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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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

一、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食为民之天,人之生,离不开食之安,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摆在社会面前的头等大事。农村乡镇集市随处可见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食品问题:“康帅傅”牌的饮料,“奥丽奥”饼干等模仿大众熟知品牌的各种食品;零售一毛至一元、添加大量色素和香精的儿童食品;还有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示的散装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无任何说明的米粉面条,以及穿梭于扬尘尾气中的小推车无证经营流动小吃店等等。单从台前销售这一环节就有如此多的问题,更勿论这些食品的幕后生产过程及其环境又有如何多的安全隐患。

如此隐患重重的食品充斥农村市场,很大部分原因是这些食品价格低廉适应农村消费者重价格、轻品质的食品消费观念,同时农村消费者文化水平与消费安全意识有限。农村食品市场的落后给以部分伪劣食品可趁之机,许多在城市商店和超市无法上架销售的伪劣食品转而涌向农村市场,以其低廉的价格占有市场。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律对于农村市场和食品的监管有相关规定,未能在农村食品市场得到有效运用。

二、现有食品监管立法

现有法律中,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规定于下面两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同时,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此外,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该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分段监管体制,由卫生、农业、质量、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进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中进行监管,以促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该法还创设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此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三、现有监管体系在农村食品市场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原因

(一)立法层面。我国立法不完备,现阶段我国并未制定适合地域特点的地方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质量和监管要求也没有区分城市与农村两种情形,这显然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而且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基本法也只是建立了制度框架,还没有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二)执法层面。一是难监管,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区域广,而各监管部门由于人员、经费不足,导致监管周期较长,并造成监管盲点。另外,监管职责涉及的部门众多,分段监管制度,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为只协调、不管理,那么可能导致重复执法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二是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仅依靠现有的几部法律法规,监管执行存在很大难度。另一方面,许多落后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本地的财政收入,许多执法部门主观上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此外,部分基层监管执法部门忽略其职责所在,执法存在偏差或者以罚代管,甚至腐败执法,导致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得不到有效执行。

(三)农村消费者难维权。农村群众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他们对食品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而且由于食品本身的特性,许多不安全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是无法直接在第一时间发现,所以很多时候农村消费者都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再加上其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信息闭塞,文化低,能力有限,维权成本高,也导致农村群众不愿维权。

四、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美国从1906年开始立法,将食品安全纳入其法制化轨道运作;德国更早,其食品法历史可追溯到1879年,迄今关于食品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多达200多个,涵盖了食品材料生产和销售的所有环节。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源远流长,而且相关法律和监管体系在与时俱进地不断修订完善。我国应学习上述国家的经验,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建立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逐步健全和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应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立法工作和完善工作。

(二)构建有效可行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有效可行的监管机制应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调合作,各负职责,而政府监管部门应该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挥行政主导作用。同时,还应加大对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的力度,避免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纠纷,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由此构建多方协调的良性监管机制。政府监管部门还应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而对于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食品安全案件不仅要执行行政处罚,还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应当加强建设农村食品监管制度的创新,比如在乡村划区驻点监管,在村民委员会设立举报点,经常性巡查结合重点检查等,更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三)加大对农村食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任何法律发挥其作用,执行都是关键。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不论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都会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润,故即使法律规定了食品安全要违法赔偿,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和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因此,应当建立严格的农村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追究被监管对象即农村食品各环节负责人的违法犯罪责任,加大惩罚力度,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得到足额的赔偿,也使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对监管部门忽略其职责所在、监管不力,以罚代管,或是腐败执法等行为,要按《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刑法》追究其责任。(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洋.浅析《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体系[J].法制与社会,2009.

[2]李长健等.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研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来.

