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核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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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核心

税收制度核心范文1

【关键词】现行税收制度 会计核算 缺陷 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所实行的都是财务分配以及分散合作的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制度还能够适应于企业的运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种制度就暴露出自身存在的缺点,现行税收制度下指的是纳税人只有在做出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的前提下才会被要求对相应的税收进行缴纳。企业会计核算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主要是核算企业获得的收入以及日常的支出。只有依靠科学的会计核算相关技术来有效地完成企业的收入以及支出的相关工作才可把会计核算所拥有的强大作用有效地发挥出来。

一、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缺陷

(一)会计核算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度

企业如果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就会将企业原来对资金进行分散管理的状态改变,最终就可以做到对资金有效地进行统一管理,最终集中支付这些被统一管理的资金。可是企业当中因为还不存在比较健全的会计制度,主要是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未将各部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日常支出全数纳入核算管理当中。这就很容易造成预算不能够有效地控制以及约束支出,最终就会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力度不够的这种不良现象出现。

(二)政府部门没有控制好企业的会计核算

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在现行税收制度这种背景下没有做好有效监控企业会计核算的这一工作,虽然一些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做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的会计核算,可是大部分的工作内容都只是流于形式。许多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所采取的主要态度依然是时候监督,没有将这种事后监督有效地转化为对全过程以及全方位进行有效监控。同理,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未能有效地监督并管理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也是企业在实施会计核算的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企业之间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

不同的企业在现行税收制度下难以统一的进行相应的会计工作,特别是会计核算方面表现的较为明显。一部分企业在做会计核算的时候,即使支配资金的权利在预算单位中没有被改变,然而不管是哪种财务事项都是交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1],这样的话,在会计核算的中心就会有资金的转入,这些转入的资金就应该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全面的管理。但同时,在现代社会中因为较多的企业还没有具备先进的会计制度,同时还没有统一的原始会计制度,这就会造成难以有效地执行会计核算过程。最终就会使企业之间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这一问题出现。

二、解决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力度

假使想让我国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获得较大的进步,首先应该要做的事情就是强化对会计核算的监管,另外还应该对企业中的各个部门所拥有的预算编制分的更细。一般情况来看,企业的会计核算在现行税收制度中主要涉及的是完整预算所有部门所拥有的公共资金,主要是把各种类型不同的资金核算在企业的年度预算当中。所以,一定要使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获得进一步的贯彻以及执行。并且还要制定出科学合理且和具体实际相吻合的标准,为进行提前会计核算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对这种提前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进行有效利用能够把核算工作细化到各个部门甚至是各个具体项目之中,这样有助于大大提升会计核算工作在税收制度下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2]。以上表述证明,如果能够重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管就能够为企业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有效实行提供帮助。

(二)使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得以建立和健全

建立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并使其得到完善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必须要做到的事项。健全的规章制度制度能够保证管理的有效性,所以,企业会计核心的管理人员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所以,对于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来说,企业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制度如果能够被建立起来并获得完善将会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巨大的帮助。

(三)使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协作精神得到强化

为了能够有效地避免会计核算工作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出现重复的现象,进而使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地提高企业一定要采用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企业的成本管理情况更加真实有效地反映出来。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控制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成本力度,使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能够进入科学化发展的轨道[3]。所以在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应该要使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协作精神得到强化。

三、结语

为了让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可以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呈现出更好的适应状态,企业一定要相应的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同时还要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得到完善。除此之外,为了有效地解决企业会计核算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出现的问题,应该重视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综合素养的培养,这种方式能够促进我国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得以顺利展开。所以,在当前的这种社会状态下,对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平.企业经营中的纳税筹划与风险控制[J].财经界(学术版),2012,(05).

税收制度核心范文2

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命运。对中小企业而言,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直接促进或抑制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影响和改变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2.引导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3.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其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太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社会政策工具之一、是用来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手段。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和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它更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其核心竞争力的扶持,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却是中小企业生存、长期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所以说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不够。

2.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零散,多分散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多以补充规定、通知的形式公布,并且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比较频繁,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说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不便于实际操作,因而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不利于实现公平竞争,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导向不明,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仅局限于税率优惠、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这样做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者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基础性投资。现行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技术创新、资金筹集、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也不明朗,不利于中小企业资金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不利于调整和优化国家产业的结构。

三、大力推进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尽快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于不同的企业我们应该建立不同的税收政策,尤其针对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制定能够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弥补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的方面。同时建立起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此外,还要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

