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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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范文1

一、行动计划

(一)加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健全区域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本区与其他区县、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区政府和企业之间定期的知识产权工作交流机制;围绕本区的主导产业逐步完善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从整体上提高本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围绕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一核心目标,关注技术创新的效率和效益,把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努力形成以构建精品钢及物流等相关产业集聚辐射为重点的区域发展格局。积极开展本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工作,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政策与措施,通过政策导向和市场规范,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用保护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三)积极发展知识产权经济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和产业化,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构建知识产权转化和交易平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专利技术转化、孵化和产业化投融资机制。区政府在制定相关文化、教育、科研、卫生、医药、农业、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和行政管理等政策时要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提升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四)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拥有量进一步增加

在抓好专利申请量增长的同时,要注重申请专利质量,防止非正常申请专利。培育一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区政府及工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率达到100%,辖区内音像制品及出版物的正版率达到100%,并使软件登记量与本区经济同步增长。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引导、支持重点支柱产业,以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为纽带,以掌握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为龙头,以重点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合作组织等为形式,建立重点行业和产业的知识产权联盟,并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联盟积极开展维权活动,紧紧围绕本技术领域,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提升联盟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加强行政执法,继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尤其重视从源头上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反馈执法情况,交流执法经验;优化本区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切实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

(六)加大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全区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注重在学校、青少年科技指导站等单位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和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确立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从源头上培育创新意识,为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培养和输送人才。继续拓展知识产权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的“六进”活动的覆盖面,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科普宣传活动和普法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在现有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根据区知识产权的发展情况不断调整与明确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职责与范围。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教育与引导政府各行政部门认清形势,提高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贯彻执行国家与上海市的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全区市民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健全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新的良好环境,推动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积极进行本区与兄弟区以及外省市知识产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对于参加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单位,要求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便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协调在专项行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建立健全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我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及重大工程,逐步完善已建立的“上海市**区精品钢及相关行业专利数据检索与分析系统”,使之保持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的有效沟通和衔接,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各镇、街道要把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部门,明确主管领导,建立以联络员制度为核心的各镇、街道的知识产权网络,定期举办联络员工作交流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网络、文献数据库,通过网络建立政府与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渠道,并建立定期上报的知识产权信息反馈制度;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具有较好基础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争创服务品牌。

(三)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和激励功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继续推进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的试点工作,每年遴选出数家专利试点单位,签订试点合同,试点期满后按合同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的企业中对特别优秀的单位报送备选市专利试点培育企业、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等。

围绕市场需求,要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中心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缩短产业化周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产业化。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并实施开发新产品战略、商标战略、企业专利战略或知识产权战略。

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区政府的引导功能:凡是政府资助的应用性科研开发项目,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和预测;项目研究开发中,要进行专利跟踪、分析;凡是政府资助的技术研发类科研项目,一定要有专利产出指标。要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作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认定、评审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区政府的激励功能:逐步完善区发明创造专利奖励的评选机制,尽可能地加大专项经费的投入,用于支持专利试点工作,奖励获得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对本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资助本区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要向获取发明专利、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在境外获得知识产权等方面倾斜。鼓励企业申报上海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交流。积极进行本区与其它区县以及外省市知识产权组织的交流和合作,立足区情借鉴其它区县和外省市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创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特色;充分发挥区县之间、各省市之间的知产权保护协作网的作用,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区域间合作,及时通报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和对口支援地区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

逐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定期组织企业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相关区政府部门的研讨会,为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遭受侵权的应对能力提供对策,为区政府强化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供及时的信息。

(五)加大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在行政保护专利方面,要坚决打击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侵权违法行为;在全区商业系统推行专利保护试点单位或“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以杜绝冒充专利商品在流通领域的存在,建立和完善本区商业流通领域的专利保护机制。

在行政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把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以及世博会标志等作为重点商标进行保护;为了有效地配合全国及市局的保护商标执法行动,建立区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行动机制。

在行政保护版权方面,按照全国及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保护版权的专项执法行动,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电子市场和软件销售场所的监管检查,加大力度打击制售非法出版物、盗版软件和非法预装软件的侵权行为;重点查处非法出版物的地下批发窝点,堵截非法出版物,努力做到把住“关口”、净化“窗口”和堵住“源头”。

对于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要加强,具体措施是协助会展主办方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和出口侵权产品,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口前移”。

(六)实施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战略。继续深入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突出开展每年一次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并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注重宣传效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本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进程,选择典型的侵权案例在媒体曝光,以震慑侵权违法分子,教育市民尊重和自觉维护知识产权,提高全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在全区形成浓厚的保护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版权的社会氛围。

