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本质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消费税的本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消费税的本质

消费税的本质范文1

【关键词】消费税政策 化妆品 免税

一、消费税的引导消费作用

居民的消费结构是多样化的,包括衣、食、住、行、用、文化、娱乐、保健、教育等多项支出,并且消费结构的变化也较快,政府需要有选择地对一些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以正确引导消费方向。由于征税的目标直接针对高收入阶层,普通收入水平居民的必需品消费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化妆品已经成为了大众消费品的一类,还对化妆品不分种类的苛以30%的重税已经有点不合乎消费结构变化的实际情况。

二、发达国家消费税政策的借鉴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不仅关系着消费税调节的深度、广度和实施成效,更反映着政府税收政策的取向及其指导思想,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除了同其他流转税一样具有调节经济与组织收入职能外,还具有独特的作用: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

台湾地区的货物税(即我们的消费税概念)课税范围包括橡胶轮胎、水泥、饮料品、平板玻璃、油气类(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航空汽油、燃料油、天然气、溶剂油、液化石油气)、电器类(包括电冰箱、彩色电视机、冷暖气机、除湿机、录影机、电唱机、录音机、音响组合、电烤箱)、车辆类(包括汽车、机车)7个税目。此外,台湾对烟酒独立征收烟酒税,也没有化妆品这一对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税制趋向规范统一,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一个重要税种,在调节收入与消费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世界上一大部分国家都开征了这一税种或相似税种。然而。在这些开征消费税的国家中,无论其开征的是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还是延伸型消费税,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对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而我国属于开征范围较小的有限型消费税国家,却对它们升征消费税,无疑是与国际税制不接轨的,影响了我国税制的规范化。

三、对化妆品行业征消费税的利弊分析

不利于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成套的化妆品、彩妆等不仅有3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还要缴纳教育附加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总额的3%),城市维护建设费等等,可能实际承担了支付价格20%~30%的税。

国家选择对哪些产品征税,必然会加重这部分产品的纳税负担,影响到这些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体现和影响着国家的产业政策。例如,国家对香烟课以重税,是因为吸烟有害于人体健康,对香烟课税可以减少消费量,限制香烟行业的发展。而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税,也是因为这些商品实用价值不大,往往具有炫耀性质,需要限制其消费。国家对这些商品开征消费税,就会限制其行业的发展,促进有限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国内化妆品企业也迅速崛起,出现了洋品牌、合资品牌、国产品牌三分天下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化妆品企业在制定公司战略,营造竞争优势时,税金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一些中低端化妆品企业,为了在竞争中争取价格优势,在定价时不一定会把所有价内税种都加到出厂价中,而是由企业自己承担,这让我们本土的化妆品企业跟国外的公司产品比是背着重税的压力在竞争,很难得到长足发展。

限制了化妆品的消费。另一方面过高消费税税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内私人消费需求,继而影响经济增长。税收负担,从法律角度看,是征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课以赋税义务的程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纳税所承受的对国家的法定经济义务,是纳税人经济利益一种让渡或牺牲税负的轻重,事关国计民生。消费税的本质是增值税,提高消费税的税负,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会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抑制国内消费需求。而对护发护肤品征收消费税,作为一种紧缩性的消费政策,必将影响到居民对这种产品消费的增长,违背国家的消费政策。化妆品作为一种起美化修饰作用的商品,合理使用,只会造成人体外表的美观,而不会有什么不良后果所以对化妆品的界限不应该放在国家限制消费的调控范围内,而应该鼓励消费。香港地区就是化妆品免税取得巨大成功的借鉴,香港虽然一向以免税港著称,是购物天堂,但是他的化妆品免税历史是从93年开始,当年不仅本土化妆品牌子售价降了12%左右,连进口化妆品的手续也得到简化,自此香港化妆品销售额每年都以惊人的速度递增,给香港零售业带来了空前的繁荣。

在消费税现有的14个税目中,将一些目前已不适宜再征税的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既能增加税收收入,引导、调节消费方向,又能发挥税收的分配职能,缓解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化妆品既不属于对人有害的消极消费品,又不属于奢侈品,其实二三十块钱的彩妆与洗发水等在价格上相差不多,希望国家也在彩妆类产品上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仅以此文希望我国的消费税立法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加顺应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林木,黄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消费税政策[J].涉外税务,2010,(5).

