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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1
“决定”之后,有人认为中央的土地政策比过去更“紧”,有人则认为是更“松”了。事实上,不存在总体上的“紧”或“松”问题;应该说今后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约束力会更紧,而对土地使用权承载的其他具体权利的限制则会逐步放松。
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保持不变,国家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能碰,这两个方面没有放松。但“决定”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了新的解释,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松的表现。“决定”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这是一种结构性的政策调整,完整地理解“16字原则”需要对以下几点有深入认识:
第一,应该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看做产权。讲明晰产权,就是要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做“实”,使农民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对于没有承包到户的商业性集体建设用地,如果农民愿意并经过一定程序形成农民的决议,也应该通过股份制的办法使农民享有“按份共有”产权,并享有收益权。经农民同意,村集体才可以将商业性建设用地的地租收益用做集体公益性支出。
第二,政府规划是界定土地产权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说,产权明晰是相对的。完整的土地产权应该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但在任何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会受到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所以可以说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在国家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之间发生了分割。更广义地看,土地使用权还会受到地方政府或社区规划的制约。土地产权要明晰,各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严格、稳定、规范,否则产权明晰就失去了意义。近几年,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越来越严格,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国家对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的确加大了,但实际情况就像地方同志说的那样,“算账算不过中央,捣鬼捣不过地方”。规划到了地方,常常硬不起来。这种情形必须改变。规划应该是法律,最终应该交由立法机关议定。
第三,强调产权明晰,必须承认土地的收益权,而收益权必须体现为交易的出价权。讲一个人拥有某项财产的产权,但在财产的交易中他却没有出价权,反而把出价权交给了不拥有产权的一方,那就谈不上产权明晰。这意味着,按照产权明晰的原则,今后在土地征用中不可以由国家单方面对土地定价。显然,如果这个意见能成立,那意味着国家的相关法律要作出重大修订,也意味着今后在集体建设用地转移权利以及耕地变建设用地的时候,利益分配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应该坦然面对这种变化。不可以嘴上说明晰产权,实际上却把最重要的出价权留在政府手中。
二、“决定”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何新的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个制度的理解有某种狭隘性。“决定”提出,构成“双层经营”中两个层次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我体会,“决定”提出的这两个“转变”非常重要,很值得农村改革研究者和实践者认真思考琢磨。
家庭经营要改变技术水平低、专业化程度差、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状况,逐步由小农或小兼业农转变成现代的专业农户。中国农业要现代化,必须实现这个转变。中央“决定”中,讲农户要增加技术和资本的投入,这是一个总的说法。对于粮食生产者,提高生产的集约化水平还要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不增加土地投入,资本投入的边际收益会很快下降,导致亏损。尽管这个转变不可能也不应该一蹴而就,但转变的方向一定要坚持。
集体经营这个层次要坚持,但对集体的含义要重新认识。由过去的农村“小队”和“大队”转变而来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是集体,农民的各种合作组织也是集体。从一些地方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看,前一种集体主要应负责农村公共事务,它的收入和支出要有所限制。目前由行政村或戴着集体帽子的“农工商公司”从事的盈利性活动要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加以改造,进一步明晰产权,转变为民营经济。要形成以农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让农民进退集体更容易、收益更明白。
三、今后保护18亿亩耕地更难还是更容易了?
保护耕地有两个重要理由。一是我们并不缺少建设用地资源;二是粮食生产不嫌耕地多。我国大部分大城市的人口密度不到4000人/平方公里;而且号称最少土地资源的东部地区的城市人口密度还小于中西部的平均水平。环渤海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际上都不缺建设用地。如果盘活农村村庄占地和现有建设用地,可供建设的土地更是几十年也用不完。而我国粮食生产一直采用投入密集型的生产方式,环境压力很大,使中国人为解决吃饭问题付出了很大的环境代价。所以,保护18亿亩地有充分的理由。但在以往体制下,保护耕地只有中央一方面的积极性;不仅地方政府希望在空间上扩大城市,连农民也加入了扩大占用建设用地队伍,因为农民把农村土地看成了“公地”。全国农户平均占用村庄土地1.2亩左右,利用水平很低。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赋予农民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权,这将是广大农民不再有“公地”意识,农民对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将发生极大改变。这意味着保护耕地除了有中央政府的积极性之外,又创造出了农民的积极性。过去多有学者的研究报告称,农民群众反对中央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如果单从统计数字看,的确是这样,我自己的调查也有同样的结果。但这是一种假象。如果与农民深入讨论,就会发现,农民有了关于耕地的财产权意识,就决不会要求平均分配,也不会反对国家政策。
四、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会不会在农村普遍出现“大农场”,并导致大量农民离开土地?
