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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调控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是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也就是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一)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作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代表,应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法食品生产者进行查处。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也出现利用手中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节实施分段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供应体系,有些环节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因而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区分不清楚,会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灵
如果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国监管部门是否揭发都一样。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业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红包”,这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三、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
1.适度加强政府干预
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的干预。首先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规范质量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必须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
(二)发挥“无形的手”调控功能
1.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辨别真伪、防范侵权和正确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举报,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2.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所以,必须加快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中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
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培养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把社会责任意识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企业充分认识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协助政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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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信息沟通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13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爆发。“毒奶粉”“瘦肉精”等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无一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自7月始,全国各地陆续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多达1000余人,9月11日,卫生部调查证实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随后发现国内多家知名乳粉生产企业的乳粉及部分液态乳中也含有三聚氰胺。[1]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今天我们还能吃什么”已成为社会各界对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现状的共同忧虑和无奈。这些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已成为公众健康意识的警钟。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已成为摆在我们政府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食品安全是一全球关注的问题,不仅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还因为它对国际贸易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也在不断的改进和探索之中:包括目前我国不断地引进国际上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的出台和完善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和处罚不断加强。
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标准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仍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表现出了极大的不信任,究其原因,除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标准等仍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之外,还与我国目前落后的食品监管模式、方法分不开的。
1食品质量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食品质量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的保证程度,消费者最终食品,不得出现由于食品原料、包装或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存在对人体健康问题,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食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食品监管模式
第一,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整体性政府理论和信息激励模式理论。整体性政府理论是由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提出的,即主张从分散走向集中,从破碎走向整合。整体性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企业、社会行业组织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从而有利于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政策的执行。信息激励模式理论是由美国学者伊波利托和谢夫曼提出的,即通过增强食品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间的透明度和信息共享而实施的间接激励措施,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监管体系健康有序运行。[2]基于以上理论,英国建立了食品标准局进行垂直管理;美国实行的则是“农田到餐桌”的一揽子管理;即使是由其他部门协调监管,其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也是畅通有效且监管职能明确清晰。[3]
