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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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收土地政策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土地征收 补偿 法律制度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全面,我国还没有制定单行的《土地征收法》,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但补偿相关内容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落后于社会发展现状。

    (一)征地补偿的范围较窄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以补偿的原则性条文,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产值的倍数进行的,这样的补偿标准显然太窄了,只进行了适当补偿,而不是完全补偿,没有考虑土地在被征收后的发展价值,农民重新就业成本和就业风险也没有考虑在内。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来看,多采用征地补偿标准市场化,不仅将征地所产生的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畴,而且对于间接侵害的损失补偿也作了规定。

    (二)补偿方式单一如上所述,我国目前征地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方式,让农民在失地后自谋职业,征地补偿方式仍然比较单一,即使政府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却没有提供相关的培训系统以保证再就业,就业安置机制严重缺失。一部分失地农民拿到钱由于自身缺乏理财知识和消费观念,很快便挥霍得一干二净,或用于充当赌资或盲目投资,既失地又失钱,可谓祸不单行,前途堪忧。失地农民在流入城市后,由于文化知识水平、观念以及就业技术能力方面的限制,他们在城市就业中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型劳动,毫无竞争可言。这样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存问题。

    (三)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法律依据,即以土地的原用途来确定征地补偿费,实行的是“产值倍数法”。安置补助费一般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如此低的安置补助标准,失地农民最多只能在省吃俭用的前提下维持大约六年,其后的生活可以说是毫无保障。另外,法律规定了年产值倍数范围,却没有具体衡量标准,这就赋予了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政府往往会可以压低倍数以节省征地成本,违背了“运动员不能充当裁判官”的规则,作为利益获得者的政府同时又充当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受利益的驱动,往往难以保证其公平性。

    (四)征地补偿程序形式化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完善、正当的程序是保证公权力良好运作的手段,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亦是如此。《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现阶段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仅仅局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就征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与合理,被征地农民无权要求听证,提出异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听证。所以即使对补偿程序的听证再完善,也是于事无补。

    (五)补偿款发放存在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关系着农民基本生活、对农村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来说,土地征收补偿款就应当及时地足额地发放到农民手中。但事与愿违,这个看起来非常理所当然的事,在实践操作中却问题百出。就目前来看,补偿款发放工作主要存在这以下这几个问题:(1)给付农民补偿款不及时。本来,在确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后政府应及时地将款项及时地发放到农民的手中,有的政府部门却迟迟没有落实,总是以各种原因克扣挪用,在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时候已经大幅度贬值了。(2)补偿款发放监管力度不够,克扣、贪污、挪用补偿款的现象频发。由于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一般都是由用地单位将补偿款先划入农村集体帐户,然后由村委会将汇入集体帐户的补偿款再分发到各农户手中。这样层层截留,最后到达农户手中己所剩无几,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3)某些村干部或农民通过虚设人口来套取土地补偿款。一些村干部除了将代管的土地补偿款直接挪用或贪污外,采取虚列占有土地人员的手法冒领补偿款。而失地农民则多采用假结婚的方式以期获得更多补偿款。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扩大补偿范围,按市场价格设置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来扩充我国征收补偿的项目。在土地补偿范围上,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从土地所有权扩大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土地本身价格、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着物价格、社会保障价格和拆迁补偿等内容。豍笔者认为补偿范围应该包括间接损失,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残地损失、相邻土地损失补偿。土地征收必然会造成残余地的损害,降低土地的利用率,如征收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2)重新安置补偿。土地被征必然要涉及到迁移的问题,那么补偿款范围需包适当的移迁费补偿,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动产的迁移费补偿等。(3)营业损失。被征收的土地大多不是荒废的,除了普通的自给自足的耕种外,会用于农业经营活动。用于经营活动的土地在被征收后不得不放弃经营,本文认为,此处的补偿范围需扩展到营业损失,即在被征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补偿与租金损失补偿。

    我们可以通过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

    (二)补偿方式宜多样化多渠道的补偿方式能使土地权利人能得到充分的安置。笔者认为,补偿方式可以加入以下几种:(1)货币安置。包括一次性货币安置。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目前主要是采取第一种安置方式,本文认为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采取后两种方式可以避免因物价上涨带来的弊病,定期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上调补偿费。(2)农业安置。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即给以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或者质量的土地,供农民发挥自身所长,继续从事农业活动,或者转换为其他农业方式,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样可大大减少其他就业的风险。(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土地征收补偿就好比扶贫工作的开展一样,与其给人以鱼不如给人以渔,只有教授生存技能才能有效的脱贫。(4)企业补贴安置。因建造乡镇企业被征地后,如果没有提供给农民进厂工作的机会,就应当定期地用企业的利润来支付农民一定的生活补贴作为补偿安置。上述补偿方式可以弥补单一金钱补偿的不足,改变我国农民谋生技能较低、进入城市后就业困难的局面,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生活来源和长远的发展问题,值得肯定和推广。

