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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范文1
abstract :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food safety issues has drawn increasing attention.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in the food industry are small and medium – sized(SME) food companies, so it is imminent to research on the SM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This paper gives sugges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n SME food companies .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 – sized(SME) food companies,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从瘦肉精到阜阳奶粉到三鹿奶粉、从皮革奶粉到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忧虑。中小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其中70%以上是中小食品企业。对于中小食品企业而言,更是一家出事,全行业“连坐”。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企业对食品安全负首要主体责任。中小食品企业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主体,如果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实施,那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就无从谈起。
一、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根据我国2007年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截止2007年上半年我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下企业占42.2万家,占食品工业企业总数的98.7%。
但是由于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经营分散、设备简陋、工艺水平低,与规模以上企业相比,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质量保证能力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获证少。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广西为例,推行的10多类食品市场准入范围中,广西1.2万多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仅有345家企业获得市场准入,我国中小食品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获证情况并不理想。
其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少。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主要包括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截止2012年11月,我国企业获得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证书的数量分别为7436和4414,在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中所占比例甚小。
二、影响中小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第一时间将国际标准ISO22000转化为国家标准,然而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在中小食品企业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的研究还处于空白。我国建立中小食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食品企业资源基础薄弱
较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中小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质量保证能力差,是构成目前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根源。
(1)中小食品企业管理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意识是质量管理的前提,而管理者的质量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质量管理的成败。
(2)中小食品企业的生产设施基础薄弱。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落后,缺乏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出厂检验设备,往往会造成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直接流向食品市场。
2、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法律法规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制定过程中并未将相关执法部门全部纳入,例如,对养殖业的水环境起主要监管作用的环保部门等。对于养殖业而言,法律仅明确表示在养殖过程中不允许加入“瘦肉精”,检验检疫主要是针对疫病以及传染病,而屠宰和销售过程并未将有毒、有害物质纳入强检范围。
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很大的监管盲区,不仅难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出现问题后难以追求企业责任。
另外,我国食品法律的处罚力度过小。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经济惩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对伪造证书的企业、个人、检测机构进行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处罚仅为 1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仅为 3 万元,这对有些企业而言惩罚过轻,并不能引起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也是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3、政府对中小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
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不断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滞后的管理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然而食品质量安全监察人员,对生产过程的产品抽查,往往只是抽查由企业预先准备好的“样品”,并不能真实反映食品生产过程的状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猫和老鼠”的关系,还是以抽查、事后监管、惩罚为主,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的法律法规,也缺乏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监督的专门机构,往往造成多头管理。例如,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志要求不同,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合格的产品,在市场流通领域又会被工商部门查出不合格,无形中增加了中小食品企业的生存压力。
4、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混乱
(1)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受到我国国情限制
以我国乳品标准为例,我国乳制品标准很多达不到国际标准水平,我国制定的乳制品标准大多都迁就于企业的实际情况而降低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今年7月4日的消息,联合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为牛奶三聚氰胺含量设定了新标准,今后每公斤液态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0.15毫克。目前我国关于三聚氰胺的标准是:婴儿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毫克/kg,其他食品的限量为2.5毫克/kg。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体系混乱
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范文2
关键字:食品安全 监管 信息技术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然而近年来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不断发生。从毒瓜子、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到毒豇豆、地沟油、染色馒头、牛肉膏。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了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了民众消费信心,也给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针对食品安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然而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领域广环节多,是项相当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相关问题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 信息时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
1.1 供应链环节监管控制难,政府与企业信息沟通难