第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段监管的方式,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的初级生产、生产、再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不同的环节;这种人为的将食品链割裂的监管模式,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完整地应对起现代食品的风险链条[4];在食品监管中,我国把一切监管权力都赋予了政府行政部门,似乎食品安全就是政府的事情,例如把QS标注为质量安全其实就体现了政府行政部门对公众的质量承诺,但仅依靠政府行政部门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分段监管、在监管中过度依赖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我国食品监管的最大弊端。
目前,我国对监管模式也在积极进行改革;体现在组建食品药品管理局,逐步取消分段监管模式,按照食品链进行监管;QS由质量安全到生产许可,再到生产,这不仅仅是几个字的区别,也体现了我国监管模式的转变。
3食品监管方法
31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却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在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多,但却没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5]。
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标准的制定上则过多的依赖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业的参与,很少引入公众参与;我国应尽快改变这种制定方式,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标准的制定时引入公众的参与。
32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监管部门与公众信息沟通的唯一途径和方式就是将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的结果告诉公众;而我国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又缺乏判断和认知,所以每次结果公布都会引起公众的恐慌。食品监管部门不应是决定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的部门,而是保证把食品的“科学信息”如实地传达给公众;最终由公众做出判断。
虽然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家平台,也了一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数据,但与建立真正的信息沟通机制还相差太远。目前,我国较为迫切的是消除公众的食品安全恐慌,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进行风险交流;并加强食品安全科普,科学解读食品安全问题[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应在法律范围和权限范围内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要[7]。
33将监管的重心前移
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时,长期的做法是依靠对终产品的检验,对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相应缺乏;虽然我国对QS体系几经修改,但在监管中依靠终产品检验的方式并没有根本转变。
目前国际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虽然依然重视终产品的检测,但监管的重点已从依靠对终产品的检验逐渐转移到对体系的监管上,并把监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食品链,即对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各个影响食品安全的环节都要进行监管;把对终产品的检测仅仅看作对体系监管的验证。所以我国监管的重点不应放在终产品检验上,而是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即通过对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从而得到安全的产品。
4结论
第一,我国应彻底改变目前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模式建立以食品链来划分的食品监管模式,并将监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食品链;第二,积极推进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将监管的重心转移到对体系的监管上;第三,尽快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虽然中国政府明显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控制和管理力度,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伟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2]刘乾凝,徐红梅,史亚军,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研究方向[J].贵州农业科学,2013,41(2):16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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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海燕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与监管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15):3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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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3
关键词:茶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法律问题;对策
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观念便深入人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食品的种类需求越来越高。尤其在最早发现和利用茶叶的中国,茶叶糕点、茶叶饮料、茶叶糖果、茶叶饼干等各类茶叶食品深受大众的喜爱。当然茶叶本身也属于茶叶食品的一种,千百年来人们对于茶叶最基本的认识就是具有修心养性、养生保健的功效。但是,自网络媒体的不断传播,茶叶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断被曝光在人们的视野,比如之前就有立顿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袋泡茶被爆出含有高毒农药灭多威,这不仅极大的伤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而且也阻碍了茶叶产业经济发展的步伐,甚至是对我国茶文化的一次冲击。一次次令人触目惊心的茶叶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更是反映出我国当下茶叶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2018年第三届中国特殊食品合作发展会议暨首届特殊食品展览会在京开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周石平在会上表示,保障特殊食品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1]广大消费者们对特殊食品会更加的敏感,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特殊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把控应该更为严格,一定要严把茶叶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品质监督关卡,确保视频的绝对安全性,才能放心的流向消费者,流向社会。
1我国茶叶食品安全的特点及监管现状
