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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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1

地沟油是垃圾油,极不卫生、质量极差,过氧化值、酸价、水分严重超标的非食用油。它含有毒素,一旦食用,则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腹泻、强烈腹痛,以至食物中毒,甚至致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防止地沟油流入餐桌,让老百姓吃上放心油,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中之重。

本文为了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监管现状,阐述了食品药品监督检测环节的监管难度,分析各监管部门间分段管理,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从餐厨废油和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方式监管、执法立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等几个方面,叙述了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从而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监管现状

地沟油上餐桌,早在20世纪90年代在国内报道。各级监管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并严厉查处一些地沟油案件。然而,20年过去,地沟油事件屡禁不止,却有愈演愈烈的态势,近日大有跨省市的地沟油犯罪网络,跨地域的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为一体的庞大的地沟油产销链条。每年有近百万吨地沟油回流餐桌,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热点事件和民众焦点话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了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①餐饮服务环节厨余废油与餐饮废弃物流向难以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7月国务院曾下发《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意见》,但只给出了方向,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实际操作以来,地方政府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分工以及一些细节未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处置体系,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尚未成立经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单位,致使大部分餐饮服务环节的餐厨废弃物多被一些自称养猪、养狗、养鸡等养殖人员回收,甚至一些小吃部将餐厨废弃物倒入了生活垃圾收运点,致使餐厨厨余废油和废弃物去向、处置不明,难以监管。②成品地沟油与成品食用油难以鉴别,加大了食品监督检测环节的监管难度。如今食用油是否是地沟油的鉴别技术依然尚未诞生,这就无法检测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的食用油是否是流回餐桌的地沟油,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环节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以保证食品的来源渠道合法。但是,当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检查时,只能验明其食用油的来源,以及固定供货商是否合法,却不能证明是否是问题油,甚至是否是地沟油。③成本低,利益最大化,增加了地沟油回流入餐桌的概率。绝大多数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别是一些小餐馆、小吃部、火锅店,包括学校、企业等集体食堂,为了降低成本,大多采购价格较低的油,尤其是散装油,这本无可厚非,但却为地沟油流向餐桌松开了第一道阀门,因为地沟油价格比正常食用油的价格要便宜很多。④各监管部门间分段管理,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由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但3家监管部门没有共同的上级领导组织机关,致使出现了谁都应管,谁都不管的现象。目前,地沟油形成大型的产业规模,也正是钻了各部门职责不清的空子。按照现有的文件,对地沟油的管理属于齐抓共管,从上游到下游都是层层设卡,工商、质监、食药监督、公安、卫生等部门各有其责。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统一的领导,致使分段监管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齐抓共管的局面。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必须建立起餐厨废弃物回收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要想彻底消灭地沟油,必须从源头抓起。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站成为当务之急。餐厨废弃物回收站要经政府许可并备案,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为回收的餐厨废弃物提供合理的出路。地沟油原本是可以作为生物柴油等化工品原料的,政府可以购买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如生产生物柴油,使之变废为宝,成为能源型资源。2012年7月2000吨产自上海的地沟油被荷兰航空加工成航空生物煤油,供飞机使用。从“荷兰收购地沟油”这事,便可知道,化废为宝、“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已经有现实的注脚与写照了,这也给治理地沟油困境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加强对餐饮行业餐厨废油和废弃物处置方式监管:对于餐饮服务单位要求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落实责任,要建立台账,台账要详细注明时间、种类、数量、收运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并留存回收单位的回收凭证。要为他们配备足够量的带盖的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桶,并有明显标志,定期由餐厨废弃物回收站回收,使餐饮企业产出的每一桶泔水都必须有明显标志,从产出、回收到利用都严格记录在案;餐饮企业将厨余废油卖给非法机构或个人,一经发现将受到停业处罚;餐饮企业将厨余废油倒入下水管道,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一经发现,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加大执法力度,更要健全立法,使二者相辅相成:①严查各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购销台账,严把食用油的进货渠道,必须从合法商家购买食用油,尤其对小餐馆、小吃部、火锅店和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要增加监督频次,确保从合法渠道采购食用油,对那些进货时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单位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②与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全面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加工、销售、使用地沟油专项整治活动,实现食用油安全的可追溯性。在监管中发现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脂应及时与质量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进行溯源,彻底消灭地沟油。③严格的监管执法,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违法成本越高,守法者往往就越多。反之,如果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就会助长违法者的胆量。因此,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行业违法行为作出详尽而不失严厉的惩戒措施,不仅对食品行业经营者违法行为有强烈的震慑作用,也给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令人信服的惩治标准,使不法分子知法而惧,见惩而退。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①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整治出现问题的单位,从而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诚信和行业自律意识,使之自觉地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②落实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分片分责、协同配合。在社区、社区医疗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监督所在社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如发现地沟油或者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情况,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2