    (三)完善听证程序由上可知,目前的听证内容局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只有在征收方拟定公布后被征收方才有权要求听证。笔者认为,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该得到保障。建议设立事前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对是否征地的意愿,与广大农民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对补偿方案的制定进行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

    (四)积极构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建议建立专门的失地保障资金,以保障以下弱势群体:(1)因失地且无法正常就业的农民。对这类群体进行及时的失业救济补偿,组织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引导他们根据自身的特长寻找合适的工作,同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并提供一定的小额资金贷款等政策上的优惠,必要时可由政府出面与征地单位协商提供工作岗位。(2)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及未成年人。年老及丧失劳动能力者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未成年人则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给以补贴直至成年。

    失地农民由于丧失了农村身份而使得其在医疗方面从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被剥离出来,因此,政府应推进失地农民原来的新农村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接轨,又或者通过有效的宣传鼓励失地农民购买商业保险,弥补因失去土地而无所依附的农民的损失。

    (五)完善补偿款发放制度1.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户专用,赋予农民充分的自治权。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设立以户为单位、标注户主身份证号的征地补偿专用帐户,在法定期限内由银行将补偿款打到专用账户上,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这一做法减少了发放补偿款的环节,可以从制度上防止村干部侵吞补偿款的现象。土地管理部门要明确土地补偿的收益主体,从而在农村征地过程中,跨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环节,由有关部门直接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征地补偿登记,直接与农民打交道,面对面与每家农户进行交涉,让农民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交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在立法建议上,应赋予农民充分的自治权,必须明确规定全额支付的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内农民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则有权拒绝征地单位动用其土地。

    2.地方政府应做好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工作。地方政府应当要求村集体组织定期汇报征地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此进行公示以方便被征地农民监督,对辖区内群众的补偿和安置情况定期应做汇总报告上级主管机关以期更好地跟踪监督。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2

非常感谢大家在年关将至时,莅临我们__镇检查指导工作。__镇是一个传统中药村老镇,全镇所辖19个行政村,人口16000。这里的百姓依托中药材这个支柱性产业,和华东最大的药材交易市场(浙八味市场),去年交易额已达到15亿元。从事着药材种植,加工,销售,经营,所以社会经济及群众生活情况,相比于县内其它乡镇稍微要好一些。特别是今年__镇被省委省政府列入首批27个特色小镇建设以后,必将给我们__新一轮的发展带来无限商机,我们自己对__未来的发展也充满信心,现在全镇镇村两级干部心齐,劲足,气顺,干事氛围浓厚。下面我把我镇今年工作完成情况分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配合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政策处理,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三改一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几方面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做个汇报:

到目前,全镇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824万元,规上产值7.59亿元,规上海新产品产值2.5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7.09亿元,引进内资2.58亿元,引进投资3千万元以上企业2家,其中亿元以上企业1家。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截止11月份,我们镇本级已经完成地方财政税收1332万元,完成县里下达年度任务数1281万元的103%。

1、

新城中学土地政策处理

该项工程是县里十大重点项目工程,县里要求6月份前完成所有农户政策处理,并要完成主体工程30%以上工程量,时间紧,任务重。为此,镇里以县里开展五个专项行动为契机,做到工作不完成不收兵,不安排休假,开展集中攻坚,通过6月份为期一个月左右时间的努力,完成了该区块涉及324户,276亩土地集中丈量征收和10穴坟墓搬迁工作。

2、42省道连接线和古竹改溪防洪堤工程政策处理。这两项工程都在江南药镇的核心区域,是下一步推进江南药镇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涉及12户农户房屋拆迁,162户农户土地政收及26穴坟墓搬迁工作,目前两项工程均已实现无障碍施工,进展顺利。

3、未雨绸缪,启动江南药镇核心区域土地征收征收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政策处理420亩,启动第二期土地征收600余亩。到明年3月份以前,要完成1000亩左右的土地征收工作,为下一步推动江南药镇建设打好基础。

