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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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政策

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1

一、如何理解“决定”关于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

“决定”之后,有人认为中央的土地政策比过去更“紧”,有人则认为是更“松”了。事实上,不存在总体上的“紧”或“松”问题;应该说今后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约束力会更紧,而对土地使用权承载的其他具体权利的限制则会逐步放松。

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保持不变,国家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能碰,这两个方面没有放松。但“决定”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了新的解释,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松的表现。“决定”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这是一种结构性的政策调整,完整地理解“16字原则”需要对以下几点有深入认识:

第一,应该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看做产权。讲明晰产权,就是要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做“实”,使农民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对于没有承包到户的商业性集体建设用地,如果农民愿意并经过一定程序形成农民的决议,也应该通过股份制的办法使农民享有“按份共有”产权,并享有收益权。经农民同意,村集体才可以将商业性建设用地的地租收益用做集体公益性支出。

第二,政府规划是界定土地产权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说,产权明晰是相对的。完整的土地产权应该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但在任何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会受到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所以可以说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在国家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之间发生了分割。更广义地看,土地使用权还会受到地方政府或社区规划的制约。土地产权要明晰,各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严格、稳定、规范,否则产权明晰就失去了意义。近几年,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越来越严格,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国家对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的确加大了,但实际情况就像地方同志说的那样,“算账算不过中央,捣鬼捣不过地方”。规划到了地方,常常硬不起来。这种情形必须改变。规划应该是法律,最终应该交由立法机关议定。

第三,强调产权明晰,必须承认土地的收益权,而收益权必须体现为交易的出价权。讲一个人拥有某项财产的产权,但在财产的交易中他却没有出价权,反而把出价权交给了不拥有产权的一方,那就谈不上产权明晰。这意味着,按照产权明晰的原则,今后在土地征用中不可以由国家单方面对土地定价。显然,如果这个意见能成立,那意味着国家的相关法律要作出重大修订,也意味着今后在集体建设用地转移权利以及耕地变建设用地的时候,利益分配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应该坦然面对这种变化。不可以嘴上说明晰产权,实际上却把最重要的出价权留在政府手中。

二、“决定”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何新的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个制度的理解有某种狭隘性。“决定”提出,构成“双层经营”中两个层次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我体会,“决定”提出的这两个“转变”非常重要,很值得农村改革研究者和实践者认真思考琢磨。

家庭经营要改变技术水平低、专业化程度差、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状况,逐步由小农或小兼业农转变成现代的专业农户。中国农业要现代化,必须实现这个转变。中央“决定”中,讲农户要增加技术和资本的投入,这是一个总的说法。对于粮食生产者,提高生产的集约化水平还要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不增加土地投入,资本投入的边际收益会很快下降,导致亏损。尽管这个转变不可能也不应该一蹴而就,但转变的方向一定要坚持。

集体经营这个层次要坚持,但对集体的含义要重新认识。由过去的农村“小队”和“大队”转变而来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是集体,农民的各种合作组织也是集体。从一些地方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看,前一种集体主要应负责农村公共事务,它的收入和支出要有所限制。目前由行政村或戴着集体帽子的“农工商公司”从事的盈利性活动要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加以改造,进一步明晰产权,转变为民营经济。要形成以农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让农民进退集体更容易、收益更明白。

三、今后保护18亿亩耕地更难还是更容易了?

保护耕地有两个重要理由。一是我们并不缺少建设用地资源;二是粮食生产不嫌耕地多。我国大部分大城市的人口密度不到4000人/平方公里;而且号称最少土地资源的东部地区的城市人口密度还小于中西部的平均水平。环渤海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际上都不缺建设用地。如果盘活农村村庄占地和现有建设用地,可供建设的土地更是几十年也用不完。而我国粮食生产一直采用投入密集型的生产方式,环境压力很大,使中国人为解决吃饭问题付出了很大的环境代价。所以,保护18亿亩地有充分的理由。但在以往体制下,保护耕地只有中央一方面的积极性;不仅地方政府希望在空间上扩大城市,连农民也加入了扩大占用建设用地队伍,因为农民把农村土地看成了“公地”。全国农户平均占用村庄土地1.2亩左右,利用水平很低。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赋予农民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权,这将是广大农民不再有“公地”意识,农民对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将发生极大改变。这意味着保护耕地除了有中央政府的积极性之外,又创造出了农民的积极性。过去多有学者的研究报告称,农民群众反对中央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如果单从统计数字看,的确是这样,我自己的调查也有同样的结果。但这是一种假象。如果与农民深入讨论,就会发现,农民有了关于耕地的财产权意识,就决不会要求平均分配,也不会反对国家政策。

四、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会不会在农村普遍出现“大农场”,并导致大量农民离开土地?