2.积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内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全面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尽力全面地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把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落到实处。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也积极落实并制定出适合本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这些都足以显示出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使国家的扶持作用变成了真金白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调动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3.大力宣传、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要阳光操作,因此税务部门正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认知度;优化中小企业纳税服务,针对中小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对一的服务,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纳税申报;建立培训制度,既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等,通过这些改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并起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不断完善设计、降低税率以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我国新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调整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定为1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了原有单一高税率模式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针对中小型企业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中小型企业发展。

税收制度核心范文3

[关键词]自主创新;激励机制;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10-0054-04

一、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税收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制度激励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制度安排有两项,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即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制度设计目标是增加企业的研发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二是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的优惠税率。与原所得税法的优惠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同,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所得税法将优惠面扩大至全国范围。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制度安排,目标是鼓励企业向资格认定标准所设定的研发投入强度努力,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产生了一定激励作用,但也表现出新的问题。

(一)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比重低

近几年,我国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数量有所提高,但是有R&D活动的企业比重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从表-1可以看出,2009年有R&D活动的企业比重为30.5%,达到历年的最高值,但这也反映出近70%的企业是没有任何研发活动的。

(二)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低

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办研发机构数量增幅较大,从2006年的10464个增加到2010年的16717个,增长了60%。用于自主研发的费用一直远高于购买技术的费用,2010年费用支出比为18.1:1,有向制度激励目标靠拢的趋势。但是R&D经费投入强度,即R&D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却始终处于低于1%的水平,2009年达到0.96%,但2010年又下滑至0.93%,表明制度的激励效应较弱,且呈递减状态。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结果不实

根据资格认定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其中重要一条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即根据企业的不同销售规模,分别按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4%、6%三档)。与其他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不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于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程序和一定的技术难度,资格认定实质工作是由地方科技行政部门来行使的。税务部门在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时,是对科技部门证明材料的审核。这就为地方政府将这项税收优惠的权力用于招商引资提供了可能,即放宽标准或对曾经符合标准但事后丧失资格的企业不予及时取消,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权力。这项认定权力的委托,实际上又有将产业优惠还原为区域优惠的趋向。据审计署公告(2011年第34号)显示,审计抽查了18个省区市的148户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有9个省市的认定管理机构将17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合格率达11.5%,导致这些企业2009-2010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26.65亿元。

(四)高科技产业R&D经费的投入意愿不强

从表-2可见,我国高科技产业R&D经费投入强度近年来有所上升,由1995年的0.46%上升为2000年的1.11%,此后直到2008年研究发展费用增长趋势不明显,部分年份还出现下滑现象。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比例有明显上升,到2010年增长为130%,但总体上离企业所得税法设定的高新企业认定的最低标准3%,还有较大差距,说明高科技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过低,研究发展费用的投入力度不够,所得税优惠的激励效应有待观察。

二、鼓励自主创新税收制度的作用机制分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促使企业将研发部门内部化

对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是国际通行做法。企业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为保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是选择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还是通过购买知识产权(技术)来提高技术水平,决定于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问的成本。企业面临的选择是,设立研发部门或将研发业务外包的问题,即节约交易费用而替代市场还是通过市场来获取技术。显然,由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制度激励,企业趋于选择研发部门内部化,从而扩大了企业的边界。工业企业与服务业不同点在于,工业企业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可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而服务业则不能抵扣。制度综合效应是工业企业的研发内部化动机较高,这意味着在提高研发投入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研发资源配置重心发生了向工业企业的倾斜。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有限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实行15%的优惠税率,是一项力度更大的优惠措施,但其认定标准也是相当严格的。前提条件是这些企业的技术研究领域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内,这就决定了大部分工业企业不在优惠范围内,因此激励面有限。其次,税收制度的核心激励目标是研发费用的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收入的比重,制度设计的意图是通过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发挥企业对市场需求敏感的优势,将企业研发业务的内部化(而非购买技术),实现自主创新,从而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但是研发投入一是要有资金来源,二是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从我国高技术产业的营利水平来看,2000年的销售利润率为6.7%,2005年降为4.2%,2010年回升至6.6%,在各行业中属于较为平均的利润率水平,如要达到3%~6%的研发投入强度依靠自有资金是相当困难的。南于我国技术风险投资机制还不发达,企业在自身内部研究条件还不完备的情况下,难以做出融资开展技术研发的决策。因此总体来看,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还不高。

(三)事前激励重于事后激励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制度属于事前激励,即对已经具备条件的“优势”企业予以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属于成长型企业,能够通过某项核心技术的突破形成对市场的独占权,从而迅速发展壮大。因此,税率优惠制度的认定指标并不完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应当是对在规定程序内达到技术创新指标的企业,实施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退还的方式,即事后激励的方式来鼓励企业持续创新。否则,享受优惠的企业只要保证资格不丧失,即可处于相对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制度的形式激励就大于实质激励作用,这也是研发费用投入增量不能显著上升的原因。吴凤平(2009)将这种现象归结为,税收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再培育的激励机制缺失。

