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改革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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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改革方案

城管执法改革方案范文1

当前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城市管理方面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不断涌现,如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公用基础设施规划问题等。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实现管理创新,从而在迎接挑战中经受锻炼,在解决矛盾中不断成长,在处理问题中走向成熟。

一是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善于促进发展。要结合我市城管工作实际,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思考什么是发展、为谁发展、靠谁发展、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正确认识、面对并破解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注重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要树立全面的创新观,勇于开拓创新。事业发展贵在改革创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省委作出了“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深入贯彻省委“两创”战略,最近,市委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意见》。我们要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切实树立“创业创新”理念,牢固确立全面创新观、全员创新观、持续创新观。我们最近下决心对中心城区公交进行了改革,公交改革得到了市、区各级领导的支持,得到了社会群众的肯定,好在推行综合改革,关键在于工作的创新。

三是要树立正确的改革观,敢于推进改革。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同样也是兴业之本。改革对我市城管系统更为迫切。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政府推动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运行及管理模式。对于事关民生的公用行业改革我们不提倡减员增效,而是要优化配置。**年我们下了大决心推进了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综合改革,下一步将重点考虑供水问题。要从加强中心城区供水专项规划入手,逐步理顺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体制,实现优水优用,优水优价。在此基础上,深化企业内部改革,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适应事业单位特点的、灵活高效的现代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要不断完善市政、环卫、园林等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科学的监管办法、质量标准、经费核算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积极探索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机制,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效果。在推进各项改革进程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改革内容,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让广大市民充分行驶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只有这样,改革方案才会更加完善,才会让党和政府满意,让社会群众满意,让企事业职工满意。

二、坚持以人为本,千方百计地优化环境、改善民生

城市管理部门作为为广大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必须把民生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生优先,服务于民、便利于民、受益于民,确保第一时间解决事关民生的城管焦点问题。

(一)强化并优化公用基础设施。对自来水、公交、燃气、污水处理等问题是事关民生的问题,要加快建设进度,积极为城市发展做好公用设施准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净化并亮化城乡生活环境。环境卫生是与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也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为此要将城乡环境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围绕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尽早动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创新管理体制、加强经费保障、建立长效机制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小街小弄,乱停放乱设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等三大专项整治,通过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加大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考核、检查、指导力度,全面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

(三)绿化并美化甬城市容街景。要抓住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这一契机,加大园林绿化工作力度,抓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抓好城区部分景观绿地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增绿增色、升级改造,丰富色彩层次,提升文化内涵,努力提高城区绿化建设水平。科学提高路政管理水平,营造文明有序的城市街面秩序。要增强工作紧迫感,按照“市协调、规划,区、街道实施”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进行街容街景综合整治试点,逐步对我市街容街景平面、立面和空间进行升级改造,努力营造无视觉污染的市容生活环境。

(四)深化并细化城管执法工作。城管为民,情系百姓。要加强城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乃是为民”的思想,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着力规范行政审批,不断规范公共权力,进一步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同时要带着感情执法,摆事实,讲道理,设身处地,与人为善,要让群众知道执法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求得理解,获得支持,取得实效。要教育广大城管执法队员要保护好自己,千万要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要以劝阻为止,以真情感人。对于确实有生计困难的,要限时、定点地加以规范。要加快数字化城管建设,实现城管工作实时、动态和精细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效率。

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始终把安全生产当作重中之重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操作规范,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事故处置的应急机制和组织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城管执法改革方案范文2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都使用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标题,并把职能转变放在机构改革的前面,这在历次改革意见中是第一次,充分说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视。政府职能转变是这次改革的核心,各地要牢牢把握这根主线,把上级的总体要求和当地实际结合起来,研究提出3到5年职能转变总体安排和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加快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

首先,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去年以来,省编办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本届政府省级审批事项削减二分之一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已减少下放省级行政审批权262项;基本完成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工作,近期将在网上公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今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任务。这些改革措施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11号文件要求,与省里搞好衔接、同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承接落实好上级政府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后的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要抓紧对本级审批权限进行全面清理,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要集中清理以“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彻底消除审批管理中的“灰色地带”。今后严禁以“红头文件”等方式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要作为一条红线,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除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外,政府职能转变还包括改革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内容,这些工作虽然不是编办的职责,但我们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改革任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效。

