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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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意义

农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形成的经济实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r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和成熟,并逐渐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使其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经历诸多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

1.建社初期运转困难

多数合作社处于初创阶段,由于业务量少,社员收入不多,有的合作社从事的产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销售未能实现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合作社没有收来源,合作基础薄弱,缺乏资金,运转困难,带动能力不强。多数合作社为民服务的方式多数是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开展一些农业技术培训之类的服务,少量合作社提供了一些生产资料供应及农机化服务,多数合作社不能开展为社员服务项目。

2.缺乏资金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资金保障是主要问题之一。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大多来源于社员以及本社的资金积累。而这两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数额有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为服务型的组织,且很多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时间较短,资金的积累相对有限,资金来源渠道少,加上政府的扶持资金少或缺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艰难。

3.合作社贷款难

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从运行的合作社看,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资金的支持,各大银行贷款都要求抵押,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都用于经营,租赁的土地又不能作抵押,因此各大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贷到,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4.存在信任缺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多种问题,很多都是由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信任缺失造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的小农经济模式,使农民形成了较为浓厚的小农经济意识。导致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信任感,自私自利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营效率降低。

5.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目前来说,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距离转化为规范化、市场化的公司都还有一段发展道路,为加快这一进程,有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供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考。

1.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格局

“三农”问题关键是农民素质问题,必须形成宣传教育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气候和氛围,同步以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服务。抓好宣传教育。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引导农民打消各种不应有的顾虑,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中来。抓好培训和管理。

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业是基础产业,是事关农民富裕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扶持。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探索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出台扶持政策,制定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为合作社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

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应该积极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成立明确的主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还应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对运作规范、绩效优良、发展潜力巨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当的给予表彰鼓励,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农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二者合谋”;三方博弈

中图分类号:F321.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2007405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98.24万家,同比增长42.6%;实际入社农户7 41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28.5%,同比增长39.8%。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矛盾,同时还丰富和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也有学者对此表示质疑,强调由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的异化,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没有真正带动小农、改变小农的社会市场地位,反而还强化了小农的弱势地位[2]。

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偏离甚至背离合作社基本原则,导致大多数社员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现象。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假合作社”。“假合作社”即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名实分离[3],“假合作社”与“真合作社”争夺国家的扶持资源并挤压“真合作社”[4],“假合作社”数量之大几乎占到合作社总量的80%[5]。第二,精英俘获。精英俘获主要体现为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一股独大”[69],少数核心社员通过占有主要的剩余控制权侵犯普通成员的利益[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1112]。有研究指出“假合作社”的产生有着特定的乡土逻辑[1314],地方政府在目前以“一窝蜂、搞摊派、分任务、下指标”为特征的“压力型行政体制”条件下,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追求短期政绩收益,对合作社的发展自然会只重数量而不求质量,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皮包合作社”[15]。同时,在现阶段中央政府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语境下,地方政府除了能从“假合作社”中获取短期政绩利益外,还可以获取“租金”收益[1618]。

“精英俘获”指合作社的控制权被少数核心成员把控,合作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遭到破坏。从理论上讲,普通社员本应是与代表核心成员利益的管理者进行博弈的重要力量,但实践中由于核心成员生产规模较大,或者出资额较多,负责合作社日常事务的理事往往会由其控制[19],相对富裕的核心成员利用手中的相对控制权进行内部寻租活动[20],因此在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的博弈过程中,代表核心成员利益的管理者无论是否“谋私”,普通社员的占优策略都是“不参与决策”或者“忍气吞声”,这明显是一个对普通社员不利的结局[21]。而地方政府同样出于短期政绩和“租金”收益的考虑,对合作社由少数核心成员控制的情况通常持默许态度,由于制度和机制保障缺失,普通社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沦为“待宰的羔羊”[22]。

通过文献梳理不难发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实质上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短期政绩利益和“租金”收益的驱动下,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的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同时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强烈关注,201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颁布不但体现了中央政府规范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路从“先发展后规范”转向了“边发展边规范”[23]。面对中央政府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决心,地方政府跟合作社负责人是继续“合谋”还是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合作社负责人是寻求与地方政府“合谋”还是对合作社进行整改?在中央政府强势干预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合作社负责人三者之间势必会呈现出一个新的三方博弈关系。那么中央政府的介入能否有效遏制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呢?其中的影响条件和作用机理又是怎样的呢?本文拟构建一个完全信息条件下,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合作社负责人三方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一、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一)问题假设

