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规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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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规则

股权激励规则范文1

认准时机快速推出

作为一种高度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的效果已广受认可,日益成为中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主流的长期激励模式。实施股权激励,是国企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激发活力、创造力,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宝钢股份董事长陈德荣表示,公司已针对中高层开展股权激励和资产管理计划,这意味着中高层未来收入将和股价直接挂钩――企业中高层的收入和股东利益(股价是直接体现)挂钩,这正是利益共同体的一大体现。而传统国企体制机制的一个弊端是,企业高管收入和股东利益之间缺乏有力的关联、乃至割裂,企业内在动力、压力不足。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案例较少,如2013年,A股共有153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方案,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4家,占比仅为9%。――整体来看,国企推行股权激励不容易,宝钢股份2006年的股权激励计划就“无疾而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重大利好。宝钢股份抓住了这个新机遇。朱可炳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后,我们看到里面有与员工持股相关的精神。当时公司股价很低,我们也愁市值管理怎么弄。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一个市值管理的方案,其中包括结合三中全会的精神,对高管做股权激励。那时候只有精神,细则尚未出台。我们就按照有关精神,结合原有的国资委、证监会的规则,设计方案,快速去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时机。跟我们判断的一样,国资委、证监会对我们的方案比较支持。”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仅四个月后的2014年3月,宝钢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计划和首期授予方案,5月获股东大会通过,6月完成股票授予:快速推出方案并成功落地。这种积极主动抓住改革机遇、快速推进股权激励的做法,在国企中并不多见。目前,推出了股权激励的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屈指可数,另外如中国建筑。

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同月即2014年3月,宝钢股份本着“自愿平等,约束与激励并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实施关键岗位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认定的关键岗位员工,包括:管理岗位人员,首席师、技能专家和公司认可的核心技术骨干,经公司认定的其他做出卓越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相关人员,涉及员工约1100人。公司根据关键岗位员工的岗位重要性和个人贡献度,确定个人自筹资金标准,公司按1∶1比例配套共同组成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由员工认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产品。产品本金中约70%部分将用于购买宝钢股份股票,其余30%投资于其他流动性资产。该产品锁定三年,约定期满,关键岗位员工满足领取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

实践中,一直以来股权激励特别是国企股权激励人数的覆盖面(激励对象总数、占员工人数的比例)、激励力度较小,关键岗位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出,扩大了参与员工的覆盖面,在更大程度、力度上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目前,宝钢股份股权高度集中,宝钢集团持股达79%,员工持股较少,远不足1%。宝钢股份董事长陈德荣表示,未来几年将关注“加快推进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公司治理体制的健全完善,强化公司内部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设,严格管理,提升公司的绩效”。这可能意味着,宝钢股份在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方面会发力,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

创新业绩考核指标

抓住机遇快速推出是此次宝钢股份股权激励的一大特点,创新则是一大亮点,突出体现在业绩考核方面采用相对的指标。

“我们的方案,突破了证监会原来的规定。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原来是要求用绝对的业绩指标,后来同意我们用相对的指标。”朱可炳说,“我去了证监会沟通了一次,讲了我们的想法。现在钢铁行业是在下降,但我们可以保证,大势往下走,跟行业比,宝钢的优势和领先地位不被弱化,这就体现在一些相对指标。后来,我们就此给证监会正式去文,证监会专门发了问题回复的公告,就变成规则,我们的方案就没有了障碍。”

宝钢股份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中设置了很多相对的指标,如:国内对标钢铁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2.2倍及以上,且吨钢经营利润位列境外同行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并完成国资委下达的宝钢集团分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营业总收入较2012年实绩值定比增长1.1%,达到1812亿元,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2014年,宝钢股份营收1874亿元,同比下降1.2%;净利润57.9亿元,下降0.4%。2014年,宝钢股份用全行业3%左右的钢产量贡献了全行业27%左右的利润。

“钢铁企业利润本身受制于原材料成本的波动甚巨,而中国钢铁企业整体的产能过剩严重,这样的产业如果以市值管理为考核目标是不符合实际的,单单以企业获利能力为考核指标,实质上意义也不大。”宝钢股份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黄钰昌表示。因此,宝钢股份选择的股权激励计划是相对指标,和世界最顶级的钢铁企业获利能力对标。

