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1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产生;本质

Abstract:In both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represent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form in agricultural sector which is dominated by market economy. As for the emergence and nature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neoclassical economics,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nd game theory compete for giving a theoretic explanation. Based on a systemic review on theoretical stud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this paper aims at understanding the institutional essence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Key word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emergence;nature

一、农业合作社的产生

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类似于公司、大学等具有目的性的组织,它的出现是与从农业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相伴随的。对于农业合作社为什么会出现,有两个重要因素不可忽视:一是促使农业合作社形成的共同利益的性质;二是促使农业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因素。

(一)新古典主义的说明

对于农业合作社的产生,新古典经济学从生产成本的角度进行了解释。生产成本是指与生产、运输、管理、销售以及其他的支持活动有关的各种支出。从劳动分工的角度来看,生产规模的扩大(通过分工协作)可以带来效率的提高。基于此,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实现纵向协调,进而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和规模经济效益。农民之间的纵向协调之所以能够带来巨大好处,原因在于它有利于农民实现规模生产、获得技术、增加融资、降低风险和提高质量。

Helmberger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解释了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在于,现有的企业未能为农民的利益服务[1]。因此,合作社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销售和农业投入品购买的交易符合竞争的要求。成员会把从合作社得到的净收益和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当通过合作社能得到较高的经济回报时,生产者将会转向与合作社做交易。一般而言,当市场缺乏或者低效时,农业合作社有存在的必要,这时它们被视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建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市场结构的不完全性(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市场都存在垄断的情况)使得那些具有垄断力量的群体在两个市场上都可以制定不利于农民的价格。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农民组建合作社可以在垄断市场上迫使投资者所有企业提高(营销合作社)或者较低(购买合作社)价格。Nourse强调指出,力量不均衡与生产效率和规模经济有关。因此,他认为农民只有通过建立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才能恢复力量的平衡[2]。这里,Nourse所坚持的合作社促进市场竞争的角色是清晰的:当能够成功促进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率时,合作社就有存在的必要。

(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交易成本经济学则从交易效率的角度解释了农业合作社形成的原因。首先,由于多数农产品具有容易腐烂的特点,畜群、机械、手工技能等农业投资的可转换性较差,生产活动对季节、气候、活的有机体以及专业化生产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上的资产专用性比较明显。当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和交易双方力量不均等时,这些资产专用性很容易被农民的交易伙伴所利用。一般情况下,那些处于衰退或者成熟的产业,比如奶产品,蔬菜和水果,由于具备资产专用性的上述特征,其交易成本会增加[3],在这些部门农业合作社出现的比例相对较高。与投资者所有企业、合同等其他替代形式相比,合作社能降低由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交易成本,原因在于合作社是农民所有的,它们没有理由不履行与成员之间的协议[4]。其次,农业合作社相对于单个农民具有更少的交易频度(经济规模)和更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加上有惠顾返还机制,合作社可以减少交易频率,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确保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5]。第三,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多变的天气,变动的市场价格,无法控制的贸易限制等。面对较高的不确定性,农业合作社在协调基本的经济活动方面是比较有效的,例如,购买合作社能够减少商品数量、运输费用和订单等方面的错误[6]。同时,合作社能较好的处理不确定性[7],还在于它有一个灵活的价格机制——初次支付和依据市场行情的惠顾返还,以及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调剂补充。第四,受到地理条件限制,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两个市场上都面临垄断的风险,合作社可以在协调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由于在推广服务方面有优势,例如,引进新品种,开展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合作社也能很好的降低交易成本。在这方面,合作社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于投资者所有企业而言要少的多,原因在于农民跟合作社是休戚相关的,合作社的生存依赖于社员的持续惠顾[3]。总而言之,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组织,它能够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实际影响程度降低,因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三)博弈论的方法

考虑到很多学者在研究合作社出现的理由时大多把合作社视为已经存在的组织,Sexton认为,研究合作社的出现有必要关注其形成的“过程性”以及背后的动机[8]。他指出,合作社是一种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功能而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成员如果不能从中收益他们是不会参与合作社的,也就是说,人们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主要取决于合作社能为其带来多大的收益;并且这种联盟结构只有提供与其他替代性的群体组织至少相当的收益时,才能保持稳定。利用存在核心(core)解的N人博弈模型,Sexton分析了单个决策者的行为选择以及他们在购买/采购合作社(purchasing cooperative)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8]。该博弈模型的结果透析了合作社的均衡产出、稳定性、决策、融资方法以及成员政策选择。最后的结论是,如何在成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分配成本和收益对合作社的形成、稳定和效率至关重要。

二、农业合作社的本质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主张

1. 纵向一体化里的合作社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第一个流派看来,合作社不是一个厂商,而是独立的经济行为人的一个集合体[9],或者说是一个多厂纵向一体化的商行[10]。这个流派很大程度上否认合作社的企业性质,他们把合作社更多地看作是独立的农场主为了从纵向协调中获益的一种联合行动。Emelianoff在1942年首次把合作社看作是社员农场的延伸。在他看来,厂商是具有很强的逐利性的,它们所获得的利润要反映企业家的回报;而合作社不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组织,因为它坚持按成本交易,此外,成员控制合作社事务暗含的意思是在合作社里企业家是不存在的。

与其他成员控制的组织的区别是,合作社具有纵向协调功能[8]。在农场操作和加工/销售之间,合作社扮演的是一种纵向协调角色。对农民而言,无论是下游还是上游的投资活动都遵循规模效益原则,对融资能力的要求比较高,单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实现纵向协调,从经济上来看,单个农民的纵向协调也是没有效率的。因此,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有效完成纵向协调功能。

这个流派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推导价格产出均衡的方式揭示合作社的经济本质。在纵向一体化的方法里,Phillips的分析是最值得注意的。从成员企业处于首位地位的假定出发,他推导出了基于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最大值。通过让成员农场的边际成本与合作社工厂的边际成本之和等于合作社(产出)的边际收益方式,每个成员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个均衡产出隐含的假设是:(1)单个农场和合作社工厂的联合利润最大化是存在的,(2)当每个成员实现生产均衡时,联合工厂的最优规模也是可以达到的。对一个营销合作社而言,联合工厂的最优规模出现在长期平均净收益最大化的时点上。事实上,Phillips的分析暗含的假设是,农民采取的是Cournot-Nash行为,而不是价格接受者[11]。

2. 合作社作为一个企业

在新古典经济学第二个流派的文献中,合作社被普遍认为存在中心目标,但是这个目标只存在于合作社层面,而在成员农场层面是不存在的。受西蒙和巴纳德的影响,Helmberger和Hoos把合作社视为企业的一个子类[12]。相应的,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一群经理人员主导的“高级协调者”来完成。这种方法背后隐含的假设是,合作社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把成员的偏好聚集成一个清晰的目标。

像纵向一体化的方法一样,确定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性质是该方法的首要任务。有两篇原创性的论文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首先,Enke声称,成员作为投资者和惠顾者与组织存在双重关系,这意味着两种角色下的收益都应该最大化[13]。因此,根据Enke的观点,均衡(产出)应该在合作社的收益和惠顾者的收益总和最大化的时点上。这就是所谓的“福利最大化解决方案”(welfare maximizing solution)[14]。尽管Enke的分析是以消费合作社为基础的,但是可以很容易地应用到购买或者农业投入品合作社。然而,“福利最大化解决方案”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下才可行:固定的惠顾额;利润分配不是作为鼓励成员需求的价格折扣,而是作为意外获得的横财[5]。

Helmberger和Hoos的方法对合作社目标函数本质的解释更具有稳定性。首先,作者清楚地界定了几个基本假设:(1)通过合同的形式限制农民必须把全部产出交给合作社;(2)每一个农民都是一个存在U型成本曲线的利润最大化者;(3)农民是价格接受者;(4)合作社在其所在的市场上也是价格接受者;(5)合作社愿意销售成员投售的全部产品;(6)合作社的成员人数是固定的;(7)成员企业接受统一的定价。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作者通过边际分析的方法推导出长期和短期的均衡价格,以及合作社在成员资格开放或受限制条件下的均衡产出。这个目标函数导致营销合作社的目标是最大化成员的初级产品的收益。这种情况发生在投入品的成本最小化和产出的利润最大化都实现的情况下。相对于Enke的均衡而言,Helmberger和Hoos的“零盈余解决方案”(zero surplus solution)更具有稳定性,但不具有帕累托效率,因为只有成员资格封闭的合作社的长期均衡才是帕累托最优的。