[2]安体富,樊勇.对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评析与展望[J].税务研究,2006,(12).

[3]韩乐江,李维刚.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及改革思路[J].中国商贸,2011,(Z1).

消费税的本质范文2

这条据说被广为转载的网贴提到:在中国,吃一次肯德基30元,下馆子最少100元,买条Levi's牛仔裤400元,买辆车最少30000元(夏利);在美国,吃一次肯德基4美元,下馆子40美元,买条Levi's牛仔裤40美元,买辆车最多30000美元(宝马)。

曾几何时,人们心目中的幸福生活是“在美国赚钱,在中国消费”,但如果上述网贴的物价对比当真,那我们岂不与幸福背道而驰,成了“在中国赚钱,在美国消费”?

当然,小小的网贴并不能说明什么,但它背后,却是一份关于北京和纽约物价比较的调查报告。一个月前,美国美世咨询公司公布了2011年全球生活成本调查,从衣食住行、家庭用品、娱乐教育等各方面,对全球214个城市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北京生活成本排名已高过纽约,位于全球第20位。

北京、纽约的物价高低之争,颇为热闹,就连《人民日报》也在前几天发表了《北京物价真比纽约高吗?》一文,对两国物价进行分析。文章的作者认为,和纽约相比,北京的国外品牌特别是高档消费品确实贵得离谱,但公共交通和涉及人工、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纽约却贵很多。同时,文章指出,不能把两地之间的物价做简单对比,而要看到两国税制不同造成的差距。

谈到税制,两国之间的差异的确很大,而且这种差异对物价也产生了实质的影响。

美国政府财政收入的40%来自所得税。以2007年美国联邦政府的收入为例,当年其财政收入共2.57万亿美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16万亿美元(占比45%),社会保障税8700亿美元(占比34%),公司所得税3700亿(占比14%),而其他税种共计1650亿美元(占比7%,其中包括对汽油、香烟和酒精饮料征收的消费税,也包括不动产税和关税之类的小税种)。

有人常说,美国商品价格是不含税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需要额外支付商品标价3%~9%的消费税。消费税主要是由美国州(地方)政府收取,全年地方政府的消费税总额约为4000亿美元左右,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2万亿美元)的20%。

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和地方财政收入中,消费税合计不到5000亿美元,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地方政府每年收取的所得税约2800亿美元,加上联邦政府收取的1.53万亿美元,合计约1.8万亿美元,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0%。

中国政府则主要对消费环节征税。同样是2007年,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中税收总额为4.56万亿元,其中增值税、消费税总额为1.82万亿元,约占税收总额的40%,而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占比仅为26%。在过去两年中,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也保持这种水平。

同样是40%的税源,美国政府取自公司和个人所得,中国取自商品流通环节。如果把美国社会和中国社会各比喻成一个人的话,美国人是把钱赚进口袋,再分出一部分给政府,消费时就不用交税或只交很少的税;中国人却相反,每进行一次消费就要交钱给政府,而最终所得形成的财富却不交多少税。

这便是很多中国商品不比美国便宜的原因(加关税的进口商品就更是了)。除了税率,还有垄断成本、流通成本、人工成本等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所以,中美商品价格的比较,有高有低,无法一概而论。但是,垄断程度越高、税务部门盯得越紧的商品,其价格就越容易比美国高。

那些低价的商品和服务也有规律,比如北京便宜的交通费和人工服务费。前者是由于北京市政府给予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其本质上是一个赔钱的买卖,无法真实反映价格因素,反而带来糟糕的服务;后者是由于人工成本便宜,劳动者赚钱太少,这并不是什么好事。

消费税和增值税附着在商品之上,成为打入价格中的楔子。这种方式给税务局带来方便,但消费者却要为此承担额外的高价,经济学研究表明,对一种物品征税会使该物品的市场规模缩小,现行的税制是对所有商品征税,结果是导致内需总量缩小,这是经济结构向“拉动内需”转型的障碍。