关键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

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餐饮服务行业也在迅速的发展,所以相关食品安全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监测检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餐饮服务食品监测检验一般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食品的卫生情况进行抽样调查,这样不仅可以保证食品安全,而且还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保证。对于一些大型的就餐场所,就需要经常的进行食品监测检验,但是,目前监测检验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所以一定要探究一种新的监测检验方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测检验。

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目前,食品的安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对食品进行检测检验的组织有许多,包括卫生安全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许多国际组织。对于食品安全的监测检验,许多发达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促使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近几年,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不断地进行改革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出台[1],这部法律初步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以及食品安全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按照相关的规定不断的对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希望有效的促进监管能力,提高食品监管水平。

自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来,开展了许多的食品安全调查以及评价工作,不仅对食品的佐料进行了监测检验,而且对食品的安全也进行了监测检验以及评价。为了食品监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不断的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规范。然而,目前我国的食品正处于一种安全风险高发期状态,影响食品安全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食品安全仍然存在着隐患。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媒体对餐饮食品安全的报道越来越多,其中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包括瘦肉精、口水油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而使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充满了担忧。根据相关研究部门的调查显示,近几年全国产生的大多数食源性疾病中,其中有70%~80%是发生在餐饮行业。一直到2009年,全国的食物中毒事件中,餐饮行业的中毒为51起,中毒人数为2821人,中毒死亡人数为5人,与往年相比较死亡人数增加了3人[2]。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促使人们更加注重食品安全。

餐饮消费环节是市食品供应的最末端,是整个食品生产以及加工中,所有不安全因素集中暴露的环节。食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成位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加强食品监管机制建设,是政府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还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新形势下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基础性工作,不仅要及时的对餐饮食品安全机制提供科学的依据,而且还要为地区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评价。由于条件的限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还没有得到大力的推广,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机制,政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很有必要。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控制以及监测检验

餐饮服务活动主要指的是给消费者提供及时加工的食品、就餐的场地以及良好的服务等活动。我国餐饮经营者的管理水品很低,对于食品的安全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很薄弱,在对食品原料的选择以及加工过程中,不注重卫生问题,导致餐饮行业的发展出现参差不齐以及操作不规范的现象[3],这就给餐饮食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特别是在大型的用餐场地,食品安全风险发生率比较高,例如,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目前,政府推广使用HCCCP全程监控体系,这种体系主要是通过政府立法、在企业实施的一套食品安全控制,HCCCP全程监控体系以科学为主要依据,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评估,将食品的安全生产以及消费,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应用HCCCP全程监控体系,可以有效地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4 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系统

在食品安全新形势下,一定要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以及风险评估具有一定的准确性,进而才可以了解餐饮服务安全风险的管理是否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各级检测检验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监测检验技术以及信息交流平台,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及时的反映,还应该对食品安全有一定的评估能力。因此,各级检测检验机构应该适应餐饮食品监管机制的发展,要对餐饮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定的调整,政府应该将检验餐饮工作的模式转变为分析餐饮风险的工作模式[4],这样不仅可以提升餐饮服务的安全控制能力,而且还可以提升餐饮服务的水平。政府应该对餐饮监管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学习,不仅要完善监管的基础设施,而且还应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能力,这样就可以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相关检测检验部门一定要注重提升检验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监测检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形势下,政府应该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作为食品安全评估的基础,不仅要快速提高食品监测检验的能力,而且还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同时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力度,这样才能促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得道一定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丁宏,崔生辉,权娅茹,等.论新形势下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J].中国药事,2011,25(6):527-530.