[3]柳思维.经济大国“问题食品”事件出现与食品市场监管创新的深层思考[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

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博弈论食品安全监管造假检查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忧患却似乎总是挥之不去。过去我们担忧的是食品短缺,现如今我们担忧的却是食品安全。从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增白剂的龙口粉丝、广州假酒等事件,到2005年的雀巢婴儿牛奶惊现化学污染、苏丹红引发食品召回狂潮、光明牛奶曝变质加工黑幕等食品安全事件,再到2006年的“福寿螺”、“ 人造蜂蜜事件”、“红心鸭蛋”、“多宝鱼”等事件。频频见诸媒体的、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已经一再提醒我们: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政策问题和社会问题。

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激烈的竞争导致大部分厂家利润微薄,部分企业最终以牺牲食品的安全品质为代价。为了多赚钱,一些食品生产商就在偷工减料、透支产品安全品质上“做文章”。据统计,2004年1至12月,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货值14.6亿元。其中立案查处12.8万起,移送司法机关1585起,涉案人数5640人,逮捕270人,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988起。

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是食品污染。表现为农产品化肥、农药过量残留,畜产品激素、抗生素滥用;第二是食品添加剂滥用。表现为食品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添加剂,甚至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化学添加剂,致使许多食品成为“毒药”;第三是食品假冒伪劣,例如用工业酒精勾兑、假冒白酒等;第四是食品过期。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也是一个食品消费的大国。搞好食品安全监管,对保障人民生活健康有重大作用。针对近年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笔者尝试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我国对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管。

二、食品安全监管博弈模型

“博弈”一词的英文单词是Game,意为对策、游戏。博弈论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应用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还涉及军事、外交等领域。博弈论在我国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食品监管领域研究博弈论的也不多见。本文把博弈论应用到食品监管领域作一试探性的探讨。

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

在食品安全监管博弈中,参与人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和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

监管局的纯战略选择是检查或不检查,生产者的纯战略选择是造假或不造假。这里,我们设定生产者的造假收益为a,因造假被罚款的金额为f,监管局的监管成本为c,并假定只要监管局进行检查,造假行为就会被发现,发现后没收造假食品并进行销毁。那么,当生产者不造假、监管局不检查时,生产者可得0,监管局可得0;当生产者不造假,监管局检查时,生产者可得0监管局可得-c;当生产者造假,监管局不检查时,生产者可得a,监管局可得0;而生产者造假,监管局检查时,生产者可得-a-f,监管局可得f-c。如下表1-1所示

假设c<f,在这个条件下,不存在纯战略均衡,我们来讨论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问题。假定p为监管局进行检查的概率,q为生产者造假的概率

1.对q的分析

给定q,监管局选择检查(p=1)和不检查(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g(1, q)= q(f-c)+(-c)(1-q)=qf-c

g(0,q)=0*q+0*(1-q)=0

解g(1, q)= g(0,q),得:q=c/f。 当生产者造假的概率小于c/f,监管局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生产者造假的概率大于c/f,监管局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当生产者的造假概率为c/f,监管局可根据经验和市场环境等来决定如何进行检查。

从以上结果可知,q与f成反比,q与c成正比。即当c一定时,罚款的金额f越小,造假的概率q越大。因为通常造假的收益是较大的,即使被查到一次,通常也只是罚这一次的款,其他没有被查到的就是其收益。当f一定,检查成本c越大,生产者造假的概率越大。这大概可这样解释:c越大,监管局检查的次数就会越小,那么造假的概率就会提高。

目前,我国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重,一方面处罚机制偏软,罚款的上限太低;另一方面在罚款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很有可能连最高5万元以下罚款都不了了之,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以罚为主”的“打击”行为,简直是在“培育”造假者。[4]这种罚款过低的处罚是形成造假现象不断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

2.对p的分析

给定p,生产者选择造假(q=1)和不造假(q =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g(p,1)=(-a-f)p+a(1-p)=(-2a-f)p+a

g(p,0)=0*p+0*(1-p)=0

解g(p,1)= g(p,0),得:p=a/(2a+f)。当监管局检查的概率小于a/(2a+f),生产者的最优选择是造假;当监管局检查的概率大于a/(2a+f),生产者的最优选择是不造假。

从以上结果可知,监管局检查的概率p与f有关,当罚款f越高,p越小,即检查的概率越小。这可能解释为:罚款高,对潜在造假生产者的威力越大,其造假的可能性就较小,则监管局就可以减少检查频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生产者的违法所得是a,当罚款是一倍时,p=a/(2a+2a)=0.25;当罚款是最高的五倍时,p=a/(2a+5a)=0.14 。也就是说,按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监管当局检查的概率应不少于14%。而目前,基本没有日常性的检查,每年只是在几个大的节假日期间进行抽检,而造假者的造假行为大多在一年内都存在,检查的概率是远远低于14%的。法制监督和实施疲软,制假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才胆大妄为。这也是食品造假如此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知,检查概率p与造假概率q都与罚款f成负相关,即罚款f越小,检查概率p与造假概率q就越大。而我国目前对造假的处罚f不够高,同时检查的概率p也不高,造假事件不断出现也就难免。