消费税的本质范文3

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城建税,二手房过户所要缴纳的费用,交易税费共涵盖8个税种,主要有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各税种的征收比率依地域有所差异,但区别不大。而且需要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地、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到地税缴纳契税,最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

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源:文章屋网 )

消费税的本质范文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处处都能感受到税收带来的便利,漂亮的公园,宽阔的大道,美丽的校舍,各种大型的公共设施等等,都是税收的功劳。

衣  我们买的衣服中,所付的价款就包含着税。即使是妈妈亲手缝制的衣服,那些所买的布和线也是纳过税的哟。

食  我们吃的米、面、油、盐、酱油、醋等,在购买时也含着税。

住  我们购买的住房,在房价中也包含着税款。

行  我们出行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买票时就包含着税款。即使是咱们的私家车,加油时也同样缴纳了税款。

二、什么是税收

税收就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三、税收的来和去

税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需要而征收的,我国税收的本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发展国防事业,保障国家安全

国家的安宁,民族的尊严,离不开强大的国防,而国防建设需要雄厚的财力作支撑。

2、支持内政外交,服务政府运转

政府犹如一部庞大的机器,无论内政还是外交都在其中,而税收就是维持这部机器正常运转的“汽油、柴油、油”。

4、着力改善民生,保障公民福利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四、税收大家庭

1、货物和劳务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关税

增值税是对货物增值额征收的税。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2018年国内增值税收入近14万亿,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是我国税收家族中的顶梁柱和大哥大。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消费税可以对产业结构和居民消费结构实现有效的调整。促使保护环境、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它还可以促使人们改正不良习惯,比如对烟草征收重税的调节导向作用。

2、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是以企业与个人的所得和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得税对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能够有效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比如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的缓解社会分配的不公。

3、财产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契税、资源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体系。

4、其他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烟叶税

五、税收的职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税收的职能作用也在不断扩大,现在税收主要有筹集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三大职能。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2、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来确定征与不征,征多征少,从而调控经济总量,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节地区、行业差距,引导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再如,引导消费,保护资源和环境等。

3、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比如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就可以较为合理地调节个人收入,收入多的多缴,收入少的少缴。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六、学税法、知税法、宣传税法

我国宪法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现代国家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法律意识,对税法的遵从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国民素质高低的反映。 

个人可以买得起一辆汽车,但是无法构筑四通八达的交通网;可以在家里安装华丽的吊灯,但无法照亮整个城市;可以用防盗网来抵挡小偷,却无法保障整个国家的安全……

消费税的本质范文5

(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制度的现状

国家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政策,同时地方试点省市也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财政政策以配合中央政策的实施,鼓励支持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2010年6月,中央财政决定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正式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对5个试点城市中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补贴。此后的“十一五”与“十二五期”期间,国家提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战略,大力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起步的阶段任务基本完成。而从“十三五”开始,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将由起步阶段进入加速阶段,随着扶持政策的密集出台,新能源汽车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同时我国政府也在通过调节税收的方式,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减免力度,减免幅度较大,其中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其他相关税。与此同时政府还在进一步制定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计划,希望改变新能源汽车的价格和成本,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尽管“十三五”以来,在我国财税制度的推动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已经步入加速阶段,但现行税制的不完善、政府在核,己岐术研发方面支持力度不够等,都将成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产业核心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已经步入加速阶段,但其首要问题仍然是核心技术的突破。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仍然应当以技术突破和自主创新为重点。然而,除了“863计划”外,政府近几年出台的财税政策中,都没有涉及到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技术研发的专项补贴。这就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技术革新和企业的自主创新。

2.现行的财税政策缺乏长效机制。新能源汽车研发对产业推广具有促进作用,反观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力度的加大也必然进一步推动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此种研发与推广问的良性循环共同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朝着产业化与规模化方向发展。但我国现行的财税制度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技术研发和产业推广方面缺乏统一的长效机制,无法为产业发展提供健康的内外部条件,不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长远发展。

3.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我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政策与传统汽车产业的税收政策相同,均仍以价格和排量为主要指标,以控制购买力为税收重点,以财税收入为主要征税目的。第一,当前政府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成品车上,而对于新能源汽车研发中的试验车缺乏优惠政策。第二,汽车的税收分别分布在购置、保有、使用三个阶段。而我国对汽车的购置阶段征税最重,而汽车的使用阶段的税收只占汽车税收的极小比例。这在本质来看,其实是一种抑制购买的行为。

