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的含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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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含义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政治 复习 记忆

我从教十几年,主要教初中政治课,而且几乎年年有初三政治课。然而初三的政治复习课课时少、范围广,内容多,尤其是学生要记的东西太多太杂,记忆负担很重,令很多学生深感头痛,以至丧失学习的信心。为了增强学生复习政治的信心和决心,提高识记能力,这些年来,我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利用记忆规律来解决学生难记、易忘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培养学生熟读的习惯

俗话讲:“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对书本中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础观点要熟读读熟。有的学生图省事,不肯下功夫读书,提问、考察前记忆,这其实是事倍功半。一时记住了,过几天又忘记,到考试前还要强记,看起来是走捷径,其实是绕弯路。我常常对学生将这个道理,并要求学生读熟课本重点。政治课是知识性学科,课本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依据,也是考试命题的依据。学生只有熟读课本,才能全面地把握每课的知识结构,才能了解和把握每课的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基础知识。

2.帮助学生理解记忆

在记忆某知识和观点时,我要帮助学生理解其中的含义,搞清楚其中的层次,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政治学习记忆要求较高,但绝不意味着死记硬背。死记硬背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短期行为,要想取得实实在在的长期巩固的学习效果,就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和提高记忆,我是经常引导和帮助学生这样做的。例如:在记忆“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结构”时,我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地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挥的作用,外贸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的重要作用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让学生自行举例补充,开展讨论,归纳答案,加深理解。学生们很快就记住了这个问题的答案要点。事实证明,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深刻的感知,才能牢固的记忆。

3.运用比较记忆法记忆

有的学生在记忆上花了力气,识记能力提高了,但对于一些知识点又常常混淆不清,即使是单纯再现性的试题,也常常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如果遇到考能力,考迁移,考应变的题型,就更是一塌糊涂。针对这种情况,我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写在黑板上比较,让学生分析,找出不同点。有时用不同颜色的粉笔书写,有时列成图表,有时还在表格中留下关键的空格让学生板演,给学生留下鲜明的印象,然后再让学生记忆。比如我将几种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特点放在一起比较,让学生在比较中去辨别它们的异同,记住它们的区别和有机联系,先分后总,记住它们的特点。

4.有效实施缩略简化法记忆

所谓缩略简化法,就是帮助学生从所学的内容中找出关键性或概括性字眼,作为提示,连点成线,连线带面,帮助记忆。例如: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不同点,个体经济主要依靠自己和家庭,而私营经济主要雇用工人进行生产和经营。在记忆这个知识点时,我紧紧抓住“自己”和“家庭”,“雇用”这几个关键的字眼进行理解,学生很快地就记住了这个知识点。

5.积极推行趣味记忆法记忆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大诗人歌德说过:“哪里没有兴趣,哪里就没有记忆。”一个人对所记的内容有浓厚的兴趣,大脑皮层会产生兴奋,记忆就积极、主动、深刻。政治学科较抽象,我尽量采用一些直观教学手段,如挂图、投影等。还尽量结合学生熟悉的生活中的实例进行讲解,激发学生兴趣。在课堂练习时,我注意到形式多样,有时让学生分组抢答,有时按学号或座位号顺序一个一个“接龙”回答,有时我先布置一些最简单最基础的知识点,在学生自学基础上设计不同题型让学生抢答,绝大多数同学积极举手,争先恐后,很多知识点就在这活跃的气氛中掌握了。

6.加强复习,帮助学生与遗忘作斗争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2

一、模仿优秀节目主持人注重声音语调的抑扬顿挫,富有变化,能引起学生的注意

平铺直叙而少变化的教学语言不仅会引起学生的反感,还容易造成注意力不集中,上课走神、打瞌睡等现象。在看了央视朱军、董卿、毕富剑等名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后,他们之所以能调动那么多观众的情绪,除了节目内容本身的精彩外,主持人抑扬顿挫富有感召力的语言特点也是重要的环节。让我倍受启发,我们也应该做一个情感丰富的人,也应该随着教学内容而富有变化,从而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课堂学习效率。

