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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范文1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它们反映了税收制度中的实质,规范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法构成要素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征纳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和税率等。 这些基本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明确了由谁纳税、对什么征税和征收多少税等这些税收中的最基本,构成了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个切实可行的遗产税制度框架,是达到遗产税征收的预期目的关键之一,因此本部分涉及到的问题是遗产税法中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如何正确表述征税客体范围的问题。(2)如何确定征税客体范围。 哪些遗产应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哪些遗产应在扣除之列,如何把握某些特殊形式的遗产(如房屋,文物)等等。(3)如何确定免征额,这是最大的难点。绝大多数学者只是给出某个具体的免征额数值,而支持这个数值的理由却几乎没有涉及到,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这个免征额的数值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是这么一个具体的数值。 而个别涉及的,也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实际统计数据的支持。税率表的确定,与免征额的确定,存在相同的问题。 另外,遗产税纳税人的问题也需要明确,尤其是赠与财产在应纳税额时的排列顺序问题。
针对遗产税课税要素研究中的这些难点和不足,笔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遗产税法有关规定,着重探讨了以下问题:(1)认为在表述征税客体范围时,应以概括法加反列举法为宜;(2)详尽讨论了征税范围,探讨了不计入征税遗产的范围以及扣除项目,并阐述了理由;(3)了确定免征额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确定了免征额的具体数值;同时也给出了确定税率的原则,并提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税率表方案。 总之,本部分试图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立法原则为指导,分别在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免征额和税率等具体课税要素问题上给出一个明确而合理的方案。
(一)纳税主体
由于遗产税是国际性的税种,其纳税人的确定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国际税法的惯例,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一般采取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我国遗产税法,也采用这一原则,先将纳税人首先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再以来源地进一步加以划分,从而确定遗产税税收管辖权。具体到“对遗产和赠与税来源地的确定,一般以遗产或者赠与财产所在地为来源地,由该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1] 因此建议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时在境内、境外的遗产征收遗产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范文2
关键词 税收公平 生计扣除标准 人均超额累进税率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027-01
一、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
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税收公平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受益原则、能力原则和牺牲感受原则。
(一)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是指以收益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谁该收益谁纳税。
该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是十分困难的,主要是因为:如果按受益原则,公共支出的结构要与纳税人对公共品消费的偏好一致。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偏好不同,不可能有一个能适用于所有人的公平税制。
(二)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是指以能力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按能力纳税。
在能力原则前提下,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可以从以下标准入手:(1)所得标准。(2)财产标准。
(三)牺牲感受原则
牺牲感受原则是以纳税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为标准来评价税收是否公平。
对牺牲感受的原则有三种测量标准:(1)绝对均等牺牲。(2)均等比例牺牲。(3)均等边际牺牲。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明显并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所得金额相同,税负不同
1、纳税人设计的公平缺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以居民个人为单位来设计的,而居民个人收入的高低并不能真正反映其负担能力的强弱。因为目前居民个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强弱必须与其家庭的总收入、赡养的人口、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和教育支出等因素相结合,从这些因素中综合确定。
2、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导致税收负担不平衡
国税发[2005]9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奖金,诸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显然,这一规定将会使同一金额同一性质的奖金由于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
1、个人所得税不同项目间的费用扣除不协调
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分项扣除制度,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没有费用扣除外,其他所得均有不同程度的扣除。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的项目间的费用扣除并不协调。其次,对于相同收入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扣除相同费用,无法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2、相同的扣除标准导致的区域间税负不公
2008 年3 月1 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整以后,将中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非常公平的,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它忽视了地区之间收入、物价水平差异大的特点,统一免征税额标准不尽合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方案
(一)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以个人为纳税人
1、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计税
由于家庭是居民个人的基本生活单位,所以一般来讲,居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强弱,生活品质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其自身收入水平的高低,同时与家庭成员的整体收入水平和赡养的家庭人口密切相关。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必要从纳税人这个基本要素出发进行改革,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个人纳税人。
2、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费用扣除
在费用扣除标准上,也可考虑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教育支出、医疗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一经确定之后可随物价指数挂钩浮动。同时,对于外籍居民和境外工作人员有必要同本国居民同等对待, 执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1、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引进生计扣除规则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中,允许扣除的费用通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第二类则是用于养家糊口的生计费用。我国应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办法,科学设计扣除额,引入生计扣除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再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扣除额的大小可以随着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样是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在不断上调,而且为九级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扣除却始终未变,显然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劳动报酬所得可由不足4000时扣除800增加至扣除1200,并采取累进扣除的方式,稿酬所得同样适用。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等生产要素所得,则也可以向此方向靠拢。
参考文献:
[1] 冯曦明.从公平视角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财会研究,2009,(5).
