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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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法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100号文件以及财综〔*〕68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旧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步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朴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河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土地储备管理法范文2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3、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

那么,谁应当是合法的土地储备的主体呢?

在没有行政授权之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行政授权时,应当是行政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

【关键词】土地土地管理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的主体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城市拆迁诉讼救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正文】

目前,土地储备不是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土地储备的法律规定。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尚属探索阶段,有关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试图规范行政。

一、土地储备的定义

什么是土地储备?较规范的定义是,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和种经营管理制度(来源:深圳国土房产网)。

还有人认为,城市土地储备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机构通过征收、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将城市规划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完成其房屋拆迁等土地整治与开发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有计划地将其储备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见《浅析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程序》作者李凌云)。

最简单的定义是:国有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进储存的行为。(驻马店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

地方政府规章中的定义也是不尽相同,例如:

1、《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2、《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

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5、《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目前,规章行政授权土地储备主体规定混乱

仍以上述规章为例:

1、《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规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计划、城建、房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2、《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第六条又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职责。

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规定: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第五条(储备机构)又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5、《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规定: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综合以上定义和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大致有以下三个部门: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3、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

地方规章规定的如此混乱,必然造成管理的混乱。出现以上混乱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对法律授权审批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授权的承办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区分清楚。

那么,谁是合法的土地储备的主体呢?

三、在没有行政授权之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权属于行政管理权范畴,行政管理权的取得应当由法律赋予,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那么,我国法律对土地管理权是怎样规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第五条又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各地方性法规均做出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例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法律法规又特别规定了应当由人民政府管理和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情形。

有关土地储备的管理,可以从储备土地的来源分析如下:

对于土地收回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土地征收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对于土地收购、置换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特别规定,所以适用普通规定。

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将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权,除征收外,授权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管理权。

政府批准行为不是外部行政行为,它不直接作用于管理相对人。所以政府不是直接的土地储备主体。

四、在有行政授权之后,新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属于规章授权组织,应当是合法的土地储备主体

新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叫法不一,有的称土地储备中心,有的称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的称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有的称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等等。这些机构行使土地储备职权时,有的依据政府委托,有的依据行政授权。

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条款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政府委托行使土地储备时,属于行政委托行为,其行政主体是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本身不是行政主体,它只是被委托人,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依据行政授权行使土地储备时,土地储备机构本身是行政主体。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授权条款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管理权。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着严格的区别。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部分行政管理权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授权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的直接依据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形下的政府委托说成政府授权,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是错误使用概念。

五、在有行政授权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委托其它组织从事土地储备,属于滥用行政职权

在以上的规章中,例如《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这就是行政授权,它用规章的形式,将土地储备权授予给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所以,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具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并且,只有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才具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其它组织、个人无权土地储备。

具报道,2007年9月,沈阳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对北陵大街东等地块进行土地储备。于是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抢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取得批件后,开始大面积的城市拆迁。发生了政府与老百姓对抗的局面,各住宅小区自发组织起来,把住小区大门,阻止拆迁办进入。有的住宅小区发生了拆迁办采取强制手段殴打老百姓进入小区,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既然地方规章已经作出行政授权,那么,政府必须遵守才是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可以随意委托,还制定法规干什么?

在城市土地储备工作中,土地储备与城市拆迁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二者的相同点。

不同点是:一是土地储备是以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拆迁人是以土地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之后,要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而拆迁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搞开发建设。三是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供应,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给开发商;而拆迁人没有此权力。

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同时需要征收、收购地上建筑物,需要将地上建筑物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所以,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无论是土地储备拆迁,还是开发商拆迁区别不大,都是搬家走人。区别有二点,一是补偿标准不同,依土地储备征收住宅时,仅仅保证居住条件。而开发商拆迁时以评估和协商确定。二是强制力不同,土地储备的征收是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性;而开发商的拆迁不具有强制性。