比如我在上七年级《缤纷的世界是由多彩的生命构成的》这一节时,对生命的蓬勃发展热情地讴歌,用激昂的语调,对生命的脆弱、世界的荒凉用低调而婉转的语气陈述,以启导学生的情感教育。在细小环节的处理比如有同学打瞌睡时可以走到他旁边故意提高声调,有同学私自闲谈时可降低语调以提醒他注意等等,会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把握教学语言的艺术,反话正说,轻松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我在教学“生命需要相互关爱”这一内容时,从大自然的万物说起,证明人类同样需要关爱其他生命的重要性,需要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课堂即将结束时我提了个两难问题让同学思考:蚊子也是一种生命,我们又应该如何来对待它们呢?大家一下子炸开了锅,有的说要关爱,有的说要消灭,双方争执不休,我不做任何评论,让学生课后思考,这样既让学生记住了这节课内容,也启发了他们辨证看待问题的思维目的。

现在的学生思维都比较活跃,不需要我们过多地教育他们就能懂得其中的道理,有时反话正说也不失为一种策略。比如我把不认真的同学罚站美其名曰“站岗”,用手提醒打瞌睡的学生叫“量体温”等,他们在轻松之时也不忘该遵守课堂纪律。

三、创设诙谐的氛围,引经据典,善意夸张,强化识记内容

与传统的理论教学不同,新课程就是要提倡“快乐学习”,让学生做学习的主人,要做到让学生喜欢思想品德课,需要我们做老师的对教学语言作大胆的处理,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我在教学〈〈走进青春〉〉这一课时,对长青春痘这个话题引用了赵本山小品的台词:“青春痘长在什么地方不让你烦劳?”答:长在别人的脸上不让你烦劳。在说到青春期男生长“胡须”这个话题时,我引用了一句古诗“春风吹又生”来形象说明身体发育的时间先后,大家一笑之余议论纷纷,我顺势讲解了教材上有关的内容,课堂气氛异常活跃。在教学中有时候教师善意“自嘲”,也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我在阐述“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生命,我们应该悦纳生命”内容时,就自嘲说:“比如像赵老师这样优秀的人就不是十全十美的,我什么都不缺,就缺点钱。”让学生动情一笑(同时我及时强调正确的金钱观应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让学生心领神会这只是老师的玩笑话,再继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生命的含义。

四、教学语言尽量简洁通俗易懂,结合多媒体,引用生活事例加以形象化

课堂教学是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活动,语言是主要的载体,因此,老师的语言要做到简洁明了,不重复罗嗦,让学生在较快的时间明白其中的道理和意思。对于一些专业强的国有经济、共同富裕等内容我们应该着力于用学生身边的事例加以说明,比如个体经济形式我例举了学校门前卖油条的那个摊贩,让学生分析个体经济的性质,做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寻租性腐败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产权

腐败是权力的孪生兄弟,从权力产生时起,腐败就如影随形。腐败与反腐败也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永恒话题,引起人们无休止的探索和论争。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腐败的研究也广泛的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本文拟从产权角度,应用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对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作出新的解读

一、腐败与寻租性腐败

很难给腐败下一个通用的定义。“腐败”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几乎任何对腐败的研究都会给出自己的定义。在此我们列举一些被广泛援引的“腐败”定义。

苏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试图以额外支付来影响人决策,而且这笔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报委托人。【1】