[2]孙悦.论新形势下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J].中外健康文摘,2014,(25):48-49.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3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全区食品安全“无缝隙、全覆盖”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依法治理”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确保中心城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这一核心任务,着力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着力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着力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身心健康,为“幸福”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2到3年时间,基本实现中心城区食品安全“无缝隙、全覆盖”监管,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四大环节的监管水平显著提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活动有效遏制,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企业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对中心城区食品安全放心满意。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1.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督查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查考评镇办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各镇办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制订本级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个人)的基本状况,建立工作台帐;建立健全本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收集、汇总、报告本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参照市《关于调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坚持分段监管与品种监管相结合,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别对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实施监管。畜牧、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承担畜禽养殖、屠宰的安全监管;林业、水务、粮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别承担陆生植物、水产品和粮食的安全监管;城管执法部门承担对食品摊贩设点的地段、时间、经营设施及行为全程监管。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侦查,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经信、教育、民宗、旅游、环卫、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部门应从大局出发,加强与各镇办及同级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在各村(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本单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上报所在镇办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各镇办、各部门应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信息员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使其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查建档等方面发挥辅助作用。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5.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科学制定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由区政府与各镇办、各部门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各镇办、各部门与食品经营单位签订《食品安全目标承诺书》,明确责任,量化奖惩,建立“分工明确、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定期综合考核和不定期考评。定期综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各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不定期考评,主要是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开展、监管效能水平以及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专项监察考评。考核结果适时予以通报。

6.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每月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督查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和处理监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部署下阶段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联合执法方案等。

7.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各有关部门监管资源,针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区食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以及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整治。不断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紧紧抓住小餐饮、小商店、小作坊、集体食堂等薄弱环节,突出对重点食品、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联合执法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情况的督察力度,确保将各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8.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顺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变化,及时修订食品安全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建立区、镇办、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周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涉及多环节、多领域或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具体由区食安办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责任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缓解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

9.建立舆情信息机制。各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引导社会舆论,消除公众疑虑,维护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和领域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相关部门报区食安办审核后依法,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信息。

(三)做好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工作

10.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坚决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违法违规企业。积极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大力推行监管信息化、企业法人述职等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承诺、量化分级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日常监管制度,加快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注重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着力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努力改善食品安全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条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1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强力推进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肉制品、乳制品、地沟油、餐厨废弃物、酒类等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坚持早发现、早控制,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12.加快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开展食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食品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把企业食品安全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健全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褒奖守信企业,严惩失信企业。

(四)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评估

13.健全食品安全预警评估机制。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报送和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评估,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可能、趋势以及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做好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14.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和整合农业、蔬菜、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逐步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与互通。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普及与应用。

(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15.不断加强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通报秩序,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服务决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农业、畜牧等部门负责有关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区食安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传递和分析整理,并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信息。通过区政务网、《食品安全简报》等渠道,及时通报各镇办、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经验做法,推进全区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

(六)强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16.积极构建社会监督网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积极欢迎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行为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居)、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作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巡查,督促企业健全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台帐和记录,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

17.切实落实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民投诉处置办法,各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对举报投诉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如举报投诉事项的管辖责任明确,直接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管辖责任,或职责不清的,应及时报请区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相关文件及时兑现奖励。

(七)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18.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效,及时食品安全信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定期举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相关内容培训,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守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监管部门和经营企业的自觉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办和监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指挥调度、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逐步建立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试点,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实现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无缝衔接和食品安全的全程可控、有效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4

【关键词】食品检验机构;第三方;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044-01

食品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执法技术支撑的核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但当前各地问题突出。现结合实践就构建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思考与建议。

1 当前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进行了较大变动,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属机构为主,高校、科研等社会机构和民营机构为辅的格局,在规模设备、技术条件、业务能力、检测项目、职业诚信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加强装备、垄断使用本部门下属检验机构为主,基本上不外检样品,出现了执法、出证是一大家的情形,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监督执法及其公正;民营检验机构出现检测随意性现象,影响了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目前出现了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设置不合理、衔接不紧密、重复建设多、整体合力弱等突出问题,形成了资源普遍分割、检验项目重复、检测能力不高、布局不尽合理、缺乏统筹协调的食品检验体制格局[1]。

2 法律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授权卫生部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据此,任何符合“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并经国家有关认证认可部门核准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依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食品检验是合法的。

2.2《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据此,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检应当委托取得资质的包括非本部门下属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是合法的。