在本区已有学校被确立为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与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该制度;鼓励区科技特色学校和青少年科技指导站等单位积极开展发明创造等形式多样的课余活动,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创新意识和法治观念;重点选择一些基础较好的学校开展试点工作,推行研究性课程教育和科技创新活动;定期验收合格的试点学校,报送备选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

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本区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工作重点,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战略的知识讲座;有针对性的定期培训政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干部与工作人员:对区工商分局商标管理干部与工作人员以及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干部与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商标法和专利法的培训,对新闻采编人员、印刷厂厂长定期进行著作权法的培训。

(七)切实保护企业的商标、商业秘密和企业的名称、商号。在保护企业商标方面,区政府要制定并实施培育市著名商标的政策与激励机制,积极推动本区企业进行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与认定,并将企业拥有的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等纳入企业常规统计项目。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范文2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委副理事长张勤出席启动仪式并作《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与国家战略》的主题报告。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副省长郝远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活动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李文卿主持。甘肃省政协副主席栗震亚,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史振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丽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高东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车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苏文辉,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朱晓力,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盛小列等领导出席了活动。

郝远在致辞中感谢中国科协对甘肃科技工作的大力支持。他指出,在甘肃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这次知识产权战略巡讲活动的成功举办,对于推动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深入实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创新人才、助力甘肃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等方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张勤主题报告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基本内涵,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知识产权在转变增长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作用等方式,详细介绍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知识产权工作所面临的新型势、新任务,深入分析了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会代表结合企业自身研发、主导产品市场分析、专利管理情况等,踊跃提问请张勤现场指导,现场互动答疑、交流气氛热烈。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范文3

关键词:创新驱动;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研发一定要突出自身的核心技术优势,保证满足企业能够符合创新驱动战略的发展需求,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创新则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而只有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维护好企业的创新需求,这对于企业发展尤为重要。在创新驱动背景下,应该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意识,不断激励企业向前发展,并维护好企业的权益。

1 知识产权管理与创新驱动理念分析

1.1 新驱动下的知识产权内涵

根据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企业应该顺应国家创新战略的转变,我国应该超着制作强国转变,企业则应该充分认识到创新驱动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内涵。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内涵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具体就制造业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外观设计、科学发现、人类活动的科学发明;商标与服务模式;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艺术、文化领域中的智力因素而产生的相关权利等。

1.2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概述

所谓的创新驱动,并不是没有根据凭空而来,大部分都是在创新经济的带动下而出现,能帮助实现企业的多元化经营需求,以满足较强的国际化竞争。一般来说,创新驱动主要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2]:一是,协同创新,企业应该具备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市场经营中的协同创新的模式则是优化选择方向,能够结合多目标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的结果上研发出综合性产品;二是,不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利用集成化、原始化的创新模式,并充分考虑“产-学-研”模式,进行企业发展创新;三是,大力发展体制创新,逐步通过各方努力来保障“市场-政府-科研机构”的体制逐步完善,能够综合政府政策优惠、经营能力以及科研单位的创新能力的优势所在,进一步提升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让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2 创新驱动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思考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历程,可以认识到,其主要是依赖于相应制度方面的发展而壮大。相比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相关的制度建设则存在着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较早的研究基础,经过多年的总结,有着不可估量的沉淀性优势,我国这方面却有着不小的差距。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创新驱动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变革具有明显的积极方面的影响,另外,也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助动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化发展[3-4]。

第一,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进一步扩散。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能更好地保护创新,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实现保护创新技术。通过知识产权的管理单位,能够快速方便的查找到专利的必要信息,能够实现在信息化背景下,专利技术的传播和查询,这样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研发的精力和成本,也能从另一个角度来提升技术经济转化的速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维护和创新驱动的相互结合。

第二,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鼓励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具有密切的相互关系,创新驱动能够有效在一定范围内扩大知识产权的范围,另外,还能够将其视为有形资产而给予一定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归属性进一步明确,保证技术创新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同时,还能有利于企业增加经济效益,提供宏观方面的保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使得企业创新的欲望和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三,保证企业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随着创新驱动的影响,企业经营意识也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自主创新非常重视,同时,知识产权也能保证实现技术维护,这种企业就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更好符合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利用专利技术保护,能够使得国外技术进入中国市场担忧有所降低,有利于深化我国市场改革。