(二)以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理论(agency theory)认为,组织就是存在于各群体之间的各种合约,经理、所有者、投资者、工人向组织提供各种投入,相应的从组织获得各种回报[15]。经理(人)在不承担经济风险的条件下如何代表股东(委托人)的利益做决策,是组织能否生存并取得成功的关键。依据理论,委托-关系面临的挑战来源于信息不对称:人对自己的绩效和任务知道的比委托人要多。这种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委托人建立信息搜集和监督系统。此外,委托人还必须制定明确的激励机制,让人能追逐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理论认为,组织的目的就是节约成本。借鉴理论的观点,Vitaliano重点关注了合作社里界定剩余索取权性质以及人之间决策分配的两类合约[16]。在复杂的企业中,剩余风险分担与管理的分离导致决策过程的精致化:决策经营(包括最初决策方案提议和决策方案被批准后的执行)由管理者来执行,而决策控制(包括决策方案的审批和对决策方案执行的监督)由剩余索取者来掌握[17]。在投资者所有企业,决策控制是通过股票市场来体现的,因为股票市场可以提供评价管理者绩效的信号。由于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能市场化,剩余索取权的赎回可作为替代以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敦促管理者以业务增长(最大化)为目标,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采用威胁管理者职位的方式。对社员而言,其他的方法还包括,与合作社的竞争者签订惠顾合同,通过解散、合并以及兼并等方式中止或者修订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上面提及的这些方法,都是直接控制机制,事实上,社员的多数决策控制都是授权给理事会的。很显然,把理事成员限定为惠顾者可以确保理事会能够代表剩余索取者的利益。

Vitaliano总结了合作社剩余索取权的三个显著特点:(1)被限定在惠顾群体;(2)是选择性权利,只有当成员保持对合作社惠顾时才发生;(3)既不可转让,也不可分离,它们不能市场化,并认为这些特点对合作社的绩效和效率有重要的含意。从Vitaliano和其他学者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合作社的所有权缺乏可交易的二级市场而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1)剩余索取权的决策性质:无论是决策管理功能,还是决策控制功能在合作社都是较差的。(2)剩余索取权的公共性质:合作社由其惠顾者集体所有,社员不愿意分担投资,社员的收益也不跟他们的成本相匹配。(3)剩余索取权的短视性:投资的收益只能通过保持成员身份或使用合作社的方式获得,而不考虑其投入资产的产出生命。(4)剩余索取权的交易性:由于剩余索取权的交易、流动和激励机制的缺乏,惠顾者不能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风险偏好。

(三)以博弈论为基础的解释

早期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倾向于忽视合作社内部不同参与者之间存在利益差别。例如,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文献中,成员资格被看作是同质性的(homogeneous)。然而,农民在生产规模、资本集中度、市场需求和就业模式等方面的发展使得成员资格的异质性(heterogeneous)日益突出。这些变化对早期文献中暗含的假设“成员的偏好是一致的”带来挑战。偏好的差异性不仅存在于成员之间,理事会成员、合作社的雇员的目标很可能也不相同,他们之间也需要行为上的沟通。对这些问题,早期的理论仅仅是提到而已。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借鉴俱乐部理论和博弈论,部分研究者开始把合作社视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亚群体之间的一种“联盟”(coalition)[18]。

一般而言,博弈论方法分析的是当成员(用博弈论的术语是博弈者)具有部分不同的目标,并且有策略行为时的群体选择问题[19]。特别的,合作博弈需要满足以下假设条件:(1)博弈者的利益是异质性的:成员在利益目标上只有部分是重合的[19];(2)博弈者能够从联合行动中获利[8];(3)博弈者拥有与替代选择相关的信息,这样他们可以与竞争性的购买者签订新的合同[15];(4)博弈者可以交流,并形成捆绑性的承诺,例如合同[15]。

作为一种“联盟”组织,博弈者必须讨价还价,并就联合行动的成本和收益分配达成协议。博弈的核是博弈者在成本收益分配上达到均衡,也就是说,没有更好的替代选择。为此,要满足三个条件:(1)每一个博弈者的所得至少不低于其单独行动所得;(2)在参与者联合行动条件下,全部收益等于可获得的最大收益;(3)没有小群体在按自己的利益行事时可以获得更多[8]。

三、总结和评论

本文对合作社的产生及其本质进行了系统的述评。文献回顾表明,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经历了一个从寻求其存在合理性解释,到对其组织制度进行深入剖析的过程。在研究方法上,早期的研究主要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探讨合作社的价格-产出均衡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随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理论和契约理论等)和博弈论的发展,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学者开始采用新的方法分析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及其效率。

合作社大量出现在农业领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作为一种具有目的性的组织,农业合作社的出现是与“个人主义”的兴起和从农业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相伴随的。不可否认,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早期人们追求社会公正与公平的热情极大地推动了合作事业的发展。然而,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寻求经济上的目标,简言之,农业合作社的出现是为了在农业市场获得抗衡垄断的力量。对此,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从生产成本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农民参加合作社,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规模经济);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分析了合作社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通过纵向一体化,可以降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影响)。由于认识到成员利益并非是同质性的(从合作社内部资源基础出发),以博弈论为基础的流派从形成的过程性及其背后的动机角度讨论了合作社的出现(合作社是一种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功能的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成员如果不能从中收益他们是不会参与合作社的)。由此可见,合作社是一个具有多重功能的复杂组织,其出现具有多种原因,现实中究竟哪种因素的作用更突出,除了受基本经济目标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采取联合行动的动机(incentives)时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基础。

与合作社的出现存在多种解释相一致,关于合作社的本质同样存在不同理解。在新古典经济学里存在两个不同的流派:以Emelianoff和 Phillips为代表的第一个流派认为,合作社不是一个厂商,而是独立的经济行为人的一个集合体,或者说是一个多厂纵向一体化的商行;而以Enke和Helmberger & Hoos为代表的第二个流派则把合作社视为一个独立的厂商:存在核心的目标,合作社的决策主要是由一群经理人员来完成。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替代,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认为,合作社是一种合约集;而以博弈论为基础的流派则把合作社视为一个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亚群体之间的“联盟”。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多年来关于合作社的本质一直存在争论。这带来的启示是:合作社的认定和功能具有多重性,采用多理论的分析方法是合作社研究的题中应有之意。

参考文献

[1] Helmberger,P. G. Future roles for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J].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1966(48):1427-35.

[2] Nourse,E. G. The place of the cooperative in our national economy:American cooperation 1942-1945[A].Washington D.C.:American Institute of Cooperation,1945/1995:33-39.

[3] Staatz,J. M. Cooperatives: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n the behavior of farmers[D].Ph.D. dissertation,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1984.

[4] Royer,J. S. & Bhuyan,S. Forward integration by farmer cooperatives:comparative incentives and impacts[J].Journal of Cooperatives,1995(10):33-48.

[5] Ollila,P. & Nilsson,J. The posi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the changing food industry of Europe[A].In Nilsson,J. & .van Dijk,G.. (Eds),Strategies and structures in the agro-food industries. Van Gorcum:Assen,1997:131-150.

[6] Shaffer,J. D. Thinking about farmers' cooperatives,contracts,and economic coordination[A]. In Royer,J. (Eds),Cooperative theory:new approaches[C].ACS Service Report No. 18,USDA,Washington D.C.,1987:61-86.

[7] Fulton,M. The future of Canadi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A property rights approach[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5,77 (5):1144-1152.

[8] Sexton,R. J. Cooperatives and forces shaping agricultural marketing[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6,68(5):1167-1172.

[9] Emelianoff,I. V. Economic theory of cooperation:Economic structure of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M].Michigan:Edwards Brothers,Inc. 1942,reprinted by the Center for Cooperativ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95.  [10]Phillips,R. Economic nature of the cooperative association[J].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1953(35):74-87.

[11]Sexton,R. J. A perspective on Helmberg and Hoos’ theory of cooperatives[J].Journal of Cooperation,1995(10):92-99.

[12]Helmberger,P. G. & Hoos,S. Cooperative enterprise and organization theory[J].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1962(44):275-90.

[13]Enke,S. Consumer cooperatives and economic efficienc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45,35(1):148-155.

[14]LeVay,C.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theory:a review[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3,34(1):1-44.

[15]Staatz,J. M. Farmer cooperative theory:recent developments[A].USDA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Service,ACS Research Report Number 84,Washington,D.C. 1989.