第一,博弈参与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合作社负责人均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第二,中央政府代表广大合作社社员的根本利益,与地方政府构成委托关系,中央政府代表广大合作社社员敦促地方政府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人,对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同时也是合作社的资源提供者和监管者;合作社负责人通常是合作社中出资最多或者是控制合作社发展关键资源的人,他们通常只代表少数核心成员的利益。

第三,假设合作社负责人与地方政府“合谋”成功,合作社负责人就可以继续从合作社发展中谋取非法利益w,但此时合作社负责人须向地方政府支付“贿金”λ(0

第四,假设地方政府选择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且未被中央政府发现,此时地方政府不但可以得到“租金”λw,还可以获得政绩收益rd;但是地方政府的“合谋”行为一旦被发现,地方政府不但政绩收益为0,还会面临βλw(β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处罚系数,β>1)的处罚,合作社负责人此时也将支付罚金α(1-λ)w(α为对合作社负责人的罚金系数,α>1)。假设地方政府选择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获得政绩收益rd,但地方政府需要支付监管成本c2。

第五,假设中央政府的稽查成本为c3,中央政府通过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助于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中央政府加强对合作社的干预可以产生政绩收益r。

根据以上假设,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稽查以及地方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管就形成了一个三方动态博弈过程,其中中央政府在稽查与不稽查之间选择;地方政府在监管与“合谋”之间选择;合作社负责人在“合谋”与整改之间选择。

(二)三方博弈模型的建立

采用完全信息博弈,对合作社负责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动态博弈过程进行分析,这一博弈涉及到合作社负责人、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三方,合作社负责人与地方政府两者合作博弈,通过两者协商可以形成利益均衡,中央政府的引入在于监督二者是否履行责任。假定中央政府稽查与不稽查的概率分别为pc与1-pc,在稽查的情况下,查实地方政府违规和未查出地方政府违规的概率分别为pa与1-pa;地方政府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与不“合谋”的概率分别为pv与1-pv。根据所述条件,地方政府、合作社负责人、中央政府三方的博弈及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r(三)模型求解

(1)在给定地方政府参与“合谋”的概率为pv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选择稽查与不稽查的预期收益π1、π2分别为:

π1=pvpa[βw+α(1-λ)w-c3]-

pv(1-pa)c3+(1-pv)pa(r-c3)+

(1-pv)(1-pa)(r-c3)(1)

π2=pv×0+(1-pv)r(2)

当中央政府进行稽查与不稽查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就得到中央政府在博弈均衡时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最优概率p*v。

因此令π1=π2

-c3+papvw(α+β-αλ)=0(3)

p*v=c3pa[βw+α(1-λ)w](4)

(2)在给定中央政府稽查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选择跟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与监管的预期收益π3、π4分别为:

π3=-pcpaβw+pc(1-pa)(βw+rd)+

(1-pc)(βw+rd)(5)

π4=pcpa(rd-c2)+pc(1-pa)(rd-c2)+

(1-pc)(rd-c2)(6)

当地方政府选择跟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与对其进行监管的收益无差异时,就可得到地方政府在博弈均衡时中央政府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p*c。

令π3=π4

c2+wβ+pc(-pard-2pawβ)=0(7)

p*c=c2+wβpa(rd+2wβ)(8)

(3)在给定中央政府稽查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合作社负责人寻求“合谋”与进行整改的预期收益π5、π6为:

π5=-pcpaα(1-λ)w+pc(1-pa)(1-λ)w+(1-pc)(1-λ)w(9)

π6=pcpac1-pc(1-pa)c1-(1-pc)c1(10)

当合作社负责人寻求跟地方政府“合谋”与主动整改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就可得到合作社负责人在博弈均衡时,中央政府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p*c。

p*c=1pa(1+α)+c1pa+paα(1-λ)w(11)

由此,以上三方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

p*v=c3pa[βw+α(1-λ)w], p*c=c2+wβpa(rd+2wβ)(12)

或者是:

p*v=c3pa[βw+α(1-λ)w],p*c=1pa(1+α)+c1pa+paα(1-λ)w(13)

二、均衡解的理论指导意义(一)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选择“合谋”时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示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将以最优概率p*v进行“合谋”,以从合作社中谋取不当利益。如果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概率pv>p*v,那么此时中央政府的最优选择就是稽查,反之就不进行稽查;如果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概率pv=p*v,此时中央政府可以随机选择稽查与不稽查的概率。