(四)税收优惠成为地方税收竞争工具

我国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主要是对于减免税优惠的竞争。即通过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来吸引有价值经济资源的流入,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在高新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放宽认定条件的动机。这就使得地方政府作为参与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一方面是通过扩大税基提高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则要设法完成上级政府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目标任务,从而与税收制度设计者的预想目标产生偏离,因而表现为激励不相容。

三、税收制度激励对我国自主创新体系产生的扭曲

(一)产学研合作研究机制脱节

税收制度对人力资本的配置效应充分发挥了作用。表-4说明,工业企业是当前我国技术研发的主要执行部门,其研发机构数量、研发人员、经费支出、研发设备价值四项分别占到全国总数的66.56%、62.79%、58.64%、61.13%,这个比例都大幅超过其他部门。非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仅为工业企业的11.5%,第三产业中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比不会超过这个数值。因此,从经费投入看,税收制度鼓励自主创新的方向总体正确,只是制度要素指向还不够精确,并由此切断了企业同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我国在自主创新的意向和能力都是相当有限的局面,难以形成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的内在动力。匡小平等认为,这种对单一创新主体的激励不可能在多种创新主体间形成一种正常的竞争机制,其他创新主体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NGO组织以及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不利于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培育。

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整体方略是,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十二五”规划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目标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对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要求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但要求“对面向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这些政策目标都表明,企业的主体地位并不完全表现在经费的投入强度上,而是表现在合作的有效性上。因为,从社会分工的角度,一般规模的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是有限的,本身应选择与专业的科研机构来合作研发,而非独自研发;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设置研发机构的规模优势,但在重大项目上仍然需要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二)R&D经费的配置结构严重不合理

从经费支出用途看,2009年企业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费用合计为2.1%,而用于试验发展的费用达到97.9%。试验发展与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相比,只是利用或综合已有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本身并不增加科学技术知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研发行为是服从其利益的。但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不能完全由企业来主导,因为建设一个创新型国家必须有新的知识创造,否则只能成为技术跟随国家。税收制度在对科技资源,包括人力资本的配置上都起到向企业倾斜的作用,但就我国企业的研究方向看,已经偏离了制度激励的本意。

(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缓慢

为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正式推出。按照政策目标,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在起步阶段,从事新能源开发的企业运营都是以财政补贴为前提的,技术研发的投入有限,处于技术引进阶段。无论是风电技术中的高强度碳纤维材料技术、物联网的射频识别技术以及云计算的国际规则,中国尚未掌握核心技术和发言权。以风电为例,中国风(电)机制造企业占国内市场份额超过50%,但主要技术专利仍掌握在GE、Vestas、Wobben等外国企业手中。

(四)对第三产业的激励作用较小

在第三产业内部一些高技术服务业,在研发费用投入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降低,人力资本所占的比重高,研究开发费用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同时,由于服务业研发活动所需科技设备的经费投入也要低于工业企业,如要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则难度更大。因此,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制度安排对深化了第二产业的激励作用要大于第三产业。四、促进技术自主创新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注重对研发投入的增量激励

美国高度重视运用税收手段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一是对研发增量投入实行所得税抵免。凡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出部分的25%抵免当年公司所得税额。二是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将其长期资本收益的50%不纳入应税收入,相应下调资产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0%至17.5%。

(二)英国对各类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实行税收减免

英国注重运用税收激励手段对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驱动,而不局限于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从2000年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享受支出额最高达150%的税收减免。如属新办企业,还可选择获得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24%的现金退款。这项政策在已取得明显成效,仅服务行业的研发费用2003年就比1998年提高23%。

(三)法国对研发投入增量实行税收优惠制度

法国规定凡研究与开发投资相比上年度增加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获得相当于研究与开发投资额2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后来进一步将优惠幅度提高到50%。这种政策与美国是基本类似的,即不看重企业研发投入的静态指标,无需事先进行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只核定研发投入的增量即可实现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制度激励作用。

(四)日本对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实行专门的税收制度安排

日本在一般性税收制度基础上,制定了两个专门用于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法律,分别是《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其中规定,企业购买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费用免税7%,对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免税6%。企业研发费用除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外,还可按递延资产处理。日本除了鼓励自主创新的通用税收制度,还有指向明确的特别税收制度,如1999年实施的“特定情报通信设备即时折旧制度”,其中微型计算机的法定折旧年限缩短为4年,从而提高了设备更新速度,减轻了企业研发负担。对策

