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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意见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据对全镇7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情况的调查,主要有以下问题:
1.财务会计岗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设出纳岗位,会计只是临时指定一人做账,且会计人员大部分是合作社的成员,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较低,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占92%以上。
2.会计核算不规范,由于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在会计核算也只采用较简单的方式进行,未能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更无法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去执行。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的盈余分配方式中的按交易量分配方法,据对全镇23个村(场)7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均无按交易量分配合作社经营盈余,只有个别要申报示范合作社的才补办。
3.未设置成员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调查显示,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采用的是不验资不年检的办法,因此大多数成员不知道也不关心股金的份额情况,造成了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成员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4.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无力,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从目标前情况来看,由于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性质,乡镇经管站未介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二、鉴于上述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乡镇经管站的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乡镇经管站要增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岗位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应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并规定在指导过程中不得向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防止变相摊派,增加合作社的负担。
2.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在指导过程中应分别进行指导、培训,如今年省农业厅就对全省的省级示范社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培训,南平市也对全市的示范社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培训,在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对会计基础知识进行更深层次的培训,让所有的合作社财务人员都能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同时鼓励合作社的财务人员通过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更好地为合作社提供会计服务。
3.建议所有的合作社均设立独立的财务人员,即出纳和会计。合作社可视自身的规模大小及工作量业务量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担任。
4.建议合作社有条件的实行会计制度,合作社可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会计机构记账。在条件成熟的乡镇,也可由乡镇经管站会计记账,以快速提高会计专业水平,更好地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5.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的盈余分配办法,设立成员账户明细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分配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对盈余分配做出特别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2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 合作社
产权关系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以农民为主。由于文化水平所限,大部分农民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以及管理模式了解不够,也不会主动去关注金融方面的新闻以及动向。对于很多文化水平较低的社员来说自己能获得多少利益是最直观也是最让他们关心的。其中还有大部分的农民甚至不知道自己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所享有的权利,导致社员的产权一直无法明确。可以说农村合作信用社在产权结构方面的问题逐渐成为了扼制其发展的关键所在。
管理体制不完善。时代在变迁,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显已经跟不上r代的潮流,无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这对于其盈利而言是极其不利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目前也依旧没有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三方面的相互制衡的机制,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也不够完善,同时每个雇员的分工也不是很明确。从自身方面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中农民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是与此同时大部分农民对于金融知识的了解实在匮乏,无法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来发展的真正领导者。而从监管方面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权相对来说较为严重,这也是缺乏相互制衡机制的一个重要表现。所以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其发展所避不开的一个话题。
历史包袱沉重。为了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厘清在产权关系方面的问题,对于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央银行通过发行相应的专项央行票据来置换它的不良资产,并以此为基础来缓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多年亏损情况。而政府还对其减免了相应的税收来减轻它的包袱。大量的国家政策以及央行手段对于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质量和提高其盈利水平起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这样的措施相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么多年来的问题而言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依旧存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风险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之前多年的基础不稳固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上看,它的发展前景依旧不容乐观。
贷款方式不合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逾九亿的国度,发展农村经济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大部分农民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为主的。但是为了规避相应风险也考虑到大部分农民的偿债能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一般以小额贷款为主。且相对大城市大企业的贷款成本而言,农民以及农民企业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贷款成本相对更高。除此之外,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旧存在着“借新还旧”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是所有不良贷款中占比最高的,且不易发觉,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发生风险的情况首先可能是贷款方的资金实力不足,不符合放款条件,贷款到期后可能就会存在无法偿还本息的情况。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贷款客户缺乏自愿还款的意识,客户的契约精神差,这些贷款到期后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而言更是非常难处理的情况。
无论是产权关系问题,管理体质法人结构问题,历史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成了当务之急。近年来,政府开始着重推进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首先,农村信用社改制可以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道路更加清晰。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是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的有效方法之一。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是其明晰产权的必要步骤。最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可以使其抛开沉重的历史包袱,可以更好地适应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的多元化竞争,也为我国更好地建设新农村添砖加瓦。
农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3