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条件中,地方政府与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最优概率为

p*v=c3pa[βw+α(1-λ)w](14)

据此可以看出,二者进行“合谋”以谋取不当得利的概率取决于c3、pa、βw,以及α等几个变量相关:其中与c3成正比,与pa、βw、α(1-λ)w等成反比。由此表明,如果中央政府能够降低稽查成本,提高查证准确率,同时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以及合作社负责人违规的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合谋”的概率。

(二)中央政府进行监督稽查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对中央政府而言,选择稽查的最优概率取决于地方政府或合作社负责人的价值取向。

1.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倾向的情况

在地方政府与合作社负责人的“合谋”活动中,如果把地方政府利益放在第一位,合作社负责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则p*c=c2+wβ/pa(rd+2wβ)就是中央政府选择稽查的最优概率。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地方政府就倾向于对合作社负责人进行监管;反之,地方政府就倾向于选择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地方政府就会在“合谋”与监管之间随机选择。根据p*c=c2+wβ/pa(rd+2wβ)可得出中央政府的最优稽查概率与c2成正比,表明如果地方政府的监管成本越高,中央政府的稽查概率也会随之增加,意即地方政府如果监管成本越高,就越倾向于放松对合作社负责人的监管,那么降低地方政府的监管成本就可以有效降低中央政府稽查概率;p*c同时与pa、rd、wβ(虽然分子也含wβ,但分母是2wβ)成反比,表明如果中央政府提高稽查的准确度,改善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方式,以及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降低最优稽查概率。

2.合作社负责人利益最大化倾向的情况

在合作社负责人与地方政府的“合谋”行为中,如果将合作社负责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地方政府利益放在第二位,则中央政府将以最优概率p*c=1/pa(1+α)+c1/pa+paα(1-λ)w选择稽查。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进行稽查,合作社负责人则倾向于不寻求跟地方政府进行“合谋”,主动对合作社进行整改;反之合作社负责人就倾向于寻求地方政府“合谋”。如果中央政府的稽查概率pc=p*c,合作社负责人就会在整改与“合谋”之间随机选择。根据p*c=1/pa(1+α)+c1/pa+paα(1-λ)w不难发现,中央政府的最优稽查概率与c1成正比,与pa、α、α(1-λ)w成反比。由此得出,只要能降低合作社的整改成本,提高稽查准确率以及加大对违规合作社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降低中央政府的最优稽查概率。

三、结语实践表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方式。不过我们必须看到合作社异化问题已经发展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任其发展必将损害国家和广大农户的根本利益,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要规范和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第一,要建立独立的以外部审计制度为核心的外部监管机制。外部监管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某种限制或规定以及合作社联社的同行业自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建设项目、财政、金融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必须加强合作社的外部监管[24]。第二,要对异化的合作社进行分类监管,对于那些以合作社之名套取国家政策支持的“空壳合作社”可以依法取缔,对于那些一股独大,“精英俘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第三,要完善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机制,从数量考核转向质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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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terization and game analysis of China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under the interven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TAN Yinqing1,2, WANG Zhao1, CHEN Yifang2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2. School of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农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3

一、具体做法

(一)以发展为目标,找准切入点,积极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围绕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推进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

(二)深入宣传,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引导和推动并发展和培育了一批组织健全、章程规范、制度完善、利益联结紧密、发挥作用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的带动作用。工作中,我们注重培育、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

(四)加强指导,规范合作社成立的严密程序。

(五)发挥各方面力量,坚持多元化参与兴办。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能人带动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村组干部带头领办,种养大户牵头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领创办等形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

二、取得的成绩

(一)促进了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促进了农村土地集中种植和规模化经营。

(二)提高了生产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生产现代化,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减轻了农民劳动强度。

(三)推广了先进技术。密山市黑台镇的寒地水稻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苗在堂,把五常市的优良水稻品种稻花香引进了黑台镇种植,并逐步推广,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四)节约了生产成本。合作社的统一生产、统一购销等经营模式,客观上减少了经营费用支出,从而相应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五)增强了集体意识。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在不同程度上要受到合作社这一农民组织的影响,集体意识和组织观念有时会在心灵深处产生火花。

(六)转移了农村劳动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好,统一生产、统购统销做到位,减少了农业生产用人,部分农民能够走出土地,投身到二、三产业,有效地缓解了一些大企业用工慌、招工难问题,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成效明显,但从目前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也还不少。还处在起步和初级发展阶段,这些问题值得关注和重视。