3 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第一,树立创新驱动产权管理的战略。随着创新驱动的发展,技术创新能够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也急需保证自主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如何树立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切实加强企业对于技术创新的保护。应该结合知识产权的管理发展,从企业实际出发,保障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全方面高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从细节工作入手,在每个环节中都融入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应该勇于应诉侵权事件,决心维护好自主知识产权。保证全员都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维护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二,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再加上对于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往往都配置在大企业中,基本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维护、专利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同时,这部分的知识产权管理单位也具备足够的权利,全权负责来处理企业知识产权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进行不同层次以及区域的划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小组管理模式,这样能够具备较为灵活的工作方式,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具有较高效率。

第三,设置合理的奖励和分配机制。基于创新驱动的技术研发或是技术保护,其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因此,应该结合企业发展远景,利用必要的经济激励制度,有益补充相关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确定不同级别的奖励,这样也是对于技术研发人员的肯定,避免出现技术资产的流失。另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也能从此获利,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支付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证正常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强国计划的提出,创新驱动战略则是我们要格外重视的一项发展战略,能够更好帮助企业来认识知识产权管理。两者之间呈现出相互补充、相互发展的特点,创新驱动极大化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而知识产权管理能起到有效保护创新驱动的作用。所以,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应该充分利用好创新驱动的机遇,保证自助知识产权维护水平的提升,最终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产品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朝晖.创新战略绩效评价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8(2).

[2]李慧.浅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J].楚天法治,2016(5).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范文4

从上一世纪八十年代,人们就开始普遍使用“信息社会”这一概念;九十年代后,“信息高速公路”、“信息公开”、“信息化”等等,是口头及书面使用率均越来越高的日常用语。“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及“获得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更是近年来政府文件及新闻媒体经常提到的。而信息与知识产权这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则较少被人提起。

信息处理技术与信息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把人们带入了信息时代。人们现在讲起“信息化”,也主要指积极利用信息处理技术与信息传输技术,至于信息本身或者信息的内容,似乎反倒被忽视了。

日本2002年出台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及《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提出“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应当说是较清晰、较完整地道出了信息、信息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理论上值得我们研究。当然,该法及该大纲的内容还有很多,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借鉴的,也有我们必须考虑对策的。

日本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提到信息财产与知识财产是21世纪最重要的财产。“信息财产”(information property)及“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与“信息产权”及“知识产权”是含义相同的,只是在中文里的表述不同。

“信息产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扩展。这一概念突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注1)。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形式”;认为人类只能创造形式不同的东西、不能创造实质不同的东西;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只有形式,没有内容。这是非常荒谬的。“信息创新”则要求所创成果必须与原有成果存在实质上的不同。在专利领域,没有实质不同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在版权领域,没有实质不同的所谓作品,不属抄袭,即属雷同。把它们当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或者“对象”)是不对的。在哲学上,“形式”与“实质”、“形式”与“内容”等等,是相互对应的概念;而“意识”与“物质”则是另一领域中的相对应概念。有些基本概念尚未弄清的人,把“实质”中的“质”与“物质”中的“质”相混淆,其论谬以千里,是不足怪的。把知识产权的客体认定为“信息”还是认定为“形式”,其根本不同也就在这里。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信息,既有形式又有内容,决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有资格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信息创新成果,既应有形式上的创新也应有实质上的创新,否则就成了复制或者改头换面的复制,因而构成了侵权,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产权”的理论于1984年由澳大利亚学者彭德尔顿教授(Michael Pendleton)在其专著、Butterworth出版社出版的The Law of Indu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Hong Kong一书中作了初步阐述;1987年,我在《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一书中作了全面的论述,又在中国专利局的《工业产权》杂志1988年第3期上撰文作了进一步展开。1989年,当时英国牛津出版的《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第7期将该文专门翻译成英文,推荐给西方读者。

西方学者于上一世纪90年代上半叶开始讨论“信息产权”问题,其代表性成果包括: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萨缪尔森教授(Pamela Samuelson)1991年在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发表的“信息是财产吗”(“Is information Property?”)一文,荷兰海牙的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Property)一书和美国缅因州大学李特曼教授(Jessica Litman)1999年在《耶鲁法学评论》发表的“信息隐私和信息产权”(“Information Privacy / Information Property”)一文等。此外,美国1999年7月推出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覆盖的是知识产权的网上贸易,已经在实际上把“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交替使用了。俄罗斯1999年的《信息安全学说》则提出必须积极开发信息财产及利用这种财产。

20世纪80年代,有人把世界上正进行着的新技术革命称为“第三次浪潮”。从财产及产权法的角度看,“在第一次浪潮的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在第二次浪潮的社会中,机器取代了土地,成为最重要的财产;在第三次浪潮的社会中,我们仍然需要土地、机器这些有形财产,但主要财产已经变成了信息。这是一次革命的转折。这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是无形的。”“如果说股票是象征的符号,那么信息财产则是象征的象征。这样一来,财产的概念面目全非了。……”(注2)