最近,很多人担心这个事情发生。我以为,如果地方政府在“规模经营”这样的目标上不去搞拔苗助长,这种事情不容易发生,不必过分忧虑。

如果中央政府真正实行深化农村的“16字原则”,不会有大量城市人到农村去“种庄稼”。真正立志搞农业的是少数。怕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若政府方面真正能做到“用途管制”,城市资本的投机性便会大大消解。没有多少人会拿只能用来耕作的土地去搞投机。

从经济规律上看,农民是否愿意把耕地转让或出租给城市资本,并不取决于城市资本家的意愿,而取决于农民放弃土地经营的机会成本,当这个机会成本小于他转换职业的预期收入时,农民可能转出土地;当机会成本大于预期收入时,他就不会转出土地。如果预期收入是城市工作的平均收入,那么,种粮农民的机会成本大约是经营50亩大田作物的收入。这个分析表明,农民不会盲目地放弃农业经营,土地不会随意地转到种粮大户手里。

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会不会普遍地用拔苗助长的办法推动农民搞规模经营?我看可能性不大。短期内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做这种事情,但会引起麻烦。中央政府必定会采取措施加以节制约束。

五、什么是适度规模经营?

目前中国现实之下适度规模经营有三种尺度。一是技术的尺度;二是社会经济关系能够承载的尺度;三是方法上的尺度。前两个尺度都是变量,并没有确定的标准。

在投入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我国农户每家大概可以耕作50亩左右的大田作物。

考虑到社会经济关系的承载力,全国不同省份依据人地比例关系,一个农户可以耕作的面积会很不相同。就平均水平而言,依据我的粗略计算,乐观地说,大约在20年之后,大田作物户均50亩地比较合适。如果平均规模过大,城市不能吸收农村转移劳动力。这就是说,推动规模经营不能急于求成。

从方法上说,搞规模经营一定要农民自愿,决不可以拔苗助长。要认识到,规模经营慢一点只能影响到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并不会影响我国粮食总产量。如果规模经营搞得过快,农民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倾向会更加显著,不仅粮食产量可能下降,还可能出现更多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但也不能过于谨小慎微。发展农户规模经营的方向要坚持,要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局部地区的规模经营可以更快一点。为了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国家种粮补贴政策可以做结构性的调整,或者给地方政府某种自主决策的权力,不搞全国“一刀切”。例如,当农户的经营规模超过一定面积以后,补贴金额可以递减,直至边际补贴为零。具体的操作可以由地方相机决定。随着全国城市化率的提高,补贴政策也可以做出调整。

六、土地流转形式如何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状况?

土地流转形式有出租、转让、转保和互换等形式。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该采用农民入股形式搞大农场。

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劳动力较多,而土地相对较少,规模经营遇到困难。许多地方政府都想克服困难,在这个方面迈开较大的步伐。目前,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主张用“股田制”的办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其具体的做法是,由一个或几个出资者注册一家经济实体,种植经济作物,或搞所谓“设施农业”,而农民则用自己的承包地入股,按股取得报酬。按这个办法,土地经营规模的确可以增大。但我认为这不是增加土地经营规模的最好途径。

股份制是人们为了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方式,并不适合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一般来说不必要是股份制企业,虽然它们的建立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在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农民与合作社的联系是以所谓农民的“惠顾”为纽带,就是说合作社是在市场活动中农民进行交易活动,而农民则依照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惠顾额)来获得由合作社创造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离开了市场交易,在直接生产环节上,农业生产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

农民之间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的租佃关系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从而扩大一个农户的经营规模。任何一户农民在有了完全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后,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租给种粮农户;农民自己会决定一个合理的租佃价格。比较而言,如果硬要农民搞股份制,建立起农业公司,反倒会增加农民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资不抵债,就要拍卖公司的资产(农民的土地)用以还债。

实行“股田制”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损害农民利益。目前,在不少地方已经发生了一些农业资本家经营不善而逃跑的现象。农民的土地经过所谓“设施农业”折腾后,要恢复大田耕作就很难了。这种现象要引起决策者的高度关注。中国农村的“人地比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三天两后晌就搞出像美国那样的“规模经营”。特别要说明,在农业领域,连西方国家也十分慎重地对待城市资本“下农村”搞农业雇佣劳动制度;他们把“耕者有其田”看作是建立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原则。

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但这个规定是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而不是鼓励在农业生产领域搞“股田制”。中央政府一贯提倡土地要适度流转,并强调农村家庭经营制度与土地流转并不矛盾。家庭经营制度越是稳定,土地流转才越会健康发展。

七、如何统筹利用城乡住宅建设用地资源?

