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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范文1
20世纪50年代,以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推崇。中国也对苏联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模仿,甚至直接“移植”。很显然这种制度的模仿和移植,可以大大减少新体制设计和建设的成本。但由于中国与苏联历史、客观自然因素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把出生于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直接用于中国,则会可能出现诸多不适应的症状,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并对该体制不断地进行修正以适应中国的国情。从国民经济学课程建设发展历程来看,中国最早的《国民经济计划学》教材就是源自对苏联教材的直接模仿,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不断更新,其课程名称先后以《国民经济管理概论》和《计划经济学》出现,直至发展演变成为今天的《国民经济学》,这显示出国民经济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中国化”和“本土化”的特征。
二、逻辑必然:国民经济学在当前我国的存在
当前,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与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改革不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政府主导下的以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渐进性改革,这也是国民经济学在当前中国存在的逻辑必然。
(一)逻辑起点:我国正在进行一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改革
中国所实行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改革,因此,在经济改革进程中政府行为显得非常重要。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的定位以及行为方式直接影响着经济改革的进程和效率。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未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行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1.政府“越位”问题的解决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体制惯性,政府在诸多方面还对经济还存在强大干预,这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生产管得过多过死,每年政府对国有企业大量的亏损补贴及政策优惠,对其进行扶持,极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形成;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为大力发展经济,亲自参与招商引资,将本属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行为纳入政府职责范围之中。这种政府“越位”行为屡见不鲜,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越位”行为正是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不健全的表现,解决政府“越位”行为是还原市场的过程。因此,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及时解决政府“越位”问题。政府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恰当的方式退出市场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难题,这也是国民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2.政府“缺位”问题的解决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等因素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在这些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但目前来来看,中国政府在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职能并没有到位。如中国政府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规制不利,垄断企业的价格同盟、价格歧视、供应不足、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同时政府在提供经济制度等公共物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如对于经济改制中出现的急切需要解决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经济改革中存在的寻租问题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必须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此,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正确解决政府“缺位”问题。需要寻找合适的方式,令政府有效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中国当前情况下需要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民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必要性:中国经济改革的渐进性与长期性
与俄罗斯“休克疗法”的市场化改革不同,中国采用的是市场化改革是渐进性改革,这决定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是一个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改革国家,也不同于基于“华盛顿共识”的苏联、东欧国家的市场化改革,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性改革(又被称为“北京共识”)。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中国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地进行探寻,对国民经济运行客观规律的研究,更应结合中国经济的实际,总结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性特征决定了国民经济学学科以及该专业的研究生在目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国民经济学学科研究发展内容展望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中国现实和该学科的发展历史情况,未来国民经济学研究可能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展开:
(一)宏观调控与政策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混合经济依然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提供者,宏观经济计划和管理依然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从目前来看,中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而财政手段运用也不熟练,计划仍是目前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此处的计划已不是原先意义上的计划(高度集权的政治手段),而变为类似管理学意义上的指导性计划和政策性计划。因此,政府要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中政府调控的成熟理论与经验,更要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提出符合国情的主张,同时深入研究各个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手段的组合与协同问题。
(二)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