三、几点建议

1.设立新的《食品卫生安全法》,加大处罚力度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但“卫生”并不代表“安全”。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已经实施了11年,某些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而且,一些监管部门主要依靠罚没模式进行管理,出了重大事件就搞一次清查,大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停业整顿,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者却往往逃脱了法律制裁。以2004年为例,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立案查处12.8万起,移送司法机关的仅1585起。正是因为处罚力度过轻,罚款太少,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违法企业承担的违法成本过低,法律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力,致使不法生产者和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因此就食品安全立法也就愈发迫切起来。要大幅提高罚款额度,从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这样可降低造假的概率。此外,对造假情节严重、社会违害大的除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减少行政干预。

2.尽快建立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

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或个人,建立信用信息库,把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信息都输进去,一旦有违法行为,就作为黑名单记录在信息库中,并伴随他一生。而且,这个信息库所有监管部门都能共享。只要它危害了食品安全,就禁止其日后从事与食品相关的职业。这样所有部门都通过信息库掌握了有关情况,都对上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严查严防,这些人自然就再难以危害食品安全。而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布,让消费者放心选择,同时也是对其诚信经营的鼓励,帮助其尽快树立诚信理念和品牌意识。

3.完善食品监管体制

除“源头”的生产、加工环节外,我国的食品安全在销售或消费这一“终端”执法方面“漏洞”也不少。目前,包括工商、卫生、海关、公安、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9个部门都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比如,质检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工商部门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进行监管。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行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造成“有事相互推”现象的产生,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虽然在2003年,全国各级政府在原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行使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对重大事故查处三项职能,目的是更好地监管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尽管赋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职权,但如何行使职权并没有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协调、监督平级甚至更高一级且同时拥有具体监管权力的职能部门,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就形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力小’难以拉得动职能部门这些‘重车’,难以起到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的作用。

另外,在执法手段上,现有执法体制也过分依赖非常规化的“运动式执法”,缺乏日常化的、可持续的执法制度,每年要么在“3・15”、重大节假日开展集中检查,造假者在这期间自然也会有所收敛,检查效果也就不会太显著。要么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再开展较大规模的集中的、有针对性的检查,造成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泛滥――打击――问题缓解――再度泛滥――再打击”的轮回。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管体制。一是明确细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使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职权,增强可操作性。二是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使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方面更大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更加规范明确其责任。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各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这样出现问题才能真正找到负责部门,相关部门才有紧逼性,才能主动进行监管。四是制定日常化的、可持续的检查制度。如制定日常化的检查日程表,各相关部门按日程表轮流检查。五是向社会披露监管的规则、程序、决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激励惩戒,促进相关部门积极工作,将造假窝点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到有了危害后再去治理。

4.加大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食品安全常识

通过加大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食品安全卫生常识,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对食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意识,减少不安全卫生食品对民众的违害,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姚海鑫:经济政策的博弈论分析[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3

一、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食品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从目前调查摸底的情况来看很,全市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家,另有家比较集中的豆腐小作坊。在食品加工企业中,我市涌现出了厦普赛尔食品有限公司、绿是金食业有限公司,塔王醋业等一批质量效益型食品龙头企业,厦普赛尔黄梨汁产品还获得了省标志性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我市有家企业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市食品加工企业总体发展方向是健康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市的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小面粉加工点和小豆腐坊、小面包坊等,在生产加工环节存在许多质量隐患,对食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呈现杂乱性。这些小作坊和小加工点小、散、乱、差,多数分布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边远乡镇,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二是条件呈现低下性。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工艺落后,加工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管理混乱。三是生产呈现随意性。不按标准或无标生产,掺杂使假,滥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甚至有毒原料加工食品的问题时有发生。四是销售呈现欺骗性。少数小作坊食品企业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伪造和滥用标识标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故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全市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年文水县毒酒案、××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犹如警钟常明,给我们以警示和启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制度,齐抓共管整治,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促进和谐高平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设立六条防线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这次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会议精神,就是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和法规,根据目前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严峻形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根据高平市的实际情况,我们拟在六大方面来抓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版权所有