其次,要发挥市县政府贴近基层和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政放权不能一放了之,必须正确处理“放”和“管”的关系,有所为有所不为,放给市场和社会的事项,要从严管理、监管到位。要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推动政府部门更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真正把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要强化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调整充实人员力量,推动监管重心下移,逐步建立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监管体系。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一些侵犯知识产权、蓄意污染环境、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要严加监管、严厉惩处,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制定“两个清单”,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政府权力清单。对企业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也是规范权力运行的过程。各地要抓紧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制定政府权力清单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手段。前段时间,省编办专门到安徽、湖北等地进行了考察学习,总的看,这项工作繁重而艰巨,各地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和部门“三定”,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要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保证权力不被寻租、不被滥用。

二、积极推进大部门体制

推进大部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山东省在探索实行大部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文化等领域实现了大部制,在优化职能配置、减少职责交叉、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这次改革,省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在农业、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继续推进大部制改革。

一是农业领域。从全省涉农机构设置情况看,大部分地方设有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扶贫办、农业开发办,还有的地方设有经管办、蔬菜办、水产办等,机构设置分散、分工过细的问题突出,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农机监理等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相关涉农部门执法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为统筹解决好这些问题,这次改革市县要将畜牧兽医、农机管理机构由政府直属调整为农业部门管理,其他如经管、蔬菜、水产等涉农机构全部整合到农业部门,不再单独设置;同时相应整合农业、畜牧兽医、农机等涉农领域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监管力量,实行农业综合执法。

二是城市管理领域。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城市规模不断拓展,对城市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各地情况看,一些地方城市管理领域设置了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管理等机构,这些机构职责划分不清,既有交叉又有空白,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不高,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城市管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推进,其中理顺体制机制是一个重要方面。省委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城市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大城管体制”。这次改革,各地要将分散在相关部门的市容环卫、园林、市政管理等相关机构、职责整合到城市管理部门,充实完善城市管理职能,理顺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机构关系,寓管理、执法、服务于一体,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由于各地机构设置、编制性质不尽相同,各地可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整合方案,与省里沟通后确定。

三是文化领域。上次改革多数地方在组建文广新局时,又单独设立了文化市场执法局。从几年来的运转情况看,普遍存在职责关系不顺、配合不畅、衔接不到位等问题,县级文化市场执法局至今未经授权,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从大的概念上讲,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现行体制下,管理机构与执法机构分设,必然造成管理执法脱节、增加工作协调难度。这次改革,省里要求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统一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

这三个领域的大部制改革,是省里确定的规定动作,必须认真实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机构。

三、规范机构设置

省委、省政府11号文件,在机构设置上既体现了中央严控的精神,也结合实际作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

一是政府机构限额。大家对这个问题都比较关心。中央规定,这次改革大城市政府工作部门不超过40个,中等城市不超过32个,县级政府14至22个左右。我省在研究机构限额时,充分考虑了市县政府机构设置的现状,基本按中央规定限额的高限确定的。上次改革,我省在大城市(42个)和中等城市(32个)之间,将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5个市单列一个层次,机构限额为36个。这次改革,如统一按中等城市不超过32个执行,就要比其他中等城市多压减4个,难度非常大。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省编办多次向中央编办汇报,中央编办原则同意这5个市工作部门仍按不超过36个掌握,其他市和县(市、区)严格按中央规定限额执行。既然限额已经明确,就是一条硬杠杠,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二是机构设置。多年来,各地在政府机构限额外还设立了一些行政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职能体外循环的状况不同程度存在。这次改革,各地要对此类机构认真进行清理,限额外的行政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或转为部门内设机构,少数确需保留的要纳入改革方案一并报批。今后不得在机构限额外自行设立行政机构,不得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机构层级管理。长期以来,一些市县管理不够严格,机构层级比较混乱。比如市级部门规格为正处级,但一些内设、派出、直属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也为正处级,这样设机构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工作,这种现象必须纠正。这次改革明确规定,部门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规格要低于其主管部门。现有与主管部门规格相同的机构,要结合推进大部门体制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清理规范。另外,派出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也要从严控制,不能用挂牌子、合署等形式变相设置机构。