最近,很多人担心这个事情发生。我以为,如果地方政府在“规模经营”这样的目标上不去搞拔苗助长,这种事情不容易发生,不必过分忧虑。
如果中央政府真正实行深化农村的“16字原则”,不会有大量城市人到农村去“种庄稼”。真正立志搞农业的是少数。怕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若政府方面真正能做到“用途管制”,城市资本的投机性便会大大消解。没有多少人会拿只能用来耕作的土地去搞投机。
从经济规律上看,农民是否愿意把耕地转让或出租给城市资本,并不取决于城市资本家的意愿,而取决于农民放弃土地经营的机会成本,当这个机会成本小于他转换职业的预期收入时,农民可能转出土地;当机会成本大于预期收入时,他就不会转出土地。如果预期收入是城市工作的平均收入,那么,种粮农民的机会成本大约是经营50亩大田作物的收入。这个分析表明,农民不会盲目地放弃农业经营,土地不会随意地转到种粮大户手里。
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会不会普遍地用拔苗助长的办法推动农民搞规模经营?我看可能性不大。短期内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做这种事情,但会引起麻烦。中央政府必定会采取措施加以节制约束。
五、什么是适度规模经营?
目前中国现实之下适度规模经营有三种尺度。一是技术的尺度;二是社会经济关系能够承载的尺度;三是方法上的尺度。前两个尺度都是变量,并没有确定的标准。
在投入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我国农户每家大概可以耕作50亩左右的大田作物。
考虑到社会经济关系的承载力,全国不同省份依据人地比例关系,一个农户可以耕作的面积会很不相同。就平均水平而言,依据我的粗略计算,乐观地说,大约在20年之后,大田作物户均50亩地比较合适。如果平均规模过大,城市不能吸收农村转移劳动力。这就是说,推动规模经营不能急于求成。
从方法上说,搞规模经营一定要农民自愿,决不可以拔苗助长。要认识到,规模经营慢一点只能影响到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并不会影响我国粮食总产量。如果规模经营搞得过快,农民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倾向会更加显著,不仅粮食产量可能下降,还可能出现更多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但也不能过于谨小慎微。发展农户规模经营的方向要坚持,要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局部地区的规模经营可以更快一点。为了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国家种粮补贴政策可以做结构性的调整,或者给地方政府某种自主决策的权力,不搞全国“一刀切”。例如,当农户的经营规模超过一定面积以后,补贴金额可以递减,直至边际补贴为零。具体的操作可以由地方相机决定。随着全国城市化率的提高,补贴政策也可以做出调整。
六、土地流转形式如何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状况?
土地流转形式有出租、转让、转保和互换等形式。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该采用农民入股形式搞大农场。
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劳动力较多,而土地相对较少,规模经营遇到困难。许多地方政府都想克服困难,在这个方面迈开较大的步伐。目前,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主张用“股田制”的办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其具体的做法是,由一个或几个出资者注册一家经济实体,种植经济作物,或搞所谓“设施农业”,而农民则用自己的承包地入股,按股取得报酬。按这个办法,土地经营规模的确可以增大。但我认为这不是增加土地经营规模的最好途径。
股份制是人们为了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方式,并不适合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一般来说不必要是股份制企业,虽然它们的建立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在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农民与合作社的联系是以所谓农民的“惠顾”为纽带,就是说合作社是在市场活动中农民进行交易活动,而农民则依照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惠顾额)来获得由合作社创造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离开了市场交易,在直接生产环节上,农业生产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
农民之间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的租佃关系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从而扩大一个农户的经营规模。任何一户农民在有了完全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后,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租给种粮农户;农民自己会决定一个合理的租佃价格。比较而言,如果硬要农民搞股份制,建立起农业公司,反倒会增加农民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资不抵债,就要拍卖公司的资产(农民的土地)用以还债。
实行“股田制”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损害农民利益。目前,在不少地方已经发生了一些农业资本家经营不善而逃跑的现象。农民的土地经过所谓“设施农业”折腾后,要恢复大田耕作就很难了。这种现象要引起决策者的高度关注。中国农村的“人地比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三天两后晌就搞出像美国那样的“规模经营”。特别要说明,在农业领域,连西方国家也十分慎重地对待城市资本“下农村”搞农业雇佣劳动制度;他们把“耕者有其田”看作是建立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原则。
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但这个规定是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而不是鼓励在农业生产领域搞“股田制”。中央政府一贯提倡土地要适度流转,并强调农村家庭经营制度与土地流转并不矛盾。家庭经营制度越是稳定,土地流转才越会健康发展。
七、如何统筹利用城乡住宅建设用地资源?