1.1茶叶食品安全特点
根据2018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广义的食品安全应当包括三个部分,即食品质量合格,食品信息真实,食品经营合法、规范。这三个部分无论缺失哪一个都不能被认为是安全食品。而对于茶叶质量的认知,在《茶叶质量安全标准》中将标准规定为茶叶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即茶叶的形、色、气、味等和理化成分,其中也包括所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副所长曾将茶叶的安全概括为“茶叶特性及其满足消费要求的程度”。而我国的茶叶不仅种类繁多,而且生产流程也及其复杂不一。首先,从种植方面来说,可能会存在农药或者化学肥料残留,也可能会有土壤或水污染发生。其次,从生产加工方面来说,储存、加工不当均会引起茶叶变质,其非法商家为牟利会添加有害化学物质。最后在包装、流通、贮存方面来看,包装材料及人员的污染,流通、贮存环境的的不当均可造成茶叶的变质。[2]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茶叶食品,将对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1.2我国茶叶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现状
从农业部网站来看,我国茶叶经营户多为个体工商户,其中也不乏少数无证经营者。总体来看,这些经营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且设备陈旧,甚至不具有检测手段。经营规模较小,文化水平也不高,着实难以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市场管理者的管理理念落后,法律意思淡薄,只考虑眼前利益,对监管责任未能落实到位。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经过一系列的立法建设和完善,初步形成比较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其中包括《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各地方还出台一系列的法规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正逐步构建起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构架。
2我国茶叶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完备
尽管我国就食品安全监管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是对茶叶食品等特殊类型食品没有具体规定,缺乏针对性。在实践中,茶叶从种植到出售,几乎涉及整个食品产业链条,数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控,而监管漏洞的原因往往来自中间环节。[3]由于茶叶的特殊性,相对于一般食物商品还需要晾晒和多次运输环节,这就往往会发生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食品安全标准的明确、统一也是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这就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给消费者的身体带来各种安全隐患。此外,截至目前我国出台了近千项食品安全的标准,但是绝大多数标准是远远低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甚至有些标准从未更新或改变过。这些过时的标准已经不能适用于现在的食品行业,甚至与之脱节,这就使得监管制度成了一纸空文。
2.2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性
首先,是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对于茶叶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质量、卫生、商业、食品药监、商业等多个部门。通常一个违法主体可能会涉及以上多个部门,而各执法主体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往往会出现重复处罚的情况也会有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彼此之间的协调性不强,使监管效率非常的低。其次,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也不能达到有效的配合。通常一个地区的茶叶市场会有大大小小数十个茶商会,它们都是由茶商人自发成立的组织。这些行业协会常常掌握了各行业内部的信息,并对很多商家有着最直接的监管,甚至可以制约着商家,它们的作用就是维护行业名誉,让行业发展更加壮大。所以行业协会本身就肩负着监管的使命,如果监管部门能与行业协会配合起来,必定能大大提高监管效率。但可惜的是,监管部门未能积极的与行业协会合作,二者之间缺少一套合理的协调机制,造成茶商会未能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这不能单单是茶商会发展不成熟所导致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现有的监管制度未能将行业协会考虑、吸纳进来。
2.3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低
目前我国监管人员队伍整体水平不高,大多数监管人员对茶叶食品没有专业化的认识,缺乏理论知识的同时也没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型人才更是稀缺,这些都是制约茶叶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监管人员未能及时的创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还是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对茶叶食品商务进行监管,监管效率低、漏洞大。还有一部分监管人员法律意识不高,存在不作为的现象。我们知道,不少食品企业是纳税大户,又是当地的经济支柱,甚至是地方政府的保护企业,这就使得监管行为流于形式,只能依靠企业的自觉,一旦发生问题,对企业的处罚也是无关痛痒。[4]只注重当地GDP数值,而轻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这种本末倒置的思想,形同虚设的监管,怎能让百姓放心?
3完善茶叶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3.1设立完备的监管体系
第一,应该加强立法,修整规定。对于新兴食品的兴起,要及时更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对于有交叉或竞合关系的法规加以整合,对于相互之间有冲突或者矛盾的的法规进行修改,对于明显不适应市场发展,与行业脱节的法规及时清理。第二,完善监管环节,具体细化。对于茶食品之类的监管要覆盖到每一个流程,涉及到每一个环节,争取做到面面俱到,不能遗漏,不敢大意。第三,规范标准,评估风险。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可将国家标准的范围覆盖到每一个新兴食品行业,统一国家标准,当各部门或地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于国家标准。不仅要保证标准的全面性还要注重标准的时效性。根据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及时更新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并且向国际高标准看齐。紧把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以预防为主,可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3.2合理改革监管部门
首先,优化职能配置,建立沟通机制。在这个复杂的茶叶食品安全大背景下,重新梳理食品安全监管思路势在必行。优化政府各监管部门职能配置,做到既高效又全面。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督进,避免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推行特殊食品的特殊监管,可由特定部门一体化负责,从事前预防到事后负责,其他部门同里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与之沟通。再者,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由于行业协会的特殊性,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信息和资源,了解行业内部的运作和动态,并给出相关的指导和建议。对已经存在的行业协会定期进行审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协会及早发现,及时整顿。让未登记的行业协会补充登记,有重大改变的协会也要进行变更登记,使辖区内所有的行业协会都规范化,这样以来不仅便于管理,还能制定符合实际的标准。政府监管部门只要紧紧抓住行业协会,就能高效履行监管职能,也能带动食品行业更好的发展。