三是领导职数。考虑当前市县政府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实行大部制改革后干部安置压力较大,这次改革对市县政府部门领导职数有所放宽,比上次改革增加了1职,即设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按3-4名配备,县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按2-3名配备,工作任务重业务面宽的综合管理部门可增配1名副职,但必须从严控制,增配副职的部门数量不得超过机构限额的三分之一。关于部门党组(党委)书记配备问题,中央和省里早就有明确规定,政府工作部门除非党干部担任正职外,不配备专职党组(党委)书记。

四、完善执法体制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量的工作在基层,重点是县乡两级。目前,市县政府执法队伍设置过细、执法责任不清、监管力量分散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不解决,加强监管就是一句空话,就难以落实到位。

一是积极探索推进综合执法。各地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凡实行大部门体制的领域,相关执法队伍必须相应整合。同时,在看得准、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尤其是县级,要最大限度整合县直部门的执法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胶州市已先行开展综合执法试点,省编办和青岛市编办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力争探索一条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新途径。

二是完善基层执法机制。要适应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在乡镇搭建综合监管执法平台,把县直派驻机构执法优势和乡镇日常监管优势结合起来,建立指挥统一、运转协调的综合执法新机制。要挖掘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农业、国土、文化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防止“以罚代管”,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做好部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目前,淄博、日照、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县级公安机关权责不一致,体系不完整,工作协调难度大,队伍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次改革,省里确定将这些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市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体制。有关市编办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干部安置、人员编制、资产划转等具体工作,注意衔接好干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确保体制调整平稳有序。今后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以外,市县政府不得自行确定垂直管理体制。

五、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层级,直接面对群众百姓,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层政权建设,今年以来,郭树清省长在不同会议多次提到加强乡镇机构设置和乡镇干部队伍建设问题。当前,随着农村综合改革持续深化,乡镇政府承担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维护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抓工作落实的责任和压力不断加大,权责不对等、事财不匹配、素质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乡镇发展的活力动力,让乡镇政府有权管事、有钱办事、有人干事,可以说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11号文件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如何把这些要求落到实处,需要各级编办从多个方面深入思考、认真研究。一是在完善乡镇政府功能、明确履职重点方面,就是要适应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县乡层级关系,按照乡镇承担的职责任务,把该放的权放给乡镇,把该给的钱交给乡镇,进一步提高乡镇政府统筹发展的能力。二是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方面,乡镇不可能与县直部门一一对应设置机构,在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可针对不同类型乡镇特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不搞“一刀切”。要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推动编制向乡镇倾斜,以县为单位,乡镇总体空编的要及时招录急需管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效缓解基层人员年龄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等实际困难。三是在完善运行机制方面,探索以便民服务平台、社会治理平台、综合执法平台和社区管理服务平台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岗位,统筹安排力量,确保涉及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就业社会保障等重点工作在乡镇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各地要结合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从试点镇入手,打破传统管理理念和体制机制的束缚,大胆创新,探索建立与乡镇管理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当前,改革政策已经确定,具体任务也很明确,关键是抓好工作落实。最近,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专门强调工作落实问题,指出改革要聚焦、聚神、聚力抓落实,做到紧之又紧、细之又细、实之又实,具体任务要到人到事,凡事都要有人去管、去盯、去促、去干。这次改革,省里要求市县改革方案分别于7月底、9月底前报省里审核备案,11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其他各项改革管理工作也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时间非常紧,任务很艰巨。各级编办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对各项任务倒排工期,强化措施,合理调配工作力量,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编办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责任,认真学习领会改革精神,向党委、政府和编委汇报好改革政策、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特别是对政府职能转变、大部门体制、综合执法、严控机构编制等重点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要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时间节点,做好改革方案拟定、报备和“三定”规定修订等组织实施工作。要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与组织、纪检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搞好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形成改革合力。