确实,早在20年前,人们就把新技术革命称为信息革命。至于信息包括什么内容,人们给予较多注意的往往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等媒介了解到的、日常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等的有关情况。这种信息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处于公有领域之中的,而且不是进入信息社会后才产生的新东西。信息社会中信息的特点,是传递更迅速,对经济、技术及社会的发展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使一个国家进入信息社会的关键技术之一,就是数字化技术与网络环境。

信息社会既然已经(或将要)把信息财产作为高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的主要财产,这种社会的法律就不能不相应地对它加以保护,就是说,不能不产生出一门“信息产权法”。事实上,这门法律中的主要部分,也是早已有之的(至少是信息社会之前就已存在着的),这就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

构成新技术信息大部分内容的,自20世纪以来,就是各国专利申请案中的专利说明书。没有申请专利的新技术信息一般被作为商业秘密保留着。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七节中,“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并不存在,它被表述为“未曾披露过的信息”,以示区别专利技术方案、作品、商标标识等已经公开的信息。商标是附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说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报刊、书籍、电视、电影、广播等等,是主要的、最广泛的信息源。人人都可以通过这些媒介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但是在颁布了版权法的国家,未经作者、出版社、电台、制片厂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的许可,人们在许多场合都无权复制、翻译或传播自己所得到的这类信息。

在许多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70-80年代,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使用而出现了各种旨在保护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的法律。有些法律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受法律保护的客体(数据)诚然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对象;但受保护的主体则不是数据所有人,而是数据的来源——信息被收集人。这样,一部分原属于公有的或属于靠保密来保持价值的信息,处于新的专门法保护之下了。而这种保护的目的,却不在于维护信息所有人的专有权,倒在于限制该所有人扩散某些信息。这种限制,是取得可靠信息的保证。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西欧率先提出了保护无创作性的数据库的设想,并在1996年3月以欧洲委员会“指令”的形式形成地区性公约。这样一来,可作为财产权标的的“信息”,又大大地增加了一部分内容。

为促使产业界更好地理解与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立法部门更加重视信息立法以使上层建筑符合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今天实在是非常必要的。总的来讲,信息覆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信息产权的核心仍旧是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及其与工业化的关系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与一般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与之相应的受保护主体与客体。发明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家、艺术家、表演者等等是相应的主体。新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文字著作、音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是相应的客体。在这里,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重叠的。发明人开发出新的技术方案后,既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公开发明,从而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自己通过保密而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就是说:技术方案的所有人可以选择专利保护途径,也可以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基本成型。而工业产权,则只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近代才产生的。版权,则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才产生的,又随着其后不断开发的录音、录像、广播等新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的。商业秘密被列为财产权(亦即知识产权)中的一项,只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同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容,受保护客体的范围,总是以较快的速度变化着。至今也很难说它们已经“成型”。

与有形财产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就是说,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

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获取赃款,他不大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能够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对信息是很难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而且,有形财产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对它们施加保护相对比较简单。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离的,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例如,画家卖给我一幅画,这幅画无疑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这一客体在我手中,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挂历上,或印在书上,则仍须经该画家许可,并向他付酬。原因是“复制权”(即版权中的专有权之一)仍旧在画家手里,并没有随着画一并转移给我。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这些不同之处,使得可以适用于有形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于侵害有形财产权的“返还原物”责任等等,很难适用于知识产权。因此我们又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创作成果享有版权保护的首要条件是“原创性”。就是说,它不能是抄来的、复制来的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他人版权而产生的,它必须是作者创作的。“原创性”的要求与“首创性”不同。“原创性”并不排除创作上的“巧合”。例如,甲乙二人分别在同一角度拍摄下八达岭长城的镜头,虽然甲拍摄在先,乙在后,两张摄影作品十分近似,但二人都分别享有自己的版权。如果乙并没有自己到长城去拍照,而是翻拍了甲的摄影作品,则属于“抄袭”,就不享有自己的版权了。正是由于版权保护不排斥各自独立创作的相同作品,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解决版权纠纷时,要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比起在专利及商标领域,都会困难得多。