税收制度核心范文4

[关键词]银行业 税收政策 银行税制

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动脉,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银行业发展的好坏决定了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WTO 5年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已经全面开放,国内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税收杠杆在诸多经济杠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经营绩效的高低,因此研究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应先研究银行业税收制度。

一、税收对银行业的影响

税收主要是通过影响金融商品市场均衡价格来矫正金融负外部性和促进金融创新,从而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创新具有强大的推动力。

金融机构处于中介机构的位置,流通性较大,通常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税收正好在这一环节中对银行的风险程度产生影响。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税收会在非储蓄银行机构与储蓄银行两者的内部构成以及两者之间的构成等多层面上调节银行业结构,直接左右银行的收益率,从而影响银行业的规模。银行业税负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太高会导致资本流向其他行业,反之则造成金融业的萎缩。

二、我国现行银行业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是我国现行的银行业所涉及的主要的税种。

(1)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总体上,我国银行业的综合税率是呈下降趋势的,所得税率下降幅度较大,营业税率则小幅变动。但考虑到由于营业税是对银行营业额征税,虽然税率历年来不断下调,最终已经从2000年的8%降至现在的5%,可营业税收入依然是银行缴税中的主体部分,还是银行业税收中的第一大税。

(2)营业税

营业额是银行营业税的税基。银行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买卖外汇、有价证券的差价收入,各种手续费收入是计税依据。营业额一般包括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规定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94年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到1997升至8%,而中国加入世贸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规定分3年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由8%降至5%。我现在的银行业营业税率仍5%,营加上其附加的总税率为5.5%。

以所得税为主是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制度主要做法,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也有一些国家是这样做的,但非主营金融业务征收只是发挥补充作用。如企业所得税在美国的联邦和州地方政府的银行业设置的税种中起主要作用。多级累进税率是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常态形式,而在联邦一级在税率上没太大差别,企业所得税在州一级上对金融行业有专门的税收规定,税率差别较大,介于6%-10%之间。

三、我国银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已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 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

(1)税负偏重,税制设计不合理。首先, 建筑、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都是3%,而金融业营业税在多次下调后税率仍为5%,而金融业与上述行业相比,盈利水平不高,反而具有不良资产比率高、风险大且滞后的特点。因此,一方面要设计合理的规范的税制,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营业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境外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扣除。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降低税率。增值税的征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但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调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

(2)内外资两套机制,收入确定和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区别很大。内外资机构在坏账损失、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内资金融机构基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 而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到的很多优惠政策。因此要在统一内外资银行税收制度方面继续努力。

(3)部分金融领域的税收制度不完善。首先, 衍生品征税规定仅覆盖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 而对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 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其次, 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的投资抵免政策。因此要加快税收政策的创新,早日完善我国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信托方面的税收制度, 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对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加强网上交易金融服务监管。网上金融服务飞速发展, 税收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税务部门应加强建设金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增进立法,堵塞金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漏洞, 做到管理、征收、稽查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互通信息,有序运转。

参考文献:

[1]王刚、陶能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J]金融论坛,2007(2)

税收制度核心范文5

关键词:公路 税收 发展建议

早在18 世纪,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指出:“一切改良中,以交通改良为最有效。”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也都证明了完善的交通网络对促进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美国的税收发展来作为我国公路税收发展的参考,我们借鉴其先进的税收体系,对于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

一、中美公路概况

自从1988 年10 月31 日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到2008 年,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走过20年历程。20年来, 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从零的突破增至5.3万公里, 使我国主要公路运输通道交通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 长期存在的运输能力紧张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 交通部将着手组织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到2010年, 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5 万公里; 到2020年, 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10万公里。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成全国性公路网的国家,其中9.1 万公里高速公路连接了全国所有5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形成了以州际为核心的横贯东西、纵穿南北的高速公路主骨架,占到了世界高速公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一。美国公路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其完善的公路税收体系。然而,近年来随着美国公路支出的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公路的发展需求,美国在公路税收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革。

二、中美公路税收制度的对比

1.我国公路税收制度

高速公路具有准公用物品的特性。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 提供的公用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若高速公路被看作是纯公用物品, 高速公路将由政府财政支出提供, 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但高速公路同时又具有私人物品特性, 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并且高速公路可采取设置护栏、收费站的措施向享受服务的居民收费。目前世界各国收费通行与免费通行的高速公路并存, 在理论上看可以说是公用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高速公路并存。施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国家, 高速公路被看作纯公用物品, 纯公用物品的供给, 市场是失灵的, 只能由政府财政提供, 政府通过向居民征税来“收费” 。而如本文前段所述,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筹集的财政收入, 已经面临着财政支出的压力, 无法为高速公路的供给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只能将高速公路交由市场供给, 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机制以确保市场供给有效。而正由于政府保留确定价格的权利, 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而是由政府选择的一系列政策决定。