二要统筹抓好组织实施。各级要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下设计和安排,统筹兼顾、协调配套,扎实推进。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紧密结合,联动集成式推进,大力简政放权,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各市在做好本级改革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工作督查指导。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的措施办法;对涉及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与省编办沟通,提前做好预案,防止扩大矛盾、出现大的问题。

三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目前,市县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教育实践活动与推进改革结合起来,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真正把活动成果转化为做好工作的实际行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改革新风,做到守土有责、奋发有为,坚决杜绝松松垮垮、大而化之的工作状态和推诿扯皮、拖延应付的庸政懒政行为。要适应推进改革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加强人员力量。总的看,去年以来各级编办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人员配备有所加强,市级平均达到了30人,县级10人,但还有个别市和一些县(市区)人员较少,力量薄弱。现在各级编办承担的任务很重,没有必要的力量只能疲于应付,无法深入扎实地推进工作。希望各地采取措施,继续充实加强工作力量,提高队伍能力素质,为完成改革任务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城管执法改革方案范文3

一、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人”服务的观念,竭力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安全、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创业环境。

2.管理与执法相统一原则。寓执法于管理之中,通过强化管理,促进和谐执法。

3.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市管主次干道、区管小街小巷的总原则,划分市、区两级政府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城市区、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大城管格局。

4.一事一主体原则。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与发展需要设置机构,调整机构间交叉的职能,改变当前城市管理中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

5.市场化运作原则。有序推进环卫、维护管理机制的改革,将清扫清运保洁和市政维护实行市场化运作。

6.长效管理原则。确立工作目标,注重长远利益,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巡查、监督、考核、保障相统一的管理机制。

二、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重点和内容

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重点是市政、环卫和城区动、静态交通、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日常管理与执法体制性矛盾的问题。

(一)健全管理体制

1.设立市人民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城市工作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定行政编8人,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对全市负有城市管理职能职责的各级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

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统一行使全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职责。

3.恢复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

4.恢复市政维护管理处(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建设局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广场、公共场所等占破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设立占破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定编5名。

5.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设立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正科级,编制5名。

6.市政工程公司现行体制及归口管理部门暂维持不变。

7.城市两区应充实相应的城市管理协调机构;城市街道继续保留城管办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干;社区设城市管理工作专(兼)干或成立“城管理事会”。

增设的机构按程序报批,所属人员编制在内部调剂解决。

(二)调整工作职能

1.原下放和移交城市两区的主次干道环境卫生、市政道路维护和占破管理权上收。其中环卫、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占用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移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道路、交通广场、公共场所维护和占破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管理移交给市建设局。

2.市城区范围的违法建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建30人的专门执法支队,负责全市违法建筑、违法户外广告的管理执法,其支队长由市规划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并同时兼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该支队接受市规划局的领导,参与市规划局的考核,人员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维持不变。

3.将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的城市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停靠管理行政执法和机动车超重、超载、超长、超宽管理执法两项职能移交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4.城市两轮摩托车、三轮跑跑车、残疾人代步车和其他未取得城市客运准运证的车辆非法载客营运等,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执法。

5.城市主次干道的违法广告(牛皮癣)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执法,小街小巷的违法广告由城市区负责处理。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违法广告者的打击力度;电信、移动、网通等单位要主动予以配合。

6.城区建设(含“三通一平”)工地围墙内的现场管理及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的管理执法,由市建设局负责;渣土运输抛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执法。

7.完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市区新建道路、广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自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市建设局组织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保质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局责成原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三)人员及资产处置

1.成建制上收原下放给城市两区的人员、场地、设备。下放后新增人员一律由城市两区负责妥善安置。

2.城市管理“三权”下区后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由两区负责清偿。下放到区的正式工作人员所欠缴的养老保险由市级财政负责解决。

3.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调拨一台小车给市城市工作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其他资产成建制合并使用。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合署后保持现有编制不变,人员由合署后的局领导班子按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三、完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努力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理有序、监控有力、奖罚分明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一)市场运行机制

通过推进环卫、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等单位的改革改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

实行作业质量达标和作业队伍市场准入退出等制度。凡具备相应作业资质的企业,不分属地、归属、性质,均可参与作业竞争。对市政道路养护保洁、园林绿化等管养作业任务,一律公开招标确定作业队伍。