战略与规划原本是“国民经济计划”专业的核心方向,现在仍是国民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国民经济学与财政学、金融学相比显得更为宏观。在未来经济发展中,中国政府依然会重视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以规划的方式指导经济的发展。因此,国民经济学应着重突出市场经济中的国家战略和规划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涉及的重大项目课题的研究,比如,城镇化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等。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范文2
关键词: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三、法的指引作用又称为法的引导功能,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例如:某林区村民于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他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滥砍滥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从了父亲的指引,在这里,于小林听从父亲劝导,知道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为违法,而未去实施,说明法有指引作用。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如人们根据交通地图找路、引小孩过马路;又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命令;
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调整。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有的学者认为是从立法技术上分的),法的规范性指引作用还可以区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所以,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与义务性规范(也称义务性规则)相对应。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又如,小丽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对养父陈某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提起自诉;该刑法条款对小丽的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见《刑法》第257条第1款:“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
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它与授权性规范(也称权利性规则)相对应。为了加深大家对不确定的指引的理解,笔者在此处举了7个实例:(1)《继承法》第16条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即是说公民既可立遗嘱,也可不立遗嘱,可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一人,也可指定数人继承个人财产,因此属规范性指引中的有选择的指引);(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是说:是否变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3)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条文既是确定的指引[因为故意杀人行为设定了必然的法律制裁以禁止犯罪],又是不确定的指引[因其属裁判规则,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4)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5)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即是鼓励年满18周岁的公民积极参加选举);(6)《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有权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法的评价作用(裁判作用是其中一种)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为了加深大家对评价作用的理解,笔者在此处举了4个实例:1、20世纪90年代,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这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这条法律原则的内容来处理有关传销的案件,正是一种用法律条文中有关法律原则来判断传销活动的合法与否,是法律原则评价作用的体现。裁判作用是指法可以作为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裁判标准,实际上是法的评价作用的一种。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以上法律原则处理案件,正是根据该法律原则来裁判传销的合法性,体现了法律原则有裁判作用。)2、某林区村民于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他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滥砍滥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从了父亲的指引,在这里,于小林的父亲根据法的指引,对于小林的行为加以评价,认为儿子不经许可去国有林区伐木,会违反《森林法》而加以劝阻,小林听从法的指引没有实施法所不允许的滥砍滥伐行为,说明法有评价作用。3、人们的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而由或道德规范来调整。4、对离婚案件,从法律上一般仅能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但对离婚原因可能需要根据道德规范来加以评价。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反面教育)和示范作用(正面教育)。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商鞅是很会发挥法的这两种教育作用的。他以三丈之木置于国都南门,募民有能徙木于北门者赏十金,但无人响应。他又将赏金增至五十金,有一人应募,即获得五十金,以此来取信于民。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的实例。秦国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师傅公子虔、公孙贾。这也是示警作用的典型写照。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为了加深大家对预测作用的理解,笔者在此处举了14个实例:1、20世纪90年代,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这个法律原则,人们可以认识到传销作为一个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在传销过程中,不能作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否则就会触犯法律,体现了法律原则的预测作用。)2、一般的人都会认为,虽然道路上车辆很多,但自己在道路上行走时,只要遵守交通法规,还是相当安全。(即人们相信,在通常情况下,驾驶车辆的人会遵守交通法规,他们不会危害自己的安全;如果他们违反交通法规,交警将对他们采取相应措施)。3、合同法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以合理地指望,也即预测到,在一般情况下,对方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将保证合同具有约束力。(通过合同法和所订立的合同,双方就可以相互预测对方的行为以及有关机关对这种行为的反应,这是法律的预测作用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4、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根据法律考虑主管部门是否能对自己的申请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5、一个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考虑其他诉讼当事人、正人会有什么行为,也根据法律考虑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会作出什么判决。6、由于《合同法》的存在,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预见到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或无效,违反合同将会遇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7、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颁布和宣传,人们可以相当准确地预见到组织非法游行的后果。