(一)、建立源头监管责任制,实施网络监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以高政办发号文下发了《高平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的通知》,成立了由范兆森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消息;定期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状况;对乡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进行指导。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要在全市乡镇(办事处)设立食品监管办公室,由一名副乡镇长(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对本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普查建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查,认真排查食品质量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违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负责对各行政村(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进行管理。实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制度,主要职责为不定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查,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食品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乡镇(办事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或直接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组报告,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违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逐级签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形成市、乡、村“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网络。

(二)、建立质量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监管。在建立网络监管的基础上,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质量监管的精神,全面建立并实施辖区监管责任制。具体为落实好“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监管措施。“三员”即建立监管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派出监管员到乡镇(办事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监管工作;要在乡镇聘请协管员,协助质监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在社会上聘请信息员,收集各种食品质量安全违法信息,及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四定”即定区域,确定所要监管的区域;定任务,确定监管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定人员,确定监管区域的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定责任,做好了要奖励,没有履行职责要承担责任。要以文件形式明确每个监管员的监管区域、任务、责任,做到每个企业都要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人。“三进”即进村、进户、进企业,要挨家挨户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实施动态监管。“四图”即区域监管分布图、企业分布图、重点监控和高风险企业分布图、区域监管人员图。通过三进四图,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做到动态监管。“两书”既责任书和承诺书。一是责任书,一方面要县(市)、乡、村××政府层层签定责任书。另一方面我们质监部门也要环环签定责任书。

(三)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实行公开监管。为有效地堵住问题源头,市政府在广泛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高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全市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签定《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有:保证严格按照备案后的有效产品标准进行组织生产,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决不使用发霉、变质或有毒、有害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非食用性原辅料和添加剂等内容。版权所有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实行“五公示”,即,在本单位公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产品备案执行标准、质监部门每次抽检结果登记、限定产品销售区域、市乡村及本企业食品监管人员名单和监督投诉电话。同时,我们将实行“三抽检”,即,对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首次抽检仍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依法进行惩处;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于一年内出现三次”黄牌“警告或个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对其所在乡镇进行通报,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工商、卫生防疫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无证取缔工作,对质监部门提出的吊销证照等建议从速答复等,并通过高平新闻报、高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一方面促进企业加强自我约束,一方面让社会监督。

(四)、建立完善小食品标准体系,实施标准监管。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许多出问题的“小食品”,就是没有标准或者说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组织生产。因此,对于没有标准、老百姓又离不开、部门也不能取缔的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的豆腐、豆芽、高平特产烧豆腐、凉粉等“小食品”我们将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并进行备案,同时,将派专人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逐步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并完善小食品标准体系,通过实施标准监管,为食品生产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使全市的小食品生产行为逐步达到规范。

(五)、建立强化质量检测体系,实施科学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不断强化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才能达到科学有效的监管。作为食品质量监管和检测的权威部门,两年来,我们克服资金困难,化验室面积严重不足等问题,先后想方设法投资万余元购买了脂肪离心机、净化工作台、生物显微镜等食品检测设备,由省局为我们配备的气象色谱仪等余万元先进的食品检验设备已逐步到位,下一步,我们还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现有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技术检测功能,实现质量检测资源共享平台。

(六)、建立电子质量档案,实行动态监管。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进行食品专项摸底调查,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规模、性质、证照、设备状况、检测能力、产品状况、人员素质、环境条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电子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及时掌握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初步形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状况数据平台。

三、实现食品监管目标的措施保证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全力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范围大、涉及面广的社会性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安全、促进政治安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更是推进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食品质量监管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监管部门同心协力,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目标和质量,才能抓出成效。

(二)、部门既分工明确又协调配合是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质监、药监、工商、卫生等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同,只有各部门恪尽职守,严格把关,食品质量监管才能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各部门还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宗旨,以建设和谐高平为目标,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全市一盘棋,既分工明确,又紧密配合,互通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落实责任制是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