对于享有专利的发明,则恰恰要求具有“首创性”。专利制度是排除开发中的“巧合”的。如果甲申请专利在先,而搞出了同样发明的乙申请在后,则即使乙从来没有接触过甲的开发过程,完全是自己独立搞出的发明,他也决不可能再取得专利了。这就是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要求与“申请在先”原则。因为在同一个技术领域搞发明的人很多,当不同的人以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审批机关不太可能断定谁在实际上是首先搞出某个发明的。因此就依法推定首先申请的那一个应当被受理,其他的就都被排除了。所以,我们的企业或研究单位一旦有了新发明,首先应考虑其他人不依赖于我是否也可能在较短时间开发出同样的技术方案。如果认为有这种可能,则应尽早去申请专利,以免别人占了先,自己反倒被排除出市场之外。当我们的研究成果属于新的科学发现时,为获取同业乃至全世界对“首先发现权”的确认,有必要尽早公诸媒体,进行宣传。但当我们的开发或研究成果属于实用发明(亦即新的技术方案)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申请专利,占住市场。这时如果急于公诸媒体,既可能在专利申请上被别人占先,也可能自己毁坏了自己的新颖性,是不可取的。

分不清科学发现与实用发明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加区分地一概抢先宣传,曾经使我们失去了相当一部分本来应属于我们的专利成果。当然,如果自己确信别人不依赖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发明,那就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

对于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享有商标权的标识,法律要求其具有“识别性”。如果用“牛奶”作为袋装奶商品的商标,消费者就无法把这种袋装奶与其他厂家生产的其他袋装奶区分开,这就叫没有识别性。而只有用“伊利”、“蒙牛”、“光明”等等这些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才能把来自不同厂家的相同商品区分开,这正是商标的主要功能。

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等口号。只是在这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才开始反思过去各种提法的不足。大纲中谈到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创新战略、应用战略、保护战略、人才战略四个方面。过去讲“教育立国”仅仅涉及人才一方面,讲“科技立国”则只涉及创新战略这一方面中的一部分,都没有讲全,也没有抓住要点。日本的这种反思,实际上也很值得我们反思。例如,我们直到现在可能很多人仍旧不懂得,知识创新或者信息创新决不仅仅是技术创新的问题。

在我国颁布了几部知识产权法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许多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在理论上,有的人认为商标只有标示性作用,似乎不是什么知识产权。在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创名牌,只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事,初级产品(诸如矿沙、粮食等等)的经营根本用不着商标。实际上,一个商标,从权利人选择标识起,就不断有创作性的智力劳动投入。其后商标信誉的不断提高,也主要靠经营者的营销方法、为提高质量及更新产品而投入的技术含量等等,这些都是创作性劳动成果。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几乎无例外地都带有商标在市场上出现。因为他们都明白:在经营着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无形财产—-商标也会不断增值。一旦自己的有形货物全部丧失(例如遇到海损、遇到天灾等不可抗力、遇到金融危机等商业风险),至少自己的商标仍有价值。“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一旦本公司在全球的厂房、货物全部失于火灾,自己第二天就能用“可口可乐”这一商标作质押,贷出资金来恢复生产。因为每年“金融世界”都把“可口可乐”的价值评估到数百亿美元。我们曾有的理论家告诉人们:如果一个企业倒闭了,它的商标就会一钱不值。实际上,企业倒闭后,商标还相当值钱的例子很多。例如1998年3月,广州照相机厂倒闭,评估公司给该厂的“珠江”商标估了4千元人民币,许多人还认为估高了。而在当月的拍卖会上,这一商标卖出了39.5万元!很明显,企业多年靠智力劳动投入到商标中的信誉,决不会因一时经营失误(或因其他未可预料的事故)企业倒闭而立即完全丧失。可见,提高我国经营者(尤其是大量初级产品的经营者)的商标意识,对发展我国经济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不创自己的牌子,只图省事去仿冒别人的牌子,除了会遭侵权诉讼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宣传,或者给别人打工。

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有形财产权利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点,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不断修订,就显得比民事领域的其他法律更有必要。

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人们不再靠有形财产为生,也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的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有形资产的积累就永远上不去,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这种制度利弊几何,还会长期争论下去。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使中国经济这头牛跑起来,袁隆平、王选等人已经做了,更多的创新者还将去做。在信息创新时代,只有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下去,中国才有可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再现“四大发明”国度的异彩。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族复兴”。

我国一批真正能打入国际市场并且站住脚的企业,重工业中的宝钢、家电产业中的海尔、计算机产业中的联想,也正是这样做的。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以信息化促工业化”。例如2000年初,联想公司推出的一项并不算太前沿的新产品—-上网计算机,就包含了自己的四十多个专利。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缺什么

自1979年刑法开始保护商标专用标、中外合资企业法开始承认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以来,20多年不断的立法与修法,尤其是加入WTO前为符合国际条约要求的“大修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了。这已经是国内外多数人的评价。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范文5