当前,城乡住房用地资源利用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农村住房空置率比较高。多方面的调查都表明,全国农户住房的空置率在30%左右。这种情形不仅意味着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意味着农民实际福利水平遭受损害。

二是适合建设房屋的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很好开发利用。我国是一个拥有复杂地貌的国家,一些临近城市的山区边缘地带即所谓浅山区,不大适合发展粮食生产,如果用来做住宅用地,可以容纳大量人口。

三是城市住房用地利用率不高。我国人多地少,城市建成区的人口密度达到1万人/平方公里即有可能,也有必要,但现在的情况是人口密度有进一步降低的趋势。

解决上面这些的问题的办法之一是统筹利用城乡住宅建设用地。可以在浅山区发展别墅式住房,而禁止在平原地区发展低密度住宅区,特别要禁止在平原地带建造别墅式住宅。保守估计,全国面向城市的浅山区建造2000万套别墅式住宅是没有问题的,完全可以满足占全国人口5%的高端收入人群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对空心村庄的改造发展住宅小区。城市交通发达以后,这些地区的住户到城市上班工作不会受影响。

实现这个想法必须修订现行法律。但这个工作不要操之过急,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规划;规划一旦通过,就应该像遵守法律那样遵守规划。

八、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村集体还是农民?

近几年,许多的地方的农地流转是由村委会或基层政府组织的,有的地方收回了农民的承包地,由政府方面成立土地流转中心,将土地大面积转包给了所谓“大户”。当事人的理由一般是所谓规模经营,但背后的理由是“壮大集体经济”,解决集体兴办公共事业的财源问题。我很怀疑这个做法的普遍意义。

办理村庄公共事务依靠集中控制土地收取租金获得财源这个路径,也值得商榷。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免费”的,就是说,租金本来是农民的。另外可以考虑的办法是承包地还是归农民按户免费承包,公共开支直接从农民那里收取。这个办法使农民有了“纳税人”意识,也使干部会更注意自己肩膀上的责任,有利于形成成本低的监督机制。如果一种制度使监督机制运转的成本很高,这个制度就不会有长久生命力。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做了新的解释。我理解,今后“壮大集体经济”,应该是指大力发展农民的各类合作组织,至于村委会,主要做好自己的公共事务就行了。中央“决定”的意思是,土地承包制不仅要坚持,而且要承包到户并长久不变。任何组织最好不要借公共开支的理由把农民的地收回去自己按竞拍的办法搞短期承包。

由农民承包土地并完全自主决定土地流转,完全不妨碍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只是时间可能长一点。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流转的交易成本不会表现为那种由集体决定并操作流转的行政成本,也不发生农民对集体流转收益(集体的发包收入)使用状况的监督要求,自然也不发生监督成本。所以,这种由农民自主决定流转的方式是一种能够降低社会成本的方式。从一些地方的经验看,这种方式完全能行得通。

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2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2.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与村集体、政府与村民的矛盾对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是征收主体,村集体是被征收主体,村民是利益关联体,由于利益的驱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愈益突显,并且呈现出多种不同类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马路赢田村状告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速东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纠纷,逐步演变升级成为社会矛盾,甚至对抗。

2.2征收土地补偿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2.2.1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2.2征地补偿标准有失合理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并没有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地区,如果不考虑其所在的地理区位优势,仅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唯一标准,将明显低估土地的价值。第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城市土地除划拨者外,已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的,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却被征地主体以较低的“计划”价格拿走,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讲,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着“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私有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3.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3

关键词:新农村规划、土地整合、精准测量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为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以及新农村规划,全面实现现代化新农村的农业化、机械化的跨越式发展,政府如何有效整合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合理规范流转和集约利用,应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抓手,进行积极探索。以稳步实施农村土地整合,不仅最大限度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发挥了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带动二、三产业的发展,加快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促进了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推进了城镇化进程,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夯实了基础。