2.3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7条、第60条第三款的以上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委托的监督抽检样品进行检测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应再进行审核。

3 思考建议

为了回避部门利益、避免执法不公、强化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建设,应从以下方面构建第三方格局的食品检验机构。

3.1建议国家(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规定,要求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药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委托非本部门下属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不得由本部门下属检验机构检测,避免监管部门执法利益化和证据部门化,确保监督执法与技术出证的公正性。

3.2 由国家认证认可部门依法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统一监管。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食品进行委托检验不得对检验机构再次审查考核。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清理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

3.3 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资源,避免各职能部门重点、重复建设本系统食品检验机构,选择在食品安全监管三大部门(质监、工商、食药)系统外的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设立区域中心实验室,政府加强重点建设与扶持,承担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职能,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各界提供同等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2],面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检验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实时调取查询、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3]。

参考文献:

[1] 健康报网.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EB/OL]. http://.cn/document.jsp?docid=280293&cat=09C,2011-03-12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5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府发〔〕72号)精神,巩固全县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扎实推进“健康”、“平安”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首要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和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水平上狠下功夫,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大幅下降,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得到明显增强。

二、进一步构建食品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经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推广农副产品质量认证,设立食品安全质量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减免市场摊位等费用,对食品行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食品行业税负,努力打造食品(食用农产品)行业良好的生产和消费环境。

(二)培育安全农产品品牌。实施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品牌化战略,紧密结合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等重大项目,抓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扶持力度。

(三)打造农产品安全产业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衔建立蔬菜、生猪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产业链,探索建立农业、流通、加工、销售上中下游一体化的产业运行模式,改变大宗农产品分割、涣散的生产格局,建立食品生产各环节质量集中控制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鼓励和支持大型超市、餐饮、加工食品等企业建立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县政府对全县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形成“地方政府负总则、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整合辖区内的所有资源和力量,领导、组织、协调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经费,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监管、农村家宴的备案管理、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协助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全面推行“一专三员”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管专兼职人员,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承担本乡镇的食品安全协管职责,负责掌握本乡镇的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市场动态、提供监管信息,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等工作;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由各驻村干部担任;在各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分别由村主任和村文书担任,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本行政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巡查等工作和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隐患等食品安全信息。

(二)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县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其他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食品流动摊贩及夜市的监管。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管,并负责对食品流动摊贩及夜市经营者占道经营是否合法进行审批;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县质监局负责对有异地销售行为的食品生产厂家和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小作坊进行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加工的食品仅限于本店销售)进行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店进行监管。

3.小型屠宰场的监管。由县商务局和县工商局共同协调管理。县商务局负责小型屠宰场的场地审批及行为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

4.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学校小卖部、学生饮用奶等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县教委负责配合管理食品安全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严格规划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各部门要严格行政许可,确保学校食堂和小卖部持证率达100%。

5.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县农委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但未改变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简单处理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本县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县质监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除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以外的行为进行监管。

各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前置部门负责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和“首接首办负责制”;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查处。对食品安全职能交叉、监管空白、难以界定的复合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等情况,由县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单位负责监管。

(三)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及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严格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企业自检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探索实行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区域)市场准入“连坐制”,检测发现该基地(区域)一户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不达标,取消整个基地(区域)食品市场准入资格,促进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完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抓好对全县食品安全的监管。

(二)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绝不允许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相应纪律处分;对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

(三)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各种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风险预警,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促进全县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变。

(四)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食品安全执法联动机制、食品安全信息机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6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 监管方式 多元主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食品行业的发展也更加的欣欣向荣。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却也变得越来越突出了[1]。从苏丹红开始到瘦肉精到三聚氰胺,食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地为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为此,我国于2009年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约束食品行业,充分显示了我国对食品安全这一问题的重视。然而,在巨大的利润诱惑下食品的不安全并不会因为法律条文的实施而消失。因而构建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我们重视和研究的一个大课题。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的经济体制由从前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还是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2]。在改革渐进性的影响下,我国食品监管方式具有市场经济现代监管理念的探索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痕迹共存的特点。尽管如此,宏观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模式已显现出现代监管体制的初级模式。即政府监管方式为主要方式,而食品行业自律和食品企业的内部控制共存的方式。但在微观监管方式上我国的监管模式仍处于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上,即仍以强制为基础单一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不能适应甚至落后于社会及经济发展需要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