4、配合交通部门做好42省道拓宽改造的政策处理工作。

__镇作为一个传统的中药材老镇,经济发展水平在县内来说是走在前面的,但是集中建设相对比较滞后,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堵现象严重,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突出,老百姓意见很大,为此听民声顺民意,将提升集镇建设水平作为政府2015年的第一号工程。投资2000余万元,将先后组织实施四个专项整治,打出一整套组合拳,力争到年度实现集镇面貌的大改变大提升。一个是道路交通整治,主要是要新建城里街,改造新兴街、镇前街和药乡路。二是美化亮化洁化整治。主要是要完成集镇新增绿化面积12000平方以上,完成进入口5个小公园和2个带状绿化带建设。三是整治马路市场和无序停车问题。四是集镇环境综合整治。通过以上四个专项整治,要让__镇真正成为一个富有地域药乡特色的美丽小城镇。

四是新农村建设,目前__镇有新农村在建村庄9个,其中属于2015年启动新建的村庄3个,分别是宅口村,百央村和朱村,其中宅口村已在8月4日完成128户294间宅基地安置。朱村已完成土地征收42亩,已开展平整工作,百央村完成土地征收40亩,土地平整11亩,明年上半年要完成这2个村的屋基安置工作。

五是三改一拆工作。截止11月份,__累计完成旧住宅区改造15694平方,旧厂区改造18000平方,城中城改造36849平方,完成建法建筑处置133147平方,总处置面积203690平方,占全县累计处置面积154。7万平方的13.2%。

六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3

一、关于对村民两费补偿的操作和规范

1.1构建土地征收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a)遵循本地方国家整体利益均衡的户县补偿的原则。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城镇住房、医疗和教育等保障的基本均衡。保障不同区片的村民承包土地及公共土地量之间的差异基本平衡,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到城镇建设用地和流转为农业企业的基本均衡奠定基础;b)遵循通过村民股份企业发展创业、就业的公共土地以及相关的补偿原则。土地作价入股并不一定全都适用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或者说只能适用于工业用地征收和流转到农业企业领域,但在实践中,企业由于担心安排农民的就业问题和管理问题,一大部分企业并不喜欢这样的土地合作方式。大部分城乡结合土地征收更适用于指定集体补偿成立村民股份企业的方式,并对此类企业的税收和融资等给予一些可行的政策;c)遵循通过加强村民知识文化提高专业技能的培训补偿原则。通过有效的培训和教育机制,来不断地提高村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这不仅能提高村民的个人素养和未来发展,还能促进文明和谐的社会建设;d)遵循政策能适应社会和国家政策变化的原则。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等变动性因素,只有保证政策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才能避免出现停滞状态;

1.2加强依法依规征收集体土地的执法力度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行政补偿法还没制定的情况下,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相关农村建设规划的出台,及时地完善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农村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落实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保障制度,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在物权法中对社会保障费用提出了补偿范围新规定,当中给予了近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充分肯定。根据政策规定,我们仍需要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因为土地征收而丧失土地村民纳入到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去。体系中应包含:社会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国家的社保基金,为失地村民提供长久的社会保障和补偿。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制定一套具体有效的村民社保标准和补偿办法,建立完善的失地村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村民后顾之忧,促进当地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实现村民自身转型发展

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教育发展基金补偿的标准:可以根据城镇区别和村民的个人年龄差别来进行标准的分级,城镇的分级按照城市、地级市和县来划分,城市的等级越低,教育基金的补偿就应该越高,按年龄来划分成几个等级,对年龄越小的补偿力度就应越大。对教育基金补偿的管理:教育发展基金直接进入到当地的教育部门与村民共同监管的账户中,然后划分到具体的村民名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对教育补偿基金的使用,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此外应由审计部门按时进行审计。由各县级以上的教育部门和村委结合实际状况,制定出详细的教育实施计划,教育计划保障22岁以上村民的教育有针对性、技术性和实用性等,而22岁以下居民则注重基础素质的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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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土地利用,同时可以获得宅基地、承包地、土地等多种国家土地政策行补贴。另外,城市郊区的土地还有升值的价值,没准那天你就变为拆二代了。

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买房只有房屋的使用权。

2、买房:农村户口:农村户口可以到城市买房。

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却无法到农村买房。但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比商品房每平方便宜很多钱。

3、集体收益:农村户口:土地分配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果你是农村户口,不论大小、每家每户每年都可以参与分红,如果你的户口迁移出去,则不能参加农村集体分红。