所以,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能完成土地储备的全部工作,以保证土地一级市场的稳定,才能带来社会的和谐。城市建设局没有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能力、没有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的能力、没有以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供应,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职权和能力。

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现在的土地增值很快,但是,老百姓也知道这个道理,与民争利的政府,人民是不能拥护的。

六、对违法土地储备行为的诉讼救济

1、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行为是可诉的。

被拆迁人是拆迁行政许可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行为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委托城建局土地储备的行为是可诉的。

依据《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沈阳市城区内的土地储备由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区城建局没有土地储备的职权。政府将土地储备权委托给城建局属于,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3、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是可诉的。

土地储备管理法范文3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市域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储备,并依据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向社会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发改、经发、财政、建设、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发改、经发、财政、建设等部门和各镇、街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情况,及时编制本部门、本区域范围的年度用地计划方案,于每年月底前送至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二)调查摸底。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各国土所会同相关镇、街道,对辖区内下一年度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市土地储备中心将于每年年底前汇总,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发改、经发、规划建设、交通、市场发展等部门征求意见。规划部门应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计划等进行规划审核,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四)上报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等实际进行初步筛选,于每年年初提出土地储备计划草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五)计划调整。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进展情况,如确有必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于每年年中适时接收第二批收储项目,作为调整当年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供应及时组织编制待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用地红线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指标条件等,确保计划出让前2个月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未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不予安排供地。

第三章土地储备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

(三)政府依法收购的;

(四)政府依法征收的;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

第十一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二条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条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完成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需要收购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政府依法征收的土地包括:

(一)政府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政府依法征收的村庄整治、旧村改造等完成后剩余土地;

(三)政府依法征收的其他土地。

第十五条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和征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的规划、发展、建设确定需要收购具体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土地权属,并征询规划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与财政局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提供材料。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2.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平面图;

5.主管部门意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地上物权属、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规划部门征询收购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和房屋进行测算和评估,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报批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与财政局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有偿收购地块的基本情况;

2.规划部门对拟有偿收购地块的规划意见;

3.有偿收购地块应当支付的费用;

4.有偿收购地块后的处置以及政府的预期收益;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签订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及变更登记。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证书。

第四章开发整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下称“做地主体”),应当积极做好土地收储前期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九条各做地主体可按照规划一批、报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则,抓好规划储备向指标储备转化、指标储备向实物储备转化。纳入储备的土地,需按规划完成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土地供应,以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条各做地主体要认真组织对已完成收储前期工作(已支付征收补偿费等)土地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含已完成收储前期工作的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三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各做地主体可申请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委托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以公开方式统一组织。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公共配套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储备土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做地主体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包括必要的看护、管养和临时利用,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包括:

(一)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

(二)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按前条规定程序办理);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可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储备土地抵押或担保贷款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06〕3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及其相关开支。

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补助各镇(街道),补助具体办法按照镇(街道)财政体制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结算办法执行。

储备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和报批费用统一由市财政支付,市财政按照镇(街道)财政体制办理结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漏报储备土地(含已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未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交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理。

第七章附则

土地储备管理法范文4

关键词: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模式改革

土地储备中心因身负土地调控“蓄水池”和政府融资平台的双重使命,背负加倍的压力:一方面在限房令调控下,土地出让纷纷流拍;另一方面,银行还贷催款单接踵而至。融资,不再是各大中小企业的重要困扰,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政府机构,也同样面临着艰巨的还贷压力。

一、当前土地储备融资情况分析

从储备中心的资金来源结构中,就可以发现其融资困境的根源。土地储备中心所需资金的来源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在土地储备中心成立时拨付的启动资金以及财政专项拨款;二是经财政部门从土地收储机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6%建立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三是来自金融机构贷款。下面将对这三种融资来源进行分析。

1.财政专项拨款

对于土地储备的巨额投入,政府投入的启动资金明显不足。而财政的专项拨款,往往要等到储备的土地出让后以地价款中的土地成本形式返还给储备机构,在时间上不能满足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资金需求。而且,在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等政府行为造成储备土地供地时,储备机构垫付的土地收储成本往往会被拖延返还,更大程度的延长了土地成本回收周期。