显然,宝钢股份的股权激励中采用相对的指标,符合中国经济新常态、公司所处行业、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是一种实事求是基础上的创新,对于广大国企很有启发意义,特别是:在行业、公司发展并非中高速增长、相对平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推行股权激励等激励机制,并做出创新。当然,这种创新需合规,包括主动争取政策的支持。

形成一种绩效文化

本次宝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136人,授予股票数量合计4744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8%,授予价格人民币1.91元/股。其中,总经理戴志浩获543000股,董秘朱可炳获444400股。戴志浩2014年年薪为189万元。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同时,股权激励收益受到封顶限制,“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即,按现行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力度较小,远未市场化。“有人说,迈小步还不如不迈。但是我们认为,不管怎么样,应该迈出这一步。有了这种股权激励机制后,可能会引发你自己也估量不到的变化。”朱可炳举例说,“做了股权激励,对内部管理是有帮助的。搞完股权激励,我去年做预算的时候,很简单,就是按照激励兑现目标,跟各位高管沟通,很好沟通:达不到的话股权激励就不能解锁。大家就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对话平台。否则,以前谈预算,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要跟各个业务条线的高管去沟通。原来,有些高管希望的考核指标有点保守,现在则是底线。”

股权激励规则范文2

[关键词] 金融危机;股权激励

2006年中国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和2007年股市的繁荣促使众多中国公司纷纷试水股权激励,而2008年股市的跳水和金融危机下的经济环境恶化又给了这些刚刚尝试股权激励的公司一个沉重的打击。

一、目前上市公司实现股权激励方案面临的情况

1 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2007,2008年正是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整个世界经济环境恶劣,很多企业都受到严重的波及,绩效都受到负面影响。不少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反而精简人员或者降薪,在这样的情境下股权激励对绩效产生的促进作用可能无法显现。

2 在模式选择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单一。资本市场的持续下跌使诸多国内上市公司的长期激励计划,特别是“期权计划”陷入尴尬境地。

根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截至2009年4月9日,A股上市公司中使用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工具的公司共有104家(其中包括5家复合方式),其中102家有效统计样本中,有56家的股票期权已经处于“潜水”状态(即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公司期权目前已没有内在价值。一些公司不得不停止实施“潜水期权”,而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期权对股市的高度依赖,使很多人开始对这一方式持怀疑态度,并倾向于后期寻找对市场依赖较小的长期激励方式。

“潜水期权”大批涌现。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56家上市公司出现“潜水期权”,这和2009年1月份相比,当时近80%的上市公司期权处于“潜水”状态。这里对潜水期权的统计,针对的是所有已经公告期权计划的A股上市公司,但公告并不意味着实施。已经实施且采用股票期权的32家公司(其中包含4家复合方式)中,有14家公司的股票期权处于潜水状态,也就是说采用股票期权的A股上市公司中,有42家公司的股票期权还没有授予就已经“潜水”。造成“潜水期权”原因:

第一、当前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审批时间相对较长。

由于目前中国企业的治理和市场都不成熟,因此政府在审批时比较谨慎,期权激励方案从方案初步形成到最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很多上市公司是在2008年上半年股价已接近历史最高点时公告的期权激励计划,因而导致企业激励成本较高。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按照董事会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孰高的原则确定,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不少股价跌破期权行权价的上市公司在推出激励方案时,股价已经经历过了深幅调整。

第二、大部分期权激励计划是一次性授予的计划,从绩效设定和行权价设定上,部分公司不能很好的规避短期的剧烈波动和风险。

第三、当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相悖,部分原因是公司高管薪酬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在市场上升时期设计的长期激励计划,这些计划往往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并且没有很好地处理管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四、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没有慎重考虑自身的特点和激励目的。方案设计有时就直接复制别的公司的做法,因为政策紧,做方案时的首要原则是先通过再说,以先做一期是一期为指导思想。

第五、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未能有效地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情况挂钩。在确定每批期权的有效长度时也没有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可能的股价波动,有的企业还忽视了股权激励的财务影响,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实现长期激励的初衷。