土地整合的优越性

第一、节地增效,扩大集体经济。实行土地整合后,节水滴灌技术得以应用,田间大埂、灌溉毛渠不复存在,耕地利用率显著提高。以老沙湾镇老沙湾村为例:全村5100亩耕地面积,土地整合后,耕地面积变为5900亩,农户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变,机动地却多出800亩,增加了集体收入。不但还清了村里了20万元外债,而且为村队拉了电线6.7公里。走乡入户等措施,鼓励农民土地“小块并大块、多块变一块”连片规模经营,使分散、零星的耕地集中,并对土地集中连片。

第二、节水增效,节约水资源。当前,水资源相对匮乏。据调查,由于近年来水资源的大量开采和浪费,地下水位已明显下降。例如老沙湾镇以前打井100米深即可见水,而现在需要300米深度。如何解决节约用水与保障作物合理灌溉的问题显得迫切而重要。节水滴灌技术无疑是农业灌溉制度的一次革命,它将传统的“浇地”改变为“浇作物”,节水效果十分明显,可实现节水30%左右。如:四道河子镇下八户村土地整合前,大水漫灌的棉花全生育期浇水4次,需水量480m3/亩左右。土地整合后,实施了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棉花全生长期滴水7-8次,需水量320 m3/亩左右,相对节水160m3/亩。若该县有40万亩棉花实施节水灌溉技术,则为该县节约农业用水6400万 /m3。

第三、节肥、节药增效。与大水漫灌或沟灌相比,可实现节省化肥20-30%,节省农药用量8%-10%。

第四、节力增效。由于土地整合后滴灌节水技术的应用,在田管作业中,可减少中耕次数2-3次,按7元/亩?次计算,平均可节省开支14-21元/亩。

第五、增产增效。节水滴灌技术的应用,使灌水、施肥、施药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满足农作物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阶段的养分需求,增产效果十分明显。如可实现棉花亩增产50公斤以上,小麦亩增产80-100公斤。

第六、社会效益十分显著:首先有利于解放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以老沙湾镇西坑湾村为例:全村8000余亩地,760人,人均占有土地面积11亩。土地整合前,地块分散在十几处,不集中,耕整地、播种、田管、收获的重复作业次数较多,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下,人均管理土地面积较少。土地整合后,大型农业机械和高新节水技术的应用使作业速度明显加快,生产效率明显提高,不仅缩短了作业周期,而且提高了人均管理土地的面积,有效的解放了劳动力,解放出的劳动力又可从事第二三产业或为周边村队打工,不仅解决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而且增加了农民收入。其次有利于村队的合理规划,改善村队生活环境。例如老沙湾镇蒋家庄村在对田、水、路、 林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实施了整合,布局十分规则,形成了内部是农田、中间是机耕道、是防护林的环形格局,营造出农田、机耕道、防护林有效结合、相辅相成的田园化良好发展环境。8米宽的机耕道为大型机械的引进和使用铺平了道路,同时减少了粉尘污染,改善了生产环境;在原有的土地中划分出的防护林区域,不仅改变了以前老沙湾片区盐碱地“种树难活”的局面,而且起到了防风、减风的良好效果,缓解了过去“风吹地膜漫天漂”的不良局面。

土地整合各村委所做工作

各村队严格规范程序,制定具体详细可行的分配实施方案。同时,主动接受广大农民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断调整完善具体措施。为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对劣质地、低产田地,采取相应补助措施,将各项优惠政策宣讲到位,达到群众满意、家家欢喜,提高了广大农牧民参与土地整合的积极性。要达到预期效果首先各村委应加大典型引导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专门成立调查组,深入到各村,通过召开村干部座谈会、走访农户、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镇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和认真分析。利用广播、入户宣传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切实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其次要着力提升土地流转质量。在土地规模化流转过程中,及时加强对土地转出方的管理和土地转入方的管理,教育引导农户签订流转协议,不断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并积极探索组织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农业公司,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一步加快土地流转速度和质量。最后是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充分挖潜土地内涵。委托规划编制部门进行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的编制,实现土地利用规划与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

土地整合的原理和程序

土地整合是通过工程测量学使用高精度仪器RTK卫星时时定位系统的准确性,利用国家水利建设滴灌技术工程和土地整合相统一来进行的。主要采用独立坐标系统(也可与国家网联测)。工作程序:先各村队组织安排土地整合工作—再进行独立控制点布设—测出各村土地的实际面积以及独立地物—核查当地实际用户总面积—村委研究土地整合细则—村民抓阄确认地块—按照各户村民顺序和土地整合细则电脑分地—检查确认无误进行实地分地—各户村民确认分地边界。