[16]Vitaliano,P. Cooperative enterprise:an alternative conceptual basis for analyzing a complex institution[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3(65):1078-1083.

[17]Fama,E. F. & Jensen,M. C.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3,26(2):301-325.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2

关键词:农业服务体系;农业服务模式;合作社

Construc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servic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the experience mode comparison

Wang Jing

Abstrac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modern agricultural service mode of construction experience, modern agriculture service system for the stud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pattern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s, as ha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new agricultural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to provide certain basis.

Key words: system of service of agriculture; agricultural service cooperatives mode;

农业服务体系,也有称为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多层次、多环节、多回路的相互联系、互相配合的全面系统化的服务,达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网络体系,是综合性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机制。它是和农业生产部门(农场和农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而组成了一个包括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加工、包装和最终产品销售等环节在内的农业综合体(或称农工商综合体)。它包括系统结构、服务模式、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等各方面的内容。它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使经营规模相对狭小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克服自身的规模较小的弊病,获得大规模生产效益的一种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这种服务体系的发育程度,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特点。世界上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都有适合本国特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的方法和手段,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很不适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与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相差甚远。这就要求我们对此进行相似性与差异性的对比分析,寻找差距所在。

一、国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纵观国外尤其是农业发达国家的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其农业服务体系基本都处于成熟期,成为现代农业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农业服务构成了政府、合作社和私人公司三个层次的网络体系,即公共农业服务系统、合作组织农业服务系统、私人(公司)农业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协调,互有所补而又自我发展,形成了“政府+农户”、“私人(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农户”三种常见的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

政府的公共政策对农业的发展以及合作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政府对农业服务的支持主要通过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三个方面进行,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农业推广的公共农业服务体系。政府不仅承担着从战略角度统筹、规划、引导、援助等促进农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任务,还为农业发展提供一系列服务,如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等,使公共农业服务系统更加充满了活力。

2、“私人(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私人的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包括独立经营的家庭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主要为农业提供系统的购销、加工以及产中服务,其服务范围几乎涉及所有领域。为农业提供服务的私人公司,不仅在农业生产的组织、协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及时客观地反映市场运行状况,成为调节农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生产的“指示器”,使得农业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基于高度的专业分工建立起稳定的契约关系,从而形成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由不同行业所组成的农业物流供应链供销一体化体系,通过后向一体化(主要是农用物资供应商与农场主的结合)与前向一体化(主要是农场主与农产品销售商的结合)为农业提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各种服务,在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国家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3、“农业合作组织+农户”服务模式

在农业服务体系中,合作组织系统为农民提供销售、购买、信贷、运输、仓储、灌溉乃至电力、电话、医疗保健、住房、植保、灌溉、家畜品种改良等方面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是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全方位的服务性质,其宗旨是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服务,其服务内容以流通领域的生产要素供应与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和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服务为主,重点是产前和产后服务,同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经过多年发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第二类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其运作遵循使用权拥有、使用者控制、谁光顾谁得利三个原则;第三类是以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所建的合作社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主要根据社员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等。

二、国内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

“政府+农户”服务模式是以国家的有关涉农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服务由两部分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设在县、乡(镇)两级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设在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站、植保站、良种站等政府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构。其服务的对象的主体是农民,提供服务的特点是无偿或微利的,提供服务的性质是社会化的。有关部门还采取政令、法律、试验等手段,以“深化改革,抓好落实;扩大试点,重点突破;完善机制,巩固成果”为总要求,以求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2、“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在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中,加工流通企业被喻为“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的“龙头”。公司(龙头企业)为保证生产原材料的批量与稳定供应以满足规模化生产,需要与农户合作,与农户通过合同契约的关系相联结,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通过引导和扶持,帮助农户建立生产基地,规定公司向农户提供关键性的生产资料和产中服务,承诺产后回收部分或全部产品,农户则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保证按要求向公司提供全部或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

3、“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服务模式

我国至今仍普遍存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形式,一般是松散的组织形式,会员入会只交纳少量的会费,依靠大户投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合作组织收购和推销产品通常采取买断制、推销、中介或保险机构等经营形式。由于合作组织的财产基本由农民自己投资形成,决策者也主要是由农民担任,组织自主性、独立性、凝聚力相对较强,容易被农民接受。

4、“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十农户”服务模式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共有资产为边界的组织,它汇聚了社会组织、合作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的交叉功能,在农业服务中具有双重经营体制的作用,承担着乡(镇)村范围内的管理协调、生产服务、资产积累和政府委托的某些政权职能。其中的生产服务业主要以产中服务为重点,同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等产前服务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产后服务。

5、“市场+农户”服务模式

该模式中的“市场”是指具体从事商品交换的场地,一般是由场地或集散地的农村社区集体利用其公用土地建立起来的场地设施,目的是利用市场集散商品的效应,为当地村民提供一个农产品销售场所,也为村组集体建立一个出租摊位和收取管理费的创收窗口。在这种模式中,农户与市场之间通常不存在固定的产品产销合约关系,农户只是作为各自独立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市场带给当地农户的经济效益主要源自市场的客户集聚效应带来的较低交易成本。

6、“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农业综合服务公司,主要是那些为农民提供各种综合配套和系列化全程服务的个人和经营组织。目前,在国内农产品市场上,为农产品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主要是一些熟悉销售渠道,掌握较多客户资源的专业大户和运销大户,他们往往在从事自有产品销售的基础上,组织周围村民的货源,联系外地客户,帮助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有的还为双方提供库存、运输服务。这种模式,对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地区来说,起到了疏通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当地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

三、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的比较分析

1、相似性分析

世界各国基于本国国情选择了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和模式,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各具特色,但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而且现有模式也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呈现出平稳的渐进的发展态势。

第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是发展的重要条件。从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来看,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起到重要作用。政府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立足于本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农业服务模式,根据本国的现实条件,因地制宜地逐步实施;在充分发挥市场机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辅以政策倾斜,协调工农发展关系,促进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与社会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推动农业服务体系的完善。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的重要方向。尽管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与其他组织相比,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者自己拥有和控制的组织具有许多的独特的优势,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力量。综观各农业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服务项目,可以发现它们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和主体的地位。国内近几年发展的各种专业协会、合作社为农户服务模式正在逐渐兴起,而且成为今后农业服务模式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三,科技服务是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技术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引擎,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受到十分重视的运用,往往将最尖端的技术首先应用到农业。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中都把科技服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内容,通过科技服务,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以及化学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科技服务为科技兴农、科技兴村、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一条快速有效的捷径,使我们今天的农业朝着生技化、信息化、集约化和社会化发展。

2、差异性分析

发达国家的农业服务体系根据其职能可分为公益性的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和经营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大类,分工明确,功能健全,达到了十分发达和完善的程度。而国内目前仍处于此类体系的初步构建阶段,面临着较多问题与障碍。

首先是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服务方面存在差异。农业服务体系在发达国家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即农业生产本身与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结成一体,共同经营和发展,形成农工商综合体,实现所谓的农工商一体化。而国内现代的农业服务模式还处在产前或产中或产后某一阶段的服务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

其次是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差异。在发达国家,农业服务是一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系统工程,其组织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包括国家有关的政府部门农民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社、私人企业、专业公司及个人等,它们互补优势,彼此配合,强调及时、高质与创新,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服务都可以通过农业服务体系得到满足,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而国内农业服务体系还处于以单向服务与政府服务为主,合作经济组织和其它私人服务机构为辅的服务主体单一化的服务阶段,创新能力受限制,农户获得各种服务的渠道较少,农户及村干部对现有服务项目的满意程度较低,导致农业服务供求结构差异较大,总供给不足,目前尚未没有形成系统化、全程化、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有效完善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再次是服务实体化方面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上以合作社为主,它是农业生产者为了克服生产与经营中的困难以维护自身,经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的企业实体化运作,立足服务办实体,体现了合作社系统所特有的服务优势。而国内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服务模式基本上还处于松散联合的形式,处于联合体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大企业抗衡还存在着市场和金融的风险,同时部分合作经济组织如供销社在农业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受重视。

最后是农业服务体系管理方面存在差异。国外的整体农业服务体系处于成熟期,其法制、体制基本完善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职能职责划分明晰,资金保障有力。而国内受计划经济与“小农意识”的长期影响,农业服务体系普遍处于“线断、网破、人散、质弱”的状态,管理机制混乱、权责模糊、资金匮乏、人员素质低下以及混岗使用等现象严重,严重地制约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小结