3 盲目模仿大公司

一些成长性高、未来预期好,但规模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参照一些行业领先企业的激励方案,却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是盲目模仿,只是稍微修改一下就硬搬过来,最后出现了严重问题。激励应该从战略出发,为战略和愿景的实现服务,考虑企业规模、成长周期等情况,制定合适的股权激励计划。普华永道就长期激励进行的调查显示,约30%制定了长期激励的受访企业在授予长期激励的时候没有进行任何估值,13%的企业确定授予个人的数量是考虑与其薪酬水平的关系。这样无法正确体现长期激励的价值,可能会造成长期激励对财务报表的巨大冲击,而且使得高管人员的总体薪酬严重背离公司的薪酬战略。调查还显示,约70%的受访企业将长期激励的等待期设定为1年以内,并且指标设定侧重单一年度的静态指标,使高管更注重公司的短期业绩,而非长期。

4 激励力度有限

股权激励的力度和公司的内部运作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虽然公司高管名义收人水平不高,但隐性控制权收益相对较高,往往存在着经理人转移股东财富,损害股东利益现象。在这种公司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即使授予公司高管部分股权,但是经营者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太低,无法将高管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所占比重较小,带来的激励作用不大,公司高管仍然有动力去损害公司的利益,如增加自己的在职消费,获取额外的个人好处,甚至将公司的财产和收益据为己有。

5 监管层对股权激励严格控制

由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备忘录》形式呈现的“三道金牌”后,对股权激励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因与该规则相抵触,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或调整或干脆中止。“三道金牌”对股权激励的规范并不仅限于此。事实上,“三道金牌”2008年发出后,与其相冲突需进行调整或不得不中止的情况频频发生。

长电科技(600584.SH)、天士力(600535.SH)等公司方案存在“对监事进行激励”及“激励预留股份过多”的问题, 特变电工(600089.SH)、美的电器(000527.SZ)的方案,则违背“股权激励应该与增发等重大事项间隔至少30天”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行权价格或激励方式。中集集团(000039.SZ)、宝钢股份(600019.SH)等,在无法更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下,均宣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无奈之下,另觅它途变相股权激励开始滋生。长电科技,南京医药(600713.SH)实行的奖励基金计划就是途径之一。长电科技股权激励计划在受到备忘录的规范中止后,原来并行的“现金奖励基金计划”成为唯一的激励方式。

上述券商高层表示,这相当于公司发现金,让高管以个人名义买股票,其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有些上市公司正酝酿采取由大股东出面给高管股权回避监管,雪莱特(002076.SZ)式的争端却可能成为以该方式激励股东永远的痛。2002年,雪莱特大股东柴国生自愿将名下若干股份,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但随后双方矛盾骤起,522万股激励股权归属问题遂起纠纷。此案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由于李正辉离职时距离约定的时间2003年1月1日不满5年。因此最高院判定他返还3.8%股份中的一小部分,即李正辉应退还柴国生雪莱特公司股份348259股。

6 股权激励个税明确征收方式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影响

2005年、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通知针对的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2日公布的最新通知则明确了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纳税事项。

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例如: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税。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相关政策还存在有待进一步明确问题的思考:

1 潜水期权的处理:受到全球经济环境的影响,近期市场上存在不少尚未行使的潜水期权(即股价跌破行权价),对于这部分期权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方案的处理在有关政策中并未明确。上市公司是否仅可选择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然后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呢?这是否也同样需要6个月的等待期呢?――如果需要同样的等待期,这将增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成本,人为形成至少6个月的股权激励“真空期”。

2 限制性股票的收益封顶:《通知》规定“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其中“业绩指标”以及“业绩目标”指股权激励方案中设定的指标和目标,限制性股票实际收益增长幅度如超过此幅度,超过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锁)是否本年度不得出售?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3 对于已授予但末满足行权条件或归属条件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处理:对其进行延期归属还是作废?这在相关政策中未予说明,也可能是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决策空间。

2008年可以说是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范年――证监会连续制定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围绕股权激励这一看似井不复杂的事项有这样密集的规则出台,一方面说明了监管机构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思考――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

三、结论

长期激励的使用不当并非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有效设计的长期激励可以改变企业经营层的短视行为,并且使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渡时艰。同时,作为中短期激励的替代,长期激励可以减少公司中短期的现金薪酬支出。而且,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长期激励的估值较低,对公司和员工而言都能以更低廉的成本发放和取得长期激励。从公司角度可以帮助其改善现金流,节约成本。另外即使是在经济危机时期,保留和吸引重点人才对企业而言仍旧至关重要。