(二)管理监督机制

1.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强化市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和卫生意识,积极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和监督。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电视、电台、报刊、网等媒体开设城市管理专栏,加强舆论监督。

2.加强城市管理行政监督。坚持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管相结合,对城市管理中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制度。市城市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管理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评议,评议的结果纳入部门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三)财力保障机制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及涉及城市管理的有关收费,统一纳入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总额,主要用于城市维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改革城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方式,严格实行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城维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通过财政收入与社会融资,用2~3年的时间解决城市管理中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配套问题。

为切实解决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资金问题,从2007年起,对小街小巷的日常管理维护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配套解决100万元,不足部分通过社区有偿服务解决。小街小巷的改造由市建设局分年度作出计划,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配套解决。同时,城市两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小街小巷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投入,其建设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四)社会联动机制

1.市直各部门与驻区、街联动。市直各部门都要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主动做好与驻区、街的联系沟通工作。建立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和新闻会,促进市直各职能部门与区、街,区、街与各企业法人和社区的联动。城市区、街要通过组织社区宣传、社区服务、社区竞赛等方式,激活社区和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把居民小区和小街小巷管理、单位庭院和“门前三包”达标创建等工作落到实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市直联点共建单位,在人力、财力、物力上要积极支持社区的发展。

2.社区管理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联动,实现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优势互补、有机结合。

3.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联动。市直机关职能部门要在加强专业执法的同时,协同市、区人民政府抓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4.城市管理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联动。通过广泛开展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市民的创建活动,促进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五)考核奖惩机制

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要制定内容细化、指标量化的考核办法,确定相应的年度考核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标准,严格实行系统内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市、区分别设立奖励资金,每年度召开城市管理考核讲评大会。

四、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这次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主要是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中建设与管理、管理与执法脱节的问题,对市、区两级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管理职权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城市两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和行动,切实履行职责。

城管执法改革方案范文4

春节将近,市建设管理局在这里隆重召开xx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刚才,光荣局长做了年度工作报告,认真总结回顾了xx年的建设管理工作,对xx年的工作做了周密的安排部署,并对一年来建设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通报表彰。在此,我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同时,也对一年来辛勤奋战在城市建设事业第一线,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全体建设系统干部职工表示深深的谢意和良好的新年祝愿!祝大家新年愉快!工作顺利!合家幸福!

刚才,光荣局长的报告做得很具体,很合面,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市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带动力和加速器。搞好城市建设管理,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对于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自我市撤县建市及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开展以来,城乡建设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设施日趋完善。

尤其是近两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工作,将城市建设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现代化旅游名城战略目标,解放思想,团结拼搏,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功能明显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力度加大,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狠抓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强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

小城镇建设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市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与省内外先进发达地区相比,我市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总体水平仍很低,市政设施服务功能还不完善,城镇规模偏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这与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也与登封建设现代化旅游名城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认识,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进一步搞好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我市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下面,我再强调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划问题

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龙头,是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科学依据。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政府最主要的职能之一。近几年,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规划编制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建设和城镇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划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建设现代化旅游名城,改善群众生存环境和质量的需要。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已经成为当前我市城建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是要继续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领导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要加快编制完成市区详细规划和市域各乡镇总体规划工作。在规划编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对城市中小学校、公厕、市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群众,完善城市功能。要强化精品意识,精心塑造城市风格。无论对区域规划还是对单体建筑设计,都要精心论证,精心构思,精心设计,使其体现登封旅游名城特色,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和趋势,与城市人文、自然、景观相协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坚决避免“建了拆,拆了建”现象的发生。

二是切实加强规划管理。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做到审批政策、规划要求、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结果“五公开”。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随意变更规划、少批多建、违法乱建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切实解决违法建设问题。要尽快制定出台清理整顿市区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加快进行摸底排查。对未履行报批手续违规建设的建筑,要严肃查处,强制拆除。这项工作要做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集中力量,强化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四是要认真搞好城乡规划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使每一名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都能了解规划内容,掌握规划法规,不断增强城市意识、规划意识和文明意识,尽快形成从遵守规划,人人按规划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建设问题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始终是城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紧紧抓住国家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良好机遇,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我市城镇功能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继续抓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扎实抓好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市委二届六次全会提出了“5152”建设目标,市政府城建工作思路也已基本敲定,主要是围绕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搞好道路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等。建设部门要尽快完成项目规划设计、资金筹措、征地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开工建设和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二是严格按照“掌握需求、平衡市场、政策调控、统一开发”的思路,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尝试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市场,提升城市居住品位。