对比国内外农业服务模式,可以发现尽管依据国情,各国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具特色,但政府、合作经济组织与科技服务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服务、公益性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以及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结合中国国情,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构建中,需要政府加速农业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农业法律监管体系,强化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信用合作社作用,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创新供销合作服务方式,在全面继续推进农业“体系”建设基础上,重点加强五大体系即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种子体系、植保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陶黎新:透视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J],甘肃农业,2005(6)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3

作者:李晓楠 徐嘉奇 单位:吉林省建设银行 吉林财经大学

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⒈为了辅助农村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事业建设,日本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建立了完善而明确的农村金融体制。政府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规范监管事项和相应权限问题,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同时也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规定重建后的日本农协应以“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与农民的社会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此法令的实施,加快了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而依附于“农业协同组织”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大量的成立。这些合作金融机构对帮助日本农村发展,消除农村的贫困现象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兴起也带动着日本金融市场的发展乃至于全日本的经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精细。日本对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立法分门别类,在立法的技术上虽然简单一些,但是辅以了较完善的配套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立法状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金融法还比较困难,但国家可以就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先制定单行法,如针对我国广泛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制定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在填补合作金融立法空白的同时,也为促进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做出基垫。二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制度非常注重与民法、商法的协调,专门指出了涉及到民法、商法的适用问题,并多次提到民法、商法适用于合作金融时应作的调整,这就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整,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和界限模糊,对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在概念上区别“合作社”与“合作社企业”的做法。日本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登记时就将其分为两类不同的法人实体,在具体的操作上也更为容易、便捷。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合作社作为特殊的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也没有说明合作社如何参照适用其他民事主体的登记注册的规则,所以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是首要的。四是日本在合作金融立法中有专章规定政府监管,尤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等作出了细致的描述,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府对合作金融的扶持。根据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要合作金融脱离与政府的联系实现其自身发展不太可能。但可以尝试在经历一定时间的过渡之后,再由合作金融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而这段时期内要做好的就是在承认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联系的同时,加强其外部监管。⒉综合立法模式———美国农村金融立法体系。美国在对待农村金融的问题上,也选择了构建比较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从1909年开始到1933年,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案,并建立了农业合作信用体系。马萨诸塞州可谓是美国农业金融的先驱者,该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信用社法,建立了第一家信用社———圣玛丽信用社。而且这部信用社法也是联邦政府制定信贷联盟法的基础。1916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农业信贷法,并在该法案的规定下设立了合作金融组织,建立了合作金融信贷系统,也开创了农业长期贷款的先河。此后,这部法典为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经过了五次修改。1922年到1929年,美国针对农业合作金融先后颁布了《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农业市场法》、《合作社销售法》等法律。其中《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最为重要,它标志着美国合作社在法律上有了真正的定义。而《合作社销售法》的出台,使得美国农业信贷体系步入良性轨道,并满足了农民对贷款的需求。之后,美国制定并实施了信用法规,代表着美国合作金融走上了正规化道路。1934年是美国合作金融业发展最重要的一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这标志着美国的合作金融业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规定了合理而明确的机构分工。美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庞大且复杂,但分工明确,联邦土地银行的任务是向人们提供不动产的抵押贷款,地区合作银行的任务则是为较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而联邦信贷银行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中期和短期信贷业务。这三家农村金融组织相互独立,每个组织责任明确,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在组织分工上应予以借鉴,明确职责,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二是独立的组织制度。美国农村金融是一个独立体系,美国农业信贷管理局作为其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全面的协调,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其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合作金融与联邦储备系统以及各联邦储备银行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美国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作为农业信贷方针的制定者,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把握农业信贷的方向。三是专门的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备保证。美国的农村金融运作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把农村金融大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相应的法律中,使得农村金融在运作中不会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避免了行政干预以及因领导换届而造成影响。四是在监管模式上,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以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依据,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设立了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这对我国合作金融缺乏监管的现状来说,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应做到“三重”监管,一是实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监管的独立审计;二是实行一套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系;三是实行外部监管,特别是审计监管。

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实践路径

综合立法与分业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选择。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立法应当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之下。从现有的各国合作社立法上看,可以概括为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立法,就是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分业立法,也就是一对一的模式。金融合作社立法模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当合作社本质相似、形式相仿时应该统一立法。而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合作社类型,此时分业立法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规范,综合性立法作为一种大的概括形势,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社有规范力。合作经济立法,应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社种类较多,各合作社涉及的行业广泛,在现有的条件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作社的综合法尚不具备。因此,我国应先采用分业立法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综合性农村合作金融基本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企业法人的法律属性。农村金融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因此,合作社是否应有法人、法人的类型成为了当下学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应有法人,而且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也可以叫农作社法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对世界各地的合作社立法进行总结,已明确合作社是一个企业。由此可以得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应具有法人。其次,分配原则。合作社的确不同于以资本为制度设计基本逻辑的公司,而人们往往强调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以增进社员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实际上,罗虚代尔原则仍然体现了营利性,因为合作社只有通过市场营利行为取得利润,才能对社员进行利润返还。马克思在分析合作社的二重性质时指出,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交换中,同样要营利极大化,并参与资本主义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而且罗虚代尔原则自身也在发生变化,现代许多国家合作社法规定社员的投票权不再是绝对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只限于初级社,其他级的合作社则可按成员社的规模采取按比例投票,在坚持惠顾返还的基本原则下,也可采取有限制的股金分红,这种改变均体现出对资本的重视。因此,合作社的特征应该是“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营利为目的”。最后,合作社主要以成员交易为主,对外交易为辅。在合作社破产时,优先解决债权的为合作社成员。因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企业应有的法人,考虑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是具有特殊性的法人。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各国的法律均对本国金融机构规定了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亿,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千万。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已经放宽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标准。但从农村合作金融的目的来看,它是一种以互助合作为目的的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一些偏远山区,其资金量较小,社员集中资金的能力较弱,很难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千万标准。因此,放宽准入标准,降低门槛势在必行。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可以构建以收购与合并为主、行政关闭或撤销为辅、破产清算为补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收购与合并主要可以免除因某一金融组织的倒闭给市场带来的动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影响。而在合作金融中,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对破产清算这种退出形式一定要格外慎重,稍有失误,很可能会导致农村合作社的“波米诺骨牌”效应,给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笔者认为,当破产清算程序发生时,政府应当联系经营较好的一个或多个合作金融组织对破产清算的金融组织进行并购。而金融组织受到的损失,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来对其进行补偿,目的是使影响降到最低。⒋确立农村合作金融的政府支持与监管法律制度。为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定、健康的发展,政府应在政策上对其进行扶持,为其创造出良好的环境。扶持类型可以分以下几种:第一,倾斜性财政支持。在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切实存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遭受到损失,而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政府可以对明显带有政策性扶贫功能的贷款做出一些合理的政策性亏空空间,此政策性损失由地方财政贴补。尤其对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确实需要而又达不到规模效益而引起的经营亏损,政府可以给与弥补。此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承担着大量的低息放贷任务,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利润或带来亏损,政府应适当补偿其因低息放贷造成的损失。第二,减免性税收支持。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应充分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倾斜性的扶持和鼓励。如畜牧业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与补贴、扶贫贷款,对于山区贫困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以农业贷款业务为主体的亏损合作金融组织,应加大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营业税免征,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促进经营不善的企业扭亏转盈,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对盈余不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免征所得税措施;另外,应采取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农村金融市场,以此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收益率。应在法律法规上制定具有倾斜性和保护性的农村金融优惠政策,从而触发社会闲散资金自发流向广大农村地区。第三,市场化利率浮动调控机制。过分对利率人为控制会导致资金使用价格的严重扭曲,并且会引发资金配置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势必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现实中,过分的利率控制手段只会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身金融业务的操作。为此,利率的调控应该遵循市场需求,让市场自发地调节利率浮动的范围,只有逐步放手对利率的管制,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才会有更加美好的前景。总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需要从立法角度上提高其权威性、全面性,并合理地承认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尽量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而对农村非正规融资等现象进行法律制度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农村的金融市场,使得过去单一、缺乏竞争机制的农村金融市场焕然一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处于改革和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设置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制度构造与选择功能,在通过立法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制度性干预以及市场自发选择之间达致理性平衡。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4

一、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及发展新趋势

我国农村在完成后就逐步实行农业集体化,经历了由简单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到高级农业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形式。1958年,我国又在农村推行制,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形式,主要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社队规模不断扩大,属于全体社员的生产资料由生产队统一经营和管理,社员无权自主调用。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安排下劳动,无权自主安排农作物的耕种面积、品种和产量。在个人消费品分配方面,主要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方式。