土地整合技术方法

一、野外数据采集

GPS测量技术是建立在载波相位观测值基础上的实时动态定位系统。由于施测地块地势较平坦且面积大,基本无障碍物,采用GPS进行外业测量。设备使用南方灵锐S82 RTK。首先仪器设备精度的准确性高、操作性简单。其次技术、设备的优良性和效率性能高。野外操作步骤:先架设基准站,连接流动站,建立独立坐标系统和控制点。当达到固定解的状态下,采集控制点。控制点采集完后,进行GPS坐标与控制点坐标的校正,再进行外业测量的采点工作,主要对独立地物的测量(道路、渠道、高压线、林带等)。外业数据采集时,外业数据全部贮存在GPS的电子手簿里,外业人员用草图来描绘测点的连接关系和实体的地理属性,然后将电子手簿中的数据传输到计算机,建立相应的数据文件,根据这些数据文件可直接在相应的成图软件中展点,绘制地形图。

制图软件主要采用南方Cass6.1软件进行内业成图。首先确定成图比例尺,然后数据展点成图,选择相应的地形图图式符号将所有的地物绘制出来,系统中所有地形图图式符号都是按照图层来划分的。最后按照各户村民顺序和土地整合细则电脑分地,必须按照顺序和实物数据进行分测,若少分地,漏农户则重新分测。按照土地整合细则分完后,经个村委对电子版图件检测和抽查。确认准确无误以后进行实地分测。最后将最终图件上交与各村委或乡政府进行资料备案。

分地主要利用南方Cass6.1成图软件中的面积自动求和功能以及国家水利工程中的滴灌技术。通过滴灌施工图将其管线准确放到实地位置,这样既满足滴灌技术要求,也发挥滴灌最优使用化,也满足了土地整合的要求;即每家每户地界与滴灌管线相平行。若管线位置布设在某农户家,均去除管线相占有的用地面积。例如:户主张三家4口人,村内平均5.5亩/人,家内有条管线,管线长度400米,管沟宽度1米。则张三家共4×5.5×666.67+390=15066.74平方米,精度要求不大于5个平方米。读出张三家地界拐点坐标,利用高精度仪器RTK点放样放测于实地,平面点位误差精确到8mm以内。如下为博乐市小营盘镇巴尔托哈村1-4号地的土地整合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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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图件可以任意的检查各村户人员的分地亩数。例如:为博乐市小营盘镇巴尔托哈村1-4号地的土地整合图中的王兰英26.88亩,共计17920.01平方米,点击王兰英边界就可看到面积为17921.4655平方米。

结语:

通过科学的土地整合,完成土地整合的任务,最终达到土地整合的目的和目标。为积极推进新农村现代化、机械化做奠基石。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参考文献:

1、博乐市小营盘镇土地整合为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2、新疆沙湾县土地整合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3、如何整合农村土地资源-杨继瑞

4、GB/T 18314 200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5、GPS RTK测量技术规程-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土地征收 补偿 法律制度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全面,我国还没有制定单行的《土地征收法》,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但补偿相关内容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落后于社会发展现状。

    (一)征地补偿的范围较窄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以补偿的原则性条文,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产值的倍数进行的,这样的补偿标准显然太窄了,只进行了适当补偿,而不是完全补偿,没有考虑土地在被征收后的发展价值,农民重新就业成本和就业风险也没有考虑在内。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来看,多采用征地补偿标准市场化,不仅将征地所产生的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畴,而且对于间接侵害的损失补偿也作了规定。

    (二)补偿方式单一如上所述,我国目前征地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方式,让农民在失地后自谋职业,征地补偿方式仍然比较单一,即使政府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却没有提供相关的培训系统以保证再就业,就业安置机制严重缺失。一部分失地农民拿到钱由于自身缺乏理财知识和消费观念,很快便挥霍得一干二净,或用于充当赌资或盲目投资,既失地又失钱,可谓祸不单行,前途堪忧。失地农民在流入城市后,由于文化知识水平、观念以及就业技术能力方面的限制,他们在城市就业中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型劳动,毫无竞争可言。这样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存问题。

    (三)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法律依据,即以土地的原用途来确定征地补偿费,实行的是“产值倍数法”。安置补助费一般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如此低的安置补助标准,失地农民最多只能在省吃俭用的前提下维持大约六年,其后的生活可以说是毫无保障。另外,法律规定了年产值倍数范围,却没有具体衡量标准,这就赋予了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政府往往会可以压低倍数以节省征地成本,违背了“运动员不能充当裁判官”的规则,作为利益获得者的政府同时又充当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受利益的驱动,往往难以保证其公平性。

