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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1
【关键词】统筹;城乡经济;一体化
1.我市城乡经济发展与城镇化建设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城乡经济水平差别不仅没能缩小,而是逐年扩大。主要反映如下几主面:
1.1地方财政收入少,县域经济比较困难
2008年市辖10个县(市),占全市人口的52%,县域生产总值只占全市的28.1%,财政总收入为18.4亿元,县(市)均1.84亿元,是杭州市辖县均收入同期的二十分之一,因此,10个县(市)只能靠国家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来维持正常运转。另据哈尔滨市农口2006年末统计,全市乡镇负债累计24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1000多万元,有的乡镇负债高达3000多万元,村级负债25.2亿元,村均负债134.3万元,集体经济几乎全部欠亏。全市除了双城、尚志、五常外,绝大多数县、乡、村经济实力十分薄弱。全市70%以上的乡镇存在隐性赤字。由于县乡财政困难,公益事业很难发展,城镇建设很难投入。
1.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拉大
据农调部门测算,全市农村基尼系数2000年为0.38,2004年为0.40,已经十分接近警戒线,2006年竟达到0.43,超过国际警戒线。另据国际通行的计算方法,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应控制在1∶6,而全市城乡收入差距由2001年的2.4∶1,扩大到2008年的2.5∶1,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城乡收入,行业收入之间差距仍比较大。如考虑到供水供电、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分配上的差别,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估计实际上达到3∶1以上。已经十分接近0.4这一国际惯例,即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率为1.5∶1,超过2∶1的极为罕见,如果把城市和农村统一测算,已经超出“警戒线”。按照国际通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应控制在1.6,而我市2007年已经达到了2.52,远远超过了控制范围。
1.3农村富余劳动力有效转移困难重重
目前,占全市有近500万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53%,其中农村产业劳动力185万人。在农村劳动力中近70%从事人均耕地不足4亩的农业生产。按照农业规模经营测算,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可达100万人。2005年到2009年,五年累计有效转移30余万人,占农村劳动力不足三分之一,多数农村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人数,而是离乡不离土,这种离乡不离土的农民工所谓转移。从近期看,国家农业粮食政策出台,原本这种离乡不离土的农村劳动力更不愿到城镇去从事劳务。对此种情况,政府期望通过农民离开土地,进城从事二、三产业,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来达到经济增量的扩大。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当前现实社会经济环境及制度对此方面的抑制作用。
1.4当前的户籍制度和社会就业保障问题制约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我国的户籍制度把居民人为的按照居住地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农民只得依靠土地保障基本生活维持生计。目前,在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城镇户口已失去了意义,而我市广大农村就不同,农业户口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关系到土地带给农民的生活和利益。严重束缚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真正转移,因此,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只能随着改革的深入、政策的变化,逐步改变和实现。
1.5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
中小学校网点布局不合理,农村学校办学过于分散、办学规模不高。农村教育基础十分薄弱,地方经济支撑能力较差,农村学校无论从办学条件,还是软件建设上,与城市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卫生资源供给相对不足,每万人执业医师人数18.3人,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排最后一位。农村卫生设施薄弱,总体资源质量不高,综合服务能力偏低,城乡之间卫生服务差距过大。农民就医难,县(市)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比例平均只在3%左右。这种递增长发展使农民就医十分困难,一方面农民看不起病,另一方面又缺医少药,多数贫困农民都是因疾病而返贫,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农村文化设施相对短缺,文化发展人才短缺。每百人公共图书馆藏书仅62.67册,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仍在后面。公共设施欠账太多,短时期很难解决。
2.措施与建议
2.1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管理的职能作用,着力构建乡经济统筹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建立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首先,科学地研究和编制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的各项规划。规划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明确区域、城镇、乡村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的重点,体现区域经济特色;其次要突出城乡一体规划的重点,从我市实际出发,要以基础条件较好的城镇为中心,重点考虑中长期建设和发展,形成中心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群体。根据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客观要求,按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重新规划乡村行政区域。
2.2优化城乡产业布局
首先,要抓住我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良好机遇,调整城乡工业结构,结合“退二进三”政策,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支柱产业为主体,配套产业和特色产业跟进发展的产业结构,形成我市城乡产业布局。实施以“退城进郊”为重点的中心城区工业转移,形成郊区集聚大中型制造业,配套工业、基础工业的城郊工业空间新格局。形成小城镇集聚农产品加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业,以及建材、矿产业新格局。其次,要优化县城工业发展空间,把县域经济与城镇化有机结合,依托城镇,引导乡镇工业向城镇适度集中,带动农村劳动力以城镇二次产业建设为载体向城镇转移。第三,第三产业要配套协作,延长产业链,开成城乡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2.3建立城乡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