3.3培养专业人才,完善问责制度
第一,注重人才培养,实行专才专用。增加监管部门的经费,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茶叶食品监管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而且随着工艺技术的进步,监管人员也必须时时更新自己的技能。比如茶叶的种植、加工、运输、储存、包括提取元素等每一步都包含着复杂而深奥的专业知识。所以基层监管人员复杂而庞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专业领域,如果不经过专业的培训和长时间的实践,往往是不可能完成强度较大的检测工作。对监管人员经常培训,提高监管专业水平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再根据监管人员所拥有的不同专业知识负责相应行业的食品监管工作,实行专才专用的工作分配,这样既能保障效率,也能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激情。第二,完善问责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度,做到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责必究。严格对责任人的处罚。着重处罚玩忽职守及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对那些没有过失也没有充分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也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规范问责程序,对责任人必须完全依照问责程序进行处罚,防止问责权力的滥用。第三,实行跨区域监管模式。打破地方保护壁垒,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对于地方知名度高、规模大的企业,可以采用跨区域监管模式,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加大力度对大企业的监督,企业越大,一旦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害就越大,凡接到媒体、群众的举报,必要及时查明。争取做到让群众安心,让社会放心。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4
一、目前我国问题食品回收处理制度的缺陷
(一)问题食品的回收处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造成保质期食品难保质,问题食品不退市。《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将过期食品直接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显然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该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销毁处理,由谁来监督和管理上述食品的回收处理,只有个别省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出台了有关食品回收销毁建议性的文件,如2007年浙江省工商局制定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图引导经销商将不合格食品主动撤柜,将过期、不合格食品不退回供货商就地进行销毁。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了各监管部门对于问题食品处理衔接工作的不畅,影响了整体的监管效果,同时导致了各监管部门在问题食品处理的监督责任面前的“推诿扯皮”。立法的欠缺致使监管缺位,造成问题食品的回收销毁成了无人监管的问题,只能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严格自律”。
(二)工商部门的监管措施、监管力量不能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管理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因此工商部门有义务对产生于流通环节问题食品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但是目前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与方式主要依赖于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执行,而对问题食品的退市行为的监管比较薄弱。在对不合格食品清查过程中,一般要求经营者下架封存,由经营者退回生产厂家,而并不是现场监督经营者直接进行销毁,对杜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次流人市场的监管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一些不法分子将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继续销售,或者直接更换食品包装再次予以销售的违法行为客观上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问题食品回收处理模式存在严重漏洞。目前,问题食品的回收处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食品的销售者退回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自行销毁处理。由于受利益的驱使,有些生产企业将回收的外观上未发生明显变质的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又继续上市销售,还有一部分生产企业将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拿回车间后。用作原料进行重新加工、消毒、生产成新的食品后再上市销售。这些产品经过重新加工后,通过以抽检为主的监督检查方式难以发现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却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另一种问题食品的处理形式是食品的销售者直接处理,不退回生产企业,这在过期食品的处理方式中尤为常见。这也导致一些经销商抵制不了额外的经济利益的诱惑而把一些已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标签涂掉,重新打上生产日期进行销售现象的发生。
二、问题食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由于不合格食品的产生通常具有不可预见性、局部性,因此与过期食品比较,其数量要相对小得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其对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的影响程度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三聚氢胺”事件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奶粉、鲜奶,若没有科学完善的处理制度,必然会有大量的食品被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后再次进入流通市场。