[2] 陈拂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想.财会研究,2009,(20).
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范文3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分离;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8-0140-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严格执行税收制度,体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降低遵守税法的成本和财务核算成本,有必要分析和研究两者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将会计和税法结合起来。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财务会计是通过对企业已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为有关各方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的经济管理活动。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与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税务会计是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是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税务会计对纳税人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必须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和依据,但需对财务会计记录进行合理加工。税务会计的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应交的各种税费,并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调整,做出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最终反映到财务报表和各税种的申报表中。
2.现行的财务会计报告适应了税法的要求,体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事业单位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企业的税务会计处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影响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核算对象和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记录和核算,目的是向企业的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满足各方决策的需要。税务会计反映和核算企业的涉税经济活动,即有关税款的计算、核算、申报与解缴等内容,目的是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纳税信息,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征收税款,同时,通过合理筹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核算依据,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客观地核算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有一定弹性,对某些会计事项,允许会计人员根据客观环境和自身理解,选择会计方法,这往往导致对相同经济业务的核算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而税务会计以税收法规为核算依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金额并做出调整的会计分录,由于税法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对于相同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一致的。
3.核算基础不同
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遵循配比原则,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合理估计收益和费用,将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相配比,反映该期间的经营成果。税务会计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当期应税收入和扣除费用,计算当期应缴纳税费,一般不允许企业对收益和费用进行估计。
4.核算原则不同
一是根据会计准则,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例如,为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对某些经济业务的核算放弃历史成本原则而采用公允价值。而纳税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作支持,因此税务会计恪守历史成本原则。二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会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于某些会计事项需采用主观估计方法,应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且不得高估收益或资产,不得低估损失或负债。而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税务会计不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
5.基本要素不同
财务会计有六个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了反映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对各要素进行详细的分类。税务会计有五个要素,即计税依据、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反映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应税收入、扣除费用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是不同的概念,即税法对于收入、费用的确认范围、时间、标准、方法与会计准则不同。
二、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及协调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同属于会计领域,财务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而税务会计立足宏观层次,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征收税费,二者在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导向不同,且我国的税法很难与财务会计完全融合,因此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的税务会计仍然要采用以分离型为主、混合型为辅的一种税务会计模式。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原因
1.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会计信息使用主体单一,我国采用财税合一型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未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会计信息使用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开始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由于各信息使用主体有着不同的需求,例如:投资者、债权人利用会计信息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政府利用税务信息监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这使得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区别加大,二者相分离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有助于完善中国税制及税收征管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时期,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从不同角度监督经济活动,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相分离,有助于完善中国税制和税收征管,有利于发挥税收征集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运行的双重作用。