一是深化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建立城乡平等、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体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规定。二是要尽快研究出台我市户籍管理办法,取消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分制问题。实施农村教育、医保、低保等各项社会保障措施政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也应该由政府承担。三是在我市农村并校合村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农村教育布局和结构。农村义务教育要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民办教育为辅的新的教育格局。四是建立以城镇为中心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探索建立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和管理新模式、新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市场、医疗监督体制和公共事件的预防控制监测体系。五是加强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开展文明教育和新文化活动,严禁城镇不健康的东西向乡村转移。
2.4要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搞好城乡公路网的规划和建设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2
一、发展县域经济要以工业化为导向[文秘写作-www,,找范文请到]
从总体上,我国县域经济还是以农业和农村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准确地说还是传统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题。如果说在进入新阶段以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还在农业和农村内部,那么进入新阶段后,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更多地来自农业和农村外部。目前非农收入已经占农民收入的50%左右,农民收入来源逐步多元化。增加农民收入,已经越来越取决于工业和农业、城乡经济的相互关系。因此,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把着力点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之外。
从本质上讲,县域经济发展过程就是工业化过程,就是从城乡二元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转换的过程。大力推进工业化,使农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大规模地转入工业部门和城镇就业,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前提和根本出路。推进县域经济工业化,不仅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工业和服务业部门,提高工业、服务业部门对县域经济的贡献份额,而且要用企业化管理、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产经营方式改造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展现代农业。
我国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基本特点是分散的小规模农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这种生产经营方式难以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条,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难以应对市场的千变万化,回避农业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还会增加农业和农户的市场风险。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制约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从而也是最终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进入新阶段,要发展现代农业,改造传统农业生产经济方式,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鼓励农民建立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农户之间的相互联合,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发展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分享规模经济效益和农产品加工增值效益。
发展县域经济最重要和最迫切的还是要大力发展工业和服务业。从全国来看,经济大县强县,无不都是工业或服务业发达的县市。进入新阶段,推进工业化要改变乡镇工业与城市工业两张皮的状况。要看到,农村“离土不离乡”的工业化和城市工业化并行发展和过度竞争,在市场供求格局发生变化,发展空间已受到明显制约。特别是在入世后,迫于激烈市场竞争的压力,乡镇工业也强化了资本替代劳动的机制,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因此,发展乡镇工业要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调整与城市工业的分工关系,如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运输业等;积极促进城乡产业有机整合,形成紧密的产业链和配套关系;打破现有的阻碍城乡产业整合的管理模式,在规划、政策制订和实施上对城乡企业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城乡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重组和合作。需要指出的是,进入新阶段后,我国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变为相对过剩,为县域经济工业化既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增大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压力,只有继续推进工业化,才能为县域经济发展开辟新的空间。
二、发展县域经济要以城镇化为支撑
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基础,而城镇化又能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工业化。城镇化有利于农村工业的产业集聚,有利于服务业的成长,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化进程的快慢,直接影响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推进县域经济工业化的同时加
快城镇化进程,也应成为县域经济的重头戏。相对于城市已较大程度地实现了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现代生活方式而言,农村很大程度上还延续着传统生活方式。积极推进城镇化,也有利于从根本上改造农村传统的生活方式,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小城镇是城乡经济的结合部和交汇点,因而也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应该看到,发展县域经济,小城镇这个层次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培育城乡统一的商品和要素市场,整合城乡各种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小城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快小城镇发展,是新阶段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撑。