食品安全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及市场繁殖,生产与消费者之间的环节越来越多,越来越远。企业由于自身短期利益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难以自律,政府监督主体人员力量有限,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收集困难较大。主要表现在供应链的3个方面:一方面食品原料质量信息收集困难;另一方面生产环节质量监管信息采集困难;第三方面是食品在流通领域由于销售网点、途径分散,问题食品定位与流向信息收集困难。政府和企业之间供应链环节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沟通难。
1.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多部门协作参与效能有限
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整体上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质检、农牧、食药、卫生、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食品执行安全检测、监管与处罚等职能。各部门独立与合作并存,共同加强在食品安全链环节中的监管力量。但在现实操作中职能交叉、边界难定,信息不通、利益纠缠,协调互动难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和盲区不可避免,全程无缝隙监管难以实现。
1.3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存在漏洞,安全问题犯罪成本较低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法规体制缺乏必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名目繁多但互不统一的安全标准给无良食品生产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即使企业犯罪受罚,由于处罚力度相对于非法获益偏弱,加之企业信用信息与审批系统不统一,食品生产企业仍然得不到根本的约束。
1.4 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受限,难以发挥监管主体作用
市民、媒体、消协、第三方评估都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为非行政力量监管的主体。尤其是作为终端消费者的市民力量是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直接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最终受益者,理应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主体。但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政府。社会力量由于所处的地位、信息掌握及途径等限制,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举报难、成本高、反馈慢的尴尬局面一再出现。
1.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系统不完善,监管应急响应能力弱
2009年6月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了基本规定,规定了风险信息的收集和上报职能。2010年初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进行了法律界定与约束。国务院制订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中卫生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义务。但我国食品安全评估监测基础薄弱,缺乏统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及时处理和综合分析能力欠缺。一旦出现安全事件,监管应急响应能力较弱。
2 利用信息技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
2.1 利用物联网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时跟踪、汇报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从食品生产源头,生产加工、产品流通、销售到最终顾客的整个供应链过程中收集和汇报信息。物联网通过视频识别、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把所有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确保每个环节经过严格食品安全检测后到达消费者。物联网可以有效帮助政府更好地监管食品供应链信息。
2.2 设立互联网联合监管平台,成立虚拟监管组织
针对多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现象,设计由统一机构领导下多部门联合参与的互联网联合监管平台,各监管行政单位组成在平台中以虚拟组织身份出现。各虚拟组织用户担当相应的角色和行使权限。在虚拟用户组织数据库中设计各用户的职责与权限属性。设计用户问的协作关系属性,保证各虚拟用户系统中行政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推脱和职能冲突。
2.3 科学设计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流程以提高监管效率
既要确保现实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行使监管职能,又要保证部门协作、共同开展监管工作,食品安全信息监管统一平台的流程设计相当重要。在平台中根据统一领导部署,将明确后的部门监管业务流程科学标准化。应用信息系统设计的技术特点能够杜绝职能重复和信息冗余。而且标准流程在网络平台中的实现排除了办事流程的人为干扰,督促各职能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履行好在监管环节中的责任。
2.4 将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接口国家法规数据库
国内外学者在完善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诚信指标体系包含了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较为完整。但政府当前可用的诚信数据库的实现还有待推进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应作为企业诚信数据库子集,反应能映出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年检情况、奖惩情况、责任主体等信息。将食品安全数据库接口国家法律规定数据库,做到信息同步。在与数据库的互通中能够做到监管可度量,违规必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得到增强,人为干预导致的处罚逃避和不当将得到有效约束。
2.5 公开网络,方便全民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供需
政府具有向公众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同时公众享有举证食品安全问题的权利。公开的互联网平台不仅可以食品安全和监管信息,让公民了解食品问题处理流程及诉诸途径;还可以提供平台给民众及时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意见。紧急重要的信息还可以集成进入食品安全监管处理流程,直接解决了公众与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信息共享和互通问题,使监管事务处理更及时、高效。
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范文3
[关键词]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风险交流
一、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认知
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是指个体或群体在社会、文化、个人心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在主观上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的判断和评价。②研究表明,消费者认知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选择和消费行为。③通过科学的手段去研究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认知,了解其形成和变化的影响因素以及各因素的相互关系,是深入理解消费者与食品安全监管联系的绝佳切入点,这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有关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方面的研究较少,受到欧美食品风险分析制度的启发,笔者尝试运用研究工具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及其影响因素④进行研究,通过访谈来了解消费者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评价、意见和主张。访谈提纲采用凯利方格法(KellyGridTechnique)个人构建理论的理念和思路来制定。⑤访谈实施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济南市、临沂市、潍坊市、菏泽市等4个市的大型食品超市、集市、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随机抽取访谈对象452人。访谈安排在不同的时间段分散进行,避免过度集中影响抽样的代表性。①为了更好地获取相关人群的信息,选择人群集中、食品消费发达的场所进行访谈。②通过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影响因素进行评测和探索性因子分析,初步反映了各影响因素间的基本结构。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方法,检验影响因素各指标及公因子拟合实际数据的能力,研究各影响因素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总体的作用,进一步验证和修正各决定因素的相互关系。消费者认知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内在决定因素、对客观事物的感知和外界环境的影响,结合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出的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认知影响因素的5个公共因子,构建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概念性模型③: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由对监管的信任、对监管活动的认知和食品安全事件三个维度组成,对监管活动的认知又分为监管技术能力认知、监管执行力认知和信息交流认知三个次级潜变量。对研究结果的分析表明,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关注重点偏向对监管部门的信任、制度措施执行等直观印象方面,而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缺乏深入的思考和认识。这一方面可能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以及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水平有关,另一方面反映出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缺乏深入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经历了多次发展变革,食品安全监管的功能定位由保障食品数量安全到鼓励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再由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到确保公民获得健康食品的社会权利。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顺应发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但通过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知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缺陷和不足。