3.有助于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保证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企业在遵循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核算、监督作用,提供真实、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适应了不同信息使用主体的需求,但两者的分离会产生一些问题,如:使得征税困难,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增加了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及人员培训成本等。因此,为了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各自目标,在分离的同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与配合,构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良性互动关系。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协调,能使国家税收管理成本降低,从宏观角度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对企业制度和结构进行优化,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
为了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更好地协调,应注意以下方面。
⒈完善税务会计理论构建
改革和完善税制,借鉴国际惯例,使税法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一是应进一步完善税务会计理论,形成符合我国企业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税法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在管理层面上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要相互配合与合作,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让两者在协调中得到良性发展。二是完善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例如,在所得税的处理方面,减少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内容上的不一致,要以所得税制度为基础,保证会计制度与税收人之间的统一。与此同时,放宽应税费用的列支标准,加大纳税扣除,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⒉加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信息方面的沟通
首先,会计通过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来配合税务工作,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纳税,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其次,各相关部门应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和推广税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经济法规,使社会群体树立法律观念,促使人们自觉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并按税收法规对涉税业务进行调整。
⒊统一会计核算基础
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范文4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税收中性税收调控公平与效率
一、21世纪中国经济体制的基本格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日臻完善
1.20世纪末市场化程度已明显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双重体制格局还没有彻底改变。不过,即使仍然沿用“双重体制”,也是非国有经济这一新的体制成分以及与之相关的市场机制开始占据优势,国有经济的份额处于不断下降的状态,传统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这样,当前的体制格局实际上可以概括为:非国有经济迅猛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新体制已从“边缘”向“中心”靠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制格局变动基本上是沿着“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迹运行的,这个过程实际上可以概括为市场化进程,因而市场化程度指标可以用来表示体制改革所能达到的水平。
2.21世纪的上半叶,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构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是完全可能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过20年的改革,中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由总体市场化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这种变化是相当深刻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历史性的。对此,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国经济总体的市场化程度并不理想,距离目标模式尚有不小的空间。特别是要素市场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为适应市场化需要的程度(36.6%)过低,充分暴露了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薄弱环节,即使是市场化程度超过50%的产品市场领域(61.71%)和企业改革领域(51%),其内部结构也存在诸多矛盾,离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还有不小的距离。不过,总体来讲,从衡量市场化程度的五个方面(产品市场化程度、要素市场化程度、企业市场化程度、政府行为适应市场化程度以及经济国际化程度)都可以看出,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素已经初步形成。
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总体市场化程度从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纪,尽管我们要更多地触及市场化改革中的“硬骨头”,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如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的改制、要素市场的发育和政府职能的转换等,但我们毕竟积累了20多年的改革经验,现在的经济环境也比较宽松,政府驾御复杂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能力也有了明显提高,因此,只要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就一定会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按照20世纪最后20年的改革步伐推算,到2010年我国的市场化水平将有显著的提高,总体市场化水平达到70%是完全可能的。在此基础上,再经过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达到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程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基本实现。
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建立与完善的税收制度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重视宏观调控对市场缺陷的弥补作用,具体到税制的设计上,就是要处理好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的关系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在税制建设上,税收中性的要求是:税制结构应科学、合理,有利于平等的市场竞争,如税制应该统一,税负应当公平,避免重复征税;税制应当简化,方便纳税;扩大税基,合理制定税率;税收征管制度应健全有效率,征纳成本低。
税收中性是相对的。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并且仍将证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场并非万能,也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市场对某些经济现象亦常常显得无能为力,需要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加以弥补或矫正。税收调控就是有效的外部力量之一。税收的操作主体是国家,因而税收政策的制定及其运用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目标与偏好,从而国家运用税收引导经济发展,调节经济运行时,有着其他各种经济手段所无法比拟的调控力,直接有效,强制规范,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一般认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节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稳定;二是促进经济增长;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在税制建设上,税收调控的要求是:及时、足额、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掌握必要的财力、物力,在我国当前突出的表现应该是提高整个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调节供求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和防范通货紧缩,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促进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矫正收入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包括缩小地区间差距。