进入新阶段,积极推进小城镇发展,要改变以前盲目追求“硬化、亮化、绿化”的脱离农村实际的倾向,改变政府主导圈地造城搞建设的机制,实行务实有效的城镇化战略,使小城镇建设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使农民分享城镇化的成果和效益,切实防止抽取农业和农村资源超前建设小城镇,这不仅从根本上不利于城镇化,还会导致农业和农村发展条件的恶化。要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广辟投融资渠道,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带动小城镇建设。要分别轻重缓急,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小城镇建设。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中心镇为重点,使之尽快完善功能,繁荣经济,发挥城乡经济结合部的作用,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调整已经不合时宜的政策,降低农民进城门槛,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安居乐业。我国各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很大,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进城镇化。东部地区可适应大都市圈和城镇体系发展的需要,推进城镇网络发展,中西部地区要重点发展中心镇和发展重点小城镇。经济不发达的县市,小城镇建设更不能急于求成,贪大求洋。
三、发展县域经济要以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动力
进入新阶段以前,县域经济较快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制度创新的推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的的制度创新,极大地提高了解放了农业生产潜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大发展。90年代初中期,县域经济的较快发展,主要是乡镇企业崛起,有了农村办工业的制度创新,农村剩余劳动力以“离土不离乡”的方式向农村内部非农产业转移,使农民从“多元化”经营中得到了单一农业经营模式难以得到的收益。
进入新阶段,发展县域经济同样需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来源于思想解放,来源于社会实践。当前,县域经济制度创新又进入活跃期,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定单农业、农民户籍制度改革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等等,这些领域的制度创新,必将带来生产力的新的解放。因此,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为制度创新创造宽松的环境,必将促进新阶段县域经济的新发展。
县域经济的制度创新,必然要更加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市场化为改革取向,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目标,应是通过对农业生产制度、土地制度、产权制度和社会组织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清除阻隔城乡经济一体化的体制障碍,加快推进城乡商品和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促进城乡产业整合和城乡企业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重组,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县域经济发展新体制和新机制。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3
【关键词】城镇化改革 城乡一体化
一、当前河南省城镇化发展的现状
(一)城镇化水平稳步上升
1978~2013年河南省城镇化率及人均GDP情况
随着河南省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常住人口及城镇人口迅速增加,预计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80%。
(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得到改善
2011年河南城镇基础设施完成投资3080.58亿元,比上年增长17.28%,居民生活条件大大改善,城市整体功能不断提升。
(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效显著,城乡差异在不断缩小
截至2012年7月底,河南省农村社区建设完成投资631.5亿元,初步建成新型农村社区试点350个。
(四)中原城市群格局基本形成
河南省充分发挥中心区域和交通中心优势,加快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城镇化发展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城镇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
二、河南省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化发展总体水平偏低
河南省2011年经济总量26931.03亿元,城镇化率为 40.57%,全国排名第27位。2011年河南省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为13∶57.3∶29.7,城镇化率比工业化率低了16.73个百分点。
(二)城镇化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明显
河南省城镇化在空间上呈现出“东慢西快”严重失衡的格局,各地经济实力不同,城镇化水平有很大差异。影响河南整体的经济发展,不利于“十二五”城镇化的整体推进。
(三)城镇化质量不高,制约河南省城镇化的进程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长期投入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差。交通拥挤、生活质量下降、社会保障供给不足、失业率提高等城市病凸显。
(四)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依然较大
2010~2013年河南省城乡收入差距
单位:元
城乡居民的基本物质生活、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村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五)产业结构不合理,制约河南省城镇化的发展
2011年一、二、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13∶57.3∶29.7,仍然存在二、三产业不够发达,第一产业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构建统筹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就加快河南省城镇化建设的根本路径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终期目标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统筹、项目齐全、覆盖全面、机制健全、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达成社会保障普惠和公平之目标。