2.1我国监管方式主要存在的缺点

(1)监管理念落后于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管方式通常会表现的“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强制的方式令监管方式显示出单方性、强制性、确定性、消极性的缺点[3]。这种落后的理念容易造成权力过度介入市场影响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2)监管方式、手段单一,运动式执法。计划经济影响下的政府监管忽视了其他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动性。通常以罚款代替治理,运动式执法,在出现安全问题后进行“专项整顿”、“专项检查”等处理方式,过后问题依旧存在并死灰复燃。

(3)政府监管程序不民主。主要表现为监管的不透明不公开,使消费者对问题调查处理不明晰。监管程序的不民主使消费者对监管部门失去信任并对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失去热情。

2.2影响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发展滞后的原因[4]

(1)监管主体的能力所不及。政府监管政策的制定者的主观认知水平会影响监管方式的发展,尤其是在欠发达国家,在借鉴外国监管体制时,对其监管体制的把握程度往往影响着监管方式的实效。而对于法律及政策的不连贯和不统一也会造成监管方式选择上的困难,影响监管方式发展,甚至在标准上存在冲突现象,起不到约束食品质量的作用。

(2)监管主体的主体组织的内在性和自利性。政府组织自己内部的内在标准基本为组织自己服务,其数据不足且不可靠,具有很强的自利性。过度的这种自利性必然导致不负责任的现象,进而出现为了政府利益而轻视甚至损害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

(3)政府监管下的行政垄断及监督乏力造成监管的低效性。先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具有垄断地位,致使政府监管缺乏竞争的压力,而缺乏创新的动力,是监管方式与社会需求之间不平衡,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足,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使监管主体监管的低效性难以得到改善。

(4)政府监管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的被监管对象为了获得更大程度的利润,会隐瞒相关的生产、经营信息,而监管者因成本条件的限制不能够获得全部信息,进而造成某一方面市场监管的失灵。

3、更新监管理念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向多元化发展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监管理念的更新和监管方式的改革。现代市场经济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是不可调和的对立地位而是以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非强制性的公民积极主动参与、资源服从并参与监管的,融入了更多专业技术与激励机制的监管方式。是一种多元的、有序的和谐的监管方式。

3.1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随着食品生产与消费的日益丰富多样,非政府组织的利益主体也日益的显出多元化。这就需要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和多元参与的监管模式出现来代替过去的那种强制性的政府监管体制,还权于市场主体,从而打破过去监管模式的垄断性。但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多元的监管体系中,政府仍旧是主导力量,绝对不能矫枉过正而降低政府自身所承担的职责。在构建上既要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监管的平等合作关系,也要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的监督约束机制。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自觉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

3.2监管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1)激励式契约监管方式。激励式监管是在保持原有监管框架基本不变的条件下,采取协商、诱导、建议、奖励等柔性方式来激励自身企业提高其内部效率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监管者为市场主体指出大致的行动方向,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市场主体以自由的裁量权,使其能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并作出本身合意并符合食品安全监管者所期望的选择。

(2)重塑结果式监管方式。一般情况下结果监管是一种在事故已经发生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影响或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这种监管是不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的,但对于被监管者来说,这种非强制的激励式监管方式反而更容易接受和进行配合。因而重新构建和重塑这种监管方式就显得非常必要且可能了。在构建时要做到以事故的结果作为基础出发点,建立一个事后评价及管理的模式。

(3)进一步发展技术性(专业化)的监管方式。随着现代农业科技含量的增加,食品的安全信息更加的复杂,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辨识性更加的困难,也大大加大了监管者的监管难度,因而必须要进一步发展食品安全技术性(专业化)的监管方式[5]。而发展食品安全技术性监管方式主要要进一步注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的发展。

4、结语

食品安全无论是在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保证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而影响我国食品安全体制发展的原因是由于监管方式的单一性本身所带来的,基于我国的监管体制现状,我们要更新理念促进监管体制的多元化发展和监管方式的改革。这样,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才能行之有效,才能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性,保证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这样食品行业才能更加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张守文.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主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食品学报,2008(6).

[2]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53—155.

[3]林凌.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J].标准科学,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