3]
第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段监管的方式,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的初级生产、生产、再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不同的环节;这种人为的将食品链割裂的监管模式,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完整地应对起现代食品的风险链条[4];在食品监管中,我国把一切监管权力都赋予了政府行政部门,似乎食品安全就是政府的事情,例如把QS标注为质量安全其实就体现了政府行政部门对公众的质量承诺,但仅依靠政府行政部门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分段监管、在监管中过度依赖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我国食品监管的最大弊端。
目前,我国对监管模式也在积极进行改革;体现在组建食品药品管理局,逐步取消分段监管模式,按照食品链进行监管;QS由质量安全到生产许可,再到生产,这不仅仅是几个字的区别,也体现了我国监管模式的转变。
3食品监管方法
31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却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在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多,但却没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5]。
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标准的制定上则过多的依赖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业的参与,很少引入公众参与;我国应尽快改变这种制定方式,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标准的制定时引入公众的参与。
32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监管部门与公众信息沟通的唯一途径和方式就是将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的结果告诉公众;而我国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又缺乏判断和认知,所以每次结果公布都会引起公众的恐慌。食品监管部门不应是决定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的部门,而是保证把食品的“科学信息”如实地传达给公众;最终由公众做出判断。
虽然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家平台,也了一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数据,但与建立真正的信息沟通机制还相差太远。目前,我国较为迫切的是消除公众的食品安全恐慌,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进行风险交流;并加强食品安全科普,科学解读食品安全问题[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应在法律范围和权限范围内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要[7]。
33将监管的重心前移
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时,长期的做法是依靠对终产品的检验,对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相应缺乏;虽然我国对QS体系几经修改,但在监管中依靠终产品检验的方式并没有根本转变。
目前国际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虽然依然重视终产品的检测,但监管的重点已从依靠对终产品的检验逐渐转移到对体系的监管上,并把监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食品链,即对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各个影响食品安全的环节都要进行监管;把对终产品的检测仅仅看作对体系监管的验证。所以我国监管的重点不应放在终产品检验上,而是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即通过对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从而得到安全的产品。
4结论
第一,我国应彻底改变目前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模式建立以食品链来划分的食品监管模式,并将监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食品链;第二,积极推进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将监管的重心转移到对体系的监管上;第三,尽快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虽然中国政府明显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控制和管理力度,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伟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2]刘乾凝,徐红梅,史亚军,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研究方向[J].贵州农业科学,2013,41(2):166-169
[3]潘湘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经济学思考[J].学习与探索,2013(6):123-125
[4]刘亚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误区与突破[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3):106-111
[5]袁海燕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与监管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15):301-305
[6]孙宝国,王静,孙金沅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与思考[J].中国食品学报,2013(5):1-5
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6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职能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量的安全(food security),即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食物供应保障是否充足;二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即(food safety)食品质的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世界食品贸易的持续增长,食品安全越来越为广大民众所关注。所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我国今天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参与全球社会的一个副产品。于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监管有必要成为构筑食品安全体系的一种手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能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看,食品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这就导致流通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简单地说,就是存在使交往或交易当事人的一方拥有与交往或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没有,从而造成交往或交易的结果可能会由于拥有信息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明显不利于缺乏信息一方的局面①。作为经验品,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正确评价;作为信用品,消费者使用后也无法正确检查和评价其特征。 这就需要由足以令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并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力量来规范,有效地将信用品转换成经验品,来保证生产者向外界传达信息的真实、准确,建立起供求双方间的信任关系,以完成商品交易。鉴于食品安全的特性,除依靠市场外,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参与。食品安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务,正如欧文・休斯所认为那样,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都包括确定法律基础、保持经济的稳定、向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保护弱势群体及保护环境等基本责任②。因此,如何从自己的角色和实际出发,认清管理职能,履行好管理工作,是政府做好食品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
三、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的实际,不断地进行监管体制的调整,以进一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各个环节尚难以满足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监管制度
政府通过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等一系列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对保障促进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监管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根本保障。但是,法律体系漏洞与落后,使政府在行使监管职能时乏力,为执法带来很大困难。而法律的惩罚效力弱,对违法者起不到震慑作用,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此外,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为了对食品安全实施全过程控制而建立的,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各环节及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标准亦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环节间的标准沟通及兼容性尚未上升到具体法律条文的相关标准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食品市场就无法正常良性运行。
(二)监管体制
表面上看,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很重视,事实上却是各自为政。各部门在各自不同环节行使各自的权利,看似分工明确,扯皮现象却时有发生。目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使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行业的特殊性注定了无法单纯依靠行业自律,必须走市场主导的道路。而政府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尚无对食品安全统一的收集、整理、储存、等有效的管理机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决策的支持作用,亟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信息反馈收集和处理机制,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也没有信息沟通机制,还存在信息通道不畅的问题,政府部门上下难以协调统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此外,由于主要监管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自成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可能更多关注自己本系统或本地区利益而不是国家规定,以至于地方各级监管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行动。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的职能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体现,才能更好地实现替代作用。因此,加强立法,健全法律、法规是我国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要理顺食品安全管理关系,规范生产流通,为食品产业发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管理环境。要从法律上明确食品经销实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通过经销实体的自律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对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对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重新分工,做到一个环节只有一个部门监管。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
参考文献:
①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一版).杭州: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