当前,城乡住房用地资源利用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农村住房空置率比较高。多方面的调查都表明,全国农户住房的空置率在30%左右。这种情形不仅意味着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意味着农民实际福利水平遭受损害。
二是适合建设房屋的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很好开发利用。我国是一个拥有复杂地貌的国家,一些临近城市的山区边缘地带即所谓浅山区,不大适合发展粮食生产,如果用来做住宅用地,可以容纳大量人口。
三是城市住房用地利用率不高。我国人多地少,城市建成区的人口密度达到1万人/平方公里即有可能,也有必要,但现在的情况是人口密度有进一步降低的趋势。
解决上面这些的问题的办法之一是统筹利用城乡住宅建设用地。可以在浅山区发展别墅式住房,而禁止在平原地区发展低密度住宅区,特别要禁止在平原地带建造别墅式住宅。保守估计,全国面向城市的浅山区建造2000万套别墅式住宅是没有问题的,完全可以满足占全国人口5%的高端收入人群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对空心村庄的改造发展住宅小区。城市交通发达以后,这些地区的住户到城市上班工作不会受影响。
实现这个想法必须修订现行法律。但这个工作不要操之过急,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规划;规划一旦通过,就应该像遵守法律那样遵守规划。
八、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村集体还是农民?
近几年,许多的地方的农地流转是由村委会或基层政府组织的,有的地方收回了农民的承包地,由政府方面成立土地流转中心,将土地大面积转包给了所谓“大户”。当事人的理由一般是所谓规模经营,但背后的理由是“壮大集体经济”,解决集体兴办公共事业的财源问题。我很怀疑这个做法的普遍意义。
办理村庄公共事务依靠集中控制土地收取租金获得财源这个路径,也值得商榷。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免费”的,就是说,租金本来是农民的。另外可以考虑的办法是承包地还是归农民按户免费承包,公共开支直接从农民那里收取。这个办法使农民有了“纳税人”意识,也使干部会更注意自己肩膀上的责任,有利于形成成本低的监督机制。如果一种制度使监督机制运转的成本很高,这个制度就不会有长久生命力。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做了新的解释。我理解,今后“壮大集体经济”,应该是指大力发展农民的各类合作组织,至于村委会,主要做好自己的公共事务就行了。中央“决定”的意思是,土地承包制不仅要坚持,而且要承包到户并长久不变。任何组织最好不要借公共开支的理由把农民的地收回去自己按竞拍的办法搞短期承包。
由农民承包土地并完全自主决定土地流转,完全不妨碍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只是时间可能长一点。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流转的交易成本不会表现为那种由集体决定并操作流转的行政成本,也不发生农民对集体流转收益(集体的发包收入)使用状况的监督要求,自然也不发生监督成本。所以,这种由农民自主决定流转的方式是一种能够降低社会成本的方式。从一些地方的经验看,这种方式完全能行得通。
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2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2.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与村集体、政府与村民的矛盾对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是征收主体,村集体是被征收主体,村民是利益关联体,由于利益的驱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愈益突显,并且呈现出多种不同类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马路赢田村状告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速东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纠纷,逐步演变升级成为社会矛盾,甚至对抗。
2.2征收土地补偿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2.2.1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2.2征地补偿标准有失合理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并没有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地区,如果不考虑其所在的地理区位优势,仅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唯一标准,将明显低估土地的价值。第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城市土地除划拨者外,已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的,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却被征地主体以较低的“计划”价格拿走,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讲,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着“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私有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3.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3
关键词:新农村规划、土地整合、精准测量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为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以及新农村规划,全面实现现代化新农村的农业化、机械化的跨越式发展,政府如何有效整合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合理规范流转和集约利用,应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抓手,进行积极探索。以稳步实施农村土地整合,不仅最大限度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发挥了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带动二、三产业的发展,加快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促进了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推进了城镇化进程,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夯实了基础。
土地整合的优越性
第一、节地增效,扩大集体经济。实行土地整合后,节水滴灌技术得以应用,田间大埂、灌溉毛渠不复存在,耕地利用率显著提高。以老沙湾镇老沙湾村为例:全村5100亩耕地面积,土地整合后,耕地面积变为5900亩,农户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变,机动地却多出800亩,增加了集体收入。不但还清了村里了20万元外债,而且为村队拉了电线6.7公里。走乡入户等措施,鼓励农民土地“小块并大块、多块变一块”连片规模经营,使分散、零星的耕地集中,并对土地集中连片。
第二、节水增效,节约水资源。当前,水资源相对匮乏。据调查,由于近年来水资源的大量开采和浪费,地下水位已明显下降。例如老沙湾镇以前打井100米深即可见水,而现在需要300米深度。如何解决节约用水与保障作物合理灌溉的问题显得迫切而重要。节水滴灌技术无疑是农业灌溉制度的一次革命,它将传统的“浇地”改变为“浇作物”,节水效果十分明显,可实现节水30%左右。如:四道河子镇下八户村土地整合前,大水漫灌的棉花全生育期浇水4次,需水量480m3/亩左右。土地整合后,实施了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棉花全生长期滴水7-8次,需水量320 m3/亩左右,相对节水160m3/亩。若该县有40万亩棉花实施节水灌溉技术,则为该县节约农业用水6400万 /m3。
第三、节肥、节药增效。与大水漫灌或沟灌相比,可实现节省化肥20-30%,节省农药用量8%-10%。
第四、节力增效。由于土地整合后滴灌节水技术的应用,在田管作业中,可减少中耕次数2-3次,按7元/亩?次计算,平均可节省开支14-21元/亩。
第五、增产增效。节水滴灌技术的应用,使灌水、施肥、施药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满足农作物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阶段的养分需求,增产效果十分明显。如可实现棉花亩增产50公斤以上,小麦亩增产80-100公斤。