三是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突出重点,抓好试点,示范带动,梯次发展”方针,重点抓好卢店、大冶等重点镇和16个康居示范村道路、绿化、供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吸引农村人口、企业及科教、商贸服务业向小城镇集中。

其次,要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格资质审查,认真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管理制、项目法人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工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在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坚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多渠道筹措落实建设资金[/page]

第三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建设资金。资金短缺仍然是制约我市建设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部门要多想办法,多拓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的新机制,关键要抓好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抓紧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笄、论证和包装等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支持;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绿化经营城市理念,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走出一条自我积累、滚动开发的城市建设新路子。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案:

一是采取多种方式,有偿转让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权,拍卖黄金地段开发权,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市政设施,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等公用事业产权改革步伐,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化;

三是对道路、桥梁、公园冠名权和广告设立权、城市保洁权,实行有偿有期转让,筹集建设资金。建设局要积极参照外地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我市公用事业改革方案并抓好有益的尝试,力争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关于管理问题

城市建设三分建,七分管。近几年来,通过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这是全市人民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城市管理却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难点”和“弱点”。究其原因,除了市民文明素质有待继续提高,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需要不断加强等因素外,关键还在于我们的日常执法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不适应现代城市管理的需求。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强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其本质就是以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支持不支持,作为衡量工作得失的唯一标准,城市环境执法管理面对面为市民、为老百姓提供服务,处在各种矛盾风口浪尖,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城市容貌更加亮丽,生活环境更加优美;另一方面,在每年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中,城管末位已成为全国的行业普遍现象。当然,这并不证明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能力差,无成效。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向前发展的,新问题也会不断产生。这就要求我们要正视问题,理清思路,提高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城市环境有效改善。首先要着重强化三个理念:

一是强化环境需求与生存需求相统一的理念,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需求。一方面要加大管理取缔力度,创造优美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多数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允许他们通过规范的摆摊设点,自谋生路。这里以人为本的根源所在,也是文明执法的依据。执法中要坚持把道路讲在前,把关心摆在前,把疏导措施放在前,争取被执法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强要强化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的理念。执法中不仅要照顾少数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更要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众利益。许多违章行为虽然给少数人带来了眼前利益,但影响了城区景观和交通,影响了城市形象,损害了公众利益。在具体执法中,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对一些钉子户和棘手问题,通过直陈要害,争取广大群众支持,孤立少数违章者,对一些目无法纪,胡搅蛮缠,要敢于碰硬,坚决打击。

三是强化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理念。前者是形式、手段和过程,后者是结果和目的,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承,没有文明高效的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而没有严格的执法结果,文明执法只会流于形式,一无所成。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通过文明执法,优化执法程序,加强协调,化解矛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打击取缔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创设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居住环境。

城管执法改革方案范文5

[关键词] 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 税外费用负担 政府主导型经济

根据各国发展经验,一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出口创汇、提供社会服务、稳定经济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也充分体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我国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的利润额无法与大企业匹敌,然而承担的税外费用往往比大企业高得多,已经严重影响了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合理地减轻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税外费用负担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证分析

民营企业调查情况表明近几年来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税外费用负担并没有减轻。以2005年的私营企业调查报告为例,编制列表如下:

《2005年的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民营企业的费负情况

可见民营企业的三项费用支出是十分惊人的,已经严重侵蚀了被调查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和分红,给被调查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2004年没有进入统计的估算国家预算外资金3000亿元中的相当一部分就是来自于个体商户、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一些收费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比如对私营企业收取的工商管理费,国有企业就无需支付。而且个体户和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超过了大型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的企业。近几年来,政府也出台了多个为民营企业减负的政策,但收效不是十分明显,反而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旧形式的乱收费尚未根除,又出现新的变种,而且新形式的乱收费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这加大了民营经济税外费用负担问题的解决难度。