但是,过期食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则更为普遍,笔者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现如今商品经济异常发达,食品行业竞争激烈,若非特殊情况下,食品脱销的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过期食品的产生是无法避免的,尤其是生意比较清淡的便利店、农村地区规模比较小的食杂店和一般的婴幼儿食品商店产生过期食品的情况更为普遍。而一般规模较大的超市、卖场,按照与供货商的约定将进入滞销期的食品在距离保质期前一至两个月时提前退回供货商,直接抵扣货款,或者按照约定采用打折促销的手段对进入滞销期的品牌食品进行促销。笔者认为,上述提前退回的食品已经进入滞销期,再由供货商组织销售可行性不大,所以退回的食品与过期食品功用基本无异。对于整个食品市场而言,产生的过期食品的数量将是巨大的,如果不妥善处理,将对食品安全构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鉴于此,工商部门有必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问题食品不完善的处理方式进行相关的规制,以避免问题食品流人食品生产领域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为生产领域的生产商把好一定的原料关,进而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同时也可避免在流通领域直接由经销商更换包装进行销售的现象发生,全方位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三、建立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讨论确保食品安全的制度设计也需要从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角度出发,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制度的衔接配合,进一步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工商部门对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必然涉及到自身监管领域外相关配套处理规定的实施。这也是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的特点和难点,需要工商部门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出发,主动发挥建立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牵头作用。
问题食品的逆向流动为不法食品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了违法行为的“原料”,若将这些问题食品在销售地直接进行处理而杜绝问题食品的回流,则必然能从根本上对问题食品违法使用的现象进行遏制。因此建立一个由政府部门主导,以政府公信力为保障,并重点予以管理的“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是对问题食品进行妥善处理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销售地强制销毁或处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台账登记制度、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制度、食品流向信息通报制度,确保“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的有序运行。
(一)建立问题食品固定地点强制处理制度。问题食品固定地点强制处理制度要求经销商直接在“问题食品处理中心”销毁过期食品或不合格
食品,由“问题食品处理中心”开具证明,作为抵扣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货款的依据,同时也必须建立一系列的科学制度来保证食品经销商与当地“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不坑害上级供货商利益。建立“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一是可以解决工商部门逐一单个监督经营者销毁问题食品,尤其是大范围内不合格食品监督销毁处理时的行政资源不足问题,二是在食品生产厂商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节省生产厂商建立焚烧设施或将问题食品加工成动物饲料的设施、设备的成本,让企业将更多的资源用于企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同时降低企业对不合格食品处置方式不当导致的多种法律风险,如个别食品生产企业处理过期食品方式不妥,造成周边群众哄抢的行为。
(二)完善食品台账登记制度,使食品台账能充分发挥记录食品来源,记录问题食品流向的功能。即经营者在购进一批食品时,必须以食品批次为基础,记录食品品名、规格、进货数量(最好折合成最小销售单位)、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问题食品处理数量(包括向“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申报销毁处理的数量和向上级供货商在保质期内退货的数量)。经营者应该确保在该批食品销售完毕后,该批食品进货数量等于销售数量与食品处理数量之和。
(三)建立食品销毁记录电子信息化档案。针对食品经销商提前退回问题食品与食品在保质期内企业正常退货的行为难以区分的可能,因此建议食品经营者正常退货时,也应该定期向“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备案,以达到食品进出有记录,并据此建立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联网的问题食品流向数据库,明确退货食品的流入厂家、食品数量等,各部门依据地域查看权限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问题食品处理履行监督处理的职责。据此避免经营者蓄意利用这一模式,提前将本应销毁的过期食品进行转移,以达到对滞销食品重新利用的目的。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5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
1、概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的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行使,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起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决定》和《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加强食品信息管理与信息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又通过《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再次强调了上述精神与原则。
国务院、中编办出台各项措施,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合理地划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之职权,旨在避免出现“九龙治水”之现象。而往往职权过于交叉而产生的“九龙治水”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导致争功诿过、执法责任不明确的法律后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分段监管,本意是为了细化职责,但是也容易导致一个问题就是各段之间的的边界不清,有利益享受的权力大家争着分享,需要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经常性地出现“多头负责,无人负责”现象。
如何更好地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成为了现时期中国政府面临着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革新问题,国家法律法规主要赋予了质检部门对我国生产与流通的食品进行静态的监管(主要是指标准制修订、认证认可),和赋予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国内生产与流通的食品进行动态的监管(主要是过程监管),其它部门,如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同样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如下图所示:
中国现时期的食品监管问题频发的深度原因,本文不作探讨,仅对现时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权力配置及其存在问题作一定探讨。
2、现时期与食品监管有关的职能部门权力配置和权力来源
依据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授权或规定,行使与食品相关的各职能部门的的权力配置如下简述:
2.1 法律赋予国家质检总局行使“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法定检验监管”的权力,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四法三条例”。
2.2 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3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