举世瞩目的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制体系。新税制运行两年来,保证了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新税制是成功的。如果从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分析,94税改正确把握了两者的关系,在税改主要内容上体现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辩证统一。
从流转税改革来看,取消工商统一税,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流转税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整个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税率趋向统一,这都体现了税收中性的一面;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同时,对烟酒等11种消费品和石油、天然气等7种矿产品分别开征了消费税和资源税,并实行差别较大的税率,这又体现了税收对特种消费品高额收益和自然资源级差收益的非中性的特殊调节。就增值税本身来说,规定了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规定,这又体现了它非中性的一面。再就绝大多数产品适用同一基本税率这一中性特征来看,由于各种产品的供求弹性不同,必然会影响税负转嫁的程度,从而影响产品的相对价格和生产者消费者的抉择,其税制运行结果又会是非中性的。这反过来说明,绝对的中性税收是没有的,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是辩证统一的。从所得税改革来看,通过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税利分流,取消税前还贷,取消国有大中型企业调节税,取消企业税后征集“两金”,取消奖金税等一系列措施,使所得税向中性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但同时仍存在非中性的问题,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一是内外资企业仍实行两套税制,税负不平;二是税率上内资企业仍实行33%、28%、17%三档税率;三是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保留了大量的减免税优惠。从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来看,既通过税收的中性化为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创造了必要条件,又通过税收的非中性措施体现了对小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如残疾人企业)的照顾,在这里体现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辩证统一。
与此同时,新税制还通过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理顺分配关系,取消困难性减免,严格控制偷漏税,强化税收征管等方式,在有效地保障了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体现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辩证统一。
在进一步完善新税制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正确处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例如,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税制,体现税收中性的要求。但即便是实行统一税率,现存的内外资企业的大量减免优惠规定也很难取消或统一,有些规定甚至是很必要的,这在事实上表现为一定的非中性。再如,流转税中的增值税被公认为是具有中性优势的税种,但仍在税率(三档)、进项税额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即使今后通过改进完善有关规定也难以完全避免。因此,对待税收中性原则,应坚持相对论,防止绝对化。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辩证关系,也才能建立起既与国际惯例相符、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2.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并优先考虑效率的要求,适时转换税制结构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实行的是流转税类为主体的模式,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状况更趋强化,仅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其税收收入就占全部税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营业税、关税等其他流转税种,其比重高达80%左右。可以说,我国税制结构的这一现状,从历史上看,与生产力水平较低有密切关系,同时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密切关系。然而,上述两个重要条件在现阶段已有根本性改变。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税制结构符合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原则,要求税制结构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实现,而所得税制则有利于这些原则和目标的实现。人们通常说积极财税政策下的减税手段,则是在所得税占主导地位条件下才有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为,减税即减少所得税收,使厂商的利润和个人的收入增加,由此达到刺激消费和鼓励投资的功效。为此,我国的积极财税政策要想获取更大的效用,必须及早转换税制结构模式,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先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再转向所得税为主体模式。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已为第一步的模式转换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从国外经验看,一国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其经济条件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转换时的水平为789美元,美国815美元、英国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已达700美元左右,这还是根据市场汇率计算出来的,如果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我国的经济实力远超出该水平。所以,我国税制结构模式的转换,不仅具有从根本上解决经济过剩下需求不足这一重大难题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备模式转换的经济条件。
3.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微观基础,因而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有三种最基本的形式,即: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历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来看,公司制是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种主要企业组织形式,也是产权制度创新的一个有效途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共同特点都是公司资产的股份化。这便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也有利于公司产权的转让和流动,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重组,实现资产的最佳使用效益。税收作为对微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果进行课征的一种分配活动,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和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其有关政策和制度也必须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仍以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所得税的归属,把中央企业所得税划归国家税务局,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这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用行政手段干预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出现新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为使政府与企业行为彻底分开,分税制对所得税的划分不应以企业行政隶属为依据,而应象增值税那样,以税收收入分割为标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所得税收入。