    (四)征地补偿程序形式化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完善、正当的程序是保证公权力良好运作的手段,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亦是如此。《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现阶段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仅仅局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就征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与合理,被征地农民无权要求听证,提出异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听证。所以即使对补偿程序的听证再完善,也是于事无补。

    (五)补偿款发放存在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关系着农民基本生活、对农村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来说,土地征收补偿款就应当及时地足额地发放到农民手中。但事与愿违,这个看起来非常理所当然的事,在实践操作中却问题百出。就目前来看,补偿款发放工作主要存在这以下这几个问题:(1)给付农民补偿款不及时。本来,在确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后政府应及时地将款项及时地发放到农民的手中,有的政府部门却迟迟没有落实,总是以各种原因克扣挪用,在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时候已经大幅度贬值了。(2)补偿款发放监管力度不够,克扣、贪污、挪用补偿款的现象频发。由于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一般都是由用地单位将补偿款先划入农村集体帐户,然后由村委会将汇入集体帐户的补偿款再分发到各农户手中。这样层层截留,最后到达农户手中己所剩无几,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3)某些村干部或农民通过虚设人口来套取土地补偿款。一些村干部除了将代管的土地补偿款直接挪用或贪污外,采取虚列占有土地人员的手法冒领补偿款。而失地农民则多采用假结婚的方式以期获得更多补偿款。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扩大补偿范围,按市场价格设置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来扩充我国征收补偿的项目。在土地补偿范围上,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从土地所有权扩大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土地本身价格、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着物价格、社会保障价格和拆迁补偿等内容。豍笔者认为补偿范围应该包括间接损失,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残地损失、相邻土地损失补偿。土地征收必然会造成残余地的损害,降低土地的利用率,如征收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2)重新安置补偿。土地被征必然要涉及到迁移的问题,那么补偿款范围需包适当的移迁费补偿,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动产的迁移费补偿等。(3)营业损失。被征收的土地大多不是荒废的,除了普通的自给自足的耕种外,会用于农业经营活动。用于经营活动的土地在被征收后不得不放弃经营,本文认为,此处的补偿范围需扩展到营业损失,即在被征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补偿与租金损失补偿。

    我们可以通过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

    (二)补偿方式宜多样化多渠道的补偿方式能使土地权利人能得到充分的安置。笔者认为,补偿方式可以加入以下几种:(1)货币安置。包括一次性货币安置。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目前主要是采取第一种安置方式,本文认为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采取后两种方式可以避免因物价上涨带来的弊病,定期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上调补偿费。(2)农业安置。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即给以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或者质量的土地,供农民发挥自身所长,继续从事农业活动,或者转换为其他农业方式,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样可大大减少其他就业的风险。(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土地征收补偿就好比扶贫工作的开展一样,与其给人以鱼不如给人以渔,只有教授生存技能才能有效的脱贫。(4)企业补贴安置。因建造乡镇企业被征地后,如果没有提供给农民进厂工作的机会,就应当定期地用企业的利润来支付农民一定的生活补贴作为补偿安置。上述补偿方式可以弥补单一金钱补偿的不足,改变我国农民谋生技能较低、进入城市后就业困难的局面,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生活来源和长远的发展问题,值得肯定和推广。

    (三)完善听证程序由上可知,目前的听证内容局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只有在征收方拟定公布后被征收方才有权要求听证。笔者认为,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该得到保障。建议设立事前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对是否征地的意愿,与广大农民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对补偿方案的制定进行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

    (四)积极构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建议建立专门的失地保障资金,以保障以下弱势群体:(1)因失地且无法正常就业的农民。对这类群体进行及时的失业救济补偿,组织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引导他们根据自身的特长寻找合适的工作,同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并提供一定的小额资金贷款等政策上的优惠,必要时可由政府出面与征地单位协商提供工作岗位。(2)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及未成年人。年老及丧失劳动能力者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未成年人则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给以补贴直至成年。

    失地农民由于丧失了农村身份而使得其在医疗方面从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被剥离出来,因此,政府应推进失地农民原来的新农村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接轨,又或者通过有效的宣传鼓励失地农民购买商业保险,弥补因失去土地而无所依附的农民的损失。