亨廷顿: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2】

纳伊:由于私人相关(个人、近亲、派系关系)的金钱或地位获益而偏离某个公共角色的正当职责的行为。【3】

不论任何定义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判定一项交易是否为腐败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所能引以为标准的无外乎三个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见及法律规范。但此三点当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正是腐败难于定义的根源所在。但是从腐败防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就没有必要过于细致的探究腐败的边界所在,因为腐败难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因此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当寻租活动与政府权力相联系时,就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寻租”了。从图洛克对寻租的经典定义我们就能看出来。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图洛克定义的寻租已经很明显的与腐败相联系了。因此寻租不能等同于腐败,寻租不必然与政治权力相关,而腐败也不只产生于寻租。但是二者确实有交集在,即是寻租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的概念于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研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时期,腐败的起因、表现形式、防控机制等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而转型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即是寻租性腐败。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发明。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5】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价格之外影响交易的成本的总称。它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与人之间的活动都可以界定为交易活动,而任何交往活动都是要耗费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产权。产权可以界定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对于产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说法不一。我们以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释为准,将产权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项财产的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7】

从科斯的无相关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产权属于博弈的哪一方,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所言:“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因此科斯对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许多学者批评的口实。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认识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所想要强调的,恰恰是我们需要对交易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9】。科斯正是试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古典经济学进行矫正,使其能够解释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10】由此可见,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应该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这样,我们就可以对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观的解读:“如果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一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受政府类型的影响,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国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制定规则的制度结构就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2】这种对科斯定理的宏观解读,也正是本文将科斯定理与腐败分析相结合的纽带。

三、寻租性腐败的解读

从以上对科斯定理的解读我们可以理出一个清晰的逻辑过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寻租性腐败的成本层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高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使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而对由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产生的经济租则不可能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次,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13】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相关官员的行贿寻租。由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来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由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因此又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进一步寻租。【14】另一方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败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寻租行为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寻租性腐败的产权层面

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15】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产生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不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方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因此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这种产权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获得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时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进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寻租性腐败的制度层面

萨德霍尔茨和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相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强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多数国家的腐败现状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层面上是和自由相关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18】因此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指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这种“必要的恶”进行制衡,限制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

四、启示

在将科斯定理与寻租性腐败进行结合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固然应从机制层面对其防控进行设置,但更根本的应是设定以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现实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们不能重新选择的。因此我们不妨将科斯定理作进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体现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定权利的二次分配上。

应该看到,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可能断绝。产权由于其复杂性也不是单纯的制度设计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们的制度改进不仅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且也很难一直是帕累托改进,而更应以卡尔多改进作为一种常态。

【1】苏珊·阿克曼:《腐败与政府》,第3页,新华出版社,2000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8页,华夏出版社,1988

【3】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92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2

【4】戈登·图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第27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6】杨春荣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新词典》,第16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第36页,商务印书馆,2004

【8】同【5】

【9】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转引自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0】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217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11】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2】同【7】,217-218页

【13】陆丁:《寻租理论》,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问题》(第二集),143-144页,商务印书馆,1993

【14】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丰:《浅说产权》,/st_03.htm,ThuOct922:49:381997

【17】韦尼·萨德霍尔茨,Win·科特泽尔:《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胡鞍钢编著:《中国:挑战腐败》,255-25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4

一、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难题

无论是根据我国的宪法,还是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来看,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和国有股权的转让出售,以及国有资产较低的积累率,必然是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迅速下降,最终是退居次要地位。这实际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更确切地说是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如何体现?有一种说法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并不取决于数量上占优势,而是体现在质量上、控制力上或发挥的作用上,典型的如国家作为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可以控制超过自身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资产。应该承认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国家作为大股东如果能够控制股份公司,则这样的股份公司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就没有什么区别,过去的弊端照样存在,这样做,不符合改革的初衷和要求。

所以,我认为,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最基本的条件还是要在数量上占优势、保持优势,有了数量优势,作用上的优势也就有了保障,但又必须符合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这就是一个难题,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则是要将国有制与公有制区分开来,并且不要将国有制当作公有制的基本形式。这一点,笔者在多篇文章中都有详细论述,这里仅作一个简单的说明。即:国有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性质也大不相同,这说明,国有制本身并没有一个什么固有的内在性质,相反,它的性质是由它所服务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私有制服务的,它本身就是一种私有制,如资本主义国有制;相反,如果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公有制服务的,它也就是、也才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制基本形式就存在于民营经济之中。