非农业户口:无法获得集体分红。

4、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男女达到要求的年龄后,政府,村里和自己按比例分配,自己只要出很少的一部分养老保险,就可以每月拿到养老金。

非农业户口: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缴费,按照个人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养老金相比农村户口会返还的稍多一些。

5、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农村户口:新农合是为了解决农村、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是专门针对农村患大病的农民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还有政府的一定比率的补助。

非农业户口:主要靠社会保险,费用也不低。

6、征地补偿:农村户口:如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或者征用,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用途给予对应补贴。

非农业户口:不享有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

7、教育:农村户口:我国农村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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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要以民生改善为基础,以土地产权制度为法律依据,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现实背景。我国目前农村征地制度对失地农民未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需要以实现“谋民生”作为基本目标,对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进一步达到尊重和保护失地农民合理利益的目标。

关键词:失地农民 征地制度 土地产权 政策转型

当前我国农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明晰,关系内容模糊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的申请者是建设单位,土地征收方案的拟订者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者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者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这些行政主体中,究竟谁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组织、农民和其他土地权利人建立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征地纠纷时,相对人向何者主张权利,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明确的界定。同时,在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安排中,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审批关系,但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动,这必然涉及到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了保证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必须使征地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享有对土地征收事项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而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中,缺乏对上述具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明确规定。

(二)征地补偿和安置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内容不健全

土地征收权属于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由政府及有关行政机构在服务于公共利益和重点项目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被征收人不能拒绝征收行为,只有履行征收的义务。征地制度不完善、公私利益界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群众参加程度不高,决策过程缺乏民主公正,农民没有任何独立谈判权和监督权,实践中全部由村干部以“集体”名义强制代表。在征地补偿、安置发生争议和纠纷时,争议和纠纷的处理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批准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在这些因征地所涉及的行政主体中,相对人可以向何者主张权利,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相对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又不服相应机关裁决的,或者相对人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时,相对人有什么权利等缺乏明确的规定(衷向东等,2005)。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农民土地所有权缺失

由于在实践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于是这样的制度为政府和有关行政机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条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各级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开发、何时开发、开发后转让给谁经营使用,而每个农民不能直接参与和决策,无权抵制政府和有关行政机构的开发权和转让权,农民的自由意志和参与权利被剥夺(何虹,2009)。从县(市)政府、乡镇政府甚至村行政机构都可以随意低价征收农村土地,共同分享土地权利,在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过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农民却不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利。这种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性和模糊性的不正常制度构架,必然导致责、权、利不清,最终使得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缺失,作为“农民集体”组成要素的农民个体事实上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权。

(四)征地补偿费的制定过程,未能体现农民意愿

政府向企业征收的征地补偿费往往是低估了土地的实际价值的,并未与集体和农民商量。只有补偿登记之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再次公告时才规定要听取群众意见,若对补偿方案有意见则协商,协商不成则裁决。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后一次公告所谓听取群众意见不能落实,因为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不可能更改,群众又不愿由法院裁决,自然只能接受方案。或者由于公告时间与截止办理时间间隔太短,无法完成群众评议工作。另一种情况值得重视,即有些地区有抵制公告的现象。这其中的原因只可能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在与土地需求方商谈补偿费时有通过压低标准而进行的寻租行为,又不愿被农民发现,但这样的做法就使得农户成了利益受损者。

(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合理,管理部门与民争利

目前有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开始了将征地行政与征地事务相分离的探索,在土地管理部门收取3%的征地管理费的基础上,再允许征地事务单位收取3%的征地业务费。在补偿费当中农民最终能得到的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而乡村两级却能取得补偿费中的大部分。乡村截留补偿费有两个主要理由:一是对征地过程中所做工作提取的报酬;二是村本身是土地所有者代表,补偿费中的相当比例自应归村委会。本文在调查中了解到,地方政府和村集体截留补偿费的去向和用途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二是办企业;三是代缴农村各项杂费;四是搞基础建设;五是将一部分钱存入银行,利息年底分配;六是用于其他投资,如进入股市;七是乡村干部挪用挥霍,中饱私囊(陈晨,2004)。

以上这些征地补偿问题,不仅给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困惑,也给政府造成了很大压力,无论是政府财政支出的经济压力还是农民安定的社会压力,都要求在农民征地补偿上进行创新性的探索,探索新的征地补偿方式要求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失地和生活保障问题,要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谋民生”与我国农村征地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理性化征地政策目标,促进“促发展”与“谋民生”的转变