切实落实好市、乡、村(企业)××立体监管责任制,避免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落实不到行动上”的搞形式、走过场现象发生。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将按照责任制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对各乡镇(办事处)、村(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酿成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大案要案屡屡发生、群众反映强烈、限期没有改进的,将报请市政府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

(四)、扶优治劣、促进规范是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根本途径。

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农村中小学 食品安全卫生 监管 博弈

1、引言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的出台说明国家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问题,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奶工程”、“营养午餐”等一系列政策。但近来出现了一系列让人触目惊心的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问题让人触目惊心,如果广大连食品安全卫生都无法保证,那么食品营养健康又从何谈起。而且广大农村中小学因为交通不方便等问题,往往成为监管的盲区。这说明加强对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监管已经刻不容缓了。

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小学,由于学生人数较少,地区经济不发达,基本上还未出现像许多城市学校的餐饮服务社会化的现象,即将学校的餐饮服务承包给社会上的商业性团体或个人,而是由学校自主经营,盈亏由学校自己负责,在学校食堂里面工作的基本上也都是老师家属,为了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管,故农村中小学的食品安全卫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农村中小学的学生的营养和健康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本文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原理,构建博弈论模型进行深入分析,并据此提出解决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2、对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分析

2.1 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与农村中小学食堂之间的博弈模型构建

从博弈论角度进行分析,在此次博弈的过程中参与者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农村中小学食堂(因为农村中小学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主要就是农村中小学食堂提供的食品的安全卫生问题,以下简称食堂)两方。在此次博弈中,参与者均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下面将构建相关博弈模型来分析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的对策。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监督农村小学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的责任,如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就会很好,食品监管部门会获得收益R1(社会的赞誉、群众的支持、上级领导部门的肯定等),同时产生的监管成本为C;如果监管部门,不仅会受到相关上级部门的处罚,而且由于食品安全造成的社会危害,其社会声誉降低,此时的失职成本为R2(各方的指责,上级领导的处罚等)。综上可知,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为:监管,不监管。

而食堂可能为了减少成本而投机取巧生产劣质的、不安全卫生的食品,取得的经济收益为F1,;食堂也可能为了学生的健康,恪守道德底线,严把质量关,提供合格的安全卫生食品。此时,取得的经济收益为F2(显然F1>F2)。所以食堂的策略为:提供安全卫生食品,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

当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监管部门不监管时,食堂获得的经济收益为F2(F2

当食堂不提供安全食品:监管部门不监管时,食堂可以获得收益F1,此时由于监管不力,受到各方指责乃至上级领导部门的处罚,监管部门收益为-R2:监管部门监管时,食堂获得经济利益F1,支付罚款F3,而监管部门获得肯定R1,获得食堂罚款F3,付出监管成本C.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监管部门与食堂之间的收益矩阵:

2.2模型分析

2.2.1纯纳什均衡分析

当食堂提供安全食品时,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管,但这时食堂的最优策略是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当食堂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时,监管部门的最佳策略是监管。监管部门监管时,食堂的策略取决于F2与F1-F3的大小比较。因为F2和F1-F3的大小并不能直接确定,故此时不存在纯纳什均衡。

2.2.2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分析

接下来再分析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设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为P,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概率为q,分别求出监管部门和食堂的期望效用函数,然后对p、q求偏倒数并使之为零。可得到如下期望函数的均衡解为:

p*=1- ,q*=

这是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没有哪一个组合对双方是最优的,博弈双方以不同的概率选择策略,最后达到均衡。此时,监管部门以p*的概率进行监管,而食堂则以q*的概率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

2.2.2.1 从监管部门监管的均衡概率p*分析

此时显然,R1,C,R2,F3会对p*的大小产生影响。其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增大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收益(如增大对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奖励等),减小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检测手段的高效化和准确化,制度方面的优化等),增大对监管部门的渎职处罚,增大对食堂提供不安全卫生食品的处罚力度,均可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监管的积极性。反之,会引起相反的效果。