1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及意义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优势而采取的一系列手段与策略,具有法律性、保密性、全局性、实用性、地域性与时间性等特点,可从内容上分为品牌战略、专利战略、技术标准战略及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这四大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其自身及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①有利于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运用法律资源获取竞争优势。②有利于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模式,由原来的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即同等的付出获取更大的效益。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创立、专利申请等方式来促进其经济增长,这便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障与激励。③有利于我国丰富知识产权理论,加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进一步对其进行定位与分析,建设知识产权学科,从而促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1]。

2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分析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发展速度慢,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很多企业对其并没有明确的见解,也没有真正从我国具体发展状况考虑,盲目跟从其他先进企业或照搬国外先进制度,由此形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落后的局面。因此只有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意识薄弱,造成企业知识产权不断流失。大量的创新成果因企业产权化意识的缺乏而被视为公共财产,有些商标甚至被他人抢注。②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意识,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仅局限于合伙项目管理、申请项目管理、开发项目管理等一般性管理,并没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内在潜能,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生产、研发等有效结合起来,这使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难以取得最大效益。③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缺乏专业管理人员,致使知识产权工作未能落到实处。④知识产权战略大多数针对民营企业,造成我国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多、技术来源单一、层次低的局面。⑤跨国公司为巩固其在华的垄断地位,获取最大的利益,限制我国企业的技术开发,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在我国设立壁垒,将发明专利发展为占领我国市场的重要工具。这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并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确立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3 解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问题的对策

3.1 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是确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因此企业要对知识产权产生、运用、管理、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以便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其次,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成果,并加大对其的投入,完善知识产权应用机制,从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企业应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此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有利于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与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能力,因此企业可以针对其设立一些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利用管理制度等[2]。

3.2 借鉴国外先进发展战略经验

发达国家掌握着很大一部分产品的核心技术,而中国起步晚、技术落后,长期以来跟随着发达国家的脚步进行科学研究。而曾经同样处于弱势地位的韩国与日本如今却依靠“专利包围战略”打破了这种局面,将专利申请划分为许多细小的部分,限制竞争者的专利申请。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日韩的战略经验,申请多项外围专利,并以跨国公司专利为基础,进而加以创新。

3.3 加强战略合作

企业申请专利需要大量的资金,但目前占我国知识产权市场份额较大的民营企业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资金压力。这便需要企业通过合作来获取知识产权,可以并购一些即将破产的公司,也可以加强与跨国公司或科技型公司的合作,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可以选择终止合作。这也是企业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的一个正确抉择。

3.4 准确分析内外部环境形势

企业首先要准确定位自身的情况,摸清自身的实力,在此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经济实力较强,知识产权优势较为明显的大企业可以利用自主研发模式来扩展市场,而经济实力与知识产权市场运作能力较弱的小企业可以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获得更好的发展,一些中型企业可将自主研发与加强合作结合起来。企业的外部环境对其自身的发展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要对外部环境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包括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竞争对手状况及行业发展动态等因素。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范文6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6)10-0081-05

一、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

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伴随着中美正式建交而产生。1979年1月,中方代表团在华盛顿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谈判中,美方建议在协议中加人相互保护版权的条款,中方代表为了能够使之服务于已经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局,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将其定为原则性条款。同年3月,在北京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谈判中,美方再次要求把双方互相保护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列为这一协定的正式条款。中国从国家利益出发,同意了美国的要求。之后中国又于1982年和1984年分别通过了《商标法》和《专利法》。总的说来,20世纪70--80年代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力的推动大于内在的需求。这一时期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方面是为了兑现中方在《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所做出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承诺,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开始出现了内在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两者是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的关系。当代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和融入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不但日益完善并与国际接轨,而且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起到越来越大的促进作用。

1989年以后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开始由基本以法律关系为主向由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经贸关系相互交错的复杂关系转变。美国认为,自身作为世界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最高,也最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国家,知识产权正在成为重要的无形出口商品,因而必须对知识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领先地位,充分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美国在国内立法,以及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都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首位。1988年8月23日《综合贸易法》的出台,强化了美国知识产权谈判的单边地位。其中规定:凡未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保护的国家都将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中,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对重点国家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这就是著名的“特别301条款”。回顾历史,在20世纪的1991年、1994年和1996年,中美之间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曾有过三次激烈的争端,并且都是围绕美国依据本国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对中国提起特别301调查并实施贸易制裁而展开。尽管这三次谈判非常激烈,甚至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但最后都以双方签订协议而告终。此后,中国知识产权的状况一直处在美国“特别301条款”的监督之下。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特别在中国加入WTO后,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不但没有减少,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迹象,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即美国由20世纪90年代动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进行制裁,转变为现在更多的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和公司进行,从2002年开始,中国内地公司受到美国337调查的数量已经跃居亚洲首位(见表1)。