关键词:合作金融 农村信用合作社 商业银行 监管质量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纵观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其监督管理存在的严重缺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倍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突飞猛进,农村经济也蓬勃发展,相伴而来的就是农村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存,因此我们不得不分别分析两种性质定位下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尤其是在监管模式未考虑这种并存性质监管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调整现行监管模式的改革方案。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商银行监管模式的现状
(一)监管体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2004年,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相关机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中的职责。 各相关机构在监管中要做到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职责明确、分工到位,使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债券市场、外汇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保证其合法经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着重监督农信社机构设置、业务经营、法人治理、风险预防等方面。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比如说监督农信社业务范围、财产清算、分配执行等。由于国务院将信用社的管理下放到政府,因此,政府对信用社的管理与风险处置的监管是全面的,监管方面主要包括对信用社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督促、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估、对信用社违法行为的监督等。
银监会在2003年9月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银监会内部设立了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合作金融监管部,并颁布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可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采用的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 这是银监会为了更好的贯彻“三农”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普惠金融理念,因此对农村经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为银行体系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并进而维护整个国家金融业体系的稳定。银监会不仅增强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中央银行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职能上。因此,银监会除了对农商银行进行监管以外,还要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保监会等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监管内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农村信用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农村金融市场是否稳健运行直接关乎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可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第二,谨慎性监管,主要是指对资本充足度、资产流动性、贷款集中度等的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必须要有足额甚至大量的资本,除了抵御风险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吸引投资及扩大业务。第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方面由股东、债权人和存款持有者对市场进行监督,银行对资产流动性进行监管,维持一定的存贷款比率。另一方面在发生金融风险时,银监会及相关机构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民的利益。第四,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管,主要是监管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对监管其履行职责并作出评价。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等内容。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通过高层的决策与考察,合理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入股,股东要对其进行监督。建立适合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对其进行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仅要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机制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市场准入、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等进行监督并进行评价。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分工不明制约了银监会监管效能的发挥
目前,对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采取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行政监管主要指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把管理权力部分分给省级政府,使其具有了监管的职责;行业监管主要由银监会及其各地的银监局负责。虽然监管职权的下放在某些方面发挥了行政与行业在监管上携手的优势,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普遍。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因为在职责分工上不够具体明确、有加之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信息共享的宽度和深度极小等问题,使得在某些方面银监会和省级政府都有管理的职责,而在另一些方面二者却都无监管的义务,这造成了要么争抢监管、要么互相扯皮的不良后果,也严重影响到监管作用的发挥。
银监会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主体,其监管因忽视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特点而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而在对其采取何种监管标准这一问题上,我国又选择依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但是,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因为其性质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其在产权制度、经营区域、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同,而且农村信用社也存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联社、县统一法人社和两级法人社的多元化模式。如果都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则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同时,银监会还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金融监管水平相匹配的足够的监管人员和监管手段。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是我国目前在农村信用社O管上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其中临时性的现场监管较多,因为其在成程序方面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在收集信息方面缺乏深层次的数据对比分析,致使其在监管的次数上和深度上非常有限,监管工作很难有效完成。此外,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多、机构相对分散等原因,使得监管机构没有能力配备足够的人员于每一个具体的监管对象,全面监管往往名存实亡。外加很多监管人员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都达不到监管者应该具备的能力要求,导致其监管水平比较低下,监管效果难如人意。
(二)行业自律监督机制缺失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农村信用社的行业内部自律监督机制。2005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而成立,依照《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可知,现在此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沟通协调为主要职责,并不包括监管的内容。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没有具体的类型,其数量更是少之又少、近乎空白,这使得各种不同分工的协会组织的成立无法建立在农村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同时,由于没有认识到行业协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性,故在对其成立、运行的政策和措施上坚持消极态度。这些原因都使得协会组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使协会组织在监管上补充银监会难以触及的真空地带的成立目的化为泡影,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监管漏洞有所扩大。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直接关系着这个国家农村经济发展,故而各国均不遗余力地设计适合自己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农村经济,我们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模式进行建设性地设计。
(一)借鉴国外实行混合监管模式