我国农村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由农民创建的农村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将农村经济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另一层为家庭分散经营,两层之间采用承包的方式联系起来。它在保留集体经济的某些统一经营职能的同时,以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即将集体的土地和各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户经营,使承包农户成为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的基层经营单位。这种被称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施以来在我国的农业生产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其实质性是恢复到以传统的家庭为核心的传统作业模式。它在社会内部重新调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允许集体经济中的土地等要素的经营权直接交给农民使用,大大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效率,农村和农民由此走上了劳动致富的道路。

但从目前农业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选择又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让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行为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大循环中,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把农民组织起来,按照产业化的生产方式组织农业生产应该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变革这一制度安排,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归根结,农业经济也好,社区经济也好,都存在着某种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从而在直接的家庭经营之上,合作仍然是必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自发性质。这种自发的农村经济组织,因其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我国农业的发展历史上长期存在。

二、我国农村现行双层经营组织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1、优势条件

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后,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说明该体制有合理的因素。从家庭经营层次看,首先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地点的分散性、时间的不确定性和质量显现的滞后性等特点,很难实行有效的监督,而家庭经营不仅使农民能获得自己劳动努力的全部边际报酬(在该体制下,农民除了拥有经营权外,分配上只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就是自己的”),而且监督费用为零,从而保证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其次,家庭经营不仅与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且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2、劣势分析

在家庭经营层次方面,表现出的问题与缺陷主要有:第一,家庭生产规模过小,不能获取规模效益;第二,单一分散的农户不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第三,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使农业生产者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第四,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在各种经营性的或非经营性的组织或企业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往往处于被动挨宰的命运。农户家庭经营存在的这些问题都是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所不可避免的,不可能在家庭经营层次上予以彻底的解决。

目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经营绩效在不同的地方有很大的差别。从总的情况看,这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目标、经营体制、经营方式上都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发展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现行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联系不是根据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自愿形成的结合,而是靠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与区域行政管理上的从属关系捆绑在一起的,农户没有“退出权”。(2)农村(社区)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它与村委会、村党支部在组织和功能上往往都混杂在一起,既是社区管理组织,又是经济实体,因而难以成为具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3)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具有多重性,它不仅有经济组织的获取经济利润的目标,又有改善社区福利、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发展公益事业等社区自治组织的目标,它还被当成政府基层政权机构的延伸和,是一个集行政功能、社区自治组织功能和经济组织功能于一身的“政社合一”的复合体。(4)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权益关系不明确,组织内部缺乏民主监督和管理机制,集体经济的透明度不够,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农户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途径的建议和措施

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纵观世界各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这样一个普遍规律,那就是市场经济在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群体的两极分化,由此产生了一大批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只有联合起来,互助互利,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这样便产生的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农业还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商品化和市场程度还较低,特别是我国合作制基础比较薄弱,统一协调的全国大市场尚未形成。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受到相当大的束缚,我们只能用创新的精神,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5

关键词: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经验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3-0097-05

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西方工业化发达国家也是现代农业的先行者,普遍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其农业本质上既是资本主义市场农业又是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现代性和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这两重性特征非常明显。西方发达各国尽管由于历史、经济、地理和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和模式不尽一致甚至差别很大,但现代化和市场化则是其农业共同特征和基本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国外农业研究中的基本模式和主要方法是把单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这种国别研究的优点是比较易于深入,缺陷是难以发现和归纳出带有普遍性的现代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普遍经验。本文试图突破传统的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把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作为一个整体研究现象,以一些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经验观察事实为基本依据,从实践和政策角度,对现代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做法进行归纳、概括和总结。这种研究有利于深化对现代农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趋利避害根据我国国情适当吸收和借鉴,有利于少走弯路,更好地推进农业现代化。

一、政府的法律与政策供给:农业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

农业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事实上并未完全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发达国家的农业在其经济中所占比重较低,是导致出现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以工业为核心、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第三产业的比重至少都在50%以上,农业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不超过5%。但由于其经济总量比较大,农业产值绝对量则相当大。农业不仅在其国内,而且在世界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发达国家的政府普遍对农业比较重视和支持,值得特别关注和深思。

美国是当今世界工业最发达的国家,但农业一直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随着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农业在美国经济中的比重逐渐下降,目前约占其生产总值的2%多。但农业仍是美国在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产业之一,美国仍是全球最重要的农业生产国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1993年美国农产品出口额为477.95亿美元,进口额为288亿美元,顺差接近200亿美元。到2002年美国农产品出口额为545亿美元,进口额为400亿美元,顺差达145亿美元。虽然顺差减少,但出口仍呈增长之势。

法国也是发达的工业国家,国内生产总值位居世界前5位,其农业在世界农业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国甜菜产量居世界第1位,葡萄酒产量居世界第2位,牛奶产量居世界第3位,肉类产量居世界第4位,小麦、玉米产量居世界第5位。1993年法国农业总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却高达2795.75亿法郎,约合508亿美元。其农产品出口总额达328.1亿美元,净出口额为112亿美元。

发展农业必须高度重视农业,这是农业发展的必要前提。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经验也有教训。美国从一个移民国家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农业大国,除了得天独厚的土地等自然条件外,国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业十分关键。美国在建国初期曾有过农业立国与工商立国的争论,但“农业是制造业和商业的基础”这个信念没有动摇过,“以农立国”这个重农传统和基本国策没有动摇过。现在,美国农业虽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较低,但政府仍然高度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一如既往地支持和保护农业。英国农业经历了从比较先进、衰退、恢复发展到实现现代化这样曲折的过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工业革命后至二战前曾经实行“英国工业、其他国家农业”这样的轻农政策。

发展农业必须有合理稳定的法律制度,这是农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工业化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于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家庭农场是农业的基石。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主要是通过法律和确立与实现的。美国1826年制定的“宅地法”,奠定了家庭农场的基础。现在,公司农场的数量在不断上升,所占农地面积和销售额比重较大,但是公司农场的基础仍然是家庭农场,小型农场数量仍占90%多。丹麦通过长期的,使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实现了农业经营的家庭化。今天,丹麦97%的农民为自耕农,出租土地只占3%。

发展农业还需要强有力的政府政策支持,这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农业生产周期比较长,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比较多,需要政府发挥必要作用。政策和法律推动是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一百多年时间里,美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指导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采取了价格保护、收入支持、财税金融等政策,对农业发展作用巨大。二战后,英国为了扭转农业徘徊不前的局面,于1947年实施战后第一个农业法。此后,在1957年、1964年、1967年、1970年、1974年多次颁布鼓励农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使农业有了长足发展。

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农业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政府必须重视和支持农业。

二、农业的功能和产业定位:从保障温饱向追求效益转变

农业最基本的功能是解决吃饭穿衣即温饱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传统的低效弱势产业。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高效益证明,农业不仅可以解决温饱问题,而且能够使农民实现富裕。

发达国家农业效益普遍比较高,是高产出高收益产业。其农业的高产出和高收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高。1991年荷兰的土地生产率为2468美元/公顷,劳动生产率是44339美元/人,分别位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丹麦只有4%的人口(约1O万人)从事初级农业生产。但丹麦的农业却足以为1500万人口提供食物,相当于三个丹麦的人口。1998年,丹麦的农业劳动者约占世界农业劳动者总数的万分之O.9,但生产的肉类占世界的万分之92,谷物占世界的万分之45.3。二是农民收入比较高。1998年,丹麦农民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谷物种植者、养牛和乳品生产者、养猪农户年平均纯收入按2003年的汇率计算,分别为2.84万美元、3.31万美元和7.88万美元。这样的收入水平,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的。澳大利亚农业从业者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人为农场主,农场主年均收入一般可达1O万澳元,这样的收入水平

在澳大利亚也属于中等偏上。这说明,农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完全能够成为高产出、高收益的强势产业。

发达国家农业之所以能够实现高效益,首要的是对农业重新进行产业和功能定位。发达国家普遍是把农业作为一种可以获利的高效益产业来对待的,发展农业不仅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取利益。英国工业革命前后出现“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农业成为了一种可获利产业。丹麦一直把农业作为一种获利能力很高的产业来对待,甚至重新界定农业范畴,提出了大农业的概念。丹麦的农业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农业不仅属于第一产业,而且延伸至第二、第三产业。这种产业和功能定位从根本上说,是其农业的资本主义性质决定的。发达国家农业是资本主义市场农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质的内在要求。农业面临市场竞争的环境,没有效益就难以存在。但它也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概念需要重新认识,农业的作用需要重新发现,农业的目标需要重新定位。