(一)改善农村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奠定经济和社会基础
第一,通过农村内驱模式,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第二,通过工业反哺农业模式,公共财政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农业现代化、特色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第三,通过政府外推型模式,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和合理布局。第四,创新城镇化的方式和内涵,以城镇化带动农业人口的合理流动,平衡城乡人口结构。
(二)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管理水平,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提供制度基础
一是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力支持。二是加强法制化建设,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执行能力。五是通过构建农民退出农业、农村的新型机制、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加强农民工进城的有关综合配套改革。
(三)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为重点,加大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挂钩的机制。二是做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控制城市养老金水平的增长,提高农村养老金给付水平。三是实现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全国联网机制。
(四)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做到全省城乡医疗保险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统一以及管理统一。三是优化城乡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办法。
(五)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
通过实现社会保险、新农合、医疗就诊、社会福利、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业务的城乡一卡通服务,最终实现河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社会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业务的一体化经办。
(六)完善城乡社会福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成立专门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政策法规、制定服务标准、审批执业资格以及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二是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以街道或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志愿服务为基础,为城乡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
(七)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平等的户籍制度,解决农业转移人口最需要的职业教育培训、子女教育、住房改善、社会保障、户籍改革和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问题,加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让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公共服务
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推进土地制度和财政制度改革,提高全省社会保障信息化程度,启动河南社保“一卡通”工程。
参考文献
[1]耿小茜.浅析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经营管理者.2010.16.
[2]董克用,孙光德.社会保障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4]河南省统计年鉴.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4
一、深入调查,制定脱贫攻坚规划
始终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重要工作方法,对贫困村村情、民情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对脱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发展计划,整理存在的问题,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明确工作思路。XX村有农户272户1220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达100%,由XX镇XX社区对口帮扶,现有贫困户21户59人,一般贫困户13户43人,低保户7户15人,五保户1户1人。2019年村集体经济收入平均达22.6万元,全村贫困户达到“八有”条件,实现全部脱贫。
二、心系群众,落实精准扶贫项目
想方设法维护群众利益,增加群众收入,农村扶贫工作较为复杂,需要较好的耐心。在驻村工作队的协助下,我积极采取多渠道引导群众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根据农户自身情况,调整农业种植和养殖结构。2019年通过产业扶贫,实现了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预计2020年带动村集体收入30823元,全村21户59人贫困户参与资产性收益项目。通过消费扶贫,帮助贫困户着力解决家庭生计、改善生活条件,我们驻村工作组动员企业和热心人购买农产品稻谷18包、马蹄50斤、大芋头260斤,合计2930元。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六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
(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五)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农业生产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于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牧、渔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准多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城市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城区,提倡建高层楼;乡(镇)村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废地、岗坡劣地,提倡建楼房。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占用耕地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占用非耕地实行指导性指标控制。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窑(厂)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新建砖瓦窑(厂)的,应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砖瓦窑(厂)用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审批土地。