二、主要成因

实证分析表明了我国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税外费用负担十分沉重,针对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的税费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有原因如下:

1.当前财政体制改革存在漏洞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财政分散管理、部门多头开户的混乱局面,铲除了腐败的根源,但必须看到,目前改革进展仍不平衡,有的省市级尚未在所有预算部门实施改革,有的尚未推进到全部基层预算单位,还有一部分地市和大部分县没有实施改革。另外,目前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仍然无法彻底杜绝我国在预算外资金方面的不少问题,这已经成为乱收费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部门单位仍有可能绕过上级有关部门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以此充作自己的收入来源,诸如城建费、教育附加费、防洪工程费、绿化费、助残费、以工建农费、环保费、治安费等,不胜枚举,而且缺乏明晰标准,随意性很大;其次,目前还无法完全实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体制;另外,如果不加区分地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支出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日常开支都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那么,最后的结果要么是制度实行的效果不如人意,要么使制度流于形式。

2.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我国主要由政府提供信用,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约束机制,国家政策法规无法有效制约政府信用的随意性和伴随的各种行败行为,一些法规甚至成为各级政府谋求利益的手段,这是造成目前对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乱收费现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由于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往往实力弱、地位低,因此乱收费对于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危害就比大企业要大得多。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往往逾越法制的边界,信用状况混乱,经济损失严重。据调查数据显示,不守信用、恶意违背信用使全国企业经济合同履约率不足50%。2002年中国企业因信用缺失而导致的自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国家财政收入的37%,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为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约为2000亿元,还有逃废税收损失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

3.市场法规体系不健全

这几年来也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规政策,法制建设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收效不明显,仍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公民的公益诉讼的权无法可依。在西方法律中,公益诉讼的权被赋予了相关的社团甚至普通的公民。一个社团或公民只要认为政府或政府的某种行为已经侵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直接提讼。在我国,这种基于公益目的的诉讼是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如果某个乡政府发出的红头文件属于乱收费之列,公众无权对它提讼,执法者的腐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公众权利所遭受到的损害,也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其次,一些法规颁布过程缺乏必要的民主性。一些地方法规从立项到颁布鲜为人知,频繁变动,一些地方民营企业往往业务进行到最后阶段才发现政府法规发生变动,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再次,法律部门化。大量由地方行政部门起草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具有类似于法律的约束力,往往为本部门设立了过多的管制权力,而对于被监管对象则规定了太多的义务。与此同时,对执法者的约束机制却很欠缺,部门利益在法律中泛滥,法规本身成为了乱收费的重要根源,也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依法搞腐败。比如,一些县级职能部门依靠各种部门法规绕过乡镇政权直接对企业和个体户收费或罚款,乡镇企业、各类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法律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首先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相类似的案件对于不同的执法者,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环境背景可以得出相差很大的法律后果。其次是造成执法随意性较大,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再次是给权利寻租留下了很大空间,执法者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成为腐败的重要根源。“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支分离”会演化成为“少罚钱不开票”,大量的罚款成为了执法者个人或小团体的非法收入。这种违背市场资源分配原则的收入显然都是非要素收入,对市场经济只能起到破坏的作用。而且执法者“依法搞腐败”使得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受损,势必难以树立法律权威;最后是会引发社会矛盾。当前大量涉法上访中有很大部分与此有关。

4.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缺陷

我国还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决策者的素质对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决定了政策的效果,决策正确将带来经济的发展;而判断错误就会对经济造成消极影响。政府主导型经济存在一系列的弊病:缺乏决策民主、自我监督、机构臃肿、行政浪费、,由于占统治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变革缓慢。在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远滞后于市场机制的建立,政府自身管理的人治特征仍然十分突出,完善的政府人员行为规范尚待建立,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为所欲为。因此机构臃肿、行政浪费、等行政弊病仍然是威胁国内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这些弊病最终体现在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上,政府往往自我决策,自我监督,用行政控制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变相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所谓立法和规范就是设置审批、许可、收费和罚款项目,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而且,一些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还年年下达不断增长的收费罚款指标,多罚多奖励。最为严重的是一些贫困乡镇机构臃肿,财政自收自支根本无法支撑乡镇运转,只好靠乱收费才能得以维系。