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建设的GDP政绩考核指标,而依靠行政权力大量对城郊地区进行“低价”圈地、扩张城市规模,这是一种非理性的土地征收行为。城市化中理性的土地征收,应该确立“谋发展”与“保民生”的双重政策目标,尽量选用“经济手段”的政策工具,珍惜农民的资源权、重视农民的生存权、尊重农民的发展权,同时选用“劝导教育”政策工具做好宣传工作,极为必要时在合法程序下慎用“行政强制”政策手段,并实施土地征收政策绩考的两个重要标准——“经济发展可持续”和“社会风险可化解”,以推动城市建设中土地征收理性化、科学化、和谐化。

(二)改革二元土地制度,取消土地市场“双轨制”

我国对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制,对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这是导致农地产权残缺的重要因素。城乡土地市场被人为地隔离,形成城市土地市场与农村土地市场界线分明的两个不同的市场体系,而农村土地市场则被国家严格控制,农用地要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审批。政府在城乡土地市场交易中成为唯一合法的中间人,我国城乡土地制度设计上的这种缺陷,为制度性寻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农民则在这种土地制度安排中成为受害者(张英洪,2006)。因此,必须取消土地市场“双轨制”,建立城乡统一市场。

(三)实行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分配和安置,保障农民利益

模糊的土地产权制度也留下许多公共领域,而在这些公共领域,往往是地方政府作为强者攫取了农村土地开发的绝大部分收益。也正是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开发利益,不断超越城市规划对城市空间扩展的限制,大量设置开发区,不断吞噬周边的农地,形成以城市蔓延为特征的城市空间扩展模式(成德宁,2012)。应废除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办法,进行农户土地产权登记,建立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交易所,除公益项目征地可动用土地征收权外,商业开发项目供地应通过土地市场交易获得。同时在法律上明确土地开发收益在农户与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使国家与农户能够合理而明确地分享农村土地的开发收益。

(四)规范和约束国家征地权,培育土地交易市场

在土地征收中采取刚性强的“行政强制”政策工具,往往会使被征地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容易引发涉征地群体和周边群众的不满,有些甚至引发了。现阶段政府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干预严重过度,致使这种干预更多地服务于特殊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并且这种干预往往基于错误的信息、错误的预期或者错误的政策,导致净经济收益的下降。因而,在加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必需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抵制来自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政府决策失误、来自“时滞”和“理性预期”情况下的政府政策失效和政府的“寻租”等不正当行为,既使城市发展及时获得充足的土地供应,又使土地资源的利用达到尽可能高的效率。

(五)明确“公共利益”内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土地征收应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不清,对征地目的和范围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一些地方在具体执行时,将“公共利益”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狭小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和商业开发,使征地范围既包括了国家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也包括了经营性建设项目。同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不仅要考虑土地的自然属性,还要考虑土地的社会属性,即土地在城市中的区位、交通等因素,大力推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面,引进劳动密集型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谭峥嵘,2010)。

(六)完善农村征地程序,配套相关制度建设

完善农村征地程序,审批机关应该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地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对征地范围、期限、面积等可以进行直接变更。对征地方案有异议,特别是对有批准权的政府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必要性的结论有异议的,集体和农民以及用地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加强司法权,该权对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必要的,将有助于保障征地权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利益的保障(梁亚荣等,2006)。为使征地制度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还要完善相关制度,诸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户籍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干部考核体系,对征地所得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等。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得出如下几点结论:一是在农村土地征收中,执行以“促经济”为基点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容易导致被征地群体的正当利益受损,而地方政府获得高额的土地财政收入、开发商获取大部分土地增值收入,这种不符合社会公正的利益分配,进而引发城市化中土地征收的危机与责难,不利于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研究我国土地征收的社会公正问题,提出土地征收的社会公正原则,因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在土地增值分配和占有上实现分配的公平与持有的正义,以促使被征地农民能够顺利实现市民身份转型,进而实现城乡建设和谐发展。三是必须考虑土地增值分配让被征收人可以享有权益的问题,必须是站在征收主体和征收客体之间平等的立场上,进行的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谈判,土地征收社会赔偿以保证失地后农民生活水平不至降低,并且细化土地征收社会赔偿,这一系列活动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必须建立土地征收后农民的生活保障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等。四是规范地方政府作用。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有强烈的寻租动机,既定的发展战略及由此内生的政绩考评体系,使得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有强烈的过分掠夺动机。要解决此问题,关键是改变我国赶超型发展战略,稳健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合理的政绩考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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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6