砖瓦窑(厂)及其取土用地,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挖取生土,活土还田,制定复耕计划,恢复利用。
农村居民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采土。在耕地上采土的,应该挖取生土,活土还田,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上建果园、林地、鱼塘等,而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下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改耕地一百亩以上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占用。
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试验用地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名、特、优农林水产品生产用地和城市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
第二十一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地面塌陷、压占、挖损、污染、破坏耕地或使地上设施受到损失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复垦整治或支付复垦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被破坏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确属无法恢复耕种的,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核减耕地。国家生产建设单位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生产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乡(镇)村集体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的土地权属不变。
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被破坏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经过鉴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减耕地数,土地的权属不变。
第二十二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耕地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计收;荒芜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收;荒芜二年以上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荒芜费缴当地财政,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粮食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开发单位长期使用。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性开发二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开发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时,建设单位应给予不低于开发投入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在地面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农村道路、桥梁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土地,能还耕的应当还耕。
第二十六条 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后,其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住宅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及“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按村镇规划建房,住宅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五)承包从事种植业的土地荒芜两年以上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烧窑、毁田取土、采矿等;
(七)非种植业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定点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还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意见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址。占用耕地五十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省计划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需要上报审批选址的项目,可直接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用地范围图,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等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建设用地的征拨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拆迁补偿费等,统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结算,并对各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划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上列(一)、(二)、(三)项审批权限,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其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规定,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或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条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收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五年以上)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破坏;造成阻断、破坏的,应予以修复或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6