二、基于消费者认知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综合访谈、问卷调查的研究结果,消费者较为关注的方面有:一是监管部门应该对消费者负责,有所作为、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二是要始终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加大监管范围,尤其对消费者常用食品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以消解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违规者;四是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降低其危害性,公众对事件有知情权,监管部门应如实全面地及时公布信息,这对于消除公众恐慌和建立信心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关注的方面,也是监管中存在问题的方面,同时也是《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监管信任有待加强。在食品安全情境中,Frewer等人④的研究表明,信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安全信心维系机制中起到关键作用。在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研究中⑤,信任反映了公众对监管部门的期望,信任的度量是监管工作评价的要素之一。在访谈调查中,82.3%的受访者对监管部门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与监管部门某些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责任感、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关。《食品安全法》对于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规范,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和义务。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平衡,将原来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改为由多部门管理,从而避免职权过于集中。但是,多个部门分头管理产生的交叉重叠式监管必然形成监管缺位和监管定位模糊。环节监管和品种监管两种体制并行的局面并没有改变多头监管、职能交叉、各自为政的状况,在实际监管中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对有利可图或便宜的监管工作,一些部门争着监管,进行重复监督检查,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另一方面,对没有利益或监管困难的工作,一些部门推诿扯皮,监管脱节,导致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就是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往往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投诉,这种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职责难以分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的不信任。
2.监管技术能力薄弱。公众对监管能力的评价,从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监管部门的行政活动质量,对改进工作、提升效率以及增强公信力等有积极意义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认知影响着消费者对监管的态度,同时可以反映出监管能力建设与公众期望的差距。受访者普遍认为,技术能力是评判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食品标准法规完备性、食品检验能力、食品安全问题预警能力等技术能力尤为重要。规范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注重食品产业链的环节控制和管理,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依据、过程等相关信息,有利于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认知及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认可。《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但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重复制定、标准冲突、滞后现象依然较为严重。例如,同一产品有时有多个标准,既有产品标准又有卫生标准,导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执行哪个标准。而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检测项目标准缺失,给企业违规生产留下空隙,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食品监管系统内需要增设大量承担食品检验职能的检验机构。由于实验室建设、人员上岗、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等工作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目前一些食品检验机构尚未取得资质,导致某些地区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社会环境等原因,部分地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跟不上监管需要,不仅缺少最基本的监管执法条件,如办公设施落后、检测设备简陋,而且基层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缺少具备资质的食品检查员,监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亟待提高。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消费者不认同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
3.监管执行力不足。监管职能部门的执行水平决定了各项政策的落实程度和实际的效力和效果。②执行力不足可能造成政策的“失真”,进而干扰政策的效果评估。公众对政府执行力的感受,对政府公共服务满意度和信任度对于监管法律规范的落实有着显著的影响。③从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在对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表示认可的同时,对于法律法规能否真正落实的信心有待提升,对此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有了大幅度提升,这对食品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对于一些轻微、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监管人员在执法中往往顾虑重重,如果不依法实施处罚,可能构成渎职;如果依法处罚,又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中遇到取证难、追诉难、入罪难等问题,总体上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法律责任偏轻,威慑作用差。此外,虽然《食品安全法》在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食品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等方面有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及配套的法律机制,这就降低了法律条文实施的可操作,容易出现法条虚置的情况,使得法律落不到实处。