2.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5 商务部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6 工信部门主要“管理食品工业行业”,权力来源于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指出:工信部具有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2.7 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消费环节”,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负责消费环节(含餐饮服务业)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从上述整理的资料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上述七个部门分权治理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然而食品市场监管职能有所交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由工商部门监管,但是,即市场上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如肉、蔬菜、禽类、水产品等要按按照《农产品质量法》规定由农业部门监管,即由农业部门抽查质量,工商部门只能根据农业部门相关通报结果进行查处,无权进行抽检,实行难罚分离;商务部自行制订并颁布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取得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权力;另外还有环保总局、教育部也是某个环节的监管者。
3、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存在的问题
从表向上来看,上述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密而又完整的监管体系网络,并按法定职责完成食品监管的运作。其实,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日本毒饺子事件、苏丹红事件、酒鬼酒塑化剂事件,种种事实证明,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还需进一步理顺职责分工。
3.1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还有待加强
目前地市级以上政府都设置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抓当地的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积极整合当地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切实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技术力量整合、执法标准统一。建议将法律赋予职权的各个监管部门纳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有参与制定本地食品安全活动的权力,并能够集中各部门力量联合执法。
3.2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例如,食品、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由计卫委、农业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这样的权力配置一方面容易导致标准不一,另一方面要么是重复执法增加企业负担、行政经费;要么是无人检查,存在风险隐患。现实中的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主要责任的例子还有很多。
本人认为,有针对性的开展机构改革,更清晰明确地划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避免行政职权在横向面的过分分散,同时面向社会建立行而有效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维护好“民以食为天”的重要地位。
3.3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
因为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一定客观人为因素影响,然而通过建立一项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能使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保持持续完善与改进。同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帮助食品企业完善企业制度使质量管理制度化、体系化和法制化,提高产品质量,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述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总量持续稳步提升,如何更好的接轨国际食品安全体制,确保食品进出口贸易安全也日趋成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研究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食品进出口的内容,目前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依法行使监管权力的第一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管辖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该局根据进出口食品的不同监管要点,制定出针对出口食品和进口食品的两套管理体系。
4.1出口食品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6
关键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我区罗山商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笔者针对“罗山商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以共勉。
一、基本情况分析
笔者以红寺堡区罗山商城为例来谈谈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罗山商城是红寺堡区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购物的主要聚集场所,据统计,罗山商城共有各类经营单位600余家,涉及餐饮业、小吃摊点、鞋帽、布料、服装经营户、服装摊点,百货商店、调料店、粮油店、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洗浴、蔬菜摊点、水果经营摊点、肉类(鸡蛋)经营店、馒头加工销售等经营单位。其中,涉及食品的经营单位300余家。
二、监管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综合监管力度不足,监管力量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监管职能分散于卫生、工商、质监、农牧、招商、宗教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自成体系,实施监管时相互之间既有职能交叉重叠,又有脱节推诿现象,削弱了监管的整体效能。而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不是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都是分工一个科室或者1—2人分管,甚至是兼管。即便是承担综合协调监管职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因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是挂牌单位,没有人员编制,办公室挂靠在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员少,力量相对薄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就显得力不从心。
(二)源头监管力度不足,后续监管成本较大