我叫**,今年*岁,现任**镇**村支部书记。199*年,在组织上和**村党员群众的信任支持下,我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在任这几年,我始终坚持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奔小康的理念,以“真抓实干聚民心、建设文明富裕村”为己任,以发展养鱼业为突破口,在全村党员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村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经济发展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如今,我村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亩养殖水面,**户养殖户,年产鲜鱼2000吨,鱼种过亿尾的生产规模。人均纯收入由200*年的**元增至**元,集体经济收入也由原来的*元增至*万元。村里群众给予了我极大的信任,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中,我再一次高票当选;组织上也给予了我极高的荣誉,先后两次被评为全县的“五好”村支部书记,并于200*年、200*年连续两年被市、县评为劳动模范,200*年当选为县人大代表。今天县委安排我在这里发言,我深感惶恐,因为我的每一点成绩的取得,都是组织培养和群众信任支持的结果,其实我个人还有许多方面都做得不够,所讲的也肯定会有许多不到之处,希望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勤劳致富做典型
在刚寻找致富门路的时候,我几经摸索和对比,最后把思路锁定在了养鱼致富这个点子上。渔业是我村的传统产业,有着辉煌的历史,1958年获总理亲笔题名的“**养鱼”奖状。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渔业一度陷入低谷。在进行了一系列的市场调查后,我得出了结论,我村渔业的低迷不在于本地的气候、水源等自然资源不行,而在于市场不通、技术落后、规模不大等主观因素。找到了原因,我再没有迟疑,建鱼塘、学技术、跑市场,起早摸黑,终于也得到了汇报,我的养鱼规模一年比一年扩大,1998年,我的鱼塘面积达到45亩,年纯收入达10万元以上。自己富裕了,我的思路也开阔了,我能够成功,**渔业也一定能够振兴,形成产业规模,不但我个人可以获益,乡里乡亲也可以共同致富。
二、危难之时不退缩
刚接手村支部书记时,村里是一团烂摊子,村民们干完自家的那点农活就无事可做,有的整天打牌赌博,为此发生的争吵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改变村风,我与村干部商量之后觉得要想改变村风,首先就得抓村里的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以制度管理人
首先多次召开村组干部、党员大会,针对村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制订严格的各项管理制度,量化考核,奖惩兑现,并制订了村级经济发展计划和村规民约,使村民有章可循,出现问题严格按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2、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实用技术的培训。首先村里拿出4万元资金修建了标准的党建会议室,远程教育B级站,我亲自为所有党员干部上党课,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永保党员的先进性,并通过各种形式传授农村实用技术,我村党员干部基本上掌握了一至两门的农村实用技术,这样一来,全村党员干部以身作则,首先远离了打牌赌博,搞起了家庭副业,给全村村民带了好头,村风明显好转起来,打架吵事的少了,养猪养鱼的多了。
三、调优产业共同富
作为一名村支部书记和党员,我认为光自己富了还不算本事,要带领全村人民都富起来才算尽到一个支部书记的责任。为此,我和村干部一起想方设法带领全村人们共同发展经济。
1、在党员中开展“三联三带”活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我村共有党员46名,为了使我村的结构形成一村一品的格局,在村支部的精心组织下,党员积极开展“富裕党员联系贫困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党员联系群众,带领经济发展、带领文明建设、带领优质服务”的“三联三带”活动,有32名党员共联系了148户群众,并帮助他们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几年来,被联系户全部脱贫致富。我以身作责,率先联系了养鱼户10户,办点示范40亩,由于我有一定的技术和销售网络,我的示范点当年共盈利10多万元,这样的结果对村民来说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群众养鱼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我村由原来的100余亩养亩池塘增至近千亩,人均收入由原来的1480元猛增至4786元。村民富了,村里各项基础设施搞起来也就容易多了,近几年来,我村新修了3万米的标准化水渠和一条长达2500米的环村路。
2、带头帮助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在任支书期间,我对一些有养殖技术却没有资金的农户给予了实实在在的帮助,不但为他们从县联社联系了近百万元的贷款,还先后拿出10多万元为他们解决资金问题。村里舒令文,当时养猪失败,家里欠贷款近3万元,我看他有一定的养殖经验,人又肯干,就一次借款给他近万元修建鱼池10亩,并经常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在他的精心经营下,他的鱼塘2002年一年就盈利近3万元,到20*年,他不但还清了贷款,还存款近3万元。还有新塘组的舒增军,开始对养鱼认识不够,对养鱼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顾虑,为了消除他的疑虑,我除了三番五次地教给他养鱼方面的知识,还贷款5000元给他开发8亩水田养鱼,结果只20*年一年他就盈利了2万元。尝到甜头的他从此对养鱼着了迷,不仅对自家的稻田进行改制,还租赁别家的稻田进行改制养鱼。如今,他家已有18亩鱼塘,年收入近5万元,一举摆脱了原来的贫困面貌。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开发株木养鱼区时,当时群众有顾虑,认为养鱼是搞形式,怕养鱼不如种田,所以阻力很大。为了提高村民的认识,我个人拿出15万元将群众的田租赁并开发成高标准的池塘进行养鱼,并连续三年取得了成功,事实胜于雄辩,周围群众亲眼看到了养鱼的前途,20*年冬天,有8户农户主动上门,要我将株木开发区近30亩鱼池分给他们养鱼,我毫不犹豫地以最低价格让给了他们,通过一年的养殖,8户农户的家庭收入都在1.5万元以上,而我却因此损失近5万元。
四、不骄不馁创辉煌
养鱼成功了,村民们各自的腰包都鼓起来了,但是村级经济却还在原地踏步。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和村干部一道绞尽脑汁壮大集体经济。
1、引进外资新办集体厂场,盘活原有厂场。先后于20*年兴办了村成鱼场,利用农科队水田开发鱼池30亩,年承包费为1.5万元。
2、将原来的鱼苗繁殖厂鱼种整合,形成村规模企业,由原来集体收入2000元猛增至16800元,
3、开发承包闲置的龙眼井水库,每年为村级经济增加了3000元的承包费。
4、充分利用村里优势,鼓励群众资金转移,集资合股办厂。仅今年一年村民共投资近百万,在原砖厂、石块厂、窑地等荒芜地办砖厂三个,村收入管理费5000余元,使荒芜多年的土地变为黄金地。
五、与时俱进谋发展
创业难,守业更难。我村的养鱼户富了,但要长期保持这种状况,就必须时刻密切关注渔业市场的变化和发展。为了使我村的渔业生产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在我的倡议下,**村实行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成立了**村养渔协会,为协会会员实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解除了养鱼户的后顾之忧,产品畅销周边县市和怀化市、贵州省等地,出现了产销两旺的好局面。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村不论从经济面貌还是从精神面貌上讲,都有了很大的改变,这与党委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也是与群众的支持和理解是息息相关的。在工作当中,我也有一些体会:
一、要把发展作为村里的头等大事来抓
只有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了,才能更好地树立党支部在群众心中的威信。
二、要因势利导,顺乎民意。干农村工作,只有取得群众支持,才能事半功倍,离开了群众的支持,只能是背道而驰。
三、要真正做到大公无私,特别是农村工作,如果不做到大公无私,村里的各项工作就会难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