实现农业的高效益,需要符合效益原则的农业结构来支撑。以种植业为基础、以畜牧业为主导的农业结构,是发达国家农业实现高效益的关键之一。发达国家畜牧业一般占农业产值的60%以上,比重高的如丹麦占到3/4,比重低的如美国也在50%左右。畜牧业在效益和加工增值潜力上要优于种植业。畜牧业是食品工业的基础。发达国家食品工业原料的80%来自畜牧业,只有5%直接来自谷物。发达国家农业的高效益与这种农业结构关系极大。传统农业是以解决温饱为目标的,反映在农业结构上必然是以种植业为主导。现代农业重大的变化之一是畜牧业取代种植业居于主导地位,这是现代农业追求效益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因此,发展现代农业必须重新认识农业,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调整农业结构。

三、农业生产方式与主导产业确定:面向国际市场和发挥比较优势

农业定位和发展原则问题解决后,农业发展进一步需要解决的就是生产什么、为谁生产、如何生产,即主导产业确定、市场选择和生产方式问题。马克思说,资本无国界。国际市场是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农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发达国家农业的国际化程度普遍较高,对国际市场和国外资源的依赖普遍比较大。比如“贸易立国”的荷兰,进出口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90%以上,农业的出口率高居世界第一。1989-1998年,荷兰农业平均每年的净出口值达到138.07亿美元,按农牧渔业及涉农部门全部就业人数平均,每人创汇48691美元。

面向国际市场适时调整农业结构、确定农业主导产业,利用国外资源进行生产是一些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经验。丹麦就是这样从种植业为主向畜牧业为主转变的成功范例。19世纪前,丹麦农业一直是以粮食种植业为主的典型的传统农业。19世纪末,由于蒸汽船被广泛用于国际贸易,欧洲市场上大量充斥北美、俄国的粮食,使欧洲粮食价格下跌,饲料价格也随之下降。丹麦及时适应国际市场的新变化,对农业结构进行了历史性的战略调整,以廉价的进口饲料大力发展畜牧业,使畜牧业成为农业经济的主导部门,进而使畜牧产品成为重要的出口品。

立足于自身的比较优势,确定农业主导产业,则是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做法。澳大利亚就是这样的典型。澳洲土地辽阔,有1/3的地区只适宜发展畜牧业,农用地的90%以上是天然草场。草场良好,自流井多,气候干燥,适于绵羊生长和繁殖,畜牧业在农业中占明显优势。从自身的比较优势出发,澳大利亚确定了畜牧业为主的农业发展方向。其养羊业规模很大,数量居世界第一,被称为“骑在羊背上的国家”。1990年澳洲羊毛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0%左右,在国际市场所占的份额高达90%左右,羊毛是其最主要的出口商品。

发达国家的经验启示我们,发展现代农业必须用全球化的视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发现和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推进农业的国际化。

四、土地自然条件差异:规模型经营模式与节约型经营模式的选择

农业是一个自然、生物与人力结合的产业,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要素和条件。自然差异性与地域差异性是农业的重要特征。各国由于土地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地理条件千差万别,农业发展的方式和道路也必然不同。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全球各地农业集约化经营程度差别很大。2002年平均每个农业经济活动人口耕地面积,全球是1.1公顷,亚洲是O.5公顷,非洲是O.9公顷,北美洲是12.7公顷,南美洲是4.3公顷,欧洲是9.8公顷,大洋洲是16.4公顷。由于土地和人口等条件的差异,发达国家农业主要形成了两种土地经营模式。一种是土地规模型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土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大,讲求的是规模经济效益。它以地广人稀、土地丰富平整,适宜于大规模机械化耕作为前提。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农业都是比较典型的代表。另一种是土地节约型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土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更注重单位土地的生产率和产出效益。它以人多地少,没有大面积土地可供利用为前提。西北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多属于这种类型。虽然这些国家的土地集中程度已经相当高了,但经营规模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相比仍然差别很大。2002年,法国、英国、德国、荷兰、日本五国平均每个农业经济活动人口耕地面积分别为:22.6公顷、11.3公顷、12.8公顷、3公顷、1.8公顷,而美加澳三国平均每个农业经济活动人口耕地面积则分别为60.6公顷、123.1公顷、109.3公顷。

受人多地少和规模化代价高的限制,土地规模型经营模式绝大多数国家是难以效法的。在土地节约型经营模式下发展现代农业,是大多数国家的现实选择。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探索出成功的路子。加强对农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用资本、技术等替代土地,发展资本技术型农业就是一种重要的做法。荷兰全国耕地和牧场按人均计算,分别只有0.058公顷和O.069公顷(即0.87亩和1.04亩)。人均耕地低于中国的水平。由于缺乏土地,荷兰在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条件下发展棚舍养猪业和养禽业,大力发展替代土地的技术,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世界一流的温室,其玻璃温室占世界温室面积的1/4以上。荷兰的资本技术型设施农业创造了常规农业难以相比的高生产率和高效益,许多指标名列世界第一、第二。每公顷农用地(即耕地和牧场)净出口额达到15008美元,即每平方米1.50美元。这充分说明,土地节约型经营模式也可以创造高效益。

规模型经营模式和节约型经营模式各有优势。土地规模型经营模式适宜于可以大面积种植、机械化耕作的小麦、玉米、大豆等谷物生产。这样生产成本比较低,总效益比较高。美国家庭农场往往规模很大,种植业比重相对较高,基本原因就在这里。土地节约型经营模式则在无法机械化生产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因此,人多地少并不必然导致低效益,并不是发展现代农业不可逾越的障碍。农业发展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关键要在提高土地生产率上做文章,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大力发展土地节约型现代农业。

五、纵向一体化发展:农业综合效益和吸纳就业能力的提高

农业是现代工业的重要基础。以农业为依托的农产品加工、制革、化肥、农用机械等产业是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农业的纵向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产品加工业在扩大农业市场、增加农业产值、提高农业效益、防止农业萎缩、扩大就业和转移农业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是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引擎和助推器。

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普遍比较发达,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仅食品工业一般就占到其工业比重的10%左右,甚至是有的国家最大的工业部门。自1988年以来,法国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工业产品出口国,出口占世界市场的11%。食品工业是法国外贸出口获取顺差的支柱产业之一,世界前100家农业食品工业集团就有7家在法国。1990年,法国不包括酿酒业在内的食品加工业营业额达4000多亿法郎,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第1位,食品工业出口额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64.4%。日本的“食品关联产业”由食品产业(包括食品工业、流通、餐饮业)与农水产业(包括食用林产品)组成。日本食品产业占食品关联产业国内生产总值的80%以上,食品工业的销售收入占制造业总额的10%,从业人员占11%。

农产品加工业及其销售服务系统创造价值、吸纳就业的能力巨大,潜力不容忽视。农业是一个大体系。多数发达国家农业已经实现了“从田间到餐桌”的一体化。1991年,美国农民创造出来的价值是1010亿美元,但美国消费者在食品上的支出却高达4860亿美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只占全国的2%,但在大农业这个体系里就业的人数却占到全国劳动力的17%。澳大利亚牛奶的产值是28亿澳元,加工后的奶制品产值则为85亿澳元,增加了3倍。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农产品加工业确实是增加农业产值、提高农业效益、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因此,发展现代农业,必须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的纵向一体化发展。

六、科技与资本:农业发展的两大内在基本驱动力

现代农业正日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是其重要特征。现代农业的高科技特征,从荷兰温室农业就可看出。荷兰的温室都具有现代化的设备,许多工作都由电脑自动控制,可以通过计算机和机械系统控制不同种类花卉、蔬菜的最适温度、湿度、光照长度、水分、养分等等。优良的人工环境完全摆脱了自然条件的影响,实现了农业的工业化生产。发达国家无一例外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和投资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并根据自身国情,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建立了具有不同特色的完善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普及体系。

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科学化、机械化和现代化程度与工业不相上下,有的已经实现了工厂化生产。有些国家农业的资本和技术构成比工业还要高。投资已经成为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以法国为例,法国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国家大量增加农业投入起了重大的作用。1962-1986年,政府的农业预算拨款由76亿法郎增加到1137亿法郎,增加了14倍,农业在国家民用预算总支出中占13%。荷兰农场主一次投资几十万、甚至二三百万美元来改进农业生产设备相当普遍。