二、国外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制度研究

(一)美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财税制度

第一,美国政府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中,政府专门拿出24亿美元资金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此外,奥巴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新能源汽车政策和汽车燃油标准,加大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采购力度,同时增加产业内外部配套基础设施的专项资金投入,促进汽车产业向着低污染、低能耗的方向发展。第二,奥巴马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不仅体现在消费者的汽车购置环节上,同时对于汽车制造商的生产、销售以及零部件生产等相关配套环节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日本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的财积制度

第一,日本为了大幅度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广泛应用,在2009年4月,制订并实施了“绿色税制”,对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车等使用新能源的汽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污染”“低能耗”的汽车均实行绿色优惠税制。第二,为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日本政府将“低公害车”作为政府机关用车的唯一选择,这就意味着与政府合作的制造商将会得到实质性的政策支持以及丰厚的收益。同时,日本政府对民间团体和公司单位购买“低公害车”也有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政府的政策导向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而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又反过来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新能源汽车在研发环节与产销环节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

1.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强新能源汽车研发生a力

提高新能源汽车研究开发的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发新能源汽车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目前50%加计扣除或150%摊销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提高,从而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

2.实施增值税减免政策,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

首先,实施新能源汽车中间试验品减征增值税税收政策。通过减征销售新能源汽车中间试验品的增值税,可以减轻新能源汽车研发企业的负担,激励研发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研发出性能更加有低昂的新能源汽车。其次,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差别增值税税收政策。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初期,系能源汽车生产的规模大小不同,其盈利能力强弱不同,新能源汽车价格高低也不同。因此,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未形成规模前,企业研制并销售新能源汽车盈利能力弱,可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形成初具规模时,可实施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

3.改革消费税税收政策,提高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量

消费税税收政策会影响商品的价格,从而导致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此应充分发挥汽车消费税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选择新能源汽车。

消费税的本质范文6

案 例

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業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10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元);

应纳消费税3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9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100(元);

应纳所得税66990(元);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税后净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000元在6月份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月28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6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42500(元);应纳消费税75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22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525(元);

应纳所得税=(250000-400000÷4-50000-75000-8225-3525)×33%=43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4372.5=133622.5(元);

税后净收益=13250-4372.5=8877.5(元)。

7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6月份相同,分别为42500元、75000元、8225元和3525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销售费用已经在6月份扣除,所以7月~9月份不再扣除销售费用。

应纳所得税额=(250000-400000÷4-75000-8225-3525)×33%=63250×33%=208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20872.5=150122.5(元);

税后净收益=63250-20872.5=42377.5(元)。

8、9月份应纳税金及税后净收益与7月份相同。

4个月税金及附加合计=133622.5+150122.5×3=583990(元);

4个月税后净收益合计=8877.5+42377.5×3=136010(元)。

此方案虽然不能减少税款总额,也没有增加税后净收益总额,但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方案三:委托代销结算

若美华公司于5月28日,将化妆品委托永安商场代销,合同约定永安商场以单价100元销售,每销售一盒化妆品可提取4元作为手续费(商场在交付销售清单时开具普通发票给美华公司)。美华公司5月份的销售费用则减少为10000元。美华公司于7月20日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上列已销售数量为8000盒,不含税价款为800000元。永安商场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通过银行支付给美华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5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①5月28日,由于尚未收到销售清单,所以无需确认该笔业务收入,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关税金,但5月份发生的销售费用10000元,可以在计算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7月20日,确认收入计算纳税应税收入800000(元);应纳增值税136000(元);应纳消费税24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32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1280(元);

代销手续费32000(元);应纳所得税=(800000-40×8000-32000-240000-26320-11280)×33%=170400×33%=56232(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36000+240000+26320+11280+56232=469832(元);

该业务税后净收益=170400-56232-10000=104168(元)。

此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保证税金在收到货款后支付。

结论:

1.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

2.若预期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及时收到货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会出现现金净流出,表现为企业账面利润不断增加的同时,流动资金却严重不足,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可以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