4.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监管信息是重要的社会及公共资源,信息交流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必要内容,是政府信息引导的重要方式,是提升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感和信心的有效手段。④信息交流的高质量对于提升政府工作形象及公众对政策措施的接受度有着显著作用。在信息公开中,公众作为信息的接受者,评价因素包括信息完整性、及时性、信息准确性三个方面⑤,而意见互换、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性也是公众衡量政府信息交流工作的因素之一。⑥多数受访者表示,目前大多数食品安全信息都来自媒体,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渠道少、内容不清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面虽然形成了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但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和分析能力尚不能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有时政府部门还没有通过专家研究论证的权威信息,一些媒体就提前了无科学依据的各种夸大其词的新闻报道,结果引起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质疑和担心,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比如,公众了解食品安全标准的文本,但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不清楚。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标准制定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捆绑”而被某些企业所操纵等问题产生疑虑,如果这些疑虑得不到及时消除,公众就会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产生质疑。消费者需要了解的是作出食品安全标准决策的全部过程、科学依据以及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家意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等实质性信息。另外,信息不对称也出现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对于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依靠自身所能获得的信息量是较少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对消费者隐瞒真实信息,而公共信息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信息传递的不通畅,致使公众往往缺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系统评价的各项指标、分级的评定、有无违法情况等信息的知晓,缺乏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原料质量、加工环境和加工卫生状况等信息的了解。这些信息的缺乏使得消费者难以判断其质量安全可靠的程度,难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消费决策。
5.食品安全事件管理有效性差。食品安全事件的感知与消费者认知中的风险暴露程度联系密切,是影响消费者食品购买决策和选择的关键因素,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食品安全形势判断和食品安全信息内化有显著影响。一些受访者谈到食品安全事件时表示其对自己有非常深刻的负面影响,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食品安全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作了规定,在地方上建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监管食品安全的系统,但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还是会出现架空地方主管单位职责的问题。某些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往往对事件过度渲染,不能客观、真实地报道事件的原委,反而放大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这些不负责任的报道反而容易让公众信以为真,产生焦虑担忧的心理,加剧公众的悲观想法,对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在这方面,我国有待建立健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披露食品安全事件具体情况的应急机制以及对该事件进行持续追踪报道的信息披露机制。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消费者认知反映了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偏好,对食品安全的形势和政策实施效果有重要影响。①通过探讨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的主要影响因素,了解消费者对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评价,协同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关系,对《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分析,笔者将有针对性地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供对策建议。
1.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向了食品检验环节,对终产品的抽检监测已形成规模。由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一性和局限性,风险防范工作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使得一些情况下即使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的产品也仍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检验分析能力有限导致无法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有价值的问题,庞大的检验数据也没能转化为相应的食品安全社会效益。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为政策制定时对公众食品安全认知问题的关照不够充分。相对于结果性的数据信息,消费者更期望看到监管部门的行动和执行措施,相较于监管部门事后的终产品抽检,消费者更希望知晓监管工作事前的许可和事中的监督。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针对消费者的偏好采取合理的措施,调整资源配置,将大量投入终产品抽检的资源合理分配到生产经营许可、日常检查、风险分析预警等方面,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管,提供监管主体所采取监管行动的举措性信息,增加监管技术措施、检验结果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比如在食品安全信息时,不仅检验项目、检验数据等结果性信息,而且多与消费者进行食品检验关键环节以及检验标准等信息的交流,以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公众享受到更多的知情权,从而增加消费者对监管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2.提高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和执行力。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是食品标准化,标准的规范化对界定食品安全与否至关重要。规范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注重食品产业链的环节控制和管理,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依据、过程等相关信息,有利于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的认知及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认可,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例如,食品安全标准中缺少对人体有危害的生物毒素的限量,缺少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等,即使检测出来有害物质也无法判定其不合格,造成标准制定与监管脱节,技术能力无法转化为监管效力,所以需要补齐技术层面的短板,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体系。不仅硬件设施方面要配备先进的食品检验设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食品检验分析能力、事前对风险的预警能力、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能力、流通环节的追溯能力、检验人员的业务能力等软件水平。同时,完善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以满足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应对食品安全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进行调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实现食品安全无缝隙全程监管,增强监管执行力。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在食品生产供应全球化背景下,食品安全风险增加,普通消费者受自身专业水平和信息获得渠道的限制,已经无法依靠自身能力准确识别和规避风险。例如,对于食品中含有“不良”成分的认知,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等,不得不依靠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风险采取合理的监控形式、手段和措施。将消费者保护放在首位的快速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的预防措施和信息公开是基于风险、基于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首先是要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考核机制。抽检批次量、合格率等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考评机制的重要指标,食品安全监管成效通过抽检合格率来评价,对食品安全工作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近年来抽检监测的规模和频次大大增加,但并没有很好地转变为食品安全实效,因而应建立包含风险防范、风险交流等在内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科学的考核机制正确引导食品安全工作者的行为理念,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和社会影响力。在食品安全风险面前,监管部门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了解公众的风险认知程度,解释并传递对健康有害的食品、不适合具体人群消费的食品等风险信息;加强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针对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等给予快速回应,降低其食品安全风险感知,减少恐惧和不安情绪;在风险产生影响后应尽快对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进行有效回应,公开透明地向公众提供充分的风险信息,对于负面因素不能刻意回避或隐瞒,勇于面对更有利于平复消费者的情绪。