德国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政府监管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察局、中央银行和审计协会三个;美商储蓄互助相互保险集团和美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为美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保驾护航,防范因为一切原因所带来的农村经济波动。总体来看,各国在本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系的设计上都坚持外部监管、内部自我监督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存在严重缺位以及农村信用社相关机构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的问题,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的监督模式,即形成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为主、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设计类似于公司监事会的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部门进行内部监管。
(二)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
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分布上极其分散、经营状况参差不齐等现状,要设计出一套既能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推动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又符合国际惯例且具有国际发展水平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体系,其难度可想而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主体力量,对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乎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就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的监督职能发挥,应该以实行分类监管,通过制定有差别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建立大数据模型,在分析利率敏感度和风险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同时结合专项稽核等传统手段,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实施类型化的全方位监管。 为加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还可以通过从立法上量化与金融监管有关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方式, 同时整合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在规范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建立监管统计系统,以实现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实时管控。
(三)重行业自律监管
在某一个行业内成立以自我约束为目的的协会组织,其本身就有对此行业内的协会成员进行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的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准则,并以此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内部控制行为,从而促成业内的沟通合作,协调同业内的想到救助,同时配合银监会的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德国,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专门的审计协会,审计协会通过对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经常性审计,向银监会提供更为真实和及时的行业信息。这样,审计协会和银监会通过分工与合作,共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活动。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民认股成立。因为农信社本身就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因农民社员本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外加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涉及的都是专业的经济行为,因此要实现社会中介机构、农民社员、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社会监管,就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农民社员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约束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应该在适应我国国情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信社监管经验,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同时,在监管模式的应用上我们还应该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方案设计
农村商业银行担当着农信社转型为现代公司的重要角色,对其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是题中之意。但是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性质、功能、作用、价值等各方面都有所区别,对其的监管模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纳入法人治理结构,走民主化监管道路
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其需求的变化而选择以农村商业银行的形式向现代公司转型,我们理应看到在此形式之下更多的是要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适时地纳入现代公司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上必不可少的,即农村商业银行应该通过设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调整银行的所有者、管理层、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推动其健康发展。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所有者是谁、谁说的话算数的问题,即采取措施对产权加以明晰,使股东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其次,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内置机构都要依照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进行人事任用、变更,省联社在不干涉其日常事务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监管。再次,要广招金融相关的人才,推动农村商业银行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二)努力发挥监事会作用,提高内部监管质量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三大机构之一,担负着监督公司运行中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行为之重责,监事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监事会与其他机构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互相制衡。在现实中,虽然监事会的作用发挥有限,但可以通过措施的改进,释放其有效监督的功能。首先,要完善农商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要代表股东并行使其应有的监督职能,绝对不能成为董事会的工具或附庸,更不能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摆设。其次,要通过立法明确监事会及其监事的责任。因监事监督管理过失给农商银行或股东造成损失,应明确规定由其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只有责、权、利的匹配才能增强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才能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质量。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创新股份代持机构
从公司类型来看,农村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规范这一设立条件。一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即通过溢价购买自愿放弃股东地位投资者的股权,既可以达到公司法要求的发起人人数的要求,还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高素质金融人才和科学的管理。二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依据公司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时的发起人须控制在 200 人以内。建h银行业监管部门创新相关条款,设计发起设立股份的代持机构,依法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有关机构发起人的资格与取得条件,以应对农村商业银行募集设立时的人数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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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4
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济发展;路径
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和民间合作金融组织构成。农信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与政府联系密切,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的变化发生着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并在这种变迁中发生改变。
一、建国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实践特征
从1980年至2006年底,农信社改革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有待突破。
(一)农信社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农信社每次制度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而农村经济的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中央总结各地经验模式,纳入试点范围,监管其效果,再制定政策实施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是农村经济主体的自主。这两种度变革路径的相悖,造成了不同的变革结果。
(二)先天不足、依赖性强。农信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历程表明其产权结构存在着先天不足,表现在明晰的个人产权还没有形成。