第六、社会效益十分显著:首先有利于解放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以老沙湾镇西坑湾村为例:全村8000余亩地,760人,人均占有土地面积11亩。土地整合前,地块分散在十几处,不集中,耕整地、播种、田管、收获的重复作业次数较多,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下,人均管理土地面积较少。土地整合后,大型农业机械和高新节水技术的应用使作业速度明显加快,生产效率明显提高,不仅缩短了作业周期,而且提高了人均管理土地的面积,有效的解放了劳动力,解放出的劳动力又可从事第二三产业或为周边村队打工,不仅解决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而且增加了农民收入。其次有利于村队的合理规划,改善村队生活环境。例如老沙湾镇蒋家庄村在对田、水、路、 林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实施了整合,布局十分规则,形成了内部是农田、中间是机耕道、是防护林的环形格局,营造出农田、机耕道、防护林有效结合、相辅相成的田园化良好发展环境。8米宽的机耕道为大型机械的引进和使用铺平了道路,同时减少了粉尘污染,改善了生产环境;在原有的土地中划分出的防护林区域,不仅改变了以前老沙湾片区盐碱地“种树难活”的局面,而且起到了防风、减风的良好效果,缓解了过去“风吹地膜漫天漂”的不良局面。
土地整合各村委所做工作
各村队严格规范程序,制定具体详细可行的分配实施方案。同时,主动接受广大农民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断调整完善具体措施。为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对劣质地、低产田地,采取相应补助措施,将各项优惠政策宣讲到位,达到群众满意、家家欢喜,提高了广大农牧民参与土地整合的积极性。要达到预期效果首先各村委应加大典型引导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专门成立调查组,深入到各村,通过召开村干部座谈会、走访农户、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镇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和认真分析。利用广播、入户宣传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切实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其次要着力提升土地流转质量。在土地规模化流转过程中,及时加强对土地转出方的管理和土地转入方的管理,教育引导农户签订流转协议,不断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并积极探索组织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农业公司,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一步加快土地流转速度和质量。最后是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充分挖潜土地内涵。委托规划编制部门进行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的编制,实现土地利用规划与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
土地整合的原理和程序
土地整合是通过工程测量学使用高精度仪器RTK卫星时时定位系统的准确性,利用国家水利建设滴灌技术工程和土地整合相统一来进行的。主要采用独立坐标系统(也可与国家网联测)。工作程序:先各村队组织安排土地整合工作—再进行独立控制点布设—测出各村土地的实际面积以及独立地物—核查当地实际用户总面积—村委研究土地整合细则—村民抓阄确认地块—按照各户村民顺序和土地整合细则电脑分地—检查确认无误进行实地分地—各户村民确认分地边界。
土地整合技术方法
一、野外数据采集
GPS测量技术是建立在载波相位观测值基础上的实时动态定位系统。由于施测地块地势较平坦且面积大,基本无障碍物,采用GPS进行外业测量。设备使用南方灵锐S82 RTK。首先仪器设备精度的准确性高、操作性简单。其次技术、设备的优良性和效率性能高。野外操作步骤:先架设基准站,连接流动站,建立独立坐标系统和控制点。当达到固定解的状态下,采集控制点。控制点采集完后,进行GPS坐标与控制点坐标的校正,再进行外业测量的采点工作,主要对独立地物的测量(道路、渠道、高压线、林带等)。外业数据采集时,外业数据全部贮存在GPS的电子手簿里,外业人员用草图来描绘测点的连接关系和实体的地理属性,然后将电子手簿中的数据传输到计算机,建立相应的数据文件,根据这些数据文件可直接在相应的成图软件中展点,绘制地形图。
制图软件主要采用南方Cass6.1软件进行内业成图。首先确定成图比例尺,然后数据展点成图,选择相应的地形图图式符号将所有的地物绘制出来,系统中所有地形图图式符号都是按照图层来划分的。最后按照各户村民顺序和土地整合细则电脑分地,必须按照顺序和实物数据进行分测,若少分地,漏农户则重新分测。按照土地整合细则分完后,经个村委对电子版图件检测和抽查。确认准确无误以后进行实地分测。最后将最终图件上交与各村委或乡政府进行资料备案。
分地主要利用南方Cass6.1成图软件中的面积自动求和功能以及国家水利工程中的滴灌技术。通过滴灌施工图将其管线准确放到实地位置,这样既满足滴灌技术要求,也发挥滴灌最优使用化,也满足了土地整合的要求;即每家每户地界与滴灌管线相平行。若管线位置布设在某农户家,均去除管线相占有的用地面积。例如:户主张三家4口人,村内平均5.5亩/人,家内有条管线,管线长度400米,管沟宽度1米。则张三家共4×5.5×666.67+390=15066.74平方米,精度要求不大于5个平方米。读出张三家地界拐点坐标,利用高精度仪器RTK点放样放测于实地,平面点位误差精确到8mm以内。如下为博乐市小营盘镇巴尔托哈村1-4号地的土地整合效果图。
巴尔托哈村1-4号分地图.dwg
通过图件可以任意的检查各村户人员的分地亩数。例如:为博乐市小营盘镇巴尔托哈村1-4号地的土地整合图中的王兰英26.88亩,共计17920.01平方米,点击王兰英边界就可看到面积为17921.4655平方米。
结语:
通过科学的土地整合,完成土地整合的任务,最终达到土地整合的目的和目标。为积极推进新农村现代化、机械化做奠基石。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参考文献:
1、博乐市小营盘镇土地整合为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2、新疆沙湾县土地整合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3、如何整合农村土地资源-杨继瑞
4、GB/T 18314 200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5、GPS RTK测量技术规程-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4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内容,是未来一个时期
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关系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耕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优化及规模控制、耕地占补平衡等规划目标的实现,本文结合金华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村土
地整治(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情况,阐述了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了若干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农村;土地整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7.2文献标识码:A
1111
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现状情况
1111.1.1.1.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内容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按照“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
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的总体目标[1],对农村地区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田、水、
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
地和未利用地整治。
1.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必要性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是土地集约利用的现实需求。金华市地
处浙江省中部,全市土地面积10941平方公里,辖9个县(市、区),总人口463.68万人,
人均耕地0.75亩,大大低于全国的水平,再加上近几年,高速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