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范文4
关键词:供应链协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多元治理机制;食品供应链;信息共享平台;追溯机制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3)04-0051-05
一、引言
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尽管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不少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监管、法律规制、社会监督等多元治理机制不能有效的协同,从而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食品供应链的质量控制。一般来说,食品供应链是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农户)、食用农产品采购和食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分销商和食品零售企业、物流配送以及最终消费者等构成的,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跨行业、跨地区的一个网状体系结构。在食品供应链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很容易扩散到整个市场。另外,就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来看,政府监管未能深入到食品供应链的重要节点,因此效率不高。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探讨将供应链管理的思想运用到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工作中,通过构建完整可控的食品供应链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和外部监管成本,满足消费者不断提高的食品质量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例如,张文敏(2007)分析了食品供应链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在食品供应链中的安全采购体系、冷链物流体系和可追溯体系来保障食品安全。张煜、汪寿阳(2010)基于供应链思想提出了包含追溯性、透明性、检测性、时效性和信任性五个要素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型框架。近年来,运用供应链协同思想探讨农产品供应链质量控制也有所涉及。从政府管理角度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多从借鉴国外经验入手,探讨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内容,例如建立食品安全认证体系(特别是HAPCC体系的运用)、推行食品认证标志以及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包括信誉机制的建立、行政立法手段等)。据此提出了一些对策,例如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应包括:法律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质量认证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监督管理体系、信息披露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和构筑现代物流体系(周建华等,2005)。
但是当前的研究把政府管理和企业供应链管理行为割裂开来,使得政府管理停留在表面,不能解决企业或农户的失信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谭立群(2012)提出构建政府监管与食用农产品供应链各参与者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相协调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模型,初步涉及把供应链协同思想运用到政府监管和食品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中,把政府的监管、扶持、惩罚和信用管理的措施深入到供应链各环节,但未能更深入地探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使食品安全监管能够长期、持续、稳定并全面地发挥效力的内在机制,其突出特点是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和全效性。在监管过程中,涉及食品供应链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由相应的诱导机制(进而改善供应链组织模式和利益分配)、风险预警机制、信用管理机制、追溯机制与惩罚机制等共同构成的制度化方法。本研究将运用供应链协同思想,着眼于供应链关键环节,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基于供应链协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继而探讨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如何深入供应链,抓住管理要点,形成监管的全覆盖,进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建立与供应链协同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1.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弊端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在供应链体系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在纵向体系上,中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地方则有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是,这一监管模式没有摆脱多部门联合监管和按品种监管的局限,也不能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未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第一,食品供应链是一个网状的供应链结构,上下游传导性强,一个环节发生安全问题会迅速传导到下一个环节乃至整个供应链。这使得安全问题环环相扣,无法割裂,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但是分段式管理人为地割裂了供应链环节,容易导致各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清,平时监管形同虚设,出了问题一哄而上,严重影响了监管的绩效。
第二,品种监管顾此失彼、缺乏相应标准、制度不明确等,不利于相关监管法律的贯彻执行。食品生产的复杂性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难以防范,难以做到事前监管,往往是顾此失彼,疲于应付;食品品种监管标准、制度不明确,导致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乏,从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比如农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剂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回炉等。这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绩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协调监管体系组织散乱,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缺乏,加上部门间的条块分割导致的部门利益泛滥,遇到好处一哄而上,发生问题互相推诿,导致了协调和管理的虚化,从而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
2. 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运行的因素——供应链协同角度的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要着眼于食品供应链安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食品供应链中的生产、流通中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律、食品企业合作、企业利益损失等方面。不难看出,当前政府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应该是政府规制、监管和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协同。因此,运用食品供应链管理的系统集成思想,分析和把握供应链中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进而控制发生安全问题的重要节点,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位置前移,做到有效预警,大大提高监管效率,从而有效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一,食品供应链中生产、流通中的质量安全主要是生产流通过程中受环境影响和利益驱使导致的污染、农药化肥兽药的滥用、过度使用食品添加剂、流通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变质等影响食品消费的安全问题。在供应链中,如果各参与者不能有效协同,有一个环节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很快会传导到整个供应链,从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是道德和法律层面的风险,多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缺乏相应立法、道德观念缺失和企业缺失社会责任、监管制度不健全和质量标准不明确而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问题也多发生在食品供应链各环节,因此政府管理应该与供应链各环节有效协同,从宏观角度通过法律法规、标准、监管措施等强制性的规制来加以控制,进而实现食品安全这一公共责任。