二、社会经济形式结构图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公有、私有、民营等等概念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经济形式所作的分类,不同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许多人搞不清这一关系,这是造成有关概念混的原因。所以,下面我对有关的社会经济形式作一个系统的分类,见下表。

基本社会经济形式分类表

按经济性质

公 混合 私

按经济主体 国家(官) 国家公有国营 国家混合国营 国家私有国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按产权结构

国家公有民营 国家混合民营 国家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社会(民) 社会公有民营 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社会公有国营 社会混合国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上表作出的分类一目了然。经济性质维度:公—混合—私;经济主体维度:国家(官)—社会(民);产权结构的维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形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态。三个维度两互交叉,构成12种基本类型(应该是8种,考虑公、私混合经济性质,为12种)。

“国家公有国营”和“国家私有国营”就是我们常讲的“国有国营”,性质有公、私之分。同样,“国有民营”也有公、私之分。隶属不同部门或地区的国有资产股份结合以后,就成为“混合国有”,它有国营、民营及公、私之分。

类似地,民(社会)有也有公、私、混合及国营、民营之分。合作制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有民营”形式;而“股份合作制”则是一种“社会混合民营”形式;“社会私有民营”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非公有经济,有两种类型,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明显分离的小私有制(包括个体经济)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大私有制。“社会公有国营”、“社会混合国营”就是过去存在过的集体经济和集体国有的混合经济,实际上是国营的,故被称之为“二国营”。

从上表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本公有制形式有哪些呢?它应该就是“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公有民营”,在此基础上可作一些扩展,如国家混合民营。国有国营只是少数。少数国有国营企业的目标主要不是盈利,而是社会目标、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

至此,我们可以就标题中的“民营经营”作一说明了。最广义的“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相对称,指“国营经济”之外的所有经济形式,既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也包括其他非国有(包括公有和私有)的民营经济形式。狭义的“民营经济”实际上是“民有民营经济”,既有私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有公有性质的经济形式。而最狭义的“民营经济”则指私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我们最好在第二种含义上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或者范围再小一点,仅指“民有民营经济”。

三、关于“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等概念的形成有其原因,它们最初确实包含“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中国经济的观念”——当时谁敢说中国经济还可以甚至应该包括非社会主义的成份呢!于是我们又用强调“中国特色”撇开了一些抽象的无意义理论之争,特别是批判了纠缠于理论是非忽视实践和阻碍实践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的不良风气。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了思想解放。但它的实际含义却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它强调中国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以将非公有制或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归到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之中。

所以,现在看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这一概念确实有它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但它已约定俗成,我们不妨继续使用,只是要明确它的具体含义,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如果指中国经济,它所强调的是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就是说,这一概念已内含着“非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的含义,如果再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就是出尔反尔,并引起人们的误会了。

当然,从语法的角度来看,用“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或“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来指整个中国经济应该更好,而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特指 “中国经济”中的社会主义部分的主体地位,或者用于强调中国经济的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相关的另一个整体概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是从调节经济的手段的角度来说明中国经济的,首先,它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这区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其次,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没有使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的提法,我认为是非常慎重的。

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主体,非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因而中国经济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它也是中国特色的特色所在,这些本来是明明白白的事情,为什么人们仍然喜欢将非公有制经济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堆里归呢?我以为仍然是“恐私症或恐资症”在作怪,这又与社会实际经济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继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要下决心切实纠正实际生活中的偏差之外,理论上的问题也应该搞清楚。但决不能为了使非公有制名正言顺而采取将它硬塞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框框的办法,因为这样做,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对理论的进步都毫无补益,反而混淆了问题,使人们重新陷入姓公姓私、姓资姓社的无谓之争。