的兴建,使原本人多地少的矛盾更为突出,要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要保护好耕地
资源,只有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提高集约用地水平,进一
步优化我市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1.1.1.3333
金华市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潜力分析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难点是农村居民点的整治复垦,有必要对金华市农村居民
点整治复垦潜力进行评估分析,金华市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潜力预测分析见下表。
-2-
金华市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潜力预测表
单位:万人、hm2、m2
县(市、区)
2010年农村
居民点面积
农业人口
2010年末人
均农居点面
积
规划2020年
农村人均建
设用地标准
2011-2020年
可复垦农村
居民点潜力
婺城区5331.6833.24160.38140678
金东区3966.3227.63143.56130375
义乌市5311.9650.16105.9195547
东阳市7756.0666.93115.88105728
永康市6683.746.81142.77130598
兰溪市7742.3953.09145.82130840
浦江县3249.6831.95101.7095214
武义县4829.4828.21171.23140881
磐安县1964.3118.04108.8898196
合计46835.58356.07131.53/5056
从表中数据看,全市2010年末农村居民点面积46835.58hm2,农业人口约356.07万人,
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31.53m2,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预
测2011-2020年全市可通过农村点建设用地整治复垦,可减少建设用地5056hm2,农村居民
点整治复垦还有一定潜力。
2222
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
2.12.12.12.1
投资巨大资金筹集难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全域规划、全域整治,包括了开发未利用地,整理农用地、复垦
建设用地、安置农民新村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等诸多内容,实施周期一般2-3年,需要投入
的巨额资金,可以说资金能否落实,筹资渠道是否稳定,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顺利进行的基
本保障。资金筹措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民村集体自筹。众所周知,农村集体与农民
经济能力较弱,巨大的资金靠财政贴对经济相对发达县(市、区)财政来说压力不小更何况
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新的工作要长期运转,如何筹集足够的
资金问题不容回避。
-3-
2.22.22.22.2
农民思想工作难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无论是以田、水、路林为重点农用地整治还是以房村为重点村庄整
治,农村地区的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将发生一定变化,空间变化必然伴随着权利的调整[2],从
而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包含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工程、农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诸多内容,将涉及农村承包田产权调整、宅基地调整、宅基地复垦
补偿,安置补偿、部分农民的后续生活保障等问题,每个问题都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要让
每个农民同意、满意,难度可想而知。
2.32.32.32.3
资源零星分散、新增耕地潜力有限
土地综合整治包含的农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面临资源分散零星
且新增耕地潜力有限的困境,增加了综合整治的难度。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为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前些我市大力开展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一些面积大、区位立地条
件好的可开发整理复垦后被资源已被利用,剩余可开发整理复垦成耕地的后备资源很有限,
剩下的都是相对分散、小块、交通不便的区块,实施起来工程难度大、资金投入要求高。
3333
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建议、对策。
3.3.3.3.1111
摸清家底、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分实施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调查,摸清底数,充分了解农村各类土地现状及其存在问
题,分析本辖区农村土地资源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提供依据,
做到有的放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与城镇经济发展规划,城镇村布局规划等有机
结合起来[3],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有计划,按
步骤的开展,具体方法可以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做到整体规划,分布实施,循序渐进,滚
动发展。
3.3.3.3.2222
注重公众参与、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千家万户村民的切身利益,注重公众参与、维护好村民权益是
关键。首先,按照规定必须履行公告、听证、论证、村民签字等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决不能
偷懒,做到公开、透明。其次从项目立项规划、实施过程要充分听取项目区村民的意见建议,
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调整的,必须取得相关权益人的一致认同,
村民提出合理要求尽量予以满足,使农民群众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实现
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的目标。
3.3.3.3.3333
设立专项资金
-4-
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等资金,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尽快设立专项资金,并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
分协作,尽可能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资金。尽快研究明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置
换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所得收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收入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项目建设比例。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投
入,并研究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
3.3.3.3.4444
严格管理、保证质量
在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
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人员安全,按照全面全程监管的要求,对项目实施
动态监管。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监理、
竣工验收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对涉及项目区范围、规模、建新区位置和面积、周转指
标使用额度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
实施要求变更或撤销的,须报批准机关同意。
3333....5555
加强领导、完善考核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很多利益矛盾的社