第三,在食品供应链中,信息不对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协同质量控制产生很大的影响,形成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不对称是制约食品安全良性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在整个供应链的各个节点衔接过程中都存在信息不对称,进而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主要原因有:(1)食品供应链成员的获利和生存对信息不对称的依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成员都想尽量地多获得信息,同时想方设法使对方(其他成员)少获得信息从而产生道德风险,抑制信息共享的意愿占主导地位。(2)并不是所有参与信息共享的成员都能获得等同的利益,刚开始时,核心企业(发起者)获得利益较大,非核心成员在信息共享上缺乏真正的主动性。(3)信息安全因素:一些成员由于对方在信息安全方面做得不好而蒙受了损失,因而对信息共享产生了畏惧心理,这是构成信息共享障碍的又一个因素。因此,保障食品供应链质量协同控制的有效方法是完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使供应链有效协同。
第四,食品供应链中利益分配机制对供应链协调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各参与者的联盟关系。供应链的稳定性影响食品安全生产的长效性,合作关系对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直接正向影响,稳定的合作关系取决于合作各方所取得的利益是否公平合理。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是保障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取决于供应链的的稳定性和运行水平,在食用农产品供应链利润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利益分配规则是决定各企业收入大小的因素,进而决定它们的努力程度和能力水平,进一步会影响在多次合作中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只要供应链上一期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最优收入水平,各节点企业均会选择最优的努力程度,这正是食品供应链企业战略合作关系的形成机制(郭丽华、张明玉,2006)。食品供应链战略联盟关系的稳定会对质量安全水平产生积极的作用。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就是要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食品供应链协同为基础,创立一个有控制力、协同能力的多元开放共生系统,建立有效的供应链制度安排,以食品安全为目标,把供应链自身协同、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有效的结合起来。
(二)着眼于长效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模型
1. 基于质量安全的食品供应链协同机制
政府参与监管的食品供应链体系是一个由农户、加工企业、流通企业、政府、社会力量(例如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共生的开放系统,各参与方不是简单的组合,而是通过一种自组织实现多赢的过程。因此,从供应链协同角度探讨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一定的创新价值。
由农户和企业组成食品供应链,是这个食品供应链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子系统中的企业与农户的供应链协同是以建立和谐共生关系为核心,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供应链整体竞争力、实现共同进化为取向而进行的互补、协作、增值和互惠共生活动。供应链协同的内在动因是企业与农户共同适应、共同激发、共同合作、共同进化。这四大驱动因素可以具体化为利益共享、资产专用性、依赖程度、接触频率、相互信任、理念融合(质量安全意识、合作意识等)、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等因素,这些因素是企业与农户围绕质量协同而催生出的因素,这些因素所体现出的激励性、互补性、组织性和互动性影响甚至决定着协同双方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流,最终转变为确保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以及响应市场需求的能力。
在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的食品供应链体系中,政府主要职能是建立监管和服务平台,以易发生问题的供应链环节为切入点,通过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制,做到有的放矢,事前监管,避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或扩大;建立多元服务体系,例如信息共享平台、物流体系建设等,加强供应链的协同。社会力量的参与主要体现在金融支持体系和农作物保险体系的建设等方面,其作用是充分发挥供应链自身的协同作用,促进社会资源整合和整个食品供应链共生系统的优化。
2. 基于供应链协同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基于供应链协同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如图1所示。其特点是:全程监管、协同联动、监管追溯、惩罚和扶持服务相结合、全社会参与。
第一,这是一个全程监管体系。首先做到“无缝联接”,重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向供应链两端尽可能延伸,构成“无缝联结”的监管体系,避免食品安全风险在供应链上传导;其次是精细化监管,各监管部门深入到供应链关键环节进行监管。
第二,基于协同思想,实现联动监管,以协调专业分工和共同合作、分段监管和全程治理、单独负责与共同保障的联动关系。依靠供应链各环节的自身协同,上下游直接相互协同,每一个环节对上一个环节的风险高度重视,避免安全风险的发生或把安全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第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追溯,不仅可以追溯企业生产销售的责任,也可明确追溯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四,发挥政府在市场建设、金融支持、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物流体系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突出政府的服务功能,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和其他中小成员的利益,避免因利益产生道德风险而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河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一)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明确,地方性行政法规逐步规范,信息体系建设日臻完善,检验检测体系逐步成熟,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特别是2011年省政府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健全和落实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六项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但从运行的效果上来看,并不十分理想。
第一,分段式监管体制效率低,极易出现监管空白。尽管从2011年省政府发文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把监管体系从省市县三级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延伸,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不同部门之间因为利益而产生的抢着管和无利而出现不作为进而产生的监管空白。要想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就要把握食品供应链的关键环节,真正做到监管沿着供应链延伸。
第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监督体系等,各体系之间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才能提高食品监管效率。河北省目前在食品监管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体系建设落后;检验检测水平低;认证体系发展缓慢,企业积极性差;农业和食品技术水平低、科研投入少;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的相关认证等。建设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工作。
第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快。当前“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要求监管标准明确,制度明晰,否则,不利于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河北省地方食品标准很少,食品加工企业采标率低(只有49%,而日本采标率在90%以上);标准修订不及时,不能追踪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的最新技术导致的标准空白或检测方法标准空白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评估体系建设不足。预警分析与评估体系缺乏科学性,例如没有广泛地应用危险性评估技术(特别是对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的暴露评估和定量危险性评估)。另外,整个评估体系机构设置不合理,不能起到“事前管理”的效果。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完成的,但是涉及农产品生产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评估只是参与,不能起主导作用。
第五,信息体系建设滞后,没有形成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目前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河北食品安全网为主,单从其网站可以看出,该网只是一个信息传播的平台,把政策法规、管理动态、相关标准进行及时公布。在食品安全预警、食品安全生产与供应链管理的衔接方面还属于空白。信息体系建设的“片段化”不能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和流通的平台统一起来,影响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的建设。