(一)运作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社组织章程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不完善。财务制度没建立,账簿没设置。有些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有些合作社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大,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作用不能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体现。有些合作社设立登记不规范,有证无牌,或是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有些合作社只办理营业执照,无生产、办公场地,不具备开业资格等。

(二)管理机制薄弱。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度约束、财务约束、合同约束、利益分配和风险调节机制等方面还很不健全、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关系绝大部分没有交易关系。专业合作社与其内部的成员关系,仅停留在一般性的生产服务层面上,没有涉及利益连结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

(三)市场竞争力弱。一是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入会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总体规模小。二是合作社大多数在村组范围内组建,规模比较小,带动力有限。三是缺乏新技术。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技术培训,农民文化水平低、视野狭窄,缺乏经营管理、开拓市场的能力,加之,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时间短,基础薄弱,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

(四)资金严重短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股金。由于农民收入较低,拿不出更多的资金入股,导致固定资产投入过小,设施简陋。形不成较大规模,无法满足合作社扩大生产的需要,合作社的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在建立基地、开展培训、引进新技术和设备购置等方面资金严重短缺。

(五)缺少政策扶持。目前,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没有出台,财政、工商、税收、信贷、土地等部门也缺乏具体有效的扶持措施,使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很大困难。

四、建议与思考

(一)继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一是通过更加广泛的宣传,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扶持政策、典型经验、优秀代头人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舆论氛围,消除群众的疑虑,坚定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合作社、积极创办合作社、让合作社造富农民。二是加大合作社负责人及其财务人员、合作社成员等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更好地为合作社的发展与壮大服务。

(二)明确思路,有针对性地发展。要把那些具有一定规模,尤其是对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产品合作社进行分类指导。对已经初具雏形的、暂时还不规范的重点进行规范,没有建立组织的帮助他们建立组织,最终要把当地有一定的产业优势和产业基础的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都逐步培育成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合作社联社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07-1721-03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50万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中,应该看到还存在着内部管理不规范、外部监督不健全、普通农民社员权益缺乏保障等诸多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合作社内部的审计监督机制难以实现,因此应加强合作社外部审计的力度。合作社联社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前合作社联社的发展在我国已显示出强劲的势头。本文对合作社联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主体的可行性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初步探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外部审计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可以看出,外部审计并没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进行规定。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审计监督机制,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注意。例如,一些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上弄虚作假,办成了私人公司,假合作真营私;一些合作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普通农民社员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合作社成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而不是为广大农民社员服务的载体,等等[1]。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国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影响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就需要引入外部审计监督机制。

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给予合作社资金支持。这些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何,需要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合作社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也有义务接受外部的审计监督。

总之,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长久发展,必须加强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督,及时纠正发展中存在的不完善、不规范等种种问题,以促进其健康、快速地发展。

2 合作社联社应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

合作社联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会走向行业或区域间的联合,实现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是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一个规律[2]。如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的合作社联社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在合作社外部审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我国大力鼓励合作社发展的背景下,诸多学者对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给予了较多的研究,而对合作社外部监督机制的研究还较少。国鲁来[3]认为,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相比,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更为必要,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监督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合作社外部监督制度方面,吴声怡等[4]提出了建立政府特别审计监督制度的建议。虽然合作社的外部审计监督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但哪个组织应作为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联社应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因为面对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有效地实现对合作社的外部审计监督,而合作社联社在这方面比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更具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联社的人才资源更为广泛。我国既懂合作社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合作社人才相当缺乏,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这一状况还要持续较长的时间[5]。在人才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政府难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合作社的审计工作。而合作社联社

由于吸纳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可以对人才进行重组,使其能够各尽其能。同时,随着合作社联社规模和实力的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当前,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的做法将会进一步促进合作社人员素质的提高。因此,合作社联社在合作社专业人才资源方面比政府审计机构更具有优势。

第二,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覆盖面更广、成本更低。即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审计机构,面对数量众多的基层合作社,有关部门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辖区内的所有合作社及时进行审计。合作社联社有义务对其成员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成员合作社也有权利得到联社的指导和帮助,而审计监督是帮助合作社查找不足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成员合作社进行审计监督是联社的份内工作。这与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相比,联社对其成员合作社进行审计的覆盖面更广,成本也会更低。