1 2009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新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数量有所缩减,行权价格有所提高,行权条件更加严苛,政策和经济形势逼迫下的这一转变,有望推进股权激励制度的良性发展。例如,青岛海尔公告,拟重启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由原计划的8000万股缩减到1771万股,行权价由原来的7,63元提高至10.88元。除将计划有效期由原来的七年缩至五年外,还对行权需满足的业绩条件提出更高要求。新华都(002264,SZ)公告称,678名激励对象将获得66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的行权价为25,35元,激励对象可在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在该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日按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30%、30%、40%分三期行权。

2 应选择真正有衡量作用的业绩条件,减少市值条件的使用,同时,应积极引入相对绩效衡量。此前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长期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尽管有部分公司跌破了授予时点公司股价,目前为止没有方案跌破员工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票购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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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问题;福利;监督

一、引言

N公司于2005年9月,推出配合股改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成为我国第一家获得国资委同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时间,股权激励的目的和本质是什么,股权激励是否能真正起到激励作用,激励条款的设计是否合理,激励效果如何,种种疑问使N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吸引了大批人的眼球。本文通过对N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以及执行结果的研究,试图探讨股权资励的本质性问题。

二、N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制订及执行情况

N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规定,要获得激励股权、核算和提取相应的股权激励基金只要满足净资产收益率(ROE)或者净利润总额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农产品确定的股权激励业绩标准为4.30%,而前五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56%,激励标准比前5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还要低很多。方案同时规定若公司未能达到净资产收益率业绩目标时,则公司必须实现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8,200万元,而据统计,N公司过去三年累计盈利22,742.62万元,股权激励目标的设定同样低于历史业绩水平。

2008年8月27日,N公司公告,参与公司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所获得激励股份已全部过户。2008年11月26日,N公司第一批股权激励限售股解禁当天,首批解禁激励股份浮盈高达1.17亿元。

三、股权激励的理论性论述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希望经营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从而尽职尽责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服务,它克服了传统的基本工资加年终奖金等薪酬体系的短期缺点,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期权激励方法。

股权激励要达到既激励了管理者,又提升了公司价值的目的,首先要明确制订股权激励方案的核心要素有哪些。首先,我们要明确激励的对象,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激励的对象也有所不同,对于初创期的企业,全员参与是留住人才的最好方式,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对核心人员的激励便成为企业股权激励的对象,当企业进入成熟期及衰退期,股权激励偏重于控制成本,激励的对象也基本局限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及核心员工。其次要考虑激励方式,对于选用的中长期激励方式,除了考虑激励机制外,还要考虑约束机制,否则激励方案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第三,要考虑员工持股总额及分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每位被激励人的职位、个人在公司的价值以及个人的能力来确定;第四,要考虑股票的来源,一般是在股票市场进行回购;第五,要考虑购股方式及退出机制,要兼顾公司降低成本以及员工降低员工离职率;最后,要考虑管理机构及操作,制订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不仅仅要保证制度的实施,同时也要贯彻共同分担风险、共同享受成果的理念。

四、N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效果分析

N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的第一个业绩目标-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并没有比以往增加,第二个业绩目标-三年累计净利润也并没有提升,同时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指标的制订条件非常简单,在制订方案时并没有合理计算或确定这些财务激励指标的方法或依据,缺少细致的规划论证和设计,并且虽然激励指标设定了三年,但净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却为短期财务指标,目标的设定只考虑了中短期激励,没有考虑中长期激励,这为后来许多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做了警示,股权激励除了需要考虑到与同业平均水平和公司近几年的平均水平比较外,还规定不能低于历史或行业平均水平,对净资产收益率及其复合增长率的要求分别在10%和20%以上,对净利润指标的要求是需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同时对公司股价也有严格的要求。