在与美国进行知识产权博弈的二十几年里,中国在涉及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冲突和妥协的博弈过程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化的进程固然有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但是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入世后,实施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方式是首先进行国内法的转化,然后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由于在先前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合作中,已经就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作了大量的工作,因此从2000年起中国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修改和实施都比较顺利,成为与WTO接轨最快最好的法律制度之一。可见,外在因素,即使是压力,只要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和充分利用,是会对中国融入全球化进程起到积极作用的。知识产权立法是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基础,要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还需要对其进行理论和实证方面的分析。

二、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理论依据

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国内外主要沿袭的是基于法理研究的法学研究框架和基于制度研究的经济学研究框架。中国学术界侧重于对前者的研究,倾向于把知识产权保护看成是一个狭义的法律问题而不是广泛的经济问题。法律植根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代表了一定群体的经济利益,是为一定的经济利益服务的。在这里,本文对目前最新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实证方面的研究结果进行述评,以期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在实证研究方面SherwoodL对巴西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许多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愿意把他们的最新技术转让给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的企业,因为他们害怕转让后和约无法实施。此外,在他的一项调查中,377个公司中有近300个表示,如果有更好的法律保护,他们将会在研发上投入更多,为他们的雇员提供更多的技术培训,这说明不发达国家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是有利的。同时他还发现,在更开放的国家里,强的保护程度更有利于企业采用新的技术。首先,开放意味着本地企业更加可能面临着采用最新技术的外国生产商的竞争,这迫使其加快开发新的技术或者从外国引进新技术。其次,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助长了本地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阻碍了从国外购买新技术的努力。可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随着它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市场化的完善,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是有利的。

Mansfield通过对美国6个制造业的100家主要企业的调查,发现一国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美国对其FDI或联合投资,特别在那些研发部门。他还发现许多美国公司,特别在化学工业和制药业,会限制自己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进行投资。另外,KeithE.Maskus的实证研究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产业的效果会有不同的差别,而且保护对不同产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影响也不同。相对来说,对纺织服装业、简单的电子产品加工、餐饮业等低技术商品和服务的投资较少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此相反,医药、化工、软件业等知识含量比较高的产业,其技术和产品更容易被模仿和复制,这样,这些行业的企业会更加关心所投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和执法能力。所以,对于不同

的产业,应该区别对待,实行保护程度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DavidM.Could andWillianC.Gruben对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和增长中的作用做了实证研究,利用专利保护、贸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国数据,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即那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经济增长一般都比那些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有更高的增长率。他们还发现市场完善程度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增长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市场竞争程度越充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增长的作用就越强。因为在开放的情形下,一国的企业无论是发展自己的技术还是从国外购买新技术,都更可能面临国外使用更先进技术的企业的产品竞争,从而削弱其垄断势力,迫使其加快创新的步伐。这样,在市场化程度更高、贸易更开放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与新知识的产生之间存在着更强的联系,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供更强的创新激励。

上述实证研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所得出的结论都是正面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产业,实行保护程度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经济增长会提供更强的创新激励。这些结论对中国有鲜明的政策含义,特别是在当前WTO框架下,存在更强的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更强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中国正处在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过渡中,在自由化的同时正在迅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正相关,而在开放条件下这种关系更加显著,因此有知识产权保护伴随的贸易自由化应该是中国经济和贸易增长更强的动力。

三、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依据

1.中国众多行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仿制率高。比如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 000多种,仿制率99%;现有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95%①;软件、机器设备、化工电子行业的仿制率仍相当高;而人世后连续的汽车纠纷说明我国的汽车制造行业的问题更为突出。国内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没有足够的重视,对经济发达城市的调查后发现,中国的企业拥有注册商标和专利率不足10%,简而言之,过去被认为是快捷途径的简单仿制,现在已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症结所在。仅以专利为例,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批外国企业来华申请专利,而且申请数量逐年快速上升,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术领域如医药、微电子、通讯、化工、航空航天等,外国来华的申请在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中已占到80%,有些领域中甚至达到了90%。另外,我国各类科技计划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请并取得专利的很少。如“863计划”实施的10年中,共产生了1200多项高技术研究成果,但取得专利的不足200项,仅占1/6w。这些都意味着,在今后的10--20年中,中国高新技术领域市场将被外国大公司所垄断,而且,这种垄断是合法有效的,这不能不令国人担忧。一个被控制了上游的市场,只能在下游展开价格肉搏,利润自然微乎其微。