会综合工作,不能片面的认为是一项单有国土部门就能实施的技术业务工程。各县(市、区)
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土、财政、规划、农办、农业、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
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资金集中投入。其次完善考核制
度、加大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与相关部门、
乡镇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义务,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建立节点计划,将年度任务分解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层层落实、层层分
解,明确每阶段工作进度、时间进度。在每阶段节点,加大督导力度,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对按时完成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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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5
关键词:土地征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1-0038-2
0 引言
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了步伐,建设用地需求的急剧增长使得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征地形成的纠纷也大幅度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各地的群众上访案件当中有40%涉及的是土地问题,而且在其中又有大约60%是涉及征地的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不尽合理,所以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加强征地管理,贯彻好“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
1 征地过程中突现的几个问题
1.1 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偏低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开始向市场出让和拍卖土地,而且土地成交价格比较高,但政府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又非常低,于是就出现了“低征高卖”的现象。一般政府以较低的价格获取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出让金收益却比较好,只要高于征地的成本,便有利润回报,基于此一些地方政府便在征地补偿及土地出让中寻找二者之间的差额,这就导致了土地滥征滥用的现象泛滥,使我国的耕地资源急剧减少,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又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使农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农民的心理开始不平衡,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激化日益突出,阻碍了国家征地的顺利开展。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较低,是农民甘愿冒触犯法律的风险把农业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直接原因,这一现象在城镇近郊尤为突出。
1.2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村基层组织与被征地农民的矛盾尖锐
我国自建国以来,虽然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仍然不清晰,那么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也有了争议,从而引发了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争夺土地补偿费的现象。另外,由于集体主体产权是虚拟或多元化的,所以少数村干部往往把持了集体土地使用的“生杀大权”, 实际上他们就变成了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土地成了其中一部分人“寻租”的工具。在征地时他们很容易向国家和用地单位讨价还价捞取资本、收受好处,在群众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农民权益受到侵犯。
1.3 土地补偿费支付不到位,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
一些建设单位在征完地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长期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个别单位甚至挪用征地款作它用,长期不归还于农民;有些村务公开工作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村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收支不透明,造成农民对村干部不信任。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的较少一部分,而且有的征地补偿费还被乡镇、村层层克扣,所以最后农民能够得到的补偿费用非常低,不少地方对农民的补偿只是有限的“青苗费”和“口粮补金”。 在征地工作中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腐败行为严重。
1.4 征地范围界定不明确
当前“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对“公共利益”理解的不一致而使得政府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往往把经济建设也划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土地征用的范围过宽甚至没有边界,这很容易造成滥用土地征地权,也不利于社会对土地这一人类赖以生存且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这将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1.5 安置方式单一,造成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与保障无着落
各地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九成以上征地项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以后的生活需农民自谋出路。但在有些地方劳动力市场发展程度相对滞后,劳动力自谋职业非常困难。另外,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安置的农村劳动者素质相对较低,就业缺乏竞争能力,以目前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若干年之后,其生活将受到严重冲击,以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