2.土地储备基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规定,财政部门应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由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现彻底的“收支两条线”。所有的土地出让收入都由地方财政掌控,直接缴入地方财政专用帐户。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出让收入没有支配权,土地储备基金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了。

3.金融机构贷款

当前金融机构的贷款成了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的主要来源。而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导致银行对贷款的使用要求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当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这一条款大大限制了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规模。作为最常用的融资手段,抵押贷款方式最能被金融机构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只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才可以抵押。而土地储备机构并非以划拨、出让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上规定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只是代表政府,收回、收购或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在宗地被重新出让、划拨和出租前,该宗地上并未设置一定年限或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类型往往登记为政府储备。无论是储备地块的未来租赁经济收益还是土地出让金,储备机构都没有支配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储备土地在未供应前,其临时利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就意味着未来该土地能带来的租金经济收益限于2年期限或更短,并且所有临时利用所得全部上缴财政根据《担保法》,被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储备机构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是由政府机构组织出让,从中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因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财政,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反而无法优先受偿。另一方面,储备机构的抵押物还具有一个弱点,即抵押物价值受市场波动影响很大。在楼市一片“涨”声时,金融机构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可发放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的贷款。而限房令下,土地出让普遍流拍,土地市场价一跌再跌,即使能够顺利出让,凭借跌至谷底的土地出让金偿还当年高高在上的贷款额,也是难以应付。

二、当前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模式的困难

现实中各地政府视储备机构为纯粹的融资平台而忽略其土地“蓄水池”功能,土地抵押贷款往往直接被政府用于城市建设或其他建设项目,而在储备土地出让时,各地财政往往借“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备机构没有其他偿还的途径,最常用的融资方式就是用A地抵押用B地的抵押贷款来支付。以贷还贷,拆东墙补西墙,陷入了借贷深渊。

土地储备管理法范文5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

    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预售登记为准。

    四、人民法院在查封、解封和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

    五、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进行查封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封房屋、土地的权利人、权证号、坐落、部位、面积等。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执行公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两家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标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以最先送达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书为准,办理相关事宜。

    七、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执行完毕或不需要执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予执行的房屋、土地解除查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按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查封:

    1.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

    2.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土地;

    3.权利人尚未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的房屋、土地;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完成确权的房屋、土地;

    5.其他情形。

    备案查封期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房屋、土地可以确权,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权或处理上述房屋、土地后,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对确权后所有权、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备案查封。

    九、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未交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预售商品房进行处分时,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处分。

    十、人民法院变价执行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有关费用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涉案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继承、拍卖、以房地产抵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底价保密。

    十二、人民法院以变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的经纪机构进行变卖,经纪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交易底价保密。

    十三、经人民法院准许,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房屋、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变卖前,书面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控制变卖价款。

    十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执行人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税费及罚款后,人民法院可以处分。

    十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和生效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时,如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被执行人应当交回房地权属证书;拒不交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证书,并办理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七、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房屋、土地,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办理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销不合法的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件。

土地储备管理法范文6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市《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使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深入贯彻宣传《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增强基本国策意识

从提高全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国策意识出发,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宣传。据统计,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乡两级召开土地管理专题会议400多场次,共举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法规培训班34期。二是对群众进行宣传。结合去年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和全民普法教育,在各乡镇(街道)组织讲法团,到各村巡回宣传,形成了“村村宣传到墙,户户材料在手”的宣传局面。每年“6.25”土地日都在全市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市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在诸城市报上开辟专版;在市区设立法律法规咨询站,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三是对上进行宣传。注重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报》专版介绍了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的做法及成功经验。仅去年一年,就在省以上国土资源报刊中发表了《整顿不影响发展》、《整顿规范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等3篇工作研究,新闻报道1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新闻报道14篇,提高了我市在国土资源系统中的知名度。