    (五)完善补偿款发放制度1.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户专用,赋予农民充分的自治权。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设立以户为单位、标注户主身份证号的征地补偿专用帐户,在法定期限内由银行将补偿款打到专用账户上,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这一做法减少了发放补偿款的环节,可以从制度上防止村干部侵吞补偿款的现象。土地管理部门要明确土地补偿的收益主体,从而在农村征地过程中,跨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环节,由有关部门直接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征地补偿登记,直接与农民打交道,面对面与每家农户进行交涉,让农民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交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在立法建议上,应赋予农民充分的自治权,必须明确规定全额支付的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内农民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则有权拒绝征地单位动用其土地。

    2.地方政府应做好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工作。地方政府应当要求村集体组织定期汇报征地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此进行公示以方便被征地农民监督,对辖区内群众的补偿和安置情况定期应做汇总报告上级主管机关以期更好地跟踪监督。

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度,其内涵是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不仅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而且有效地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整洁繁荣和稳定。当前,面临着建设缺资金缺地、耕地保护缺动力、农民增收缺渠道等突出问题,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是当前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为切实作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深入分析当前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与建议十分必要。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各专项规划间缺乏统筹

农村土地利用、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社会事业以及林业、水利等新农村建设缺少规划,已有的规划相互间统筹衔接不够,没有形成统一体系,操作性不强,前瞻性不高,是制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因素。

2.2部分项目设计不合理

项目规划设计不科学。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时,测绘单位没有对项目区进行实际测量或测量程度不够,设计单位对项目现场踏勘不到位、方案论证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够,导致规划设计部科学合理,与实际脱节,实施过程中变更设计方案频率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和预算成本。一些农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套用别的项目版本模式,缺乏对本区域自然资源、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现状、新增耕地潜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析论证,与新农村建设中产业发展、规模生产及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建设结合程度不够,不能让农民满意。有些项目受资金等因素限制,设计标准偏低,工程运行于当前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群众满意度不高。

2.3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

一是招标不规范,致使人员素质低,施工水平差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导致施工质量差或施工队伍未按要求施工,实施效果不明显。二是施工单位在实施农地整理时通过大量机械队原有耕地进行整理,使土壤结构、土壤性状发生剧烈变化,破坏了土壤中原有微生物的生存环境,致使大量微生物死亡,同时不合理的整理方式和技术破坏了大量植被,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破坏。三是资金监管不到位,出现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现象。

2.4工程后期管护不到位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后期管护存在较多问题,如工程后期管护资金需要大量资金,但项目所在地财政难以满足管护资金需求,当地群众对管护工程的自觉性不高或无人管护,工程后期管护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工程正常运行和项目效益长久发挥。

2.5地方政府资源和资金有效整合难度大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主要靠财政专项投入和涉农资金整合。前期投入需要地方政府垫付,再以置换建设用地出让金方式周转,垫付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如遇新农村建设规模较大,建设标准较高,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配套齐全,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筹措压力加大。同时各部门在申报和实施支农惠农项目过程中,由于立项要求、资金来源和用途不同,建设内容产生独立性,验收标准出现差异性,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对策

3.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必须强调规划的龙头地位,以规划引领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整治、统一发展”的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和社区建设详规,突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综合性、多功能性、多效益性的特点。项目规划编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政府组织,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水利和交通灯规划相衔接,杜绝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现象。项目设计坚持一村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要紧贴农村、农民、农业的现实,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不能过分地、片面地追求新村规模,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耕作半径不宜超过1.5千米,新房户型最好能有院落,能放农机具、能养鸡鸭等家禽。

3.2作好项目规划设计

3.2.1科学制定项目规划

项目规划以坚持科学性和分类指导为原则,与新农村规划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统筹考虑田、水、路、林、村等各项内容的建设,充分考虑集中成片,发展特色产业。以突出因地制宜、服务规模农业产业,统筹协调的规划编制原则,作好专项规划编制和具体方案制定工作,更好地指导项目实施和体现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与实际协调一致,论证科学合理。

3.2.2严把项目设计关

严格挑选规划设计单位,选用技术力量雄厚且有一定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经验的规划设计队伍开展项目设计,加强规划设计成果技术审查力度,避免出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和技术水平低劣的设计成果,确保规划设计科学、合理、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不充分、不完整的不予立项。

3.3严格监管项目实施质量

3.3.1严把工程招投标关

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项目工程招投标,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施工队伍,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

3.3.2严把工程质量建设关

对不按设计和质量要求施工的施工队伍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从严加强管理,对管理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发挥监理队伍专业技能和主观能动性,督促施工队伍照图施工,确保原料符合标准,施工工序完整,施工质量优良。