8、基层人民法院面对一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就应当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见《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1条)。这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就是由司法官员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规定,所作出的一种预测。9、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见《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这里“可能被判处死刑”同样也是法官预测的后果。10、《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预测作用。11、对于那些“法盲”而言,法的预测功能似乎没有显示出来,然而法并不因为他们不知法而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拒绝承担法律责任。12、对于那些明知法律禁止而铤而走险的人而言,则是法的预测功能在他人身上的扭曲反应。13、在专制国家里,如在奴隶社会的国家,形成“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状况,这只能说明其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14、在文明的法治国家里,法律应宣告民知,这样才可能为发挥法的预测功能提供基本的前提。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为了加深大家对强制作用的理解,笔者在此处举了2个实例:1、20世纪90年代,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这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以上法律原则来处理传销案件,如果发现传销活动中有违反这一法律原则的行为,就会给予法律的制裁,从而强制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守本法律原则的规定,使经济活动能够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法律原则的强制作用在规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2、法律规定中的制裁措施: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迫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等,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宪法中的弹劾、罢免等。
介绍完法的规范作用之后,我们再简单介绍一下法的社会作用。
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范文3
采访间隙作为“闲片儿”,自然聊到了足球。他说,越南虽然足球水平不高,但是越南人对于足球的喜爱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他曾经向总理阮晋勇提出过,由自己来当越南足协主席的建议。因为他觉得,越南的足球现在越来越披上了商业(职业)的外衣,所以还是应当由一个懂经济的人管理才行。正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在关注越南经济改革的同时,我也顺带着偶尔关注下越南足球的动向。
很早就知道越南超级联赛也有一支“恒大”队,名字叫“TT河内”,他的老板是被越南《商业杂志》评为2011年“越南年度企业家”、号称金融大亨的48岁商人阮德坚。这位已经满头银发的中年人,是越南最大的商业银行——亚洲商业银行,以及越南进出口商业银行的大股东,同时还涉足房地产、旅游、服装等领域,而其5亿美元的身价,使其成为越南响当当的富豪。但是就在今年8月20日,越南有关部门以“涉嫌违反金融规定”逮捕了阮德坚。随之,越南各地的亚商银行出现挤兑,最终还是越南国家银行出面,才使得金融市场得以稳定。巧合的是,在阮德坚被抓的前一天,他的TT河内俱乐部刚刚以净胜球的劣势排在胡志明FC之后,获得了越超联赛的亚军,不过还是获得了下赛季参加亚足联杯赛的资格。而阮德坚控制的另一支河内球队——“河内同发”队则获得了联赛第十名。
像阮德坚这样的足球大亨,行事风格和为人处世方式,在中国人看来那么似曾相识。比如,他不惜重金搭建球队的手段,怎么看都像是标准的越南版“恒大”,只是他做得还是没有许家印那样气吞山河——当年邀请李章洙执教中甲时期的恒大,摆在李章洙面前的工作合同,金额一栏是空的,许家印发话了,“年薪让李指导自己填,他觉得拿多少钱合适只管自己写!”而他喜欢参与球队阵型、打法的做派,却又比不过申花的老板朱骏——2009年李玮锋曾经对朱骏有过一段精彩绝伦的描述,“人家都说切尔西的老板阿布神奇,他也就无非请来了一个神奇的希丁克。但是他远远比不上朱骏,因为有的时候,朱老板自己就是希丁克。”
而同时拥有两家越超球队,则同当年张海营造的“张海系”简直不可同日而语,最起码,阮德坚不敢揭竿而起造足协的反。唯一与中国足球富豪相像的,是境遇与大连实德的老板徐明相似。
所以,无论在中国还是越南,富豪足球始终让人心里不踏实。毕竟,一夜暴富总像海市蜃楼那样,说不准哪天就“卧尔卧”了。
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范文4
目前,大家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一种是板块式结合,即认为对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活动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基本建设规模等,或对占社会总产品70~80多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概由国家计划来调节,而其它的经济活动,包括占社会总产品20一30多的次要小商品,则实行市场调节;另一种看法认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是溶合在一起的,互相渗透、相辅相成式的结合。但这种看法又认为计划是站在山顶上纵观全局,是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出发的。而市场是站在峡峪里,从企业的局部或眼前利益出发的。这种看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他与前一种看法一样,仍然是把计划与市场看成两个东西,只是在实践中溶合在一起了。至于前一种看法把计划与市场看作是两个互不相溶的东西,有此没彼,有我没你,把计划调节认为是计划规律发生作用或受计划规律支配,把市场调节认为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或受价值规律支配的,这种观点就更值得商确了。
为了正确认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们不妨先简略的谈谈计划与市场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什么是市场?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条件下,市场就是人们进行商品买卖的活动。马克思指出:“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2页)列宁也明确地指出:“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市场量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列宁全集》第1卷第83页)可见,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它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各个生产部门、各个地区、各个企业、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或者是商品买卖关系的总称。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生产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之间的联系,必然要通过市场上的商品买卖来实现的。市场上一定时期内商品的供应总量及其结构(包括质量、品种、规格等)和社会购买力及其投向(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购买力等)是否相适应,是整个国民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上商品供应和需要状况,又取决于国民经济的各种比例是否相适应,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社会生产两大部类的比例,农、轻、重的比例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以说市场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综合反应,是晴雨表,指示器。什么是计划?计划是国家或企业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如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价值规律、按劳分配规律等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指导和打算,是主观的东西。主观要作用于客观,它应当是客观实际的反映,应当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同时又要对客观现实起能动的指导作用。