2 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2.1 建立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以土地价格为依据,形成客观的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实质上是政府以强制性的方式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的变更是在有偿的条件下实施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土地权利的转移其实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并不是一种市场行为。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时农民集体不能以任何形式加以阻碍。此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比较模糊的,表现的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农民集体的收益权被大大削弱了。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从国家的明文法律规定来看,被征用土地平均收益标准是很难界定的。而且在界定标准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身的权限非常大,对土地价格的评估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随意性,难以公平公正。因此必须建立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这一机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补偿标准和原来相比有所提高,但依然比较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结构、农业耕作水平的差异难以正确体现,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征地之后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若难以维持,农民对政府征地行为就会表示强烈的不满;另外,政府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却以较高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行为也是农民所不能接受的。目前世界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除土地补偿之外,大多还将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以及其他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各种附带损失均纳入征用土地补偿范围之内,并且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也都接近于市价,使被征用人既无法从中获取暴利,但也不至于遭受损失。
2.2 明晰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规范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才能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所以实际上,该“农民集体”仅有法律上的意义,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因而没有行为能力,以致土地所有权主体缺省或虚置,无法维护“农民集体”切身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革的逐步深化,众多名副其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逐渐形成,从而会使农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越来越清晰。在现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建设上,应逐步将农地所有权淡化,强化对农地的使用权,并使征地补偿费更多地倾向于农民。在此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办法,以纠正目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混乱局面,保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2.3 健全和规范土地征用程序
为了规范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增加透明度,加强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社会监督,防止土腐败行为的滋生,以便土地征用工作开展顺利,必须严格规范土地征用程序,目前供利益项目征收的认证程序不够规范和完善,应在现有的土地征用程序的基础上严格界定,做好土地征用前的调查以及征地后的权属变更登记,强化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政府主管部门不仅要参加,而且也应该有农民代表参加,通过代表更多地听取民众意见,政府应把信息公开,将有关征地补偿的标准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以供公众查阅,加强查阅场所建设,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4 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包括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虽然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在―定程度上具有动态性、抽象性以及非特定性,所以在进行具体判断时往往会带有较浓厚的主观色彩,不同的人的判断标准也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公共利益范围的任何不确定性都将导致土地征用权滥用。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建议完善我国土地征用法律体系,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控制土地征用范围。要求各级政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土地征用权,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要严格区分,将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的范围,逐步缩小各种征地范围,最终将各种用地严格的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业用地范围之内。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用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进行严厉查处,制止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大量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2.5 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长期以来,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别。城市居民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待遇,同时城市居民在公共就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福利救助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明显优越于农村。但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大部分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的唯一支柱。所以必须要逐步将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的现状改变,转变为同城市居民一样都依靠社会保障,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方面的保险。尤其对失地农民更应该实行优惠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的生活要进行合理及时的安置,尽量减少征地给他们带来的痛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从根本上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就根本无法解决征地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但是,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钱从哪里来呢?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政府承担的部分可在每年年度财政或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益中按比例列支,建立专门的征地补偿安置调节基金。(2)农村集体补贴一部分,把用地单位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不少于70%的部分,转入保障资金专户;(3)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4)将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折算成股份加入经营状况较好和收益较稳定的经营实体,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者作为股东分享经营利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较为可靠和长远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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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6