2.2.2.1 从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均衡概率q*分析

同理可知,显然F1,F2,F3会对q*的大小产生影响。其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各种手段使得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利润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食堂提供劣质食品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提高对食堂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处罚力度,均可提高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积极性。反之,会引起相反的效果。

3、结论

结合现在农村小学的食品卫生安全现状,和上述的分析,要解决现在农村小学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政府要加大对食品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惩罚力度,努力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并重、疏而不漏,让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2.积极努力降低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经费问题,建立完善农村小学食品安全卫生监管体系,对农村中小学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给予更多的重视与经费支持。

3.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鼓励学生和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到学校食堂安全卫生的监管中来,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要尽量做到有举报,就有查处。

4.应加大对食堂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惩罚力度,建立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黑名单,并即时向公众予以公示。

5.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学校提供的食品从原材料到上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M] . 上海三联书店.2004: 3

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标准修改 建议

巴氏杀菌法由法国微生物学家巴斯德于1863年发明并在全球流行使用至今,巴氏杀菌比较温和,在杀灭牛奶中的致病菌,保证食品卫生的同时,还保留或接近牛奶原有的特质与风味。巴氏杀菌乳在生产后到消费前整个过程,都需要冷链配送,而且保存期很短,一般只有3~7天。巴氏杀菌不可能杀死所有细菌,它只能将致病菌的数量降低到对消费者不会造成危害的水平[1~4]。

灭菌乳能杀死乳中的一切微生物,使产品在室温下贮存一段时间。其优势是不需冷藏,可在常温下保存,保质期可达30天以上。缺点是牛奶的灭菌温度较高,对牛奶中营养成分损失较大[3~4]。

巴氏杀菌乳由于保留或接近牛奶原有的特质与风味,营养价值较高,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因此市场售价也比较高。但听到部分消费者反映,买到的巴氏杀菌乳可以长时间不坏,因此对其营养价值产生怀疑。为此我们曾利用工作之便,对某品牌的巴氏杀菌乳间断性的5个批次进行检测,发现其菌落总数检测值总是≤1,和灭菌乳的菌落总数检测值结果一致。

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在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等指标上与国家标准要求完全一致,唯一的差异在于微生物指标,前者要求菌落总数(n=5,c≤2,m=50000,M=100000),大肠菌群(n=5,c≤2,m=1,M=5),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n=5,c=0,m=0/25g(ml),而灭菌乳要求为商业无菌[1,4]。

从标准的要求上可以推理:如果拿巴氏杀菌乳当作灭菌乳,由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结果,可能不合格。但反过来拿灭菌乳当作巴氏杀菌乳则可以安全合格。由此可以推断市场上很可能有生产厂家为了经济利益拿灭菌乳当作巴氏杀菌乳来销售。

因此建议对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进行修改,从发表文献来看,巴氏杀菌乳在乳清蛋白变性率、胱氨酸/半胱氨酸损失率、蛋氨酸损失率、赖氨酸损失率、β-乳球蛋白含量、维生素B1损失率、维生素C损失率、维生素B12损失率、叶酸损失率及牛乳酪蛋白结构等检验项目上有差异[3~5]。首先可以从乳清蛋白变性率、胱氨酸/半胱氨酸含量、蛋氨酸含量、赖氨酸含量、β-乳球蛋白含量、维生素B1含量、维生素C含量、维生素B12含量、叶酸含量及牛乳酪蛋白结构等项目中选取3~5项作为巴氏杀菌乳的指标。

其次,巴氏杀菌乳在微生物指标方面,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污染的指标菌,不能进进行修改。菌落总数,不是污染的指标菌,巴氏杀菌乳不可能是无菌的,无菌就变成灭菌乳了,但也不能太多。因此建议设定菌落总数的上下限,5000~50000CFU/g(ml)比较合适。相信,如果把巴氏杀菌乳的指标进行上述修改,就可以基本上杜绝有些生产厂家拿灭菌乳当作巴氏杀菌乳的隐患。

参考文献:

[1] 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1-2.

[2] 马永征,马冬,白娣斯,妥娅.巴氏杀菌乳特点及饮用价值综述[J].乳业科学与技术, 2012,5:35-38.