第六,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乏力,食品供应链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供应链各主体在合作过程中都过多地关注自身的利益得失,很少从整体角度来考虑供应链社会责任问题。这些过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往往与供应链的整体效率发生冲突,降低了这种合作的效率,从而导致整个流通链条的断裂,三鹿事件的发生就是明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但是,当前在农业和食品加工业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规范等方面尚属空白。
(二)基于供应链协同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应该以供应链协同为目标,从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入手,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协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第一,要改善供应链组织结构,使参与供应链的各节点企业和政府监管部分的协同管理更方便。食品供应链自身组织结构的改善是为了供应链各节点企业信息沟通更方便,政府监管更到位。可根据不同产品供应链的具体情况改善组织结构。例如,深加工食品的供应链组织模式应采用“农户+合作社+生产企业”的组织模式,农超对接宜采用“农户+合作社+零售企业”等垂直一体化组织模式,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流通宜采用“农户+合作社+产地批发市场”的组织模式。这些组织结构节点清晰,易于政府参与供应链协同。政府还能通过对合作社等中介组织的引导、扶持对供应链的协同进行质量监管。
第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补偿机制。在供应链的协同过程中,因为要着眼于食品质量安全,必有一部分节点企业为保障整体利益的获得而增加自身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建立一种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对这部分受损的节点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来自从供应链系统优化中获益较大的那些节点企业,而补偿的比例应当有一个量化的取值范围。只有通过建立精确的、可以量化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使各节点企业协调一致,增强供应链的凝聚力。
第三,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首先,要完善评价标准和相关体系,如HACCP体系的应用。其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跟踪监测,获得食品相关数据和信息。在每一环节获得的有效的食品数据和信息都将作为数据和信息源输入到预警分析系统中进行安全危机的分析。再次,通过科学的预警分析模型开展预警工作,如利用“危险性评估”模型进行分析。最后,根据预警分析结构进行预警应对。
第四,建立完善追溯机制和惩罚机制。依托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以EAN.U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为支撑,建立双向追溯机制是供应链协同管理对食品安全保障的最直接贡献。采用射频技术(RFID)进行食品跟踪与追溯,要求在食品供应链中的每一个加工点,不仅要对自己加工成的产品进行标识,还要采集所加工的食品原料上已有的标识信息,并将其全部信息标识在加工成的产品上,以备下一个加工者或消费者使用,从而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使食品供应链完全透明化。惩罚机制既包括供应链成员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节点企业的惩罚(例如退出),也包括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企业的惩罚。只有建立可追溯机制,惩罚才能有的放矢。
第五,加强食品供应链社会责任建设,建立社会责任认证体系,推动企业加强社会责任。在有效市场激励明显不足的环境中,要求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将显得有些牵强和极不现实。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干预就是必要且必须的。供应链社会责任是供应链范围内所有节点遵守并履行社会责任的整体行动。只有各节点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促进、共同承担的长期合作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持续的良好的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绩效。政府在完善法律法规等社会规制规范供应链各主体社会责任行为的前提下,要推动农产品和食品供应链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证,通过合理的激励措施(例如认证费用补贴、政府采购优先等)推动企业主动认证。
(三)基于供应链协同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运行管理
1.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协同监管系统
基于供应链协同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宏观管理和微观参与的结合,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标准、监管措施等强制性的规制来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益分配、竞争关系、道德约束、社会监督等非强制性的引导。因此,利用复杂自适应系统思想,建立一个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协同系统,能够使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高效运行,提高监管效率。
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协同系统需要实现三个功能:(1)系统的自学习能力、环境适应能力,要保证自动地把握监管热点和追踪科技前沿;(2)能够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预警;(3)具有对已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决策、安全监控能力。系统根据经验寻找主要影响改变自身结构和行为方式的因素,在与环境反复交流过程中“学习”或“积累经验”,建立系统演变或进化的主动反应机制和自适应模型。
2. 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协同监管系统框架
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协同监管系统应该依托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把供应链协同技术和方法融入到信息平台建设中,综合应用供应链信息共享、契约与激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惩罚机制、集体学习等协调机制,以供应链中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行政措施等作为决策支持系统,从宏观规制和微观控制等各方面发挥供应链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协同作用。该系统包括两个子系统: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系统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系统。由于对安全问题响应时间的要求和风险控制要求的不同,这两套子系统需要有独立的管理模式和结构(系统理论框架见图2)。
3. 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协同监管系统的实施与运行
该系统利用了多主体(Multi-Agent)的自适应供应链系统模型、框架和数据传递机制等研究成果。Agent是可以在不同计算机平台进行通信的具有分布性、自治性、智能性及学习能力的软件实体。系统将供应链食品安全预警、协商、控制、追溯、召回和动态适应等功能集中到一起,通过协调系统中不同类型的Agent来执行这些功能,从而解决多层次、多对象之间的食品安全协同问题。整个基于该系统的信息平台可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风险预警、沟通协调、双向追溯等功能,进而实现全程监管、协同联动的监管目标,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四、结论
本研究表明,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必须要创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创建一个以食品供应链协同质量控制、政府规制与社会力量参与的开放共生系统。本文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着眼于长效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模型,此模型的特点是全程监管、协同联动、监管追溯、惩罚和扶持服务相结合、全社会参与。在分析河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对基于供应链协同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并根据多主体(Multi-Agent)的自适应供应链系统模型、框架和数据传递机制等研究成果,提出了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协同监管系统以及系统的实施和运行的具体对策。
参考文献:
[1]张文敏.食品供应链中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7.
[2]张煜,汪寿阳.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管理模式研究[J].管理评论,2010,(10):67-74.
[3]赵源,唐建生.食品安全危机中公众风险认知和信息需求调查分析[J].现代财经,2012,(6):61-70.
[4]周建华,周正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J].特区经济,2005,(3).
[5]谭立群.河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4):71-76.
[6]郭丽华,张明玉.基于利润分配机制的农产品供应链分析[J].物流技术,2006,(6):47-49.
[7]代文彬,慕静.面向食品安全的食品供应链透明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13,(4):155-159.
[8]杨山峰,李瑞雪.基于食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09,(8):291-294.