第三,合作社联社对社情掌握更为全面。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由于对合作社的社情,如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合作社负责人等方面的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审计工作开展起来不如对合作社知根知底的合作社联社得心应手,审计工作实施步骤、审计重点的确定等也不如合作社联社把握得准确。

第四,合作社联社的改进措施更具针对性。对合作社进行审计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是帮助合作社搞好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联社作为合作社的联合组织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但能从联社全盘发展的角度,而且还能从整个合作社事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从而更有利于合作社问题的解决。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社联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更具有可行性。

3 合作社联社成为外部审计主体的实现途径思考

3.1 通过立法,赋予合作社联社独立审计的职能

合作社联社的审计权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独立性是保证客观、公正审计的前提,因此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于合作社联社独立审计的权力。可以借鉴德国合作社审计协会的做法:一方面,被审计合作社的理事、监事、雇员及社员不得参与审计工作,但有义务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账簿、凭证等相关材料;另一方面,审计协会有权查阅合作社的文件、凭证和账目,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及库存等,也有权要求合作社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证明。这样审计人员可以在不必顾虑合作社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审计,避免外来官僚主义的影响。

3.2 定期、临时审计相结合,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有效

通过实行定期、临时审计相结合的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合作社是否规范、依法运行,及时、有效地规避合作社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发生的风险。

定期审计应实行全面审计,即不但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还要对合作社的设施、内部管理及合作社负责人的领导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审计协会要至少每两个业务年度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对资产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都要对其进行审计。我们可以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社的资产额度来确定定期审计的时间间隔。但当合作社债权人或者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存在疑惑,或存在启动临时审计的合理理由时,并在提出临时外部审计申请的合作社债权人或社员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时,可以启动临时外部审计程序。执行临时外部审计时,联社可以结合申请人的意见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实行全面审计还是重点审计。

3.3 通过完善制度,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确保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质量是完善合作社外部审计制度的重中之重,对于合作社长久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要保证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质量,应建立和执行好以下三方面的制度。

一是人才保障制度。政府作为合作社联社发展的第一推动者,应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审计机构与联社建立合作关系,吸引专业审计人员到联社工作。同时应加大投入,为联社定向培养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二是审计通报、监督制度。合作社联社在对成员合作社进行审计时,应及时通报给当地对合作社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便于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委派他人检查监督合作社联社的审计工作,敦促联社按时保质地完成审计任务。

三是质量检查制度。合作社联社审计应定期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检查,一方面检查合作社联社是否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的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另一方面是检查审计水平是否达到了审计的标准。对于在审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合作社联社和审计人员,国家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李敬锁,李树超.保障普通农民社员权益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j].农业经济,2010(10):35-37.

[2] 陈晓华.总结经验 明确任务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10):9-13.

[3] 国鲁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j].中国经贸导刊,2008(5):18-19.

农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职业农民;实践;思考

1 汉滨区忠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汉滨区忠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地处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忠诚村,现有社员162户,注册资金280万元,总资产1455万元。合作社成立后,统一流转全村联片的1200亩耕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已建成钢管结构大棚1200亩,连栋温室育苗中心3000m2,日光温室育苗点3000m2,配套建设供排水管网9.2km,成为安康市最具规模的标准化设施蔬菜生产基地。2012年忠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为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百示范社。

2 忠诚村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和特点

(一)忠诚村职业农民培育的探索和实践

2010年以来由忠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组织,汉滨区农广校具体实施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在忠诚现代农业园区开办蔬菜职业农民田间培训学校。以蔬菜种植大户,合作社骨干成员,全村蔬菜销售经营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校社合作培训,免费技术服务指导。通过培训,实现了蔬菜产业发展,合作社壮大,农民增收三赢的新局面。合作社于2013年成立了天瑞源蔬菜销售公司,设立了月河口忠诚蔬菜直销店35处。截止目前返乡回来从事蔬菜生产的本村农民有200余人,真正起到了"培训一人,帮扶一人,育成一人"的培训效果。

(二)忠诚村职业农民培育的特点

(1)合作社牵头组织

在整个职业农民培训过程中, 忠诚村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组织,负责培训对象的推荐,培训场地实训基地的落实。一是负责培训对象的推荐落实。培训对象以合作社骨干成员为主要对象,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二是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和实训基地。合作社投入120万元修建1500平方米职业农民教学培训中心,在中、省、市农广校支持下建立并开通了农村远程教育卫星小站;建立了蔬菜检测室,修建立蔬菜工厂化育苗室,连栋育苗室和日光温室;建设拥有100个座位,120平方米的多媒体电教室,配齐了课桌凳,可满足100名学员教学、食宿和实训。