摘 要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的土地经济的财政政策及土地经济规模逐步扩大,成为了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中议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土地所有权的二进制,透视土地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与政府征收权的矛盾,阐述土地财政和土地经济的实质,总结土地政策和土地经济引起的各种社会经济现象。

关键词 土地经济 土地财政 宏观经济 土地使用权

一般说来,土地经济政策指的是作为主体的政府,在土地分配、经营和征收等活动中进行的财政活动、收支活动、利益分配活动和统筹等活动。在我国特有的国情来看,土地财政主要是依靠农用土地的征收权获取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形式的与土地经济税收相关的资金收入。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已经依赖土地财政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通过近年来土地经济的数据分析,2008年我国土地财政的收入为9600亿元人民币,2009年迅速增长为1500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56%,2010年较2009年更是增长了93%,达到了29000亿元人民币。由于我国土地财政的经济形势迅速膨胀,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愈发的明显和深远。

一、土地财政的经济学和社会学本质

我国的城市市区用地由国家统一所有,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权利由地方政府掌握,获得土地出让金的出让利益的基础源自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二元制是土地征收作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唯一途径的生存土壤。这种途径被现有制度完全锁定,地方政府由此对农地征收权形成极高的垄断。农用土地产权失去了对其财产收入规则的保障。私有的财产权和政府的征收权出现了实质性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二元制的实行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耕地出现高度集中,保障农民的农户权益,不过现阶段地方政府不断追求更大利益,致使不健康的,甚至违规的过低价格征收储备土地,再以高价出售定期的土地使用权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带来的收入。这样就可以顺利把土地资产转变为土地资本。这两种行为主体构成的是对抗关系。土地财政的急剧膨胀说明在现阶段国内征收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不再保持平衡,一方面财产权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保护,而征地权又失去了财产权的制衡。我国土地财政是一种利益输出游戏,游弋于失去平衡的居民土地财产权和政府征收权,游弋于失去约束和监管的政府权力。这就是现阶段我国土地财政及依赖土地经济现象的实质。

二、土地财政影响宏观经济的走向趋势

1.土地财政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虽然暂时稳定了地方财政,消除了财政收支赤字,但土地资源有限,缺乏可以替代的财政收入来源,存在着风险与隐患。通过最近一届的政府换届,暴露出很多地方政府出现无地可卖,同时由于基础建设欠下大量银行贷款的情况。从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度改革到今天,地方政府财政的“财权上移”、“事权留置”等现象致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规模巨大的缺口。通过几年的土地财政增长,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已经占到了地方财政收入的60%,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导致了地方政府对于土地出让的收入的病态依赖。土地财政与现阶段的土地经济确实汇聚了大量的城市、乡镇的建设资金,极大程度地支持了城市的运行、规划和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周边农村经济的快速转型。

2.二元经济的扩大拉开城乡差距。

首先,城乡的“二元土地制度”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流通、分配等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城市和农村有巨大的价格差。大量的农用土地在征收后,对其补偿基本是统一定价,农民没有自己的话语权。而且,由于配套设施和劳动特点,农民“被上楼”后生活成本加剧,劳动效率降低,生活质量出现降低。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生活水平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其次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获取的大量资金,基本上都是用在了城市基础建设,对于农用土地的开发和深度利用远远不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乡镇基础建设、农村的环境资源保护、农业科技生产支持等方面投入的非常少,造成了农村资源逆流向城市,在统筹城乡建设的今天,甚至出现了城乡差距加大的情况。

三、扭曲的城市化进程导致逆向城市化

现阶段土地资产的资本化成为推动城市化的运行体制,这是一种透支行为,是要由后代来为我们买单的。土地财政膨胀和土地经济的大热透视出土地出让金最大化竟然成为了政府财政的最终目的,扭曲的城市化进程将有限的土地资源使得城市化发展越来越缺乏动力,引发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矛盾。不仅城乡距离加大了而且资源从穷人流向富人,拉大贫富差距,诱发社会矛盾,激起社会不安定因素。

土地财政是城市扩张的动力,无限制无秩序的土地财政无疑导致地方政府陷入“征-卖-征”的恶性循环。2009年土地出让面积是2008年16.3万公顷的138%,2010年是2009年土地出让面积的205%。这种急剧的循环后果是恶性的侵占耕地,降低了土地利用率。土地寻租现象增多,围绕低价征地,高价买房引发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规范的法制体制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唯一的手段。

四、高房价激起多种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