3.3.3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验收以项目立项文件、审核批复文件,经审批或备案的规划设计及预算、施工设计、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批准设计变更的文件,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按程序验收,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按规定整改或责令整改。

3.4强化项目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

3.4.1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抓好土地整治项目为支撑,整合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挂钩周转指标流转收益金等,同时引导和聚合其他涉农资金“打捆”用于项目区,集中力量打好“组合拳”促进项目上规模、出成效。

3.4.2严把资金监管,规范资金支出

建立有效的资金保障机制,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样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国土资源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廉政建设,加强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3.5建立和完善项目后续运行管理机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惠民工程,为确保各项基础实施长期、有效、稳定地发挥效力,必须对工程设施加强后续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护运行机制。在项目支出明细表中列支工程后期管护费用,切实解决当地村组在维护项目工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各级国土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后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好管护措施,确保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3.6多元筹资,整合项目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大幅度提高农民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在保证目前财政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同时,出台市级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奖补若干政策,鼓励农民自筹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探索金融、工商、民营资金投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模式和途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

因地制宜地设计项目规划,严格监督管理,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等保障措施,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项目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从而为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加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彦随,陕西农村宅基地综合整治模式的价值与启示[J].中国土地,2011(7):61—62.

[2]王国申,加快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实施,促进辽宁土地整治工作健康发展[J],国土资源,2011(1):31—32.

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6

[关键字]农村 土地确权 难点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0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5-1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定和登记发证,是农村土地地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和建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各部门应加大落实力度,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现状分析

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已取得了重大突破。截止2012年底,在我区管辖的13个乡镇街道包括735个村庄中,对符合条件的从(删掉从字)村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发证40%以上,预计到今年年底全面完成农村的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因此,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虽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在工作中遇到的众多问题,要想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这一工程,还需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遇到的困难

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的众多土地所有权问题,在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难点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村干部和村民思想观念不到位

由于部分村干部和村民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不够,严重影响到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的农村,村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知识程度普遍不高,对国家政策理解不够,对工作人员的安排持无所谓的态度。一些村干部对此次工作的理解片面,不能有效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此外,在遇到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时,村民故意扩大事件影响范围,拒绝没有争议的土地确权签字,甚至不配合其他土地的再确认和测量工作。

2.2土地所有权历史遗留问题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统计的数据,在一些乡镇、乡村、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界线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有的土地权属不明确,可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人员由于工作等各方面的因素变动不完整(不完整删除),由于提供资料不足和记载不明确,而土地确权执行人员的权利有限,从而无法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各个相关乡镇或村庄也以此为借口,争夺土地所有权。

2.3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

由于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私有制到公有制,再到如今的,造成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不明的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国有林场和附近农村及周边土地的所有权属问题。我国的国有林场一般占地面积较大,涉及的村庄较多,并且以往的统计数据和林场管理部门掌握的资料数据不相吻合,造成此类争议土地无法进行确权登记,只能暂时放弃确认所有权。

3解决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困难的几点建议

3.1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认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直接受益者是农民,是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对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社会观念和思想落后等原因,一些村民不能正确认识土地确权工作,不利于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因此,应该加强下乡宣传工作,做到每个镇每个村都要宣传到位,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目的和意义传达给广大村民和干部,提高他们对土地确权的认识,提高土地确权登记的积极性,主动的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中去,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进程。

3.2完善纠纷调解制度,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效率

纠纷调解作为解决有争议土地所有权属的主要解决办法,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把有争议的土地纳入纠纷调解的范围,不影响整个工作的开展,对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可进行现场调解的,进行现场协商,不能通过现场协商的,交由争议协调小组调解。如果协调小组仍不能调解,暂时不把该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可通过面积分摊和土地分割等方式,同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确权登记。这样能够不影响无争议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不会因为一块争议土地影响整个工作的开展,又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土地确权登记的覆盖率。

3.3做好沟通工作,明确争议土地的所有权

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沟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的问题,因此做好沟通共走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土地确权工作人员要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土地变更等问题及时和当地管理部分进行交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界线,做好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的划分;其次,要做好和当地村民和村干部的沟通,化解村民对工作人员的误会以及村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误解,让他们自觉的配合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最后,做好和土地争议双方的沟通,采用合适的沟通方式进行调解,以最小的工作代价获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4结束语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重大工程,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节约用地的重要的措施,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思,以及解决土地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土地确权的执行者,要在工作中坚持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先,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纠纷,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参考文献

[1]赵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难点及其对策[J].辽宁:国土资源,2012(03):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