道理其实很简单,制度是为人服务的,是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具体来说,公有制也好,非公有制也好;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都是为发展中国经济服务的,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我们最终选择了公有制为主体,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将非公有制、将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作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道理明白了,也就大可不必因为“恐私症”的阴影违背基本常识而牵强附会地将非公有制、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归到社会主义的名下,大大方方宣称它们是发展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好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1 朱正国: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主义劳动股,学术,1996(6);

2 朱正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南方,1996(10);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5

【关键词】 经济金融 经济民营化 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转轨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呈现蓬勃发展的势态,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深入研究经济金融背景下民营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对推动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型、调整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金融与经济民营化的内涵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金融化是各国经济在金融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显著特征之一。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断表现出经济金融化。在学术界对经济金融化的研究中,比较经典的经济学认为经济金融化有两个分析框架:一个是任何产出个体与任何经济集合体都有着实际的和名义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二是任何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与任何社会经济体所拥有的资产与财富又都表现为实际上的与货币上的两种形态,进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过程也可以一分为二地概括为两大部分――实际经济或说是实体经济与货币经济。

经济金融化主要是指经济活动日益以金融活动为中心,以金融关系为纽带,以金融政策为协调工具,从而把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来推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的过程与趋势。经济金融化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金融活动在经济发展中日益趋重,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资产在社会财富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二是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自由化的影响下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表现为金融联系;三是随着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防范金融风险已经成世界各国的共识,国际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国际金融关系的协调成为国际经济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日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经济金融化的实质就是指金融这种经济资源在各国日益被优化配置、被充分利用的过程与趋势。

学术界对经济民营化的研究是比较多的,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民营化应该从所有制的视角来分析,他们认为经济民营化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经营方式是等同的,属于一种非公有制经济。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民营化应该从经营主体的视角来分析,他们认为经济民营化是指与国有企业不同的其他所有的经济经营方式,包括个体经营、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一些其他国家认为经济民营化包含广义和狭义的内涵,狭义上是指政府把国有企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形的国有资产,通过返还出售、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形式转让给个人、私人垄断组织或经济集体的经济现象;从广义上说,除此之外还包括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和环境的“自由主义发展”,如政府放松管制、增强市场机制、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的功能等。笔者认为经济民营化是指除国有经济和集体经营之外的所有其他经济形式。

二、经济民营化需要经济金融的支撑

众所周知,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私有经济都离不开完善的金融体系作支撑。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不例外。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比较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的企业信用度不高。在我国一些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度不高,当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就比较困难。因为目前金融机构放贷的最大的考虑因素就是信贷人的信用。二是我国的中小企业中家族企业占较大比重。从管理和整个企业运营上来看,他们与现代企业管理有比较大的不同,同时,他们的经济实力不是很强、固定资产比例不足,容易受各种市场风险的影响,倒闭率与歇业率相对较高。这些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机率比较小。

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成熟、完善、高效的金融体系对一个国家民营经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国完善的金融体系不仅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还可以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与市场的共同作用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现象还难以实现。只要市场经济有需求,相应的供给方就会产生。在金融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正规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时,一些非正规的金融服务就会产生。这些现象在我国民营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比较活跃,大量的民间借贷、民间资金已经形成。这种非正规的金融服务由于相应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种现状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