2.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执法难问题。20多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中国的法律环境无疑还不是尽善尽美,特别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从中美1994年开始的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从纯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了法律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的某些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上。特别是后两次就“特别301条款”和中国的争端,版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双方冲突的焦点,美方提出了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盗版的要求,并且对中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提出了异议。而中国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一直是“游击”式的。计算机软件、音乐CD、电影录像和DVD的盗版猖獗。比如,最近的一项研究估计,中国的99%的娱乐软件和93%的企业应用软件是盗版的②。显然,缺乏有效实施的制度框架仍然是中国面临的主要挑战。

3.中国所吸收的外商投资中,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比重偏小。在过去5年中,中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每年平均达400亿美元,2005年吸收外资达到606亿美元①。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大量低成本劳动力、迅速扩张的国内市场和对外商投资者的优惠税收政策都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的积极因素。但是,进人中国内地的外商直接投资大部分都投资于相对低端的劳动力密集型生产行业,如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和消费者电子产品,并主要来自中国的香港和台湾。而来自西方和日本跨国公司的投资尽管在增长,但到目前为止只占中国的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30%。另外,外商风险投资和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在中国实际投入风险项目的资金数量不足,估计总数只有6―10亿美元②,这和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强劲需求及四处寻觅商机的国际风险资本的庞大数量相比明显滞后。应该看到,高科技投资者之所以在中国投资有所顾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各种调查结果显示跨国公司一方面深受中国市场潜力的吸引,另一方面又十分担忧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这无疑成为外国在我国进行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制约因素。

四、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选择

中国入世后,随着相关承诺的逐步实施,围绕知识产权问题所进行的竞争,将成为自身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形式。只有制定了适宜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让中国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规。由于各国R&D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因而不存在一个全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由于自身研发水平的低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在短期内更短的专利期限和更弱的知识产权可能是适宜的。至于保护的具体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能否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谈判能力。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具体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而不是追随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反对知识产权“超国际标准”和“超国民待遇”的保护,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加强合作与理解;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论”和“范围论”的有机结合,逐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在遵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灵活对待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情况。

2.从长期来看,对于中国来说,由于WTO相关协议的要求以及自身R&D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由于自身对外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逐渐由松到紧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同时也可以作为市场信号吸引跨国企业投资,有利于跨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进行技术转让。跨国公司是全球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跨国公司的R&D支出占

世界的80%。鉴于现阶段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目前追赶先进国家最好的技术路线是实行贸易自由化,特别是技术贸易自由化,调整技术进口限制政策,鼓励技术引进,促进技术交流和技术交易。相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不仅人为地阻碍了吸引外国技术,也不利于本国的技术创新,这表现在大量技术人才的流失和许多专利被外国公司抢注。

3.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对不同的产业必须区别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不同产业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别,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不同的产业吸收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也不同。前述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医药、化工、机电设备等产业,跨国公司更多地依赖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对于这些产业,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到更多的跨国公司到中国来投资,或者吸引其采取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合适的。相反,对于那些保护会增强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抬高其价格水平,对中国福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业,则不必要加强保护。

4.政府应当在知识产权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近几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来看,中国除了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应诉外,政府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双边途径还是多边途径,都不可能使美国完全修改其相关法律,所以企业熟悉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应诉以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但中国企业面对的是美国政府机构,这显然处于一个不对等的地位,因此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的双边磋商是十分必要的。如近年以保护美国国内知识产权为目的的“337条款”,由于其发起调查门槛低,调查程序时间短,ITC(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迅速,使得美国国内厂商相互效仿。而对于中国单个企业来说,其理性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对“337条款”调查不了解,而且辩护费用高昂,加上企业“搭便车”的心理,使得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往往高于放弃应诉的机会成本,因此单个企业的理性选择往往会放弃抗辩,转而寻求其他出口市场。但这种个体理性选择加在一起形成的集体选择则是非理性的,因为这样不仅会导致整个美国市场的份额丧失,还会导致集中在某个出口市场进行激烈竞争的格局,这就出现了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这时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降低单个企业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在单个企业应诉机会成本降低的情况下,个体理性选择体现在集体选择上也将是一种理性选择。如在官方网站上建立更为便捷的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查询系统,让企业在出口之前就做出判断;不间断地搜集美国对我国侵权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定期下发给相关企业,使其处于信息相对对称的地位。总之,中国要尽快扭转美国“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的不利影响,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共同努力来实现。

5.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知识产权的运行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依靠市场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的运行机制就是市场运行的机制,既包括一般的供求机制、风险机制、竞争机制,也包括知识产权市场特有的转化机制和产权约束机制,政府有义务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和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要制定法律和政策,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使知识产权的生产、运行、转化等能够做到公正的市场化;通过行政执法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仿制和一切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