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需要发展合作金融。按照政府设计,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为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互为补充的完整体系,这三类金融机构存在着服务的差异性、异质性和互补性。农村合作金融与当前农村经济组织相匹配。合作金融通过互助互利、灵活多样的资金融通形式,实现对社会货币资金的再分配,改变货币资金在货币与资本之间的分布结构,促进资本的形成和消费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存在的外部经济。从资金渠道看,农村对合作金融有广阔的需求市场。资金运行是农村经济运行的传送带,通过向农村经济体主体提供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使农村经济主体能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获得取所需的商品和劳务,促进农村经济货币化进程。
二、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
1862年雷发巽(Friedrch Raiffeisen)在普鲁士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农民信用合作社,标志着农村合作金融运动正式开始。经过近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已遍及全世界。
(一)合作金融中的农民问题。在成长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尽管对合作社运动的理解大不相同,但农业合作社的共同特性是农民性质。欧洲国家从农民的利益出发,重视发展农民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强调资本报酬有限、一人一票、成员资格开放、盈余按交易额返还、进行合作教育等。北美通过农业合作社金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价格谈判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政府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从政府职能和行为上却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发达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因此,政府不直接行政干预微观经济发展进程,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以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旨在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宏观上协调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演化路径
由于在理论上对合作金融问题缺乏完整的研究,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选择限制了合作原则的实现,限制了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农村、农业发展的功能,致使建国后农村合作金融虽经历了近60年的发展,但在大多数时间里,因脱离其本来属性,未能完成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农信社全部门业绩未见好转。自2003年起的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尽管取得很大成效,但仍然是按照国家所规定的文件全国统一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设计,在这种统一模式下,一旦出现试点的错误,就是系统性风险。我国30年经济改革的一般经验是增量改革与局部创新。
金融业属于服务性产业,它的生命力体现在能否提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以农村金融市场中自发生成,由农户和农村企业主组成的信用合作金融,奉行“根在农村、本在金融、质在合作”,已成为并将成为我国农村领域中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的金融组织。农村合作金融今后的演化路径,既要以合作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又要立足本国实际。按照自下而上――总结经验――试点推广――理论指导――政策实施的改革步骤,进行突出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使之发展更有可持续性。
四、结语
中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不可避免地要给合法追逐个人利益应有的地位。以农村金融市场中自发生成,适应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放贷个体发展而成的,由农户和农村企业主组成的信用合作金融,为了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从纯粹的内部成员合作的合作组织,转向具有(非赢利)公共性和(赢利)市场性相结合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应该根据内生于我国农村现有的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互动关系所反映出来的相互抑制、相互促进的效果,据此设计、修正今后的金融改革方案,其中,政府不应将合作金融组织纳入自己的行政体系之内。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5
关键词:乡村精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利他行为;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43-01
对于现今农村中所存在的组织可以分为体制外和体制内两种分类,比较有影响力的组织有基层的党支部以及相关的村委会。在最近几年内,对于农民的组织化思想已经大幅度提高,而且还出现了较多的体制外组织。而对于体制内的组织来说,体制以外的组织在实际发育程度上还比较低。乡村精英因为有较强的社会性资本,并在相应的组织和创新中多脱颖而出,在农村社会资本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有关乡村精英在合作经济制度下的崛起
如今,在农村的土地使用制度中对于土地的安排过分分散,其决定了在实际经营中土地使用必然是分散、小规模的,这将导致了在农业生产上严重出现了低水平的特征。在农业的生产中相关的低水平由相关制度所决定的稳态,尽管在一定的时期内农村的生产水平会提高,但是在最后会总是因为大市场和无法克服的小规模之间的矛盾回到比较均衡的状态。所以,对于农村收入的相关水平总是在生存线左右浮动,而且对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扩大。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民是很难去克服生产组织的形式所带来的弊端。在此背景下农村合作组织就在不断兴起,对于合作化的运动来说它是由相关政府所引导的,所以在制度的需求上存在着不足。农村合作性经济的崛起,表现了诱导型的创新特征,已经不是由供给者主动性的安排。
二、正式的制度供给已经完全的替代了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
对于农村社会经济的组织数量较多,但是相应的离散度也比较高,依据实际的观察,农村的合作组织的发起和绩效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整个制度供给不足的实际情况下,对于农村经济组织的运转主要依靠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对于社会资本这个理论来说,其起源于对社会网络的研究,其具有社会组织的性质。
对于相应制度的供给不足,乡村精英主要提供了其自身所应有的社会性资本,而这种社会资本在整个社会合作经济中确有不可替代性的作用。第一,对于乡村精英这一社会资本来说其可以充分动员有关社会制度资源。比如,在实际组织的融资中,因为相应的组织严重缺乏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于融资问题一直是发展的瓶颈,但是乡村精英可以借助较良好的社会信任和社会关系的网络去筹措资金。第二,对于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来说其实可以弥补在契约上可能出现的不完备状况。因为实际制度供给的不足,就会导致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将使契约双方很难在行为上进行约束。在这个方面就会大大的提高了在相关契约上的纠纷,从而也增加了在信用市场上的费用。在另一个方面,也会使契约双方不能通过有关契约的最优设计,从而形成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乡村精英具有较好的社会信任度和社会关系,这促使了因为制度不足所带来的契约不完备,可以以个人的信用为基础提供在契约上可能出现的不完善。
三、相关制度演化对相关经济组织的具体走向
在社会资本的分享特征下来分析农村精英的利他动机,就可以充分说明相关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内在原因。当有关制度在双方都可以达到一个比较均衡的时候,有关制度才可以有效的运行,但,均衡也是相对的。因为双方的受益和成本在不断变化,所以有关制度就会面临相应的演化和调整。有关合作组织的运行对于乡村精英在社会上的资本有着较强的刚性需求,但是作为一个较理性的经济人来说,相关的精英人士就要使自己的受益趋于最大化。
对于农村有关合作经济的组织进行异化主要有两种情况:首先,有关农村的合作性经济正向资本性企业进行转变。资本企业的本质和相应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实际的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其体现在弱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有关特征。一旦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之后,乡村精英就会将合作企业转化为以个体的私有权和相关资本核心,来获得较多的受益。日前已经有大部分的组织有合作经济的组织名义。其次,就是有关的行政组织逐渐向合作经济的组织上发展。相处精英如果想要获得较多的社会资本,就要进人体制内,来充分实现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的重合,促使经济的相关组织失去独立的性质。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为了保证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以农民为主的宗旨,相关政府要积极解决相关制度不足的重要问题。对于合作组织所要运行的制度性资源,其中主要属性为公众性产品,主要包括在达成相关合作之后要遵循相关制度的运行环境和组织条件,主要表现为相关的财产安全和融资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支持等一些基础设施和无形的产品。而对于这些公众性产品一般都是政府提供的,对于农民的组织资源是比较有限的,对于政府的相关组织制度来说是可以使制度创新,使实际的成本上趋于最小化。所以,提供充分的制度性资源有着较强的优势。本文对农村的合作经济与乡村精英、社会资本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希望可以给有关人士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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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6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