民营经济对正规金融机构资金的需求以及非正规金融服务的产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一个现实性的问题,即经济民营化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经济金融作支撑。通过良好的政策导向,扩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在融资政策方面向中小企业倾斜,完善金融服务机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要想解决经济民营化发展中的难题就必须探索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规律,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民营经营的健康发展既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引导,又需要完整的金融服务机构,同时,民营企业自身也要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只要三者都能够良性互动,民营经营就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三、经济金融背景下经济民营化的发展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营在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相应地对金融机构也有重要的影响。要想促进民营经营的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必须从服务上或者所有制结构上做出新的调整,以便可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从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对经济金融化发展的影响上看,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与民营资本已经渗透到金融体系之中,各个金融机构都能找到民营经济的身影,它们还通过直接主导或是参与新设金融结构、借国有股东退出而授让金融股权或是借增资扩股的便利时机,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民营资本已经取得了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控股权力。二是有实力的民营资本正在通过设立新的民营金融机构来实现生产经营与融资的结合。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从主观上来看,他们一方面是为了获得高额的金融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吸引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为自身的发展进行融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民营企业自身来说,笔者认为应该完善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提升民营企业社会信用。一方面需要完善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针对家族企业可以通过相关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家族企业管理者的现代企业管理能力和素质。家族式中小企业必须转变过去传统的家族式经营管理方式,要能够适应时代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的技术和方法,从根本上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自身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社会信用。信用问题对于一个企业的成功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信用缺失,金融机构向个人或者企业放贷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问题。因此,民营企业自身必须理清信用问题的重要性,从自身的点点滴滴做起,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

四、结语

经济金融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促进民营经营健康发展。一国完善的金融体系不仅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还可以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与市场的共同作用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当然,我们在合理有效利用金融服务的同时,也要看到金融服务机构本身所具有的特殊风险。鉴于此,笔者认为民营经营发展过程中既要合理利用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又要采取多元化的渠道规避金融服务机构本身所具有的风险,进而更好地促进民营经营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银锋:经济金融化趋向及其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J].求索,2012(10).

[2] 漆志平:政治经济学视阈下的经济金融化趋向及其解释――以美国经验资料为研究对象[J].求索,2009(12).

[3] 张莹、贺然:解除金融资产障碍 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经济金融化赋予的一点启发[J].生产力研究,1999(3).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6

前引:自由的两种形态———个体自由与社会自由

自由始终是以人为主体和中心的。对自由含义的认识,也必须从人的角度来思考。人类社会是由个人以及由个人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桥梁进行结合而形成的各类组织和团体组成的。其中,个人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主体要素。正因为如此,自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们更加注重的是对个人自由的探讨。然而,仅仅着眼于个人的自由是片面的。一方面,人类社会的主体架构显示,如果要探讨人的自由,就必须从组成人类社会的全部主体出发,而不应当只论其一,而不及其余;另一方面,由于主体之间的共生性,个人自由始终是与团体和社会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离开团体和社会的自由谈个人自由,或者离开个人自由谈团体和社会的自由都是片面的。

因而自由本身包含着两种形态:一是个体自由。它由个人自由和团体自由组成①,是在近代以来个人逐渐摆脱对共同体的依附并要求独立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个体自由首先是一个消极性概念,意指外界人为的奴役、强制或压迫的不存在,其目的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公民不受他人尤其是权力组织的侵犯,使每个人都能获得相对独立自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其次它还具有积极性的涵义,意指主体根据自己意愿做或者决定做某事,从而肯定了主体的创造性,是对上述消极性含义的超越。

二是社会自由。早在19世纪,人们在论及个体自由的同时,就涉及到社会自由的问题。例如密尔认为,对于一个民主的现代国家来说,光有一种自由的政治制度还不够,必须辅之以一个自由的社会。但社会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信念,它更是指在个体自由的基础上,社会各领域都普遍存在的自由状态。或者说,社会自由意味着个体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其所归属的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同样享受自由,这表现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得自由和全面的发展,进而使整个社会呈现自由、和谐的状态。因而社会自由的实质是一种和谐的自由,它体现着个体性与整体性的协调统一,是一种高境界的自由。

社会是有机的整体,任何个体的自由都不能与社会的发展相悖,个体自由只有与社会自由相一致才是维护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但强调社会自由并不是抹煞个体自由。个体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基础,社会是由诸多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就不可能存在社会,以社会自由为借口,漠视个体自由的价值,甚至牺牲个体的自由,其结果必然是背离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抑制、削弱社会的活力而无法实现社会自由。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追溯及法律结构的划分