实际上,N公司2005年、2006年报显示净资产收益率(ROE)分别为1.33%和3.49%,两年累计实现净利润6891万元。这就意味着,管理层如果想取得激励的股票,第一个业绩指标显然无法完成,未来一年要完成第二个激励指标,至少要实现净利润11309万元,因为在激励方案中没有对净利润指标进行详细说明,未指出是否需要扣除非经常损益,因而就给被激励者提供了操纵盈余的机会,高层管理人员通过对已严重减值的资产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及通过“归核化”战略,将公司的优质资产出售,从而达到提升净利润的目的。

于是我们看到管理层对已血本无归的“江南第一猛庄”--金信信托的1亿元参股金在2005年仅计提了40%的资产减值准备,剩余的60%在2006年计提,如果管理层未操纵财务报表,那么2005年实现的净利润应为-4110万元,就无法达到股权激励设定的目标了。而从2006年末至2007年10月,管理层密集出售了公司拥有的优质资产,可见管理层为达到股权激励的第二个条件是多么的煞费苦心。从对2005年-2007年三年的财务报表分析,可以清楚地发现,公司能实现连续三年盈利,很大程度是缘于对盈余的操纵,通过跨期分别计提资产减值减备,以及出售优质资产提高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来增加公司的净利润。

据N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公司有13名董事,其中有4名都是公司高管,分别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由于上述有四名董事同时又是公司高管,身份具有双重性,在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细则表决时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选择回避,而实际上,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细则时,上述4名关联董事不仅全部参与了表决,而且全部投了赞成票,这就等于管理层自己为自己确定薪酬,缺乏了独立性和公正性。

N公司作为一家国有资产控股的老牌国有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政策的制订以及实施的过程中,监管机构的政策引导及监督作用不可忽视,企业上市后虽然披上了现代企业的外衣,但经营者大多数依然为上级部门任命,企业的经营者更关注的是职位的升迁以及个人利益的增加,对他们实施股权激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方案,除了激励,更重要的还要有约束作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及保护,使股权激励在授权主体、激励对象、股票来源、数量及比例、被激励者中途离职等情况都有政策可依,以避免在在现在非有效的市场竞争中,股价与公司业绩严重背离产生的社会影响。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N公司2005年制订的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效果的分析,我认为制订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首先需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往往具有经营者与监管者双重身份,存在自我评价的嫌疑,从而导致了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偏重于福利而不是激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以及媒体的监督,并加快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市场化,才能从制度及政策根源上提高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才能降低国有企业的成本。

另外,股权激励政策的监管重点,业绩考核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在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的设计及选择上,可以将考核期限延长,以增加被激励人操纵财务指标的难度,从根本上提高被激励者的工作积极性,使股权激励能真正实现公司利益与被激励者利益双赢的局面,使股权激励能从本质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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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树锋.宁波中小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模式探讨[D].宁波大学,2012.

[3]李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动因、风险及其有效性――基于伊利股份的案例分析[D].中山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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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收集了近年来有关股权激励问题相关法规,探讨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诸多规定,并对其补充规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的核心内容做了解读。

关键词 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现行适用的相关法规

目前,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章制度集中见于证监会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一文。随后,证监会又于2008年公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这三份法规是我国股权激励的第一套文件。另外,国资委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另有一套法规性文件,分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这两套法规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前者主要适用于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后者更多的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约束,本文所解读的法规性文件主要集中于第一套的有关内容。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诸多规定的探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底,于2006年正式启用。其核心内容涉及到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等问题。

我们认为,证监会出台的此项《管理办法》在以上一些内容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或不妥之处,以至于在外部监管的层面上,上市公司依据该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上市公司激励高管人员改善经营状况的效果并不明显。亦即从理论的角度上,由于这部法规所出现的一些缺陷和不妥,有可能使得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很好的解决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成本。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前提下,如果证监会等外部监管环境不严格,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负效应。以下我们将从《管理办法》中的诸多内容规定分别进行阐述,以指出该项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具体缺陷或不妥之处。

(一)关于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在激励对象的问题上,《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值得商榷。监事是否应当纳入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流程,上市公司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首先将该项计划报董事会决议,在这一过程中,监事应当勤勉尽职、独立地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核,监事尤其应注意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另外在程序、手续上核实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保证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质量。但如果董事和监事包括其他高管同时纳入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则董事和监事将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由于董事和监事同时能获得未来潜在的股权增值利得,则监事很可能会放松公司的内部质询,如此下来一个激励效果不明显或存在诸多违规操作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将可能会更轻易的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批准。