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范文5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与监督管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它是指:“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护,由国家或相关机构实施的,目的是保证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过程中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分配的组织方式,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市场和食品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生产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使得消费者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监控。每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以最小的产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因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便大行其道。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难以遏制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二)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区间的生产,加工、交易。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现,前几年的禽流感就是属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人们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秩序都不能保证,何以保证公平、正义、自由等更为崇高的价值。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着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环节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废除了关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引入了国外先进监管管理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层面
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快速作出评估和预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具体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建立牵头组织,协商共事,积极配合,产品分析信息共享,进而作出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监管的合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二)在地方政府层面
实行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体的工作机构督促落实,强调多部门联动监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庞杂,职责不清
多部门间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综合联动治理的效果,但同时,也会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形,这样既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段,各个部门都在无利让着管,疏于管理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以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在食品的种植阶段中,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是没有阐述。保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作为理性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以收益为目的的商人其行为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最终追求。当有足够的利益诱导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他认为法律的惩罚相对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当法律的惩罚足够大时他才会放弃违法行为。
(四)食品行业组织和公众监督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仅靠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的专业性鉴别技能,应该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不包庇违法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真正做到行业自律、自纠。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鉴别食品的能力,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予以举报,弥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缺失,公众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有效运行,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拥有一套先进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在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田间到市场,就开始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要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需要加强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程监管,采取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够减低行政的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过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二)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确立逆向的可追踪,使我们在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找到责任人。确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难辞其咎。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应该成为法治政府的规则边界。
(三)引入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学”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逐步减弱,行业组织和公众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将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议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参考。完善的政府监管应该重视前两者的作用,行业组织和公众可以作为第三方治理机构,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去违背商业道德的企业作出消极的评价,最终失去在行业当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前提。应当加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更关乎消费者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就如同一把标尺,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是对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有效约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要想转变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认知,治本之策是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和销售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们国家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必须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3.应立法允许集团诉讼。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形,致使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消费者权益还没得以彰显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节约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范文6
站在新时代的角度,中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日益突显。对于这方面来说,相关的监管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相应地,想要对它进行完善,需要先对它已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分析。进而,找到问题的根源,为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埋下伏笔。当然,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单一的。因此,文章作者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其中的冰山一角进行了相关的探讨。第一、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没有进行合理的完善。对于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国家制定了很多的标准,可以说涵盖了食品生产的整个行业。但相关部门却没有根据新时展的要求,来进行相应的调整,造成很多问题出现。比如,对应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集中,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安全方面的管理。又比如,长年对一些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使用,而这已经无法满足时展的需求。对于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国外却远远优于我国。日本不仅在食品不同方面都有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而且很多方面都是属于站在世界前端的。如,加工类的肉制品、水产品。第二、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监管制度的力度不够。一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队伍不够健全。很多监管人员都具备对应的监管能力。同时,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农村问题特别严重,食品安全监督只是一个空壳。二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面,没有建立对应的责任问责制度。以至于在食品生产出现问题后,没有对应的岗位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第三、没有对应的食品安全监测技术,尤其是关键性的安全监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的监测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对于这方面,国外不仅具有对应的食品安全监测技术,还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比如,在农药残留物检测方面,美国相关机构可以检测出360多种,而我国还没有对应的检测技术来检测出这么多种农药的残留物。
2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的有效措施
从中国食品安全在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来看,采取可行的策略对它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相应地,对于这个方面来说,有很多可行的措施可以运用到其中。因此,作者对其中的一些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2.1在监管制度方面,需要建立相关的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制度,并加以完善
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面,这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之一。需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层次的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予以健全。对于这方面,需要和其它相关部门一起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分别在这些部门中设有检测检验机构。进而,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相应地,对于食品安全监测所处的环境以及所使用的设备,国家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进行对应的评估。在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方面,国外也进行了对应的完善。比如,在美国,以对应的市场为基准,按照市场监管的要求,不仅建立了具有全国特性的食品安全监测机构,还根据每个州的特点,建立了对应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在实践中,不论是对蔬菜水果方面,还是在其它食品生产方面,都具有较好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在某些方面,还能够对食品的安全进行预防。
2.2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度予以明确化,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责任制度是其重要的部分,对监管制度的完善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一是: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再教育,使他们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转变已有的思想观念。同时,能够对自己所在工作岗位的职责予以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对于那些没有履行好该工作岗位职责的人员,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要追究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监管部门的失职造成食品方面重大经济损失,监管部门需要承担对应的行政赔偿。相应地,国外很多国家在责任制度方面都比较完善。因此,我国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可以对国外那些好的措施加以利用,使责任制度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2.3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面,需要对已有的法律条例予以完善
首先,需要从当下食品安全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这样就可以使食品在生产的过程中,有统一的标准进行指引,减少食品生产的安全隐患。其次,需要对食品安全设置合理的调整机制。以便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动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最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下,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标准,来对自身进行严格要求,注重食品的安全。在这方面,国外很多国家都在食品市场的波动,不断对已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