(一)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及公私法的划分

在西方,市民社会自11世纪开始兴起。至18世纪,在日益提高的生产力水平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双重作用下,商业财产、劳动方式等等市民社会的构成要素逐渐独立,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也随之消淡,与政治国家日益呈分离之趋势。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情况下,市民社会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由为存在条件和基本要求,不受国家干预、独立的存在。但同时,市民社会的发展又需要国家创造并维系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以保证其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但此时国家只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而存在的实体,只是一个必要的恶。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实际上是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实质是公共权力与私人自律,个人与政府、自由和权威的二元对立和相互制约。

这种分离必然对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它使得私法从公、私法不分的封建法制中分离出来,为建立了公法与私法分立的二元法律架构提供了制度基础。在这种二元架构中,国家和社会分离的个人主义理念深深反映在其中:公法作为限权法,将公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使其按照一定程序运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制止国家干预,保障个人自由;私法则直接对个人自由的予以关照,赋予个人在规则范围内的广泛权利,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国家的参与。这显然表明了传统公、私法有着保障和实现个人自由这一相同的旨趣。

(二)国家和社会的融合与二元法律结构的失衡

正如罗尔斯所说,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②。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由于每个人在劳动分工和专业化链条中的位置和作用不同,因而形成了主要由职业特性所决定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共同体,进而导致社会成员的分层和分化③,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或价值共同体。个人与群体的联系如此密切,以致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往往是与所属群体的自由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实现个人自由的过程中,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必然会存在着矛盾。人类为满足自己需要而为的个体行动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妨碍他人的自主行为,进而压制了他人的自由。某个别主体的自由对其他个体来说,可能就是不自由甚至强制。这种个别情况在整个社会上蔓延开来,便导致社会的混乱和社会自由的丧失。这在经济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社会经济集团的经济社会力的集中,传统的自由制度遭到了破坏④。没有财产、经济上不能独立的弱者"再也不能依靠参与以合法形式组织起来的货物和资本流通过程来获取私人生活的社会条件"⑤。而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既定制度安排使得社会各领域的矛盾冲突无法在私人领域内获得解决,这就必须"经由国家通过公权力对私人经济生活的介入才能将私域中形成的各种冲突调和起来"⑥,从而导致国家与社会由分离走向融合。一旦介入市民社会,国家就不单单是一个守夜人,其社会职能得到进一步扩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国家与社会的融合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人们越来越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矛盾冲突。例如,国家在发挥其维护市场秩序功能时,总是着眼于市场整体,考虑所有市场主体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别市场主体的利益;在发挥维护可持续发展功能时,国家总是着眼于人类社会的整体,考虑到包括未来社会在内的所有人而非某一特定阶段、某一代人的利益。

随着国家与社会的融合,传统公、私法划分的基础逐渐消解,并越来越凸显出各自的缺陷。例如,从经济发展的内部协调来看,传统公私法无法解决个体经济自由与宏观经济失序的矛盾,无法解决自由竞争与整体市场秩序的矛盾;从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来看,传统公私法无法协调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的冲突,无法消弥日益加剧的代际利益分化。简言之,传统公私法可以保障和实现一定范围内的个体自由,却无法协调不同主体之间个体自由的冲突,无法实现个体自由的普遍化和最大化。当制度不能解决这一问题时,社会结构就会失去平衡性、稳定性和秩序性,社会危机就会产生。

这就迫使人们冲破传统的制度模式,去寻求新的制度体系,从而直接导致了公法的私人化和私法的公共化的双向的交互运动过程的出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法对私人活动的控制增强,从而限制了传统私法自治原则,公法介入私法领域的范围越来越广,绝对不受干预的私法领域已经不再存在。二是私法精神不断地向公法渗透,并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法领域中,使公共机构按私法要求执行公共职能。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这一社会现象都是以整体主义为基础的。通过公私法的渗透,在私人领域无法解决的个体自由之间的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协调和解决,从而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个体自由,以达致社会的普遍自由。