其次,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进展,公司的产权主体会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在一个由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外资股、个人股组成的公司制企业里,所有制性质已显得非常淡薄。所以,以单一产权主体的企业为对象所建立的企业所得税制必须向以多元化产权为主体的公司为对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发展。这就要求:第一,尽快统一以所有制性质划分的内外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第二,规范目前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特别是股份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从公司公平竞争角度还是从税法严肃性角度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求实行统一的税制。但股份制企业实际执行的所得税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这表现在:(1)实行新税制后,已批准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则执行统一的33%法定税率。(2)各省市在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数执行统一的33%法定税率外,许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虑,为增强地方企业在股市的竞争力,经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税率有按15%执行的,也有按24%执行的,既不统一,又不公平。(3)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在所得税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内地股份制公司的竞争力。所以,为建立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必须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海外上市公司还是国内上市公司;无论是特区公司还是内地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应执行统一的33%法定公司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进而促进股市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第三,制定集团公司的所得税规范。企业公司制改造,必然会产生大量的集团型公司,目前全国已有上百家企业集团正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的试点。所以,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集团化趋势,对集团公司的所得税必须制定专门的条款予以明确。在国外,税法对集团公司的所得税都有专门的规定,因为集团公司的所得税涉及到股息抵免、纳税方式的选择、公司综合所得的界定、合并纳税报表的编制等比较复杂的事项。而我国对集团公司税收问题只规定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收入处理,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等几条比较笼统的规定,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第四,明确特殊问题所得税处理规范。产权流动有利于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收购与兼并是产权流动与重组的重要方式,对收购与兼并过程中产生的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目前我国税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法必须尽快予以明确。
4.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而社会保障税制又是健全与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条件,所以在新的世纪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网”。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不仅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法,还没有将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内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筹集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各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障项目多少不一,基金筹集标准高低不同,资金管理分散,筹集成本高,调剂面窄,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监督,普遍存在资金浪费、挪用问题,无法专款专用,难以满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较现实的解决办法就是参照国际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制定社会保障法,开征社会保障税。具体实施方案是:(1)在保障项目上,设立退休、失业和医疗三个必缴税目,对工伤和生育等保障项目,暂时仍由企业或家庭自我保障。(2)结合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公司)、雇员和个体经营者的现实情况和我国国情,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也应该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单位、工薪收入者和个体经营者。(3)按照国际惯例,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为雇员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资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个体经营者的纯收益额或营业利润;在税率上一般按比例税率征收,并且对税基的最高额有限定,当然限征额要根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4)社会保障税可作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将税款的大部分划归地方收入,少部分划归中央,供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5)社会保障税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税款入库后再拨付给社会保障部门使用支配,为此必须改变目前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机构改革中成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5.加大费税改革的力度,为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提供宽松环境
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范文5
“税收规制”是指与金融有关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创新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对场外市场金融衍生证券的调查显示,通过对在金融创新的大部分事件中涉及的基本要素重新归类发现,影响金融创新实践的主要因素包括税收和有关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在这里被排在了影响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因素的首位。这是因为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只要买卖双方需要,金融衍生工具就可以存在并交易,防范风险与内部控制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所要管的只是规范信息的合理披露。因此,金融规则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影响相对来说并不是很明显,而征税的影响则是实实在在的。
综合各国情况看,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主要有签发环节的印花税、交易环节的流转税和收益环节的所得税三类,这些税收或单独或配合运用,从不同侧面影响金融衍生市场的运行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资本的配置。