毫无疑问, 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有着对高速公路的强烈需求, 从政府制定的高速公路发展规划中也能感受到政府对发展高速公路的迫切意愿, 然而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因而政府选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能否确保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愿景得以实现的关键。政府选择的直接的制度安排包括财政补贴、批准收费权及收费年限、制定收费价格, 间接的制度安排主要为税收制度。我国税收制度有强调收入功能的特性, 具体到高速公路行业也不例外, 虽然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但优惠不够。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 增值税覆盖范围小,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 并且抵扣链条不完善, 增加了高速公路行业的税负。高速公路自建设开始到通车以后, 要消耗大量的工程劳务, 而我国现有税收制度, 对该部分工程劳务计征营业税, 并且直接转嫁到高速公路行业的建设成本和营运成本, 而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高速公路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其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 增加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维修成本, 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发展, 高速公路通车后的路面维修, 都起到了一定的限制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目前的公路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但同时有很多问题存在,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阶段,对于公路税收制度的发展要重视起来,才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实现“三步走”伟大战略打下良好的基础。

 2 美国公路税收制度

美国公路网络的发展得益于完善的公路融资体制和融资立法,自1956 年公路融

资改革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法案,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公路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包括公路资金的来源、税种的选择和税率的大小、各投资主体的责任划分和具体出资比例的多少,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做出了规定。长久以来,美国公路融资一直秉承着“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公路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使用者税。一方面依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通过由车辆的使用者承担道路成本而达到为公路建设融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引导使用者的消费行为,通过设置和调整税目、税率来促使消费者对各种资源的合理使用,达到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的目的。美国公路使用者税的设计主要是针对车辆的购买、拥有及使用三个阶段进行征收的,主要包括来自机动车燃油税、车辆购置税、轮胎税以及初期设置的油税等。购车阶段,车主要办理各种手续以获得合法拥有权时所必须支付的税费,主要包括对货车、拖车、公共车辆以及摩托车征收的购置税;保有阶段,车主只要拥有汽车,无论是否使用,都必须按月或年交纳一定的费用,如重型车辆使用税;使用阶段,包括汽油、柴油、油、汽车轮胎及配件材料与易耗品的消费税、重量里程税等。美国公路采用的是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制,联邦信托基金是由美国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主要用于州际公路系统和主干道路建设养护的公路专项资金(从1983 年起信托基金的12% 左右会用于公共交通),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消费税为主,其中燃油税所占比重较大。以1957 年为例,征收燃油税获得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的89.4%。到了20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美国公路资金严重不足,燃油税比例在1980 年下降到了57.8%。美国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压力,于1982 年通过了《路上运输资助法》和1984 年的《亏损减免法》,两部法律提高了燃油税率,将汽油、柴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4 美分/加仑,提高到15 美分/加仑,很快燃油税比例在1985 年上升到76%,此后一直呈增长趋势,截止2005 年底,燃油税已经占到了该基金的86.1%。除去燃油税以外,货车、公车及拖车购置税位居第二,以2005 年计算,比例占到了9.1%,其它的超重货车使用税以及轮胎税分别占到了3.3%和1.5%。在美国的州级收入中,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筹集,即道路使用者收入、州级普通税收以及发行公路债。

三、促进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 政府选择强调收入功能的税收制度安排是其内在的要求。由于制度选择的惯性, 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没有给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 不利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同落后的交通运输之间的矛盾, 不利于实现我国高速公路网的宏伟蓝图。

1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政府应提供更宽松的税收制度环境, 以鼓励高速公路行业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发展, 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和财政收入之间的良性循环, 以缓解我国财政支出压力, 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

2.构建多环节的公路使用者税。借鉴国外公路税种设计,适当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费,完善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种,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增加政府财力,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公路的投资力度。

3.合理设计公路税收的税率,降低我国在购买环节的相应税费,同时通过采用差别税率,如对大型车或高能耗车采取高税率,小型车或小排量车采取低税率,从而发挥其在车辆使用者的行为调节上的积极作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4.鉴于我国目前收费公路较多,必须探求建立一种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及时调整使用者的通行费负担,提高消费者对收费公路的接受度。

总结:

税收制度核心范文6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

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