实际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融合本身就意味着对个人主义的扬弃,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也意味着对自由追求的升华。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纯粹的、个别的自由的追求已被抛弃,人们更加注重的是个体自由的普遍化、最大化以及社会自由的实现,这不仅仅是时代的进步,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法律结构的整合与经济法的社会自由观

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彼此渗透和融合从法律理论和体系结构中为新兴法律部门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促使了兼具两者特征的社会法域的出现,社会法域这一现象广泛分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其发生于经济领域时,就直接导致经济法的产生。也可以说,正是由于个体自由理念向社会自由理念的转变,促使了公私法的融合并进一步导致了经济法的产生,因而经济法直接秉承了社会自由这一理念。

在经济领域,当个体自由完全由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时,往往会产生诸多问题。在自由放任的市场条件下,由于充分的竞争,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甚至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必然会向两极化的趋势发展,即强势区域、部门和群体的竞争力愈来愈强,而弱势区域、部门和群体则对诸如信息、生产资料等经济资源的拥有日益匮乏。这样在竞争过程中,强势主体凭借其拥有的市场优势,往往能够在形式上不违背传统私法机制的前提下,在实质上滥用其自由权利,限制弱势主体的经济自由,从而使得小部分主体的自由得到了不合理的扩大,而大部分主体的自由无法得以实现,更谈不上社会自由的实现。但传统私法仅仅从个体出发赋予市场主体自由,而未考虑这种个体自由是否与社会自由相冲突。这就导致以民商法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协调不同经济主体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无法抑制经济主体对其自由权利的滥用而使得自由市场经济往往存在着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反过来又大大制约了个人自由的实现。但这种恶性循环仅仅靠市场机制自身是无法打破的,只有依靠外在的力量才能够解决。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以社会自由为出发点和目标,对个体自由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抑制自由的滥用。因此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直接的、绝对的个体自由,当然经济法也并不是以牺牲个体自由去争取社会自由,而是通过协调个体自由的矛盾,抑制个体自由的滥用以达到个体自由的升华、实现社会自由,从而反过来又增进个体自由。

这一独特的自由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首先,在宏观经济领域,只有国家才能依凭所拥有的丰富资源,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克服市场调节机制固有的缺陷。经济法通过规范宏观调控行为,使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制度化、法律化,同时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而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自由的角度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从总体上协调和整合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避免经济发展发生区域性、部门性的倾斜,促进经济发展的均衡化,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普遍自由状态。

其次,由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互动,在中观经济领域,一类新型的社会主体———经济自治团体逐渐兴起。经济自治团体是连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桥梁。它的出现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功能上的互补机制和互动结构,形成了其与政府之间、与其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原应由国家履行的经济功能,在满足社会经济多元化要求的同时,可以通过其自我保障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为国家不恰当地介入私人领域设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维护了其成员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是市场主体组织化的结果,它可以通过自律机制和协调机制来有效解决各成员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冲突,有效地制约了市场的盲目性等缺陷,从而实现个体自由的最大化。简言之,经济自治团体能够以社会自由为导向,沟通、协调和整合个人与团体、团体与社会以及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正是在此意义上,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自治团体表明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凸现了经济法的社会自由观。

再次,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只有自由竞争、自由经营才能促进经济资源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流动,促导生产技术和经济组织结构的不断改革,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绝对的个体自由只能破坏自由竞争机制,给社会中的弱者带来不自由和不平等。在微观市场领域,经济法能够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机制限制强势主体的自由权利的滥用,通过市场主体保护机制协调主体间个体自由的矛盾,从而使更广泛的主体享有自由权利,促进个体自由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