(2)农广校组织实施

在整个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农广校负责培训具体实施、后续技术服务、认证考核推荐管理等方面。一是负责制定蔬菜产业职业农民培训班教学计划。二是负责选聘培训教师。要求教师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备好课、讲好课,做好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三是负责组织购进和编写培训教材。根据培训大纲要求选用蔬菜产业培训专业教材和自编实用技术资料。四是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制定教学陪训实训管理制度,负责学员考试考核发证和职业农民认证考核推荐等项工作。

3 我市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问题

(一)培育方式不能完全适应职业农民培育需求

由于观念认识、经验缺乏等原因,在开展职业农民培育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够科学,培训效果不尽理想,主要表现在:(1)教学形式不够灵活。根据调查,对农民的培训,通过课堂讲授形式完成的52.3%,现场指导仅占29.2%,而根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培训方式上,选择现场面授的占48.49%,课堂讲授与实践相结合的占 19.06%,课堂讲授的占15.55%,课堂讲授与教学片相结合的占8.69%。(2)教学课程以传统内容为主,像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业品牌建设等方面内容涉及很少,培育内容与其需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不对称性,不能完全满足需求。

(二)培育机构师资力量薄弱

一是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差。许多培训机构依然使用的是相当简陋的培训教室和培训设施,办学条件非常艰苦,办学人员也不够稳定。二是培训教师数量严重不足,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农广校的自身师资力量有限,大量的培训任务只能依靠兼职教师完成,兼职教师上课时间难以完全保证,而职业农民培育需要系统培训和指导帮扶,这种现状势必严重影响了职业农民培育质量。

4 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具有的优势

(一)培育目标明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农业专业合作社了解市场需求及动向,更了解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对市场变化趋势和市场需求反应能力等方面更具有发言权。

(二)利于整合资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绝大多数是当地农村的精英,这些人有威望、有经验、有知识,在当地拥有较大话语权,拥有广泛的信息和人脉。与一般的农民培训机构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型农民培育方面,具有更优厚的社会资源和人才资源。

(三)实训效果突出

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与农业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相适应的现代农业企业制度,是组织农民学习现代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技巧的良好组织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其示范性标准化生产基地或示范性专业大户的生产现场开展实训,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胡艳辉,杨伟坤,等.河北省新型农民培训模式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0).

农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6

1.骨干人才匮乏,领办人素质有待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缺乏,尤其缺少有合作意识、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同时,多数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达成共识,对合作社的理解和运用还处在初级阶段,缺乏足够信心和兴趣。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目前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多数外出务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数是文化较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而个别具备能力和条件的农村“能人”或是对合作社不了解,缺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足够信心。

2.运行管理还不够规范。由于从组织者到成员大多数是农民,不可避免地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存在着组织结构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完备以及责职权利不明确的状况。这次调研发现,有的专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会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有的发展目标不明确,工作重点不突出;有的与成员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3.扶持发展力度不够大。总体上还没有形成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动力。多数金融部门至今还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按经济组织对合作社办理信贷业务。其他在税收、用地、用电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扶持方面也缺乏具体的、有效的落实措施。此外,对合作社的运行监管缺少一定的刚性规定,如虚假注册登记拒不改正、变更事项不向登记机关备案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这些法规内容的缺失,制约了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建议

1.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缺乏问题,培养合作社的带头人。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爱奉献优秀带头人很少,了解合作社知识,甘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民社员也很少,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因此,要因势利导,鼓励广大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2.健全完善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对新组建的合作社,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对已建立的,要把扩大规模、增加影响力、增强生命力作为发展重点,逐步规范完善。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通过健全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内部制度,保障社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加强对上级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适时组织检查,以制止和杜绝套取扶持资金等不法行为,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3.大力支持,保证扶持政策与措施落实到位。要深入基层,搞好调研,加强协调调度,及时出台符合我旗农村牧区实际、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金融政策,促进金融部门降低担保门槛,积极为合作社提供便捷的贷款服务,解决好合作社发展资金筹措难的瓶颈问题。要依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承担和落实各类农牧业产业政策工作,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细化税收、用地、用电等各项具体优惠措施,推动农村牧区各生产要素向合作社转移集聚,为其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