任何社会的经济发展都要求保持一定的比例。马克思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8页)就是说,何任社会生产只要存在着社会分工,就要求在各个部门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马克思把它称作是“自然规律”,并且指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同上)经济计划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才能予先制定合理的共同遵守的经济计划,力求合理地使用经济资源。但是,也必须看到,既然计划是主观的东西,因此它就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主观反映了客观,计划反映了实际需要,这时,计划就是正确的,人们在执行计划中就会取得胜利。另一种是主观违背了客观,计划不符合实际,这时,计划就是主观主义的,人们在执行中就会碰壁。
那末,计划怎样才能符合实际呢?或者说怎样才使计划不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呢?这就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制定计划,使计划尽可能符合实际。既然市场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社会再生产的各个方面的发展是否相适应,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都要通过市场机制,如供求、价格等反映出来。因此,要使计划符合子实际,就必须使计划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通过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使国民经济各部门保持合理的比例。也就是说,只有对市场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地分析与予测,人们在制订计划时,才能有科学的经济依据。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认为,市场与计划的关系是基础与指导的关系。就是说我们的计划是在对市场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予测的基础上制定的,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是在国家统一计划的领导下发展的,我们的市场也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经济是通过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来调节的。但是,要使计划能够正确地调节整个社会的生产、分配和流通,必须做到以下两条:第一,计划必须有客观的经济依据-一一对现实经济结构和对市场的调查研究与分析予测。力求使计划反映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的要求,而不违背客观规律。它同那种主观主义地制定计划,而定了计划又不管行得通、行不通,硬是要人们执行的那种所谓的计划调节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主观同客的统一,、因而是可靠的、正确的;后者是建立在不符合客观规律的“长官意志”之上,因而是主观主义的。第二,计划制定以后要保证计划的实现,不能单纯地依靠行政命令,同样必须利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特别是调节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促使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流通,这都是一项很复杂很细致的工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不容易。但是要使计划调节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就必须这样做。
现在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差别,同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会需要多种多样,具体产品千差万别。,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各地区的情况很不相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而且社特真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把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别是直接计划,使计划包罗万象,是做不到的。列宁曾经说过:“完整的、无所不包的、正的计划等于‘,的空想。”(《列宁全集》第35卷第473页)如果硬要那么办,就难免不犯主观主义、的错误。所以,把计划建立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并不是说把什么都包罗在国家计划之内,这既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再说,计划并不一定是直接计划,间接计划算不算计划?计划也不一定都是国家计划,地方和企业的计划算不算计划?在实践中,必然是重要经济活动,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主要比例、生产布局以及主要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价格体系、物价指数、工资指数等,要由国家计划来安排、规定,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地方要根据自己的地区优势等具体情况,制定比较具体的地方计划,而一些日常的经济活动或者是国家计划之外的经济活动,如与企业简单再生产相适应的产供销,人财物等经济活动,或者是关系国计民生不十分重要的工农业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则由企业计划来进行调节。在这里,价值规律所发挥作用难免就不带有一些自发性。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价格等变化制定产销计划,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计划。这样,必然是一方面,国家计划只能在调查研究、遵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的、重要的、带方向的规划和指标;另一方面,企业的短期计划,则应当由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及其变化,通过签订工商合同和供销合同来制定。
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范文5
关键词:政府预算;法治性;市场经济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nied only summarizes “the government budget” by the planning the traditional viewpoint, pointed out that “the plan” is only the government budget essential form, but the efficiency also non-government budget's essence, only ha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s the government budget basic content and the live soul, is distinguishes between any other financial category basic nature. It decided by the market economy that the market and the capital through government budget's legal authority, the positive governing government's economic lifeline, have caused the government to move must serve its fundamental interests. Our country existing government budget system also has the very big disparity to the government by law request, for this reason must strengthen Our country government budget the law, the planning, the normalizing, openness and the political procedural nature.