现代农业的高收益需要科技来支撑,发展农业必须有完善的农业科技体系。美国是农业生产率较高的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农业保持高生产率的坚实支柱。美国政府一直把农业的教育、研究和技术推广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农业科技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体系。有效地提高了农业技术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日本从自身国情出发,形成了有自己特点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日本在全国建有由国立和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企业等)三大系统组成的农业科研体系。日本农业的推广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的农业改良普及事业和农协进行,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1994年,全国有591个“地域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农协的近2万名营农指导员与普及中心密切配合开展工作。此外,还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开展农业推广工作。

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经验说明,科技与投资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两大驱动力。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快农业科技发展。

七、竞争与垄断:过度竞争的利益流失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整合

发达国家农场规模总体上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也有一些规模巨大的农场。但农业的自然特性和家庭企业组织制度决定了,与工业相比,农业始终是一种生产经营比较分散、高度甚至过度竞争的产业。对工业来说,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很难超过一万家,少的可能只有几家,而且往往还有寡头垄断。因此,工业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是竞争不充分和垄断的问题。对农业而言则恰恰相反,需要解决的是过度甚至恶性竞争的问题。因为农产品种类较少,产品差异性小而同质性高,生产高度分散,经营主体多。因此,防止过度竞争、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非常重要和必要。使农业生产者联合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变竞争为合作就成为必由之路和重要选择。依靠农民自己的经济合作组织并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达国家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经验。

农业合作社由农民自己建立,以确保真正代表自身利益。市场经济是利益分化冲突的经济。农民作为高度分散的群体要想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必须联合起来组建自己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丹麦是农业合作社的摇篮,丹麦的合作社完全是由农民自己建立和所有并自愿参加的。农民是合作社的成员和股东,自主制订章程、选举董事会和任命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及利润属于全体社员的民主管理,股东们既分享利润,也分担风险和亏损。

农业合作社使农民能够联合起来走向市场,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有力工具。使农民减少风险、提高收入是合作社的基本职能。合作社的作用贯穿于农业产供销加工全过程,给农民提供销、金融、技术、信息等全方位服务。合作社通过合作销售使中间商无插足之地,有效防止了农民在销售环节利益的流失;通过联合采购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成本;通过纵向一体化、发展深加工使农民可能获得较大的利益。完善的农业合作社服务体系是发达国家农业取得成就的重要原因。在丹麦,合作社系统在全国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量中占50%左右,出口的农产品约占全部出口的3/4。日本为了帮助农民降低生产成本,国家、地方、基层三级农协联起手来,开展生产资料订购业务。由农协的全国性组织筛选厂家,以低价格批量订货,并专门建立农技中心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农民从农协购买的生产资料不光价廉而且质优。基层农协还建立农产品集贸所,负

责当地农产品集中、挑选、包装、冷藏,然后组织上市。农产品通常采取竞买的办法销售,只有那些出价高、信誉好的批发商才能拿到定单。日本农协为农业告别传统经营方式发挥了巨大作用。

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要通过农业使农民增收,必须在产供销各个环节做文章,关键之一是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他们的利益越能够得到保护,收入也就越高。

八、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人力资本投资与高素质农民的培养

现代农业的市场化、科学化特征和家庭经营方式决定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兼备农业生产者和经营管理者两种身份,需要具备农业生产、农业管理和市场经营等多种能力。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高素质的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

提高农民素质必须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培训农民。发达国家普遍高度重视农民素质的培训与提高,有的甚至要对从事农业的农民进行资格认定。1986年仅法国政府的农业智力投资额就达50亿法郎,占农业部预算的36.8%。丹麦要求从事农业的年轻人必须受到一定的基础教育,掌握必要的农业知识,甚至需要获得绿色证书。丹麦法律规定,农民要购买30公顷以上土地的农场,必须持有绿色证书。

培训农民的目的是要使农民成为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一流的农业需要一流的农民。荷兰把造就世界一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业发展的关键。荷兰农民固有艰苦奋斗、善于合作、勇于创新和长于经商的特点,国家又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使农民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从而真正实现了由一流的农民创造一流的农业。

提高农民素质必须发展农业教育。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农业教育体系。法国建立了以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教育和农民业余农业技术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仅高等农业院校就有38所。发达的教育体系有力促进了农民素质的提高。全国60%以上的青年农民都达到了中等农校毕业水平。

研究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程和经验,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农业仍然具有深厚的发展潜力,完全能够成为高效益产业。农业发展没有统一的模式,人多地少不是农业发展不可逾越的障碍。各国必须立足自身国情,面向全球,走有自己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参考文献:

[1][5][13][21]农业部中欧农技中心,美国农业概况及其特点[J],中国农业外经外贸信息网,2002-11-20

[2][19][23][27][29]法国农业概况[J],中国农业外经外贸信息网、全球农业网

[3]罗荣渠,序,现代化新论续篇[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英国农业概况[J],中国农业外经外贸信息网,2003-6-6

[6][9][12][25][28]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丹麦农业概况[J],中国农业外经外贸信息网,2003-6-19

[7]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英国农业概况[J],中国农业外经外贸信息网,2003-6-13

[8][15][17][18]农业部中欧农技中心,荷兰农业概况[J],中国农业外经外贸信息网,2002-11-20

[10]中国驻丹麦使馆,丹麦农业概况[J],阿里巴巴网,2001-11-3

[11][22]聂建明,澳大利亚农业[J],作物研究,2005,(01)

[14]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J],中国科技信息网,2005-12-20,

[16]澳大利亚农业概况[J],中国农业外经外贸信息网

[20][24][26]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日本农业概况[J],中国农业外经外贸信息网,2003-6-6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6

关键词:油菜 SWOT分析 战略选择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170-03

一、贵州省油菜产业发展现状

贵州省的油菜种植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油菜籽产量一度跃居全国前三甲。从2004年到2013年十年间,贵州省油菜年播种面积从48.24万平方公顷到50.67万平方公顷,总产从73.93万吨到81.77万吨,最高单产达115公斤。受国际金融危机、加入WTO、大豆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从2004-2013年油菜的种植面积和产量都出现了很大的波动。油菜的产业化水平低,产品单一,科技含量较低,加工业严重滞后于种植业。

二、贵州省发展油菜产业的SWOT分析

(一)优势(Strengths)分析

1.自然条件得天独厚。贵州省处于亚热带地区,水热条件充足,具有发展油菜产业得天独厚的条件。“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气候条件与多样化地势丰富了生物的多样性,为新品种的培育、筛选提供了足够的条件。同时,由于贵州特殊的地势条件使得贵州生产出来的油菜品质好,出油率高,这样为贵州的油菜在国内的竞争中赢得主动。

2.技术力量雄厚。贵州省注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成立油菜研究所,聘请专家教授担任技术顾问,通过项目合作共建、技术联合攻关等形式,加快最新油菜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这些科研单位以及技术工作人员定期深入田间地头,为农户在油菜品种引进与筛选、栽培、土壤改良、土肥水管理、保花、光温控制、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方面提供技术保障。

3.具有成本优势。油菜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栽培前整地、栽植、管理、采收等生产环节上需要大量劳动力,所以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栽培成本很高。而贵州省的普通劳动力成本是发达国家的1/30~1/20,仅劳动力成本的降低就为油菜产业化提供强大竞争能力和足够的利润空间。

(二)劣势(Weakness)分析

1.经营分散化。贵州省的油菜种植模式主要有企业种植与散户分散种植两种存在方式,且后者为主,并且渐渐的出现了油菜种植合作社,但是合作社的规模和经营模式都比较初级。受小农思维的影响,越来越多农民改植收益更高的农作物,经营分散化日趋严重。过于分散化的种植格局将会导致质量标准难以统一,整体议价能力不足,制约油菜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2.资源禀赋日益紧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耕地大量被占用,贵州省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耕地面积数量的减少使得油菜种植面积难以保证,从而影响我国的油料安全战略。工业三废的排放、农药化肥的滥用使得土地的污染不断加重,贵州省耕地整体质量下降。土地资源不足、质量差,人地资源矛盾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油菜产量提高的主要因素。

3.机械化水平较低。截至2014年,全国油菜机收水平仅为27.2%,机械栽植水平更低。推进油菜生产机械化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一个难点。贵州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原因,地块小,生产者素质低,油菜种植、机收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0%以上的油菜生产全靠人力,这既不利于油菜的产业化进程,也难以提高油菜产量和质量。