二、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牢固树立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与各乡镇(街道)签订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市里每年两次对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市人大、市政协重视关心土地工作,多次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视察,专门听取情况汇报。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全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连续2次被潍坊市政府授予“实施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

(二)从严保护耕地。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有效稳定了耕地面积。一是加强用地审批管理。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认真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实行“占一补一”。二是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立了高标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07940.6公顷,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89.8。同时,制定了六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修编了《诸城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保基本农田的保护面积与保护率不变。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把土地开发整理作为稳定耕地面积的重要措施来抓。一是制定了《土地资源开发和土地复垦暂行规定》,坚持“谁开发、谁受益,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提高全民参与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二是编制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完成了示范区开发整理任务。到目前,我市已申报国家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个,省级立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5个,市、县级以上项目近30个,县级以下项目200多个,共新增耕地面积4.4万亩。仅去年一年就安排各类开发整理项目108个,新增耕地1.7万余亩,连续五年实现了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一是对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向上级报批。仅20__年,我市就上报审批建设用地47个批次,面积9346亩,保障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二是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上级要求,把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的23项精简到9项。向行政审批中心派驻了6名素质高、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做到了“一门受理、一站批复、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特别是对市里调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提前介入,超前服务,为企业早日开工赢得了时间。近年来,先后荣获“全省土地管理先进单位”、“全省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先进单位”、“潍坊市土地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仅去年一年,共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12面,表扬信30多封。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近年来,我们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为目标,努力探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达到了“以地生财、以地聚财、以地兴城”。去年共实现土地收益2.6亿元,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

(一)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去年以来,对城区内的存量闲置土地、旧城改造土地、“退二进三”土地以及新增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对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使用手续,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库,确保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去年,对14宗面积1827 亩集体土地进行了储备,到目前,土地储备已达4440亩。

(二)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商业、金融、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对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纳入了“招拍挂”范围,给所有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20__年拍卖、挂牌出让1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449.79亩,实现政府土地收益9000多万元。

(三)稳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积极抓好存量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对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进行处置;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全部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去年以来,共收缴有偿使用费2652万元,走在了潍坊市前列。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有效地打击了扰乱土地市场秩序行为。对破坏耕地的重大违法案件,从严予以查处。如昌城镇孙二村砖瓦厂违法占用耕地取土烧砖,我们多次进行说服教育,并先后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对方拒不执行,继续破坏土地,市政府决定从严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二)扎实开展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去年以来,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成了专门的清理队伍,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和《工作制度》,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对全市所有土地进行拉网式清查。措施上,突出了五点,一是抓清查摸底,掌握全市违法用地的情况;二是抓协调调度,推动面上工作开展;三是抓处理,对违法用地,抓紧按规定完善手续,确保不留尾巴,不留后患;四是抓典型,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过程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五是抓巡回检查,杜绝新的违法用地的发生。全市共清查出各类违法占地792宗,1888亩,已全部处结完毕,处结率100,罚款256.8万元,得到了省、潍坊市的肯定。

(三)积极落实征地补偿。在征用土地时,严格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落实补偿安置费,并实行征地补偿公告、安置公告、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对群众关于土地补偿的来信来访,都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从速、从快进行了调查处理,确保了没有发生侵犯农民权利、引发群众集体到省进京上访问题的发生。

前段,我们通过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在保护耕地、保障用地、经营土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依然不足,土地利用率不高,招拍挂的力度还不够大,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下步我们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究、开辟专栏、电视广播、发放宣传材料、印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强全民土地基本国策意识。

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个不准”。同时,抓好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开发整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加强土地规划管理。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宏观调控各类用地布局,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把好单位用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关,提高土地利用利用率。

四是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进一步用足用活政策,积极争取用地指标。对市里的重点建设项目,千方百计争取列入国家、省级项目计划,尽量不占用现有指标。同时拓展实施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政策渠道,以挖掘增加用地指标的潜力,尽而满足建设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