(二)关于激励对象的获授行权条件

本文认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问题是《管理办法》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所谓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是指激励对象在满足何种条件下(通常为达到多少程度的公司营业指标等)才能行使股票期权。由于股权激励机制是公司事先约定激励对象可以以较低价格购买一部分股票或者事先以确定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股票,在未来如果公司股价高于事先约定的购买价格或事先确定的授予价格,则激励对象可获得股票价差所带来的利得。因而,行权条件直接关乎着激励对象当前的潜在利益能否转化为未来的现实利益。从事前激励效果的角度来看,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应当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尤其是实施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因为如果上市公司设置的行权条件(例如实施后反映公司业绩的EPS、ROE等指标)较低,则激励对象将很容易达到业绩所规定的要求,所授予的股票或股票期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起不到激励董事及高管努力经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效果。然而在《管理办法》中,只有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及到了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并且内容相当粗略,没有考虑实施后公司业绩、激励对象努力工作程度与获授行权条件之间的关联,也没有具体指出应采用何种指标对激励对象获授行权条件进行规范。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上有着相当大的空间可以操作,这种缺乏严格的股权激励监督环境使得上市公司所实施的股权激励在效果上使人担忧。

(三)关于授予价格的确定和行权价格的变更

授予价格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对我国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而言,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也是拥有足够的自主操作空间。在《管理办法》中,证监会没有对授予价格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十八条中提到了“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然而以市价为基准到底可以低于市价还是高于市价或者最低能低于市价多少百分比,在《管理办法》中都没有做出具体限定。尤其考虑到,若用来激励的标的股票采用的是定向增发的方式授予,则授予价格是按照非公开发行定价的规则为参考(10%折扣)还是另行单独定价,在《管理办法》中都未做出说明。另外,当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是股票期权时,则上市公司应当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亦即允许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相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但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允许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除权、除息)对股权激励的后期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将后期行权价格的调整方式交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对于急于获得股票增值利得的上市公司董事而言,其可能通过首次行权以后,后期频繁除权、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手段降低行权价格,以追求行权价与现实市价之间价差的最大化。

三、《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的核心内容

2008年证监会先后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激励对象、行权条件的指标设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管理办法》的不足之处。下面是《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中针对《管理办法》补充的核心内容。

1.在激励对象问题上,《备忘录2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这一规定避免了董事和监事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不仅有助于上市公司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治理结构同时也能促进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效性。

2.在行权指标的问题上,《备忘录1号》关于上市公司行权条件的处理做了指导性的规范:证监会明确提出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要考虑公司实施管激励后的业绩情况,例如EPS、加权ROE、净利润增长率等,并鼓励公司同时采取市值指标(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和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这一规定相对于《管理办法》做了较大的改进。从执行的效果来看,行权条件用财务指标和行业相对指标明确地加以规范,能够缩小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激励给高管实施股权福利的操作空间,有利于股权的激励有效性。但仍然要注意到,证监会的这一规定并不具有严格强制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激励的有效性问题,在日后出台的相关法规应当进一步加以完善此项规定。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上,《备忘录1号》明确了若激励对象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获得股票,则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50%(即有50%的折扣)。这相比于《上市公司证券放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10%折扣的定价原则,有了更多的折扣。从实务操作上看,由于定价发行价格有多达50%的折扣,因而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的解决激励对象购买激励股票的资金来源问题。另外《备忘录3号》在措词上也严格强调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行权价格或激励方式。从监管层的态度看,这一规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操作行权价格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吴敬琏.股票期权激励与公司治理.2005.

[2]文宗瑜.薪酬体系构建与薪酬模型设计案例教程.2007.