[关键字]农村 土地确权 难点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0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5-1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定和登记发证,是农村土地地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和建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各部门应加大落实力度,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现状分析
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已取得了重大突破。截止2012年底,在我区管辖的13个乡镇街道包括735个村庄中,对符合条件的从(删掉从字)村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发证40%以上,预计到今年年底全面完成农村的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因此,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虽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在工作中遇到的众多问题,要想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这一工程,还需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遇到的困难
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的众多土地所有权问题,在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难点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村干部和村民思想观念不到位
由于部分村干部和村民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不够,严重影响到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的农村,村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知识程度普遍不高,对国家政策理解不够,对工作人员的安排持无所谓的态度。一些村干部对此次工作的理解片面,不能有效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此外,在遇到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时,村民故意扩大事件影响范围,拒绝没有争议的土地确权签字,甚至不配合其他土地的再确认和测量工作。
2.2土地所有权历史遗留问题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统计的数据,在一些乡镇、乡村、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界线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有的土地权属不明确,可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人员由于工作等各方面的因素变动不完整(不完整删除),由于提供资料不足和记载不明确,而土地确权执行人员的权利有限,从而无法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各个相关乡镇或村庄也以此为借口,争夺土地所有权。
2.3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
由于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私有制到公有制,再到如今的,造成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不明的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国有林场和附近农村及周边土地的所有权属问题。我国的国有林场一般占地面积较大,涉及的村庄较多,并且以往的统计数据和林场管理部门掌握的资料数据不相吻合,造成此类争议土地无法进行确权登记,只能暂时放弃确认所有权。
3解决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困难的几点建议
3.1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认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直接受益者是农民,是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对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社会观念和思想落后等原因,一些村民不能正确认识土地确权工作,不利于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因此,应该加强下乡宣传工作,做到每个镇每个村都要宣传到位,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目的和意义传达给广大村民和干部,提高他们对土地确权的认识,提高土地确权登记的积极性,主动的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中去,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进程。
3.2完善纠纷调解制度,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效率
纠纷调解作为解决有争议土地所有权属的主要解决办法,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把有争议的土地纳入纠纷调解的范围,不影响整个工作的开展,对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可进行现场调解的,进行现场协商,不能通过现场协商的,交由争议协调小组调解。如果协调小组仍不能调解,暂时不把该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可通过面积分摊和土地分割等方式,同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确权登记。这样能够不影响无争议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不会因为一块争议土地影响整个工作的开展,又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土地确权登记的覆盖率。
3.3做好沟通工作,明确争议土地的所有权
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沟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的问题,因此做好沟通共走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土地确权工作人员要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土地变更等问题及时和当地管理部分进行交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界线,做好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的划分;其次,要做好和当地村民和村干部的沟通,化解村民对工作人员的误会以及村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误解,让他们自觉的配合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最后,做好和土地争议双方的沟通,采用合适的沟通方式进行调解,以最小的工作代价获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4结束语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重大工程,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节约用地的重要的措施,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思,以及解决土地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土地确权的执行者,要在工作中坚持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先,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纠纷,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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