key word: Government budget; Government by law; Market economy
前言
政府预算,过去通常称为国家预算。[1]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是政府预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内容。在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中,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预算尽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无实质内容,有法不依导致了我国财政工作的极度紊乱状态。它严重地危害着我国财政的正常运行,如任其 发展 还可能毁掉我国的改革大业。因此,认清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质,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否则,不管人们采用怎么样的努力,要解脱我国财政于 目前 的极度困难状况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将对此 问题 给出自己的 分析 和看法。
一、“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
我国关于政府预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认为政府预算就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2]。这是认为政府预算就是“财政计划”;一认为政府预算“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计划地筹集、供应资金,制约经济结构与比例、速度,满足 社会 主义 现代 化建设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着主要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计划管理财政收支角度看,国家预算就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其收支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是认为政府预算既是“财政计划”又是“分配关系”。两类看法都认为政府预算是政府收支计划,但它们的分歧在于:政府预算除了“财政计划”之外,是否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则是肯定的。
认为政府预算仅是财政计划的看法有着充分的 历史 和现实依据。从历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编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从现实看则是近现代政府每年都编制、执行和审核财政收支计划,而形成了一种新财政范畴。 英语 称该范畴为“Public (Government) 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筹集相应钱款的计划,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财政计划。该词中译为“政府预算”,取中文“预算”一词的预先 计算 与安排控制未来经济活动的财务计划之意;加上“国家”一词,就是表示财政计划。这就鲜明地概括了该范畴的计划性特征。可见,将政府预算定义为财政收支计划是有其正确性的。但如进一步考查则可看出,仅从计划角度是难以正确概括和把握政府预算的性质与内容的。
平头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尚且需要某种计划,更何况君临天下的君主呢?我国古代早已存在财政计划现象,人们还由此得出政府预算不迟于周朝就已出现的结论。[4]可见,财政活动与财政计划总是不同程度地相共存的。但由此得出政府预算早已产生的结论则有失偏颇,因为那实际上是将政府预算等同于财政了。这无异于取消政府预算范畴。
财政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动,其收支规模是巨大的,因而总需要依靠某种计划来安排和规范。完全没有计划而放任自流的财政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是 自然 经济时期的财政也如此。
为此,存在着不同观点是自然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级社会,统治者个人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的收支活动很难严格地区分。因此,不可能有完整、系统的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另外,在商品货币关系尚不发达的国家财政分配中,不可能有事先进行详细的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的工作方面,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而且封建统治阶级国家的各级机构在财政活动上所处的地位也是不明确的。因此,当 时尚 未形成政府预算制度,即使有些个别的预计收支,也不能叫做国家预算。”[5]在这里,除了收支计划外,诸如完整系统的财政管理制度、事先的详细计算、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以及确定国家各级机构的财政地位等,都被认为是政府预算必不可少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正确的,“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但不反映其典型内容和根本性质。
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范文6
[关键词] 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型集约型可持续发展
经济增长的基本含义是:经济量的、能力的扩张与经济结构的转变或高度化。一般来说,经济增长方式分为粗放型和集约型。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在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依靠大量要素投入的增加来提高产出水平的增长方式;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依靠综合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来提高产出水平的增长方式。所谓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是指由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性
1.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由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运行机制和体制决定的。在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或工业化实现以前,通常为粗放型经济增长,而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或工业化实现以后,则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我国建国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选择了以优先重工业为中心、高积累、高速度的发展战略。随着经济向前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和总量之后,就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经济效益低下;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进步缓慢、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差、附加值低;重复建设现象普遍; 在生产建设和流通等各个领域里资源耗费高、资金周转慢、损失浪费严重、生产能力大量闲置;环境污染严重、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等等。因此我们必须改变目前这种增长方式,通过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进入一个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集约化时期,这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
2.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适应国际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趋势,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还在进一步加大,国内市场正逐步同国际市场接轨。但目前国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我国要想占领更多的国际市场,就必须提高我国产品的品质。如果我们不改变当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从较低层次上升到较高层次,我们就难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
3.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缓解资金、能源、原材料供给矛盾的良方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资金、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粗放投入实现的。如果继续大量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必将造成资源的过量开采,加剧破坏生态环境。并且财政和银行能用于建设的资金有限,扩大利用外资也需要相应的国内配套资金。只有改变现有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方式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才能有效缓解资金、能源的供需矛盾,使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途径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使企业真正成为推动技术进步的主体,实现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强技术进步的动力和压力,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工作中真正做到自主决策、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求发展;充分考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变化,建立重要商品的国内储备制度和市场风险基金制度,培育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功能,同时也增强国家对市场运行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金融、外贸、投资等宏观管理体制等等。
2.优化产业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非常突出。第一产业比重下降过快;第二产业(主要是加工业)的低效率过度扩张带动需求膨胀的压力;第三产业产业的增长速度总体上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产业结构高度化和现代化,使产业结构从低级水准向高级水准发展,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在整个产业结构中,有第一产业占优势比重向第二、三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2)产业结构中有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3)产业结构中有制造初级产品的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制造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
3.发展循环经济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依赖资源的高消耗来实现,导致资源的约束矛盾突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剧。在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如果继续沿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资源将难以为继,环境将不堪重负。必须倡导循环经济方式,坚决扭转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状况,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这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又一重要途径。
4.推进科技进步
我们必须坚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继续大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从而形成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的有效机制。在经济发展中,我们要逐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坚持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实现市场开拓、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一体化。
5.实施人才强国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