三、主要措施

从以上分析看来,要解决我国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的税外费用负担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政府要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证实,但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间接实现,而不是直接调整价格、直接干预企业;是间接、短期地对总量进行调整,而不是直接、长期地对结构进行调整;是主要致力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福利事业等的发展,微观发展权力集中于企业,而非直接插手企业事务。否则就会压抑市场的发育,破坏市场功能,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同时,政府要加快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机构,以科学规范的公务员制度来保证从政人员的素质,从制度上抑制机构膨胀,保证政府人员的廉洁高效。

2.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执法的有效性

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立法机制,加强行政立法,行政人员行为规范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并要有相应的监督与制裁措施。在缺乏严格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违法乱纪付出的代价与其获得的利益严重不对称,就会促使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对行政人员行为进行规范的执法和监督主体也要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并给予有效的制约监督,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使民营经济在合法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经济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比如,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扣缴和吊销之外,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缴,违反规定对民营经济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最后要规范行政收费,对既无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应坚决取消,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并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3.深化政府财政收支体制改革

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设现代廉洁政府。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于减轻预算资金使用低效的程度很有帮助,但是对于一些不是很频繁的资金支出项目如职工工资、大额招待费用等设计为国库集中收付的管理范围,而诸如频繁、小额的支出项目,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决定,超出了一定的金额范围的仍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做到权力与利益相分离,监管与收钱相分离,只留税务部门收税。废除工商管理、质检、城管、卫生防疫、消防、交通等所有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收费和罚款的收支两条线制度,使这些部门由财政拨款来维持。

同时还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管。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容易被滥用和无效使用资金者所利用。因此,就有必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管,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首先要精简公共部门人员,降低行政费用,这也是杜绝乱收费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次,通过立法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财政关系透明化,做到收费制度化,收费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完善预算报告披露的形式和种类。这不仅有利于有关学者在更为广泛的基础上对预算信息予以分析,同时,还有利于个监管部门的监督,降低监督成本。

4.完善信用制度,构建成熟的市场环境

城管执法改革方案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五条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

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及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堵截;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并启动应急预案解决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一条位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水源地保护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节水促减污,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监管。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从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我市行业用水定额依照《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执行。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政策引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条各镇(区)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种植结构,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拟定辖区内的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坚持适度超前、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水质监测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或镇区政府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污。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江河、湖库及河道管理范围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三十条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三十二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镇(区)应按《*市污水工程建设规划(*-2020)》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走生态养殖道路。

第五章内河涌水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全市内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调度、能通航的目标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内河涌整治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莲,加高培厚河堤,绿化河岸,促进内河水体循环,改善内河水环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筑鱼塘。

第三十八条内河涌实施宽度控制目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内河涌,填堵或缩窄河道,以确保内河涌水流通畅,提高内河水体自净能力。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内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内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

未经批准擅自在内河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项目,一律作违章建设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确需占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保障内河涌防洪排涝体系和改善水环境的要求。

第四十条船舶在内河涌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内河涌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核算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要求,并落实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内河涌水体排污。

第六章部门职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督促落实各项水环境治理措施;组织考核各部门及各镇(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节水减污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

第四十五条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合理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给水工程规划、排水规划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

第四十六条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我市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内河的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水资源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会同物价局、建设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价改革方案;负责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监测;负责统筹全市内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大水环境容量;协同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会同市环保局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对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商市环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供水规划、组织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加快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内河涌水浮莲清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分析,协助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经贸局负责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等。

第五十二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向河流、河涌、湖泊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查处水源保护区和河道两岸建设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五十五条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实取水许可、节水减污、内河整治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认真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任务,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市、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资源保护工作实绩列入政府部门和镇(区)责任人的年度政绩和目标考核内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考核;镇(区)考核指标包括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取水计量安装率、内河整治进度、污水处理率、水功能区达标率等。

市、镇两级政府均应对在年度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