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影响。金融衍生市场因投机行为的增加导致过度的市场活动和价格波动。如果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环节征税,就能通过提高交易成本减少投机交易,从而降低价格波动幅度,增强市场稳定性。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交易环节征税会使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流动性降低,并使被课税金融衍生工具投资收益率中的流动性溢价减少,从而降低了收益率并提高了平均成本,进而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最终交易价格水平。
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规模的影响。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课税会引起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变动,由此影响参与金融衍生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与资金总量,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与数量。从收益环节所得税的作用看,在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中,累进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金融衍生市场规模的“内在稳定器”作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割价格超出基础资产价格的部分增加,合约的多方(即期货和远期的买入方及看涨期权的买入方)收益增加,税负上升,而其对手亏损增加。若不存在抵税作用,总体税负增加,衍生市场的规模缩小;反之亦然。在不成熟的市场中,对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征税,会明显减少收益,收到抑制和紧缩市场交易规模的效应。
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结构的影响。差别性的金融衍生工具流转税政策能调节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结构。一方面,如果在标的物价格下降时,对多方实行低税或免税,而对其对手以较高税率课征,会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方向,保持交割价格与标的物价格的一致性以及减少波动性;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的衍生工具交易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会改变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种类结构。比如,对拥有实物或现货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较低的税率,而对不持有实物或现货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可以起到减少短期投机行为的作用。
对社会资本配置的影响。对交易环节征税会增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过度的波动性,使交易者更多地关注自身的长期发展战略,减少短视行为,降低非生产性投资在金融部门的过度资源分配,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但是,对交易环节征税导致的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下跌,会影响企业和居民的财富,降低预期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信息失真和社会资源配置信号紊乱,从而导致经济效率的降低。另外,如果非歧视地对所有交易者课税,同样会降低规避风险者频繁的交易活动,妨碍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回避作用。
对税制与征管的挑战
税种结构体系难以确定。在发展金融市场过程中,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对市场的作用如何,是否存在导致投资决策扭曲的障碍,或存在潜在诱发短期投机行为的特性,都有待在实践中验证。如何通过税种的选择和搭配,最大限度地获取金融创新的收益,同时把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应采取什么样的税种结构体系,是单一税制还是复合税制,以何税种为主导,都要不断摸索和总结。同时,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的建立,还受整体金融税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的制约,在目前金融市场的税制建设相对滞后、税制漏洞较大的情况下,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难度可想而知。
税制要素难以界定,征收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几方面:一是纳税主体复杂。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使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处理和传播变得十分便捷,导致交易者日渐多样化,甚至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场外直接交易。同时,远程交易终端的开设和无纸化交易的实行,消除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地域界限,参与者呈国际化、隐蔽化趋势,而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很难涵盖所有的交易参与者。
二是具体税目难以细化。金融衍生工具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特点,使其迅速地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出不同产品、交易方式、成交金额等参数,使其外延不断扩大,从而难以将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税目进行细化。
三是计税依据的不确定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很难对其流转额和所得额等计税依据进行统一设定。
四是征税时点的变动性。就交易环节而言,不仅不同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时点变化莫测,就连同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时点也有较大的随意性。如金融期货可以售卖对冲,也可到期交割;金融期权代表权利而非义务,到期时交易一方有权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合约。就收益环节而言,由于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不具备价值,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到期交割之前并不产生实际的资金流动,在此期间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导致的资产损益是否在账面上确定其未实现的收益,是一个影响非常大的问题。对此,各国的做法不同。日本、英国等采用实现法,即不对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只有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实现收益后才征税;美国则采取“盯市法”(也称“市值定价法”),即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该年度未实现的损益并征税。
整体税负水平难以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税负水平如何,是轻税还是重税,是制定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最大的难点所在。如果税率较高,则一定时期内会扩大财政收入,减弱市场的过度投机,但同时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流动性和效率,甚至促使交易向国外转移。如果税负水平过低,可以提高市场的流通效率,但会导致投机行为增多和财政收入减少。
最大的挑战还是税收征管。国际经验表明,金融衍生产品能够对一国的税基造成严重威胁。因为它或者通过在某一时点上对收入重新分类以利用现有税收制度中的非中性规定(如对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征税的差别,对公司层面与股东层面征税的差别),或者通过延迟收益的列账并加速损失的列账,给纳税人提供容易且相对没有代价的机会进行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对每一种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制订一套独特的规定是不必要的,也是没有成效的。而如果规定得不详细,又不能有效阻止套税行为。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