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6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信息化追溯和互通共享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社会共治,建设覆盖全国、统一开放、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兼顾地方需求特色。统一基础共性标准和建设规范,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资源整合、设施及信息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在做好已明确的重要产品追溯工作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

2.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做好政府主导的试点示范工作和公益性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自建产品追溯系统,并与政府和相关机构实现追溯信息互通共享,促进公益性和市场化两类追溯平台有机衔接、协调发展。

3.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注重产品追溯实效。坚持创新驱动,推进追溯理论、模式、管理和技术创新,鼓励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多样化发展。坚持追溯信息互通共享,统一优化公共服务,注重生产源头追溯信息的真实性、中间环节信息链条的连续性、消费端追溯信息获取的便捷性。

4.试点示范与复制推广相结合,建立科学推进模式。以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的产品为重点,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运行效果。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国上下一体、协同运作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体制、统一协调的追溯标准体系和追溯信息服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部门、地区和行业企业追溯信息初步实现互通共享和通查通识;重要产品生产管理信息化、标驶、集约化水平显著提高;追溯大数据分析应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追溯应急管理能力显著提高,追溯体系对群众安全消费、企业精准营销、行业管理优化、供应链安全保障及政府监测监管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及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分类产品追溯体系基本建成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探索推进妇幼用品、建材、家电和汽车零配件、地方特色产品等追溯体系建设;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占比大幅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品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基本任务

1.建立目录管理制度。从产品对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危害事件发生概率及后果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依法制定重点追溯产品目录和鼓励追溯产品目录。国家重要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地酌情制定兼容国家目录的地方重要产品目录。

2.完善追溯标准体系。分析提炼追溯的核心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标准的定位和功能,建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研制一批追溯数据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等共性基础标准,实现产品追溯全过程的互联互通与通查通识。在追溯标准化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地区、行业、企业探索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标准制定和实施。针对重点产品和环节,根据产品形态、包装形式、生产经营模式、供应链协同、相关业务流程等特点,明确各品种追溯体系建设的技术要求,设计简便适用、易于操作的追溯规程和查询方式。探索推进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与国际接轨,携手打造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产品追溯通用规则,逐步建立国际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增强中国标准的国际规则话语权。

3.健全认证认可制度。将重要产品追溯管理纳入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制度。围绕健全追溯管理机制,建立追溯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完善认证规范、认证规则、认证工作后续监管及惩戒机制,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方便消费者识别。

4.推进追溯体系互联互通。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原则,采用大数据、云计算、对象标识与标识解析等信息技术,逐步建设中央、省、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立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中央平台与有关部门、地区、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对接。推进各类追溯平台与检验检测信息系统、信用管理系统、综合执法系统、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等对接。建设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综合门户网站,宣传政策法规和追溯知识,统一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加强追溯大数据开发利用。结合企业发展与行业监管需求,开发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责任主体定位、流向范围及影响评估、应急处置等功能,为企业管理、政务决策、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提供有力支持,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追溯信息投入与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实现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

5.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引导企业将追溯体系建设与信息化改造升级相结合,鼓励企业以建设追溯体系为契机,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互联网+追溯”创新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自身平台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销售与追溯双重功能,创建可追溯电商品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支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批发零售等企业将追溯体系建设与电子商务、智慧物流等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增强信息交互、在线交易、精准营销等功能;推动追溯体系与批发零售企业电子结算系统、冷链物流配送等体系融合发展。

6.强化追溯信用监管。建立可信数据支撑体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和消费者等多方参与,将供应链中的生产经营企业、检测认证机构、监管机构、消费者等主体纳入可信数据支撑体系,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整合产品供应链各环节追溯信息,形成不可篡改的可信追溯信息链条。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消费者和用户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形成有效监督的社会氛围。建立追溯信息系统成熟度评价体系,从追溯数据链、检验检测、消费者监督等方面,对企业及产品开展综合评价。

(二)分类任务

1.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尽快搭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逐步纳入国家平台管理,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追溯责任,推动上下游主体实施扫码交易,如实采集生产流通追溯信息,确保农产品全链条可追溯。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制定追溯管理技术标准,明确追溯要求,统一追溯标识,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应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探索追溯推进模式。发挥国家平台功能作用,强化线上监管和线下监管,快速追查责任主体、产品流向、监管检测等追溯信息,挖掘大数据资源价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