股权激励规则范文5

关键词:委托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

一、引言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委托问题的核心所在。其中,股权激励方式正在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采用。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票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忠实勤勉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的程度。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各类股权激励的案例大量涌现。

二、国内外研究回顾

关于各种股权激励方式之间的选择问题,国内外学者均做了大量的研究。Feltham和Wu(2001)基于经理人期望效用函数为其工作努力程度凹函数的前提假设,建立了一个模型。其得出的结论是,当经理人行为仅对产出均值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作用大于股票期权;当经理人行为对产出均值和产出方差共同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优势却无法发挥。Richard A Lambert和David Lacker(2004)研究发现,在既定的努力程度下,以不同形式激励经理人,激励成本是股票期权行权价的减函数。因此,得出结论:股票期权对企业来说是成本最高的激励方式。刘浩和孙铮(2009)从激励的影响、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税收与现金流的影响三个方面对股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分别进行了研究。目前来看,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方式的研究还有待完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

(一)主要监管法规

1、针对上市公司

以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开始建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监管政策框架。2008年,中国证监会又相继《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对激励对象范围、行权价格、行权条件、制定激励计划时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先后联合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外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办法》”),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操作规范。由于实践中部分公司存在实施条件过宽、预期收益失控、业绩考核不严等问题,2008年国资委、财政部又联合《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监管。

(二)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三类:一是董事,二是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其中,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四、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方式

(一)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股票市价-行权价格。

股票增值权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的取得完全取决于激励对象能否通过努力工作使得公司的股价超过行权价,以获取收益。股票增值权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便于实施,不需要进行真正的股权变更和股票发行。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股票,不用为行权支出现金,不会摊薄股东权益。另外,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比较小,只需要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向其支付即可。

1、授予方式

可一次授予或多次授予。如果分多次授予,原则上每年授予一次,且该计划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

2、行权价格

根据《境外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根据《境内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

3、行权限制期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

4、行权有效期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或按照符合境外上市规则要求的办法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二)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但不能将该权利用来质押、转让或偿债。

股票期权在价格、授予方式、行权限制期、行权有效期等各个方面均与股票增值权相同。这也是为什么股票增值权通常被称为“虚拟股票期权”。两者的不同之处是:股票期权行权时,被激励对象需要先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再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来实现收益。而股票增值权行权时,直接由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和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向被激励对象现金支付。

股权激励对象通过行使股票期权所获得的股票来源有两种,一是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股份,二是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回购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与或者以较低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反之,如果预定目标没有实现,公司有权收回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按照原来较低的授予价格回购。

1、个人出资水平

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2、禁售期和解锁期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3、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限售期内任一年度,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限售期满后,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认购成本价购回注销。

五、三种主要股权激励方式的区别

(一)基本权利义务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性质的激励方式,而限制性股票则属于“期股”性质的激励方式,不同性质带来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持有者拥有行权的权利,但没有行权的义务。如果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持有者可以不行权,从而避免损失。限制性股票持有者需要先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当股价低于买入价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三者相比,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

(二)激励标的物不同

股票期权行权后,激励对象将持有公司股票,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激励对象后,也将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而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工具,激励标的物仅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并不真正拥有公司的股票。

(三)激励主导作用不同

相对而言,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主要作用是激励人才和吸引人才,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作用是留住人才。持有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只有努力提升公司业绩,使股价超过行权价格,行权才有意义,否则持有的股票期权将毫无价值。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跌,低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时,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持有者离开企业的机会成本为零。而只要股票价格不为零,限制性股票对持有者来说仍存在一定的价值。

(四)收益实现方式不同

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来说,被激励对象均需要先使用自有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才能够实现收益。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在二级市场进行兑现。而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的收益由企业用现金进行支付,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延期支付。

(五)估值方式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值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计算。这种估值方式受到模型参数的影响,对于参数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一些参数依赖于人为的主观判断,容易被公司经营者所操纵。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计算简单,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值和个人出资价格之差。

六、结语

从实践中看,股票期权是资本市场上最流行的激励方式,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适合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高成长性的企业股票上涨空间较大,而股票期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方面更为有效,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于其他方式。同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是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规模较大的成熟型企业倾向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来激励员工。大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求稳,而不是求快,经营决策以规避风险为主。如果公司股价下跌,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损失。这样可以更好地突出限制性股票的“惩罚性”,可以有效避免股票期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的问题。

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部分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这种工具,主要是因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均涉及到管理层将最终持有公司股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此往往比较敏感。股票增值权的持有对象并不拥有公司股票,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实证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付强,吴娓.限制性股票奖励、激励性股票期权与企业薪酬制度的选择[J].财会月刊(理论版),2005;11:50-51

股权激励规则范文6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定。

第十八条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一)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或解锁)和未行权(或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二)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