农产品在食品生产链条中处于初始位置,是很多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众多的农产品还直接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但目前针对该区农产品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惑:一是无农产品批发市场,无“放心菜、放心肉”示范店或专销区。蔬菜均属个体零散经营,样品抽检工作困难,不利于农残留检测工作的开展;二是无兽药检测实验室及仪器,兽药检测工作无法开展;三是执法人员少,大多为兼职人员,时常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四是无工作经费,农产品监管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综上几方面的原因,致使源头监管力度不足,未经检验检疫的农产品直接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对社会的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又进一步加大了后续环节监管的成本和难度。
(三)市场管理存在疏漏,食品安全意识缺乏。
罗山商城开办方(吴忠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市场经营主体证明文件,且管理混乱,只注重经济效益,无管理组织,没有市场主办方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摊点设置布局不合理,百货、副食、瓜果蔬菜、粮油、日杂、生熟肉混杂经营,导致经营场地环境卫生极其恶劣,食品污染和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二是经营区和住户门前卫生较差,部分经营户随地乱倒垃圾,一些垃圾死角不能及时清扫,造成垃圾成堆;三是商城经营的散装食品较多,食品质量相对不高,且无防尘防蝇设备,裸露摆在外边,很不卫生;四是商城的餐饮小吃商铺较多,且卫生设施简单,管理意识不强,保洁、消毒等都得不到落实。
(四)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社会监督作用不强。
近年来,经常发生因食品质量造成的购销纠纷,反映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消费意识不高,缺乏健康消费、安全消费的意识和常识,购买食品和餐饮消费中重视价格因素而忽视质量因素。许多群众明知道小作坊、小摊档的食品质量无保证,但仍贪方便、贪便宜而光顾他们,在发现违法经营或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都不能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举报,群防群治的意识还比较淡薄,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生产者有生存空间。
三、对策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保证一个地区和谐稳定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而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又是监管突出的难点问题。虽然近年来对农贸市场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但是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面笔者就农贸市场管理谈几点建议。
(一)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1、树立市场主办方管理责任意识,完善监管机制。
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商城管理者的管理是有直接联系的,要加强对市场开办商的监督管理,市场开办者必须首先树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改变盲目追求利益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真正从思想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其次要本着“既要繁荣市场,提供就业机会,又要严格管理,确保有序运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监管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强化落实,切实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形成“谁办市场谁负责”的责任管理体系,提升市场自律管理水平。
2、监管部门协调到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对食品质量安全实行有效监管,必须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并及时发现盲点。从农贸的实际情况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在源头,难点在商铺,盲点在检测。
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食品加工原料的监管。一是工商、农牧部门首先要加大对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资、农药的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档案,二是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商城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选用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的监管。加强对肉类、蔬菜的检疫检测。要通过设立检测点等有效措施,对每天进入市场的肉类、蔬菜全部实行严格抽检,严格查处未经建议检测的肉类、蔬菜流入市场。引导小作坊、小吃店规范经营。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针对罗山商城的小作坊、小食杂店安全隐患较多的这类难点问题,采取反复培训教育、现场检查指导和专项整治等强有力的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着力改善环境问题。一是环保部门要和市场开办商联合,通过组织宣传,采取强力措施,解决商城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二是开发商对商城内垃圾清理工作要建立“日清理制”,保证不留死角。第五,加强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要做好对市场内的食品卫生条件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卫生许可,对食品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部门要对市场经营管理机构、进场经营者进行跟踪监督,实施市场巡查制,及时查处违法违章案件,调解消费纠纷,实施市场内商品质量抽查制度,实施市场预警制,实施经营信用公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质监部门要做好经营者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同时佐理做好小作坊的整治。公安部门要严格做好市场的治安和消防工作,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3、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巡查。
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严格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管部门要细化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尤其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巡查频次,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办或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禁止推诿扯皮,切实提高执行力。
4、建立投诉举报和奖惩制度。
要求主要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牌”,发挥社会监督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特殊作用。
(二)政府引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切实落实市场建设设置行业化、科学化、合理化。
建议政府采取政策引导,市场主办者提供有利优惠政策,吸纳商户入住,监管部门应用法律效能,多管齐下,科学规划,充分利用新建成的综合市场,按照划行规市的原则,设置服装区、百货区、日杂区、食品经营区(此区应将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餐饮小吃、粮油单区独立设置规划)、蔬菜肉类区,条件成熟时,监管部门成立行业协会,加强宣传培训,提升行业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