(三)机会(Opportunity)分析

1.广阔的发展空间。菜籽油的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较花生油、豆油都小,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菜籽油和豆饼市场前景广阔。同时,菜籽油因性质稳定,在工业、航天、生物质能源开发上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此油菜种产业具备很大的发展空间。

2.优惠的政策扶植。为了提高农民种植的积极性,保证油菜籽的持续稳定供给,贵州省农业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油菜种植户每年每亩可以领到十块钱补贴;针对冬油菜容易遭受霜冻侵害,由政府牵头,设立农业保险,入保的农民也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助,这样既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又降低了农民承担的风险。

3.区域内替代品威胁小。油菜的常规产品为菜籽油,人体对菜籽油的吸收率高达99%,药用和食用价值较高。菜籽油因高亚油酸、高维生素、低胆固醇的特性,因此它具有其他食用油不具备的软化血管、延缓衰老的功效;经常食用优质菜籽油,有利于血管、神经及大脑的发育,对婴儿和青少年的益智健脑大有裨益。

(四)威胁(Threats)分析

1.产业化水平低。目前贵州省油菜的产业化水平较低,而国外油菜的加工产品已经几乎可以广泛应用到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领域,可以说,加工业的发展是决定油菜产业多元化发展的关键,而目前贵州省的油菜几乎全部是以油菜籽形式供应市场。产业化水平过于低下导致抵御风险的能力过低,一旦油料市场完全放开,势必会对贵州省油菜产业造成巨大的影响。

2.国内国际竞争激烈。加入WTO,油菜的生产和供给受国内外两个市场双重影响,食用油的价格易受国际整体油价波动的影响。同时,国门大开使得国外质优价廉的油料产品涌入我国,已对我国的油料产品生产与供应构成严重威胁。随着耕地面积的下降,劳动力的大量转移,贵州省的油菜播种面积、单产、总产量较其他油菜生产大省均处于下滑状态。

3.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我国农业类高校中关于油菜种植的研究较少,油菜种植方面的专才匮乏,多数都是靠经验来管理,缺乏科学性。油菜相关企业以及科研院所,薪资过低,科研经费较少导致人员流失、转行较为常见。同时在油菜产业的营销、品牌树立、生产规模化问题的研究方面力度欠缺。

三、贵州省油菜产业战略选择

(一)方案分析

通过对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等方面的综合分析,构造出贵州省油菜产业发展的SWOT矩阵(表1),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讨论有利于贵州省油菜产业发展的对策,通过对内部能力和外部因素的综合分析,贵州省应该立足实际、突出当地特色,充分利用内部优势和外部机遇,抓住机会,弱化和克服劣势,化解外部威胁,充分利用广阔的发展空间、强有力的政策支撑、雄厚的科研力量促进和推动贵州省油菜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化水平。从四种战略组合来看,WT战略是一种的保守战略,没有价值。WO战略和ST战略介于WT战略和SO战略之间,是折中的战略考虑,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为了稳妥推进贵州省油菜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操作性较强,可以予以考虑。SO战略是一种理想型的战略,综合考虑贵州省油菜产业发展的具体实际情况,并不具备增长型的战略的发展条件,当前贵州省油菜产业发展正处于转折的特殊时期,优势与劣势同在、机会与威胁并存,因此在今后的油菜产业发展过程中,要抓住外部机遇,利用自身优势,加快传统油菜产业的改造步伐,促进生产条件的升级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缩短从折中的WO战略和ST战略到理想的SO战略的转化进程。

(二)发展对策

1.完善政府扶持政策。政府应该发挥好宏观调控的功能,首先,支持油菜产业规模化发展,对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县、镇、村庄和农户给予物质奖励,并在农田水利等农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其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资金、税务、行政审批流程上对油菜加工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培育具有示范带动性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促进产业链拉长,推动油菜产业纵深发展,吸引更多的油菜加工企业落户贵州。再次,银行应该将油菜生产企业、油菜生态旅游公司列为优先扶持对象,最大程度满足他们合理的资金需求,根据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针对农业生产的特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后,顺应当代农业发展规律,将油菜产业与生态观光旅游业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农业和旅游业两大产业的叠加优势,打造一种绿色、科学、环保、高效的油菜产业发展模式。

2.提高油菜产业的科技含量。借助油菜研究所的科研成果,加快油菜标准化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升油菜品质。鼓励引导建立油菜加工企业,实行产加销一条龙生产经营模式,打造“生态、绿色、有机”品牌,进一步提升油菜品质。推动校企合作,在企业建立高校科技工作站,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针对现有品种抗性降低的现象,应该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组织科研力量,加快研制有针对性的特效药物,同时研制新的更适宜本地气候和环境的油菜新品种,不断筛选,不断更新。当前贵州省油菜加工产品仍以菜籽和菜籽油为代表的初级产品为主,所以油菜产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以高附加值、高产值、高利用率的食品添加剂、剂、化妆品、药用等方面为主,实现油菜效能的最大发挥。针对油菜及菜籽的冷链加工、物流、仓储的研究也应该加快进程。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可以辅助于农业产业的发展,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利用二维码技术包装产品来跟踪油菜籽的产地、责任生产人信息,从源头上保证油菜产品的质量,增强贵州省油菜产品的竞争力。为了保证油菜的周年持续性生产的实现,在冰霜季节采取大棚种植模式,大棚种植既能解决分散种植导致的资源浪费问题,又节省劳动力,增加收益。

3.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油菜种植方面,成立专业合作社组织,为油菜生产企业提供土地流转、生产、信贷扶持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引导农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发展油菜种植,推广“龙头+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通过油菜种植合作社将农户聚集在一起更容易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了生产成本。合作社下的生产经营模式既提高了农户的议价能力,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又增加了公司的违约成本,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油菜生产和市场方面,以龙头企业为纽带,利用不同地区、不同油菜生产企业的订单和目标群体的差异,在本省供应出现短缺的时候,可以通过区域间合作从其他地区和企业实现油菜产品在不同区域间的调配,及时补充市场的需求。

4.重视人才培养。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指出提高发展中国家农民的生活水平,决定性因素在于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政府和企业要树立人才观念,重视油菜专业生产人才培养。首先,科研部门和政府要引进专门的人才,为其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保证留住人才。地方农业部门要经常性地邀请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进行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该领域的新知识,对整个生产过程提供专业指导。培养一批技术过硬的职业种植人,为实现油菜的科学规模种植生产提供后备力量。其次,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解除其后顾之忧之后,对于油菜的科研成果要及时转化,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快从科研到效益的转变过程,保证科研能够持续稳定的创造收益。最后,通过举办博览会,与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研究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及时了解最新的科研成果,对于性状和产量适合本区的新型产品要及时引入,进而提高本省科研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四、结论

综合来看,贵州省油菜产业机遇与挑战并存,优势与劣势同在。从宏观来看,贵州省油菜产业发展的机遇大于挑战,优势大于劣势,要解决好贵州省油菜产业发展的问题,关键在于油菜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力――市场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打造一个由政府牵头,企业、合作社参与,集生态景观科学、科技环保理念、休闲观光体验于一体的产业发展模式。充分利用贵州省油菜产业良好的发展机遇,加大投入力度,转变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加快产业结构变革,实现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促进油菜产业升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油菜产业运行机制,帮助贵州省油菜产业走出困局,实现产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俊,韩燕红,吕春霞.基于SWOT分析的胶南蓝莓产业发展战略[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2] 宗锦耀.我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现状与对策[J].农机市场,2008(6)

[3] 朱希刚.我国油菜籽生产面临的问题和若干发展对策[J].农业技术经济,2003(1)

[4] 李红霞,王保福,刘润萍,王恒炜.甘肃省农业发展的SWOT分析与战略选择[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9(3)

[5] 金明华,崔良杰.基于SWOT分析法的黑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策[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6] 孙兆慧,金彦平.京台休闲农业合作SWOT分析[J].亚太经济,2013(6)

[7] 马锞,曾国玲,郑芝波,李巧红,胡锐清,罗诗.东莞发展都市农业的SWOT分析[J].广东农业科学,2014(5)

[8] 李晴.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型与思考[J].求实,2014(S1)

[9] 范亚东,吴玲,师喜军.黑龙江省小浆果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J].商业经济,2015(2)

[10] 吴三忙,李树民.“公司+农户”型农业生产组织运行中的悖论及其化解[J].贵州社会科学,2007(4)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