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是不成熟、有待规范的市场,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只有期货、期权等典型形式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转化形式。与之相应,现行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涉及面较窄,还很不完善,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也滞后于国内衍生市场本身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三个特征:现行制度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都是间接的,且分散于各大小税种中,缺乏一个完整合理的税制体系;各地对衍生工具的具体征税办法靠补发红头文件来规定,税法的严肃性不强;内容主要集中在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对其他形式的期权、互换以及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曾一度“有市无税”。税制上存在较大的漏洞,给实际征管带来很大困难。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不断发展,推出系统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无论是从完善现行税制,减少税收流失的需要,还是从引导和规范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稳定的需要,建立和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都是大势所趋。
所谓“适度中性”,就是以中性为主,讲求效率,兼顾公平和财政收入,同时在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初期对其予以必要的税收支持。
效率优先,减少税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额外负担”。金融衍生工具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应当主要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税制的安排应尽量减少市场主体对金融衍生工具选择的干扰,尽量减少其“额外负担”。因此,对经济目的类似的交易应给予同等税收待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负担不应高过使用现金,为降低某一商业交易的风险而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税收负担,应与这一商业交易本身的税收负担相一致。
发展市场和保证税收收入相结合的原则。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环节征税会对决定其税收收入的两个重要因素――价格和成交量产生影响,但影响的程度却无法准确评价,因而很难估计税收收入。此外,价格变化将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所得,从而影响所得税收入。不当的税收政策将会使国内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因而,要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的财政收入效果综合衡量,在组织财政收入和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中寻找平衡点。
目前,中国的金融衍生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亟需国家的扶持和引导,应避免过重的税负政策扼杀了新兴市场。在市场与税收的选择上,应更多地考虑市场。在税收的财政职能和市场调节职能的选择上,应首先实施市场调控,引导和规范市场健康发展,其次才是增加财政收入。具体讲,就是做到税负从轻、管理从严、调节适度并避免重复征税。
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金融衍生工具税制规定的繁简程度,应与中国现有的税收征管能力相适应。制定税制时既考虑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能力、征管力量大小以及手段先进程度,又要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理解与执行难易程度,以及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的完备性,尽量减少运行成本。
保持现行税制相对稳定的原则。为了维护税制的连续性,构建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应在尽量不突破现行税制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整个税制改革,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税制进行补充和完善。
政策建议
考虑到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尚不完善和现行金融税制改革滞后的实际,构建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分阶段进行,既要明确目标,又要因地制宜,逐步完善,而不应不切实际地一步到位。
税制结构体系的选择。与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不同,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该是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即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对交易环节征收流转税、在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根据中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主体税种从选择收入功能大、征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转税,逐渐过渡到所得税。
纳税主体的确定。对涉及或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交易所、结算单位、经纪商、交易者等,应区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分别纳入相应税种的纳税主体。
征税环节及税种规定。可按照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分别予以具体规定。
签发环节。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大致有三类:中介交易所提供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约;金融机构、企业向场外交易提供的非标准化金融衍生工具合约;一些企业向员工提供的股票期权。这三种行为应区分不同类型和特征,分别按比例或定额缴纳印花税。
交易环节。金融机构和交易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事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交易者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与中介服务分开核算),缴纳增值税。比如,可对到期进行实际交割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按交易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卖方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抵扣现货资产的进项税额。金融期权交易中卖方事先收取的期权费,按全额计算增值税,不得减除任何费用。金融期货的对冲虽不发生增值,但应比照以货易货行为分两次购销计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额。考虑现行增值税率档次少、税负高,应对金融衍生工具税率作适当调整。其他附加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现行办法征收。为体现对金融衍生市场的扶持,地方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减免。
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实体的交易者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相关费用、成本后,征收企业所得税。交易者以个人身份参与交易取得的收入,在减去有关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交易所的经纪商,以其从客户中取得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征收预提税。考虑避免重复征税,可不对非居民的外籍个人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税,但对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以及内置贷款,则应照章征收预提税。对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可区别个人和法人实体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办法确定应税收益。对个人纳税人采用实现法,不对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对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其未实现的损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废止期权,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的收益,期权费在签发时作为签发者的收益计征所得税。对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收入者为所得、支付者为损失可予扣除)并征税。
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范文6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