完善肉类蔬菜追溯体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加快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逐步扩大追溯体系覆盖范围,增加品种和节点数量;升级改造追溯管理平台,向生产和消费两端延伸追溯链条,开发智能监管功能,提高数据处理和综合分析能力。

加强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以扫码入市或索取追溯凭证为市场准入条件,构建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

2.食品追溯体系。重点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加工食品,推动生产加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和管理制度。逐步U大食品种类范围,提高覆盖率和社会影响力。

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实现食品追溯、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流通行业管理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政府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和协同水平。加快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强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3.药品追溯体系。巩固提升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升级改造中药材流通追溯管理中央平台,促进不同药品追溯系统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增加中药材追溯品种;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涵盖全国主要中药材批发市场所在地区;提高中药材种植养殖、经营、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经营主体、医疗机构及药店等节点的覆盖率。

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信息化技术采集留存原料来源、生产过程、购销记录等信息,保证药品的可追溯。扩大药品追溯监管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全部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全程快速追溯。建立药品追溯管理机制。

4.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在饲料上,推动饲料企业建立执行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实现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程可控可追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进饲料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在种子上,实行种子标签二维码标识制度,推动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内容的电子生产经营档案;引导种子批发和零售商建立种子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的电子台账;建立全国统一的可追溯管理平台,整合行政审批、经营备案、市场监管等各方信息,实现全程、全面可追溯。在兽药上,进一步加强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兽药基础信息数据库;深入开展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建设,全面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追溯。在农药、肥料上,建立追溯监管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原料控制、生产管理,流通企业扩大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范围,不断提高物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力,实行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

拓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信息追溯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试点企业与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信息追溯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加快农资质量追溯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和示范。

5.特种设备追溯体系。以电梯、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为重点,建立全国特种设备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企业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化追溯系统,与全国特种设备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车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充装、报废等关键信息的记录、统计、分析、公示等功能,为社会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完善特种设备生产标识方法,健全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生产流通全过程信息记录制度,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提供制度保障。

6.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全国危险品追溯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为重点,形成国家、省、市、县、园区危险品信息追溯管控体系,探索实施高危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实现危险品全生命周期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逐步增加危险品种类,扩大覆盖范围。

7.稀土产品追溯体系。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全程可追溯。开展稀土企业追溯试点,建立稀土专用发票、稀土产品出口报关、企业经营档案等各项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稀土企业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库存、销售等信息进行管理,实现信息完整归集和可追溯。

8.产品进出口追溯体系。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重点,探索推进食品等重要产品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等领域的进出口追溯体系建设。整合产品进出口国家(地区)、产地、生产商、品牌、批次、进出口商或商、收货人、进出口记录及销售记录等信息,与海关报关信息、检验检疫信息和产品标签标识相衔接,实现重点产品从生产到进出口销售全过程信息可追溯。落实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境内收货人注册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建立进口食品信息追溯平台和全国统一的重要进出口产品平台,实现进出口产品流向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可追溯,提升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质量追溯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实现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宏观指导,落实部门分工,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协调配合,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地完善领导机制,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纳入工作考核指标。推动建立追溯行业组织。

(二)完善法规制度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完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等要求,将追溯体系建设与构建社会诚信机制、化企业主体责任、问题产品召回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发挥追溯体系的倒逼作用和服务功能。加快推动地方立法,实行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三)营造发展环境

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医院、学校等团体消费单位优先选购可追溯产品。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营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加强追溯技术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动技术研发、系统集成、业务咨询、工程监理、大数据分析等追溯服务产业发展,为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扩大应用提供专业服务。加大对贫困地区政策倾斜力度,推动形成“互联网+产品追溯+精准扶贫”的政策组合与市场化运作模式。

(四)创新支持方式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公益性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设,以及完善标准、培育人才等追溯体系建设基础性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围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新追溯模式。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向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加强追溯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与交流。鼓励科研机构建立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及应用工程实验室,鼓励大学设立追溯专业院系及课程。建立完善追溯专业人才培育机制,鼓励成立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咨询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开展前期咨询论证和后期跟踪评估,促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创新发展;建立发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培训机构,培养多层次的追溯人才。

(六)强化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